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最高法院最新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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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醉驾轻微不入罪被拘者可取保候审

最高法发通知要求各法院上报醉驾案例

醉驾被刑拘可视案情取保候审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昨天,北京市高院向本市各级法院下发通知,要求每个法院报送该院所收的头两起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指导案例的形式,发布供各院参考。对于醉驾案件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视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向市高院下发了通知,该通知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常见多发,各院应高度重视,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慎重稳妥。最高人民法院还要求各级法院,在收到案件后,对拟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案件,尽量先向相关部门了解相关的具体案情,通过与检察机关的沟通了解案件情节的轻重。

昨天,市高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通知,向本市各级法院下发了有关醉驾入刑的具体执行通知。通知称刑法修正案(八)已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将此犯罪确定为危险驾驶罪。

市高院要求各级法院将所收到的、拟作为犯罪处罚的第一起和第二起醉驾案件,向市高院上报。市高院收到后,再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

据了解,在收到市高院上报的案件后,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中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将以指导案例的形式进行发布,供各级法院参照试用。

市高院同时要求各级法院,如果报请的醉驾案件中,存在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视案件的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保证程序合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北京市法学会顾问陈泽宪表示,最高法所指的“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指的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

■解读

为何“抓了还能放”

轻罪可取保候审有法可依

最高法下发的通知中称,如果上报的醉驾案件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视案件的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有舆论认为,抓了的人还能放,会不会存在“走后门”、选择性执法等问题?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北京市法学会顾问陈泽宪表示,最高法所指的“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指的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实际上这个权利不是给予某个人的,而是我国法律中保护所有被告人的一条。

陈泽宪说,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未经法院判决不得认定为有罪,因此审判之前解除羁押是保护被告人的权益的一种做法。对犯有轻罪的被告人,允许其在审判前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在保证不逃避侦查、随传随到的情况下,解除羁押回家等候审判。因为醉驾属于轻罪,因此特意做此规定。这种做法既可保护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有利于节约国家资源。

会否影响判决结果

最高法只做研究不做判决

对于向上级法院上报案例,有人担忧会不会因此拖延醉驾案件的醉驾时间,或者判决结果受到上级法院和最高法的干扰影响。

对此,陈泽宪表示,基层法院上报案例,并不是由上级法院决定被告人的刑期,而是把已经判决的案件上报,最高法从中找到有规律性的、程度有差异的各种情形,为将来的研究作基础。况且醉驾属于轻罪,尚没有达到需要最高法决定刑期的标准。

在最高法的调研结果和具体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对于检察机关已经起诉过来的案件,能不能给被告人定罪,仍然由各级法院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发挥自由裁量权来决定,而不会针对某一个具体案件有特例。如果基层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不太可能由最高法改判无罪,除非判决存在错误。值得注意的是,刑法总则中关于“情节轻微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仍然在法官行使裁量权时有效。

多家法院收到醉驾案指导意见:情节轻微不入罪

据《南方日报》报道前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法官称,最高法已下发关于醉驾情节轻微不入罪的指导意见,即醉驾入刑符合《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定为犯罪。此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详细】

专家说法

“醉驾致害后果不应成入罪标准”

法学专家称法律条文能通就不能把它解释成不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志铭的研究领域之一为法律解释,他表示,醉驾能不能入罪如果考虑致害结果是否发生的话,若不发生就可能不构成犯罪,则跟立法的原意不吻合,但是致害结果可以构成量刑时的加重情节。

根据国家标准,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八十毫克驾驶机动车即属于醉酒驾驶,张志铭认为,如果大家对醉驾的标准有疑义,认为标准定低了,这是技术标准本身的问题,并不影响醉驾是否入罪。

针对醉驾是否一律认为是犯罪的争议解决方式,也有不同看法,有的认为应由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也有观点认为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法律解释。

不过张志铭认为,无论谁做解释最终都要面对如何理解刑法总则中犯罪的定义,具体到醉驾中,情节是不是仅仅指造成了危害结果还是说醉驾本身的情节。他认为,不能把刑法总则中的情节仅仅理解为造成了致害结果,情节也可以理解喝完酒是在人多的地方驾驶还是荒郊僻野驾驶,醉的程度也可以理解成情节,还可以理解成酒量好和酒量不好的人驾驶的情节。

那么到底应当如何解决争议,张志铭认为立法上没有问题,争议实际上是司法适用时如何准确把握法律含义的问题,问题在于法官对醉驾中的情节理解为致害后果这样一个很窄的限定,导致了看起来醉驾的规定和刑法总则的规定有矛盾。

从法律解释上讲,张志铭认为,如果法律条文能解释得通,你就不能把它解释成不通。

本报记者杨华云

昨日,20多名专家和律师在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进行研讨,讨论醉驾入罪标准。

对于一些已经认识到危害,未构成实际损害的醉酒驾驶,如果适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足以让其清醒悔过的,为何不用行政处罚呢?为何不能不诉?为何不能缓刑呢?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卢建平

如果醉驾一律入刑,其社会效果不仅是对个人家庭的影响,对其个人来说,首先留下前科,对于人的今后一生的发展将有巨大影响,同时考虑社会效果,如果成千上万的醉驾入刑,增加这么多罪犯,看守所压力增大,我国国际影响又会如何?(律师田文昌)

有的人喝2、3两白酒开车很稳,有的人喝一口就醉。每个人对于酒精的反应是不同的。单纯依靠80毫克定罪的标准,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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