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水系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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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态水系的特征要素及其规划

城市生态水系的特征要素及其规划

城市生态水系的特征要素及其规划摘要:水不但是生命的源泉和万物生长的基础上,而且也是人类与自然联系的纽带[1]。

水系统作为城市生态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在对水系统规划过程中应不断的改善和提高城市文化、城市生态和景观风貌等协调发展,同时还应做好生态水空间环境的营造。

可见,在城市发展空间拓展和生态环境建设过程中,科学、合理、有效的规划城市水系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城市水态;规划设计一、生态城市水系统的构建1.生态城市水系统规划。

水环境生态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需要协调水与岸、水与城、水物理空间与水生态系统之间的关系,为充分吸纳其他学科的优势,联合环境科学和水生态科学的相关研究单位共同进行规划的研究和编制,通过多学科的交叉互动建立对应性的数理模型,赋予城市规划更理性的评价体系。

以改善和保护城市水环境生态系统为基本目标,通过突出城市水景观功能彰显地区水文化和现代生活城市魅力,并以水环境生态建设与城市发展的多因数协调形成水环境与城市建设的友好互动,体现城市可持续发展要求。

水环境生态规划是一个全新的规划类别,规划以水环境生态理念推行、水环境生态概念认知、城市发展阶段判读和基于效益最优的多因数协调作为规划编制研究的动态过程。

通过美好前景的描绘、广泛的宣传和公众意见的吸纳与决策、管理层的频繁对话逐步实现水环境生态理念的统一认识;从人对水和水对人的相互需求分析,确立了包括形态要素、水质要素和滨水空间要素构成的“水-岸-城”一体的水环境生态概念;环境服务的长期性决定了其对经济发展的依赖,城市发展的阶段性决定了环境建设的阶段难以跨越,同时环境建设还必须面对越来越高的机会成本,规划把目标通过指标体系进行数值化,并在指标体系与社会经济、工程技术之间建立了对应的逻辑关系。

2.生态城市水系统的可发展理论。

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现代人的需求以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求的能力。

更是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发展。

生态文明的实现,必须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作为实现生态文明实践活动的理论指导。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1 总则1.0。

1 为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提高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1.0。

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

1。

0。

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在城市排水程规划中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1.0。

4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划定城市排水范围、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原则确定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和处理程度;确定排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

1。

0.5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

1。

0.6 城市排水工程设施用地应按规划期规模控制,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1。

0。

7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与给水工程、环境保护、道路交通、竖向、水系、防洪以及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1。

0。

8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排水范围和排水体制2。

1 排水范围2。

1.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2.1。

2 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时,应将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涉及邻近城市时,应进行协调,统一规划。

2.1.3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城镇,其污水需要接人规划城市污水系统时,应进行统一规划。

2。

2 排水体制2。

2。

1 城市排水体制应分为分流制与合流制两种基本类型.2.2。

2 城市排水体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当地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地形及气候)和废水受纳体条件,结合城市污水的水质、水量及城市原有排水设施情况,经综合分析比较确定.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

2。

2。

3 新建城市、扩建新区、新开发区或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

首部《城市水系规划规范》国家标准制定

首部《城市水系规划规范》国家标准制定

20 1 0 91 CHI HI SUR EY 中国删 佥 NAS P V
1至 2 日.中 国 9 O 船 级 社 在 北 京 组
织 召开 了 《 品认 产
证 实 施通 用 规 则》 和 1 个 《 电 产 9 风
品认 证专 用 规则 》
《 市水 系规 划规 范 》对 水 体利 用和 周边 建 城
设 条 件 极 其 苛 刻 ,很 多 项 目都 被 禁 止 。 同 时 制定了7 项严 格 的控 制 标 准 : 是 生 态 岸 线 周 一
全球 贸易争端中国最吃亏
近 年来 ,中国越 来 越多 地成 为 国际 贸易 争 端 的 靶 心 。 截 至 2 0 年 .中 国 已 连 续 1 年 成 08 4 为遭遇 反 倾 销调 查 最 多 的成 员 .连续 3 年成 为 遭 遇反 补贴 调 查 最 多的 成 员。 1 月 6日 ,欧 盟 0 裁 定 中国输 欧无 缝钢 管 对欧 盟产 业 构成 损害 威
胁 ,决 定 征 收 1 .% 至 3 .% 的 最 终 反倾 销 7 7 92 税 。随后 美国 商务 部也 宣 布 ,将对 中国 出 口
的 无缝 标准 管 、管道 管 和压 力管 展 开反倾 销 和
反 补贴 调查 。专 家认 为 .对 于 中国 ,应 对 贸 易
保护 主义 是 一场 持久 战 .预计 全球 经 济 明显 复 苏一 年后 ,这 股势 头才 会有 所减 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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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 期 ,上海 市 质量 技术 监督 局制 定 完成 了满足 “ 排 放要 求 国四
的 车用 汽油 》 《 用 柴油 》 方标 准 ,而 中石油 、中石 化等 生产 销 和 车 地
售 企 业也 已 完成 了企 业原 料调 配 、生 产储 存 等设 备 的改 造。 自今 年 1 月起 ,上 海将 提前 执 行 国四机 动车 尾气 排放 标准 。 1 据 了解 ,为迎 接 明年 的世 博会 .率 先 实施 国 四机 动车 尾气 排放 标 准 的将 是上 海市 的轻 型 汽油 车 和公 交环 卫 邮政 车辆 ,一 般 家用轿 车 和公 务 用车 都在 该标 准 范 围之 内。届 时 .国四标 准将 在 上海 行政 区划 内成 为 强 制 性标 准 。从 1 月起 ,不 符 合 国 四标 准 的 相 关 车辆 1 将 不得 上街 。有 关部 门将 加 强督 促检查 力度 。 有 关统 计显 示 ,符 合 与欧 四标 准相 当的 国四标 准 的车辆 ,其单 车 尾气 排放 污染 物将 比 国三标 准车 辆 削减 一半 。 (中 国质 量报 》 《 )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1 总则1.0.1 为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提高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

1.0.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在城市排水程规划中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1.0.4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划定城市排水范围、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原则确定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和处理程度;确定排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

1.0.5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

1.0.6 城市排水工程设施用地应按规划期规模控制,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1.0.7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与给水工程、环境保护、道路交通、竖向、水系、防洪以及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1.0.8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排水范围和排水体制2.1 排水范围2.1.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2.1.2 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时,应将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

涉及邻近城市时,应进行协调,统一规划。

2.1.3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城镇,其污水需要接人规划城市污水系统时,应进行统一规划。

2.2 排水体制2.2.1 城市排水体制应分为分流制与合流制两种基本类型。

2.2.2 城市排水体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当地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地形及气候)和废水受纳体条件,结合城市污水的水质、水量及城市原有排水设施情况,经综合分析比较确定。

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

2.2.3 新建城市、扩建新区、新开发区或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城市水系规划规范是指对城市内的水体进行合理规划和管理,以保护水源、改善水环境、提高城市生活质量为目标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

以下是关于城市水系规划规范的一些要点。

一、保护水源和水质1. 确保城市供水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规划和建设水源保护区,保护水源免受污染和破坏。

2. 加强废水处理和排水系统建设。

建立健全的污水处理设施,减少城市污水排放对水体的污染。

3. 加强对河流、湖泊和水库的保护。

建立水生态系统的保护区,保护水体的生态平衡和水生生物多样性。

二、合理规划城市水系布局1. 根据城市发展需求和水资源分布,合理规划城市水系的布局。

避免将城市建设在易受洪水、水灾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带。

2. 合理规划城市河道和湖泊的宽度和深度,确保其能够起到排水和防洪的作用。

3. 在城市规划中充分考虑水体及其周边空间的景观价值,使城市水系成为城市绿色景观和休闲娱乐的场所。

三、改善城市水环境1. 进行水体的治理和修复。

对已经受到污染的水体进行治理,恢复其水质和生态功能。

2. 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障其正常运行。

延长污水处理设施的使用寿命,降低运营成本。

3. 加强城市河道和湖泊的保洁工作,定期清除水体中的杂草、垃圾等,维护水体干净整洁。

四、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节约1. 建立健全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加强对水资源的监测和调度,合理利用和配置水资源。

2. 提倡节约用水,加强对居民和企业的水资源管理和宣传教育,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3. 制定并执行用水定额制度,对高耗水单位进行限制和管理,推动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总结起来,城市水系规划规范是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合理规划和管理城市内的水体,可以保护水源、改善水环境、提高城市生活质量。

这些规范要求涉及保护水源和水质、合理规划城市水系布局、改善城市水环境和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节约等方面,通过这些要点的落实,可以实现城市内水体的可持续利用和管理。

街道水域管理制度范本

街道水域管理制度范本

街道水域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街道水域管理工作,保护水域环境,促进水域资源的合理利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街道内所有水域的管理工作,包括河流、湖泊、水库等各类水域。

第三条街道水域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全民参与、依法治理的原则,确保水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街道水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域的监测、评估和管理,及时发现并解决水域环境问题,保障水域生态环境的稳定。

第五条街道水域管理制度由街道水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各项管理工作应当有序开展。

第二章水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第六条街道水域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水域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合理利用水域资源,促进水上旅游、水产养殖、水域交通等产业的发展。

第七条街道水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水域资源的调查和评估工作,科学确定水域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合理规划水域资源的利用范围和限制条件。

第八条街道水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水域资源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水域资源使用单位的监督和管理,促进水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九条对于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使用水域资源的单位,街道水域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如仍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街道水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水域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制度,对水域资源利用项目进行审批管理,确保项目合法合规。

第三章水域环境保护管理第十一条街道水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水域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水域环境问题,并制定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第十二条对于污染水域环境的单位,街道水域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如仍不整改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街道水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水域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制定水域环境保护方案,落实水域环境管理责任,确保水域环境的良好状态。

第十四条街道水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域岸线的管理,保护水域生态环境,预防土地开发过程中对水域环境的破坏。

第四章水域安全管理第十五条街道水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水域安全管理,制定水域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水域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水域使用单位的安全。

河道水系运营管理方案

河道水系运营管理方案

河道水系运营管理方案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河道水系的环境保护和运营管理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

城市河道水系的治理是城市管理和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构建美丽城市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城市河道水系的运营管理方案,为城市河道水系的管理和运营提供一些建议。

二、城市河道水系的运营管理1.城市河道水系的现状城市河道水系是城市的重要景观,对城市的环境品质和生态保护有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城市发展规划的欠缺,很多城市的河道水系管理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1)河道水质问题:由于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的排放、城市垃圾的乱倒,导致了河道水质恶化,严重影响河道的生态环境。

(2)河道清淤问题:由于河道的工程管理不到位,致使河道淤积现象严重,影响了水系的通畅。

(3)河道污染问题:由于城市内涝问题、工程施工垃圾的乱堆及非法排放等原因,导致了河道的污染。

2.城市河道水系的管理目标为了解决城市河道水系存在的问题,需要明确城市河道水系的管理目标,主要包括:(1)提高水质:通过治理河道污染源,改善城市河道水质,让城市居民享受清洁的水环境。

(2)加强河道清淤: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城市河道进行清淤,确保河道通畅,以防止城市内涝。

(3)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加强城市河道的生态保护,鼓励城市居民保护和爱护河道水系。

(4)美化水边景观:通过城市规划,改善城市水系的环境,提升城市的形象,并为市民提供休闲娱乐场所。

3.城市河道水系的管理措施(1)加强治理污染源:对城市河道的污染源进行全面管控,禁止违规排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做好污染排放的监管工作。

(2)加强河道清淤:对城市河道进行定期的清淤工作,确保河道通畅,减少城市内涝风险。

(3)加强生态保护:在城市河道边建立生态岸线,增加水生植被,提升水质净化能力,保护城市河道的生态环境。

(4)增设设施设备:对城市河道增设相关设施设备,如游船码头、景观长廊、垃圾收集点等,提升城市河道的景观,为市民提供更好的休闲娱乐场所。

六、《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六、《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六、《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建设部组织编制并颁布《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于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给水工程规划(见第1.0.2条)。

2.规划基本要求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主要内容,应包括:预测城市用水量,并进行水资源与城市用。

水量之间供需平衡分析;选择城市给水水源提出相应给水系统布局框架;确定给水枢纽工程位置和用地;提出水资源保护以及开源节流要求和措施。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在规划水源地、地表水厂或地下水水厂、加压泵站等工程设施用地时,应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相协调(见第1.0.3、1.0.6、1.0.7条)。

3.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

在几个城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区域、流域范围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城市用水量由两部分组成,一为规划期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其他用水量总和;二为城市给水统一供给以外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供给用水、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用水水量总和(见第2.1.2、2.2.1条)。

4.给水范围和规模、水源、水厂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应和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给水规范应根据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城市最高日用水量确定。

选择城市给水水源,应以水资源勘察或分析研究报告和区域、流域水资源规划及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为依据,并应满足规划区城市用水量和水质等方面要求。

水资源不足城市宜以城市污水再生处理后用作工业用水、生活杂用水及河湖环境用水、农业灌溉用水等,其水质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水源地应设有水量、水质有保证和易于实施水源环境保护地段。

城市给水系统应满足城市水量、水质、水压及城市消防、安全给水要求,并应按城市地形、规划布局、技术经济等因素经济综合评价后确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59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水系规划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59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水系规划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59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水系规划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09.07.08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59号
•【施行日期】2009.1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59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水系规划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市水系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513-2009,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2.3、4.3.4、5.2.2(4、5)、5.3.2、5.3.4、
5.5.1、
6.3.1、6.3.2、6.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九年七月八日。

《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51222-2017)

《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51222-2017)
2.1 Terms ................................................................................................(2) 2.2 Symbols ............................................................................................ (4) 3 Urban flooding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ystem ................ (6) 3.1 General requirements .................................................................... (6) 3.2 Technical requirements ................................................................. (7) 3.3 Storm water quantity .................................................................... (8) 4 Source control facilities ...............................................................(10)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10) 4.2 Infiltration facilities ......................................................................... (12) 4.3 Conveyance facilities ..................................................................... (16) 4.4 Detention and retention facilities ................................................ (17) 5 Storm sewer system ......................................................................... (19)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19) 5.2 Storm sewer ...................................................................................(19) 5.3 Sewer detention and retention facilities ........................................ (22) 6 Excess storm water prevention and control

城市水系规划导则

城市水系规划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 431—2008 ──────────────────────────────────城市水系规划导则Guidelines for urban river and lake systems planning2008—11—10发布 2009—02—10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2008年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城市水系规划导则》(SL 431—2008)标准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前言根据水利部2007年标准修订计划安排和《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l—2002)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共l0章18节100条及3个附录,主要对城市水系规划中的城市水系布局、城市水面、城市河湖生态水量、城市河湖水质、城市水景观和水文化、城市水系管理、规划工程实施方案等方面作了规定。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本标准主编单位:河海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超王沛芳侯俊吴宝海张松贺石玉波田琦陈莹练湘津刘玉年姜永生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刘宁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窦以松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3)3 基本资料 (4)4 城市水系 (6)4.1 一般规定 (6)4.2 城市水系分类 (6)4.3 城市河湖等级 (7)4.4 城市水系布局 (7)5 城市水面 (11)5.1 一般规定 (11)5.2 城市适宜水面面积率 (11)5.3 城市水面修复与补偿 (12)6 城市河湖生态水量 (13)6.1 城市河湖生态水量计算方法 (13)6.2 城市河湖生态水量工程 (14)7 城市河湖水质 (15)7.1 一般规定 (15)7.2 城市河湖水功能区划分及水质目标 (15)7.3 城市河湖水质改善的水系整治工程 (15)8 城市水景观和水文化 (18)8.1 一般规定 (18)8.2 城市水景观功能划分 (18)8.3 城市水景观规划 (19)8.4 城市水文化建设 (20)9 城市水系管理 (21)10 规划工程实施方案 (22)10.1 一般规定 (22)10.2 城市河湖生态护岸 (23)附录A 城市水系规划编制提纲及成果要求 (25)附录B 城市水系现状调查成果汇总表 (28)附录C 城市分区及其适宜水面面积率 (29)标准用词说明 (33)条文说明 (34)1 总则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部关于加强城市水利工作的若干意见》有关城市水系整治和管理的要求,为促进城市水系综合功能的有效发挥,保障城市防洪、供水、水生态和水环境安全,实现人水和谐、环境优美,支撑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城市水系规划规范是指在城市规划和设计中,合理规划、保护和利用水系资源的标准和要求。

以下是一份城市水系规划规范的草稿,供参考:一、综合规划1. 城市水系规划应综合考虑城市发展需要、环境保护要求、水资源利用和水生态保护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水系规模和布局。

2. 水系规划应与城市道路规划、绿化规划等相协调,形成一体化的城市空间布局。

二、水系保护1. 城市水系应按照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进行水质保护,避免有害物质的直接排放入水。

2. 水系周边的建筑、设施等应采取合理的防护措施,保证水域的水质和生态环境不受破坏。

3. 水系岸线应保持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的完整性,禁止填海造地、破坏原有湿地等行为。

三、水系布局1. 水系网络应密集且分散,保证城市各个区域都能够得到充足的水资源供应。

2. 水系应避免串联各个区域,以免形成水质交叉污染。

3. 水系网络应与城市道路网络相连接,便于市民的出行和休闲活动。

四、水系绿化1. 水系周边应进行适当的绿化,包括植被的选择、绿化面积的确定等。

2. 绿化带应和水系一起设计,形成良好的生态景观。

3. 若条件允许,可以在部分水系上建设游船码头、人行桥等设施,方便市民的休闲娱乐。

五、水系规模1. 水系规模应根据城市规模、人口密度等确定,保证足够的供水量和排水量。

2. 水系规模应考虑未来的城市发展需求,留有一定的扩展空间。

六、水系利用1. 水系应不仅用于供水和排水,还可以用于园林景观、休闲娱乐、水运等用途。

2. 水系的利用应兼顾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合理引导市民的活动,避免对水质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以上是一份城市水系规划规范的草稿,具体的规划内容还需要根据具体城市的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改。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可以保护城市水资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市民生活质量。

城市水系综合治理范围和目标任务

城市水系综合治理范围和目标任务

一、序言城市水系综合治理是指对城市内的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进行综合规划、管理和治理,以实现水质改善、生态保护、水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增长,城市水系面临着日益严峻的环境压力和挑战。

城市水系综合治理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二、城市水系综合治理的范围1.水体治理水体治理包括对城市内的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进行清淤、还水、河道疏浚、污染物净化、水质改善等工作,以实现水体生态化、景观化和功能化。

2.城市排水系统优化城市排水系统是指城市内的雨水管网、污水管网、泵站等设施,城市水系综合治理应包括对排水系统进行优化、改造、提升,以保证城市内的雨水和污水有效、安全、快速的排放,同时最大程度的减少对水体的污染。

3.生态修复城市水系综合治理的范围还包括对水系周边的湿地、绿地、植被进行修复和保护,以提升水体生态环境、改善水体自净能力,创造更多的生态功能。

4.水环境监测与管理水环境监测是城市水系综合治理的基础工作,需要对水质、水量、水流速、水位等指标进行实时、精准的监测,同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应对各种突发事件。

三、城市水系综合治理的目标任务1.水质改善城市水系综合治理的首要目标是实现水质的改善。

通过加强对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加大水体治理力度、优化城市排水系统等一系列措施,最终达到水质逐步改善的目标。

2.生态保护城市水系综合治理的另一重要目标是保护水系生态环境。

通过生态修复、湿地保护、植被种植等措施,保护和恢复水体的生态系统,促进水体生态平衡和自净能力的提升。

3.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在城市水系综合治理中,需要加大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力度,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满足城市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

4.水环境整体改善最终目标是实现城市水环境的整体改善,营造优美、清洁、安全的水环境,提高市民的生活品质,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四、结语城市水系综合治理的范围涵盖面广,任务繁重,需要政府部门、社会机构、企业和市民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国家标准《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50513—2009局部修订的条文及条文说明

国家标准《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50513—2009局部修订的条文及条文说明
■ —■ 局部修 订 Modified Revision
住房城 乡建设部 关于发布 国家标准 《城市水 系规划规范 》局部修订的公告 第 1 282号
现批准 《城市 水系规划规范 》GB50513— 2009局部修订 的条文 ,自 2016年 10月 1日起 实施。经此次修 改的原条文 同时 废 止 。
水系规划应 以城市规划 区内的水体 为规 划对象 ,但 是 ,水系 或标准。城 市水系规划应与这些规划的规范 、标 准相衔 接。
是 一 个 区域 性 的有 机 体 ,特 别是 江 、河 一 类 的 水体 更 与 周边 城 市水系一般是流域或区域水系的一部分 ,城市 水系规划应
城市有着十分 密切 的上 下游关系 ,因此 ,水 系规 划范围可在 符合已批准的有关流域和 区域规划。
有 良好 的 生态 环 境 和优 美 的景 观 条 件 ,一 些 地 方 存 在 有 不 合
本规范 主编单位 : 武汉市 规划研 究院
理 开发造成 的滨水地 区公共 性降低 、开发强度过高等 问题 。
中国城 市规 划设计研 究院
本规 范用以指 导各地 的水 系保护 和利 用规 划的编制 ,规范保
48 工程建设标准化 ·2016年第10期
Modified Revision局 部修 订 ■_
系 为 主 要 规 划 对 象 的相 关专 业 规 划 。
业现 行 有 关 标 准 、规 范 的 规定 以及 有 关 的流 域 规 划和 区域 规
1.0.3城市 水系规 划的对象 为城市规划 区 内构成城 市水 系的 划 。
1 总 则
系修复 与治理”并强化了相 关内容 ;5.与其他相关标准协调 , 1 0.1为规范城市 水系及滨 水空 间环境 资源 的保 护和利用 。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1 总则1.0.1 为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提高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

1.0.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1.0.4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划定城市排水范围、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原则确定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和处理程度;确定排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

1.0.5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

1.0.6 城市排水工程设施用地应按规划期规模控制,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1.0.7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与给水工程、环境保护、道路交通、竖向、水系、防洪以及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1.0.8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排水范围和排水体制2.1 排水范围2.1.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2.1.2 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时,应将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

涉及邻近城市时,应进行协调,统一规划。

2.1.3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城镇,其污水需要接入规划城市污水系统时,应进行统一规划。

2.2 排水体制2.2.1 城市排水体制应分为分流制与合流制两种基本类型。

2.2.2 城市排水体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当地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地形及气候)和废水受纳体条件,结合城市污水的水质、水量及城市原有排水设施情况,经综合分析比较确定。

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

2.2.3 新建城市、扩建新区、新开发区或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doc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doc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 [转贴2010-01-22 10:07: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1年6月1日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2]490号)的要求,由我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的《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8—2000,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我部负责管理,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0年12月21日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号文件《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编制而成。

经建设部2000年12月21日以建标[200]282号文批准发布。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在总结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主要对城市排水规划范围和排水体制、排水量和规模、排水系统布局、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与利用等方面作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

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通信地址:西安市金花北路8号,邮编710032),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大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韩文斌张明生李小林潘伯堂赵萍曹世法付文清张华刘绍治李美英1.0.1 为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提高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

1.0.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发布时间:2000-12-21 信息来源:市规划局作者:不详字体: 大中小 (双击滚屏)1 总则1.0.1 为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提高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

1.0.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在城市排水程规划中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1.0.4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划定城市排水范围、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原则确定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和处理程度;确定排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

1.0.5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

1.0.6 城市排水工程设施用地应按规划期规模控制,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1.0.7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与给水工程、环境保护、道路交通、竖向、水系、防洪以及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1.0.8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排水范围和排水体制2.1 排水范围2.1.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2.1.2 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时,应将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

涉及邻近城市时,应进行协调,统一规划。

2.1.3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城镇,其污水需要接人规划城市污水系统时,应进行统一规划。

2.2 排水体制2.2.1 城市排水体制应分为分流制与合流制两种基本类型。

2.2.2 城市排水体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当地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地形及气候)和废水受纳体条件,结合城市污水的水质、水量及城市原有排水设施情况,经综合分析比较确定。

城市水系规范

城市水系规范

1 总则1.0.1 为促进城市水系及滨水空间环境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范城市水系规划的编制,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水系专项规划及以城市水系为主要规划对象的相关专业规划。

1.0.3 城市水系规划的对象为城市规划区内构成城市水系的各类地表水体及其岸线和滨水地带。

1.0.4 城市水系规划应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尊重水系自然条件,切实保护城市水系及其空间环境。

1.0.5 城市水系规划期限宜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对水系安全和永续利用等重要内容还应有长远谋划。

1.0.6 城市水系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有关的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

2 术语2.0.1 城市水系 urban water system城市规划区内各种水体构成脉络相通系统的总称。

2.0.2 岸线 shoreline指水体与陆地交接地带的总称。

有季节性涨落变化或者潮汐现象的水体,其岸线一般是指最高水位线与常水位线之间的范围。

2.0.3 生态性岸线 shoreline for ecology指为保护城市生态环境而保留的自然岸线。

2.0.4 生产性岸线 shoreline for production指工程设施和工业生产使用的岸线。

2.0.5 生活性岸线 shoreline for activity指提供城市游憩、居住、商业、文化等日常活动的岸线。

2.0.6 滨水区 waterfront在空间上与水体有紧密联系的城市建设用地的总称。

2.0.7 水域控制线 controlling line for waters水域的边界界限。

2.0.8 滨水绿化控制线 controlling line for waterfront greening水域控制线外滨水绿化区域的界限。

2.0.9 滨水建筑控制线 controlling line for waterfront architecture滨水绿化控制线外滨水建筑区域界限,是保证滨水城市环境景观的共享性与异质性的控制区域。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1 总则1.0.1 为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提高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

1.0.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在城市排水程规划中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1.0.4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划定城市排水范围、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原则确定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和处理程度;确定排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

1.0.5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

1.0.6 城市排水工程设施用地应按规划期规模控制,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1.0.7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与给水工程、环境保护、道路交通、竖向、水系、防洪以及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1.0.8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排水范围和排水体制2.1 排水范围2.1.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2.1.2 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时,应将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

涉及邻近城市时,应进行协调,统一规划。

2.1.3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城镇,其污水需要接人规划城市污水系统时,应进行统一规划。

2.2 排水体制2.2.1 城市排水体制应分为分流制与合流制两种基本类型。

2.2.2 城市排水体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当地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地形及气候)和废水受纳体条件,结合城市污水的水质、水量及城市原有排水设施情况,经综合分析比较确定。

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

2.2.3 新建城市、扩建新区、新开发区或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

国家标准《城市水系规划规范》征求意见稿第12稿二零零五年一月目录1. 总则 (1)2. 一般规定 (2)2.1 分类2.2 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2.3 任务3. 综合利用规划 (4)3.1 水体功能确定3.2 岸线分配和利用3.3 滨水区控制3.4 水系改造4.保护规划 (7)4.1 三线界定4.2 形态保护4.3 水质保护5. 基础工程规划 (10)5.1 水源工程5.2 防洪排涝工程5.3 水运及路桥工程6. 术语 (13)1 总则1.0.1(编制目的)为科学合理地编制城市水系规划,规范利用和保护城市水系的行为,确保城市水系综合功能持续高效的发挥,促进城市健康发展,特制订本规范。

1.0.2(规范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及以城市水系为主要规划对象的专业规划。

1.0.3(规划对象)城市水系规划的对象主要为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种地表水体,但不包括仅用于工业企业内部生产过程的人工水体,不同的城市可根据其水系资源条件确定需要纳入城市水系规划的最小水体规模。

对于新编或修编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其水系规划的范围应在充分考虑水系的区域关系之后,根据各城市水系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一个适宜的规划范围。

1.0.4(基本原则)城市水系规划必须符合城市发展总体目标,尊重水系自然条件,正确处理水系保护与综合利用的关系,体现城市规划对水系功能的引导和控制,实现社会、环境与经济并重的综合效益。

并应符合下列基本原则:1. 城市水系规划布局,应充分协调城市与水系的关系,处理好与城市空间结构和功能布局、城市绿化景观系统、城市环境保护系统以及城市市政工程系统的关系。

2. 城市水系规划必须充分兼顾水体、岸线和滨水空间三个层面的功能协调,使三层面的功能配置相得益彰,形成完善合理的水系空间体系。

3. 城市水系规划必须体现生态优先的理念。

尊重、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充分结合城市的水文、地质、地貌、气候、生态特征,因地制宜,确保水系资源的永续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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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0.1 为促进城市水系及滨水空间环境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范城市水系规划的编制,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水系专项规划及以城市水系为主要规划对象的相关专业规划。

1.0.3 城市水系规划的对象为城市规划区内构成城市水系的各类地表水体及其岸线和滨水地带。

1.0.4 城市水系规划应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尊重水系自然条件,切实保护城市水系及其空间环境。

1.0.5 城市水系规划期限宜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对水系安全和永续利用等重要内容还应有长远谋划。

1.0.6 城市水系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有关的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

2 术语2.0.1 城市水系 urban water system城市规划区内各种水体构成脉络相通系统的总称。

2.0.2 岸线 shoreline指水体与陆地交接地带的总称。

有季节性涨落变化或者潮汐现象的水体,其岸线一般是指最高水位线与常水位线之间的范围。

2.0.3 生态性岸线 shoreline for ecology指为保护城市生态环境而保留的自然岸线。

2.0.4 生产性岸线 shoreline for production指工程设施和工业生产使用的岸线。

2.0.5 生活性岸线 shoreline for activity指提供城市游憩、居住、商业、文化等日常活动的岸线。

2.0.6 滨水区 waterfront在空间上与水体有紧密联系的城市建设用地的总称。

2.0.7 水域控制线 controlling line for waters水域的边界界限。

2.0.8 滨水绿化控制线 controlling line for waterfront greening水域控制线外滨水绿化区域的界限。

2.0.9 滨水建筑控制线 controlling line for waterfront architecture滨水绿化控制线外滨水建筑区域界限,是保证滨水城市环境景观的共享性与异质性的控制区域。

3 基本规定3.0.1 城市水系规划的水系保护、水系利用和涉水工程设施协调,应包括下列内容:1 建立城市水系保护的目标体系,提出水域、水质、水生态和滨水景观环境保护的规划措施和要求;2 完善城市水系布局,科学确定水体功能,合理分配水系岸线,提出滨水区规划布局要求;3 协调各项涉水工程设施之间以及与城市水系的关系,优化各类设施布局。

3.0.2 编制缄市水系规划时,应坚持下列原则:1 安全性原则。

充分发挥水系在城市给水、排水和防洪排涝中的作用,确保城市饮用水安全和防洪排涝安全;2 生态性原则。

维护水系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改善城市生态环境;3 公共性原则。

水系是城市公共资源,城市水系规划应确保水系空间的公共属性,提高水系空间的可达性和共享性;4 系统性原则。

城市水系规划应将水体、岸线和滨水区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空间、功能的协调,合理布局各类工程设施,形成完善的水系空间系统。

城市水系空间系统应与城市园林绿化系统、开放空间系统等有机融合,促进城市空间结构的优化;5 特色化原则。

城市水系规划应体现地方特色,强化水系在塑造城市景观和传承历史文化方面的作用,形成有地方特色的滨水空间景观,展现独特的城市魅力。

3.0.3 城市水系规划的对象宜按下列规定分类:1 水体按形态特征分为江河、湖泊和沟渠三大类。

湖泊包括湖、水库、湿地、塘堰,沟渠包括溪、沟、渠;2 水体按功能类别分为水源地、生态水域、行洪通道、航运通道、雨洪调蓄水体、渔业养殖水体、景观游憩水体等;3 岸线按功能分为生态性岸线、生活性岸线和生产性岸线。

3.0.4 编制城市水系规划应充分收集与水系相关的资料,并应进行下列评价;1 城市水系功能定位评价,应从宏观上分析水系在流域、城市空间体系以及在城市生态体系中的定位;2 水体现状评价,应包括水文条件、水质等级与达标率、水系连通状况、水生态系统多样性与稳定性、保护或改善水质的制约因素与有利条件、水系利用状况及存在问题;3 岸线利用现状评价,应包括各类岸线分布、基本特征和利用状况分析、岸线的价值评价;4 滨水区现状评价,应包括滨水区用地现状、空间景观特征及价值评价;5 根据水系的具体情况,可进行交通、历史、文化等其他方面的评价。

3.0.5 编制城市水系规划的基础资料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4 保护规划4.1 一般要求4.1.1 城市水系的保护应包括水域保护、水生态保护、水质保护和滨水空间控制等内容,根据实际需要,可增加水系历史文化保护和水系景观保护的内容。

4.1.2 城市水系保护规划应体现整体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的原则,保护水系的完整性,明确重点保护的水域、保护的重点内容。

4.1.3 城市水系保护规划提出的保护措施应结合城市的特点,因地制宜,切实可行。

4.2 水域保护4.2.1 水域保护应明确受保护水域的面积和基本形态,提出水域保护的控制要求和措施。

4.2.2 受保护水域的范围应包括构成城市水系的所有现状水体和规划新建的水体,并通过划定水域控制线进行控制。

划定水域控制线宜符合下列规定:1 有堤防的水体,宜以堤顶临水一侧边线为基准划定;2 无堤防的水体,宜按防洪、排涝设计标准所对应的洪(高)水位划定;3 对水位变化较大而形成较宽涨落带的水体,可按多年平均洪(高)水位划定;4 规划的新建水体,其水域控制线应按规划的水域范围线划定。

4.2.3 水域控制线范围内的水体必须保持其完整性。

4.2.4 在满足水体主要功能的前提下,可根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系统规划布局合理调整水域控制线,各水体调整后的控制水域面积不宜小于其现状的水域面积。

4.2.5 位于城市中心区的水体,应依据水域控制线确定水域控制点,作为水域控制的依据。

4.3 水生态保护4.3.1 水生态保护应包括划定水生态保护范围、提出维护水生态系统稳定与生物多样性的措施等内容。

4.3.2 珍稀及濒危野生水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域和有保护价值的自然湿地应纳入水生态保护范围,并应根据需要划分核心保护范围和非核心保护范围。

4.3.3 已批准为各级自然保护区或湿地公园的,其水生态保护范围按批准文件确定的保护范围划定;其他水生态保护范围的划定,应满足受保护对象的完整性要求,并兼顾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

4. 3.4 水生态保护应维护水生态保护区域的自然特征,不得在水生态保护的核心范围内布置人工设施,不得在非核心范围内布置与水生态保护和合理利用无关的设施。

4.3.5 来列入水生态保护范围的水体涨落带,宜保持其自然生态特征。

4.4 水质保护4.4.1 水质保护应明确城市水系水质保护的目标和制定水质保护的措施。

4.4.2 水质保护目标应根据水体规划功能制定,满足对水质要求最高的规划功能需求,并不应低于水体的现状水质类别。

4.4.3 制定的水质保护目标应符合水环境功能区划,与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水体水质目标不一致的应进行专门说明。

4.4.4 同一水体的不同水域,可按照其功能需求确定不同的水质保护目标。

4.4.5 水质保护工程应以城市污水的收集与处理为基本措施,并包括面源污染和内源污染的控制与处理,必要时还可包括水生态修复措施。

4.5 滨水空间控制4.5.1 滨水空间控制应保护水系的滨水空间资源,并应包括下列内容:1 在水域控制线外控制一定宽度的滨水绿化带,滨水绿化带的范围应通过划定滨水绿化控制线进行界定;2 在滨水绿化带外控制一定区域作为滨水建筑控制区,滨水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通过划定滨水建筑控制线进行界定。

4.5.2 滨水绿化控制线应按水体保护要求和滨水区的功能需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陆域和水生态保护范围的陆域应纳入滨水绿化控制区范围;2 有堤防的滨水绿化控制线应为堤顶背水一侧堤脚或其防护林带边线;3 无堤防的江河、湖泊,其滨水绿化控制线与水域控制线之间应留有足够空间;4 沟渠的滨水绿化控制线与水域控制线的距离宜大于4m;5 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滨水绿化控制线应按现有滨水空间格局因地制宜进行控制;6 结合城市道路、铁路及其他易于标识及控制的要素划定。

4.5.3 滨水绿化控制线范围内的绿化应有足够的公共性和连续性,并宜结合滨水绿化控制线布置滨水道路。

4.5.4 滨水建筑控制线应根据水体功能、水域面积、滨水区地形条件及功能等因素确定。

滨水建筑控制线与滨水绿化控制线之间应有足够的距离,并明确该区域城市滨水景观的控制要求。

5 利用规划5.1 一般要求5.1.1 城市水系利用规划应体现保护和利用协调统一的思想,统筹水体、岸线和滨水区之间的功能,并通过对城市水系的优化,促进城市水系在功能上的复合利用。

5.1.2 城市水系利用规划应贯彻在保护的前提下有限利用的原则,应满足水资源承载力和水环境容量的限制要求,并能维持水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多样性。

5.2 水体利用5.2.1 城市水体的利用应结合水系资源条件和城市总体规划布局,按照城市可持续发展要求,在分析比较各种功能需求基础上,合理确定水体利用功能和水位等重要的控制指标。

5.2.2 确定水体的利用功能应符合下列原则:1 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2 兼有多种利用功能的水体应确定其主要功能,其他功能的确定应满足主要功能的需要;3 应具有延续性,改变或取消水体的现状功能应经过充分的论证;4 水体利用必须优先保证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的需要,并不得影响城市防洪安全;5 水生态保护范围内的水体,不得安排对水生态保护有不利影响的其他利用功能;6 位于城市中心区范围内的水体,应保证必要的景观功能,并尽可能安排游憩功能。

5.2.3 同一水体多种利用功能之间有矛盾的,应通过技术、经济和环境的综合分析进行协调,并符合下列规定:1 可以划分不同功能水域的水体。

应通过划分不同功能水域实现多种功能需求;2 可通过其他途径提供需求的功能应退让无其他途径提供需求的功能;3 水质要求低的功能应退让水质要求高的功能;4 水深要求低的功能应退让水深要求高的功能。

5.2.4 城市水体的控制水位应依据水体水位变化现状和水体规划功能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已编制城市防洪、排水、航运等工程规划的城市,应按照工程规划成果明确相应水体的控制水位;2 工程规划尚未明确控制水位的水体或规划功能需要调整的水体,应根据其规划功能的需要确定控制水位。

必要时,可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对不同功能的水位和水深需求进行协调。

5.3 岸线利用5.3.1 岸线的使用性质应结合水体特征、岸线条件和滨水区功能定位等因素进行确定。

5.3.2 岸线利用应优先保证城市集中供水的取水工程需要,并应按照城市长远发展需要为远景规划的取水设施预留所需岸线。

5.3.3 生态性岸线的划定,应体现“优先保护、能保尽保”的原则,将具有原生态特征和功能的水域所对应的岸线优先划定为生态性岸线,其他的水体岸线在满足城市合理的生产和生活需要前提下,应尽可能划定为生态性岸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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