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

合集下载

安徽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安徽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安徽省地税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地税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定期定额户是指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有权核定其定额:(一)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和县以上(含县级,下同)地税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帐簿标准的;(二)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帐簿的;(三)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四)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五)能准确计算收入,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计算盈亏的;(六)虽能提供成本费用的证明材料,但不能提供准确收入证明的;(七)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八)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负责地税部门所管辖税种定额的核定工作。

第五条地税机关应当加强与国税、工商、街道、乡镇等单位的协调配合,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堵塞税收漏洞。

第六条地税人员在核定定额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七条地税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监督制度,加强对核定定额过程的监督检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所需场地问题的通知-皖政〔1982〕7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所需场地问题的通知-皖政〔1982〕7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所需场地问题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所需场地问题的通知(1982年4月26日皖政〔1982〕76号)为贯彻党的劳动就业方针,促进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发展,进一步解决好城镇就业所需的生产和经营场地,特作如下通知:一、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所需生产和经营场地,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劳动、城建规划、房产管理、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共同研究,统筹规划,统一安排。

二、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所需场地,应结合城镇商业网点布局进行规划,注意因地制宜,方便群众,与周围环境协调,有利于美化市容,不得妨碍交通。

三、经城镇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并征得当地公安部门的同意,可以在市区内划出一定的地段或街道,恢复传统性的摊市和商品市场,允许集体和个体户摆摊设点,从事商业服务活动。

四、个体工商户需要经营场地,应持所在街道(区)的批准文件(企事业单位和街道办的集体企业需要场地,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向当地城镇建设规划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经营性质、拟建位置、所需面积及建筑结构造型等,经核准后领取建筑执照,方能施工,否则不得施工。

五、凡原来临街的营业门面房层,现已改作仓库、宿舍或其他用途的,应尽可能腾让出来,租借给集体企业或个体户营业使用。

商业繁华区的临街住户,房管部门应积极协助调换住房,尽可能改作商业服务铺面。

六、城市道路“红线”内短时间不能施工的地段,经城镇建设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搭设临时棚屋,但建设需要时应立即无偿拆除。

公众聚集场所界定标准

公众聚集场所界定标准

关于调整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和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的公告
根据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和个体工商户的界定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界定标准公告如下:
一、具有一定规模公众聚集场所界定标准
1、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一般旅店及其他住宿服务场所;
2、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不具有娱乐功能的饭店、快餐、饮料及冷饮等餐饮场所。

3、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从事批发业和零售业的商场、商店和室内市场。

4、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个以上从事批发业和零售业的的室外市场。

5、体育场馆、会堂.
6、公共娱乐场所。

7、其他依法需要经消防安全检查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场所。

设在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中和多层建筑四层以上的上述场所,虽不足规定面积,也应当确定为具有一定规模的的公众聚集场所。

二、具有一定规模的工商户的界定标准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并且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1、开办或者经营具有一定规模公众聚集场所的。

2、生产、储存、经营、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3、从事的其它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其生产、经营和服务场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或者占地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

三、上述界定标准,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安徽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安徽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7.29•【字号】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第98号•【施行日期】2000.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八号)《安徽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已经2000年7月29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7月29日安徽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2000年7月29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

第三条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织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支持和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业联合会应当充分发挥民间商会的作用,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提供服务,依法维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及其他行业协会,应当履行其“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责,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做好服务工作。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损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

新闻单位应当对损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应当守法经营,依法纳税,文明经商,公平竞争。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个体工商户法律规定(3篇)

个体工商户法律规定(3篇)

一、概述个体工商户,是指从事商业、工业、手工业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以其个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体工商户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求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保障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个体工商户的设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有合法的经营场所。

3. 有合法的经营资金。

4.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涉及国家限制或禁止的行业。

5.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经营范围。

6.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个体工商户的设立程序1.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 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经营资金证明、经营范围证明等。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营业执照。

4. 持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个体工商户的变更与注销1. 变更(1)个体工商户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2)变更登记事项包括: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

(1)个体工商户需要注销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手续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2)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债权债务证明等。

五、个体工商户的权利与义务1. 权利(1)享有依法经营的权利。

(2)享有依法享有税收优惠、社会保险等政策待遇的权利。

(3)享有依法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

(4)享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2. 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

(2)依法进行经营活动,不得从事非法经营。

(3)依法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义务。

(4)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六、个体工商户的税收政策1. 个体工商户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 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政策。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面积达到一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面积达到一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

XX市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面积达到一定标准
的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
一、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含)的公共娱乐场所;
二、生产、储存、经营物品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且建筑面积或占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含)的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的下列场所:
(一)网吧、游艺厅(含电子游戏厅)、密室逃脱(剧本杀)、咖啡屋、酒吧、茶馆、棋牌室、健身房、足疗等游艺、游乐、营业性健身、美容、休闲场所;
(二)餐饮场所;
(三)商场、超市、室内市场;
(四)宾馆、旅馆、民宿、产后恢复等人员住宿场所;
(五)医院(诊所)、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托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儿童活动场所;
(六)汽车、家电等维修服务场所;
(七)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四、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的从事生产、加工的劳动密集企业和仓储物流类场所;
五、生产、储存、经营物品的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且建筑面积或占地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的场所;
六、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的室外市场。

【地方案管理类标准】AAAA分级与评定地方标准

【地方案管理类标准】AAAA分级与评定地方标准

ICS13.220.01C 80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DB 34/T1251—2010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分级与评定Social Unit Classification and Assessment on Fire Safety2010-09-30发布2010-10-30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4/T1251—2010目次前言 (Ⅱ)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等级划分 (1)5 评定内容 (1)6 评定程序 (2)7 判定准则 (2)DB34/T1251—2010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为切实提高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检验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标准。

通过采用本标准,进一步规范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行为,建立消防安全自我管理与约束机制。

通过对消防安全等级评定,有利于发现社会单位在消防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达到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目标。

本标准由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消防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振坤、汪礼苗、沈传清、李力、翁韬、纵恒、张军、何中华、邵学民、严兆驰、汪令顺、梅治桥。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分级与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等级与评定术语和定义、等级划分、评定内容、评定程序、判定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对社会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的等级评定。

对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进行消防安全等级评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安徽省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安徽省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安徽省市场登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1.29•【字号】皖政[1994]78号•【施行日期】1994.11.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94〕78号)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安徽省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促进本省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入场集中交易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的市场。

第三条市场建设坚持“放手发展,积极引导,先引后建,逐步完善”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社会团体、城镇居民委员会、乡村村民委员会以及有条件的个人均可参与开办市场。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登记注册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尽量简化审批手续,为经营者进入市场、参与竞争提供方便和帮助。

第五条开办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市场建设的要求;(二)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四)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开办市场由开办者向市场所在地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

双方或多方联合开办的,由联办各方共同或委托其中一方申请登记注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办或参与开办市场的,应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冠省、地区、地级市名的市场,分别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第七条市场开办者申请市场登记注册,须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开办市场的申请报告;(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市场须有政府授权部门的批件;(三)土地、房屋使用证明;(四)规划部门批准的市场规划平面布置图。

安徽:“公众聚集场所”界定标准出台

安徽:“公众聚集场所”界定标准出台

安徽:“公众聚集场所”界定标准出台
安徽省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界定标准》和《安徽省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两个标准的颁布施行,对于加强全省消防安全执法监督检查,预防火灾事故,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界定标准为:设在四层及
四层以上和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或场所内最多容纳人员超过25人的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或客房数超过20间(含20间)的宾馆(旅馆)、饭店;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经营可燃物品的商场(超市),建筑面积超过4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经营可燃物品的室内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其他依法需要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

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为: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的化工商店,店内存放总数省辖市超过1000公斤(含1000公斤),县(市)超过500公斤(含500公斤)的商店;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点(充装、换瓶点);歌舞厅、网吧等营业性公共娱乐场所;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或客房数超过10间的宾馆、饭店和餐馆。

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安徽省消防条例

安徽省消防条例

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
部门,开展安全用火用电、火灾预防、初起火灾扑救、逃生自救等消防
安全常识的宣传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消防知识,刊播消
防公益广告。

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单位应当结合各自服务范围,组织开展相
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
使用、营业。

第二十七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
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按照有关规
定要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
书面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定联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难
消防产品和不符合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不符
合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

第二十二条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外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
标准的要求,使用防火阻燃材料;场所内使用的阻燃材料应当有燃 烧性能标识。

第二十三条 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的
工作。

第六条 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
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等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做好
消防安全工作,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
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个体工商户条例细则

个体工商户条例细则

个体工商户条例细则一、概述个体工商户是指在中国境内独立承担经营责任的自然人或者个人或家庭经营组织。

个体工商户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注册登记,依法经营。

为了规范和保护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我国制定了《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体工商户条例细则是在《个体工商户条例》的基础上,为更具体地解释和实施该条例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本文将对个体工商户条例细则做详细解读。

二、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是指个体工商户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并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行为。

个体工商户登记时,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和缴纳一定的注册登记费用。

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并及时向登记机关报告注册登记事项的变更。

三、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的物理场所,也可以是虚拟的网络平台。

个体工商户在选择经营场所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获得相应的许可证件。

同时,个体工商户应当保证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和安全,对消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应加以遵守。

四、经营行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行为包括生产、经营、销售、提供服务、加工、代理、转让、租赁等商业活动。

在经营过程中,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市场经济的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同时,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支付税费,并定期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情况。

五、劳动用工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聘用工人。

在劳动用工方面,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

个体工商户与工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建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

六、财务管理个体工商户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法要求进行财务核算和报税。

个体工商户应当及时、真实地记载经营活动的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并妥善保管财务账簿和相关凭证。

同时,个体工商户应当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可靠。

七、经营者权益保护个体工商户是个人独立经营的主体,享有平等经营权利和自由选择经营方式的权益。

14,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标准

14,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标准

14,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登记标准如下:
1. 明确的经营场所地址:必须提供详细的门牌号、街道名称等信息,确保经营场所能够准确定位。

2. 合法的房屋使用权:经营场所必须是合法的房屋使用权,包括所有权、承租权或者使用权。

3.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营场所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4. 适应经营活动要求:经营场所面积和布局等必须适应经营活动的要求,保证经营工作能够正常进行。

5. 公共区域的使用:如果经营场所在共用建筑内,必须合法使用公共区域,并获得相关单位的许可。

6. 环境卫生要求:经营场所必须符合相关的环境卫生要求,如通风、排污等。

7. 与经营活动相符的规模:经营场所的规模和经营活动的性质相符,如办公场所、商铺、加工厂等。

以上是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的标准,具体的要求可能会根
据地区和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在具体申请登记前,向当地工商部门咨询并了解相关法规的要求。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法规类别】个体工商户财务管理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皖地税发[2014]10号【发布部门】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4.03.07【实施日期】2014.04.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地税发[2014]10号)各市、县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体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优化个体经济纳税服务。

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提高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提高营业税起征点、取消发票工本费等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税收政策,各地要从减轻纳税人负担、服务纳税人发展出发,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基本纳税服务。

要保证对纳税人的发票供应,不得随意限制、减少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纳税人的发票供应,保障个体工商户正常生产经营。

要落实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发挥税收服务经济发展的作用,积极支持个体工商大户转型升级。

二、规范定期定额核定工作。

个体税收定期定额的核定,直接关系到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成效,影响到广大个体工商户的切身利益。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局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充分应用安徽地方税收综合管理信息系统(Ahtax2013)的核定管理功能,组织实施定额核定工作,确保核定过程公开公正,核定结果科学合理。

三、促进税负公平。

县级地税机关要制订周密的典型调查方案,组织好定额核定工作,全面掌握定额核定结果,对各基层分局的核定结果要进行比对分析。

要保证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在一定区域内相对公平,防止定额畸高畸低,坚决禁止突击调整定额、大幅度调整定额等违规提高税负行为。

安徽省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

安徽省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

安徽省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
一、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的化工商店,店内存放总数:省辖市超过1000公斤(含1000公斤),县(市)超过500公斤(含500公斤)的商店;
二、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点(充装、换瓶点);
三、营业性歌舞厅、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
四、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或客房数超过10间的宾馆、饭店和餐馆。

安徽省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界定标准
一、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和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或场所内最多容纳人员超过25人的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或客房数超过20间(含20间)的宾馆(旅馆)、饭店;
三、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经营可燃物品的商场(超市),建筑面积超过4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经营可燃物品的室内市场;
四、体育场馆、会堂;
五、其他依法需要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公共聚集场所。

(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皖公消[2004]62号文件,2004年8月18日发布)。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分级与评定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分级与评定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分级与评定ICS13.220.01C 80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DB 34/ T1251—2010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分级与评定Social Unit Classification and Assessment on Fire Safety2010-09-30发布2010-10-30实施B34/T1251—2010目次前言 (Ⅱ)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等级划分 (1)5 评定内容 (1)6 评定程序 (2)7 判定准则 (2)DB34/T 1251—2010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为切实提高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检验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标准。

通过采用本标准,进一步规范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行为,建立消防安全自我管理与约束机制,通过对消防安全等级评定,有利于发现社会单位在消防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达到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目标。

本标准由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消防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振坤、汪礼苗、沈传清、李力、翁韬、纵恒、张军、何中华、邵学民、严兆驰、汪令顺、梅治桥。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B34/T 1251—2010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分级与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等级与评定术语和定义、等级划分、评定内容、评定程序、判定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对社会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的等级评定。

对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进行消防安全等级评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城乡个体工商业者合法权益的布告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城乡个体工商业者合法权益的布告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城乡个体工商业者合法权益的布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5.11.15•【字号】皖政〔1985〕119号•【施行日期】1985.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城乡个体工商业者合法权益的布告(1985年11月15日皖政〔1985〕119号)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为了保护城乡个体工商业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经济的发展,特布告如下:一、城乡个体工商业者的合法财产和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二、城乡个体劳动者申请经营个体工商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不得借故拖延。

三、凡经批准设立并划定的个体工商业户的营业门面、亭、棚、摊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挤占、拆毁。

因城镇建设规划的要求确需拆迁的,应视情给以合理补偿。

四、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需的货源和原辅材料,有关部门应按国家规定积极安排,个体工商业户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可以自找货源,多渠道进货。

收购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产品,不准随意压级压价。

五、个体工商业户必须及时办理税收登记,按章纳税,不得偷税漏税。

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依法征税,不准擅自增加税目和重复征税。

六、个体工商业户除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交纳费用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不许强行入股,或非法提成。

个体工商业户对一切违反规定的收费、摊派、强行赞助等行为,有权拒付和控告,各级人民政府应即制止并严肃处理。

七、个体工商业户的营业执照,是国家授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合法凭证,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扣缴和吊销。

城乡个体工商业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从事有证经营和正当经营。

八、对侵犯个体工商业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实施《安徽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依法促进个私经济发展的决议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实施《安徽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依法促进个私经济发展的决议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实施《安徽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依法促进个私经济发展的决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06.15•【字号】•【施行日期】2003.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实施《安徽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依法促进个私经济发展的决议(2003年6月15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本立所作的关于《安徽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认真实施《条例》,依法保护个私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了个私经济的发展。

但是,在《条例》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认识不够高、宣传不够广泛、协调机制不完善、有些规定不落实以及社会服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

为进一步实施《条例》,依法促进个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作如下决议:一、不断提高认识,增强保护个私企业合法权益的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个私经济是我省经济重要的增长点,是实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途径,把深入贯彻《条例》,依法保护个私企业合法权益,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个私经济发展。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把宣传加快发展个私经济的重大决策与宣传《条例》结合起来,把宣传依法办事与宣传促进个私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结合起来,把宣传依法维权与宣传个私企业守法经营、文明经商结合起来,着力提高加快发展意识、依法行政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宣传作用,营造促进个私经济加快发展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规划和组织协调,保证《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把个私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认真推动实施。

个体经营户的认定

个体经营户的认定

个体经营户的认定个体经营户是指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单位。

本次经济普查的个体经营户包括: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具体指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业、批发零售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住宿餐饮业和其他服务业等活动的个体劳动者。

2、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没有领取上述证照但有相对固定的场所、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的城镇、农村个体经营户。

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的工业、商业及其他活动。

未领取证照的个体经营户的界定问题1、下列未领取证照的个体活动不列入本次普查范围:(1)无个体行医证的个体医生;(2)无固定场所的临时性早市或夜市摊贩及流动摊贩;(3)各种未领取营运证照的客货运输车船;(4)家庭保姆、家庭老师;(5)农户对收获的(或有部分是收购的)农副产品进行一些季节性的简单加工(香茹烘干、竹笋、地瓜晒干等);(6)家庭成员在家承接企业发包的对产品、零部件的简单加工或包装,领取劳动报酬的活动;(7)居民个人出租或转租房屋,收取租金的活动;(8)无实体店的网络商店。

2、个体建筑业问题在城镇、乡村从事建筑业活动的个体劳动者(如:泥瓦工、木工、油漆工等),对外承接工程、单独从事建筑业活动或雇佣人员进行施工、年累计经营活动达三个月以上、完成施工项目并同业主进行财务结算的,作为建筑业个体经营户;受雇于别人(即打工者)的人员不用为个体建筑业经营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
一、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的化工商店,店内存放总数:省辖市超过1000公斤(含1000公斤),县(市)超过500公斤(含500公斤)的商店;
二、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点(充装、换瓶点);
三、营业性歌舞厅、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
四、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或客房数超过10间的宾馆、饭店和餐馆。

安徽省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界定标准
一、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和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或场所内最多容纳人员超过25人的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或客房数超过20间(含20间)的宾馆(旅馆)、饭店;
三、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经营可燃物品的商场(超市),建筑面积超过4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经营可燃物品的室内市场;
四、体育场馆、会堂;
五、其他依法需要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公共聚集场所。

(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皖公消[2004]62号文件,2004年8月18日发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