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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

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

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3)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7)《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19号) (9)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9)关于做好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 (30)关于保健食品申请人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31)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33)关于执行《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涉及保健食品受理和审批有关事宜的通告 (37)关于开展保健食品注册有关情况调查的通知 (38)关于保健食品申报受理审批工作的公告 (40)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41)关于保健食品再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42)关于印发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 (43)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 (43)关于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48)关于调整保健食品审批工作流程的通知 (49)关于调整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及批准证书有关内容的通知 (49)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再注册技术审评要点的通知 (50)保健食品再注册技术审评要点 (51)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有关工作的通知 (56)关于跨境生产保健食品产品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 (57)关于实施《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57)关于保健食品申请人变更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60)关于以红曲等为原料保健食品产品申报与审评有关事项的通知 (60)关于建立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警示制度的通知 (62)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警示制度(暂行) (62)保健食品样品试制和试验现场核查规定 (6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现发布《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陈敏章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五日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2018年我国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精品文档

2018年我国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精品文档
❖ 第五十一条 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签 订合同,并将技术资料全部转让给受让方, 指导受让方连续生产出三批符合该产品质 量标准的样品。
❖ 第二十三条 申请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 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国产保健食品注 册申请表》,并将申报资料和样品报送样 品试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 报资料和样品后的5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范 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发出受理或 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 第三十三条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 年。国产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食健 字G+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进口保健食品 批准文号格式为:国食健字J+4位年代号+4 位顺序号。
保健食品标志
第三节 变更申请与审批
❖ 第三十四条 变更申请是指申请人提出 变更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其附件所载明内容 的申请。 第三十五条 变更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
❖ 第二十条 申请人在申请保健食品注册之
❖ 第二十一条 检验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供 的样品和有关资料后,应当按照国家食品 药品监督XX局,XX局颁布的保健食品检验 与评价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有关部门颁布 和企业提供的检验方法对样品进行安全性 毒理学试验、功能学试验、功效成分或标 志性成分检测、卫生学试验、稳定性试验 等。申报的功能不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XX局,XX局公布范围内的,还应当对其功 能学检验与评价方法及其试验结果进行验
保健食品最新法规
❖ 2005年4月30日,《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XX 局,XX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05年7月1 日起施行。
❖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统一营养素补充剂等申报与审评 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XX局,XX局2005 年5月20日又制定了《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 审评规定(试行)》、《真菌类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GMP法规培训资料(DOC 96页).doc

保健食品GMP法规培训资料(DOC 96页).doc

保健食品GMP法规培训资料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发布日期:2004-3-15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食品的卫生第六条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第七条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三)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人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人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九)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与保健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介绍(PPT 171页)

与保健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介绍(PPT 171页)
➢ 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的对象绝大部分是健康人群 和亚健康人群;药品的临床观察对象主要是住院治 疗的患者
➢ 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不分期进行;新药临床试验 一般分三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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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关于保健食品质量标准,与药品的区别
❖ 保健食品的标准为企业标准 ✓ 申请人自行起草保健食品质量标准报SFDA ,SFDA核准后报卫生厅备案,成为企业标 准 ✓ 没有仿制
在《食品安全法》中(2009年6月1日),保 健食品被表述为“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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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健食品的概念 3
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草案)》 送审稿中,保健食品,即声称具有特定保 健功能的食品,是指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 ,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 的,对人体不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 危害的食品。
与保健食品相关的法律 法规介绍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保健食品与化妆品监督管理处 张艳秋 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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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健食品的概念 1
最 早 出 现 在 《食品卫生法》中(1995 年 实 施 , 现 已 废 止 位。
保健食品被表述为“表明具有特定保健 功能的食品”。
保健食品
药品
▪不能以治疗为目的,主要 是调节人体的机能 ▪不能有任何急性、亚急性 或慢性危害 ▪可以长期使用 ▪口服
➢应当有明确的治疗目的 以及相应的适应症和功能 主治
➢可以有不良反应
➢有规定的使用期限
➢注射、外用、口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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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申请人主体资格,与药品的区别
– 保健食品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 申请批准证书: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管理中若干问题 的通知 》(1997年),将营养素补充剂纳 入保健食品管理。

我国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第 一 章 总 第 二 章 申 请 与 审 第 三 章 原 料 与 辅 第 四 章 标 签 与 说 明 第 五 章 试 验 与 检 第 六 章 再 注 第 七 章 复 第 八 章 法 律 责 第九章 附 则
则 批 料 书 验 册 审 任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保健食品的注册行为,保证保健食品的质量,保 障人体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之后,卫生部等部门又相继发布了《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 方法》、《保健食品评审技术规程》、《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志GB6740—1997》、 《卫生部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等技术性文件、标准。

保健食品最新法规 › 2005年4月30日,《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经国家食品
› ›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工作, 负 责 对 保 健 食 品 的 审 批 。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对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资料的受理和形式审 查,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试验和样品试制的现场进行核查,组织对 样 品 进 行 检 验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负责申请注册的保健食 品的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功能学试验(包括动物试验和 /或人体试食 试验)、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卫生学试验、稳定性试验等; 承担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等具体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 第二十二条 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产 品及说明书必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其卫生标准和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 政 部 门 制 定 。

保健食品基础知识及相关法规

保健食品基础知识及相关法规
精品资料
保健食品禁用(jìn yònɡ)物品 名单
❖ 59个禁用名单 ❖ 八角莲、八里麻、千金子、土青木香、山莨
菪、川乌、广防己、马桑叶、马钱子、六角 莲、天仙子、巴豆、水银、长春花、甘遂、 生天南星、生半夏、生白附子、生狼毒、白 降丹、石蒜、关木通、农吉痢、夹竹桃、朱 砂、米壳(罂粟壳)、红升丹、红豆杉、红 茴香、红粉、羊角拗、羊踯躅、丽江山慈姑、 京大戟、昆明山海棠、河豚、闹羊花、青娘 虫、鱼藤、洋地黄、洋金花、牵牛子、砒石
原料 特点
富含活性成分,在规定的用 量下无毒副作用,在部分地 区有一定的食用习惯(包含 药食同源、可用于保健食品 的物品)
富含营养成 分,无毒 副作用 (包含药 食同源)
富含活性成分,允许 在规定的用量下 有毒副作用,可 以没有食用习惯
精品资料
保健食品(shípǐn)、食品(shípǐn)、药 品的主要区别
第六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 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办法(bànfǎ)由国务院 另行制定。 3.《保健食品管理办法(bànfǎ)》 1996年3月15日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1996年6月1日 起施行 明确了保健食品的定义、对其审批、监督、生产经营和 标签,说明书做出了具体规定。
❖ 114个,不能在普通食品中使用。 ❖ 人参、人参叶、人参果、三七、土茯苓、大蓟、女贞子、山茱萸、川牛膝、川贝母、川芎、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丹参、五加皮、
五味子、升麻、天门冬、天麻、太子参、巴戟天、木香、木贼、牛蒡子、牛蒡根、车前子、车前草、北沙参、平贝母、玄参、生地黄、 生何首乌、白及、白术、白芍、白豆蔻、石决明、石斛(需提供可使用证明)、地骨皮、当归、竹茹、红花、红景天、西洋参、吴茱萸、 怀牛膝、杜仲、杜仲叶、沙苑子、牡丹皮、芦荟、苍术、补骨脂、诃子、赤芍、远志、麦门冬、龟甲、佩兰、侧柏叶、制大黄、制何首 乌、刺五加、刺玫果、泽兰(zé lán)、泽泻、玫瑰花、玫瑰茄、知母、罗布麻、苦丁茶、金荞麦、金樱子、青皮、厚朴、厚朴花、姜黄、 枳壳、枳实、柏子仁、珍珠、绞股蓝、胡芦巴、茜草、荜茇、韭菜子、首乌藤、香附、骨碎补、党参、桑白皮、桑枝、浙贝母、益母草、 积雪草、淫羊藿、菟丝子、野菊花、银杏叶、黄芪、湖北贝母、番泻叶、蛤蚧、越橘、槐实、蒲黄、蒺藜、蜂胶、酸角、墨旱莲、熟大 黄、熟地黄、鳖甲。

保健食品法律法规

保健食品法律法规

保健食品广告必须真实、准确,不得 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保健食品广告中必须明确标识产品名 称、功效、适用人群、生产厂家等信 息,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详情。
语言规范
广告中使用文字、图片、视频等元素 时,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 准的规定,不得含有夸大、虚假、误 导等语言。
广告发布要求
媒体资质
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媒体必须具 有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如报刊必 须具有出版资格,电视台必须具
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保健食品广告宣传规范的行 为,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 施,如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06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规 范
生产经营许可要求
资质要求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具备 相应的资质,包括食品生产许可
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注册登记
保健食品产品上市前需进行注册 登记,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查合
企业应向相关部门报告召回情况,并在官方网站 或公众媒体上公告召回信息,提醒消费者注意。
THANKS
感谢观看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规范了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的标识要求,包括内容、格式、字体、颜色等。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办法》
对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进行了规范,包括广告内容、形式、时间等。
03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 制度
注册程序与要求
注册程序
在中国,保健食品的注册需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 局(CFDA)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经过形式审查和技术评审 等环节,最终获得批准并取得保健食品注册证书。
各省市的《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补充规定。
地方性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各省市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包括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许可、产品注 册备案、标签说明书规范等内容。

保健食品管理法规及技术要求讲课文档

保健食品管理法规及技术要求讲课文档

保健食品功能名称确定的科学依据(三)
改善营养素的代谢和利用:增加骨密度功能
增强机体对应激状态的适应能力:提高缺氧耐受 力功能
帮助机体从异常状态恢复到正常状态:通便功能 、改善睡眠功能
第11页,共109页。
保健食品功能及名称的调整过程
第12页,共109页。
保健食品功能及名称的调整过程
第13页,共109页。
区别:
保健食品
普通食品
1. 容许声称保健功能 2. 特定人群服用 3. 具有规定的每日摄入量
1. 不容许声称保健功能
2. 普通人群食用
3. 不规定每日摄入量
第6页,共109页。
功能学评价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一)
必要性 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符合保健食品的法定要求 功能作用必须明确 针对亚健康特定人群
动物试验 (七项)
人体试验 动物试验和人体试食
(五项)
试验(十五项)
增 强 免 疫 力 、 改 缓解视疲 善 睡 眠 、 增 加 骨 劳、祛痤 密 度 、 缓 解 体 力 疮、祛黄 疲 劳 、 对 辐 射 危 褐斑、改 害 有 辅 助 保 护 、 善皮肤水 对 化 学 性 肝 损 伤 份、改善 有 辅 助 保 护 、 提 皮肤油份 高缺氧耐受力
第16页,共109页。
SFDA颁布受理的功能名称(二 )
减肥功能 改善生长发育功能 改善营养性贫血功能
去黄褐斑功能 改善皮肤油份功能 改善皮肤水份功能
袪痤疮功能
调节肠道菌群功能
增加骨密度功能
促进消化功能
对胃粘膜损伤有辅助保 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
护功能
保护功能
通便功能
第17页,共109页。
保健食品功能评价动物试验 和/或人体试食试验分类

我国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

说明书举例
❖ 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牛磺酸强化型) 本品是以牛磺酸、咖啡因、肌醇、赖氨酸、烟酰胺、维生素B6、
维生素B12等为主要原料制成的保健食品,经功能试验证明,具有 抗疲劳的保健功能。 【主要原料】蔗糖、牛磺酸、咖啡因、肌醇、赖氨酸、烟酰胺、
维生素B6、维生素B12 、柠檬酸、香精、柠檬酸 钠、苯甲酸钠、胭脂红、柠檬黄。 【功效成份及含量】每100ml中含:牛磺酸370mg; 咖啡因13mg; 肌醇17mg; 赖氨酸16mg; 烟酰胺3.5mg; 维生 素B6 0.37mg; 维生素B12 0.94ug。 【保健功能】抗疲劳 【适宜人群】易疲劳者 【不适宜人群】少年儿童 【食用方法及食用量】每日1罐 【规格】250ml/罐
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报送的审查意见、申报资料和样品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当在80日内组织
食品、营养、医学、药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并作
出审查决定。准予注册的,向申请人颁发《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 之后,卫生部等部门又相继发布了《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 方法》、《保健食品评审技术规程》、《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志GB6740—1997》、 《卫生部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等技术性文件、标准。
保健食品最新法规
❖ 2005年4月30日,《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经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料和样品后的5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发出受理或者不予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姓名部门成绩年月日填空题:1、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

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加强对职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制度。

患有、、、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4、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5、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的食品。

6、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有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等内容。

7、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的物质。

其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8、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一致。

9、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0、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的内容,不得涉及、功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保健食品法律汇编目录

保健食品法律汇编目录

保健食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目录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规章: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
四、规范性文件:
1、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有关工作的通知
2、关于调整保健食品审批工作流程的通知
3、关于保健食品申请人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4、关于调整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及批准证书有关内容的通知
5、关于受理保健食品技术转让、变更注册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
6、关于含辅酶Q10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报与审评有关规定的通知
7、关于含大豆异黄酮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报与审评有关规定的通知
8、关于以红曲等为原料保健食品产品申报与审评有关
事项的通知
9、关于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的通知。

保健食品及相关法规

保健食品及相关法规

一项功能名称分为多项功能名称(由2项分为8项)
20、祛痤疮
20、美容(祛痤疮/祛黄褐斑/
21、祛黄褐斑
改善皮肤水份和油份)
22、改善皮肤水份
23、改善皮肤油份
24、调节肠道菌群
21、改善胃肠道功能(调节肠
25、促进消化
道菌群/促进消化/润肠通便/
26、通便
对胃粘膜有辅助保护作用)
原来有22项功能(续)
抗疲劳 耐缺氧 抗辐射 减肥 促进生长发育 改善骨质疏松 改善营养性贫血 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作用 美容(祛痤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份和油份) 改善胃肠功能(调节肠道菌群/促进消化/润肠通便/对
胃粘膜有辅助保护作用)等
一个保健食品最多可以申报两个功能。 不得申请增补功能。 已正式撤销保健药品批准文号的产品,可以申
报保健食品。需提供原批准单位出具的撤销保 健药品批准文号的文件原件。不得使用原保健 药品名称。 从2003年5月1日起,对受理和注册的保健食品 功能进行了调整,受理和注册的功能变为27个。
新功能名称与原功能名称对比
新功能名称
原功能名称
功能名称不变(5项)
1、促进排铅
1、促进排铅
2、改善睡眠
30%
4%
7%Leabharlann 14%免疫调节30%
抗疲劳
调节血脂
营养素补充剂
耐缺氧
15%
其它
保健食品功能分布
二、保健食品有关法律法规
食品卫生法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注册程序 注册政策
规范性 文件
技术 规范 标准
注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 食品,其产品及说明书必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审查批准,其卫生标准和生产经营管理办 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法规课件保健食品监管法规汇编

法律法规课件保健食品监管法规汇编

51.关于跨境生产保健食品产品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63 号)(2010.9.6) 52.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再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2010.9.13) 53.关于加强含珍珠粉原料保健食品化妆品及药品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许函[2010]407 号) (2010.9.21) 54.关于保健食品申请人变更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88 号)(2010.9.25) 55.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再注册技术审评要点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0 号)(2010.9.26) 56.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 年)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0]402 号)(2010.10.11) 57.关 于 加快 推 进保 健食 品化 妆 品 检 验 检 测 体 系 建 设 的 指 导 意 见 (国 食 药 监 许 [2010]410 号)(2010.10.18) 58.关于印发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23 号)(2010.10.22) 59.关于调整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事业单位职责和编制等事宜的函(浙编办函[2010]1714 号)(2010.11.10) 60.关于加强含蜂胶原料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131 号)() 61.质检总局关于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10〕243 号)(2010.12.7) 62.关于保健食品技术审评增设不批准意见告知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 号)(2011.1.5) 63.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资料项目要求补充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4 号)(2011.1.12) 64.关于查处“雪域唐清”假冒保健食品的通知(食药监稽函[2011]14 号)(2011.1.12) 65.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指南(试行)》的通知(2011.1.20) 66.关于停止销售奥露娜牌左旋肉碱银杏胶囊有关批次产品的紧急通知(食药监电[2011]3 号) (2011.1.30) 67.关于保健食品产品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1]17 号)(2011.1.31) 68.关于印发完善保健食品审评审批机制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93 号)(2011.2.12) 69.关于停止销售“俏妹牌减肥胶囊”有关批次产品的紧急通知(食药监电[2011]4 号)(2011.2.21) 70.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 2011 年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工作安排》的 通知(2011.3.9) 71.吉林省人参管理办法(2011 年 3 月 11 日) 72.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原料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23 号)(2011.3.15) 73.国家食药监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的通知(国食药监许 [2011]129 号)(2011.3.21) 7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上海梨膏糖食品厂梨膏糖生产经营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236 号)(2011.3.22) 75.关于加快推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 许[2011]133 号)(2011.3.28) 76.关于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许[2011]132 号) (2011.3.28) 77.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原料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食药监保 [2011]17 号)(2011.4.2) 78.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复函(卫监督函〔2011〕110 号)(2011.5.4) 79.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技术审评要点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10 号)(2011.5.17) 80.关于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1]223 号)(2011.5.25) 81.国家食药监局关于暂停生产销售有关保健食品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许[2011]82 号)(2011.6.3) 82.关于查处上海养生堂相关假冒保健食品的通知(食药监稽函〔2011〕169 号)(2011.6.15) 83.关于规范保健食品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1]321 号)(201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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