醉驾入刑最高法院最新导读
醉驾入刑是什么时候实施【醉驾入刑,法律岂是橡皮筋-】
醉驾入刑是什么时候实施【醉驾入刑,法律岂是橡皮筋?】醉驾入刑,又起争议。
先前是立法争议,醉驾是否应当做不犯罪;现在是执法争议,醉驾是否被认定为犯罪。
立法争议,随着《刑法修正案》明文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应属尘埃落定。
这样,“醉驾是否都认定为犯罪”,根本就不是问题,醉驾就是犯罪,应予拘役,造成其他后果,再做更严重的处理。
但报道说,最高法院党组副书记张军又表示,“勿将醉驾一律认定为犯罪”。
这样的说法,有什么法律依据呢?这看起来只是个人观点,不能算司法解释,但因为出现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可能在审判实践中被执行。
张军认为,不能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而要从立法精神看。
法律是什么呢,法律就是立法机关通过的各种明文规定。
明文规定,必须按文意理解,如果不按文意理解,法律还何以作为行为准则?按立法精神理解,当然也有用处,但只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适用。
法律规定很明确,又要援引“立法精神”推翻,法律条文还算不算数?其实,即使按立法精神,醉驾即属犯罪,也正是立法的本意。
刑法总则规定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属犯罪,但《刑法修正案》明确规定醉驾即处拘役和罚款,就是认定醉驾行为严重危害社会,不存在社会危害小和情节轻微的问题,也不考虑是否产生别的后果,而是若有其他后果,要加重惩罚。
所谓对醉驾“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涉及的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刑法是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下位法,只有下位法服从并根据上位法修正,而不存在上位法根据下位法调整。
上面谈的是法律理解和执法问题。
“勿将醉驾一律认定为犯罪”,可能是实施醉驾入罪后产生了犯罪迅速上升的情况。
根据报道,自5月1日实施《刑法修正案》以来,各地迅速出现了酒驾刑拘案例,而且不绝如缕。
然而,面对这种局面,应该研究醉驾刑拘较为集中地出现,是法律适应问题,还是法律过严问题。
醉驾判刑及交通法规定醉驾处罚最新标准
2020醉驾要判刑吗?交通法规定醉驾如何处罚?根据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是否会判刑需要根据醉驾情节来进行确定。
2020醉驾要判刑吗?《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此时需要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
因此,只要是机动车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并且开车上路的,那么就能够依法判刑。
交通法规定醉驾是如何处罚?(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改的内容规定: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3、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处罚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刑事案件中的酒驾与醉驾法律解读
刑事案件中的酒驾与醉驾法律解读随着社会发展和交通工具的普及,酒驾与醉驾已经成为了引发严重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了保障交通安全和减少意外风险,各国纷纷立法对酒驾与醉驾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对刑事案件中的酒驾与醉驾法律进行解读,帮助读者了解法律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界定和相应的惩罚措施。
一、酒驾与醉驾的定义及界定酒驾和醉驾虽然都涉及驾驶人员酒精含量超标的问题,但在法律上两者还是有所区别的。
一般来说,酒驾是指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辆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了国家规定的限值,而无需证明其驾驶能力受到酒精影响;而醉驾则是指驾驶人员在驾驶过程中,由于饮酒或者吸食毒品等原因,驾驶能力受到明显影响,从而危及交通安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酒驾的标准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20mg/100ml(或呼气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而醉驾的标准则是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或呼气中酒精含量超过320mg/100ml)。
这些标准是通过科学实验证明的,旨在确保驾车人员具备安全的驾驶能力。
二、酒驾与醉驾的法律责任与惩罚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酒驾和醉驾都属于刑事犯罪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的不同,对于酒驾和醉驾的惩罚也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酒驾将被定性为危险驾驶罪,根据酒精含量和实际驾驶行为的情况,将面临拘役、罚款或吊销驾驶证等处罚措施。
对于醉驾行为,则会被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力度相对较重,可能面临刑事拘留、有期徒刑及罚金等惩罚。
此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因酒驾或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驾驶人员还可能面临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等更为严重的刑事责任。
这些罪行将被依法追究并受到严厉惩罚。
三、加强酒驾与醉驾的打击力度为了更有效地打击酒驾与醉驾行为,保障交通安全,我国政府在法律制度和执法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我国法律对酒驾和醉驾的处罚力度不断加大。
醉驾入刑司法解释
醉驾入刑司法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而对于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从醉驾入刑以来,这方面的内容一直都是大众所关注的热点。
有的人了解是为了能够预防这样的犯罪,而有的人则是想知道具体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关于醉驾入刑,我国有专门的司法解释。
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理解与适用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此,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从行政违法行为转变为犯罪行为。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以下简称《意见》)。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该指导文件,现就《意见》的制定背景、起草原则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意见》的制定背景近年来,我国经济平稳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机动车成为重要的代步工具,机动车保有量逐年提高。
据统计,2010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2.07亿,比2009年增加了2048万辆,增幅高达10.98%[1]。
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长,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出行的同时,无视交通管理法规,违法驾驶机动车的现象也日益增多。
醉驾的处罚标准最新
醉驾的处罚标准最新醉驾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危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也会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为了有效遏制醉驾行为,我国对于醉驾的处罚标准进行了不断的完善和严格化。
根据最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醉驾行为将会做出更加严厉的处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驾是指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驾驶行为。
根据该法律,对于醉驾行为将会面临吊销驾驶证、拘留、罚款甚至刑事拘留的处罚。
具体的处罚标准如下:一、吊销驾驶证,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的驾驶人将被吊销驾驶证,且在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二、拘留,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但未构成犯罪的醉驾行为,将面临5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处罚。
三、罚款,酒精含量超过20mg/100ml但未达到80mg/100ml的醉驾行为,将面临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刑事拘留,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且构成犯罪的醉驾行为,将面临刑事拘留处罚,最高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了以上的处罚标准外,对于醉驾行为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
例如,如果醉驾行为造成了严重交通事故,将会面临更加严厉的处罚,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醉驾行为还会依法追究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总的来说,针对醉驾行为的处罚标准已经越来越严格,希望通过这些严厉的处罚能够有效遏制醉驾行为的发生,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杜绝酒后驾驶的行为,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同时,也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氛围,让我们的道路更加安全、畅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功能,有效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犯罪的多发、高发态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必要对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统一规范。
一、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两起醉酒驾车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都是在严重醉酒状态下驾车肇事,连续冲撞,造成重大伤亡。
其中,黎景全驾车肇事后,不顾伤者及劝阻他的众多村民的安危,继续驾车行驶,致2人死亡,1人轻伤;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在醉酒驾车与其他车辆追尾后,为逃逸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先后与4辆正常行驶的轿车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
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行驶,其主观上对他人伤亡的危害结果明显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当裁量刑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体决定对被告人的刑罚时,要综合考虑此类犯罪的性质、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
一般情况下,醉酒驾车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因此,在决定刑罚时,也应当有所区别。
醉驾的最新量刑标准
醉驾的最新量刑标准近年来,醉驾事故频发,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和财产损失。
针对醉驾行为,我国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驾的量刑标准也作出了相应调整。
本文将就醉驾的最新量刑标准进行介绍和分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驾是指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驾驶行为。
根据不同的酒精含量,对醉驾的处罚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但不超过120mg/100ml的,将处以拘役十五日,并处罚金一万元;酒精含量超过120mg/100ml的,将处以拘役十五日,并处罚金一万元,吊销驾驶证。
其次,对于醉驾导致交通事故的,根据事故的后果和情节严重程度,量刑也有所不同。
如果醉驾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将处以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如果醉驾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严重伤害或者轻微伤害的,将分别处以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再者,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醉驾的处罚并不仅限于刑事责任,还包括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
在行政处罚方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吊销醉驾者的驾驶证,并对其处以罚款;在民事赔偿方面,醉驾者需要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包括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等。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醉驾不仅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一种对生命安全的严重威胁。
酒后驾驶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给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树立正确的交通安全意识,拒绝酒后驾驶,做文明守法的行车者。
总之,醉驾的最新量刑标准明确了对醉驾行为的严惩,希望通过这样的法律规定能够有效地遏制醉驾行为的发生,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也呼吁广大驾驶者和社会公众共同努力,共同维护交通安全,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自己的贡献。
关于危险驾驶罪最新量刑意见
关于危险驾驶罪最新量刑意见最⾼⼈民法院公布了《最⾼⼈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其中规定了危险驾驶罪(醉驾)的刑事处罚量刑幅度,在第3项明确规定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该规定是⾃醉驾⼊刑以来最⾼⼈民法院⾸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醉驾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也就意味着机动车驾驶⼈酒后驾驶体内酒精含量即使达到了规定的醉驾标准,情节显著轻微的仍然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当然包括体内酒精含量没有过分⾼于醉驾标准、没有发⽣交通事故、没有阻碍检查、认罪态度好等等情形。
醉酒驾驶案件审判有4个标准,包括根据醉驾⼈员⾎液中酒精含量的不同情形确定量刑起点、从重处罚情节每增加⼀个增加15⽇以下刑罚、不适⽤缓刑的情形,以及罚⾦具体数额的标准等。
最⾼⼈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为深⼊推进量刑规范化改⾰,进⼀步扩⼤量刑规范化范围,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危险驾驶罪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个⽉⾄⼆个⽉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应当综合考虑被告⼈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驶道路、⾏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
(⼆)⾮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构成⾮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般的,可以在⼀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醉驾是否一律入刑需审慎对待
使 之 不 低 于 一 般事 故死 亡 赔 偿 标 准, 在第 二 十条第 ( ) 中将 标准 二 项 从 4 倍 提高到 10倍 , :无工作 0 0 即 “
单位 的 ,由见义 勇为发生地 县级人
醉驾 是否 一律 入刑 需审 慎对 待
纪 荣 凯
5 1 月 日过 后 , 各 地 媒 体 纷 纷 报 道 了所 在 地 法 院 审 理 的 第 一 例 醉 驾 入 刑 的 案
直接诉 至 法 院追 究刑 事责任 。这样 的解释 , 5 日后 , 在 月1 包 括媒体 和公 众在 内,纷 纷将 目光投 向公安机 关查处 醉驾的 背景 下 , 实显得格 外有 必要 的。 确 “ 危险 驾驶 ” 所 以入 罪 , 因为在 发 生 了一 系列 恶性 之 是 案件 ,不得 已而为之 ” “ 。加 大对 醉驾 、 车等危 险驾驶行 为 飙
“ 驾人 刑 ” 醉 当敬 畏
许 士 光 去年8 3日召开 的十 一届 全 国人 大常委 会 第十 六次会 议 审议 通 过 的《 法 月2 刑 修 正案 ( ) 和今 年4 2日经 全 国人 大 常委会 审议 通过 的 《 八 》 月2 道路 交通安 全 法》 , 都 明确 规定 : 酒驾驶 机 动 车 的 , 法追 究刑 事 责任 。上 述 “ 醉 依 两法 ” 关 “ 驾入 有 醉
刑 ” 规 定 于今 年 5 1 的 月 日起 施 行 。法 律 是 无 情 的 , 们 无 需 害 怕 法 律 , 应 当敬 畏 我 但
法律 。
金按 照相关 规定支付 ,不 足部分 由
见义勇为基金支付 ” 。
大 幅度 提高 抚恤 标准
据统计 ,近年 来在全省 表彰奖 励 的见 义勇为总人数 中 ,农 民 ( 渔 民) 6 %, 占 1 _ ( 司职员 、 T人 公 外来 务
醉驾的最新量刑标准
醉驾的最新量刑标准醉驾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危害了驾驶者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也违反了交通法规和社会公德。
为了有效遏制醉驾行为,我国对醉驾的量刑标准进行了不断调整和完善,以期通过严厉的惩罚来震慑醉驾行为,保障交通安全。
近年来,醉驾的最新量刑标准也得到了更新,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醉驾属于危险驾驶罪,而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根据醉驾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造成的后果以及犯罪者的主观恶性等因素来确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醉驾行为还可能涉及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等行政处罚。
其次,醉驾的量刑标准还受到地区、法官裁量等因素的影响。
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和法官的裁量权,对于醉驾行为可能会有一定的量刑差异。
一般来说,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法院一般会根据酒精含量、驾驶员的主观恶性、交通事故的后果等因素来综合考量,从而确定量刑标准。
因此,即便是同样的醉驾行为,不同地区和不同法官可能会有不同的量刑结果。
最后,醉驾的最新量刑标准也受到社会舆论和公众监督的影响。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观念的普及,对于醉驾行为的惩罚也越来越严格。
公众对于醉驾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也促使了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严格执行。
因此,对于醉驾行为的量刑标准也在不断趋严,以期通过严厉的惩罚来达到震慑和警示的效果。
总的来说,醉驾的最新量刑标准是一个不断完善和调整的过程,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对于醉驾行为的量刑标准也需要充分考虑到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以期实现量刑的公正和合理。
相信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醉驾的量刑标准也会不断得到完善和提高,从而更好地为社会交通安全保驾护航。
醉驾江苏最新司法解释是什么
醉驾江苏最新司法解释是什么
醉驾江苏最新司法解释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1、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2、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4、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醉驾能否免于刑事责任?
醉驾能否免于刑事责任?醉驾能免于刑事责任,但是必须符合严格条件。
对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一定数值以下的,未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仅造成自伤后果或者财产损失较小,且未有其他违法行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等等,法院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一、醉驾能否免于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自醉驾入刑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醉驾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也就意味着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体内酒精含量即使达到了规定的醉驾标准,情节显著轻微的仍然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而情节显著轻微当然包括体内酒精含量没有过分高于醉驾标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阻碍检查、认罪态度好等等情形。
最高法出台相关司法文件,对醉驾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作出细化。
比如,对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一定数值以下的,未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仅造成自伤后果或者财产损失较小,且未有其他违法行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因救助他人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等其他情节轻微的情形,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二、醉驾构成交通肇事罪会面临什么处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酒驾和醉驾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表示,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此外,还首次针对有些司机试图通过当场喝酒等方式蒙混过关的,明确规定只要其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也应当立案侦查。
1、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2.19•【分类】其他正文“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曹红虹目次一、《意见》制定背景二、关于《意见》的起草原则和总体要求三、关于醉驾案件的立案与侦查四、关于刑事追究五、关于办案程序六、关于综合治理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为便于执法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现就《意见》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意见》制定背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下简称醉驾)是其中一种危险驾驶行为。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于2013年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已失效,以下简称“2013年意见”),对明确醉驾认定标准、规范案件办理程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醉驾入刑以来,各地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惩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酒驾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死亡事故大幅减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法治观念逐步成为社会共识,酒驾醉驾治理成效显著。
十年来,各地在依法惩治酒驾醉驾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丰富的司法经验。
同时,在醉驾案件办理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2013年意见进行补充完善很有必要,条件也已经成熟。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在中央政法委组织领导下,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经深入调研、共同协商,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制定《意见》。
二、关于《意见》的起草原则和总体要求《意见》落实落细“四个坚持”。
醉驾入刑的相关解释
醉驾入刑的相关解释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危险驾驶罪入刑。
是否醉酒驾驶就一定判刑呢?“醉驾入刑”是公众和媒体为方便表达和传播而使用的一个“缩略语”,含义是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和规范的范围,之前此类行为只受民法、行政法调整和规范,所承担的责任只是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自从《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后,加重了对这种行为的惩罚力度,由行政处罚提升到刑事处罚。
“醉驾入刑”中的“刑”是指刑法,而不是单指刑罚。
刑法包括犯罪和刑罚两个方面,“醉驾入刑”是把醉驾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但是否受到刑事处罚,要根据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来决定。
而“醉驾免刑”中的“刑”是指刑罚。
因而,“醉驾入刑”与“醉驾免刑”并不矛盾,依据刑法规定,对醉驾行为是允许定罪而不判刑的。
醉驾一律入刑并不等于凡是醉驾者就应当一律判刑。
相关知识延伸:危险驾驶罪是指在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1、危险驾驶罪的主体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申领驾驶证的最低年龄为18周岁的身体符合要求的自然人。
2、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特征危险驾驶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行为对某种法益存在一种潜在的威胁,是一种状态,并不需要一定有危害结果的产生。
3、危险驾驶罪的客体危险驾驶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共交通安全。
公共交通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健康和生命以及公私重大财产安全和良好的公共交通秩序。
4、危险驾驶罪的客观特征醉酒驾驶、飙车是法条中规定的行为人犯此罪的客观特征。
笔者认为,此两种情形只是危险驾驶的客观行为中最具代表性的两方面,显然还很不完整,比如吸毒后驾车、无证驾车、严重超载驾驶、驾驶私自改装的或者报废的车辆等情形的。
最新醉驾入刑标准
最新醉驾入刑标准近年来,醉驾成为了严重的社会问题,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遏制醉驾行为,我国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最新的醉驾入刑标准也随之出台。
这一标准的出台,对于维护社会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最新的醉驾入刑标准,对于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将严格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而言,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每百毫升80毫克的,将被认定为醉驾行为。
一旦被认定醉驾,将面临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处罚,同时吊销驾驶证,并且在一定期限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这一标准的出台,无疑对于醉驾行为形成了强有力的震慑。
首先,通过明确的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使得醉驾行为的认定更加明确,不再存在模糊地带,也减少了司法裁量的主观性,提高了司法公正性。
其次,对于醉驾行为的严厉处罚,能够有效地减少酒后驾驶的发生,提高了人们对于交通安全的重视程度。
然而,仅仅依靠严厉的处罚还远远不够,我们还需要从源头上预防醉驾行为的发生。
首先,社会需要加强对于酒驾的宣传教育,提高人们对于酒后驾驶危害的认识,让每个人都明白酒后驾驶对于自己和他人的危害。
其次,需要加强对于酒后驾驶的监管力度,加大执法力度,对于酒后驾驶行为零容忍,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总的来说,最新的醉驾入刑标准的出台,为有效遏制醉驾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但是,要想真正解决醉驾问题,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从源头上预防醉驾行为的发生。
希望通过不懈的努力,我们能够建立一个更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让每个人都能够安全出行。
最高法关于醉酒驾驶的最新解释132条行2
最高法关于醉酒驾驶的最新解释132条行2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最新醉驾入刑标准
最新醉驾入刑标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完善,醉驾已经成为了严重的社会问题,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我国最新颁布了醉驾入刑标准,以期望能够有效遏制醉驾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首先,根据最新的醉驾入刑标准,酒后驾驶的血液酒精含量标准得到了明确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驾驶人员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规定标准,将被认定为醉驾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这一举措的出台,无疑将对酒后驾驶行为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提高了人们对酒后驾驶的警惕性,有助于减少酒后驾驶的发生。
其次,根据最新的醉驾入刑标准,对酒后驾驶的处罚力度也得到了加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酒后驾驶将面临吊销驾驶证、行政拘留甚至刑事拘留等严厉处罚。
这一举措的出台,无疑将对酒后驾驶行为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提高了人们对酒后驾驶的恐惧感,有助于减少酒后驾驶的发生。
再次,根据最新的醉驾入刑标准,对于酒后驾驶的司机和相关单位也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司机不仅将面临处罚,相关单位也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举措的出台,无疑将对酒后驾驶行为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提高了相关单位对酒后驾驶的管理和监督力度,有助于减少酒后驾驶的发生。
最后,根据最新的醉驾入刑标准,社会各界也将积极参与到酒后驾驶的防范和打击中。
政府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社会组织、媒体等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们对酒后驾驶的认识和警惕性,鼓励人们自觉抵制酒后驾驶,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
总之,最新的醉驾入刑标准的出台,无疑将对酒后驾驶行为起到一定的震慑和约束作用,有助于减少酒后驾驶的发生,提高了人们对酒后驾驶的警惕性,有利于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希望广大驾驶人员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抵制酒后驾驶,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
最高检醉驾案件的指导案例
最高检醉驾案件的指导案例
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案例中,关于醉驾的案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是否构成醉驾罪:对于醉驾案件,指导案例明确界定了醉驾罪的认定标准,即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超过规定限值的情况。
如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酒后驾驶时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80mg/100ml就构成醉驾罪。
2. 鉴定的规范和有效性:指导案例明确了鉴定醉驾罪的相关规定,包括鉴定人员的资质和技术要求、鉴定程序的规范和监督等。
同时,指导案例还强调了鉴定过程中的可靠性和科学性,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3. 刑事责任的认定:指导案例对醉驾罪的刑事责任认定作出具体规定,包括量刑标准和刑事责任人的认定等。
一般情况下,对于酒后驾驶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指导案例要求严惩不贷,判处较重的刑事处罚。
4. 公共安全的重要性:指导案例明确了对醉驾行为的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强调了保护公共安全的重要性,提倡严厉打击醉驾行为。
同时,指导案例还特别强调了醉驾案件的办理优先级,要求各级法院对醉驾案件给予特殊关注和快速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案例仅为司法解释性文件,对具体案件结论不具备约束力,具体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进行独立判断和处理。
醉驾入刑吗?醉驾现在入刑吗?
醉驾入刑吗?醉驾现在入刑吗?醉驾在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处罚是很严重的,但是我们国家对于醉驾方面是有着新的规定,在11年的时候对于醉驾是一律要求入刑的,但是在现在新的国家法律对醉驾的规定来看,危害不大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醉驾是可以不入刑的。
醉驾在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处罚是很严重的,但是我们国家对于醉驾方面是有着新的规定,在11年的时候对于醉驾是一律要求入刑的,但是在现在新的国家法律对醉驾的规定来看,危害不大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醉驾是可以不入刑的。
醉驾入刑”是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增加进来的,是“危险驾驶罪”的一部分。
从法律条文来看,危险驾驶罪有二种情况。
一种叫做“追逐竞驶”,另外一种就是我们今天要说的“醉酒驾驶”,并且请注意,法律对“醉酒驾驶”没有附加任何条件。
简单粗暴地来说,只要“醉驾”,就要入刑。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醉驾情节显著轻微不予定罪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醉酒驾车的测试2004)中规定,该规定指出,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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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醉驾轻微不入罪被拘者可取保候审
最高法发通知要求各法院上报醉驾案例
醉驾被刑拘可视案情取保候审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昨天,北京市高院向本市各级法院下发通知,要求每个法院报送该院所收的头两起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指导案例的形式,发布供各院参考。
对于醉驾案件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视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向市高院下发了通知,该通知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常见多发,各院应高度重视,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慎重稳妥。
最高人民法院还要求各级法院,在收到案件后,对拟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案件,尽量先向相关部门了解相关的具体案情,通过与检察机关的沟通了解案件情节的轻重。
昨天,市高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通知,向本市各级法院下发了有关醉驾入刑的具体执行通知。
通知称刑法修正案(八)已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将此犯罪确定为危险驾驶罪。
市高院要求各级法院将所收到的、拟作为犯罪处罚的第一起和第二起醉驾案件,向市高院上报。
市高院收到后,再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
据了解,在收到市高院上报的案件后,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中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将以指导案例的形式进行发布,供各级法院参照试用。
市高院同时要求各级法院,如果报请的醉驾案件中,存在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视案件的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保证程序合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北京市法学会顾问陈泽宪表示,最高法所指的“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指的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
■解读
为何“抓了还能放”
轻罪可取保候审有法可依
最高法下发的通知中称,如果上报的醉驾案件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视案件的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有舆论认为,抓了的人还能放,会不会存在“走后门”、选择性执法等问题?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北京市法学会顾问陈泽宪表示,最高法所指的“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指的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实际上这个权利不是给予某个人的,而是我国法律中保护所有被告人的一条。
陈泽宪说,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未经法院判决不得认定为有罪,因此审判之前解除羁押是保护被告人的权益的一种做法。
对犯有轻罪的被告人,允许其在审判前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在保证不逃避侦查、随传随到的情况下,解除羁押回家等候审判。
因为醉驾属于轻罪,因此特意做此规定。
这种做法既可保护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有利于节约国家资源。
会否影响判决结果
最高法只做研究不做判决
对于向上级法院上报案例,有人担忧会不会因此拖延醉驾案件的醉驾时间,或者判决结果受到上级法院和最高法的干扰影响。
对此,陈泽宪表示,基层法院上报案例,并不是由上级法院决定被告人的刑期,而是把已经判决的案件上报,最高法从中找到有规律性的、程度有差异的各种情形,为将来的研究作基础。
况且醉驾属于轻罪,尚没有达到需要最高法决定刑期的标准。
在最高法的调研结果和具体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对于检察机关已经起诉过来的案件,能不能给被告人定罪,仍然由各级法院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发挥自由裁量权来决定,而不会针对某一个具体案件有特例。
如果基层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不太可能由最高法改判无罪,除非判决存在错误。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总则中关于“情节轻微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仍然在法官行使裁量权时有效。
多家法院收到醉驾案指导意见:情节轻微不入罪
据《南方日报》报道前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法官称,最高法已下发关于醉驾情节轻微不入罪的指导意见,即醉驾入刑符合《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定为犯罪。
此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详细】
专家说法
“醉驾致害后果不应成入罪标准”
法学专家称法律条文能通就不能把它解释成不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志铭的研究领域之一为法律解释,他表示,醉驾能不能入罪如果考虑致害结果是否发生的话,若不发生就可能不构成犯罪,则跟立法的原意不吻合,但是致害结果可以构成量刑时的加重情节。
根据国家标准,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八十毫克驾驶机动车即属于醉酒驾驶,张志铭认为,如果大家对醉驾的标准有疑义,认为标准定低了,这是技术标准本身的问题,并不影响醉驾是否入罪。
针对醉驾是否一律认为是犯罪的争议解决方式,也有不同看法,有的认为应由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也有观点认为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法律解释。
不过张志铭认为,无论谁做解释最终都要面对如何理解刑法总则中犯罪的定义,具体到醉驾中,情节是不是仅仅指造成了危害结果还是说醉驾本身的情节。
他认为,不能把刑法总则中的情节仅仅理解为造成了致害结果,情节也可以理解喝完酒是在人多的地方驾驶还是荒郊僻野驾驶,醉的程度也可以理解成情节,还可以理解成酒量好和酒量不好的人驾驶的情节。
那么到底应当如何解决争议,张志铭认为立法上没有问题,争议实际上是司法适用时如何准确把握法律含义的问题,问题在于法官对醉驾中的情节理解为致害后果这样一个很窄的限定,导致了看起来醉驾的规定和刑法总则的规定有矛盾。
从法律解释上讲,张志铭认为,如果法律条文能解释得通,你就不能把它解释成不通。
本报记者杨华云
昨日,20多名专家和律师在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进行研讨,讨论醉驾入罪标准。
对于一些已经认识到危害,未构成实际损害的醉酒驾驶,如果适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足以让其清醒悔过的,为何不用行政处罚呢?为何不能不诉?为何不能缓刑呢?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卢建平
如果醉驾一律入刑,其社会效果不仅是对个人家庭的影响,对其个人来说,首先留下前科,对于人的今后一生的发展将有巨大影响,同时考虑社会效果,如果成千上万的醉驾入刑,增加这么多罪犯,看守所压力增大,我国国际影响又会如何?(律师田文昌)
有的人喝2、3两白酒开车很稳,有的人喝一口就醉。
每个人对于酒精的反应是不同的。
单纯依靠80毫克定罪的标准,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