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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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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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1. 总则为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守本准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评审准则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条文解释1、编制目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的条件”的要求,为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而编制;2、适用范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3、补充要求;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2. 参考文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GB/T 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31880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GB/T 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0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19489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T 22576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要求JJF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条文解释编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参考文件有9份,这9份参考文件不构成评审准则要求,作为检验检测机构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的参考;3. 术语和定义资质认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检验检测机构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资质认定评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评审补充要求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条文解释1、资质认定:是国家对检验检测机构进入检验检测行业的一项行政许可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设立和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上述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下,按照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2、检验检测机构:本评审准则所称的检验检测机构是对从事检验、检测和检验检测活动机构的总称;检验检测机构取得资质认定后,可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报告、证书;3、资质认定评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评审人员,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评审补充要求,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实施的评审活动;4. 评审要求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条文解释本条款是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条文解释1、依法设立的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包括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检验检测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经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具有有效的登记、注册文件,其登记、注册文件中的经营范围应包含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或者相关表述,不得有影响其检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的诸如生产、销售等经营项目;生产企业内部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之内;生产企业出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2、检验检测机构作为检验检测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检验检测机构自身原因导致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出现错误、不准确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解释、召回报告或证书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其所在的法人单位应为依法成立并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该检验检测机构在其法人单位内应有相对独立的运行机制;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时,应提供所在法人单位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和法人授权文件;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所在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担任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的,应由法定代表人对最高管理者进行授权;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结构及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行政管理之间的关系;条文解释1、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内部组织构成,并通过组织结构图来表述;非独立法人的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与所属法人以及所属法人的其他组成部门的相互关系;2、质量管理:是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时,与工作质量有关的相互协调的活动;质量管理可分为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等,质量管理可保障技术管理,规范行政管理;3、技术管理:是指检验检测机构从识别客户需求开始,将客户的需求转化为过程输入,利用技术人员、设施、设备等资源开展检验检测活动,通过检验检测活动得出数据和结果,形成检验检测机构报告或证书的全流程管理;对检验检测的技术支持活动,如仪器设备、试剂和消费性材料的采购,仪器设备的检定和校准服务等也属于技术管理的一部分;4、行政管理:是指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律地位的维持、机构的设置、人员的任命、财务的支持和内外部保障等;5、技术管理是检验检测机构工作的主线,质量管理是技术管理的保障,行政管理是技术管理资源的支撑;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条文解释1、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承诺“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2、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GB/T31880对检验检测机构提出了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有关诚信的基本要求,建议检验检测机构参考使用;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维护其公正和诚信的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不受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和可追溯;若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单位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并采取措施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人员;条文解释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保证检验检测公正和诚信的程序,以识别影响公正和诚信的因素,并消除或最大化减少该因素对公正和诚信的影响;2、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公正、诚信地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确保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与检验检测委托方、数据和结果使用方或者其他相关方不存在影响公平公正的关系;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层和员工不会受到不正当的压力和影响,能独立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3、若检验检测机构所属法人单位的其他部门,从事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关的研究、开发和设计时,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授权职责,确保检验检测机构的各项活动不受其所属单位其他部门的影响,保持独立和公正;4、检验检测机构应以文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等方式确保不录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检验检测人员;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客户秘密和所有权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信息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条文解释1、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客户秘密和所有权,应制定有关措施,并有效实施,以保证客户的利益不被侵害;2、检验检测机构应对进入检验检测现场、设置计算机的安全系统、传输技术信息、保存检验检测记录和形成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等环节,应执行保密措施;3、样品、客户的图纸、技术资料属于客户的财产,检验检测机构有义务保护客户财产的所有权,必要时,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客户签订协议;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检验检测过程中获得或产生的信息,以及来自监管部门和投诉人的信息承担保护责任;4、除非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向第三方透露相关信息时,应征得客户同意;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条文解释检验检测机构应有与其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对人员资格确认、任用、授权和能力保持等进行规范管理;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其人员建立劳动或录用关系,明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任职要求和工作关系,使其满足岗位要求并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履行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条文解释1、检验检测机构应制定人员管理程序,该管理程序应对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的资格确认、任用、授权和能力保持等进行规范管理;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其人员建立劳动或录用关系,对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任职要求和工作关系予以明确,使其与岗位要求相匹配,并有相应权力和资源,确保管理体系运行;2、检验检测机构应拥有为保证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出具正确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所需的技术人员检验检测的操作人员、结果验证或核查人员和管理人员对质量、技术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包括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结构和数量、受教育程度、理论基础、技术背景和经历、实际操作能力、职业素养等应满足工作类型、工作范围和工作量的需要;检验检测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履行其对管理体系中的领导作用和承诺:负责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确保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管理体系要求融入检验检测的全过程;确保管理体系所需的资源;确保管理体系实现其预期结果;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客户要求;提升客户满意度;运用过程方法建立管理体系和分析风险、机遇;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评审;条文解释1、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应对管理体系全面负责,承担领导责任和履行承诺;最高管理者负责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客户要求;提升客户满意度;运用过程方法建立管理体系和分析风险、机遇;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评审;2、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应确保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管理体系要求融入检验检测的全过程;确保管理体系所需的资源;确保管理体系实现其预期结果;3、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应识别检验检测活动的风险和机遇,配备适宜的资源,并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全面负责技术运作;质量负责人应确保质量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保持;应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条文解释1、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技术运作;技术负责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以覆盖检验检测机构不同的技术活动范围;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胜任所承担的工作;以下情况可视为同等能力:a 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3年及以上;b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5年及以上;c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8年及以上;2、检验检测机构应指定质量负责人,赋予其明确的责任和权力,确保管理体系在任何时候都能得到实施和保持;质量负责人应能与检验检测机构决定政策和资源的最高管理者直接接触和沟通;3、检验检测机构应规定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职责;4、检验检测机构应指定关键管理人员包括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的代理人,以便其因各种原因不在岗位时,有人员能够代行其有关职责和权力,以确保检验检测机构的各项工作持续正常地进行;检验检测机构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条文解释1、授权签字人是由检验检测机构提名,经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后,在其资质认定授权的能力范围内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人员;2、授权签字人应:a熟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熟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其相关的技术文件的要求;b具备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的工作经历,掌握所承担签字领域的检验检测技术,熟悉所承担签字领域的相应标准或者技术规范;c熟悉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审核签发程序,具备对检验检测结果做出评价的判断能力;d检验检测机构对其签发报告或证书的职责和范围应有正式授权;e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3、非授权签字人不得对外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设置授权签字人的代理人员;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抽样、操作设备、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以及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依据相应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进行能力确认并持证上岗;应由熟悉检验检测目的、程序、方法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验检测人员包括实习员工进行监督;条文解释1、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所有从事抽样、操作设备、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以及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按其岗位任职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历、技能进行能力确认;上岗资格的确认应明确、清晰,如进行某一项检验检测工作、签发某范围内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等,应由熟悉专业领域并得到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的人员完成;2、检验检测机构应设置覆盖其检验检测能力范围的监督员;监督员应熟悉检验检测目的、程序、方法和能够评价检验检测结果;应按计划对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可根据监督结果对人员能力进行评价并确定其培训需求,监督记录应存档,监督报告应输入管理评审;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培训程序,确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目标,明确培训需求和实施人员培训,并评价这些培训活动的有效性;培训计划应适应检验检测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条文解释1、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质量目标提出对人员教育和培训要求,并制定满足培训需求和提供培训的政策和程序;培训计划既要考虑检验检测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需要,也要考虑检验检测人员以及其他与检验检测活动相关人员的资格、能力、经验和监督评价的结果;2、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通过实际操作考核、检验检测机构内外部质量控制结果、内外部审核、不符合工作的识别、利益相关方的投诉、人员监督评价和管理评审等多种方式对培训活动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持续改进培训以实现培训目标;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技术人员的相关资格、能力确认、授权、教育、培训和监督的记录,并包含授权和能力确认的日期;条文解释检验检测机构应对从事抽样、操作设备、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以及提出意见和解释等工作的人员,在能力确认的基础上进行授权,建立并保留所有技术人员的档案,应有相关资格、能力确认、授权、教育、培训和监督的记录,并包含授权和能力确认的日期;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条文解释检验检测机构应具有满足检验检测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并依据标准、技术规范和程序,识别检验检测所需要的环境条件,并对环境条件进行控制;包括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多个地点的场所;条文解释1、固定的场所:指不随检验检测任务而变更,且不可移动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的场所;2、临时的场所:指检验检测机构根据现场检验检测需要,临时建立的工作场所例如对公共场所和作业场所环境的噪声检验检测的现场;在高速公路施工阶段和桥梁通车前所建立的检验检测临时场所;3、可移动的场所:指利用汽车、动车和轮船等装载检验检测设备设施,可在移动中实施检验检测的场所;4、多个地点的场所多场所:指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两个及以上地址不同的检验检测工作场所;5、工作场所性质包括:自有产权、上级配置、出资方调配或租赁等,应有相关的证明文件;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其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在固定场所以外进行检验检测或抽样时,应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以确保环境条件满足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条文解释1、检验检测机构应识别检验检测所需的环境条件,当环境条件对结果的质量有影响时,检验检测机构应编写必要的文件;并有相应的环境条件控制措施,确保环境条件不会使检验检测结果无效,或不会对检验检测质量产生不良影响;2、在检验检测机构固定设施以外的场所进行抽样、检验检测时,应予以特别关注,必要时,应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并记录,以保证环境条件符合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或环境条件影响检验检测结果时,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当环境条件不利于检验检测的开展时,应停止检验检测活动;条文解释1、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对环境条件有要求,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发现环境条件影响检验检测结果质量时,检验检测机构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2、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事抽样、检验检测前应进行环境识别,根据识别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对诸如生物消毒、灰尘、电磁干扰、辐射、湿度、供电、温度、声级和振级等予以重视,使其适应于相关的技术活动;3、检验检测机构在环境条件存在影响检验检测的风险和隐患时,需停止检验检测,并经有效处置后,方可恢复检验检测活动;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场所的内务管理程序,该程序应考虑安全和环境的因素;检验检测机构应将不相容活动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应采取措施以防止干扰或者交叉污染,对影响检验检测质量的区域的使用和进入加以控制,并根据特定情况确定控制的范围;条文解释1、检验检测机构应有内务管理程序,对检验检测场所的安全和环境的评价,应以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提出的要求为依据;2、当相邻区域的活动或工作,出现不相容或相互影响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对相关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采取措施消除影响,防止干扰或者交叉污染;3、检验检测机构应对人员进入或使用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区域予以控制,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具体情况确定控制的范围;在确保不对检验检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的同时,还应保护客户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机密及所有权,保护进入或使用相关区域的人员的安全;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条文解释检验检测机构应依据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配备满足要求的设备和设施;条文解释1、检验检测机构应正确配备检验检测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包括抽样工具、物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所用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功能应满足要求,量程应与被测参数的技术指标范围相适应;2、检验检测机构的设施包括固定和非固定设施,这些设施应满足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避免影响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3、检验检测机构租用仪器设备开展检验检测时,应确保:a 租用仪器设备的管理应纳入本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b 本检验检测机构可全权支配使用,即:租用的仪器设备由本检验检测机构的人员操作、维护、检定或校准,并对使用环境和贮存条件进行控制;c 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租用设备的使用权;d 同一台设备不允许在同一时期被不同检验检测机构共用租赁;条文解释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相关的程序文件,描述检验检测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处置、运输、存储、使用、维护等的规定,防止污染和性能退化;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设备在运输、存储和使用时,具有安全保障;检验检测机构设施应满足检验检测工作需要;针对校准结果产生的修正信息,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在其检测结果及相关记录中加以利用并备份和更新;检验检测设备包括硬件和软件应得到保护,以避免出现致使检验检测。

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

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

服务
为政府宏观调控政策,为企业质量控制提供检测、试验 数据,为社因素
问题与分析 1 政策体制
机构低档次重复建设,法人主体不明确,资格许可种 类多,证书有效期短,评审时间长。
2 技术能力
30人以下机构为主体、检验检测单一化,聚集传统检 验项目,这类实验室占全区总数的67.8%。
机构主体类型
事业法人 授权法人 企业法人 其他组织
依法设置,具有政府编办批文、机构 代码证书等
法人(法律实体)授权的检测机构,授权 法人是行政事业法人单位
依法成立,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组 织机构代码等
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检验检测机构的其他组织
其他(如 司法鉴定 机构、军 工实验室)
2014年各省检测检验营 业 收入规模(单位:万元)
27.4亿元 全国20 位
各地检验检测机构分布
10
85
64 22
57
101
7
45 44
22
102
109
122
63
各行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分布
221 187 159
95 80 41 38 29
机动车 221 建工建材 187 食品 159 卫生疾控 95 环境监测 80 职业安全 41 消防 38 农产品 29 城市用水 25 地矿 20 特种设备 18 药品 13 煤炭 9 公安鉴定 7
2014年全国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规模 (单位:家)
10人以下机构4258家,占14.5%; 11-30人机检构验1检52测73机家构,机占构5人3.员1%数;量
分布图 30人以下机构占67.6%。
3912 4258
15273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1 食品、保健食品
管理机关 食药监
2 农产品
农业部
3 机动车安全技术 交通
4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 交通 消耗量
5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质检 证(含食品添加剂)
6 司法鉴定
司法 公安
7 建设工程
建设
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 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 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
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 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 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 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者现场评审的 方式,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
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 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 (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 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 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章 技术评审管理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十三条
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 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 号、资质认定标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hina Inspectio 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 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 。式样如下: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要点相关解读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要点相关解读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要点相关解读
1
主要内容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 修订背景 2.国家质检总局第163号令简介 3.国家认监委实施163号令若干意见 4.15个配套文件简介
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订背景及主 要调整内容
修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二、检验检测机构为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等活动出具 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检验检测依据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之内的,检验检测报告上 可以不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在能力范围之外的(检验检测依据部分或者全部不在检 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之内的), 不得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 未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检验检测报告,应注明不具有对社 会的证明作用。 30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时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 检验检测专用章盖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封面的机构名称位臵 或检验检测结论位臵,骑缝位臵也应加盖。 检验检测机构应加强管理,建立用章登记制度,安排专人负责 保管和使用。 检验检测专用章的式样要经法人或法人授权人批准。 检验检测专用章的式样变更, 须经法人或法人授权人批准。 检验检测专用章应含下列内容: 单位名称、“检验检测专用章”字样、 五星标识。专用章形状通常为圆形。 丢失检验检测专用章要及时声明作废。 参考式样
4
(二)检验检测机构行政审批改革的需要
一是《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 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国家质 检总局 涉及检 验检测 机构的 行政许 可项目
二是《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向社 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释义 第六章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释义 第六章

第六章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为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利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通常表现为违法者要收到法律的相应制裁,它包括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等。

本章共八条,主要规定了资质认定活动中各相关方的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和刑事法律责任。

其中,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五条涉及行政处罚,第四十七条涉及行政处分和刑事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均规定了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本章第四十一条、第四是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这一行行政管理手段和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行适用,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是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

第四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题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检验检测机构。

应当注意的问题有:(一)违反此条规定,要同时符合以下2种情形:(1)检验检测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且资质认定部门可以进行资质认定;(2)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为司法裁决、行政决定、仲裁决定、社会经济和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

(二)如果检验检测机构具备某项检验检测能力,但尚未取得资质认定,即该项检验检测能力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能力范围外。

如果同时符合以下2种情形,不属于未取得资质认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不予行政处罚:(1)该报告未标注资质认定标志(CMA标志),并在报告显著位置(如扉页、备注栏)明示相关检验检测能力不在资质认定范围内;(2)检验检测机构为科研、教学、企业内部质量控制、企业产品研发等目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且合同约定该数据、结果仅限定为特定委托方内部使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变化解说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变化解说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变化解说一、制度体系更加简练从86号令到163号令,资质认定制度体系的结构更加简单、清晰。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变化有哪些1、从“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到“检验检测机构”163号令中出现了“检验检测机构”的概念,抛弃了86号令中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概念。

163号令指出,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这一解释是行政管理文件的解释方式,并非标准化的术语,但可最大限度地概括、体现资质认定对象的共性属性,从而明确资质认定制度实施的主体和边界。

换言之,检验检测机构是泛指从事检测活动、检验活动(或者两种活动都涉及)的各类技术机构,这些机构如果需要对社会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应当首先取得资质认定,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2、立法依据中删除《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86号令的立法依据中包括了《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等4部法律法规,但在163号令中,只有《计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两部。

由于法律法规依据删除,“审查认可”制度也消失在新的163号令中,不再作为资质认定的一种形式而规定。

在163号令起草过程中,行业日益认识到,依据《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而派生的“审查认可”制度,实际上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特定政府任务而形成的一套“资格”管理制度,与资质认定制度作为“普通市场准入”制度的定位性质上存在不同。

结合国家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制度、推动政府购买服务的改革方向,“审查认可”这一具有浓厚“计划体制”色彩的许可制度被取消,以进一步促进检验检测市场的公平竞争。

二、释放改革红利为了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163号令释放了一系列改革红利,降低检验检测机构事前审批的复杂程序,激发检验检测市场的增长动力和发展活力。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释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释义
1、总 则(1/2)
1.1 为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 法》相关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 定评审,制定本准则。
——准则目的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具
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 的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守本准则。 ——适用范围
1、总 则(2/2)
1.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评审 准则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 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 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 并作为评审依据。
[条文解释]
从本质上讲,从事检测活动,是一种带有 诚信性质特征的活动,不能受当事人各方的 影响,因此它必须客观公正。
1、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承诺“遵守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 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 会责任。”
2、《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 (GB/T31880)对检测机构提出了开展检测 活动有关诚信的基本要求,建议检测机构参 考使用。
——评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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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考文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GB/T 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 GB/T 31880《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 GB/T 27025《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能力的通 用要求》 GB/T 27020《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 用要求》 GB 19489 《检验检测机构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IS0 15189 《医学检验检测机构质量和能力的要求》 JJF 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3、术语和定义(3/8)
资质认定分两级实施,无论是国家认监委 实施的,还是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实施的,其 许可的效力在全国范围内是相同的。
(3)实施主体是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包括国家认监委、省级资质认定部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政策解读总结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政策解读总结

86号令
163号令
审查认可和计量认 证合并评审
!
关于CAL的命运?
资质认定条件 的差异
86号令
1、依法设立,客观、公正、 独立,能承担法律责任; 2、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3、工作场所、工作环境 4、设备、设施 5、质量体系-公正、独立、 适应
163号令
1、依法成立,能承担法律 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工作场所、工作环境 4、设备、设施 5、管理体系—独立、公正、 科学、诚信 6、符合特定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新政策及实施
一、163号令要点解读
二、新评审准则变化点
三、过渡期的做法
1
一、163号令解读
1、163号令的内容、改革亮点 2、检验检测机构的行为要求 3、新评审准则的变化点 4、资质认定制度过渡期的政策
163号令——资质认定工作的规范
用途:用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 内容:共7章 50条。
1 2 3 4 5 6 7
总则 (7条) 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 (8条) 技术评审管理 (6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11条) 监督管理 (8条) 罚则 (7条) 附则 (3条)
163号令内容(1)
1 总则:阐述立法目的,明确检验检测机构定义,明 确资质认定范围,适用范围,管理机构,管理规定 和原则。 2 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明确实施主体,资质认定条 件,工作程序,证书内容、有效期及标志,对分支 机构和外资机构资质认定规定。 3 技术评审管理:明确评审机构、要求、责任,不符 合项规定,评审员要求,监督,禁止性规定和处理 措施。
改革亮点5: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制度:根据专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解读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完善资质认定管理法规,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开放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推动检验检测高技术现代服务业做强做大、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部署,2015年4月9日质检总局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近日,质检总局法规司、国家认监委有关负责人就该办法的有关内容和改革亮点进行了解读。

一、科学设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项目,依法合规。

按照国务院减少和下放行政许可项目的部署,国家质检总局将原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资格认定、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定三项许可合并为一项,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调整为采取其他行政管理方式。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行一次受理、一次评审、一次许可决定,进一步完善统一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

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办法中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实施范围,清晰界定了检验检测机构定义,强调了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二、放宽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公平竞争。

一是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治原则,办法中明确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资质认定,其中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他组织,目的是消除部门、行业和地域垄断、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活动,营造各类主体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逐步提高市场化程度。

二是突出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要求,从“人、机、料、法、环”等五个方面,科学制定资质认定条件,确定检验检测机构专业技术组织的属性。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

《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认证认 可条例》等。
1.总则;2.资质认定;3.基本条件
内容
与能力;4.资质认定程序;5.行为 规范;6.监督检查;7.附则。共7
章50条大约7000字。
1.总则;2.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3.技 术评审管理;4.从业规范;5.监督管理; 6.法律责任;7.附则。 共7章50条大约9000字。
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
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 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 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
(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 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 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 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 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书面告 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 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
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
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
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
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 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

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保证检验检测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检、计量检测、环境监测、产品质量检验、食品安全检验、医学检验、法医检验、人体检测和非破坏检测等综合或专业检验检测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以公正、客观、科学、严谨的态度和方法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资质认定过程和结果中干扰、影响认定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认定第一节机构分类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按照业务领域和资质等级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类:(一)分类管理的检验检测机构;(二)定点监督的检验检测机构;(三)一般监督的检验检测机构。

第六条分类管理的检验检测机构是经过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认定,按照业务领域和资质等级实行属地管理和跨地区管理的检验检测机构。

第七条定点监督的检验检测机构是经过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认定,在特定领域或者特定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或者某些检验检测项目),由设区的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定期监督的检验检测机构。

第八条一般监督的检验检测机构,是经过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认定,从事综合检验检测、计量检测、环境监测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等方面的机构。

第二节资质申请和审批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相应的资质。

资质的申请、审批程序,应当由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编制上报管理资料,并主动接受现场审核、技术鉴定和资格评审,对有关问题如实反映,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和材料。

第十一条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结果实行公示制度,应当明确公告的内容和方式。

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及时纠正不当的公示行为。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前言国务院于2003年9月3日公布的《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根据此条规定,确立了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并经国务院确认,成为国家认监委实施的一项行政许可事项。

2006年2月21日,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发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以下简称86号令),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86号令的施行,使《认证认可条例》确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制度逐步规范、完善和发展。

目前,资质认定制度已经成为我国检验检测市场公认的准入制度,在《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越来越多的法律、行政法规中被所引用,资质认定结果被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广泛采信。

截至2015年初,我国2.5万家检验检测机构取得3.6万张资质认定证书,分布于我国31个省市区和26个行业,上述检验检测机构每年向社会出具2000余万份检验检测报告。

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加强质量监管、促进产业发展、支撑自主创新、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检验检测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我国深化改革、依法治国的新形势、新要求下,资质认定制度在实施过程中,86号令的一些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当前改革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亟待修订。

其修订的必要性体现在:一是解决资质认定制度实施中存在问题的需要。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前言国务院于2003年9月3日公布的《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根据此条规定,确立了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并经国务院确认,成为国家认监委实施的一项行政许可事项。

2006年2月21日,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发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以下简称86号令),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86号令的施行,使《认证认可条例》确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制度逐步规范、完善和发展。

目前,资质认定制度已经成为我国检验检测市场公认的准入制度,在《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越来越多的法律、行政法规中被所引用,资质认定结果被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广泛采信。

截至2015年初,我国2.5万家检验检测机构取得3.6万张资质认定证书,分布于我国31个省市区和26个行业,上述检验检测机构每年向社会出具2000余万份检验检测报告。

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加强质量监管、促进产业发展、支撑自主创新、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检验检测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我国深化改革、依法治国的新形势、新要求下,资质认定制度在实施过程中,86号令的一些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当前改革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亟待修订。

其修订的必要性体现在:一是解决资质认定制度实施中存在问题的需要。

例如:资质认定申请主体资格不明确;资质认定以及技术评审的程序繁琐、期限过长;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过短则;检验检测机构法律责任特别是行政处罚规定缺失,检验检测机构的一些违规施检行为无处罚依据;监督管理方式、方法较为单一,资质认定后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导致实际工作中重许可、轻监管,重准入、轻退出。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

附件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1. 总则1.1 为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守本准则。

1.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评审准则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

【条文解释】1、编制目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的条件”的要求,为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而编制。

2、适用范围。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

3、补充要求。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

2. 参考文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GB/T 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31880《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GB/T 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0《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19489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T 22576《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要求》JJF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条文解释】编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参考文件有9份,这9份参考文件不构成评审准则要求,作为检验检测机构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的参考。

3. 术语和定义3.1资质认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要点相关解读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要点相关解读
内容:7章 50条
这是2015年检验检测行业的一件大事!
8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解决制度中 问题的需要
行政审批改 革的需要
机构整合工 作的需要
9
163号令修订的 亮点有那些?
四个亮点
准入条 件放宽

从业规 范增加

10
许可简 化规范

监管措 施强化

(二)163号令的功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资质认定条件的差异
86号令
163号令
1、依法设立,客观、公正、
独立,能承担法律责任;
2、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
VS

3、工作场所、工作环境
4、设备设施※
5、质量体系-公正、独立、
适应
1、依法成立,能承担法律责 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工作场所、工作环境 4、设备设施◎ 5、管理体系—独立、公正、 科学、诚信
6、符合特定要求
※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和可移动的检测、校准和检查设备设施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22 测设备设施
86号令
鼓励认可 取得认可的, 资质认定简化
关于认可 163号令
!
关于CMA与CNAS
同时申请资质认定和认可的机构合并评审; 暂时仍使用原“二合一”工作表格。
86号令
审查认可和计 量认证合并评审
关于审查认可
163号令
!
关于CAL的命运
资质认定部门对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的验收和授 权工作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合并实施,但 沿用颁发有效期为3年的验收或者授权证书。
13
检验检测机构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 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 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 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 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 术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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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前言国务院于2003年9月3日公布的《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根据此条规定,确立了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并经国务院确认,成为国家认监委实施的一项行政许可事项。

2006年2月21日,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发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以下简称86号令),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86号令的施行,使《认证认可条例》确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制度逐步规范、完善和发展。

目前,资质认定制度已经成为我国检验检测市场公认的准入制度,在《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越来越多的法律、行政法规中被所引用,资质认定结果被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广泛采信。

截至2015年初,我国2.5万家检验检测机构取得3.6万张资质认定证书,分布于我国31个省市区和26个行业,上述检验检测机构每年向社会出具2000余万份检验检测报告。

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加强质量监管、促进产业发展、支撑自主创新、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检验检测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我国深化改革、依法治国的新形势、新要求下,资质认定制度在实施过程中,86号令的一些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当前改革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亟待修订。

其修订的必要性体现在:一是解决资质认定制度实施中存在问题的需要。

例如:资质认定申请主体资格不明确;资质认定以及技术评审的程序繁琐、期限过长;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过短则;检验检测机构法律责任特别是行政处罚规定缺失,检验检测机构的一些违规施检行为无处罚依据;监督管理方式、方法较为单一,资质认定后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导致实际工作中重许可、轻监管,重准入、轻退出。

二是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改革工作的需要。

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是国家质检总局承担的改革任务之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完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避免重复资质认定,科学设置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审批事项。

”因此,及时修订86号令对于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将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三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86号令有关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关系以及资质认定的程序、期限以及许可后续监管等问题,都需要通过修订86号令予以固化,充分体现检验检测机构这一市场主体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因此,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完善资质认定管理制度,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开放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推动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做强做大、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要求部署,根据各项改革必须于法有据的精神,86号令亟待在当前深化改革新形势下进行适当的修订,通过进一步完善统一、科学、有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发挥检验检测市场主体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监管作用,体现改革精神,释放改革红利。

2011年,国家认监委开始启动86号令的修订工作,并于2013年报送国家质检总局进行法规审查。

2013年-2015年,国家质检总局就86号令修订稿通过多种方式,多次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进行多次修改完善。

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于2015年4月9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普法宣传教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组织编写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期望有助于有关各方面能够准确地理解把握立法原意,指导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检验检测机构依法从事检验检测活动,达到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公正、准确、可靠”之目的。

编者2015年6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第一章总则本章是本办法总则部分,共七条。

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检验检测机构和资质认定定义、资质认定范围、适用范围、管理体制、资质认定基本规定、资质认定基本原则等内容。

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立法目的本办法是对2006年2月21日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发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6号,以下简称86号令)的修订。

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于2015年4月9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遵循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为核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从管理更加科学高效、责任更加明确完善、监管更加依法规范、信息更加公开透明等诸多方面,创新了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方式,以问题为导向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其立法目的就是为了全面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在确保向社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公正、准确、可靠”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检验检测市场主体微观活动的干预,真正使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使更多的市场主体有机会参与公平竞争,使自主创新活力得以充分迸发,为检验检测作为高技术服务业又好又快地发展保驾护航。

二、立法依据本办法的立法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经梳理,目前《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中规定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中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也是本条所规定的作为立法依据的“等法律、行政法规”。

主要包括:《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计量认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的计量认证、《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资质认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资质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计量认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计量认证。

其有关条款规定如下:1、《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并可靠性考核合格。

2、《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第三十三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内容:(一)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二)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被授权的技术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

考核合格后,由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第三十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对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需新增检验项目时,应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单项计量认证。

第五十五条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

5、《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验。

7、《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综上,鉴于资质认定制度源于《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也将计量认证、资质认定作为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的一种评价方式。

因此,本办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作为其立法依据。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释义]本条是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定义、资质认定定义以及资质认定与计量认证关系的规定。

一、检验检测机构的范围。

86号令名称是《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本办法名称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名称由“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修改为“检验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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