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养护与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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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及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绿地维护管理,提高维护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我区园林绿化及设施移交管理工作,明确园林绿化及设施建设单位和园林绿化设施管养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权利及义务,保证新、改、扩建的园林绿化及设施正常投入使用,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内新、改、扩建的园林绿化工程,建成后园林绿化及设施需要财政出资负担养护管理的,其设施的交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溧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园林科是溧水区园林绿化及设施管养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溧水区园林绿化及设施建设工程由设施建设单位向园林绿化及设施管养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前,应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规定,符合有关园林绿化及设施的验收标准以及质量要求;
2、园林绿化及设施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园林绿化设施专业规划和设计要求;
3、园林绿化及设施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包括建设文本)必须符合南京市绿化管理要求;
4、园林绿化及设施工程竣工资料应按照有关要求于工程竣工后及施工养护期限满前的二个月送达园林绿化及设施专业管理单位;
5、园林绿化及设施工程应当按建设工程合同规定执行质量保修制度;
6、园林绿化及设施工程应按照设计图纸、工程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内容和工程范围完成工程的建设;
7、园林绿化及设施在建设前期、施工和竣工验收等的关键工序,必须征求园林绿化设施管养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管理单位的意见;
8、不能满足后期设施运营、维护、管理的需要,将不予接收。
第二章园林绿化及设施移交
第五条园林绿化及设施工程在开工建设前应先向绿化设施管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园林绿化及设施行政管养主管部门将根据设施情况,监管新建设施建设的关键工序。环节包括:1、参与对项目的设计方案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等进行的认定。2、参与施工期间的阶段性验收及竣工验收,并提出意见。
园林绿化及设施工程竣工后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进行移交。
验收合格后达到施工养护期限(一般为一年)的工程才具备移交条件,在工程养护期限满的前二个月应申请设施移交。
第六条园林绿化的新、改、扩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备齐竣工资料,报送园林绿化及设施管理部门。
竣工资料应包含如下内容:
1、竣工图;
2、施工合同;
3、照片及相关图片资料;
4、竣工验收文件;
5、详细植物清单(绿地总面积)。
第七条园林绿化及设施移交时,由园林绿化设施管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交接验收。交接验收分别对移交的资料和设施实物进行核查,园林绿化及设施建设单位和绿化及设施施工单位必须现场同步配合核查,并共同对核查结果予以确认。核查设施及资料,填写《园林绿化及设施移交清单》(附件一)。核查合格后,履行正式接收手续。正式接收手续时绿化及设施建设单位应与绿化及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园林绿化及设施正式移交书》(附件二)。
第八条办理设施移交申报手续的回复时间为一周。
第九条履行完正式移交手续后,园林绿化及设施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未履行正式移交手续的设施,其养护仍由原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条对于设施存在的问题,绿化及设施管养行政主管部门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将再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才能履行正式接收手续。整改仍不合格的设施,将不与接收。
第十一条在设施资料移交时,建设单位应同时向绿化及设施管养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相关绿化及设施的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建设工程保修内容、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1、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
保修义务,立即无条件组织维修,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设施超过保修期后,但还未正式移交,出现质量问题的,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履行维修组织义务,并立即无条件组织维修。
3、已经正式移交,设施出现质量问题的,由绿化及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评估,经评估认定为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问题的,由原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并及时组织维修。为尽快恢复设施使用功能,由绿化及设施管养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抢修的设施,其抢修费用必须由原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第三章附则
本办法由溧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园林科负责解释。
附件:1、园林绿化及设施移交清单
2、园林绿化及设施正式移交书
园林绿化及设施移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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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及设施项目正式移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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