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政策及常见热点难点问题汇编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一篇购置专用设备投资额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下一篇酒店餐饮服务业营业税处理2010-07-01 10:15:41 / 个人分类:采芹财税

查看( 10 ) / 评论( 1 )

1.消费税申报期不是每月10日之前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消费税申报期改为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按定顺延。

2.消费税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的规定:(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企业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否需要交消费税?用于管理部门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的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4.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什么时候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的规定: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5.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是在哪个环节?

答:根据《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95号)文件规定,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以下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销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用于馈赠、赞助、集资、

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6.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在哪个环节交纳?

答:根据《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6号)文件规定,对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现在的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

7.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分次收取购买方的货款,何时交纳消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的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8.商店购进烟、酒等货物销售,是否需要交消费税?

答:除有特殊规定的商品外,消费税应该在生产环节纳税。

9.我企业把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一同销售了,那包装物还需要交消费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的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10.现在高档手表的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的规定,高档手表税率为20%.

11.实木地板征收消费税,具体的征收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及《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的规定,实木地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锯割、干燥、刨光、截断、开榫、涂漆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块状或条状的地面装饰材料。实木地板按生产工艺不同,可分为独板(块)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三类;按表面处理状态不同,可分为未涂饰地板(白坯板、素板)和漆饰地板两类。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实木复合地板是以木材为原料,通过一定的工艺将木材刨切加工成单板(刨切薄木)或旋切加工成单板,然后将多层单板经过胶压复合等工艺生产的实木地板。目前,实木复合地板主要为三层实木复合地板

和多层实木复合地板。

12.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现在是多少?

答:根据《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改革后,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也将相应提高。这主要是按照取消的6项收费和已审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规模计算的结果,相当于将取消的上述收费转变为成品油消费税。

13.乙醇汽油是否也征收消费税?

答:根据《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规定,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

14.2008年国家规定,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2009年是否继续免征消费税?

答:根据《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文件规定,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不作为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返还,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15.纳税人即生产销售汽油又生产销售乙醇汽油的,应该怎么征税?

答:根据《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即生产销售汽油又生产销售乙醇汽油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生产销售的乙醇汽油不得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一律按照乙醇汽油的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16.生产企业外购汽油生产乙醇汽油,如何征收消费税?

答:根据《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规定: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

17.我企业生产调味料酒,是否征收消费税?

答:根据《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2号)文件规定:鉴于国家已经出台了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

调味料酒是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

18.消费税计算时的“销售额”是否是增值税含税销售额?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