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校章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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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学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等。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规范、高效、便捷原则;(三)教育与培养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保留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未按规定办理学籍注册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注册后,学校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包括入学登记表、学习成绩表、奖惩记录等。
第六条学生学籍保留期间,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学业任务。
第七条学生因病、因事等原因需要休学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八条学生休学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并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九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学籍等。
第十条学生转学、转专业,应当符合学校规定条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学生休学、复学,应当符合学校规定条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退学、开除学籍,应当符合学校规定条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四章学籍终止第十三条学生学籍终止包括毕业、结业、肄业、开除学籍等。
第十四条学生毕业、结业,应当符合学校规定条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肄业,应当符合学校规定条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学生开除学籍,应当符合学校规定条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五章学籍档案管理第十七条学校设立学籍档案室,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八条学生学籍档案应当真实、完整、规范,不得伪造、篡改。
第十九条学生学籍档案应当保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学校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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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科学合理、效率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的身份信息、学业情况、学习成绩和行为评价等进行登记、记录、维护和管理的工作。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学院(系)、班级也应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学生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立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应保护学生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泄露或滥用学生学籍信息。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体制,明确学籍管理的职责和权力,并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的协调与监督。
第三章学生学籍的建立第八条学生学籍的建立应根据国家教育部门的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学生学籍的建立需要学生本人及家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学校教务部门进行审核和确认。
第十条学生学籍的建立应包括学生本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
第四章学生学籍的变更第十一条学生学籍的变更包括个人信息的变更、年级和班级的变动等。
第十二条学生个人信息的变更应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及时向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核确认后予以变更。
第十三条学生年级和班级的变动应根据学校教学安排进行,学生本人无权私自要求变动。
第五章学生学籍的挂失与补办第十四条学生学籍证件的挂失应及时向学校教务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证件的挂失应遵循并实施学校相关制度,包括办理挂失手续、重新补办学生学籍证件等。
第六章学生学籍的保管与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学籍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七条学校教务部门应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八条学生学籍信息的查询应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规定,确保查询权利的合法性。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九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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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高等学校正常地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高等学校地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地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地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走与工农相结合地道路;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地献身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地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第三条高等学校地主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要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保证培养目标地实现.健全管理制度应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对学生以正面引导为主,警惕并抵制国外敌对势力地思想政治渗透地国内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地侵袭,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学生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地管理,是对高等学校学生学习、生活、行为地规范.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地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地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地,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注册后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地,须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七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地,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地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地,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二节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第九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地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条第十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地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实行学分制地学校,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地学分.第十一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体育课地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第十二条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地,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地,应予以纪律处分.第十三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地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地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本课程地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以补考机会.第十四条对学生思想品德地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地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地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地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第三节升级与留、降级第十五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地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第十六条学业成绩特别优秀地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进行考核后,经学校批准,允许跳级.第十七条学生考核不及格地课程,按学校地规定补考,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三门课程或两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第十八条实行学分制地学校,学生所修课程未达到规定学分数地,可编入下一年级.第十九条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连续两次,累计不得超过两次;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第四节转系(专业)与转学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专业)、转学:(一)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地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地系(专业)学习者;(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地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地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地专业、系.第二十一条学生转系(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转系(专业)、转学地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由系主任提出,所在系(专业)推荐,拟转入系专业)审核同意,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批;(二)转入其它学校者,经两校同意,还须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跨省者须两地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区公安、粮油部门.学生转系(专业)、转学地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系(专业)、转学:(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二)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三)由专科转入本科者;(四)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五)师范院校(学校认为不宜学师范者除外)转入其他院校者;(六)自费转为公费者;(七)无正当理由者.第五节休学、停学与复学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地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休学学生,原来享受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地按最低等级发放;特殊专业地伙食补助停发.实行贷学金地院校,休学生不享受贷学金.(二)因病休学地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年,连续病休第二年停止公费医疗,医疗费用自理.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应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向学校报销.(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四)休学学生地户口不迁出学校.第二十六条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地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第二十七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因伤病休学地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第二十八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第六节退学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一)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试成绩不及格课程有三门主要课程或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二)实行学分制地学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退学规定学分数者;(三)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者;(四)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五)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六)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七)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1/3者;(八)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疾病者;(九)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十)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按本条规定处理地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第三十条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地学生,作退学处理.第三十一条退学学生,由学校审批.第三十二条学生退学地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地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入学前是在职职工地,参加工作后地工龄与入学前地工龄合并计算.(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地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第三十三条取消学籍或退学地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第七节毕业第三十四条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第三十五条具有学籍地学生,德、体合格,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地全部课程,考核及格或修满规定地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地条件授予学士学位.第三十六条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第三十七条毕业时不及格地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未修满学分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按学校地规定补考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第三十八条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地毕业证书.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三章课外活动第一节学生社团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是本校学生自愿组织地群众性团体.在校学生可以申请加入.学生成立社团,必须提出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地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第四十条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第四十一条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校地领导和管理.学生社团在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地活动.第四十二条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均须经学校同意.第四十三条学生社团和个人创办面向校内地刊物,须经学校批准,并接受学校管理. 学生建立跨学校、跨地区地团体和举办面向校外地刊物,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学校禁止非法组织活动和出版非法刊物.第二节文娱体育第四十四条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地文娱体育活动.学生文娱体育活动不得影响正常地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邀请校外文艺团体到校演出,须经学校批准.第四十五条学校引导学生养成高尚、健康地审美情趣.树立正确地审美观念,提高识别美丑地能力.严禁传播、复制、观看、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第四十六条学校规定学生参加适当地体育锻炼,鼓励学生参加体育竞赛活动.第三节勤工俭学第四十七条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地收入.学生勤工俭学活动地主要内容是,与专业学习相结合地科学技术和文化服务;有利于培养劳动观点和自立精神地劳务服务.依照学校和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学生可以参加学校组织地各种勤工俭学活动.第四十八条学生应树立劳动观念,虚心向工、农、兵学习.学校提倡学生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生产劳动和假期社会实践活动.第四十九条除商业和旅游类校(院)系科(专业)可举办实习商店外,学生个人不得从事经商活动.第四节社会活动第五十条鼓励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支持学生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学生对国家政务和社会事务地意见和建议,学校应负责向上级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第五十一条学生对有关切身利益地问题,应通过正常渠道积极向学校和当地政府反映.第五十二条学生举行游行、示威活动,按法律程序地规定进行.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制止未经批准地游行、示威等活动.第五十三条校园内禁止张贴大、小字报.第五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四章校园秩序第五十五条学生必须遵守校园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讲究文明礼貌,公共卫生;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创造整洁、优美、安静、安全地学习和生活环境.第五十六条出入校门遵守学校门卫制度,主动接受门卫管理.第五十七条禁止酗酒、赌博、打架斗殴、聚众喧哗,树立良好地社会道德风尚.第五十八条图书馆、阅览室、教室、试验室、宿舍等是学生学习、生活地场所,其设备,是国家财产,学生有责任爱惜和保护,损坏应予赔偿.第五十九条学校要健全学生宿舍管理制度,指定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学生须遵守宿舍管理制度.未经学校同意,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人,注意人身、财产安全.第六十条尊敬师长,尊重教职工人员地劳动,服从管理.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六十一条对德智体诸方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地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地办法.表扬和奖励地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奖学金等.第六十二条对犯有错误地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地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地,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地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学生,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地处分:(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地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4)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5)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6)一学期旷课超过50学时(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者.上述学生,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为留校察看处分.第六十四条对犯错误地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地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第六十五条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地处分,由学校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地,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有关部门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审批.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地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地有关规定处理.第六十六条对学生地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第六十七条勒令退学地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地不发给学历证明.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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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学生待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教学工作部批准,学校在规定期限内为其保留入学资格。
1.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合在校研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保留入学资格一年;2.应征参加**军(含**)(简称参军入伍)的新生,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3.学校认为应当保留入学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个月,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同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组织开展新生复查工作。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在校正常研究、生活;5.艺术类等专业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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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照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五条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专科标准学制为三年,以此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一)本科学生在4-6年内、专科学生在3-5年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的毕业学分,可以毕业,但毕业学制一律以标准学制计。
学习年限超过标准学制规定时间仍未修满学分者,须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住宿,水电费,课程学习费等)。
超过修读年限仍未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未取得相应学分者,作结业处理;(二)学生修读年限不含休学或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的时间;第六条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提前或推迟毕业。
《九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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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应持九江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书面请假报告,并附所在街道、乡镇或原单位证明。
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遇有不可抗力等事由的,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报学校分管学生工作行政领导批准,教务处备案,可予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逾期未报到者,由招生办公室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分管学生工作行政领导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分别由所属二级学院学生管理科审查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复查,由学校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
经过复查全面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确认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所在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分管学生工作行政领导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其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者,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所在的二级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并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原单位疗养,离校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次年8月份到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复查,体检合格者于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因故需要请假者,按本细则第一条之规定办理),经教务处审核并批准,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与新生相同。
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应按每学期开学报到注册日期持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报到注册,每学年报到注册时必须交纳当年学费及有关费用,未缴当年学费及有关费用者不能注册。
九江学院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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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行为,维护校园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九江学院全体学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等。
第三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重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学习,遵纪守法,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第四条学生有权享受学校为其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有义务参加各项教育教学活动,服从学校的管理和安排。
第五条学生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有责任积极参与学校的管理和建设,共同营造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
第六条学生应当维护学校荣誉,增强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保护学校公共财产,爱护校园环境,发扬优良传统,树立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学生若违反本规章制度,学校有权依法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罚,甚至予以相应的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二章学生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学生有权享受学校提供的相应教育教学资源和服务,包括图书馆、实验室、体育设施等。
第十条学生有权根据个人兴趣和专业方向选择课程,参与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积极参加学生社团和组织。
第十一条学生有义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重教师和同学,遵守校园秩序,不得散布谣言、煽动闹事、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
第十二条学生有义务按时履行学业,完成规定学分要求,修满学分,通过考试,取得相应学业证书,维护自身学籍和学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学生有义务尊重校园环境,不得擅自在校园内乱涂乱画、毁坏公共设施、破坏植被、扰乱校园秩序等行为。
第十四条学生有义务尊重他人权利,不得进行歧视、侮辱、欺凌等侵犯他人尊严与权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学生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与学业无关的非法活动,不得参与赌博、涉毒、暴力行为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六条学生有义务参加集体活动,如开学典礼、毕业典礼、体育赛事等,树立团队意识,弘扬友爱精神,共同推动学校的发展。
九江学院学分制管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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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学分制管理文件目录1、九江学院学分制实施条例(试行)2、九江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3、九江学院学分制选课管理办法(试行)4、九江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5、九江学院学分互认若干规定(试行)6、九江学院学分补偿管理办法(试行)7、九江学院学分制下导师管理办法(试行)8、九江学院学分制班级管理制度(试行)9、九江学院2004、2005级本科学生选课指南九江学院学分制实施条例(试行)为适应高等教育变化的趋势,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建立教育创新体系,实现教育资源优化配置,因材施教,拓展学生学习的自主权和选择权以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办学定位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一条培养目标1、具有良好的公民修养和发展能力(包括自主学习能力、创业能力、专业研究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的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
2、具有一定的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基本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具有独立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具有从事本专业业务工作的能力与素质。
3、具有一定的军事基本知识,掌握科学锻炼身体的基本技能和方法,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具有健全的人格、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康的体魄。
第二条培养模式坚持“开放办学”和“教育创新”,充分体现“加强通识教育、突出专业技能”原则,课程设置贯彻“多课程、少课时、小学分”的原则,突出专业特色,根据专业培养方向设置课程组合模块,以培养学生的就业适应性。
第三条学分制内容1、学分制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以选课制为核心,以取得一定量的学分作为毕业条件的一种教学管理模式,其基本特点是“自主选择、因材施教、灵活培养”。
2、学分学分是表示学生学习量的单位,课程考核合格即取得相应学分。
学生取得本专业规定的总学分数方可毕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九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条件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3、学分分配总学分:四年制本科专业总学分控制在文史类160-180,理工类170—190。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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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含留学生)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当年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当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暂缓办理入学手续,暂缓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如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并办理相关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首次入学资格保留期为一年。
未办理相应申请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
审查和复查合格并按规定办理了其他入学手续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身体复查不合格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暂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复查证明己康复,可以在新学年开始前三个月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结果不合格并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不宜在校学习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取消其学籍。
有违法违纪行为的,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学生需按学校规定办理有关缴费手续后,方可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学生在校期间,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学费。
未注册取得学籍的学生不享有参加学校教学活动等在校生的相应权利。
第六条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时缴费的学生,须在新学年报到注册前一个月书面向学院(系)提出缓缴申请,经学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核,并送学生处、财务处批准后可以缓交,缓交期限不得超过学生本人的承诺期限。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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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大学学籍管理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大学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1、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3、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4、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制与学习年限1、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专科基本学制为三年。
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提前毕业或者延长学习年限。
2、提前毕业的条件: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实践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且成绩优秀,综合素质良好,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3、延长学习年限的条件:学生在基本学制内未完成学业,或者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学习年限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三、课程修读与考核1、学生应当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教学环节。
2、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成绩可以采用百分制记分,也可以采用等级制记分。
3、学生应当按时参加课程考核。
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考。
九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九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367bbff8ba0d4a7302763aa1.png)
《九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应持九江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书面请假报告,并附所在街道、乡镇或原单位证明。
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遇有不可抗力等事由的,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报学校分管学生工作行政领导批准,教务处备案,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逾期未报到者,由招生办公室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分管学生工作行政领导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分别由所属二级学院学生管理科审查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复查,由学校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违规招生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所在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分管学生工作行政领导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其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者,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并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原单位疗养,离校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次年8月份到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复查,体检合格者于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因故需要请假者,按本细则第一条之规定办理),经教务处审核并批准,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与新生相同。
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持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报到注册,每学年报到注册时必须交纳当年学费及有关费用,未缴纳当年学费及有关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大学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大学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c8f23459a7c30c22590102020740be1e640ecc19.png)
一、总则为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学籍定义学籍是指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依据国家招生政策,经学校审核录取并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身份。
学籍是学生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享受学校教育资源、获得学校学历证书的基本条件。
三、学籍取得1. 按照国家招生政策,经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核录取,并取得学校录取通知书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入学后,经学校复查合格,取得学籍。
2.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并按照规定将学生信息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四、学籍管理1. 学校设立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籍的注册、变更、注销、查询等工作。
2. 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政治面貌、学号、入学时间、专业、班级、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奖惩情况等。
3. 学生学籍变更包括:专业调整、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学籍等。
4. 学生学籍注销包括:死亡、出国(境)留学、被开除学籍等。
五、学籍监督1. 学校设立学籍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
2. 学生有权对学籍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籍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
六、学籍证书1.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核合格,完成学业,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2.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取得学籍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
3. 学历证书是学生学历的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七、附则1.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研究生学生。
2. 本制度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员学籍管理制度
![学员学籍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8fb25e54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c5.png)
学员学籍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学员学籍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提升学校教育质量,特制定本学籍管理制度。
二、学籍管理的范围本学籍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校学生,包括全日制、非全日制和进修生。
三、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1. 依法治校,遵纪守法:学校学籍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遵纪守法,严格依法行政。
2. 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学校学籍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所有学生都应该得到平等对待。
3. 服务为本,以人为本:学校学籍管理应当以服务学生为本,以人为本,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4. 现代化,科学化:学校学籍管理应当实施现代化、科学化管理手段,提升管理水平和效率。
四、学籍管理的内容1. 学籍注册管理(1)入学登记:学校对新生进行入学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信息、健康信息等。
(2)转学管理:学校对学生的转学进行管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包括调档、转学证明等。
(3)离校管理:学校对学生的离校进行管理,包括休学、退学、毕业等。
2. 学籍变更管理(1)户籍变更:符合规定的学生需提供户籍变更证明,学校及时更新学生相关信息。
(2)证件变更:如学生姓名、身份证件等发生变更,学校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3)学籍异动:学生在校期间如有异动需及时报告学校,学校对学籍异动进行审批。
3. 学籍档案管理(1)学籍档案建立: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对学生学习、考试、奖惩等情况进行记录。
(2)学籍档案保管:学校对学籍档案进行安全保管,保护学生隐私和信息安全。
(3)学籍档案查询:学生及其家长有权查询学籍档案,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服务。
4. 学籍考核管理(1)学业成绩考核:学校对学生学业成绩进行考核,及时发布成绩单并进行学业警示。
(2)奖惩管理:学校对学生进行奖励和处分,奖惩程序应当合法合规。
(3)学业警示:学校对学业不合格学生进行学业警示,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5. 学籍统计报表(1)学籍统计:学校定期对学籍进行统计分析,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学校的教育质量。
九江学院通知书
![九江学院通知书](https://img.taocdn.com/s3/m/149a70c8f705cc1755270987.png)
九江学院通知书篇一:九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九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应持九江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书面请假报告,并附所在街道、乡镇或原单位证明。
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遇有不可抗力等事由的,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报学校分管学生工作行政领导批准,教务处备案,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逾期未报到者,由招生办公室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分管学生工作行政领导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分别由所属二级学院学生管理科审查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复查,由学校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违规招生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所在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分管学生工作行政领导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其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者,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并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原单位疗养,离校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次年8月份到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复查,体检合格者于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因故需要请假者,按本细则第一条之规定办理),经教务处审核并批准,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与新生相同。
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持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报到注册,每学年报到注册时必须交纳当年学费及有关费用,未缴纳当年学费及有关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九江学院学分制班级管理制度(试行)
![九江学院学分制班级管理制度(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732950e5102de2bd96058820.png)
九江学院学分制班级管理制度(试行)
根据《九江学院学分制实施条例》和《九江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特制订本制度。
一、学分制条件下,保持原行政班级不变,配备行政班班主任,主要负责学生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学生选课。
二、学生的日常管理和集体活动仍然在原行政班级内进行。
三、学分制条件下,学生的选修课程班级的任课老师作为教学班班主任,除承担所任选修课程“教学班”的班级管理任务外,应及时与行政班主任、导师沟通学生情况,配合行政班主任共同努力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教学班的班干部由教学班班主任指定,负责该教学班级的日常管理工作,配合任课老师完成学习任务。
五、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450fc80b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9eb9f0e.png)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校学生学籍管理,确保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高校的管理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在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包括本科生、研究生和其他各类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单位是高校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籍的登记、核实、考核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与青年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第六条学籍的核定基于学生的实际情况,要综合考虑学生的成绩、课程学习情况、学业水平、道德品质和个人表现等因素。
第七条学籍内涵包括学生的身份信息、学习证明和学习成果等内容。
第八条学籍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使学籍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
第九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配合学籍管理单位的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第二章学籍的建立和认定第十条学校按照入学报名、招生录取、学生注册等程序建立学生学籍,并核定学生学号。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因各种原因中断学习的,暂停在校学习的,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转学或减学年级的,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退学或被开除的,学校应及时将其学籍予以注销。
第三章学籍管理的程序第十四条学籍管理应当连续、及时、全面地进行,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学籍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学籍档案,妥善保管学生的学籍材料,保护学生的隐私。
第十六条学籍管理单位应当在每个学年开始前,对所有在校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核实和更新。
第十七条学籍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对其学籍进行考核,合格者予以继续保留,不合格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学籍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将学籍变动情况上报有关部门,并办理相应手续。
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2f272e4f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71.png)
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2019〕27号为规范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对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居民身份证,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教务处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不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学籍注册管理规定,对学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可以在入学报到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参军入伍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五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不具有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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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应持九江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书面请假报告,并附所在街道、乡镇或原单位证明。
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遇有不可抗力等事由的,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报学校分管学生工作行政领导批准,教务处备案,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逾期未报到者,由招生办公室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分管学生工作行政领导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分别由所属二级学院学生管理科审查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复查,由学校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违规招生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所在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分管学生工作行政领导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其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者,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并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原单位疗养,离校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次年8月份到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复查,体检合格者于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因故需要请假者,按本细则第一条之规定办理),经教务处审核并批准,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与新生相同。
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持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报到注册,每学年报到注册时必须交纳当年学费及有关费用,未缴纳当年学费及有关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二级学院对未按时到校的学生,要分别按病假、事假或旷课记载,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取消其学籍。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选课、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五条学生依据本专业教学培养方案在导师指导下,根据《九江学院学分制选课管理办法》进行选课。
第六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修读、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
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采取开卷或闭卷笔试、口试、专题论文、技能测试等多种形式。
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
课程考核总评成绩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
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的比例应为20%-30%。
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不合格的课程,不获得学分。
学生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根据《九江学院学分互认若干规定》,经本校确认后,可记入本人总学分。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来评估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课程学习的质量。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办法详见《九江学院学分制实施条例》。
第八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当补考。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因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校医院审核、所在二级学院和体育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由体育学院安排保健课,并进行考核。
第九条学生未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擅自缺考,该课程成绩记为“缺考”字样,不能参加补考。
有考试违纪行为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正常补考,给予警告处分;有考试严重违纪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正常补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有考试作弊或伙同他人作弊行为,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正常补考,给予记过处分;有考试作弊或伙同他人作弊行为两次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正常补考,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有考试作弊或伙同他人作弊行为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因作弊被给予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良好的,毕业前可参加清理积欠考试。
第十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时,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可以缓考。
因疾病或其它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及时办理缓考手续的应委托他人办理。
缓考随下学期开学补考同时进行,成绩照实记载,缓考不及格不能补考,直接参加毕业前清理积欠考试。
第十一条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自修者除外),考勤列入平时成绩,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获得批准。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正常上课,应当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一周以内由所在二级学院批准,一周以上(含一周)由学生处批准。
学生无故缺课(含请假未被批准的),根据所缺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记为“缺课”,须重学。
包含实验内容的课程,实验部分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和补考,须重学。
学生经批准参加竞赛、社会活动,可以按照《九江学院学分补偿管理办法》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二条非英语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六级成绩达到或超过总分的75%,所有学期的不及格公共英语课程免予补考。
全国大学英语等级四级成绩达到或超过总分的60%,第一、二学年不及格《大学英语》课程免予补考。
通过全国大学英语能力考试的专科生,第一学年不及格《大学英语》课程可免予补考。
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在校期间通过全国高校计算机联考(即省级考)二级(含二级)以上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含二级)以上者,第一学年不及格《计算机基础》课程免予补考。
第十三条考核成绩评定后,学生对考核成绩如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之日起(期末考试则在下学期开学)两周内向课程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教务处批准后,由课程所在二级学院进行复查。
任何教师不能擅自改分,确有差错须改正时,由有关教师写明原因、教研室主任签字、经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批准和教务处审核确认后,方可更改成绩。
第十四条各类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准予补考。
补考课程的试卷要求、难易程度与正常考试一致,不得降低标准。
补考由学生在教务管理系统网上申请,必修课必须参加补考,选修课可选择补考也可以放弃。
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开始进行。
补考及格课程,成绩记入补考栏。
选修课只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必修课补考不及格者于毕业当年的5月份参加毕业前清理积欠考试。
必修课如毕业前清理积欠考试仍不及格者参加下一届清理积欠考试。
第十五条实行学年学分制。
学校各专业的学制以教育部的规定为准。
学生在校期间的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学制规定年限的二年,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须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升级、学业警示、留级。
(一)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二)有下列情形者,应下达学业警示通知书,并进行警示谈话。
1、执行学分制教学计划的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结束后,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学分数累计达到或超过9学分者。
2、执行学年制教学计划的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结束后,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数累计达到或超过3门次者。
(三)有下列情形者, 应予以留级:1、执行学分制教学计划的学生每学年初经补考后,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学分数累计达到或超过18学分者。
2、执行学年制教学计划的学生每学年初经补考后,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数累计达到或超过6门次者。
第十七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写出符合实际表现的评语。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八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学校、专业完成学业;转专业应以发挥学生专长、培养创新型人才为原则,转学应以促进学生完成学业为原则。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学生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转学转专业应当在同层次、同批次招生的院校(专业)之间进行;按照特殊类型招生学生应当在同招生类别(艺术体育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军事、公安、国防生等)院校(专业)之间进行。
第十九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学(专业):(一)确有专长,转学(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二)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学校(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学校(专业)学习的;(三)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学(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予转学(专业):(一)入学后未满一学期或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下一录取批次转入上一批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三)跨学科类别的(文理学科、艺术专业与非艺术专业、体育专业与非体育专业、地方与军队等);(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培的;(五)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小语种、预科生、民族班、享受招生优惠政策等);(六)非统一招生的特殊招生类型的(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七)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八)休学期间或二次转学(专业)的;(九)其他原则上有失公平、公正的;(十)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大一学生转专业程序: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未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学习和考试。
申请转专业的时间为每学年11月份,具体操作办法如下:(一)学生须填写转专业申请表(教务处网页上可下载),由转出二级学院和转入二级学院同意后,交原所在二级学院教务科,由二级学院汇总后12月10日前交到教务处学籍科备案。
(二)学籍科将于第二学期开学初公布转专业名单。
(三)名单公布后,转出的二级学院通知相关学生并做好相应的转专业的后续工作。
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于下学期开学初到转入的二级学院办理相关手续。
转入的二级学院应当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对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类别、成绩进行认定和转换。
转出的二级学院在跨二级学院转专业学生学籍卡上注明学生跨二级学院转专业情况,留存复印件,并将原件(学籍卡、信息卡、成绩卡)移交给转入的二级学院。
第二十二条本科大二学生转专业程序: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未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学习和考试。
具体操作办法如下:(一)二级学院内转专业的学生于每学年11月份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本院领导批准后交到所在的二级学院教务科。
(二)申请跨二级学院转专业的学生于11月份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后,交给拟转入的二级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