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奖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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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奖励先进,惩戒落后,使职员的奖惩有据可依,创建良好工作环境,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畴

凡公司职员的奖惩事宜,均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权责单位

1、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本细则制定、修改、废止的起草工作,为本细则的治理单位,有监督和抽查的权限。

2、各职能部门负责所属职员日常行为的监督与规范及具体奖惩事宜的申报。

3、总经理负责本方法制定、修改、废止的核准。

第二章奖励规定

第四条奖励分类:职员奖励分为书面夸奖、嘉奖、记功、记大功四种。

第五条奖励标准

1、书面夸奖。职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司给予书面夸奖:

(1)榜样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者;

(2)在本岗位上表现突出,被评为季度或半年度先进个人者;

(3)刻苦学习专业知识,在技能竞赛或业务考核中成绩专门优秀者;

(4)小发明、小建议、小革新被公司采纳且有成效者;

(5)在某项重要任务(活动)中表现突出者;

(6)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取得显著成绩者;

(7)预防安全事故发生或检修生产设备使生产不致中断者。

2、嘉奖。职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司给予嘉奖:

(1)担当临时重要任务,并达到预期目标者;

(2)在经营治理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且成效较显著者;

(3)改善工作方法,较大提高劳动生产率者;

(4)技术革新,使产品性能显著改善者;

(5)被评为公司年度先进个人者;

(6)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者;

(7)一年内累计书面夸奖三次者。

3、记功。职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司给予记功:

(1)在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者;

(2)使公司财产免受重大缺失者;

(3)尽力抢修设施、设备,有助于工作、生产者;

(4)对产品品质改良有明显绩效者;

(5)发明制造,使公司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者;

(6)在公司产品认证、考核以及重大外事活动中表现较突出者;

(7)一年内累计嘉奖三次者。

4、记大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给予记大功:

(1)节约物料、资财或能源,降低成本有突出成绩者;

(2)在意外事故中,奋勇抢救人员财物,使公司缺失明显减少者;

(3)建议实施使公司获得重大收益者;

(4)关于徇私舞弊或其它有害于公司利益之行为(事件)能先行举报或防止,能减免公司重大缺失者;

(5)开发的新产品经上市后,使公司有庞大收益者;

(6)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爱护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有显著功绩者;

(7)爱护财经纪律,事迹突出者;

(8)在公司产品认证、考核以及重大外事活动中表现突出者;

(9)一年内累计记功三次者;

(10)其他有专门奉献者。

第六条奖励方式

职员的奖励采纳书面通报、荣誉证书、开表彰会等方式。并可对被夸奖、嘉奖、记功、记大功者分别发放2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的奖金。事迹专门突出经研究可酌情增加奖金金额。记功及以上奖励记入本人人事档案。对同一人同一事件还有其他奖励的,该奖金不能重复发放(可任择其一)。

第三章惩戒规定

第七条惩戒分类:职员惩戒分为书面批判、警告、记过、记大过、解除劳动合同等五种。

第八条惩戒标准

1、书面批判。职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司给予书面批判:

(1)工作期间吃东西、嬉戏打闹、喧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情况,情节轻微者;

(2)有迟到、早退行为或提早做下班预备者;

(3)不按规定着装或佩带职员卡者;

(4)工作时刻私自会客或擅离工作岗位者;

(5)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作业规定但未造成缺失者;

(6)工作期间阅读与业务无关书报者;

(7)无故不参加公司集体活动和公司培训者;

(8)无故缺席公司会议或者开会无故迟到者;

(9)白费物料数额较小者;

(10)接待来宾、客户有失礼节者;

(11)上级对下属行为督察不严,下属显现工作失误者;

(12)工作时刻谈天或办理个人私事者;

(13)未交接班或交接未完即先行下班者;

(14)扰乱公共卫生,乱扔果皮纸屑,随地吐痰者;

(15)职员连续旷工2日以上(含2日),部门负责人未及时上报者;

(16)其他同类的过失,严峻性与以上过失、过错相近者。

2、警告。职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司给予警告:

(1)未经许可擅自翻阅公司隐秘文件、报表、设计图样或技术资料者;

(2)工作期间消极怠工者;

(3)虚报事实或不按规定抄填记录者;

(4)不服从正常工作安排者;

(5)未经承诺带外人入场参观或擅自拍照者;

(6)未经批准擅自驾驶公司机动车辆者;

(7)工作考核中没有按照公司制度执行,且有偏袒行为者;

(8)不配合工作导致他人投诉者;

(9)在工作时刻,擅自兼职者或请别人代岗者、代别人岗者;

(10)一月内累计旷工两天者;

(11)一年内累计书面批判三次者;

(12)其他同类的过失,严峻性与以上过失、过错相近者。

3、记过。职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司给予记过:

(1)不服从工作安排,且顶撞上级者;

(2)无故未能如期完成上级交办的临时重大工作任务而阻碍正常工作、生产者;

(3)无故不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检查且态度恶劣者;

(4)有不良嗜好或因行为不端造成不良阻碍或者使公司受到损害者;

(5)遇专门事件躲避者;

(6)同意客户招待、大额礼品未向领导如实报告者;

(7)擅自动用消防器材者;

(8)下级有违规行为掩而不报者;

(9)工作不负责任,产生废品或损害设备,白费原材料,造成经济缺失者;

(10)工作时刻打瞌睡、打牌、打电脑游戏或从事其它不正常活动者;

(11)酗酒滋事阻碍秩序或上班前喝酒过多阻碍工作者;

(12)在禁烟地区吸烟或引火者;

(13)其他同类的过失,严峻性与以上过失、过错相近者。

4、记大过。职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司给予记大过:

(1)欺上瞒下,情节严峻者;

(2)对同事挟制、诬告、诽谤者;

(3)因玩忽职守、渎职或违章指挥,引起人员伤残或财物缺失者;

(4)滥用职权,不执行有关规定,损害职工或公司利益者;

(5)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情节严峻者;

(6)在公司分配财物过程中徇私舞弊者;

(7)唆使他人威逼上级,妄图干扰厂务,或引发同事间不愉快之事发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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