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嘉兴市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嘉兴市全域未来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嘉兴市全域未来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11•【字号】嘉政办发〔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嘉兴市全域未来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22〕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持续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未来乡村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全域未来乡村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为根本目的,以高品质生活为核心,突出数字化改革,打造引领乡村振兴的生产、生活、生态共同体,奏响新时代田园牧歌,复兴升级版农耕文明,打造世界级诗画江南,建设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典范城市。
(二)基本原则。
集成“美丽乡村数字乡村共富乡村人文乡村善治乡村”,坚持农民主体,注重人本化,实现美丽乡村共建至美;坚持改革赋能,注重数字化,实现数智乡村共计智美;坚持因村制宜,注重生态化,实现共富乡村共管秀美;坚持全域推进,注重融合化,实现人文乡村共商淳美;坚持服务均等,注重共享化,实现善治乡村共生谐美,打造未来产业、风貌、文化、邻里、健康、低碳、交通、智慧、治理等场景。
(三)总体目标。
以党建统领为根本,以市域统筹为手段,以按需建设为指引,通过在未来乡村生活圈内建设5-9个未来场景,实现全域未来乡村建设全覆盖,打造宜居、宜业、宜游、宜养、宜学的未来乡村共同体,城乡居民收入倍差缩小到1.58,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
2023年底前,高质量建成50个以上引领品质生活、呈现未来元素、彰显江南韵味的省级未来乡村试点,50%的行政村根据市级未来乡村建设要求按需实现5个以上场景覆盖;2025年底前,100个省级未来乡村试点全面建设完成,100%的行政村根据市级未来乡村建设要求按需实现5个以上场景覆盖,未来乡村生活圈全面构建,全域未来乡村愿景基本实现。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嘉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嘉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31•【字号】浙政函〔2024〕42号•【施行日期】202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嘉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浙政函〔2024〕42号嘉兴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请批准《嘉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规划》。
《规划》是嘉兴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决守好“红色根脉”,实施全面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首位战略、深度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加快打造长三角城市群重要中心城市。
二、筑牢统筹发展和安全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嘉兴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10.78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90.76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525.05平方千米,其中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461.90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003倍以内。
严格“三条控制线”管控,明确历史文化保护、灾害风险重点防控等安全保障空间,严格城市蓝线、绿线、黄线、紫线等管控,筑牢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发挥“全省接轨上海的桥头堡、承接上海辐射的门户”功能,全面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嘉善片区先行示范。
深度参与杭州都市圈建设,联动湖州市共建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
实施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夯实“浙北粮仓”农业生产基础。
守护水乡特色生态空间,保护市域南部沿湾生态带和北部湿地生态带。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嘉兴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更名及成员调整的通知-嘉政发[2014]54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嘉兴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更名及成员调整的通知正文:----------------------------------------------------------------------------------------------------------------------------------------------------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嘉兴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更名及成员调整的通知(嘉政发〔2014〕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更好地发挥城乡规划对嘉兴经济社会发展的统筹和引领作用,推动规划民主决策、科学决策、规范决策,结合市区规划管理体制调整和人事变动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嘉兴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更名为嘉兴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规委)并调整组成成员。
现将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肖培生副主任:梁群、赵树梅执行副主任:张仁贵政府委员:董苗虎(市政府秘书长)蔡山林(市政府副秘书长)朱伟(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卓卫明(市经信委主任)祁海龙(市教育局局长)沈楚赓(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魏建明(市财政局局长)汪善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吴海松(市环保局局长)陶金根(市建委主任)张文华(市交通运输局局长)葛永元(市农业经济局局长)袁建民(市水利局局长)金琴龙(市文化局局长)严吉丹(市卫生局局长)陆志林(市人防办主任)吴健(南湖区区长)盛付祥(秀洲区区长)陈利众〔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主任)〕非政府委员由市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通过推选产生,市城规委聘任,聘期一般为两年。
具体人员名单由市城规委另行公布。
市城规委下设办公室,负责市城规委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规划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建委分管规划副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建委总规划师和市规划管理局局长担任。
嘉兴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1日——结束——。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5•【字号】嘉政办发[2011]94号•【施行日期】201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嘉委〔2011〕11号),设立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嘉兴市物价局、嘉兴市服务业发展局牌子。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主管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以及物价管理、推进服务业发展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信息产业局的职责划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保留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职责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相关职责。
(二)将口岸管理职责划给市政府办公室。
(三)进一步强化组织指导全市服务业发展职责。
(四)根据嘉政办发〔2008〕133号文件精神,不再承担国内经济技术协作有关工作,交由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负责。
除上述职责调整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继续承担《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85号)中明确的职责。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市服务业发展局)内设机构作相应调整。
经贸流通处调整为服务业发展处(挂经贸流通处牌子)。
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订全市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衔接平衡服务业主要行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对服务业发展中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提出全市服务业发展的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组织实施对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服务业发展目标和工作年度考核;负责组织编制上报中央预算资金、省服务业引导资金工作,编制和实施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牵头管理市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承担市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职能;牵头做好全市服务业重点企业、服务业品牌、服务业标准化的培育工作;参与研究制定服务业、现代物流等改革方案,协调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全市粮食等重要物资的宏观调控和储备,指导、监督其收储、轮换和投放;负责全市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管理;承担市第三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涉及物业管理的行政处罚事项和执法主体清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涉及物业管理的行政处罚事项和执法主体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5.11
•【字号】嘉政发〔2022〕8号
•【施行日期】2022.05.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物业管理
正文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涉及物业管理的行政处罚事
项和执法主体清单的通知
嘉政发〔202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现将《嘉兴市涉及物业管理的行政处罚事项和执法主体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1日涉及物业管理的行政处罚事项和执法主体清单
说明:清单时间截止到发布之日,今后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调整情况,适时予以更新。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5•【字号】嘉政办发[2011]93号•【施行日期】201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七月五日嘉兴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嘉委〔2011〕11号),设立嘉兴市商务局。
市商务局是主管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1.划入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职责。
2.划入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的内贸管理和对外经济协调职责。
3.划入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的我市公民境外就业管理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内外贸融合,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监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业;加强商品市场规划引导及提升发展,规划城乡商业网点,促进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2.加强全市经济对外开放战略与对外开放布局研究,提升经济国际化水平;推进国际服务贸易平台建设,促进全市国际服务贸易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我市相关的政策,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研究国内外经济发展趋势,负责拟订并实施全市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监测分析商务运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开放型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嘉政办发〔2017〕9号
嘉政办发〔201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开放型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已经七届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2日
——结束——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开放型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7.01.22
施行日期
2017.01.22
文号
嘉政办发〔2017〕9号
主题类别
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
效力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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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奖励优惠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奖励优惠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6.08.21•【字号】•【施行日期】2006.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奖励优惠办法的通知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奖励优惠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嘉政办发〔2002〕107号文件同时废止。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一日嘉兴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奖励优惠办法为加快城市建设,提高城市品位,美化城市环境,按照《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嘉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优惠措施(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并按规定搬迁的,在被拆迁房屋(不含附属物、装修,下同)市场评估价的基础上,住宅增加10%的货币补偿、营业用房增加5%的货币补偿。
(二)直管公房住宅及单位自管住宅(以下简称公房住宅)的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且未参加房改并选择货币补偿的,可取得承租房屋市场评估价80%的货币补偿,原产权单位取得20%的货币补偿,并在此基础上,承租人再增加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8%的货币补偿,原产权单位再增加2%的货币补偿。
承租人取得补偿后按房改购房列入备案。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从其搬迁之日起,一次性补偿四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计算标准见附件),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发。
(四)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两年内购买商品房的,可免缴与原房屋拆迁补偿款相等部分的契税。
(五)单位缴公积金的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购房时可按嘉政发〔1999〕10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创建耕地保护示范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创建耕地保护示范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7.05•【字号】嘉政办发〔2023〕40号•【施行日期】2023.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创建耕地保护示范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23〕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创建耕地保护示范市实施方案》已经九届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7月5日嘉兴市创建耕地保护示范市实施方案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打造最严格的耕地保护体制机制创新省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3〕2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违法占用耕地“零新增”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3〕5号)要求,建立健全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采取落实“长牙齿”的硬措施,严守耕地红线,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按照“耕地保护一分不少、违法占地一寸不让”原则,2025年底前通过实施“五大行动”,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10.78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不低于190.76万亩,实现全市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升、违法零新增、使用更规范”,创建耕地保护示范市。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保护优先。
守牢耕地红线不动摇,确保市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实至名归,坚持“农田就是农田,而且必须是良田”,突出耕地保护的第一优先序。
(二)坚持集中攻坚。
准确把握耕地保护面临的形势,针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等突出问题集中攻坚,实现违法占用耕地“零新增”,不断提升耕地保护水平。
(三)坚持系统治理。
围绕创建目标,市县联动、部门协同、整体推进,实现市县共同创建示范。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智能建造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智能建造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3.30•【字号】嘉政办发〔2023〕20号•【施行日期】2023.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智能建造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23〕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嘉兴市智能建造试点实施方案》已经九届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30日嘉兴市智能建造试点实施方案为推进建筑业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智能化升级,促进建筑业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以科技创新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征集遴选智能建造试点城市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18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布智能建造试点城市的通知》(建市函〔2022〕82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科技引领改革创新,以大力发展建筑工业化为载体,以数字化、绿色化、智能化升级为动力,加大智能建造在建筑全生命周期的应用,形成涵盖科研、设计、生产加工、施工装配、运营等全产业链融合一体的智能建造产业体系,为建筑业高质量、绿色、低碳发展描绘出新的蓝图,助力嘉兴市打造长三角城市群重要中心城市,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的嘉兴新篇章贡献更多力量。
二、发展目标通过以智能技术为核心的现代化信息技术与以工业化为主导的先进建造技术深度融合形成的工程建设创新模式,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建成一批示范项目、形成一批“嘉兴经验”,产业转型、产业规模、产业形象、技术创新、协同联动取得新突破。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8〕46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8〕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17日嘉兴市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浙政发〔2018〕4号)等文件精神,确保我市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9年6月底前,查清全市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建立土地利用数据库,并按规定时间逐级上报成果。
2019年年底前,完成新建土地利用数据库数据更新。
二、工作任务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采用新修订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根据“已有内容的细化、变化内容的更新、没有内容的添加”工作要求,利用“互联网+”等新科技手段,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完成以下主要工作:(一)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市、建制镇、村庄(以下简称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各县(市、区)依据《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以国家统一提供的调查底图和不一致图斑为基础,结合省下发的最新优于0.2米分辨率航空正射影像,补充提取不一致图斑,实地调查每块图斑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等利用状况,查清全市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的数量、分XXX质量状况,查清城市、建制镇、村庄、独立工矿、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各类土地的分XXX利用状况。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0.29•【字号】嘉政办发〔2021〕51号•【施行日期】2021.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21〕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嘉兴市市区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0月29日嘉兴市市区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废旧商品回收行业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巩固“品质嘉兴”建设成果、文明城市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成效,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目的,坚持“堵疏结合、依法取缔、科学管理、高效长效”的原则,培育废旧商品回收龙头企业,建立健全由废旧商品分拣集散中心(以下简称分拣中心)、废旧商品回收(流动)点(以下简称回收点)和废旧商品流动收购人员组成的覆盖面广、功能完善、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生态高效的市区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促进废旧商品回收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到2024年底,基本建成市区废旧商品统一回收利用体系,实现对废旧商品分散收集、集中分拣、统一经营的数智化规范管理,全面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二、工作举措(一)科学规划布点。
由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嘉源集团牵头负责,按照“科学谋划、城乡统筹、两网融合、分散收集、集中分拣、统一经营”的思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结合生活垃圾分类回收体系建设,分区域、分对象、分类别对回收点和分拣中心进行科学布局,明确布点规划、建设内容和时间节点,研究制定市区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方案,实现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与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两网融合。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中有关问题处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中有关问题处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30•【字号】嘉政办发[2006]159号•【施行日期】2006.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中有关问题处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159号)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建设局、市审计局《关于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中有关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十月三十日关于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中有关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建设局、市审计局二○○六年十月八日)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和工程竣工结算的监督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中有关问题处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市区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应实行招标而未实行招标的工程价款结算。
具体包括:(一)必须公开招投标,但建设单位未实行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二)未经招标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擅自邀请招标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三)应实行招投标,但建设单位未招投标的联系单增加部分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二、本指导意见所指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是指政府投资项目中涉及的建筑工程(含装饰)、安装工程、设备购置、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
三、结算方法。
凡在本指导意见下发前已发生的未经财政和审计部门审价(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按以下标准进行工程价款结算:1. 执行《1994版计价依据》的项目,在竣工结算时,综合费率按标准的50%结算。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老区改造整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老区改造整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30•【字号】嘉政办发[2007]64号•【施行日期】2007.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老区改造整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64号)南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市区老区改造整治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四月三十日市区老区改造整治工程实施方案为切实改善市民群众的居住生活环境,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改善城市形象,全面推进市区老区改造整治工作,根据我市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通过对市区老区旧居进行拆迁改造和配套整治,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人文环境和投资环境,推进“五城联创”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改造整治范围及责任单位市区老区改造整治涉及两项工程:一是对市区二环以内30个区位重要、威胁居民居住安全、对城市风貌有不利影响的地块进行改造整治,其中改造整治成片地块18个,零星地块12个,简称“1812”工程;二是对未列入“1812”工程但涉及居民411户(建筑面积约16148平方米)的危旧直管公房进行改造整治,简称危旧直管公房改造工程。
(一)“1812”工程中的成片改造整治地块。
1.东升西路越秀路口百花停车场地块。
该地块位于东升西路南侧、越秀北路西侧、太平桥港东侧、新塍塘北侧,用地面积约13481平方米。
完成目标:拆违、拆迁。
责任单位为市城管执法局、嘉城集团。
2.落帆亭地块。
该地块位于东升东路北侧、苏州塘西侧,用地面积约4874平方米。
完成目标:拆迁建园。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用地保障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9〕24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用地保障的实施意见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用地保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改善农村居民住房条件,优化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用地保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通过组织开展农村居民建房专项调查,全面摸清农村居民住房现状和建房需求,按照“安排增量保障一批、实施改造集聚一批、解危帮困解决一批、从严把握压缩一批”的方式,统筹用好增量、存量、流量土地,分类分时序做好农村居民建房用地保障工作。
力争到2020年,全市“农村无房户、危房户、困难户”的建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有效改善农村居民住房条件。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多规合一,严格依法依规用地。
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管控作用,按照先规划后建设要求,引导农村居民按规划建房,切实做到依法依规用地。
(二)坚持疏堵结合,营造规范建房秩序。
把解决刚性需求作为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用地保障的重点,既挖掘土地供应的潜力,又强化建房的审批和监管,做到有保有控,疏堵并举,营造规范、公平、有序的建房环境。
(三)坚持因地制宜,建立多元保障机制。
综合考虑土地供应、农村居民意愿、经济条件、房屋状况等多种因素,灵活采用公寓房安置、土地整治迁建、城乡一体新社区建设、原地翻建等多种形式,实现农村居民住房保障多元化。
三、工作措施(一)用足用好现有空间,安排增量保障一批。
按照做大新市镇社区(以下简称“1”)、用足城乡一体新社区(以下简称“X”)、调优传统自然村落(以下简称“Y”)的总体思路,加强农房用地保障。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127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127号)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九月七日嘉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字〔2007〕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区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批复-嘉政发〔2015〕12号
嘉政发〔2015〕12号
市建委:
你委《关于要求批准<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请示》(嘉建委办〔2014〕553号)收悉。经市政府研究,原则同意《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请你委加强宣传,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0日
——结束——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批复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5.02.10
施行日期
2015.02.10文号源自嘉政发〔2015〕12号主题类别
城乡规划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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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5〕94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5〕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13日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完善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7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或利用国债用于建设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储备、决策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验收移交、稽察监督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二)部门合理分工,协同共管;(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资本金制;(四)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力求资金安全、高效;(五)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六)引入社会资本,积极放宽投资领域。
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嘉兴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2月22日嘉兴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发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促进城市与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嘉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嘉兴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有关城市规划决策的综合协调机构。
嘉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派出机构。
第四条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其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五条计划、经济、土管、环保、水利、交通、电力、电信、人防、文物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并有权利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委员会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嘉兴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审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规划;二、组织审查各县(市、区)城镇体系规划、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三、组织协调市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工作。
审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分区规划、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四、组织审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专项规划;五、组织审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及建设方案;六、组织城市规划执法检查、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七、协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八、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12•【字号】嘉政办发〔2016〕17号•【施行日期】2016.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通知嘉政办发〔2016〕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因人事变动,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部分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主要负责人。
以下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胡海峰同志担任,林健东同志不再担任相应领导职务:1.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2.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3.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4.嘉兴市海防委员会;5.市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协调小组;6.嘉兴市政府债务风险控制委员会;7.市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领导小组;8.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9.嘉兴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协调小组;10.嘉兴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领导小组;11.开发性金融合作联合领导小组;12.嘉兴市创建省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领导小组;13.嘉兴市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14.嘉兴市城乡规划委员会;15.市安全生产委员会;16.嘉兴市“两化”深度融合和促进信息消费工作领导小组;17.市土地管理委员会;18.市区道路交通治堵工作领导小组;19.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20.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21.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领导小组;22.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23.市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领导小组;24.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25.浙江中德(嘉兴)产业合作园建设协调小组;26.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27.市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试点改革领导小组;28.全市危旧住房治理改造工作领导小组;29.环保部华东督查中心综合督查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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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嘉兴市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嘉政办发[2009]126号
【发布部门】嘉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9.29
【实施日期】2009.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嘉兴市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9〕126号)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嘉兴市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以下简称《规划控制指标》)已经六届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下达给你们,请认真按照省政府《关于下达全省各市、县(市、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通知》(浙政土审〔2009〕12号)要求,抓紧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争取年内初步完成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严格依据下达的控制指标编制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规划控制指标》包括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含标准农田)、耕地保有量、城乡建设用
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新增建设占用土地规模、万元二三产值增加值用地量,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含标准农田)、耕地保有量、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为约束性指标(是指为保护资源和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规划期内不得突破或必须实现的指标),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新增建设占用土地规模、万元二三产值增加值用地量为预期性指标(是指按照经济社会预测规划期内应该实现的指标)。
两区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新增建设占用土地规模、万元二三产值增加值用地量不得超过《规划控制指标》,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保有量不低于《规划控制指标》。
二、按照中心城区和外围区域的划定界线,统筹规划,科学合理做好嘉兴市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根据嘉兴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定中心城区规划的需要,在指标分解中,明确了中心城区控制范围,控制范围总面积约180平方公里(按不拆分行政村计算,约为227平方公里)。
该范围的划定原则是:一是有利于管理和协调该区域的建设主体,统筹安排规划期内城市发展用地需求的原则;二是按照有利于加快城乡统筹发展、加快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加快现代化网络型大城市建设步伐的原则,将国际商务区域、湘家荡区域和嘉兴经济开发区西南组团三个区域组团基本纳入中心城区控制范围;三是重点突出、权责一致的原则,中心城区控制范围内城市发展用地由中心区域控制指标安排,少量在中心城区范围内两区直管的新农村规划点和工业功能区发展需要的用地从分配给两区外围区域的指标中解决,指标安排规模和布局一并纳入中心城区范围内随嘉兴市级规划上报审批。
机动指标主要确保规划期内现难以预计、布局存在不确定性的市重大项目的用地需求。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加快推进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两区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时,要按照统筹城乡、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发
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用地布局上的指导和调控作用,重点把握六个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是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二是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为重点;三是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核心;四是以做好规划协调衔接为基本方法;五是以政府组织、专家领衔、公众参与为工作方针;六是以强化规划实施措施为保障。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两区应根据《规划控制指标》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评审意见,抓紧将《规划控制指标》分解至各镇(街道),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创新方法,完善机制,同步开展区、镇级规划修编,争取年内初步完成区级规划编制工作,确保到明年底前全面完成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附件:1.嘉兴市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
2.嘉兴市区中心城区控制范围说明及附图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