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几点思考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也被称为“疑罪从无原则”或者“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保护被告人权益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核心内容是指,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应当假定被告人是无罪的,直至经过法庭的正式审理,证明被告人有罪才能定罪。
无罪推定原则在保障公正审判、维护人权和法治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首先,无罪推定原则体现了对被告人的人权尊重。
法律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不受错误指控的侵害和迫害。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自由权、尊严权、人格权都可能受到侵犯。
无罪推定原则为被告人提供了一个法律保障,使其在审判过程中享有平等和公正的待遇。
它意味着,无论被告人的社会声誉如何、社会地位如何,都应该被视为无罪的,不能过早地加以指控和定罪。
只有在经过充分审判,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才能对其进行定罪和处罚。
其次,无罪推定原则有助于推动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无罪推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司法过度执拗和错误定罪的风险。
它要求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证据收集,以确保被告人的无罪权益不被侵犯。
虽然并非所有的错误指控都能通过无罪推定原则被纠正,但它至少提供了一个机会,使得被告人能够得到公正的审理和辩护。
这有助于修复司法信任危机,加强人们对司法公正性的信赖,进而推动社会的法治建设。
此外,无罪推定原则也起到了预防司法滥用和保护正当权益的作用。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在法庭上从一开始就被视为无罪的,这对于被告人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权益保护措施。
无罪推定原则迫使检察机关在起诉案件之前,要对证据进行广泛调查,慎重审查证据的可信性和充分性。
这可以避免检察机关追求“以定罪为目标”的倾向,同时也防止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合理羁押和追诉,保障了被告人的正当权益。
最后,无罪推定原则也有利于提高刑事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
在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强调了正反两方证据的重要性,需要法庭仔细审视和权衡双方的证据,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论述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以及贯彻该原则的要求
论述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以及贯彻该原则的
要求
无罪推定原则是法律范畴中不可置疑的一个重要原则,它的核心
理念是:在进行刑事诉讼的时候,被告有着被宣判无罪的权利。
为了
贯彻无罪推定原则,除排除被告有违法行为外,对被告还有几个必要
的要求。
首先,诉讼过程必须保持公正和公平。
被告有权行使和参与法律
领域中一切各个环节、每一步所需要的权利,例如参加审判、选择有
关证据、指定法官、向法官提出诉讼等。
被告有权得到当事人同等的
尊重和服务,获得完善的审判保障。
其次,辩护人的职责也非常重要。
辩护律师的工作是帮助被告了
解审判程序,阐述和辩驳起诉,努力保障被告的正当权益。
辩护律师
一定要在质证期间展示确凿的证据,减轻或驳回法庭推定的认罪结果,促成被告取得最佳结果。
最后,在法律实践中,对证据的审查也十分重要。
当犯罪案件被
定罪时,法官只有可以完整详细地认罪,并以无罪推定为前提,对被
告提供的抗辩证据进行审查。
总之,无罪推定的要求就是所有的法律规定必须满足相关的公平
公正原则,在审判之前要贯彻无罪推定,并确保对被告诉言得到充分
尊重。
无罪推定原则是保障刑事受害人及客观事实誉与正当权益的重
要依据。
浅谈行政审判中的“无罪推定”
浅谈行政审判中的“无罪推定”行政审判中的“无罪推定”是一种重要的行政法原则,其最基本的含义就是在行政诉讼中,“无罪推定”的原则为行政当局和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如果行政机关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的违法行为,那么该行政机关就没有达到举证的标准,就应该“无罪推定”。
一般情况下,“无罪推定”在刑事审判中用得比较多,但是在行政审判中,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则。
所谓行政审判,是指在行政法中,由行政机关行使法律职能过程中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在这个过程中,如果行政机关不能够充分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那么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无罪推定”也是适用的。
行政审判中的“无罪推定”有三个方面:其一,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法是要求在行政行为中应当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的证据要求。
在行政行为中,行政机关在执行下放任务时,必须要严格按照法规的要求进行。
如果行政机关无法说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那么它就应该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免责。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需要充分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否则就不能对被告形成处罚。
其二,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要求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机关也应当充分考虑证据的作用。
如果行政机关不能够以证据的形式来说明自己的处罚行为的合法性,那么就会导致行政处罚的无效性甚至是违法性。
行政机关在行使自己的职权时,必须要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否则无法对被告形成处罚。
其三,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行政法要求在行政决定的时候,应该在决定书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的证据请求,评估证据的力量以及合理性,确保行政决定的合法性。
行政机关应该了解到,如果它的决定行为不够合理,那么行政法将要求要“无罪推定”。
行政审判中的“无罪推定”可以充分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是保障公民和企业的根本方针。
但是,行政审判中“无罪推定”的原则在市场经济中也有一定的缺陷,如果严格按照这个原则进行,可能就会出现对行政机关的过度约束的情况,而这个过度约束的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影响不小,甚至可能导致一些政策目标无法实现。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与完善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与完善首先,我国应通过立法明确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
目前,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并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和明确的规定。
立法机关应加大力度,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标准和程序要求,明确无罪推定的适用范围,防止过度的法律限制和司法便宜主义的滥用。
其次,我国应加强司法实践中的无罪推定原则的应用。
在刑事诉讼中,法官应以无罪为原则,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施无罪推定义务。
司法机关应确保庭审程序的公正和独立,严格遵守法定证据规则,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应加强对于刑事证据的审查与评估,保证法律上的证据充分、合理和有力,避免非法证据对案件判决的影响。
第三,增强执法机关的能力和素质,确保无罪推定原则的有效实施。
执法机关应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提升办案能力,提高判案水平。
同时,执法机关应加强对于侦查取证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确保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和证据的真实性。
此外,应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滥用职权和滥用刑事诉讼权。
除了在法律和司法实践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还可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认知和支持。
通过宣传教育,公众可以了解到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意义和价值,增强维护自身权益和提高法律意识的能力。
可以通过举办公开讲座、开展法治宣传活动等形式,普及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和内容,将其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中。
总之,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与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工作任务。
需要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司法实践的加强和执法机关的提升能力来实现。
同时,还需要加强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支持和认知,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的氛围。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刑事司法体系朝着更加公正、透明和科学的方向发展。
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以及贯彻该原则的要求
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则,它的含义是指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罪的情况下,应该将被告视为无罪。
这个原则可以说是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它对于保护被告的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
无罪推定原则的根本含义在于,在诉讼过程中,控方需要证明被告有罪,而不是被告需要证明自己无罪。
这样的说法并不是说被告不需要证明自己无罪,而是说被告不需要证明自己无罪,因为无罪推定原则告诉我们,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罪的情况下,应该将被告视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要求是非常严格的。
在刑事诉讼中,控方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有罪,而不能仅仅依靠推测或者猜测。
同时,在证明被告有罪的过程中,控方必须遵循证明的基本原则,即证明必须是符合逻辑和证据规则的。
无罪推定原则还要求在审判过程中,应该对被告公平公正,不能因为被告的身份、社会地位等因素而偏袒或者歧视被告。
因此,在审判过程中,应该遵循证据的公正原则,对被告进行公平评估。
另外,无罪推定原则还要求在审判过程中,应该尽量避免证据的损坏或者丢失。
因此,在证据采集和保存过程中,应该遵循严格的规则,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总之,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则,它对于保护被告的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
无罪推定原则 法律思考(一)
无罪推定原则法律思考(一)内容提要]“无罪推定”原则产生于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对保障人权、建全法治,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被世界许多法治强国所确认。
作为一项各国普遍承认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在其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已经越来越多的受到重视和运用。
1996年,我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定等先进的思想,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从而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实行“有罪推定”的历史。
但是与西方国家的无罪推定原则相比,我国还没有引进沉默权的规定,还不是标准的无罪推定原则。
本文试图以无罪推定的概念、渊源和诉讼价值为切入点,分析我国刑事诉讼中确认无罪推定原则的必要性,以及我国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现状和措施,以求教于同仁。
关键词]有罪推定无罪推定沉默权疑罪从无排除合理怀疑一、概述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法院没有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以前,不得认为其有罪或者应推定其无罪。
因此,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
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应该说这一原则对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诉讼地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从历史上看,无罪推定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在否定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法律原则,对封建社会普遍实行的有罪推定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现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刑法和刑事诉讼原则。
在司法诉讼制度方面,摒弃封建法制的有罪推定,实行无罪推定原则,是司法文明战胜司法专横,刑事诉讼制度走向民主化的标志。
我国1996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由此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但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尚未引进沉默权,因此,还不能说我国已经全面地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无罪推定原则最早源于古代罗马法的“有疑,当有利于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对有疑问的案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即无罪判决。
对无罪推定原则及其立法的省思
对无罪推定原则及其立法的省思
陈小勇
【期刊名称】《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0(005)002
【摘要】无罪推定原则是各国立法通例和国际公约普遍规定,主要确定弄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及诉讼权利。
实事求是原则主要确定公安司法机关如何适用法律。
二者从不同角度侧重解决不同的法律问题,并非相互对立。
确立无罪推理原则与否反映不同的司法公正观念。
【总页数】4页(P53-56)
【作者】陈小勇
【作者单位】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政史系,湖南,株洲,412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5.31
【相关文献】
1.探析无罪推定原则的立法一致性 [J], 韩宝庆
2.国外无罪推定原则之立法经验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启示 [J], 魏琼
3.关于刑事诉讼立法中无罪推定原则的完善 [J], 翁焱
4.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我国立法中的完善 [J], 钟花
5.浅谈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立法完善 [J], 宋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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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无罪推定原则
试析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审判中,法庭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要推定被告人的无罪。
这个原则的出现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法院必须通过证据的审查,确保所有证据都确凿无疑。
另外,法官也必须参考控辩双方的证据和陈述,综合判断被告人有没有犯罪。
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推定原则就会得到适用,被告人就会获得无罪释放。
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有以下几点:
第一,推定无罪的标准是证明的责任。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无罪只是暂时的判决结果,法院不是证明被告人无罪,而是未能证明被告人有罪。
这就意味着,在没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法院需要推定被告人无罪。
因此,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应当符合证明标准,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就需要推定被告人无罪。
第三,证据不充分即推定无罪。
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是可以充分的,也可以不充分。
如果控诉方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法院就需要采用无罪推定原则,即认定被告人无罪。
因此,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要保持合法权益,并且根据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规则,构建强有力的辩护。
综上所述,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案件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在推定无罪时需要考虑证据的充分性,应用在司法保护的范围内,以确保正义和法治的权威性。
在应用无罪推定原则时,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对证据进行审查。
作为公民,应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认真履行公民的义务,积极参与司法流程,共同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公开的司法环境。
无罪推定原则法律思考
无罪推定原则法律思考什么是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法律程序中,被告人在未被证明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
这一原则源于公正、平等和法治的原则,要求所有被控告的人在受到法律审判之前都要受到公正待遇。
可见,无罪推定原则是一种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基本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无罪推定原则在现代司法制度中是至关重要的。
因为在刑事法律程序中,被告人不仅仅是个人,更代表了整个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而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可以保证被告人在受到审判时受到公正待遇,从而保障了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人权的合理性。
另外,无罪推定原则也可以促进司法制度的合理化和完善。
因为这一原则的实施,可以迫使司法人员更加仔细地审查证据和证词,避免不公正的审判结果。
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无罪推定原则在实际法律制度中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实施。
在所有的司法制度中,人们都接受了这一原则,并将其视为刑事审判过程中最为基本的原则之一。
在实际操作中,无罪推定原则体现了许多不同的方面。
其中最重要的一方面是证明责任的负担。
在刑事法律程序中,被告人不需要证明他们没有犯罪,而是由起诉方证明被告有罪。
这一负担的转移可以保证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受到公正待遇。
无罪推定原则在现实中的限制虽然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可以保证司法制度的正义和合理性,但在现实中仍然存在一些隐患和限制。
首先,无罪推定原则不能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与正确。
尽管负担证明责任的原则可以保护被告人的权利,但如果有罪的证据被模糊或隐藏,被告人仍可能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其次,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需要依赖于司法制度的公正与合理性。
在一些不完善的司法制度中,这一原则可能受到侵害。
因此,为了保证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需要构建一套完善的司法制度。
结论总体而言,无罪推定原则是一种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促进司法完善的重要原则。
但在实践中,其实施也面临诸多挑战和限制。
因此,推进司法制度的完善、增强司法制度的公正与合理性,是保证无罪推定原则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思考
2023-11-05•无罪推定原则概述•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容•无罪推定原则的实践应用•无罪推定原则的挑战与对策•无罪推定原则的案例分析目•结论与展望录01无罪推定原则概述•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人在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假定其无罪。
这一原则是建立在尊重人权、保护人权的基础之上的,其含义包括被告人享有不受强制自证其罪的权利,控方承担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义务等。
定义与含义•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原则,体现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是刑事诉讼中保护被告人权利、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它不仅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也有利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
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性•无罪推定原则源于12世纪的意大利,最初是在欧洲反对教会纠问式审判的斗争中产生的。
随着资产阶级民主、法治理论的传播和普及,无罪推定逐渐为世界多数国家的刑事司法所采纳,成为一项普遍性的刑事诉讼原则。
在我国,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经历了较长的历程。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正式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
02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举证责任分配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01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
被告人不应被要求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罪,也不应因此承担任何举证责任。
控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义务02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控方必须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
如果控方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那么被告人应被视为无罪。
法官和陪审团的角色03在无罪推定原则下,法官和陪审团的主要职责是评估控方提供的证据是否足够,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理由判定被告人有罪。
排除合理怀疑在评估证据时,陪审团应使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这意味着陪审团应审查所有证据,并排除任何合理的疑问或合理的怀疑,以确保被告人的无罪是确定的。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体现了法治精神的核心价值观,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适用,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就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进行探讨。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和意义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意味着对被告人的起诉,要求检察机关或原告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有罪,而不是要求被告人来证明自己的无罪。
这一原则是法治精神和人权保护的具体体现,是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核心价值观。
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一方面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其自由和人格尊严,确保不无故受到刑事惩罚;也是为了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和公平,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二、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基础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宪法、刑事诉讼法、刑法等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自愿作供不受非法干预和司法追究。
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
”这一条款既保障了被告人的权益,也限制了司法机关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犯罪有知识、能力或责任的人,要求他们提供有关犯罪的证据或者说明有利于澄清案件事实的情况。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证明有罪的责任,进一步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
我国的刑法也规定了一系列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节,如自首、检举揭发、积极赔偿等,这些规定进一步保障了被告人的权益。
三、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具体适用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具体适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检察机关或原告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有罪,而不能仅仅依靠嫌疑人的自白或供述等单一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有权作证的人有义务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这一规定要求检察机关或原告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起诉,确保被告人的无罪推定权得到充分实现。
简论“无罪推定”原则
简论“无罪推定”原则【摘要】本文主要对“无罪推定”原则作了一些探讨。
【关键词】“无罪推定”原则基本内涵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涵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怀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控告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假定其无罪或者推定其无罪。
二、“无罪推定”司法精神的起源与发展无罪推定中“疑罪从无”的精神最早源于古代罗马法中“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即有疑问的案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在欧洲中世纪封建纠问式诉讼和证据法定主义中,一人被判决有罪之前,在一系列诉讼活动中都被视为有罪的人而对待,即“有罪推定”,这种带着有色眼镜的思维方法严重违背了诉讼公正的精神。
因而,资产阶级提出自由、平等、人权等口号,并对封建司法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无罪推定原则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开始逐步发展的。
一般认为,最先正式提出具有完整意义的无罪推定思想的是18世纪意大利启蒙思想家贝卡利亚在他的传世巨著《论犯罪与刑罚》中阐述道:“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
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此后,这一原则相继被欧洲许多国家的宪法、法律确立下来。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实有罪前,应视为无罪,审判时并须给予答辩上所需一切保障。
”至此,无罪推定原则超越国家性质、意识形态、法律文化传统而成为国际普遍性原则。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根据无罪推定的基本内涵以及无罪推定精神的起源与历史发展,可以确定其包括两方面基本要求:(一)由控诉被告人犯罪的机关或者人员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被控犯罪的事实。
(二)由审判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对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控犯罪行为作最后认定。
由此可见,经过贝卡利亚之后无数的法学家的发展和完善,无罪推定原则中又被当然认为含有出疑罪从无原则、非法证据排除须排除的原则以及被告人享有沉默权、辩护权等。
论述无罪推定原则
论述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又称为推定无罪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意味着在未经法院判决之前,任何被告人都被视为无罪。
这一原则是司法体系中的一块基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无罪推定原则是为了保护人权而确立的。
每个人都有权享受自由和尊严,而无罪推定原则是确保这一权利得到充分尊重的重要手段之一。
一个人在被控犯罪之前不应受到任何预先的污名化或人身攻击,而是应该被认为是无辜的。
其次,无罪推定原则是为了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
如果没有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将不可避免地成为司法机关的任意替罪羊。
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会假定被告有罪,这将给无辜者带来极大的冤屈与不公正的待遇。
而推定无罪原则能够迫使司法机关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有罪。
再次,无罪推定原则是一种激励司法机关进行深入调查的机制。
如果被告被视为有罪,那么司法机关就没有必要继续深入调查案件,因为他们已经得出了结论。
然而,在无罪推定原则的指导下,司法机关必须尽职地查明事实,为被告提供证据,以便法庭能够做出公正的判决。
最后,无罪推定原则是保障法治社会的重要保障。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公正和平等对待,而无罪推定原则正是平等和公正的体现。
它确保了法庭不会将个人情感、政治压力或舆论影响作为裁决案件的依据,而是根据证据和法律来作出公正判断。
为了确保无罪推定原则得到有效贯彻,法律制度应当严格执行该原则。
警察、检察院、法庭和律师等相关法律机构应当明确了解和遵守这一原则,确保每个案件都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进行。
同时,公众也应对此原则有清晰的认知,并对司法系统的运作予以合理的期待。
综上所述,无罪推定原则在维护人权、防止滥用权力、促进司法调查、保障法治社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只有在确保这一原则得到充分尊重和有效实施的前提下,才能够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目标。
浅析我国无罪推定原则
试论我国无罪推定原则前言本来是打算写内陆与香港刑诉的几点比较的,可是突然发现写写就成了大陆法与英美法的比较,中国与西方的差异,面实在太广,泛泛而谈,深不下去等于无用。
于是转而考虑写一个方面,定下来这个题目之后,通过四五天的查资料发现,这也是一个相当大的题目,自己水平不够,专业性不强,只能大量的援引各位法学家的著作,还望老师见谅。
正文无罪推定,亦译无罪假定。
当今国际社会和许多法制国家都视其为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一项基本原则。
无罪推定是由著名的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1764年的名著《论犯罪与刑罚》的《反对拷打》一节中率先提出的。
“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以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
而且在没有肯定他违反了遵守它就要保证给予保护的条件以前,社会不能使被告人失去社会的保护。
因此,只有强权才能给予法官这样的权力:当对某公民是否有罪还存在着疑问时,就惩罚他。
在犯罪行为已得到证明或没有得到证明之间进行抉择,这已不是新的抉择了。
如果犯罪行为已得到证明,可以根据这个罪判处法律规定的刑罚,那么拷打是无益的,因为犯人的招供是多余的。
如果犯罪行为没有得到证明,那就不应折磨无罪的人,因为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的时候,根据法律他应当被看作是无罪的人。
”后人公认这段名言就是无罪推定。
对于这段名言的精神应当完整地理解。
我认为贝卡利亚关于无罪推定的思想至少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首先,对于受到司法当局怀疑犯了罪的人,甚至已经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在法院尚未对其作出有罪判决以前,根据法律应当视其为无罪的人。
这一论点指明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法律地位。
因此,社会公众、司法机关不能将嫌疑人或被告人视为罪犯,更不能按罪犯加以对待。
这一论点是无罪推定思想的核心和精髓,以下几点是由其派生的。
其次,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法律上既然不是罪犯,又没有违反社会保护条件,在此情形下,国家和社会就不能使其丧失社会的保护。
换言之,只要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被疑为犯罪的行为没有违反社会保护的条件时,他(或她)仍然享有得到社会保护的权利,如劳动权、工作权、生活权,甚至受社会尊重的权利,等等。
浅谈无罪推定原则论文-V1
浅谈无罪推定原则论文-V1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也是现代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法律的世界里,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非常重大,它保护的是每一个被告的权利和利益。
以下是我对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些浅谈。
一、什么是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被告人应被视为“无罪”的原则。
该原则是许多国家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刑事司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法律原则。
该原则的起源可追溯到罗马法时期。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无罪推定原则所保护的权利和利益并不仅仅是被告的权利和利益,同时也是整个社会的权利和利益。
即使是被认定为有罪的人,只要没有经过充分的证据,也有可能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无罪推定原则确保了被告人在整个审判过程中的公正和公平处理,同时也减少了司法系统对社会的负面影响。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限制尽管无罪推定原则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但是该原则也存在一些限制。
首先,无罪推定原则只适用于刑事司法领域而非民事诉讼领域。
其次,无罪推定原则并不意味着被告人一定没有罪行,只是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其罪行。
最后,无罪推定原则同样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如紧急情况下的自卫行为等。
四、无罪推定原则的保障无罪推定原则的保障主要在于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司法体系的正确运作。
如果司法体系出现问题,如侵犯被告人的权利、证据处理不当等,就会导致无罪推定原则的保障不足。
因此,无罪推定原则的保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各方面的良好配合,以确保司法体系的正常运行。
综上所述,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保护的是每一个被告的权利和利益。
同时,无罪推定原则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和限制,需要在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正确的司法体系的共同作用下,得到充分的保障。
无罪推定原则法律思考
无罪推定原则法律思考什么是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法律常用的一项原则。
其核心意思是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罪的情况下,法律应视其为无罪。
这个原则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如今已成为许多现代民主国家的基本法律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在保护个人权利和公正司法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性人权是现代社会的核心基石。
无罪推定原则是保护被告权利的一种重要方式。
它使得被告只有在有足够证据证明其有罪的情况下才能被定罪。
这项原则保证了被告的权利不受非法惩罚和侵犯,同时也有助于避免司法错误。
如果一个人被错误地定罪,那么不仅会给他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也会对社会和法律制度造成损害。
无罪推定原则和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也起着关键作用。
法官和陪审团必须考虑被告的责任是否得到证明,以及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有罪。
在判决案件时,法官必须遵循这项原则,以确保判决公正合理。
尽管无罪推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有着广泛的应用,但在一些情况下,它也可能被质疑。
例如,当公众重大关注某一案件时,可能会对法官以及陪审团产生压力,导致他们不公正地表达对被告的意见。
然而,这种情况并不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失败,而是司法制度的问题。
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在实施无罪推定原则时,有时会遇到一些困难。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被告无法证明自己的无罪,但又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无辜。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和陪审团必须采取谨慎的态度,以确保判决能够公正合理。
另外,还有一些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也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例如,类似于审判前的强制性拘留期的问题,如果被告无法得到充分的法律援助,他的权利也会受到损害。
结论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民主国家司法制度的基石之一。
给被告的基本权利提供了保护,确保了司法公正和合理性。
然而,实践中也会出现一些问题,有时这可能会对被告造成不利影响。
我们需要保持高度警惕,并对各种潜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和解决。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保无罪推定原则在现代司法实践中的稳健运行。
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思考
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思考无罪推定原则,即"以无罪视之"或"不假定有罪",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它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的关键所在。
本文将从法理、实践和改进等方面对无罪推定原则进行法律思考。
首先,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基石之一、在法治社会中,由于司法权力的特殊性质,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必须确保对被告人的审判是公平的。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在审判过程中,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否则应当以无罪对待被告人。
这是对被告人权利和尊严的保护,也是司法公正的表现。
其次,无罪推定原则在实践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无罪推定原则的运用可以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让纯洁者不受诬陷,让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负责举证,被告人无需自证其清白。
这种举证责任的倒置使得检察机关在起诉之前必须足够明确被告人的罪行,提高了起诉标准的水平。
同时,也意味着法官在判决时必须保证证据充分、证据确凿,否则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无罪推定原则的实践,使得司法实践更加公正,杜绝了冤案的悲剧。
然而,无罪推定原则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需要我们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
首先,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尚存在对无罪推定内容的理解和适用不一致的问题。
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在涉及刑事案件审理时往往将"有罪"作为默认的状态,而不是以无罪为基本立场。
这容易导致对被告人的权益保护不力,增加了冤假错案的风险。
其次,证据收集和鉴定技术的不成熟也给无罪推定原则的实践带来了挑战。
有时,由于确定是否有罪所需的证据不足或者证据收集和鉴定程序存在问题,无罪推定原则无法有效发挥作用。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证据收集和鉴定的能力,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为了进一步完善无罪推定原则,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首先,在司法实践中,应加强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法官和检察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确保他们能够正确理解和适用无罪推定原则。
试析无罪推定原则
试析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在未经法院裁定有罪前,应被视为无罪的法律原则。
这是一项古老而重要的法律原则,它是许多国家司法体系的核心原则之一。
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在于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文明法治的实现。
该原则是现代司法制度的基石,能够有效地限制司法机关的滥用权力,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司法冤假错案的发生,提高社会公正和法治水平。
无罪推定原则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在古代社会,司法权往往被滥用,被告人非常容易受到冤枉。
为了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人们逐渐认识到无罪推定的重要性,并将其逐步确立为法律原则。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司法制度的完善,无罪推定原则逐渐成为各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司法公正和合法权益的保护作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
在现代社会,无罪推定原则被广泛认可并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中,对无罪推定原则进行了规定和强调。
各国的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也对无罪推定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保护。
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未经判决的个人,不受人身自由限制,均为无罪。
”在美国,无罪推定原则被认为是宪法赋予被告权利的基本组成部分。
在英国,无罪推定原则被认为是公平审判的核心原则,并对司法实践产生着深远影响。
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几乎适用于一切刑事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不仅限于被告人的刑罚责任,还包括对证据的审查和法官的裁判。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从无罪的角度出发对证据进行审查,必须从无罪的角度出发对被告人进行裁判。
这种无罪推定的思维方式和审判标准,有效地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避免司法冤枉和审判错误,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权威。
无罪推定原则并非是一成不变的。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可能会面临各种挑战和限制。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可能存在证据不足或证据不明确的情况,法院可能面临无罪推定原则与罪证推定原则之间的冲突。
浅谈无罪推定原则论文(1)
浅谈无罪推定原则论文(1)无罪推定原则是法治社会中的重要基石。
它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在未被证明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的原则。
本文将从以下几点展开,浅谈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性、实践意义、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性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关乎人权保护和救济权利的基本法理原则。
它保护了被告人的基本人权,确保了正义的实现。
无罪推定原则是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最高标准,也是对司法公正的无可动摇的保证。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只有在经过公正的审判程序之后,才能被证明有罪。
因此,无罪推定原则是刑法科学、人权保护与法治原则的基础。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实践意义无罪推定原则的实践意义在于,它能够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和权利的平等。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必须以无罪推定为前提进行审理。
只有在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才能做出有罪判决。
这样不仅可避免不公正的判决,同时也对检察官、警察等执法机关施加了限制,以防止他们采取不当或过分的手段进行调查取证。
在平衡社会安全和个人利益、保护人权方面,无罪推定原则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存在问题在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并非总能被完全落实。
出现这样的问题主要是因为证据收集的不充分和证明标准不一致等。
一些地区和国家凭借其权力、利益和渠道来让有罪人脱罪。
在制度方面,也存在可以推导出有罪结果的诉讼程序。
另外,在一些案件中,由于公检法关系紧密或检察权威压倒辩护权,产生了对辩护律师的压制,甚至对证人施加了压力。
所有这些都会影响无罪推定原则的有效实施。
四、无罪推定原则的改进措施为了更好地维护无罪推定原则的权威性,我们需要改进制度,改善司法环境。
首先,要全面推进证据获取,提高证据标准。
警方、检察机关等执法部门要加强专业和制度建设,更严格地约束自己。
另外,要完善实施无罪推定的审判机制,确保公正的审判程序。
在选举和任命法官时,应该优先考虑其能否公正应对案件。
同时,我们应该鼓励政府、组织和社会各方在人权、公正和民主等方面的合作,彻底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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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事诉讼人权保障为视角从十八世纪人权运动兴起以来,人权问题已成为当今世界范围内的热点话题,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对人权的保护。
通常,人权的内容一般被认为有三大类,即人身权、财产权(包括生命权、生存权、人身安全权、人格尊严权等等);政治自由和权利;经济、文化、社会权利。
其中人身权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引申出的“疑罪从无”理念,标志着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符合我国国情的人权保护体制。
但笔者认为,我国无罪推定原则未能充分地得到贯彻,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特别是人身权的保护方面仍然存在问题。
本文对无罪推定原则对人权保护的价值、刑事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粗浅的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渊源、内涵及价值(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
无罪推定,是有罪推定的对称,起源于古罗马诉讼中的“有疑,为被告人利益”的原则,由于古代刑民不分,故又称之为无责任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任何被怀疑为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控告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假定其无罪或者推定其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最基本的内涵是,任何人非经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被确定有罪之前,不能被认定为有罪,享有被认为无罪的权利。
除此之外,无罪推定还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内涵:(1)、追诉者与被追诉者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2)、侦查、追诉及审判机关负有全面调查收集和提供证据的职责,所调查收集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明有罪的可靠程度,排除合理怀疑。
(3)被追诉人享有诉讼保障的权利,禁止对被追诉人和证人采取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等措施,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渊源。
最早表述无罪推定思想的是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他在1764年所著的《论犯罪和刑罚》中指出:“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的时候,根据法律他应当被看作无罪的人。
”此后,无罪推定原则逐渐法律化,至今已成为国际公认的司法原则之一。
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之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
”此后,无罪推定原则被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所重视。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第1项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明其有罪前应视为无罪。
”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项规定:“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假定其无罪。
”在社会主义国家,无罪推定原则也得到认可,前南斯拉夫《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被告人在其罪行未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定之前,不认为是犯罪的人。
”1978年前苏联最高法院全体会议的决议中指出:“被告人(受审人)在其罪责未依法定程序被证明并被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定之前,被视为无罪。
”我国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也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世界上很多国家将无罪推定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被归定在宪法中,如《美国联邦宪法》第5条和第14条修正案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1982年《加拿大宪法》第11条规定:“在独立的、不偏袒的法庭举行公开审判中,依法证明有罪之前,应推定为无罪。
”《土耳其宪法》第2章第38条第4款规定:“任何人在未被法院证明有罪以前,应推定为无罪。
”《越南宪法》第5章第72条第1款规定:“在没有具备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书的时候,任何人都不被看作有罪并要受刑罚。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2章第49条规定:“每个被控告有罪的人,在其罪行未被联邦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证明和未被法院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之前,都被视为无罪。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
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突出表现在其在人权保护方面的价值。
无罪推定原则以人权思想和人权理论的发展为契机,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法律制度的落后、野蛮、残酷,在“天赋人权”的思想下提出的,无罪推定原则本身孕含了人权思想。
无罪推定原则也必将推动人权保护的发展,它能够有效避免冤假错案、刑讯逼供的发生,从而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保障公民的名誉、人格尊严等权利,对人权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因而被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相关法律文件中称为“人权保障的基石”。
法学家们也对无罪推定原则给予了高度评价,美国诉讼学家罗纳德。
伊斯利尔认为无罪推定原则“体现了人人享有的身体自由及人身安全的权利”。
前苏联法学家斯特罗戈维奇认为“无罪推定是最高的人道主义,是民主的诉讼原则,它在性质上具有十分深刻的道德、伦理内容,将无罪推定作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基于对人和人的美德的尊重,以及作为关心人和人的名誉这一前提的人格价值”。
前苏联学者蒂里切夫则认为“无罪推定是苏维埃刑事诉讼所反映的真正社会主义民主、人道主义和法制原则”。
二、对我国贯彻无罪推定原则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原因分析无罪推定原则不能在实践中得到切实,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中国古代传统法律制度中,刑事司法采取有罪推定的原则,传统的侦查、审判模式和观念根深蒂固,一时不能得到改变。
二是意识形态理论的影响,认为“封建社会采取有罪推定的原则,资产阶级针对有罪推定,提出了无罪推定。
我们坚决反对有罪推定,但也不是西方国家那种无罪推定,而是以客观事实为根据。
”从而确立了“以事实为依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刑事司法原则。
三是长期以来,刑事诉讼价值取向侧重于控制和惩罚犯罪,以维护社会秩序,许多制度设计简单、粗糙、不合理,忽视涉讼公民的人权等相关权益的保护。
(二)问题表现无罪推定原则得不到充分贯彻的突出表现就是自证其罪、重视口供、刑讯逼供,以及滥用待审羁押措施和超期羁押。
1、“自证其罪”,重视口供为定案依据。
侦查、追诉及审判机关负有全面调查收集和提供证据的职责,所调查收集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明有罪的可靠程度,并排除合理怀疑,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之一。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有罪推定观念的影响,侦查、检察及司法机关从一开始就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证明无罪的责任就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就被视为有罪,既然有罪,其就应当侦查、审判的任何阶段,对有关犯罪事实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无权保持沉默,否则被视为抵抗侦查和审判,认罪态度不好。
由此,“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一中国特色的司法政策、量刑情节得以形成、保存,并影响至今。
在自证其罪前提下,口供在定罪量刑中就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有关报道中,有的法院把没有口供,但依据其他证据判令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当作刑事司法理念革新而加以宣扬,足见重口供意识的强大。
2、刑讯逼供未能杜绝。
刑讯逼供也是有罪推定的必然产物,与自证其罪密切相关,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又坚决不认为自己有罪,那么司法机关动用刑讯逼供手段强近其提供口供似乎比较正常。
在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侦查中,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机关不是司法机关,其侦查程序不受刑事法律所规制,因此刑讯逼供更是成为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机关取得案件重大突破的主要手段。
在治安案件中,也同样存在这个问题,由于针对的对象不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处理治安案件的人员主要为联防队员,所以询问、处理程序同样不受刑事法律所规制,例如曾经轰动全国的“处女卖淫案”,由于不是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即使出现严重后果,也无法律依据定罪处罚,所以这种行为大可肆无忌惮地发生。
3、待审羁押强制措施滥用、超期羁押现象大量发生。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待审羁押强制措施是有其法定适用条件的,但在司法实践中,拘留、逮捕为最常见的措施,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适用相对较少。
这一问题也与有罪推定有关,既然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那么为了防止“纵虎归山”,就要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
在案情疑难时,司法机关想到的不是恢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而是想方设法延长侦查期间,或者补充侦查,规定的侦查期间往往得不到严格遵守。
强制措施的滥用、超期羁押,不仅直接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利,而且也影响到最终的裁判结果,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已被采用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即使符合适用缓刑条件、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法院也往往不予适用,虽然最高法、最高检已注意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并采取了相关措施,但如果不从制度着手,强制措施滥用、超期羁押难免会卷土重来。
三、几点建议(一)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宪法地位。
无罪推定是重要的法治原则,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其规定在宪法中,由于宪法的效力远远高于刑事诉讼法等其他普通法律的效力,确立无罪推定的宪法地位,有助于社会更加重视无罪推定,也适应我国刑事诉讼国际化的需要。
(二)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
根据无罪推定的含义,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在司法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因而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是逻辑的必然。
(三)建立和完善待审羁押的审查机制。
1、司法审查制度。
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国家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先行拘押、逮捕、待审羁押措施的撤销、变更均由预审法官或法官审查批准。
2扩大取保假审适用范围,保释制度是防范强制措施风险的有效方法,在西方国家,除少数特殊情况,如罪行特别严重的,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原则上都可以被保释。
3、待审羁押措施变更和撤销制度,如《德国刑事诉讼法》120条规定,一旦待审羁押的前提条件不成立,或者情况表明继续羁押与案件重大程序和可能的刑罚或矫正及保安处分不相称时,应当撤销逮捕令;《法国刑事诉讼法典》179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在侦查结束之后超过2个月仍然延续羁押;我国澳门《刑事诉讼法》199条规定,若6个月未提出控诉,或者10个月已经进行预审但未做出起诉批示,或18个月未做出一审判决,羁押应当消灭。
(四)加大刑讯逼供的查处力度,修改《刑法》对刑讯逼供罪的规定,将司法工作人员作扩大解释,将实施刑讯逼供行为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机关人员,以及治安案件的调查处理人员也纳入刑讯逼供罪的主体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