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纳统计表-年终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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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用明细统计表

社保费用明细统计表

总计
8187.84
20697.04
525.955
注: 新办理
上月离职 本月离职 农村户口
失业 (个 人) 失业 (公 司) 大额医 疗 基本医 疗 工伤
生育
养老 (个 人) 养老 (公 司)
地税
597.03
1023.48 1763.05 10519.1 540 525.96 8187.84
重庆XXXX有限公司
-255.9 -227.4
-398.02 -341.16
8415.28
185
1577.865
43853.485
月份 补收/月
45075.975
正常缴 纳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5
补收+
正常缴 正常缴 纳纳
补收+
正常缴纳
补收+
42.645 317.73
0
895.55
0
42.645 317.73
0
895.55
0
42.645 317.73
0
895.55
56.86
28.43
28.43 28.43 28.43
14.22 14.22
56.86
28.43
14.22
56.86
28.43
28.43
14.22
56.86
28.43
28.43
14.22
56.86
28.43
14.22
56.86
28.43
14.22
56.86
28.43
28.43
14.22

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统计表

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统计表

附件14
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统计表
费种:报表所属期:年月至年月填报单位:
说明:1、“缴费户数”是指在本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户数,包括当期、清欠和查补户数(当期、清欠和查补户重复的,不重复计算户数)。

2、“缴费人数”是指申报缴费的人数。

3、“缴费基数”是指据以计算应缴纳费款的计费依据,其中“单位”是指用人单位缴纳部分的缴费基数,“个人”是指个人缴纳
部分的缴费基数。

4、“应缴费额”是指申报应缴纳的费款,其中“单位”是指申报单位应缴纳的费款,“个人”是指申报个人应缴纳的费款。

5、“实缴费额”是指实际征收入库(户)的费款,其中“当期”是指费款所属期是本期的费款,“清欠”是指清理所欠的费款,“查补”是指费款所属
期是往期而在本期申报缴纳的费款。

6、“欠费”是指申报而未缴纳的费款。

7、“经济类型”中缴费单位“国有”、“集体”、“股份制”(包括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联营”、“私营”、“港澳台”、“外
商投资”的划分,按税务登记证中的经济类型确定。

“个体从业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接续缴费人员。

8、此表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并纳入微机管理。

9、纸型为A4型,横排。

2018(最新)深圳社保缴费比例统计表

2018(最新)深圳社保缴费比例统计表

2015年12 月起
1.5%
1%
0.5%
0
1.5%
最低工资
根据行业类别分八档 工 基准费率分别为: 伤 2016年7月 0.14%、0.28%、0.49% 保 1.14%
0
全部
某单位适用四档 0.63% 的工伤 保险费率,该单位小李月工资 同养老保险缴费基 5000 元 , 应 缴 工 伤 保 险 费 为 数 5000 × 0.63%=31.5 元,由单位 承担
说明:1、表中的“社平工资”是指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表中的“最低工资”是指深圳市 当年在岗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3、不同时间点的“社平工资”、“最低工资”以市政府公布数据为准;4、 本市户籍的个人缴费人员,参加一档医保的缴费比例为8.7%,基数为社平工资40%-300%,参加二档医保的缴 费比例为1%(均包含生育医疗保险),基数为社平工资。
生 育 2018年1月 0.45% 0.45% 保 起 险 失 业 保 险
0
0
职工小李月工资5000 元,应缴 同养老保险缴费基 生 育 保 险 费 为 5000 × 0.45% 数 0.45%=22.5 元,全部由单位承 担 职工小王月工资 20000 元,失 业 保 险 费 单 位 缴 交 2130 × 1%=21.3 元 , 职 工 个 人 缴 交 2130×0.5%=10.65元
深圳市社保缴费统计表(2018年7月起执行)
缴费标准: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险种 缴费比例 合计 单位 个人 分账比例 个人账 共济 户 金 缴费基数 举例说明
养 老 保 险
基本+地补 (深户)
22%
13%+1 %
8%
8%
14%
基本(非 深户)

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汇算清缴情况明细表

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汇算清缴情况明细表

SB015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主表)企业编码:计算单位:元(列至角分)财务负责人签名:填表人签名:填表日期:年月日填表说明:1.本表供缴费人进行年度结算或终止结算时使用,共有3张附表,缴费人结算时请先填写附表(缴费人填表前,请仔细阅读本填表说明及当地地税部门提供的具体补充说明);2.本表表头资料由计算机提取数据库信息产生;3.第1列费种、第2列费目分别从附表1中第1列、第2列提取,相同费目只提取一次;4.第3列从附表1中第3列分别提取起止日期,同费目所属期分段的,合并所属期后分别提取;5.第4列工资总额、第5列可扣减项目金额、第6列结算所属期缴费基数、第7列结算所属期应缴金额分别从附表1第4列、15列、16列、18列对应项目中提取,同费目分行计算的,按该费目合计数提取;6.第8列结算所属期内已申报金额按费目由计算机提取数据库信息产生,取数口径为该费目已成功向地税部门申报..的、费款所属期属本结算所属期内的应缴数(结算所属期内缴费人自行申报金额,即按每月缴费基数乘以当月缴费比例计算申报的累计数。

不包括社保部门产生的应征数);若年度结算申报前,有发生属本结算所属期内的退库金额,应当减除;7.第9列已减征或抵缴金额按费目由计算机提取数据库信息产生,取数口径为该费目费款所属期在结算所属期内(含起止日)的已减征金额或抵缴金额合计数;8.第10列结算期已批准未减征或抵缴金额按费目由计算机提取数据库信息产生,取数口径为结算期内已按减征或抵缴流程批准的费款所属期在结算所属期内(含起止日)的减征或抵缴数尚未减征或抵缴的金额。

9.表中补充资料由缴费人如实填报,有未填列项不能成功申报,并按提示返回操作。

SB015-1社会保险费结算汇总表(附表1)1、此表为《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的附表,结算时必须填写,并与主表同时报送;2、不能准确核算工资总额的缴费人必须先填写附表2,本表第4-15列可不写,第16列缴费基数按费种费目向附表2第7列取数;3、第3列所属日期、第5-14列调整项目和第17列缴费比例由各地自行维护,如果年度内缴费比例或调整项目发生变化的,可分不同时间段分行设置,各时间段应完整连接;4、表中需结算的费种、费目从《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表》中有结算标记的项目中取得,并按各地的维护设置产生第3列、第17列;5、第4列由缴费人据实填列结算所属期内实际发生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同费目所属期拆分的,工资总额对应所属期拆分填列;6、第9、14、15、18列,按表中逻辑维护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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