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
云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f4f247d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f6.png)
云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5.30•【字号】云财农〔2022〕110号•【施行日期】202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州(市)、县(市、区)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局)、民族宗教委(局)、农业农村局、林草局:根据《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22号)要求,为规范和加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我们制定了《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财政厅2022年5月30日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22号)和预算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衔接资金,除具体条款和指标中有特别说明外,均指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衔接资金。
第三条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是对各州(市)、县(市、区)和衔接资金使用单位管理使用衔接资金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四条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的目标是突出使用成效,强化监督管理,保障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收费[2012]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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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收费〔2012〕113号)省农业厅,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云南省农业厅关于申请重新核定我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云农牧函〔2012〕55号)收悉。
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重新核定我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核定为综合知识笔试每人每科50元,临床技能考试每人次150元。
上述收费标准已含上缴农业部所属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考务费,以及组织报名、租用考场和聘请监考人员等与组织考试相关的全部费用。
二、省农业厅应督促收费单位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收费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按有关规定向社会进行公示,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省农业厅应按照《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云价收费〔2012〕74号)要求,于每年3月底前汇总上一年度全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及相关情况,分别报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作为该项收费实施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四、本通知自2012年举办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起执行,《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云价收费〔2010〕72号)废止。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2012年10月22日——结束——。
云南省计委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20101203
![云南省计委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20101203](https://img.taocdn.com/s3/m/8b3e4bf2ba4cf7ec4afe04a1b0717fd5360cb215.png)
云南省计委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20101203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分类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云南省 >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名称】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部门】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法规文号】云计价格〔2003〕46号【颁布日期】2003-10-16 【实施日期】2003-10-16【是否有效】有效【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失效日期】【全文】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计价格〔2003〕46号各地、州、市计委、财政局:根据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政府纠风办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文件及我省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云计价格[2002]46号)及《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文件的通知》(云计价格[2001)71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省各地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号主席令)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号令)的有关规定,在具体组织实施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时,可以收取征地管理费。
二、实施征地时,相应的各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机构与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协商签订征地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
未签订征地协、议或者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负责具体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
征地管理费只能在征地工作中收取,土地出让时不再另行收取。
三、负责征地的各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机构必须按照协议内容,采取包工作、包费用、包时间的方式,负责征地全过程的全部工作。
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
![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https://img.taocdn.com/s3/m/2fd878c3f8c75fbfc77db2f4.png)
峨山县住建局
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 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九、
人防
28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建设业主
10层(含)以上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0 元,9层(含)以下按总建筑面积10元每平方米收 取。至2018年12月31日,收费标准按降低30%执 行,园区内企业免征。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 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 价综合(2014)42号);《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 关于降低和免收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云价 综合[2016]63号),《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 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 收费[2017]8号)。
《玉溪市财政局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转发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 费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玉财综[2015]1 号);《玉溪市财政局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 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的 通知》(玉财综[2015]8号);《玉溪市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 玉溪市财政局转发云南省 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和免收部分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玉发改价格 [2016]310号)。
《玉溪市财政局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 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的通知》 (玉财综[2015]8号);《关于转发<云南省 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 2017年4月1日起已经停止收费 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 >的通知》(玉发改收费[2015]448号)。《 玉溪市财政局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 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 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文件的通知》 (云财非税[2017]11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等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等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5716811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89.png)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等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4.25•【文号】银监发[2006]27号•【施行日期】2006.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改委(计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今年一季度,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增长,总体形势良好,市场价格平稳,经济效益进一步提高。
但是,当前经济运行中还存在着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货币供应量偏高,信贷投放偏快等突出问题。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按照国务院有关精神,决定对银行各类打捆贷款进行整顿和规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控制银行货币信贷过快增长,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前经济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二、各级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禁止违规担保。
(一)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财金[2005]7号)的规定。
2005年1月26日后,各级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对《担保法》规定之外的任何担保均属严重违规行为,其担保责任无效。
但各级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保证偿还贷款本息。
2005年1月26日前,各级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对《担保法》规定之外债务承担的担保,要履行担保责任。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房屋登记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房屋登记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ffc5ae7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bf9a94b.png)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房屋登记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8.10.10
•【字号】云发改价格[2008]1666号
•【施行日期】2008.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房屋登记费收
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云发改价格〔2008〕1666号)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于2008年7月9日转发了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明确规定了房屋登记费的收费标准。
针对该通知实施以后反映的情况和问题,经我委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并与相关部门研究后,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居民个人购买与住宅配套的非营利性车库、车位产权证登记收费参照住宅标准执行,即每件80元,此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
二、我省房屋他项权利(包括抵押权、典权等)登记费与房屋登记费执行同样标准。
即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他项权利登记费由房屋他项权人承担。
三、上述问题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日。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精修订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精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75581ea410a6f524cdbf856b.png)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我们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此前,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规定取消的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有关地方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应一律取消。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量检定收费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量检定收费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6fdf65b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dbfcb4a.png)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量检定收费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6.24•【字号】云发改收费[2009]1116号•【施行日期】2009.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量检定收费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9〕1116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34号)要求,现就我省贯彻国家计量检定收费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发改价格[2009]234号文件规定,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中央和省两级管理,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制定;省及省以下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制定。
今后对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应逐步实行免费检定,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二、根据发改价格[2009]234号文件规定,经对原《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量检定收费政策调整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计收费[2003]1564号)规定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进行对比审核,重新制定了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降低了13项高于国家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1项比价不合理的收费标准;并根据我省计量检定工作的需要制定了8项新增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其余符合国家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仍维持不变。
对云计收费[2003]1564号文件执行以来,我省先后调整和制定的13项计量检定收费标准也分类纳入附件。
三、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参照本通知规定的同类计量器具检定项目收费标准制定。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内部审批事项清单的通知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内部审批事项清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cc192bb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7117e7c.png)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内部审批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30•【字号】临政办发〔2018〕122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内部审批事项清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122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政府部门内部审批事项清单〉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8〕1号)精神,组织开展市政府部门内部审批事项清理编制工作。
经全面清理、征求意见建议、集中审核,现将市政府部门审批事项予以公布。
一、全面公开内部审批事项。
经全面梳理,目前,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安监局、统计局、移民局、档案局、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17个部门内部审批事项100项,除涉密事项外全面通过政府公众信息网、机构编制网、各审批部门门户网站对外公开公布。
二、严格执行内部审批事项清单。
各部门要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严格执行内部审批事项清单,凡未列入《内部审批事项清单》的不得实施,凡在法律法规框架内,由基层政府直接办理的事项,不再逐级上报审批,一个部门可以决定的事项,不再多个部门相互审批。
三、实行清单动态管理。
政府内部审批事项《清单》实施动态调整,原则上只减不增。
确需增加的事项,由部门按照规范和要求调整后报同级政府审改办审核后纳入管理。
新增事项审批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确实难以完成的,须明确以工作日为单位的具体时限,不得使用模糊表述。
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流程优化、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做到所有职权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清单之内必须为,管住权力任性、堵住寻租腐败,使之清单化、公开化、法治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aa098f54bfe04a1b0717fd5360cba1aa9118c57.png)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9.07•【文号】发改环资[2006]1864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精神,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将保留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与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工作合并。
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精神,结合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实际,我们对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进行了修订。
在此基础上,特制定《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管理,落实好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事业健康发展。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二○○六年九月七日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https://img.taocdn.com/s3/m/8ad2912fcaaedd3383c4d3a4.png)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1]127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
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切实加强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设立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规定,分别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并在发布实施的文件中予以注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设立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凡未经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的,企业可以拒绝缴纳。
附件: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01609a0f61fb7360a4c6523.png)
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84号)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文件的通知》(云财教〔2012〕50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后,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核拨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享受免学费补助的政策范围:1. 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2. 城市涉农专业学生,涉农专业范围根据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确定;3.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生城市学生的15%确定;4. “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享受同等免学费政策。
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不能享受免学费。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
第六条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由中央和地方按照8:2的比例分担,省与各地的分担比例按现行分担比例执行。
第七条免学费补助资金作为收入纳入学校预算,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编制综合预算。
补助标准超出学校学费收费标准部分,应优先用于扩大免学费范围,扩大免学费范围后剩余资金用于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和补充办公经费。
第八条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三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
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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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申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的通
知(2016)
【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办建[2016]9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能源局
【发布日期】2016.01.25
【实施日期】2016.0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申报可再生
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的通知
(财办建[20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财政部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3〕390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文
件的要求,现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
(一)2006年及以后年度核准(备案),2015年2月底前并网;(二)尚未纳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转发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总体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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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转发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0.08.28•【字号】云发改价格〔2020〕875号•【施行日期】2020.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转发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总体方案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0〕87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优化征收(一)2020-2022年度,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
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比例的,按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二)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上一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
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各占50%的权重。
(三)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八批取消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云政发[200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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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八批取消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八批取消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云政发〔2009〕5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轻社会和群众负担,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努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经对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第八批取消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3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取消8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取消收费项目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或变更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三、各州(市)和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和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绝执行,不得越权审批和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和强制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
各级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本次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照规定取消收费项目停止收费的,坚决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云南省第八批取消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二○○九年三月八日附件云南省第八批取消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一交通1.驾驶员培训结业证工本费云财综[2004]19号,云发改收费[2004]130号2.出入境汽车运输管理有关单证工本费(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汽车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云财综[1999]86号,云价经发[1999]308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汽车运输人员资格证》工本费云财综[1999]86号,云价经发[1999]308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汽车运输申请开业审批表》工本费云财综[1999]86号,云价经发[1999]308号二农业3.农机监督费(8.83千瓦以上动力机械)(1)农业机械行驶证云计收费[2003]94号(2)农业机械驾驶证云计收费[2003]94号三建设4.云南省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工本费云价费发[1994]178号5.建设系统关键岗位考核考务费云财综字[1995]24号,云价房发[1995]246号云南省第八批取消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6.建设系统关键岗位合格证工本费云财综字[1995]24号,云价房发[1995]246号7.云南省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证工本费云财综[2002]132号,云计收费[2003]449号8.异地绿化建设费云财综[2005]86号四测绘9.中程光电测距仪分段比较测定云价费发[1992]407号10.测量标志保护补贴云价费发[1992]407号五文化11.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云财综字[1995]21号,云价费发[1995]97号六出版12.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云财综[2003]58号,云计收费[2003]1038号 13.图书报刊零售经营许可证工本费云财综[1996]32号,云价非字[1989]217号七教育14.考试报名考务费(云南省)云南省第八批取消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1)自学考试考生转考费云计收费[2002]685号(2)干部中专专业证书班招生考试报名费云财综[1999]5号,云价费发[1999]133号(3)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云财综[1999]20号,云价费发[1999]185号 15.教育证书工本费(云南省)(1)幼儿园注册登记费及工本费云价费发[1993]190号(2)自学考试毕业生办证费(含工本费)云计收费[2002]685号(3)成人高中毕业证书云价费发[1998]182号(4)成人小学毕业证书工本费云价费发[1998]182号(5)成人学校结业证书工本费云价费发[1998]182号(6)普通高校学历证书工本费云价费发[1998]182号(7)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工本费云价费发[1998]182号16.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上机费云财综[2003]31号,云计收费[2003]276号八司法云南省第八批取消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17.装备管理费云价费发[1992]91号(1)被服装备管理费(2)各种汽车(3)各种摩托车(4)各种警用器、械具(5)普法宣传器材(6)其他装备器材18.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费云财综[2000]109号,云计价格[2000]721号九公安19.外国人证件费(云南省)(1)运带灵柩出境许可证云价非发[1992]73号(2)运带骨灰出境许可证云价非发[1992]73号20.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云南省)云南省第八批取消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1)入境卡云价非发[1992]73号(2)云南省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境停留许可证云价非发[1992]73号21.户藉管理证件工本费(云南省)(1)准迁证云价非发[1992]73号,云价费发[1994]255号(2)集体户口夹云价非发[1992]73号,云价费发[1994]255号(3)常住人口登记表云价非发[1992]73号,云价费发[1996]351号(4)暂住证工本费云价非发[1992]73号(5)暂住人口IC卡工本费云计收费[2002]713号,云计收费[2003]999号22.印章刊刻准制证工本费云价非发[1992]73号,云价费发[1996]130号23.警械经营许可证云价非发[1992]73号24.剧毒物品经营许可证云价非发[1992]73号25.爆炸物品管理证件工本费(云南省)(1)城镇建筑拆除爆破许可证云价非发[1992]73号云南省第八批取消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2)爆炸物品安全生产鉴定费(含证照)云价非发[1992]73号26.重大火险隐患鉴定及整改方案论证及编制费云价费发[1993]188号2 7.澜沧江船舶航行查验卡工本费云财综字[1994]30号,云价费发[1994]118号28.保安员培训合格证(含保安员工作证)工本费云财综字[1994]63号,云价费发[1999]223号29.《云南省社会保安服务许可证》工本费云财综字[1996]23号,云价费发[1996]180号30.《云南省内部保安服务许可证》工本费云财综字[1996]23号,云价费发[1996]180号31.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1995年省政府令第31号,云计收费[2003]88号32.公民出入境证件费(云南省)(1)华侨、港澳同胞暂住证云价费发[1995]189号(2)华侨,港澳同胞暂住证延期、签注收费云价费发[1995]189号33.标识工本费云财综[2001]33号,云计收费[2001]423号34.采矿采石安全许可证工本费云价非发[1992]73号35.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快证费云发改收费[2005]1196号云南省第八批取消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十工商36.工商企业监管卡(IC卡)云计收费函[2001]109号37.市场经济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含函授)收费云价费发[1998]230号十一人事38.人事争议仲裁收费云价费发[1999]114号39.云南省处级公务员任职培训收费云价费发[1997]274号40.《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工本费云财综[2003]167号,云发改收费函[2004]9号十二民政41.《老年人优待证》工本费云财综[2007]105号,云发改收费[2007]1294号十三保密42.印刷复印等行业保守国家秘密复制范围备案证工本费云价费发[1993]112号十四财政43.珠算等级鉴定收费云南省第八批取消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1)报名费云价费发[1995]76号(2)鉴定费云价费发[1995]76号(3)办证工本费云价费发[1995]76号(4)升级鉴证费云价费发[1995]76号44.会计电算化考试合格证工本费云财综[1998]24号,云价费发[1998]177号45.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工本费云财综[1998]24号,云价费发[1998]177号46.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手册工本费云价费发[1998]177号十五计划生育47.《生育证》工本费云价费发[1992]262号48.节育手术人员考核费云计生委科字[1991]183号十六劳动社保49.就业证卡工本费云价费发[1999]134号十七发展改革委云南省第八批取消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50.价格认证、咨询收费(1)价格咨询收费云财综[2003]46号51.《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人员岗位合格证》工本费云财综[2002]18号十八政府52.交换人员培训费云财综[1999]66号,云价费发[1999]241号十九总工会53.基层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工本费云财综字[1995]26号,云价费发[1995]102号备注:1.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上机费已于2008年春季学期开学起停止收费;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快证费已于2007年9月13日起停止收费;3.按照《云南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文件的通知》(云财综[2008]212号)规定,普通高校学历证书工本费、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工本费、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入境卡、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境停留许可证)、暂住证工本费、暂住人口IC卡工本费、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证书工本费、珠算等级鉴定收费中的办证费、会计电算化考试合格证工本费、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工本费、《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工本费、建设系统关键岗位合格证工本费、云南省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证工本费已于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
![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https://img.taocdn.com/s3/m/fbcdb52f16fc700aba68fc20.png)
5
短期培训费
个人
350元/人,详见文件
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 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6
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
学生
350—400元/生.学年,详见文件
云南省玉溪卫生学校 玉溪体育运动学校 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 云南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玉 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溪市分校 云南省玉溪卫生学校 玉溪体育运动学校 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 云南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玉 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溪市分校 玉溪师院附中 玉溪民中 玉溪一中 玉溪师院附中 玉溪民中 玉溪一中 玉溪师院附中 玉溪民中 玉溪一中 玉溪市第一幼儿园 玉溪市第二幼儿园 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 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 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 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 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玉溪市国土资源局 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 玉溪市国土资源局红塔分局 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2
土地登记费
用地单位
(1)土地登记费,按0.10元/平方米, 一宗地不满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 计收;超过一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减 半计收。(2)土地权属调查费;(3) 土地证书工本费普通证书5元/证(个 人);普通证书10元/证(单位);国家特 制证书20元/证;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 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2015年1 月1日起,非营利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 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 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 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云 价收费[2017]85号)。
玉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 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24556ce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4318f88.png)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审改办•【公布日期】2015.10.23•【文号】发改价格[2015]2404号•【施行日期】2015.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4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编办(审改办):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要求,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优化服务,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各地要结合审改部门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清理,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
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并收费;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并收费;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二、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市场化改革随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的放宽和中介服务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大部分中介服务垄断经营的局面将被打破。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以此为契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不断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市场化改革,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应实行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定价为辅的价格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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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
【标 签】农民负担,收费标准,降低
【颁布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
【文 号】云发改收费﹝2004﹞308号
【发文日期】2004-06-07
【实施时间】2004-06-07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农业税
注释:自2014年11月19日起,有关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规定废止。
参见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国家税务部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发改收费﹝2004﹞1049号
省农业厅、省交通厅、省林业厅、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州市计委、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原转发的《云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发布我省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云价费发[1994]259号)、《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九二"式拖拉机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云价费发[1995]82号)等文件中有关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拖拉机号牌费、海事调解费等规定一律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5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取消、减免和降低我省出台的部分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取消原云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农机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云价费
发[1995]69号)中座机(含柴油机)每年每台10元的农机服务费收费标准。
原云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云南省地方税务系统颁发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云价费发[1996]44号)和《关于云南省国家税务系统颁发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云价费发(1996)110号)中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外框)由每套65元降低为每套35元,遗失补发由每套75元降低为每套35元;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
整〈云南省木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的批复》(云价费发[1995]274号)中云南省木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由每套50元(包括三个副本的费用)降低为每套40元。
此次取消、降低收费标准和减免收费的适用对象为农村地区的单位和个人。
三、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本通知有关我省出台的收费标准取消、降低和减免的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于2004年7月21日以云国税发[2004]173号原文转发
关联知识:
1.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国家税务部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