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124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 财库[2011]1号

合集下载

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和清理规范其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和清理规范其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和清理规范其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6.10.08•【文号】审财发[1996]279号•【施行日期】1996.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预算外资金管理正文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和清理规范其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审财发[1996]2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目前,清理检查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工作已进入重点检查阶段。

为了切实做好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的重点检查及对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帐户的清理规范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其在国库以外设立的各种帐户(含在预算外管理的各项资金开设的帐户)进行认真清理,并按照附表一如实填报“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银行开户情况调查表”,该表由填报单位报送同级审计部门。

二、各级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按照附表二认真填报“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银行开户情况表”。

该表由填报单位将一式二联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人民银行将其中一联送交同级审计部门。

三、各级审计部门在收到财政部门和银行填报的报表后,要严格保守秘密,及时认真地核对和分析,在此基础上,按照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清理检查的范围、内容和重点,分帐户逐一清理检查财政部门有关帐、表、单、册。

审计部门对有疑问帐户的查询,有关开户银行应积极配合。

人民银行分支行对财政部门开设帐户的种类、性质进行分析,并按照《银行帐户管理办法》逐步加以规范。

四、各级审计部门要将这次清理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银行开户的情况逐级汇总,按照附表三汇总填报,并于今年10月底前向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作出专题报告。

当前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管理比较混乱,银行开户也过多过滥。

这个问题不仅造成了国家财政资金分散和分配秩序混乱,而且助长了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也不利于加强管理和监督。

财政部关于开展2011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开展2011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开展2011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11.29•【文号】财驻川监[2011]143号•【施行日期】2011.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开展2011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财驻川监[2011]143号)各在川中央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日常审批管理与年检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08]299号)规定,我办定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对在川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年检。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在川中央预算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严格按照《补充通知》规定,于2012年1月31日前将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含所属非法人机构及代管、挂靠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填制《2011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并附电子文档报我办。

在川中央二级预算单位应同时报送本级预算单位账户年检材料和在川二级以下的基层预算单位汇总年检材料。

二、各在川二级预算单位在做好本级银行账户年检上报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所属基层预算单位账户年检上报的指导督促,做好汇总工作,确保2011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需向我办备案而没有办理备案手续的在川中央预算单位务必于2011年12月25日前将需备案的账户报送我办,逾期未报的在年检中将视为不合格账户。

四、我办将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和《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于2012年4月30日前对在川中央预算单位上报的账户进行审核并签发年检结论和年检处理决定。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2.15•【文号】财社[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整改意见》(财库[2011]17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保专户)管理,切实保证纳入社保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社保专户清理整顿工作。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要求,分散在财政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的财政专户必须在2011年年底前全部转归到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

2011年以来,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

在核查工作中,社保专户管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进一步规范和解决。

规范社保专户管理,是维护财政资金安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制度性、机制性措施。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认清形势,顾全大局,严格按照财办[2011]1号和财库[2011]171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社保专户移交、清理、归并工作。

二、明确社保专户归口管理后的职责划分。

近年来,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努力下,社保专户管理不断完善和规范,制定了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规程等一整套规章制度,保证了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安全运行和国家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

社保专户实行归口管理后,地方各级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国库部门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加强沟通协调,做好移交后的衔接工作。

按照“管钱”、“管事”分开的原则,财政国库部门主要负责做好账户管理(包括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管理工作,并按月按险种向财政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本级社会保险基金国库征缴入库当月数和累计数以及社保专户收支相关数据;财政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做好预算指标下达、用款计划审核、业务台账记录、财务管理等工作。

财政部关于编制2011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编制2011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编制2011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11.11•【文号】财库[2011]150号•【施行日期】2011.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编制2011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2011年11月11日财库[2011]15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1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编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狠抓预算执行管理,圆满完成2011年预算任务(一)扎实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国民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增长。

前三季度,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9.4%,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4.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7%,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4.9%,进出口总额增长24.6%,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上涨5.7%,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同比上涨7%,1-8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增长28.2%。

在此基础上,预算执行情况良好。

1-9月累计,全国财政收入81663亿元,同比增长29.5%,财政收入增长较快,是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物价水平上涨、企业效益较好等因素的综合反映;全国财政支出69481亿元,同比增长27.5%,完成预算的 69.3%,预算执行进度比上年明显加快,各项重点支出得到有效保障。

(二)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大力组织财政收入。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政府性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函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政府性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函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政府性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2000.07.10•【文号】计办价格[2000]508号•【施行日期】2000.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政府性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函(计办价格〔2000〕508号2000年7月10日)国防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部,环境保护总局、民航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冶金工业局、国家林业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轻工业局、国家纺织局、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国家粮食局,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办公厅(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落实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关于清理整顿各类政府性建设基金的决定,适应加入WTO后我国对基础产业等行业投资政策的调整,决定对中央、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政府性建设基金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整顿范围。

政府性建设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凭借行政职权以征收、提取、价外附加、税费附加等各种形式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筹集建立的,目前仍在收取的,专门用于建设的各种名目的基金(附加、附加费等)。

二、清理整顿方式。

国务院及其所属职能部门批准设立的各项建设基金,由我委牵头,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负责清理整顿;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批准设立的各项基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牵头,会同财政厅(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清理整顿。

清理整顿工作采取条块结合、分工负责,先清理登记,逐项审核,后整章建制,规范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方式进行。

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按《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政府性建设基金登记、审核表》(见附件一)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政府性建设基金登记、审核表》(见附件二)要求认真填写,并于9月1日前分别报送我委和财政部汇总。

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工作重点抽查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工作重点抽查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工作重点抽查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6.21•【文号】财库[2011]84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工作重点抽查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1]1号)有关要求,财政部检查组将于2011年7月对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进行重点抽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抽查对象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本级,以及所属部分地(市)财政局、县(区)财政局、乡(镇)财政所。

二、抽查内容抽查内容包括8个方面:一是清理整顿工作组织领导方面;二是专户管理制度建设方面;三是专户清理撤并方面;四是专户归口管理方面;五是专户资金规范管理方面;六是开户银行选择方面;七是专户定期报告和检查方面;八是专户档案管理方面。

抽查具体事项详见附表。

三、抽查方法(一)听取汇报。

听取省级财政部门关于本地区清理整顿和规范财政专户工作的落实情况,包括工作开展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财政专户长效管理的工作思路等。

(二)现场检查。

重点检查财政专户设置及资金安全运行管理情况,检查资料包括:财政专户开户文件依据,开立、变更、撤销专户的审批文件,与开户银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相关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电子数据;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存款余额、对账单;财政专户管理制度文件,清理整顿工作方案、文件通知,专户归口管理工作计划等。

(三)问题确认。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编制检查工作底稿,交被检查对象签署意见,对事实予以确认。

(四)交换意见。

对每个地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与省级财政部门交换意见,并提出初步检查意见和建议。

(五)问题处理。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几年来,随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级财政部门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仍有一些地方存在认识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是财政部门的核心基础性工作,是有效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政策效率、维护财政资金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制度性、机制性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做到防微杜渐、常抓不懈。

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财政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扎实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资金管理程序规范、责任明确、权力透明、监督有力。

二、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非税收入收缴改革方案与规划,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确保2012年底前将改革落实到所有执收单位和所有非税收入项目。

要进一步优化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在取消执收单位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的基础上,实现非税收入直接上缴财政,逐步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提高信息化技术在收入收缴管理方面的应用水平。

要建立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按照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原则,将所有非税收入纳入统一的收缴管理体系。

2024年治理整顿财政专户方案

2024年治理整顿财政专户方案

2024年治理整顿财政专户方案____年治理整顿财政专户方案一、背景自2019年起,我国财政专户制度逐渐发展成熟并在全国推行。

财政专户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财政资金管理提供了更加规范和透明的机制,有效防止了财政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在财政专户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包括专户管理标准化程度不高、过多的专户管理机构、专户间资金交互不畅等。

为此,需要在____年对财政专户进行治理整顿,进一步完善和优化财政专户制度。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通过治理整顿财政专户,实现专户管理标准化、资金流动顺畅、风险控制有力,促进财政资金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2. 原则(1)规范性原则:建立标准化的财政专户管理模式,确保专户运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2)合理性原则:科学评估专户的设立和使用,保持专户规模和数量适度。

(3)透明性原则:公开财政专户的信息,加强专户的监督和审计,提高专户的透明度。

(4)风险控制原则:建立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机制,有效控制专户的风险。

三、治理整顿措施1.标准化专户管理(1)建立标准化财政专户管理指南,明确专户的设立和使用条件、程序和要求。

(2)加强专户管理机构的培训和专业能力提升,推动专户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3)制定专户管理规章制度,明确专户的账务处理、资金运作和财务报告等方面的要求。

2.优化专户结构(1)对已设立的专户进行清理和整合,合并相同性质或功能相似的专户,减少专户的数量。

(2)对存在隐患和风险的专户进行核查和整改,确保专户安全可控。

(3)建立专户设立的审批机制,严格把关专户的设立条件,防止专户设立过多和乱象。

3.强化专户监督(1)加强对财政专户的日常监督,定期开展专户的审计和检查,确保专户的规范运作。

(2)建立专户监督平台,实现专户信息的共享和交流,加强专户的跨部门协调和联动。

(3)加强对专户账户的监控和审查,防止专户资金被挪用和滥用。

4.提升专户信息化水平(1)推动财政专户的信息化建设,实现专户的电子化管理和数据互联互通。

治理整顿财政专户方案

治理整顿财政专户方案

治理整顿财政专户方案治理整顿财政专户方案财政专户是指为了管理特定用途或特定资金而设立的专门账户。

在我国财政领域,财政专户被普遍用于管理政府资金,财政专户的设立体现了政府管理的责任和透明度,也能有效地提升财政资金的利用效率。

然而,在财政专户管理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隐患。

因此,制定一套完善的治理整顿财政专户方案是十分必要的。

一、财政专户管理存在的问题和隐患1. 财政专户使用不规范、管理不规范。

在一些地方和单位中,财政专户的资金常常被挪用、滥用、截留等不规范操作,导致财政专户的本来目的被扭曲。

2. 财政专户权限不明确、责任不清晰。

财政专户的管理者和使用者之间缺乏权责分明的管理制度,使得财政专户成为被滥用和违规操作的场所。

3. 财政专户监管不到位。

在很多地方和部门中,财政专户的监督管理不够严格,导致财政专户的资金安全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二、治理整顿财政专户的方案1. 建立财政专户的使用说明。

制定一份详细、全面的财政专户使用说明,明确财政专户的开立时间、使用范围、核算标准等规定。

同时还应设定财政专户管理的相关流程。

2. 加强财政专户的规范管理。

建立一套全面、一致的财政专户管理规范,规范财政专户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权限,并将高风险财政专户纳入风险排查和管控范围。

3. 完善财政专户的信息系统。

建立完善的财政专户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流程信息化管理,提高财政专户管理的效率和精度。

4. 强化财政专户的监管和信息公开。

建立一套有效的财政专户监督管理机制,健全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财务结算、审批管理等流程,同时还应实现对财政专户信息的公开、公示。

三、治理整顿财政专户方案的实施1. 多部门联动,共同推进财政专户治理整顿工作。

由财政部门牵头,与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合作,形成良好的工作合力。

2. 着重治理一些高风险财政专户。

制定风险分级评估制度,对于高风险财政专户进行重点监管和整顿。

3. 加强对财政专户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继续清理整顿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通知

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继续清理整顿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通知

监察部、财政部、⼈民银⾏、审计署关于继续清理整顿中央⾏政事业单位银⾏账户的通知⽂号:监发[2002]5号颁布⽇期:2002-10-18执⾏⽇期:2002-10-18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严格控制并规范⾏政事业单位的银⾏账户,是加强预算管理、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的基础性⼯作,也是强化资⾦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

2001年,监察部、财政部、⼈民银⾏、审计署根据《关于清理整顿⾏政事业单位银⾏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件精神,对中央⾏政事业单位银⾏账户进⾏了清理整顿,并且对重点单位银⾏账户⾃查⾃纠情况进⾏了专项检查,取得了较⼤成效。

但在检查中,也发现⼀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有的单位⾃查⾃纠不积极,漏报、瞒报银⾏账户,个别单位漏报账户数竟达⾃查上报数的2倍;各单位⾃查⼯作当中普遍存在对违规开设和多头开设的银⾏账户撤并⼒度不够、撤并率偏低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重点检查后要求单位撤并的账户占总撤并数的40.60%;银⾏账户未在单位财务部门统⼀管理、资⾦未纳⼊单位法定账簿核算和会计基础⼯作管理混乱等现象依然存在。

从总体来看,中央⾏政事业单位银⾏账户过多过滥的现象虽然得到了遏制,但是还不够彻底。

党中央、国务院对⾏政事业单位银⾏账户清理整顿⼯作⾼度重视。

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作会议对清理整顿银⾏账户都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这两个会议精神,按照李岚清副总理2002年3⽉18⽇和9⽉3⽇在财政部⼯作汇报中的有关批⽰,今年将在2001年银⾏账户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继续对中央⾏政事业单位银⾏账户进⾏清理整顿。

现就有关⼯作提出如下意见:⼀、清理整顿的范围和⽬的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是中央⾏政事业单位(包括本级及所属⾏政事业单位)和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在各商业银⾏及其他⾦融机构开设的所有账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关于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工作的全面部署和要求(财库[2011]1号、新财库[2011]6号),今年3月份以来,各地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积极开展财政专户自查清理工作,对现有财政专户设置及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清理自查和整顿。

从自治区核查情况看,许多地县撤并不合规专户力度较大,规范、完善了专户设置和资金管理制度、具体操作程序,取得了明显工作成效。

为进一步做好此次专户清理整顿工作,切实做到全面清理、不留死角,通过规范管理和加强制度建设,有效防范资金风险,结合自治区财政专户核查工作中发现的突出情况和问题,现就有关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要求:一、各类财政专户要统一归口同级财政国库部门管理。

目前专户仍分散在财政相关职能部门,尚未转归国库部门管理的地州市(县市区),要尽快制定归口工作计划,明确具体归口时间,并最迟于2011年年底前落实到位。

二、新开设财政专户,应符合中央、自治区设置财政专户的要求,即要经国务院、财政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财政部门正式文件批准后才能开设。

此次清理整顿保留的财政专户中,无上述开户依据的要一律撤销。

由于管理或改革等工作需要确需保留以及今后新开设无上述有效文件依据的财政专户,均以正式文件向自治区财政厅上报核准,经审批后方可保留或开设,否则视为违规账户。

要进一步健全和规范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等审批程序,杜绝专户开立政出多门、标准口径不统一的问题。

治理整顿财政专户方案

治理整顿财政专户方案

治理整顿财政专户方案一、背景分析近年来,我国财政领域存在一些不规范、不透明的问题,财政专户管理混乱、职能重叠,资金使用不够规范、效率不高。

为了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需要进行治理整顿。

本方案旨在通过整顿财政专户,推进财政管理和资金使用方式的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财政收支平衡,促进经济发展。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建立规范、高效、透明的财政专户管理体系,促进财政资金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2. 原则:(1) 纳入整体规划:将财政专户管理纳入国家财政管理体系整体规划,实现统一管理和监督。

(2) 规范操作程序:建立起科学、规范、透明的财政专户管理制度。

(3) 资金监督审计:加强财政专户资金监督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4) 强化风险防控:建立健全财政专户风险防控机制,避免资金滥用、挪用等问题。

三、治理整顿政策和措施1. 清查整顿财政专户:对全国范围内的财政专户进行清查,建立清查台账,明确归口管理责任,规范资金使用、收支管理、账务核对等流程,严禁私设财政专户。

2. 设立统一专户系统:建立统一的财政专户管理系统,实现专户的统一管理、规范操作和信息共享。

通过寓公于私,建立起与普通账户的有机结合,推动财政专户的规范管理。

3. 设置专户监督机构:设立财政专户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财政专户的设立、管理和操作,加强对财政专户的监督与管理,防止资金滥用、挪用等问题的发生。

4. 强化财政专户审计:按照审计机关的授权,加强对财政专户的审计工作,确保财政专户的资金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惩财政专户资金滥用、挪用等行为。

5. 加强财政专户信息披露:建立起财政专户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公开财政专户的资金收支情况、资金用途、账户余额等信息,提高财政专户操作的透明度。

6. 完善财政专户管理制度:制定财政专户管理制度,明确财政专户的设立和撤销、资金使用和管理、账务核对和报告等流程,规范财政专户的操作。

治理整顿财政专户方案

治理整顿财政专户方案

治理整顿财政专户方案治理整顿财政专户方案财政专户是政府为了方便管理资金而建立的一种专门账户,一般用于部门或项目资金的管理,是政府公共财政管理的核心之一。

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管理,财政专户成为了一些地方政府进行财政违法乱纪的重要工具,存在着滋生腐败的隐患。

因此,治理整顿财政专户已成为当前加强财政管理的必要措施之一。

治理整顿财政专户的意义在于完善财政管理体制、提高政府财政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度、保障财政专户的合规经营。

而想要实现有效治理财政专户,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治理整顿方案。

一、全面摸底财政专户现状治理整顿财政专户的第一步是全面了解财政专户的现状,包括开设财政专户的部门、数量、存量、资金规模等细节。

只有对于财政专户现状有一个充分的了解,才能制定出更加科学可行的治理整顿方案。

二、建立专户管理制度治理整顿财政专户的关键在于建立专户管理制度,做到顶层设计和制度建设相结合。

建立专户管理制度,要在法律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下科学实现对财政专户的分类管理、统一监管和专项审计。

制定相关制度标准,包括开户审批程序、账户使用管理、预算管理、资金动用监管等多方面,做到事事有据可循,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有力。

三、切实加强财政专户的监督管理培育、保护和完善财政专户是财政工作的基本任务。

专户管理部门要全面检查评估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使用财政专户的情况,实施一定规模以上的财政项目要进行公开招标,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

加强对专户开支的审查,对于财政专户滥发、乱用、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从严处理。

同时,要逐步完善专户使用的跟踪制度,记录财政专户资金流动情况,并确保无账可挂,防止发生“隐性债务”造成的财政风险。

四、提高财政专户管理人员的素质财政专户管理人员应具有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经济素质等多方面的素质,不仅要有能力管理好财政专户,还要具备较高的审计经验能力和财务管理能力。

政府要通过加强专户管理人员的培训、学习和评估来提高财政管理人员的素质,使他们具备政策意识、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更好地做好财政专户的管理工作。

治理整顿财政专户方案

治理整顿财政专户方案

治理整顿财政专户方案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财政专户被设立和使用,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保险基金、教育事业发展基金等。

但是,由于财政专户的管理和监督存在不足,一些专户资金被滥用,滋生腐败问题,导致财政专户的作用受到限制,使得财政支出使用效益不佳,政府公信力受到损害。

因此,为构建清廉的政府,亟需治理和整顿财政专户。

二、目的本方案旨在加强对财政专户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财政专户的设立和使用,防范腐败风险,确保财政专户资金使用合规,提高政府公信力,促进政府效能提升。

三、内容(一)加强财政专户的管理和监督1.责任明确。

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对财政专户的监管职责,加强协作,确保监管无漏洞。

2.加强风控体系建设。

财政监审机构要建立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财政专户的内部控制和审计。

3.优化资金监管。

制定详细的资金监管规定,完善专户的账户管理、资金流转和备用金的使用等制度。

4.加强对专户收支的核对。

加强对专户的收支核对,对不符合法定用途的收支进行纠正,并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二)规范财政专户的设立和使用1.规定设立条件。

严格规定财政专户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对于已设立的财政专户进行清理,避免乱设专户。

2.加强审批程序。

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对专户的设立、修改、合并及撤销进行审批,确保程序规范。

3.加强财务管理。

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会计档案,加强会计核算和审计工作,确保专户资金使用的安全和合理。

4.加强信息公开。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开财政专户的相关信息。

(三)防范腐败风险1.加强对专户工作的监督。

加强对专户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对有关人员的行为进行追责。

2.加强专户工作人员的管理。

建立专户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和考核机制,定期对专户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3.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惩戒。

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惩戒力度,制定相应的纪律处分和法律责任。

四、实施方案1.加强部门间协调。

财行〔2011〕1号 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财行〔2011〕1号 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计厅(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审计署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附件: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财预〔2000〕1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专项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为保证地方审计机关完成审计署统一组织或者授权审计项目、支持中西部地区审计机关审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审计人员培训以及缓解中西部地区基层审计机关经费困难等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经费。

第三条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坚持统一管理、专项申请、逐年核定、专款专用的原则。

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各省)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提出专项经费申请,中央财政审核下达。

专项经费一经下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者抵顶地方财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审计工作经费。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财政部是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会同审计署制定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二)会同审计署审核各省上报的审计专项补助经费预算申请;(三)按照因素法审核下达审计专项补助经费;(四)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省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审计署协助财政部分配和管理审计专项补助经费,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核地方审计机关承担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或者授权审计项目的项目数量,并提供相关因素;(二)会同财政部对各省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实施方案

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实施方案

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实施方案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财政专户的管理,堵塞财政专户资金安全管理漏洞,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对全市财政专户开展一次清理整顿工作。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组织领导成立什邡市财政局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肇梧局党组书记、局长副组长:曾明忠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柏林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黄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成员:田亨富龙顺兵邱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库科(支付中心),曾明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监督科、国库科(支付中心)、预算科抽调专人负责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具体工作。

二、清理整顿依据、范围和任务(一)清理整顿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财办202*12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202*71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财政国库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202*115号)、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财办202*3号)、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川财库202*22号)、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的通知等有关制度规定。

(二)清理整顿范围202*年底保留的所有财政专户。

(三)清理整顿任务全面清理检查财政专户情况,对财政专户设置和资金管理中不符合规定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并建立健全财政专户规范管理长效机制,实现财政专户管理的精简、统一、规范、高效。

二、清理整顿方法与步骤清理整顿财政专户,采取自查与局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工作领导小组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具体分两个阶段:(一)局相关科室、各镇(街道办)自查清理阶段(202*年3月-4月)。

局相关科室、各镇(街道办)要对照清理整顿工作任务对所管理财政专户进行全面自查和整改。

整改内容包括:撤销无国务院、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财政部门有效文件依据的财政专户;撤并一年内未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财政专户,以及同类或相似性质资金开设的多个财政专户;将财政专户中应上缴国库的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纠正违规将国库资金调入或采取“以拨作支”方式转入财政专户的做法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急件财库〔2011〕1号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专户是有效管理财政性资金的重要载体,是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财政专户管理是否规范直接影响资金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近年来,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加强和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目前地方财政专户管理中仍然存在专户过多、过乱、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财政专户的管理,堵塞财政专户资金安全管理漏洞,财政部决定全面开展一次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整顿依据、范围和任务(一)清理整顿依椐。

《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财办[2006]12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2006〕71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财政国库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115号)、《财政部关于全面加强地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20 09]12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等有关制度规定。

(二)清理整顿范围。

2010年底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保留的所有财政专户。

(三)清理整顿任务。

全面清理检查本地区财政专户情况,对财政专户设置和资金管理中不符合规定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并建立健全财政专户规范管理长效机制,实现财政专户管理的精简、统一、规范、高效。

二、清理整顿方法与步骤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采取地方各级财政自查清理与省级财政对下级财政核查、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具体分四个阶段:(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自查清理阶段〈2011年1月- 5月〉。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照清理整顿工作任务对本级财政专户进行全面自查和整改。

整改内容包括:撤销无国务院、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财政部门有效文件依据的财政专户;撤并一年内未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财政专户,以及同类或相似性质资金开设的多个财政专户;将财政专户中应上缴国库的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纠正违规将国库资金调入或采取“以拨作支”方式转入财政专户的做法。

要明确财政专户归口管理工作方案和时间表,请务必于2011年底前将分散在财政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的财政专户转归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等等。

(二)省级财政部门组织核查阶段〔2011年6月〕。

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对所属地(市〉、县(区)级、乡(镇)级财政自查清理情况进行全面核查。

核查内容包括: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清查整顿财政专户的工作是否得力;是否存在漏报、隐瞒财政专户情况;违规设置的财政专户是否全部予以撤并;财政专户管理制度和专户资金运行内控管理机制是否健全;财政专户是否按要求转归财政国库部门管理,暂未转归的是否制定了转归时间(三)财政部组织重点抽查阶段〔2011年7月〉。

财政部组织对部分省市财政专户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抽查,具体抽查方案另行通知。

(四)健全完善制度阶段(2011年8月-12月〉。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结合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建立健全财政专户管理制度以及相关资金管理制度和基础性工作规范,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长效机制。

主要包括: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等的审批管理程序,财政专户转归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后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制度,国库与财政专户之间资金调度管理制度,财政专户资金运行内控管理,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管理制度,档案资料保管制度,财政专户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和财政专户管理情况检查制度等。

三、清理整顿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组长、财政国库部门和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具体牵头、财政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工作小组,周密制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扎实有序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二)加大工作力度。

要按照全面清查、彻底整改的原则,对财政部门内部每个职能部门管理的所有财政专户进行逐一清理,对财政专户资金运行管理的每个环节进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

对清查出的问题要坚决予以整改,确保清理整顿工作不走过场。

(三)抓好指导监督。

县以上财政部门在做好本级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的同时,要切实抓好对下级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工作,及时掌握清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

对行动不积极,整改不力,敷衍应付的地方,要通报批评。

省级财政在组织对下级财政部门检查当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并督促整章建制,完善制度。

(四)按时上报材料。

2011年6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要将全省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工作情况报告,连同填写完整的《财政专户基本信息表》(附件1〉、《财政专户汇总统计表》(附件省本级((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落实情况表》〖附件3〉、《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落实情况汇总表》(附件4〕,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财政部(国库司、监督检查局》,同时通过财政部内网邮件系统报送电子文档。

2012年1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国库司)报送财政专户管理年度报告时,需要一并报告财政专户归口管理情况和制度建设情况。

联系人:财政部国库司冯源电话:************传真*************邮箱:冯源/国库司/MOF@MOF附件:1.财政专户基本信息表2.财政专户汇总统计表3.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落实情况表4.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落实情况汇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主题词:清理△整顿财政专户通知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财政部办公厅印发30份 2011年1月27日印发财政专户基本信息表附件1 :单位、印章:负责人:审核人:经办人:年月日注:1.本表由省级、地(市)级、县(区)级、乡(镇)级财政部门分别填写。

1.本表填列范围是2010年底保留的所有财政专户。

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不属于财政专户。

3丨相关财政专户中的资金用于定期存款的,定期存款作为相关财政专户存款余额的一部分,不反映为单独的财政专户。

1 “管理部门”栏,锴级、地(市)级、县(区)级财政部门填写具体管理相关财政专户的处、科、股,乡(镇)级财政部门填写财政所的名称。

15. “核算内容”栏,填写专户核算的资金性质,如粮食风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世界银行贷款贫困地区林业发展项目资金等。

“幵户时间”栏,填写专户开立的年份。

’、1.“开户文件依据”栏,填写幵立该账户所依据的文件及文号。

根据国务院、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财政部门正式文件批准的,分别填入“国务院文件”、"财政部文件”、“省级人民政府文件”、“省级财政部门文件”栏:不属于上述类别的,填入“其他”栏;没有开户文件依据的,在“其他”栏中填写“无”。

队“资金余额”栏-填写2010年12月31日该专户的资金余额,包括定期存款资金.外币资金根据2010年12月31日市场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1 “清理整顿情况”栏,2011年6月底该专户的处理情况。

其中,“撤并或保留专户”栏填写“己撤户”或“保留”;“上缴或退回资金”栏填写己上缴或将违规调入到财政专户的资金退回国库的金额。

注:1.本表由省、市级财政部门填写。

2丨本表反映2010年底全窗各级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汇总情况.以及2011年1月一6月清理整顿情况。

根据畨本级和地(市)级、县(区)级、乡(镇)级财政部门《财政专户基本信息表》相关信息、进!7统I”卜。

3口-辖市所辖&&@、县填列在“地(市)级”,所辖县级区、县填列在“县(区)级”;计划单列市本级填列在“省级”,所辖区县填列在“县(区)级”:地级市所辖区填列在“县(区)级”:相当于县级的市填列在“县区级”。

4丨“专户数量合计”栏.填写截至2010年底仍保留的财政专户数。

“撤并专户数”栏,填写截至2010年底仍保留的财政专户中,在2011年1月一6月被撤并的财政专户数,根据《财政专户基本信息表》中“撤并或保留专户”栏相关信息进行统计。

6 “保留专户总数”栏,填写截至2010年底仍保留的财政专户中,尚未被撤并的财政专户数,根据《财政专户基本信息表》中"撤并或保留专户”栏相关信息进行统计。

“保留、户总数”栏与“撤并专户数”栏之和应等于“专户数量合计”栏。

1.“按管理部门划分”下的“财政国库部门管理”栏、“财政其他部门管理”栏,分别填写省级和地(市)级、县(区)级财政部门截至2011年6月底保留的财政专户中己纳入和未纳入各级财政国库处(科、股)管理的专户数,其合计数应等于“保留专户总数”栏。

根据《财政专户基本信息表》中“管理部门(处、科、股、所)”栏相关信息进行统计。

按文件依据划分”下的“国务院文件”栏、“财政部文件”栏、“省级人民政府”栏、“省级财政部门”栏、“其他”栏.分别填写保留的财政专户中依据不同机构批准文件开立的账户数量.其合计数应等于“保留专户总数”栏。

裉据《财政专户基本信息表》中“幵户文件依据”栏相关信息进行统计。

1 “资金余额”下的“合计”栏.填写截至2010年底财政专户资金余额。

“已上缴或退回国库”栏,填写应上缴或退回国库资金中,己于2011年6月底前上缴或退回国库的金额。

“未上缴或退回0库"栏,填写应上缴或退回国库资金中.在2011年6月底尚未上缴或退回国库的金额。

根据《财政专户基本信息表》中“资金余额”栏和“处理情况”栏相关信息进行统计。

附件4 :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落实情况汇总表负责人:审核人:经办人:年月日注:1.本表由省级、地(市)级、县(区)级、乡(镇)级财政部门填写。

二.省本级的落实情况表要报送至财政部(国库司、监督检査局);地(市)级、县(区)级、乡(镇)级财政部门的落实情况表要逐级报送至省级财政部门。

3’对于“潸理或整改事项”的每一件事项〔1 一37行),在“是或否”栏据实坝写“是”或“否",在“详细说明”栏填写相关具体情况。

填写“是"的,在“详细说明"栏填写依据,包括相关文件和制度办法(注明文号和具体条款)、领导批示以及相关工作开展实际情况等:填写“否”的,在“详细说明”栏填写哪些财政专户或哪些方面未执行相关要求,没有执行相关要求的原因以及下一步整改落实的措施。

‘4丨第26行和27行中“违规”的界定标准:一是相关财政专户设置是否违规;二是调入的资金是否属专户的核算管理范围之内,是否符合预算、用款计划等。

‘附件4 :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落实情况汇总表附件4 :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落实情况汇总表1.本表甶省、市级财政部门填写。

对于“清理或整改事项”的每一件事项(丨一37行)^分别塡写地方各级次财政部门中己完成整改落实相关 工作要求的地区数量,根据省本级情况以及地(市)级、县(区)级、乡(镇)级财政部门上报的《财政专 户淸理整顿工作落实情况表》相关信息进行统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