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洪波法理学-理念讲义打印版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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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讲义第一章

法理学讲义第一章

第一章法的本体考生要掌握好法理学,在考试中取得成功,需要知道法理学的基本特征:1.法理学是一门跨越性、辐射性突出的课程。

法理学所阐述的原理原则、基本知识对于司法考试当中其他13门课程都有普遍的基础性的意义和指导价值。

只有学好法理学,才能在整体上、贯通意义上把其他13门课程学得更好。

2.要注意法理学是一门从表面来看比较自由的学问,不像其他13门课程,都是以实际存在的制度、法律实际生活为直接背景、直接依托的。

比如刑法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依托)、宪法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托)、法制史(以中外实际存在的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过程为依托)。

法理学虽然也要以实际生活为基础,但不是以法律实际生活为直接依托。

也就是说法理学是一门自由度比较大的学问,不同的学者、不同的著作,在阐述法理学的时候,差异往往很大。

因此在学习法理学这门课程的时候要搞清楚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基本原则和基本概念,而对于经常容易发生变化的问题,可以摆在次要位置上。

3.要注意法理学这门课程在司法考试中,近几年每年都有不少明显的变化。

今年的变化尤其多。

要搞清楚哪些内容不存在了,新增加了哪些内容?只有这样,在司法考试复习中才能处于主动地位。

4.法理学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

司法考试初期,法理学所占分值和宪法学、法制史相当,最近四年来法理学的分数逐渐增长,成为14门课中分数最多的课程之一。

我们只有充分重视这一点,把法理学学好,我们在司法考试的全局中才能获得好的成绩。

法的本体一章是阐明法律的最基本问题的专门的一章。

这一章的重点在于搞清楚有关法律的一系列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

同以往一样,这一章还是由八节构成,但是这八节中有不少变化。

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的争议法的概念的争议是2008年大纲和辅导用书增写的一部分内容,对于新增写的内容我们需要高度重视。

一般来说,新增写的内容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1.因为新增写的内容本来就很重要,在以往的大纲和辅导用书中疏于注意而没有写,现在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把它增加进来,这样一部分内容就是重要的考点。

2010 杜洪波老师宪法讲义(背诵版)

2010 杜洪波老师宪法讲义(背诵版)

启航龙图开启司考,考研新时代。

司考保过班,不过全额退费(支付宝支付,不扣任何费用)全国免费咨询电话:4006781826 宪法学法条串讲(法条总结暨简明背诵版)主讲人:杜洪波专题一人大及常委会【概述】分值在6分左右一、各级人大全国人大县级以上人大乡级人大组成全国人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军队、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组成由下一级人大或者选民选举的代表组成由选民选举的代表组成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开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1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主席团主持。

开会前举行预备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

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1次,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主席团主持。

开会前举行预备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

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1次,由主席团召集和主持。

开会前选举主席团,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

修宪、制定基本法律(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制定地方性法规(省级、较大的市)选举权: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选举本级政府正副职首长、本级法院院长、本级检察院检察长、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选举本级政府正副职首长、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决定权:①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②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③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罢免权:主席团、3个以上代表团、1/10以上的代表提出对上述选举和决定人员的罢免案。

主席团、常委会、1/10以上的代表提出对上述选举人员和本级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罢免案。

主席团、1/5以上的代表提出对上述选举人员的罢免案职权监督权: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军委主席对其负责。

监督本级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监督本级政府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工作制议案:①一府两院三委一团;②1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①一府两委一团②10个代表以上①一府一团②5个代表以上质询案:1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一府两院的质询案10代表以上提出对一府两院的质询案10个代表以上提出对一府的质询案二、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乡级没有)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法学方法论讲义

法学方法论讲义

法学方法论讲义胡兴东第一讲导论重点与难点:本章首先概括介绍法律方法的含义、内容和基本特征,然后论述法律方法的地位和作用。

在学习本章内容时,应重点掌握法律方法的含义和特征,深刻体会法律方法在实现司法公正、保障法律自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本章的难点在于比较法律方法和法学方法的异同。

引言:从一个案件中的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讲起案情梗概:所谓“泸州遗赠案”(2001年)四川泸州的黄永彬与妻子蒋伦芳结婚30多年,有一养子。

1994年起黄开始与张学英来往,1996年起二人公开同居,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

但黄永彬与蒋伦芳并未离婚。

2001年2月起,黄病重住院,蒋伦芳一直在医院照顾,法院认为其尽到了扶养义务。

4月18日黄永彬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学英一人所有。

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学英负责安葬。

”4月20日,该遗嘱在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

黄去世后,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遭到蒋拒绝。

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伦芳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从5月17日起,法院经过4次开庭之后(其间曾一度中止,2001年7月13日,纳溪区司法局对该公证遗嘱的“遗赠抚恤金”部分予以撤销,依然维持了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中属于黄永彬部分的公证。

此后审理恢复),于10月11日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

法院判决依据《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认为黄某的遗嘱虽然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形式上也合法,但遗嘱内容存在违法之处,且黄某与原告的非法同居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黄某的遗赠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为,因此是无效的。

问题所在:法律解释、法律适用→ 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背后的法学问题引出论题:如何认识“法律学方法论”?一、两个术语:法学方法论和法律方法(一)术语内涵的比较经常运用的术语中,与“法律学方法论”相对应的主要是:“法学方法论”和法律方法。

杜洪波老师主观背诵

杜洪波老师主观背诵

2019年重点考点背诵第一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考点1: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意义一万能理论,用来总结某种法治改革措施的意义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具有重要意义,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具有内在的一致性:(1)这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2)这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3)事关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考点2: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一用来回答“依法治国基本原则” 的含义需要贯彻以下基本原则:(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最本质特征和最根本保证;(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要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法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要反对特权、反对歧视。

(4)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发挥道德的基础作用和法律的保障作用。

(5)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

考点3: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用来回答“完善法律体系”的含义一、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提升立法质量:(1)健全宪法实施与监督。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2)完善立法体制。

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导作用,明确立法边界;(3)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发挥人大的主导作用,加强立法协商,扩大公众参与。

(4)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加强民主政治、市场经济、权利保障等领域立法。

考点4: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一用来回答“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的含义法治政府建设包括以下几点:(1)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法理学原理》目录

《法理学原理》目录

《法理学原理》目录第一编法概念论第一章法的概念一、法概念的重要性p 11、划分法与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关系2、能否给法律下定义决定了能否解释某些边缘或疑难情况二、法的定义的三个基本争议点+基本立场1、法和命令A霍布斯:法律命令理论p 4B三个联系p 5一个区别p 62、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的分野A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含义和关系p 9B实践意义与纠纷的解决p 11C拉徳布鲁赫公式(调和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的对立)p 123、法与规范→法律确定性问题→法律形式主义(法律确定性)vs现实主义(法律不确定性)A自然法:德沃金-伦理客观主义&政治道德-公共性-确定性p 14法律实证主义:哈特-承认规则-确定性p 15B法律现实主义:霍姆斯-预测论p 16“法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规则怀疑论与事实怀疑论p 17C对现实主义的批评:权力分立p 18 法适用与法制定p 18 内在矛盾p 19第二章古典自然法理论的基本线索(大纲)一、古希腊自然法理论(本质)理论基础:本质与自然p 221、柏拉图的理念论理念为本质p 242、亚里士多德的城邦自然法(四因论)p 253、古罗马时期的发展-斯多葛学派普遍理性观念(西塞罗)p 26自然法的普遍性永恒法自然法多元论二、经院自然法(神谕)理论基础:神谕与自然p 28 两种关于自然含义的基本观念:理想与行动1、奥古斯丁的三分法(原罪说;双城说)永恒法、自然法、世俗法p 292、托马斯阿奎那的四分法永恒法、自然法、人法、神法p 30三、近代自然法(理性)理论基础:“上帝不存在”;自然-理性的要求基本特点:自然权利先于自然法p 341、霍布斯:自然状态社会契约(政治社会)自然法(不变性)p 362、洛克:自然状态社会契约缔结自由与法律(实在法限制)p 38四、自然法非神秘化趋势及其意义p 42第三章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的现代争论一、法律实证主义兴起的背景1、休谟有关事实与价值的区分(知识基础)A休谟定律p 45-笔记B两个方面沉重打击自然法p 452、实在法体系地位的提高(政治因素)p 46王权、主权的兴起 -宗教的没落-实证法兴起二、法律实证主义的核心主张(大纲)1、被认为是基本立场的五种观念p 482、两种基本立场-分离命题&社会事实命题A分离命题(法律与道德不存在必然联系)效力不可通过实践反驳p 50 分离命题不等于可谬性命题p 51,52B社会事实命题(法律属于社会现象或人类的创造物)(1)奥斯丁支持-法律命令理论p 52(2)凯尔森不支持-纯粹理论p 54社会科学、规范科学基本规范p 56(3)哈特支持-法律规则理论p 56三、德沃金对实证主义的批评通过原则理论和对社会规则理论的批判,瓦解分离命题的效力,核心是通过原则与政治道德之间的链接,使得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归于消灭。

杜洪波法理学 理念讲义打印版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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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整体而言,二者是都存在的;但考试中可能会把具体案件分阶段来提问。22整体来看,刑法禁止类推;民法中则大量的存在类推。
23
如,善意是指“不知情”பைடு நூலகம்24如,“离婚时”的界定;西红柿是水果还是蔬菜。
25如,民通中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来源于美国法的产品责任制度,在美国法上,产品责任主要是缺陷产品。因此,我国民通中的“质量不合格”不应理解为“质量不符合有关检测规定”,而应理解为“缺陷”,即有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2)通过目的解释考察立法意图、立法目的。这里所说的立法意图是指立法者在制定有关法律时是怎样考虑的。根据以下几种解释方法,我们可以发现立法者是将产品责任作为无过错责任来规定的:
(1)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考查法律规定的体例结构。民法通则第122条所规定的产品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行为,有别于一般侵权行为。后者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前者作为特例,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专题二
法的价值
专题三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专题四法的渊源、法律体系与法的效力
3莫召军为一宗民事欠款纠纷主审法官。原告起诉张坤石等四被告欠款纠纷,要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还款一万元,并出具一张有四被告签名的借据。四被告辩称该借据是在原告等人的暴力胁迫之下所签,四被告还陈述了事发原由及经过,但未报警。对此,法庭作出一审判决称,借据有四被告签名,四被告在庭审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据系原告胁迫所签,其辩称的理由不予采信,故判决四被告败诉。被告未上诉,案件执行过程中被告张坤石夫妇在四会法院附近自杀身亡。事发后,经公安机关侦察,所谓“借据”确属原告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所签。现冯、李两人分别因犯抢劫罪被终审判处10年和5年有期徒刑。审理此案的法官莫兆军也因此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提起公诉。
4例如,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通过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沉默方式作出的除外。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导论:法理学的理论体系第1讲法的概念第2讲法的作用第3讲法的价值第4讲法的要素第5讲法的渊源与法律体系第6讲法的效力第7讲法律关系第8讲法律责任第9讲法的创制——立法第10讲法的实施第11讲法律方法第12讲法的起源与发展第13讲法的传统第14讲法的现代化与法治第15讲法与社会、经济第16讲法与道德、宗教、人权第17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一部分法理学和法治理念导论:法理学的理论体系第1章法的本体论理论体系:法的本体论问题,是法理学最核心和最根本的问题,其内容是探讨法的一般原理,其中最重要的考点包括:法的概念、法的作用、法的价值、法的要素、法的渊源、法的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

这部分的内容很重要,在法理学全部客观题考核中约占一半的分值。

第2章法的运行论理论体系:法的运行,是从动态上考察一国法律制度的全部运行过程,这个过程是法律从法律思想到法律文本再到法律实践的转化运动。

其重要考点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

这部分内容比较简单,一半结合实际来考核。

第3章法的演进论理论体系:法的演进,是用历史的眼光来考察人类法律文明的来龙去脉,是对法律作为制度文明的历时性考察。

这部分的重要考点包括:法的起源、法的发展、法的历史类型、当代世界两大法系、法的现代化、法治国家等。

其中法制现代化和法治国家理论往往构成论述题的出题背景。

第4章法的社会论理论体系:这一部分,着重考察法与社会其它现象之间的关系,是从外部视角对法律现象的再审视。

其重要考点包括:法与政治、法与经济、法与道德、法与人权等。

第5章法治理念论本讲结构:法治理念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指导思想,是影响和塑造中国法治的精神力量和意识形态背景。

其重要的考点包括:法治理念的来源、法治理念的内涵、法治理念的作用、法治理念的践行等。

考核方式以记忆为主,因此难度不大。

第1讲法的概念●法的概念争议(一)实证主义法概念(务实的立场)1.基本立场:法与道德是完全分离的,“实际上是怎样的法”和“应该是怎样的法”这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对法的理解应从法律内部进行,而不是考虑其他道德、宗教、意识形态等外部因素。

法考必过(法考经典秘籍

法考必过(法考经典秘籍

法考必过(法考经典秘籍法考必过〔经典秘籍〕要有强烈的企图心假如没有强烈信念与愿望,就无法克制备考经过中的单调乏味,无法讲服本人放弃那些以往一定参加的应酬,无法在忙完了一天工作拖着疲惫身躯回到家里后,马上振奋精神一直学到深夜。

备考经过中,我始终抱着一个信念,那就是一个老男人更应该有正事儿,想做一件事儿,就要承受它必将带来的代价。

法考路上无老幼,既已上路就要有“不破楼兰终不还〞的劲头,半年多的备考中,我几乎把所有的课余时间都用在学习上,不找借口不自欺欺人,在我看来,法考通关的终极秘诀只要一个“唯技熟而〞,没有800-1000小时全身心付出,转发杨超越也不好使。

2要找到合适本人的方法路子每个人的学习基础、习惯、时间不同,方法也应该因人而异。

对于非法本来讲,我觉得私人定制的通关笔记就不错,基础知识点很全,甚至能够讲是我看过的温习资料中知识点最全的,基本概念和知识总结的表格等也是集众名家之长,点赞!我的温习大体根据分-总-分-总的节拍进行的。

先是把握基础知识点,然后自行总结归纳,而后再根据体系把握情况,进一步深化细节知识点把握,再归纳记忆---。

最后一轮温习的时候,对照思维导图、笔记和错题本,3-5个小时就能够完成一个部门法重点知识的学习,效果很好。

3要理解把握主客观分考的特点规律主客观分考,各有分工:客观题考察基础,强调知识面的广和记忆的准;主观题考察系统理解,强调表达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呈现的主要特点有两个:一是对知识体系把握要深化,不能只记结论,必须知其所以然。

比方,今年主观题中的民法“追命十三问〞,对民法和民诉法没有深化系统理解就会不得要领。

前期的温习假如只是走马观花,应付客观题还行,想通过主观题怕是有困难。

十分推荐官方的指导案例!我在最后一个月的温习中,认认真真看了两遍,感到收获非常大,固然每门都只要十几个案例,但是帮助我们系统梳理了一遍部门法知识,对不同教师的冲突的观点进行了释明,有打通任督二脉的成效,一定要多看看!二是客观题中所谓重者恒重的规律不再适用。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讲义适用专业:法学本科、法学双学位一、课程目标及要求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通过法理学的教学目的在于为学生提供学习法律的入门知识,塑造他们的法学世界观,培养他们对于人类社会法律生活的哲学态度。

同时,通过法的一般理论、法的基本范畴和方法的学习与研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和能力。

二、课程学习要求法理学的学习应当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法理学的学习同中国的改革开放联系起来,同时还应坚持“洋为中用”、“古为今用”,批判借鉴西方法学中某些有用的东西,吸收我国法律文化中有益的营养,将继承与创新结合起来。

使法理学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

三、教学内容与学时分配建议导论(2个学时)[教学目的和要求] 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对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方法、法学的历史等有所了解,本章的学习为后面各章内容的学习奠定基础。

[本章重点] 本章重点是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体系及法学的历史发展状况。

[本章难点] 本章的难点是法学体系的划分以及西方法学历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个代表学派。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一、法学释义法学,在中国古代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汉代以后又有了“律学”的名称,但严格地讲,它们并不是纯粹的法学理论知识体系。

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往往有不同的理解,因而对法学研究的具体对象就有不同的理解。

我们认为,以往对法学研究对象的理解都各有片面性,法学是一门系统的科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

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往往有不同的理解。

因此,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区别于其他科学的知识体系,法学具有自己独特的性质:(一)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

(二)法学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具有务实性。

杜洪波 法理宪法导读讲义

杜洪波 法理宪法导读讲义

1——法理、宪法重点考点十四讲目录第一讲司法部对法理学的命题要求 (2)第二讲法的特征 (5)第三讲法的作用 (6)第四讲法的价值 (7)第五讲法律证成 (8)第六讲法律解释 (8)第七讲法与社会 (11)第八讲当代中国的政治制度 (12)第九讲当代中国的经济制度 (12)第十讲中国的单一制结构 (13)第十一讲中国的行政区划 (14)第十二讲当代中国的人大代表 (15)第十三讲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6)第十四讲国家主席 (17)2——法理、宪法重点考点十四讲第一讲司法部对法理学的命题要求一、加大淘汰性考试的力度司法考试的本质是淘汰性考试,为了贯彻淘汰性考试的要求,命题人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1.不得照抄辅导用书(1)将基础理论重新包装和改写,是法理命题常用的方法;(2)考察通说,但命题人自己的观点往往贯穿其中(3)应对策略:跳出记忆怪圈;熟知命题人观点2.适当设置干扰项;(1)通过边缘考点来设置干扰项(2)通过逻辑推理来设置干扰项(3)应对策略:时刻注意重点考点中的边缘考点3.增加理解型考题的比重(1)考生的微观理解水平:如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的关系、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的关系等,每年必考。

(2)考生的宏观理解水平:如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关系、法与社会的关系等(3)应对策略:在微观理解的基础上,加大宏观的掌握二、考生应达到法学本科毕业生水平(“法理三言”得分法)第一言:世界是相对的世界。

即:绝对判断一般是错误判断。

即出现“只要……就;任何……;都是……;总是……”等等字眼的选项,一般是错误的;同理,出现“一定程度”、“不完全”、“之一”等相对性词汇,则往往是正确的。

1.法律格言说:“不知自己之权利,即不知法律。

”关于这句法律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不知道法律的人不享有权利B.任何人只要知道自己的权利,就等于知道整个法律体系C.权利人所拥有的权利,既是事实问题也是法律问题D.权利构成法律上所规定的一切内容,在此意义上,权利即法律,法律亦权利2.法律格言说:“紧急时无法律。

杜洪波巨献(三):论述+案例+简答高分技巧

杜洪波巨献(三):论述+案例+简答高分技巧

2010简析、论述和案例分析精讲讲义专题一 简析题实用模版和精练精讲一、 简析题的类型和实用模版通过多年的观察,结合司法部的考试要求,简析题在问题设计上,往往是“请结合A 谈谈对B 的认识”。

具体而言,包括对合法性的认识和对实际应用的认识两大部分。

(一) “合法性”类简析题:答案必备内容“合法性”类的简析题,要求考生从“历史合法性”或“现实合法性”来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其中,历史合法性类考题,考察考生从历史必然的角度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1. 解释基本概念(第一段:解释A2. 结合材料的关键点,充实基本内容,3. 联系材料进行扣题(二) “实际应用”类简析题,具体而言就是要求考生学以致用,将法治理念的某些理论作为依据,来分析实际的事件和案例。

关键是要能从材料中列举出几处(一般是3-4处)同理论相符或相悖的做法,进行对应分析。

答案的主体内容必须包括“理论概括、材料概括、两者关系”等三个部分。

具体而言要1. 2. 3. (三) 简囿于篇幅,仅以09年真题为例讲授“合法性”简析题【参考答案一】答案备注 法的现代化是指与现代化需要相适应的、法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

从社会发展情况来看,中国法的现代化属于外源型现代化,具有明显的特征:(1)被动性。

即中国法的现代化是迫于压力而进行的。

(2)依附性。

即中国法的现代化依附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

(3)反复性。

即外来法律文化与本土法律文化冲突剧烈,相互否定。

1. 概念定位法:解释基本概念 2. 材料定位法:充实概念内容 注:此处主要解决“是什么”的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法的现代化以民主法制为目标,取得巨大成就,但体现出“立法主导型”现代化的特点,导致“制度先行,意识缺位”的后果,中国法的现代化是复杂的,作为后进国家,将“制度先行”作为现代化的突破口,是不得已的选择;随着社会的发展,对先进法律意识的呼唤越来越强烈。

3. 材料改写法:引出第三段的扣题 注:此处主要解决“为什么”的问题改革开放30年来,党中央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4. 扣题:理论+材至上”,这属于法律思想体系的范畴,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引和思想基础,利于处理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是指导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体系,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指明了方向,具有重大的意义。

法理学(第二版)

法理学(第二版)
第一节 法的定义 第二节 法的本质 第三节 法的特征
第三章 法的价值
第一节 法的价值概述 第二节 法的主要价值 第三节 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第四章 法的作用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法的作用概述 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局限性
第五章 法与社会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法与经济 法与政治 法与道德 法与科学技术
第二十一章 法的起源
第一节 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 第二节 法起源的原因和标志 第三节 法起源的形式和规律
第二十二章 法的发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前资本主义的法 资本主义的法 社会主义的法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
第二十三章 法的传统
第一节 法与文化 第二节 法律意识 第三节 法系
第二十四章 法的现代化
法理学(第二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版
主编:葛洪义 副主编:张光杰 林来梵 王圣诵 撰稿人:葛洪义 胡玉鸿 孙莉 张光杰 王圣颂 丛广林 魏清沂 张朝霞 林来梵 刘治斌
教材封面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法学及其体系 法理学的对象 法理学的意义 法理学的方法
第二章 法的性质
第一节 立法与立法权 第二节 立法原则 第三节 立法程序与立法技术
第十一章 法的实施
第一节 法的生成 第二节 法的实效 第三节 法的实现
第十二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第十三章 法的执行
第六章 法的分类
第一节 法的分类概述 第二节 法的一般分类 第三节 法的特殊分类
第七章 法的要素

《法理学》讲稿 导言

《法理学》讲稿  导言

《法理学》(一)讲稿导言什么是法理学一、法理学一词的源与流(一)“法理学”一词为日文汉字,是由日本近代法律文化的主要奠基人穗积陈重教授所创造的。

1、1881年,日本著名法学家穗积陈重将德文rechtsphilosophier(法哲学)一词创造性地翻译成法理学,并在日本历史上第一次开设法理学课程。

2、穗积陈重认为当时流行于日本的“法哲学”名称之形而上学气味太重,首次提出“法理学”这个译名,以“法理学”代替“法哲学”。

(二)西方法理学一词的起源及其流变1、法理学英文为jurisprudence,源于拉丁文jurisprudentia,意为“法律的知识”,相当于广义的法学或者法律科学。

2、在西方法学界,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名称,其称谓是不一致的。

德国、法国等大陆国家一般称之为法哲学或法律哲学,英美等国则一般称为法理学。

3、在英美等国,法理学与法哲学几乎是同义词,可以互用。

但在德国、意大利等国,法理学与法哲学稍有不同:法哲学研究的是一般性哲学问题,属于哲学学科的一个分支学科,而法理学则是在法哲学的指导下研究特殊性的法律规律的。

法哲学高于法理学,它与法理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4、在西方,法哲学这一术语的出现比法理学要早很多。

法哲学或法律哲学,就其内容而言,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存在,因而法哲学概念的萌芽,在西方至少可以上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

例如,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在《论法律》中就曾提到:“法律学科来自深奥的哲学”。

但法哲学这一名称直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才开始盛行。

17世纪中后期,德国法学家莱布尼兹在其《法学教学的新方法》一书中,首次提到“法律哲学”一词。

1797年德国历史法学派奠基人胡果在其《作为实在法的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中,首次使用了“实在法的哲学”这个用语。

其后,黑格尔在柏林大学开设“法哲学”讲座,并于1821年出版《法哲学原理》一书。

在其影响下,《法哲学》作为一门课程才被各大学广泛接受。

杜洪波巨献(一):最简洁的法理学十表通

杜洪波巨献(一):最简洁的法理学十表通

杜洪波巨献(一):最简洁的法理学十表通2010年法理学讲义精编主讲人:洪波专题一法的概念、本质、特征和作用争议焦点法与道德之间是否具有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权威制定是法概念的首要要素——分析法学派:哈特、奥斯丁等;社会实效是法概念的首要要素——社会法学派实证:无必然联系权威制定、社会实效均是法概念的必要要素内容正确性是法的唯一定义要素——自然法学派立场类型非实证:必然联系第三条道路:内容正确性+权威性制定+社会实效——阿里克西 1.实证主义在功能和内容上并不绝对排斥道德,只是认为,道德不是必要要素。

概念【考点分析】2.非实证主义也并不排斥政治、社会对法律影响,只是认为,道德是必要要素。

形成方式: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实施方式: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国家性(正式性官方性)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的确定的行为规范;法直接形成于国家权力,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表现形式:国家发布的官方文件的规范性表现不是个别意志简单相加,表面具有公共性和中立性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但也考虑被统治阶级的某些利益或要求阶级性统治阶级意志体现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极大的权威性法的内容受一定社会因素制约;其中,最终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社会性“国家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在表述法律”1.法的本质在正式性、阶级性和社会性的关系中来理解;但最终决定作用是物质生活条件本质【考点分析】2.法中也包含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但不是被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同道德等一样,都是社会规范,都有强制力(法:国家强制力)与自然法则不同,法律是文化现象,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规范性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调整对象是“参加社会关系的人的行为”制定立法明示认可:某种规范直接法律化国家意志性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认可默示认可:“依照习惯、依照国家政策”等普遍有效性: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普遍平等对待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普遍性普遍一致性:法的内容始终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任何规范都有保证实施的强制力法的强制力是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性国家强制力本身也要依法行使可争讼性:可以用来作为起诉、辩护的根据可诉性可裁判性:可以用来作为法院适用的标准特征权利义务性法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从而规定不同的行为模式。

法理学 讲义 ppt课件

法理学 讲义 ppt课件
16ຫໍສະໝຸດ 第二,法理学研究对象的具体化
(1)作为哲学的法理:研究焦点集中于 法律的本质、规律、意义和价值问题上。
* 法理学是一个以研究法律问题为宗旨的 学术门类。
* 法理学研究的是法律的基本问题或者说 更具有一般性的法律问题。
* 法理学是哲学方法在法律领域的运用
17
(2)法律规范中的法理:重点关注立 法的精神和法条中的原理问题 * 法条背后的法理 *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 法律知识的和谐统一 (3)生活中的法理:研究焦点集中于 社会生活实践提出的法理问题
3.法学是正义之学
首先,法学的研究对象即法律与正义有着 密不可分的关系。
其次,法学围绕正义问题展开和深入。
12
3.法学的体系
(1)含义
法学体系是由各法学分支学科所组成的有机 联系的知识整体.
(2)分类:
* 从认识论角度,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 从各种法律类别角度,分为国内法学、国际 法学、法律史学和外国法学。
第一专题 总论
The Pandect of Jurisprudence
1
专题语录
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和一 般理论,其研究的内容是法律的一 般性、普遍性问题,提供的是法律 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 它是法学的入门导向,是学习其他 法学学科的基础
2
精品资料
• 你怎么称呼老师? • 如果老师最后没有总结一节课的重点的难点,你
5
一、从法学到法理学
form law study to jurisprudence
6
(一) 什 么 是 法 学?
7
1.法学的研究对象
(1)法学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名人言论】
大部分英国人想象中的法律,呈现出千奇百怪 的现象:头戴头盔的警察管理公共交通和处理公共场所 的纠纷;议员们对某些立法文件进行争论,直到擦得光 亮的大笨钟宣告休会时间已到;头戴假发、面无表情的 法官刻板无味地宣布某个被告做了不应做的事情;或一 副猫头鹰架势的律师透过厚厚的眼镜片,从四面镶着黑 色珐琅质护板的桌子上四下张望。所有这些,在某种程 度上“体现着法律”。

杜洪波主观题讲义

杜洪波主观题讲义

杜洪波主观题讲义杜洪波主观题讲义一、什么是主观题主观题是指无法用客观标准进行评判的问题,其答案取决于答题者的主观判断。

主观题常见于文学、政治、哲学等人文领域,如论述、读后感等。

二、主观题的特点1. 答案不唯一。

同一道主观题,不同的答案都可能得到一定的分数。

2. 答案必须有理有据。

在陈述自己的观点的同时,必须用文字或事例加以证明和支持。

3. 牵扯到个人背景和经验。

主观题答题时需要注重应试者的思维和生活经验,促使应试者用自己独特的眼光进行观察和分析。

三、主观题的解题技巧1. 善于思考。

理解题目含义后,应将自己的看法、理解和分析进行反复推敲。

2. 分析问题。

深入分析题目,对于涉及的优势、劣势、问题、利弊等方面多角度看问题,不要片面性地把问题简单化。

3. 原则性回答。

在回答主观题时,应该提出自己的原则、观点及根据,这样既可以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观点,又可以让人们更好地理解。

4. 突出重点。

在解答主观题时,需要注意答案中的关键点,将这些点突出,让考官能够更加便捷地了解答卷。

四、解答主观题的注意事项1. 要答题,不要胡说八道。

尽量在回答问题的同时最大限度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并用事例加以支持。

2. 要注意文笔。

回答主观题,应该注意文笔,不要出现语法错误和拼写错误,否则会影响评卷者的判断。

同样的,写作要注意谨慎,避免过度夸张、过度语言化。

3. 要明确题目要求。

在回答主观题之前,能明确题目要求是很关键的。

相应的,考生要科学合理地调配自己的发挥和时间,过度延迟做出题目的行为应避免。

4. 要注意结构。

解答主观题,结构是非常重要的。

应将答案分成合理的段落,并在段落之间进行逻辑性的连接,让读者明白答案的构思。

五、总结解答主观题虽然比较灵活,但是要掌握一定的技巧,保证答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读性。

通过反复练习和总结,可以对主观题的解答有更加严谨的掌握和了解。

《法理学》精品讲义

《法理学》精品讲义

《法理学》精品讲义第一章法学导轮第一节法学一、法学及其研究对象西语中有关法学的语源,最早见于拉定语Jurispradentia,意指关于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而真正将纳入科学范畴的努力,大致始于古罗马。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该词的定义是:“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概念,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之学。

”在中国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学之学”或“刑名之学”。

自汉代开始各代又有“律学”的名称。

与西方的法学不同,中国的律学更多关心的不是正义等问题,而是法律条文的注释及个案中的法律应用技术。

中外法学界关于法学的定义林林总总,难以一一罗列。

在学习过程中我们应注意从不同的角度观察法学,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关于法学的整体性印象。

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往往有不同的理解,因而对法学研究的具体对象往往做了不同的解说和回答。

作为一门科学,法学不但要研究形式的东西,也要研究本质的东西;不但要研究法的现状,也要药酒法的历史和走向,总之一句话,凡属于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范围。

我们认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一、法学的体系与分科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前,法学从未成为一门完全独立的学科,或者被包括在神学、哲学、政治学、论理学中,或者依附于国家的立法、司法活动中,因而没有形成一门独立的学科,当然也就不存在体系或分科的问题。

随着法律发展成为广泛而复杂的整体和随之而来的各种法律部门的出现,产生了对法律体系的解析,即对法学的分科。

但是始之今日,也未形成比较一致的观点:比如英国《牛津法理指南》将法学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两大部类:(一)理论法学:1、法律理论和哲学;2、法律史和各种法律制度史;3、比较法研究;(二)应用法学:1、国际法;2、跨国家法;3、国内法;4、附属学科,如法医学、法律精神病学等。

日本《万有百科大辞典》将法学分为四大部类:(一)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和国际法;(二)私法,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劳动法、国际私法;(三)刑事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政策学;四、基础法学,包括法律哲学、法律社会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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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七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19一般而言,我们都把党的监督看做社会监督,这个大体没错;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纪检委、政法委的性质是党的工作部门,更多的是党的纪律监督。考试中,如果明确指出“党纪监督”,注意不要将其视为社会监督,因为社会监督是法律监督的一种,而党纪监督严格来说,不属于法律监督。
20但这并不意味着,正当性就不能优先。法官完全可以借助法律解释技术、法律推理技术,将非正式渊源等纳入到考虑的视野,因此,正当性当然也可能占优先地位。例如,二审法院对许霆案的处理。
洪波
前言法理学的考点、结构和命题要求
一、法理学历年考题分布情况
(一)法的本体
(二)法的运行
(三)法的演进
(四)法与社会
二、命题方法
(一)核心考点中的边缘考点
1.核心概念中必不可少的限定词。这些限定词主要以必要的定语、状语等形式出现。
2.核心范畴的多个子范畴中列在后边的范畴。即,当一个概念有多个层次,或者当一对范畴有多种关系时,特殊的层次或关系为命题人所偏爱。
专题八法的演进
26实践中,往往借助多种解释方法。例如,通过综合运用多种法律解释方法,可以认为“无过错责任”是中国产品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1)通过文义解释理解法律规定。《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法第42条第2款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使用的文字是“应当”。即在通常情况下,法律条文中的“应当”就是“必须”,。
(2)通过目的解释考察立法意图、立法目的。这里所说的立法意图是指立法者在制定有关法律时是怎样考虑的。根据以下几种解释方法,我们可以发现立法者是将产品责任作为无过错责任来规定民法通则第122条所规定的产品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行为,有别于一般侵权行为。后者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前者作为特例,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专题六立法与法的实施
12
如无权处分中的善意第三人13如误解与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4显失公平、重大误解
15如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16此案一般涉及以下几个问题:是否体现了责任法定原则;是否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法官是否使用了外部证成;一审和二审使用了何种解释方法等。
17
18其他的命题点在于:是不是意味着法官不能主动调解;是不是意味着法官只能被动审理案件,而不能发挥主观能动性;等等。
4例如,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通过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沉默方式作出的除外。
5例如,物权法规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6例如,以放鞭炮的行使赔礼道歉等。
专题五法律关系、法律责任
7往往结合法律责任的承担原则、有利追溯的价值定位等来考察。
(二)核心考点中的串联考点
1.内部串联:一个章节下的多个考点:主要集中在法的要素、法的渊源、法律体系、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等章节中。
2.外部串联:跨章节的多个考点。以司法要衡量的因素为中心
来拓


三、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体系(见下页)
专题一法的概念、特征和作用
1因此,部门法的绝大部分内容都是建立在意志自由基础上的。例如,合同成立、被害人承诺、期待可能性、过错责任、法律行为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行为能力等;再如,共犯中,如果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有效退出已参加的社会关系”;
9例如对“救人没有救到底”现象进行分析。救助行为,一开始时可能纯属道德行为,但若半途而废,可能导致法律责任的承担。
10
此部分内容为司考命题人的新观点。11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这是不是违反了“责任公正”原则?
专题二
法的价值
专题三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专题四法的渊源、法律体系与法的效力
3莫召军为一宗民事欠款纠纷主审法官。原告起诉张坤石等四被告欠款纠纷,要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还款一万元,并出具一张有四被告签名的借据。四被告辩称该借据是在原告等人的暴力胁迫之下所签,四被告还陈述了事发原由及经过,但未报警。对此,法庭作出一审判决称,借据有四被告签名,四被告在庭审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据系原告胁迫所签,其辩称的理由不予采信,故判决四被告败诉。被告未上诉,案件执行过程中被告张坤石夫妇在四会法院附近自杀身亡。事发后,经公安机关侦察,所谓“借据”确属原告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所签。现冯、李两人分别因犯抢劫罪被终审判处10年和5年有期徒刑。审理此案的法官莫兆军也因此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提起公诉。
(2)了解民法通则起草者们的解释,这是历史解释的方法。参加民法通则起草的学者对这一问题的解释是:“产品责任可以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也可以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合同关系中对质量不合格的责任,通常都实行过错原则,产品责任可根据法律规定实行无过错责任。”在同一书中,另一位学者也指出产品责任属于七种特殊侵权责任之一,适用无过错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是这一条总的精神;另一位参与起草者在讲解这一条款时,也是这样认为的。
专题九法与社会
21
整体而言,二者是都存在的;但考试中可能会把具体案件分阶段来提问。22整体来看,刑法禁止类推;民法中则大量的存在类推。
23
如,善意是指“不知情”。24如,“离婚时”的界定;西红柿是水果还是蔬菜。
25如,民通中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来源于美国法的产品责任制度,在美国法上,产品责任主要是缺陷产品。因此,我国民通中的“质量不合格”不应理解为“质量不符合有关检测规定”,而应理解为“缺陷”,即有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2马克思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之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说的就是这个意思。例如,无行为能力实施的行为是绝对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可撤销;再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其法理学依据在于是否有“合意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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