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性就业难引发的思考和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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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性就业难引发的思考和解决对策

人力资源管理

一、序论

联合国发布的《墨西哥宣言》中指出:“男女平等是指男女的人格尊严和价值平等以及妇女权利、机会和责任的平等。“把男女平等作为我国一项基本国策”是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我国对国际社会的承诺。这其中,又尤以就业方面的男女平等问题最为突出,成为我们国家重点解决的问题。

然而时至今日,在我国各大行业,对于就业平等的问题,依然存在,男女就业不平等的问题,已成为我国就业问题中一个突出的矛盾。解决这个问题,已经显得刻不容缓、迫在眉睫。

本文诣在通过探讨我国女性的就业的发展过程以及所面临的困难,探索女性就业中出现的的性别歧视问题,从而找出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女性就业歧视带来的压力的解决方案。

二、女性就业难的现状及其原因

(一)女性就业现状

1、美国女性就业情况发展概述

美国的性别歧视历史由来已久。自殖民时期以来,性别歧视就盛行美国各角落。从历史上看,美国传统上对妇女的歧视,起源于英格兰的习惯法,即男女结为夫妇,由丈夫代表妻子。于是,性别歧视借助于文化而代代相传。当这种歧视成为一种群体的共同观念时,就会沉淀在这个群体的深层文化结构和心理结构之中,形成特定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信念、信仰和心理状态,并以道德、习惯、风俗、传统,甚至法律形式等延续下来。性别歧视就是这样一种群体偏见,由于偏见的持有者和对象都是群体,因此性别歧视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只是经过人民社会运动的长期冲击,同时也为了把人民的斗争(包括妇女运动) 纳入资本主义的宪政轨道,以保持资本主义社会秩序和稳定,美国政府才从立法、司法和行政上对种族歧视和性别歧视等加以限制,逐步修正合众国宪法中的歧视性内容,修正往昔的歧视性法律和宪政法规。也正是由于人民斗争的推动,原为白人男子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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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的特权才逐步缓慢地、部分地转化为广大人民可以享有的平权。

在早期的殖民时期,美国的资产者就已初步形成了资产阶级的人权政治思想。尽管《独立宣言》中声称“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享有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但在当时立国先贤者的心目中“人”既不包括黑奴,也不包括妇女。妇女是男人的附属品。就这样《独立宣言》和合众国宪法肇始了美国人权政治的双重传统,首先是象征性的人权政治传统,抽象地阔谈自由平等;其次是实质性的人权政治传统,坚持阶级间、种族间和性别间的不平等,乃至政治上、社会上、经济上和教育文化上的不平等。同一时期的其他法规,如马萨诸塞1641年的《自由法规》、1648年的《马萨诸塞法律和自由》以及纽约1683年的《自由和特权宪章》等,都具有阶级性和种族性,是歧视女性的,维护了殖民地白人男子有产者的权利,是以广大妇女和贫穷白人男子以及黑人丧失权利为代价的。

早期的美国的最高法院也同样漠视妇女的权利。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在相当长时期内对于黑人和妇女只是一纸空文。1873年,最高法院对“布拉德韦尔诉伊利诺斯州”案裁决,妇女不得从事律师职业,反映了最高法院的性别歧视。此外, 最高法院在1875年借口依据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把妇女排除在选举权等政治权利之外。1948年还禁止妇女当酒吧招待,仅酒吧店主的妻女不在此列。这是在雇佣上对妇女的极端歧视。

直到60年代群众性的民权运动兴起,震慑了美国政府,才逐步在立法和司法上修正了政治、社会领域中的性别歧视和其它歧视。1964年的民权法案明文规定禁止基于性别的不平等待遇,妇女可以进入历来被男人们垄断的学术界、企业界、医学界、法律界、新闻界、政界、军界等领域。目前,妇女在美国劳动大军中所占的比例超过46%。近年来,确实已有越来越多的妇女进入了大学、法律、医学、管理等传统上由男子一统天下的领域。战后随着女性就业大潮的到来,美国女性就业的情况出现了显著变化。白人女性的就业人数已经从1955年的1788.6万人增加到1990年的4555.8万人,占妇女就业总数的80.3%;有色人种女性的就业也有了明显的提升,从1975年的424.7万人增加到了1986年的625.5万人。值得注意的是,有色人种女性白领的比例,在1964年为23%,到1970年上升到38%,1974年升至42%。1981年有色人种女性的这个百分比上升到46%。到1980年,在医学、建筑学、管理、科学、机械等领域,黑人妇女就业比率和

男子几乎相当。在所有的黑人科学家中,黑人妇女超过33%占黑人的77%,另外15%的有色人种女性从事数学科学。这些数字表明,女性的解放运动对于女性就业,有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2、国内女性就业发展概述

由于我国建国相比美国较晚,且本身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故国内女性就业情况主要以劳动参与率的图表来叙述。

劳动参与率是同劳动力供给关系非常紧密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衡量、测度人口参与社会劳动程度的指标,它的含义是指在一定范围内的人口中劳动力所占的比率。由于我国把农村妇女劳动力视作个体经营者,所以女村妇女劳动力的劳动参与率没有办法得到确凿的数据,因此在这里仅计算分析了城市女性劳动参与率。在计算城市女性劳动参与率采用的公式是:城市女性劳动参与率=城市女性经济活动人口/城市女性劳动年龄人口*100%

其中,女性所占的失业比重为0.51,取1997年、1999年、2001年和2003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中城市女性已登记在案的失业人数和城市中已登记在案失业人数相除的平均数。除此之外,由于直到1986年,我国才真正开始推行以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以及建立失业保险体系为标志的体制改革,而2011年以后的人口年龄结构数据还不可获得,所以我们选取的样本范围为1986年至2011年。另外还需要说明一点,由于城市中女性的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岁,所以女性的劳动年龄选取为十五~五十四岁。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人口统计年鉴》数据整理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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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1986-2007年城市女性劳动参与率相关数据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10》

其中:CE(万人):城市从业人数

FEP(%):年底女性从业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比重

CU(万人):城市登记失业人数

CP(万人):城市总人口

FPP(%):15-54岁女性在全国人口的比重

表二:我国女性历年劳动参与率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10》

根据对我国女性劳动参与率的相关的数据对比可看出,性别问题是影响女性劳动参与的最直接的原因。特别是对如今受过良好教育的女性而言,她们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劳动生产率与水平的男性不相上下。但是,因为性别的缘故而被雇主歧视,从而在就业机会、薪资福利和岗位晋升等方面都受到影响。

(二)女性就业难的原因

1、传统观念造成的性别误解

在现阶段的我国,“男主女辅”的传统意识仍然存在。第一,在人们的主流印象中,为家庭付出的主要任务应该由男性承担。因此,就业就自然而然地成了以男性为主导的单性别活动,将为数不多的就业机会或者薪酬更为丰厚的工作岗位为男性预留则变成一种“常态”。第二,社会女性的定位认识不清。主流观点仍然把女性定义为屈尊于在男性的评价体系之下。女性应该按照男性的审美习惯、兴趣爱好来进行自我改变。因此,社会将女性的价值仅仅限制在以外表为主的方面上;从而引导女性将兴趣定格在以增强外观感受的事物上;最终将女性的存在意义限制辅助角色上;将女性与男性的关系界定在依顺、服从、服务和性吸引上等等。第三,在儿童早期的性别教育方面,社会过多地向女性灌输女性应该更注重家庭而非事业的观点,这种观点在我国的中小城市以及偏远农村地区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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