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刑诉易混考点对照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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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易混淆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中易混淆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中易混淆知识点(法考学习笔记)学习科目这里填写学习科目学习时间填写学习的时间学习计划这里填写学习计划民事诉讼法中易混淆知识点一、给付之诉、形成之诉、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作出给付判决的请求。

形成之诉(即变更之诉):原告请求法院运用判决变动已成立或既存的民事关系(或民事权利)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实之诉。

确认之诉: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请求。

区别:一个法律关系包含主体、客体、内容三方面,原告要求对三项之一进行变更即是对既存法律关系的变更,为变更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中包含确认的请求,只要原告提出给付或变更的请求,一定是给付之诉或变更之诉,不可能是确认之诉。

二、反诉1.本诉正在进行中,辩论终结前若本诉尚未开始或本诉辩论已经终结,则不可能提起反诉。

若本诉正在进行中,辩论终结前提起反诉后,即使本诉撤回,也不影响反诉的存在。

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可以独立于本诉而存在。

2.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如果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因为无权管辖,而不得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

3.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4.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或与本诉请求在防御方法上有牵连我国《民事诉讼法》允许提起反诉,但没有明确规定反诉与本诉之间的牵连关系。

5.反诉须由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法院在本诉被告提出反诉后,法院应当对反诉要件进行审查,不具备反诉要件的,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反驳:被告对原告起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的辩驳。

包括:提供相反的证据;部分或全部推翻原告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提出新的法律根据,反驳原告起诉援引法律的错误,以此论证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不能成立。

三、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判断法院违反的是辩论原则还是处分原则时,应清楚地判断法院的裁判到底是超事实还是超请求。

1.裁判超事实:违反辩论原则;2.裁判超请求:违反处分原则;3.裁判既超事实又超请求,两者都违反。

2020年法考备考资料·民诉刑诉易混考点 (讲义版)

2020年法考备考资料·民诉刑诉易混考点 (讲义版)

民诉、刑诉易混考点对照讲解主讲人:向高甲NO.1基本概念NO.2基本原则NO.3辩论原则V S辩护原则2 / 2抗诉 抗诉 (3)辩论的阶段并不限于法庭辩论阶段。

民诉辩论原则 主体双方当事人。

内容实体内容、程序内容。

阶段 诉讼全过程,一审、二审、再审均可。

(例外:执行阶段、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A 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B 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C 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D 特别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小试牛刀】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刑诉 题)A 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剥夺其辩护权B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有关机关应当为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费提供律师帮助C 为保障辩护权,任何机关都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帮助的义务D 辩护不应当仅是形式上的,而且应当是实质意义上的NO .4 检察监督原则刑诉 监督范围公、检、法的各项刑事诉讼活动(立案、侦查、审判、执行) 监督方式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抗诉、立案侦查 抗诉对象判决、裁定 抗诉种类二审抗诉、再审抗诉 再审监督上抗下 民诉 监督范围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

(监督审判及执行活动,不监督仲裁活动) 监督方式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抗诉对象判决、裁定、调解书 抗诉种类 仅有再审抗诉再审监督 上抗下或者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已经生效【小试牛刀】关于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下列选项正确的是?(请从民诉、刑诉分别作答) A 甲县检察院认为甲县法院的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向其提出检察建议B 乙市检察院就合同纠纷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检察建议,要求重新仲裁C 丙县检察院认为丙县法院一审未生效裁判有错,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二审抗诉D 丁县检察院认为丁县法院调解书损害了公共利益,有权提出再审抗诉出庭支持抗诉移送 抗 诉 抄送 一审未生效 文书同级送E 戊市检察院认为其下级法院的生效判决有错,有权向戊市中院提出再审抗诉NO.5调解原则A 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B 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C李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D向某和王某侵权纠纷案,法院执行过程中【小试牛刀】下列哪些案件法院审理时可以调解?(刑诉题)A 《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B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C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后被害人提起自诉的强奸案件D 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NO.6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特殊情形诉、刑诉分别判断)NO.7和解的范围A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既可以调解也可以和解B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既可以调解也可以和解C 公诉转自诉案件既可以调解也可以和解D 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既可以调解也可以和解NO.8和解的法律效果是?(民诉题)A.当事人无权向法院中请撤诉B.因当事人巳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应者裁定终止诉讼程序C.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依和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D.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依和解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小试牛刀】甲过失致乙死亡,人民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甲,死者父母与甲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

刑诉易混知识点辨析

刑诉易混知识点辨析

刑诉易混知识点辨析
刑诉易混知识点辨析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区别:刑事案件是指追究犯罪行为并对犯罪人进行刑事处罚的案件,而民事案件是指对民事关系进行调解和解决的案件。

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侧重于对犯罪行为的追究和处罚,后者侧重于对民事权益的维护和保护。

2. 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别:刑事诉讼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诉讼活动的过程,而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及维护自己的权益纠纷的活动。

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由国家机关主导的诉讼活动,后者是由当事人主导并自愿参与的诉讼活动。

3. 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和辩护人的区别:公诉人是指依法代表国家起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律人员,主要负责在刑事诉讼中发起公诉活动。

辩护人是指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法律人员,主要负责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和辩护。

4. 刑事起诉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区别:刑事起诉是指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诉讼,并要求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或其他受害人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民事索赔的诉讼活动。

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侧重于对犯罪行为进行刑事追究和处罚,后者侧重于对犯罪行为给予民事赔偿。

以上是刑诉易混知识点的辨析,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国家司法刑事诉讼易混淆的知识点.doc

国家司法刑事诉讼易混淆的知识点.doc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易混淆的知识点-刑诉的执行1、执行机关及其权限执行机关执行内容法院(1)死刑立即执行(2)罚金(3)没收财产监狱(1)死刑缓期2年执行(2)无期徒刑(3)有期徒刑公安(1)管制(2)剥夺政治权利(3)有期徒刑缓刑(4)拘役及拘役缓刑(5)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看守所——隶属于公安)2、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的比较一、暂予监外执行适用对象:(1)有期徒刑(2)拘役适用条件:(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批准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狱管理机关审批。

备注:(1)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即不应当暂予监外执行。

(2)暂予监外执行的审判程序不是司法程序,不需要法院裁定。

二、减刑适用对象:(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批准机关:(1)对于无期徒刑的犯罪的减刑,由犯罪服刑地的高级法院裁定。

(2)对于有期徒刑(包括已经减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有期徒刑、拘役缓刑的罪犯的减刑,由犯罪服刑地的中级法院裁定。

三、假释适用对象:(1)有期徒刑(2)无期徒刑批准机关:(1)对于无期徒刑的犯罪的假释,由犯罪服刑地的高级法院裁定。

(2)对于有期徒刑罪犯的假释,由犯罪服刑地的中级法院裁定。

刑诉的执行1、执行机关及其权限执行机关执行内容法院1、死刑立即执行2、罚金3、没收财产监狱1、死刑缓期2年执行2、无期徒刑3、有期徒刑公安1、管制2、剥夺政治权利3、有期徒刑缓刑4、拘役及拘役缓刑5、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看守所——隶属于公安)2、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的比较类型适用对象适用条件批准机关备注暂予监外执行1、有期徒刑2、拘役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狱管理机关审批。

民诉、刑诉部分重点(简答题)

民诉、刑诉部分重点(简答题)

民诉、刑诉部分重点(简答题)1、辩论原则的基本内容(⼀)辩论原则的概念辩论原则,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就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有权在法院主持下进⾏辩论,说明论证本⽅主张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反驳对⽅当事⼈意见与主张,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原则。

民诉法第12条。

(⼆)辩论原则的内容1.辩论原则存在的前提是当事⼈辩论权的享有。

辩论权是指当事⼈为维护⾃⼰的权益,就案件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各⾃提出⾃⼰的主张和依据,互相进⾏反驳答辩的权利。

辩论权是民事诉讼中当事⼈的⼀项⾄关重要的权利。

2.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包括⼀审程序、⼆审程序和再审程序。

3.当事⼈辩论的内容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

4.辩论可以是由本⼈⾏使也可以由代理⼈⾏使,辩论既可以通过⾔辞的⽅式也可以通过书⾯的⽅式进⾏。

5.⼈民法院必须保障当事⼈双⽅充分进⾏辩论。

2、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有效(适⽤)条件:1.协议管辖只能在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适⽤。

2.协议管辖只限于对第⼀审案件管辖的选择,当事⼈对⼆审案件⽆权进⾏协议管辖。

3. 当事⼈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进⾏选择。

只限于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地和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的⼈民法院。

4.协议管辖的⼈民法院必须是明确的、唯⼀的。

5.明⽰协议管辖的协议必须采⽤书⾯形式。

6.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数不确定的代表⼈诉讼的特征1.起诉时,⼈数众多,不适宜⼀起起诉或应诉。

2.当事⼈⼀⽅⼈数众多且起诉时具体⼈数仍未确定。

3.众多当事⼈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

4.依法定的三种⽅式从⼈数众多的⼀⽅当事⼈中产⽣出⼆到五⼈作为代表⼈,代表全体当事⼈进⾏诉讼。

5.法院裁判对被代表的众多当事⼈有约束⼒,未参加权利登记的权利⼈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的,可以适⽤该裁判。

4、特别程序的特点(⾮讼程序的特征)(⼀)由⼏类不同类型案件的审理程序构成。

(⼆)审理的对象都是⾮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只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者某种权利的实际状况。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民诉、刑诉重点梳理.doc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民诉、刑诉重点梳理.doc

法律常识是考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其中,法理学、宪法、行政法和民法、刑法是核心知识点,相对考的比较多。

但是,作为三大诉讼法的民诉和刑诉法律的难度逐渐加大。

所以对于考生来讲,由于法律的内容越来越专业,需要大家认真备考。

今天,笔者为大家梳理一下民诉、刑诉的考察规律。

一、刑事诉讼法1.未经_______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A.人民法院B.人民检察院C.公安机关D.人民调解委员会【答案】A。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故本题答案为A。

【解读】本题主要考察刑诉法的法条原文。

如果确定一个人有罪,必须通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才可以。

本题其实也在考察法理学,法理学中会学到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是法院依法判决。

2.张某因涉嫌抢夺罪被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张某________有权委托辩护人。

A.自立案之日起B.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C.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D.自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之日起【答案】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解读】本题考察的意义在于刑诉法的人权原则,具体来说是辩护的原则。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目的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法律的保障。

3.张某因与王某发生口角将王某打伤,经鉴定为轻伤,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

刑事立案的条件包括:A.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B.应当判处拘役以上刑罚C.认为有犯罪事实D.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答案】CD。

解析: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司法考试诉讼法知识点归类对比记忆

司法考试诉讼法知识点归类对比记忆

司法考试诉讼法知识点归类对比记忆第一大重点比较:基本原则和制度一、三大诉讼法的原则与制度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存在于三大诉讼之中,是三大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而三大诉讼法特有的原则制度是考试的重点。

相关法条:《行政诉讼法》第5、32条。

《刑事诉讼法》第3、6、7、12条。

《民事诉讼法》第85、92、93、98条二、调解原则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即调解的进行,应当是在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基础上,调解程序应当合法,调解的协议也应合法。

若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不应久调不决。

三、合议制度审判组织的组成是每年考试的重点内容,虽然这部分内容比较简单,但是大家不能掉以轻心,因为09年的真题中就考到了“两审终审”制度,所以并不能排除对简单内容的考查。

四、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第二大比较重点:管辖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分工,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分工。

管辖包括:(1)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分工。

(3)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

民事诉讼的管辖部分司法解释繁多,冲突也多,考点十分丰富,重复率较低,考生一定要理顺法条之间的关系,根据本书确定处识别管辖法院的步骤。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司法考试中较易混淆也是常考查的部分。

尤其是一般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是每年的必考点。

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包括立案管辖与审判管辖。

刑事诉讼的管辖为司法考试的传统考点。

在级别管辖中,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一样要注意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还要注意级别管辖的变通,在地域管辖上,既要掌握两个原则(犯罪地为主、最先受理的法院为主),还要掌握若干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

每日必背考点

每日必背考点

每日必背考点民诉与刑诉的对比:对比40:二审的启动方式民诉:上诉刑诉:上诉或者抗诉对比41:上诉主体民诉:一审的原告和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陷阱点拨】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有被判令承担责任时才有权上诉。

刑诉:1、独立上诉主体(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附带民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法院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

2、非独立上诉主体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方可上诉。

【陷阱点拨】被害人没有上诉权,只有请求检察院抗诉的权利。

对比42:上诉的对象民诉:(1)判决:原则上都能上诉。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

【例外】非诉程序、最高法院的一审裁判、调解书不能上诉、小额标的、婚姻效力的判决刑诉:判决、裁定都可以上诉【例外】最高院的一审裁判不能上诉,调解书不能上诉。

对比43:上诉期限民诉:判决15天;裁定10天刑诉:判决10天;裁定5天对比44:上诉的形式民诉:书面上诉状刑诉:书面或者口头对比45:上诉的撤回民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

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

【提示】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刑诉:1.上诉期间内要求撤回上诉,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2.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对比46:撤回上诉能否反悔民诉:撤回上诉不能再上诉。

刑诉:权利人是否提出上诉,以他们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

对比47:二审的审查范围民诉:有限审查原则。

【例外】如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应当予以纠正。

刑诉:全面审查原则。

民诉中常考知识点总结

民诉中常考知识点总结

民诉中常考知识点总结一、起诉条件起诉条件是指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法律条件。

在民事诉讼中,起诉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主观条件:起诉的当事人必须是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客观条件:起诉的争议必须是具有诉讼标的、适格请求及法律关系的民事纠纷。

3. 相对的程序前提:起诉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要求,包括适格的起诉状、起诉状的提交、起诉状的送达等。

4. 存在性条件:起诉的争议必须是事实上存在的,而不是虚构的或者不存在的。

5. 社会利益条件:起诉的纠纷必须是具有社会效益和社会价值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和法律精神。

当事人在起诉的时候,必须要符合以上几个条件,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二、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有举证责任。

在举证责任方面,一般来说有以下几个原则:1. 原告举证原则:原告要求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就必须举证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

2. 被告举证原则:被告对原告的事实主张有实质性的反驳或者抗辩,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3. 证据调查原则:在诉讼程序中,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情况进行证据调查,确保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以上三个原则是在举证责任方面很重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必须要务必承担好举证责任,不然很容易导致败诉。

三、证据的认定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

对于证据的认定,有以下几个原则:1. 总面值原则:法院在认定证据的时候应当综合考虑各种证据,不能片面依赖某一种证据。

2. 证据保全原则:当事人认为可能造成证据灭失,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措施。

3. 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原则:法院在认定证据的时候应当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不应当盲从或者迷信。

4. 相对规范原则:对于一般文书的公证或者认证,可以相对规范地认定。

以上是在证据的认定方面比较重要的原则。

对于证据的认定,法院应当从严格的法定程序依次排列。

三大诉讼法中易混淆的知识点辨析

三大诉讼法中易混淆的知识点辨析

三大诉讼法中易混淆的知识点辨析李奋飞从历年的司法考试情况来看,通常不会出现让考生直接比较三大诉讼法的考题,但是,许多考生在记忆和回答问题时,却时常将三法之中的某些相似规定“相混淆”。

为了提醒考生在复习时有意识地注意一下这些易混淆的知识点,以达到更精确地把握,我们特将这些东西拎出来,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特别提醒:请考生们特别注意的是,本专题的目的仅在于提醒考生们只需要在单独复习某一诉讼法时有意识地提醒自己不要与其他诉讼法的规定混淆记忆,千万不要进入误区去死记硬背下面这些不同点。

本部分所称的“民诉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高法意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行政诉讼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关于调解(一)民事诉讼中:1 .调解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

(民事诉讼法第8条、第85条,《高法意见》第92条)(二)刑事诉讼中: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2.对前两类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3.对公诉案件和第三类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刑事诉讼法》第172条、《高法解释》第96条、第197条)(三)行政诉讼中: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行政诉讼法第50条、第67条)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一)民事诉讼中: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

(《民诉法》第1 9条,《高法意见》第1条、第2条)(二)刑事诉讼中: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2.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0条)(三)行政诉讼中: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三大诉讼法易混淆知识点一表清

三大诉讼法易混淆知识点一表清

三大诉讼法易混淆知识点一表清一.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四.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中的近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司法解释规定,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的其中一条是:申请人须是中国人的近亲属,这里包括:父母、子女、配偶、亲生兄弟姐妹、爷爷奶奶。

【刑事诉讼范围+爷爷奶奶】 二、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刑事诉讼范围+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民诉范围+其他亲属】证人:刑事诉讼中只能是自然人;民事诉讼中,包括单位和自然人。

诉讼代表人人数:行政诉讼为1-5人;民事诉讼为2-5人。

申请执行期间:民事诉讼统一为2年;行政诉讼法中,(1)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期期限是1年。

(2)申请人是行政机关的,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 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冲突解决:最先收到起诉状法院(1)被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22-23) (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24-35条) ( 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 特殊地域管辖9种;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2019年海南事业单位公基法律知识:三大诉讼法常见不同点的有关考点提炼

2019年海南事业单位公基法律知识:三大诉讼法常见不同点的有关考点提炼

2019年海南事业单位公基法律知识:三大诉讼法常见不同点的有关考点提炼【导读】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三大诉讼法常见不同点的有关考点提炼》,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主要涉及的都是一些识记性考点,本节内容主要涉及三大诉讼法之间的一些常见不同点,包括公开审理、中院管辖范围和上诉时间这三处,通过对比来掌握进行区分。

一、公开审理制度公开审理制度中包括法定不公开,也就是一定不公开审理的情形,还有申请不公开,需要经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申请才会进行不公开审理,其余的案件都要进行公开审理,面向社会公众进行。

(一)行政诉讼1.法定不公开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定不公开的情形包括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比如张三向政府申请公开的信息包含着国家机密或者涉及到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的个人隐私信息,那么政府不公开该信息,该信息涉及到法定不公开的情形,所以张三如果就此提出行政诉讼,那么该行政诉讼案件为不公开审理案件。

2.申请不公开申请不公开的案件主要是指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需要经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申请才会进行不公开审理,如果没有当事人申请,则为公开审理案件。

(二)民事诉讼1.法定不公开民事案件的法定不公开审理情形包括涉及国家秘密案件和涉及个人隐私案件。

2.申请不公开申请不公开情形包括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和涉及离婚案件,需要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申请。

和上述的行政案件相比民事案件中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多了一个涉及离婚的案件,这也是二者中的一个重要区别点,需要进行重点把握和区分。

(三)刑事诉讼1.法定不公开刑事案件的法定不公开情形包括涉及国家秘密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案件以及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比如说十五岁的张三故意杀害他们,在十六岁接受审判时,由于未成年,所以该案件为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情形,但是这一类案件,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民诉、刑诉法记忆口诀

民诉、刑诉法记忆口诀

刑法刑诉法考试轻松记忆口诀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缓刑、假释和管制、盗窃犯7个加重情节记忆口诀、犯人的重大立功六个表现记忆口诀、告诉才处理的5罪1、取保候审:拘传证人。

即:非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传讯时到案,不毁伪串供,不干扰证人作证。

2、监视居住:拘传见证人。

即:非经许可不得离开指住的居住地,传讯到案,未经许可,不得会见他人,不毁伪串供,不干扰证人作证。

3、缓刑、假释和管制:客居发报。

即: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非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遵守法律,向考察(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另外,管制的加上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六大权利受限制,需经执行机关批准才可以行使。

4、盗窃犯7个加重情节记忆口诀主犯累犯,致死流窜,盗窃金融特款,严重影响生产。

5、犯人的重大立功六个表现记忆口诀口诀:发人抗贡检止。

说明:重大发明、舍已救人、抗洪救灾中重大立功的、作出其它重大贡献的、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查证属实的、制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6、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善哉,新婚以为之,人身财产三年下。

善,即伤:故意伤害案(轻伤)哉,即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新,即信:妨害通信自由案婚:重婚案遗:以,即遗:遗弃案为,即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之,即知:侵犯知识产权案人身财产三年下:侵犯人身财产权利可判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二、监外执行的情形有期徒刑和拘役,严重疾病需就医;怀孕哺乳婴儿女,生活无着难自理。

出去危害大社会,自伤自害不能医。

理解:1、先决条件:只有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才可以监外执行;2、附加条件有四者之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怀孕的妇女;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暂予保外就医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3、排除条件:可能有社会危害性的罪犯;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三、永远记住“应当与可以”应当与可以顺口溜一、应当、可以从轻或减轻应当从轻或减轻,遗憾你我不年轻(14—18岁的人犯罪,这个待遇我们都无法享受了,哈哈)可以从轻或减轻,自首立功样样行。

民诉刑诉易混考点对照讲解

民诉刑诉易混考点对照讲解
下列案件一审就终审:①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②调解达成协议,向双方送达签收,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仍不生效的:①死刑案件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才能生效;②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案件,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
法院和外部机关的分工
①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分工:爱调不调(自愿);调了也白调(无强制力)②法院与仲裁的分工:(1)法院主管的范围宽于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2)对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遵循“或裁或审”的原则;(3)有效仲裁协议排斥诉讼。③法院和劳动仲裁的分工:劳动仲裁要前置。
①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③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④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⑤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⑥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证明标准
高度盖然性。【新法速递】《民诉解释》第109条,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一般找老大,老大找组织。
回避效果
当事人申请回避后,被申请回避人要暂停执行职务,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审查原则上程序停止;但侦查人员例外。
回避的效力
决定回避,更换人员后,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回避并不影响先前诉讼程序的效力。
决定回避,更换人员后,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回避并不影响先前诉讼程序的效力。
公开审判
书面或者口头。
上诉撤回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提示】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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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辩护原则
辩论原则
辩护原则
检察监督
监督的围: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不包括仲裁);监督的方式:可以再审抗诉,不可以二审抗诉;监督的对象:判决、裁定、调解书都能抗诉;再审的监督:上抗下,同级可以检察建议。
监督的阶段:公、检、法的刑事诉讼活动;监督的方式:可以再审抗诉,也可以二审抗诉;监督的对象:只有对判决、裁定的抗诉;再审的监督:上抗下。
一般找老大,老大找组织。
回避效果
当事人申请回避后,被申请回避人要暂停执行职务,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审查原则上程序停止;但侦查人员例外。
回避效力
决定回避,更换人员后,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回避并不影响先前诉讼程序的效力。
决定回避,更换人员后,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回避并不影响先前诉讼程序的效力。
公开审判
调解
民事诉讼中的一审、二审、再审。【考点提示】执行阶段不能调解、非诉程序不能调解、身份关系确认之诉不能调解。
仅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和自诉案件中可以调解。
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①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②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③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和解
贯穿于诉讼全过程,甚至包括执行阶段(执行和解)。
①公安机关:一般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检察院:贪污贿赂和渎职,职权人身权。③法院(自诉案件):亲告、轻微、公转自。
级别管辖
①重大的涉外案件。(港澳台)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海事海商案件。④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也有可能在基层)⑤与仲裁有关的案件。(1)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2)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4)涉外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①附带民诉;②自诉案件;③公诉案件:a.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b.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和解的法律效果
可以申请撤诉。
侦查阶段:公安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审查起诉: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审判阶段: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①身患重病或行动不便;②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③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④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口诀】有病、太远、在国外。
专家协助
视为当事人述
适用鉴定人规则
绝对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相对不公开:商业秘密、离婚案件。
绝对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相对不公开:商业秘密。
两审终审例外
下列案件一审就终审:①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②一审中适用调解结案的案件;③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④小额诉讼标的案件;⑤确认婚姻效力的判决。
下列案件一审就终审:①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②调解达成协议,向双方送达签收,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仍不生效的:①死刑案件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才能生效;②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案件,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
法院和外部机关的分工
①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分工:爱调不调(自愿);调了也白调(无强制力)②法院与仲裁的分工:(1)法院主管的围宽于仲裁委员会主管的围;(2)对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遵循“或裁或审”的原则;(3)有效仲裁协议排斥诉讼。③法院和劳动仲裁的分工:劳动仲裁要前置。
合议制度之例外(独任庭)
①简易程序都是独任庭;②但是独任审理的不一定都是简易程序。A.简易程序;B.特别程序;C.公示催告程序公告阶段;D.督促程序。
①独任庭只能在简易程序;②但是简易程序未必都是独任庭。A.三年以下可以独任,可以合议庭;B.三年以上必须合议庭。
回避决定
审判人员→由院长决定;院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其他人员→由审判长决定。
证人资格
自然人、单位。【新法速递】《民诉解释》第120条,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知识点
民 诉
刑 诉
概念认识
民告民
官告民
基本原则
①平等原则;②对等原则;③同等原则;④调解原则;⑤处分原则;⑥辩论原则;⑦诚实信用原则;⑧法律监督原则。
①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②严格遵守法律程序;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⑤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⑥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自然人。【考点提示】《刑诉法》第63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证人不出庭的特殊规定
①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②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③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④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口诀】有病、太远、遇灾害。
①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③所得没收程序。
上下级法院的管辖
能上能下(管辖权的转移)
上可审下,下不可审上
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住所地)。【共同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共同管辖】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
移送管辖
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
刑诉公诉案件法院受理后发现没有管辖权的,退回人民检察院。
证据的法定种类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当事人述;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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