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土房管发〔2011〕61号-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

合集下载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2010年07月28日 17时18分 876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公安安全“户籍制度”“农村土地”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重庆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的退出与利用,适用本办法。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市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原则。

总体设计,分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

(二)依法自愿原则。

农村土地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三)合理补偿原则。

应当给予退出农村土地的农民合理补偿,充分保障农民的财产、居住等各项权利。

(四)统一管理原则。

退出的农村土地应当统一管理,分类合理利用。

(五)用途管制原则。

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公安、财政、民政、城乡建设、规划、房屋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政策解读号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政策解读号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政策解读号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重庆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政策解读按:近日,重庆市发布了《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4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方便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政策,经重庆市政府网站约稿,市公安局就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已于8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放宽了本市级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门槛,分主城区、远郊区县城、其他乡镇三级城镇设置了更加宽松的准入条件。

一、关于我市户籍人口现状目前,我市人口直辖以来,我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从31%提高到%,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仅从%提高到29%,二者差距从个百分点扩大到个百分点。

这种状况,充分反映出我市“大城市、大农村、大库区、大山区”的特点,表明城乡二元构架并未实现本质转变,现行户籍制度已成为贯彻落实“314”战略部署和推进城市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瓶颈,是社会矛盾的焦点之一,改革和破解二元化户籍制度迫在眉睫。

二、关于重庆户籍制度改革历程“九五”以来,我市户籍管理制度进行过多次调整。

以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的“户口准入制”取代了“农转非”指标控制,有效服务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了城镇化进程。

“九五”期间(1996年—2000年),保持了计划经济特征,以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实施了一系列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十五”期间(2001年—2005年),进一步推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条件放宽户口迁移政策,下放了全部户口审批权。

“十一五”以来(2006年至今),主要针对农村居民和农民工进城问题进行改革,放宽了本市籍农村居民和农民工迁移进城的准入条件。

尽管如此,我市人口二元化结构仍然突出,离城乡一体化要求仍有较大差距,所以有必要开展进一步的户籍制度改革。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1.02.25•【字号】渝民发[2011]28号•【施行日期】201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民发〔2011〕28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根据市政府2月21日户籍制度改革专题会议精神,现就户籍制度改革涉及民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转城人员参军的问题(一)农转城人员参军的学历根据市征兵办意见,建议在农转城人员“转户”三年内仍按照原农村籍青年参军学历要求(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执行,三年后按城镇籍青年学历要求(具有高中、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执行。

(二)农转城人员参军后家庭享受优待金标准农转城人员应征入伍后,在服义务兵役期间,其家庭优待金按现行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增发一倍,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承担。

二、关于转户居民参加基层民主选举的问题为切实保障转户居民的基层民主选举权利,要及时将转户居民划归临近社区或成立新社区管理,依法保障转户居民参加民主选举的权利,具体情况可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转户居民原居住的村整体改为社区的,三年内只能采取直接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新一届居委会,转户居民依法参加本社区居委会选举。

(二)对划归其他临近社区管理的转户居民,参加该社区居委会选举。

(三)对原居住的村未撤销,仍在原村居住、工作并履行村民义务的转户居民,经本人申请,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参加该村村委会选举。

(四)对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转户居民,若属于城市拆迁暂住户,一般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参加民主选举;若在城镇自有房屋并居住的,参加居住地社区居委会选举;若在社区租赁房屋居住1年以上,经本人书面申请或当地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推荐,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参加居住地社区居委会选举。

重庆农村居民转户指南

重庆农村居民转户指南

重庆农村居民转户指南作者:来源:《当代党员》2010年第09期2010年8月1日,《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等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文件正式实施。

为方便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政策,本刊特编辑了这份指南。

农民转户有些啥子好处一、转户居民退出承包地,可以按照本轮土地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同类土地的年平均流转收益标准得到相应补偿。

二、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的,将获得三笔补偿资金。

一是参照同时期区县(自治县)征地政策对农村住房及其构筑物、附着物给予的一次性补偿;二是参照地票价款分配政策给予的一次性宅基地使用权补偿;三是参照地票价款分配政策给予的一次性购房补助。

三、在住房方面,可申请公租房居住,条件成熟时,还可以转为购买。

同时,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廉租住房保障。

四、在养老方面,可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到年龄后可领取城市居民养老金。

五、在医疗方面,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障。

六、在教育方面,转户居民子女可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城市学校,享受与现有城镇学生的同等待遇。

七、在就业方面,劳动年龄段的转户居民可以享受免费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自主创业可以享受城镇创业扶持政策,就业困难人员还可以享受“一对一”的就业帮扶,以及公益性岗位的托底安置政策。

八、在社会救助方面,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可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哪些人可以转户一、若进入主城九区,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转户:(一)购买商品住房。

(二)务工经商五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十万元或一年纳税五万元以上的,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二、若进入远郊31个区县城,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转户:(二)务工经商三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五万元或一年纳税两万元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处置利用等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处置利用等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处置利用等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03•【字号】渝办发[2012]255号•【施行日期】2012.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处置利用等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2]25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今年以来,全市上下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渝府发[2012]10号)要求,积极推动政策落地,取得了明显进展。

为了确保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中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细化工作措施,尽快制定出台相关配套办法,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一、关于转户居民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退出时限及价款拨付问题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提出退地申请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3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由区县(自治县)土地整治机构将相关要件报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审核。

完清所需材料且实际交付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后,3个工作日内将价款拨付到农户。

对申请退出的宅基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符合复垦条件并移交土地整治机构的,以证载面积为依据,统一按9.6万元/亩的标准支付首期价款;待复垦形成地票交易后,按有关规定结清价款。

转户居民可凭首次领取价款相关手续申请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处置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提供固定办公场所、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强化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的处置管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正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户改办:
近段时间以来,我市户籍制度改革进展良好。

为进一步稳妥推进我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务必坚持自愿原则。

各区县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必须严格坚持转户自愿的原则,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居民转户。

办理农村居民转户必须尊重本人意愿。

凡违背居民意愿的行为,务必纠正。

二、进一步强化户籍改革宣传。

请各区县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居民转户权益明白卡宣传发放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自身户籍改革特点,调整完善明白卡内容,印发各乡镇街道、村社以及企事业单位和户籍改革的转户居民,固化转户惠民政策。

三、切实抓好户籍改革培训工作。

全市户籍制度改革远程教育培训已全面启动,请各区县认真组织区县级部门、街道乡镇、村社干部和农村居民代表收看,确保户籍改革政策准确地传达到每一位基层干部和农村居民。

四、及时兑现户籍改革有关优惠政策。

对市政府及各有关市级部门出台的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各区县必须严格执行,及时兑现。

特别是对《农村居民转户权益明白卡》中明确的各项政策,务必切实抓好落实。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结束——。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政策解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政策解
六、转户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哪些规定?如何办理?
(一)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有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转户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其参保登记按下列规定办理:
1.办理时间、地点:每月1—20日,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所办理。户口不在本统筹区的,可到暂住证所在地的街道社会保障所办理
2.所需资料:《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彩色免冠1寸照片1张;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半年内有效);填写《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申请书》(一式两份);若请人代办,需提供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及代办委托书。
二是转户居民随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三是转户居民生活困难,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九、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转户居民可向当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所或所在区县社保局、医保中心咨询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有关事宜,也可登陆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众信息网()查询相关内容。
3.缴费标准: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设两个缴费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其中一档。
一档:按上年度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5%缴纳医疗保险费(1%用于建立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
二档:按上年度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11%缴纳医疗保险费(1%用于建立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
未继续缴费或继续缴费不足5年“4050”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相关规定办理领取养老待遇手续,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继续缴费5年及其以上的“4050”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户籍制度改革中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户籍制度改革中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户籍制度改革中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9•【字号】渝办发[2011]180号•【施行日期】2011.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户籍制度改革中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18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要求,防止侵害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维护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转户居民合法权益包括转户居民进城后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权益维护、转户后农村合法权益保留等内容。

维护转户居民合法权益是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转户居民身份的平稳过渡、户籍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和全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此,各级各部门必须将认识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关于民生工作的要求上来,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转户居民合法权益。

二、切实维护转户居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权益(一)及时落实转户职工社会保险权益。

凡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办理了转为城镇居民手续后,均应为其办理、完善社会保险手续。

原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要转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要转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未参保的,要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

参加上述社会保险或变更社会保险手续的具体时间点为农民工办理转户手续之月,具体缴费标准、办理程序等按人力社保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工转户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时,就业服务部门应按城镇失业人员的待遇标准按月发放,不再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中,凡城镇职工和农民工有差异的,均按城镇职工政策及标准执行。

重庆户籍管理的政策

重庆户籍管理的政策

重庆户籍管理的政策重庆户籍新政策已出台,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后,重庆户籍政策规定指出,为充分保障农民利益和城镇的承受能⼒,专门为农民转户进城量⾝设计了⼀套政策体系,概括起来就是“335”,即:3年过渡、3项保留和5项纳⼊,确保转户居民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户籍管理的政策1、各功能区实⾏差异化落户政策近年来,重庆市⼤⼒实施“五⼤主体功能区”战略。

此次户改也将实施都市功能核⼼区、都市功能拓展区和城市发展新区突出农业转移⼈⼝和其他常住⼈⼝集聚;渝东北⽣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态保护发展区突出⼈⼝有序减载,促进梯度转移等政策。

具体来看,在都市功能核⼼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坚持以务⼯经商5年和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落户条件,对与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落户可放宽到3年;在城镇发展新区城区,为适应集聚产业⼈才的需要,务⼯经商年限放宽到2年,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的不受务⼯年限限制;在渝东北⽣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态保护发展区,按照“⾯上保护、点上开发”的要求,需要减载⼈⼝,因此保持3年务⼯经商年限不变,对与两区域内的市级以上⼯业园区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落户不受此限,对在⼀般⼩城镇落户的,坚持以就业为前提,对产业基础较强的中⼼镇放开落户限制。

针对外界关注的外来⼈⼝落户重庆政策⽅⾯,重庆将在都市功能核⼼区与都市功能拓展区探索建⽴外来⼈员积分落户制度,并针对不同类型⼈群科学制订积分分值和落户标准。

“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外来⼈员到城市发展新区城区落户。

”在渝东北⽣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态保护发展区区县,重庆将适度控制外来⼈员落户。

2、取消农业户⼝与⾮农业户⼝区分重庆将实施城乡统⼀的户⼝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与⾮农业户⼝性质区分,在创新⼈⼝管理制度⽅⾯,重庆还将制订实施细则,居住证持有⼈逐步享有当地居民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同时加快建设重庆⾃然⼈信息数据库,建⽴分区县的年度⼈⼝台账,使⼈⼝信息管理制度更加健全。

为保障农业转移⼈⼝利益,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权益。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2.11•【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9号)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二月十一日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0〕61号)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管理。

主城区外的远郊区县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一、申请方式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渝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一)有稳定工作是指: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3.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背景户籍制度是我国特有的制度,其核心是对城乡居民的区分。

长期以来,户籍制度对于居民的生活、教育、就业等方面产生了重大影响。

尤其是对于城市户籍与农村户籍的不平等待遇,许多人表示不满和不公。

重庆市是我国西部重要的城市,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户籍制度问题已经成为制约重庆城市化进程的主要难题,需要改革。

问题与挑战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有:1.城乡二元制度的巨大差异,城市户籍享受更好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农村户籍缺乏社保保障,劳动力转移难度大等现象。

2.重庆市面临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户籍制度的不合理性会加剧这种矛盾。

3.单纯的户籍改革,在全国已经实行了数次,但收效甚微,要想真正解决问题,需要全面的城市化改革,包括劳动力市场、教育体系等各个方面。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措施和成效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和挑战,重庆市先后推出了一系列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建立城市基础公共服务体系针对城乡二元制度的巨大差异,重庆市政府决定建立城市基础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城乡居民享受公共服务均等化。

重庆市成立了公共服务综合体,解决农村公共服务设施不足的问题。

同时,重庆市还改革了城市保障性住房制度,将城市贫民窟改造成为居住环境良好的公共住房。

加强扶持政策为了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重庆市政府推出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包括加大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教育等方面的财政支持力度,鼓励更多的人在重庆市定居。

推行积分落户制度为了解决户籍制度歧视的问题,重庆市决定推行积分落户制度,将重庆市市民的身份与住房、税收、社保等多个方面相结合,鼓励更多的人在重庆市购房、创业等方面做出贡献,积极融入城市。

结论重庆市的户籍制度改革,采取了多重的措施,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重庆市政府在户籍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注重提升公共服务,扶持老人和弱势群体,以及鼓励人们参与城市化建设。

这些举措为解决户籍制度不合理的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也为建设更加公平、和谐的社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详细).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详细).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政策问答哪些人可以转户?在我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中,为充分保障农民利益和城镇的承受能力, 针对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林地“三件衣服”和城市就业、社保、住房、教育、医疗“五件衣服”,专门为农民转户进城量身设计了一套政策体系,概括起来就是“335”,即:3年过渡、 3项保留和 5项纳入,确保转户居民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允许转户居民最长 3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和承包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所谓“3年过渡”,即:对农村居民转户后承包地和宅基地的处置,设定了 3年过渡期,允许转户居民最长 3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和承包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副市长刘学普介绍,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利于减少社会震荡,促进农民转户进城真正融入城市生活,消除农民转户的后顾之忧,避免把转户农民推向无地、无房、无业的“三无”行列;同时也为实现转户农民“三大保障”与“五大保障” 的置换腾出时间,这个置换一般需要 2— 3年时间,从而确保城乡居民身份的平稳过渡。

他表示,设立 3年农村土地退出过渡期的制度安排, 是重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创新和突破,避免了在农民退地问题上“急转身”,真正维护了农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减少社会震荡。

既有利于农民转户进城后的发展,又有利于耕地集约经营、防止撂荒,符合工业化、城镇化的渐进过程。

保留林地使用权、计划生育政策和农村各项补贴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农民权益、富裕农民。

为此,此次户改中设计了农村权益 3项保留:一是保留林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林权已经确权到户, 不要求退出,转户居民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流转或自主经营;二是保留计划生育政策, 农转非人员在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后 5年内, 继续执行原户籍地生育政策,享受农村计生奖励扶助及特别扶助政策;三是保留农村各项补贴,农民目前享受的农村种粮直补、农机具补贴等与土地相结合的惠农政策, 在农民自愿退出承包地经营权之前继续保留。

农民转户进城后“五件衣服”一步到位农民转户进城,不仅仅是身份的转变,更重要的是可享受城镇居民同样的社会保障。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解读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解读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解读一、转户后土地退出政策转户农民退出承包土地,必须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转户农民可以自愿选择退出或不退出、以及什么时候退出承包的土地。

承包土地退出不是转户的前置条件,也与转户后享受城镇居民待遇没有直接关联。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强迫转户农民退出承包土地,也不能阻碍转户农民自愿退出承包土地。

二、转户后宅基地退出政策农村居民自愿转为城镇居民并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其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按下列规定补偿:1. 住房:全框架252元/m2、构造柱240元/m2、砖墙预制盖228元/m2、砖木瓦盖186元/m2、片石木瓦盖168元/m2、土墙瓦盖150元/m2;2. 猪牛圈:砖混90元/m2、砖石66元/m2、土木54元/m2;3. 简易棚:30元/m2。

4. 院坝:水泥厚度5cm以下12元/m2、水泥5-10cm18元/m2、水泥10cm以上30元/m2、三合土6元/m2、土3元/m2。

按此标准补偿的同时,参照地票政策给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1万元/亩补偿和人均2500元的购房补助,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

三、转户后社保政策转户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三种制度可以选择:一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是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三是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选择第一种制度参保,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点是养老待遇水平较高,2010年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水平为1411元。

可随单位参保的或年龄较小、能够缴足最低15年缴费年限的转户居民,可以选择这一制度参加养老保险,今后享受较高的养老待遇。

选择第二种制度参保,即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优点是可以一次性缴费或补建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关系,且缴费标准较低,待遇水平较高,目前最低养老金标准为500元/月。

老年人员、“4050”人员等年龄偏大的人员,若符合参保条件,建议选择这一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重庆市户籍改革转户及相关补助流程图

重庆市户籍改革转户及相关补助流程图

开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 转户、退地、参保流程图图1: 转户总流程图(简图)不退地、不退宅基地或三年 内暂不退地 不退地向入户地公安派出所 申请转户批准转为城镇居民整户转户家庭部分成员转户 农户退出宅基地, 或合并退出承包地 获得退地补偿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 符合条件的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就业、教育、低保、住房、医疗卫生等方面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图2: 转户总流程图(详图)不退地、不退宅基地或 三年内暂不退地 不退地自愿选择 有用人单位无用人单位批准转为城镇居民 家庭部分成员转户向原户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提出退出承包地申请整 户 转 户向原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退出宅基地申请 符合条件的向原户籍所在地镇街社保所提出参保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向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转户 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布与县土地整治中心签订退出宅基地协议 提交申请材料 向户籍所在地镇街社保所提出参保申请 农户退出宅基地 县国土房管局审核 县土地整治中心出资补偿 缴入县社保基金专户县社保局核定缴费金额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布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出承包地协议 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补偿 退出承包地,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承包经营权证 符合条件的向户籍所在地镇街社保所提出参保申请 集体经济组织向县土地整治中心提出补偿金垫付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农委审查 县人民政府审批 县土地整治中心垫付补偿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达到规定条件的,享受与城镇企业职工相同待遇达到规定条件的,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以用人单位职工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县人民政府审批图3:农村居民转户流程图农村居民向入户地派出所农转城窗口提交入户申请入户地派出所7日内完成审批网上发放转户确认通知书至户改办,由户改办转相关部邮寄书面转户确认通知书至户改办,由户改办转相关部农村居民到入户地派出所农转城窗口办理转户手续图4:农村籍退役士兵转户工作流程图本人书面申请农村籍退役士兵持本人书面申请、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向镇(街道)申报,乡镇(街道)初审后,出具是否同意申报转户的意见农村籍退役士兵持本人书面申请、退伍证、身份证及镇(街道)同意申报转户意见向县民政局申报,县民政局审核后,出具退役士兵身份证明农村籍退役士兵持本人书面申请、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及镇(街道)同意申报转户意见和县民政局出具的退役士兵身份证明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审批图5: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转户工作流程图本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对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五保证进行初审县民政局对各乡镇(街道)报送的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五保证及镇(街道)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出具是否同意申报转户的复核意见县各乡镇(街道)将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五保证及乡镇(街道)初审意见和县民政局的复核意见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审批图6: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实施及验收确认流程图县国土管理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抽查确认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农业部门组织抽查确认填发《重庆市建设用地复垦合格证》土地权利人申请村社、乡镇审核县国土管理部门组织审查测绘成果资料和实施方案县国土管理部门申请项目入库备案市国土房管局下达备案通知书县国土管理部门下达项目入库通知乡镇组织工程招投标或委托组织实施实施项目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初验县国土管理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县国土管理部门组织踏勘选址乡镇申报 乡镇组织规划设计意见征求、补偿丈量及相关复垦协议的签订 承担单位组织现状测绘、编制实施方案乡镇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向县财政局申报资金县国土管理部门向市土交所申请“地票”交易图7: 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流程图向原户籍所在地镇街 社保所提出参保申请 自愿 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县社保局核定缴费金额缴入县社保基金专户享受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在就业、教育、低保、住房、医疗卫生等 方面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农村居民向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转户 批准转为城镇居民 向原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退出宅基地申提交申请材料 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布 1、退出宅基地申请; 2、农村房地产权证; 3、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4、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户的书面意见; 5、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6、在城镇有合法稳定(固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试行办法(摘登)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试行办法(摘登)

方 农 业
21年第9 00 期
N O . 20 1O 9
21 0 0年 9月
S eD. 201 0
S t ou h Ch n i a Ag i u t r r c lu e
重庆市统筹城 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 民 转 户实施试行办法 ( 摘登 )
本 办 法 自 2 1 年 8月 1日 实施 。 00 起
( ) 农村 籍 五 保 对 象; 五
( ) 农村 籍 义 务兵和 服 役 期 未 满 1 年 的 士 官 退役 。 六 0周
第四章 办理程序 同居住 生 活 的 配偶 、 子 女 、 父母 可 登 记 为城 镇 居 民 。 第十条 申请 。办理 转户事项应 当由本人或未成年人 的 ( )购 买商 品 住 房 ; 一 监护人提 出书 面申请 ,说明转 户事由和相 关情况 ,提 供相应 ( 二)务工经商五年 以上 ,具有合 法稳定住 所: 的证 明材 料 。 ( )投 资兴 办实 业 ,三 年 累计 纳 税 1 万 元 或 一 年 纳 税 5 三 0 第十一条 受理 。符合 条件 ,证明材料齐 全的,由入户 万元以上 的,具有合 法稳 定住所 。 地 公 安 派 出所 窗 口 民警 受理 。
江津 区就 有 成 功 的 例 子 。
去年 ,江津 区建 设 了3 “ 个 巴渝 新 居 ”示 范点 ,用 9 . 7 5亩
土 地 ,接 纳 了 24户人 家 。在 以往 , 些 2 4 人 家至 少要 占 5 这 5户
用土 地 30亩。 集 中居 住 后 , 节 约 出土地 2 25多 亩 。 0 0.

今年 5月2 3日, 重庆市市 长黄奇帆在央视 2 《 套 对话》栏 目中谈到 , 农民收入有限, 建新房或买新房都 需好 几万元,农 民掏 不 出那 么 多钱 。但是 ,如 果把 农 民原 来 的 1 ~2亩 宅 基地 复垦成农 田,把耕地指标挂到土地 交易所卖掉 ,却能获得 l O 万 ~2 0万 元 的收 益 。 这 些 收益 可部 分 用 于 农房 建 设和 改造 ,

关于做好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农村居民农村承包土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做好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农村居民农村承包土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做好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农村居民农村承包土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渝农发〔2011〕139号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农村居民农村承包土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林水利、农林水务、农业水利)委(局):为切实保护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农村居民农村土地承包权益,加强农村承包土地的利用管理,根据重庆市政府《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渝办发〔2010〕203号)的规定,现就做好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农村居民农村承包土地利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坚持基本原则依照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规定,本市农村居民,按照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规定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农村承包土地的处置与利用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转户农村居民对拥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占用、使用、收益的权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以保护。

(二)尊重自愿。

转户农村居民的农村承包土地,其处置应当充分尊重转户农村居民的意愿,可继续保留或申请退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转户农村居民退出或收回农村承包土地。

(三)有效利用。

转户农村居民的农村承包土地,无论保留或退出,都必须有效利用,应由农村居民自耕自种、代耕代种,或向龙头企业、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经营主体流转,不得闲置、撂荒。

二、规范相关政策农村居民转户后,原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继续保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续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权益,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保证有效利用。

农村居民家庭整体转户的,经其家庭全体成员同意和集体经济组织认可后,也可自愿申请退出农村承包土地,在完善承包土地退出手续并获得相应补偿后,其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三、引导有序处置(一)正确把握退地条件。

为了更好地保护转户农村居民的权益,有利于其转户后的生活和发展,整体转户农村居民申请退出农村承包土地的,原则上应当符合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在主城区务工经商满五年以上,区县城务工经商满三年以上;转户进城后在城镇有稳定的居所;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关于农转城户籍制度改革农村承包土地处置与利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农转城户籍制度改革农村承包土地处置与利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农转城户籍制度改革农村承包土地处置与利用管理的实施意见为稳妥处理转户农村居民农村承包土地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及转户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重庆市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3号)和《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农村居民农村承包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渝农发〔2011〕1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按照“依法规范、尊重自愿、有效利用”的原则,引导转户农村居民有序处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相关政策农村居民转户后,原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继续保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续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权益,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保证有效利用。

农村居民家庭整体转户的,经其家庭全体成员同意和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认可后,可自愿申请退出农村承包土地,在完善承包土地退出手续并获得相应补偿后,其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并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三、退地条件为了更好地保护转户农村居民的权益,有利于其转户后的生活和发展,整体转户农村居民申请退出农村承包地的,应当符合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规定:即在主城区务工经商满五年以上,区县务工经商满三年以上;转户进城后在城镇有稳定的居所;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四、退地程序(一)整体转户农村居民退地时,应向承包土地所在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退出承包地事由、退出承包地面积、全体家庭成员是否同意放弃承包经营权等,并同时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九龙坡区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二)退出承包地的农户,应与承包土地所在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退出承包地协议。

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承包农户户主姓名、承包人口、承包地共有人姓名;2.退出承包地的地块、四至界、面积、地类等;3.补偿方式及补偿金额;4.退出承包地的时间等;5.其他约定的事项。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近期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推进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近期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推进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近期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推进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6•【字号】渝办发[2011]350号•【施行日期】2011.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近期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推进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1〕35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我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正在转入常态化工作机制。

但是,近日部分地方在办理农转城过程中出现了违背农民意愿的现象。

为了确保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健康顺利推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再次予以明确。

一、严格坚持自愿原则和“五个不许”。

户籍制度改革务必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严禁为片面追求转户数量采取强迫转户、包办转户等违背农村居民意愿的行为,特别要制止在征地开发建设中以户籍制度改革的名义推动整村整社农转城,侵害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进一步突出工作重点。

确保符合条件的转户居民在养老、住房、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并妥善保留好其在农村的各项合法权益,始终是户籍制度改革的工作重点。

特别是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转入常态化后,政策落地兑现更成为体现改革工作成效、促进民生共富、稳定转户群体的重中之重。

各区县(自治县)和北部新区务必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兑现并固化政策。

三、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市政府将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进行专项督查,发现有违背群众意愿转户及侵害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将在全市通报批评。

对违反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导致矛盾激化、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从严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农村居民转户宅基地处理有新规

农村居民转户宅基地处理有新规

农村居民转户宅基地处理有新规
言如;晓兵
【期刊名称】《重庆国土房产》
【年(卷),期】2011(000)005
【摘要】为积极稳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处置与利用工作。

切实维护转户居民合法权益.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近日发出通知,明确“农村居民转户后,既可以继续保留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也可按法律法规规定流转或自愿退出保留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

【总页数】1页(P45-45)
【作者】言如;晓兵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1.1
【相关文献】
1.昆明农村居民明年起可就近就地转户 [J],
2.撤组转户后国有宅基地管理的改革与创新 [J], 肖锦成;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J],
4.广东转户农民宅基地流转或先住本集体内试行 [J],
5.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试行办法(摘登)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61号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局机关有关处室:为切实保护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我市统筹城乡发展,市局制定了《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制度改革相关规定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使用权、使用权范围内的农村房屋和地上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利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被征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市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利用及其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国土所在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配合区县(自治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做好转户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利用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市农村土地整治机构通过融资贷款和财政调度、拨付资金等渠道具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的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周转金。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或指定机构具体负责下列工作:(一)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清理、登记、测算、费用发放等具体实施工作;(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复垦及利用工作;(三)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按约定归还市级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周转资金。

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具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退出宅基地周转金。

第二章处置第五条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可按下列任一规定处置:(一)保留。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可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继续保留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任何组织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

(二)流转。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可按有关规定流转(含置换等)其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流转价格由农民自行协商,签订流转协议后应按有关规定到区县(自治县)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退出。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并自愿整栋退出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的,按照地票价款分配的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复垦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合规性证明,以复垦验收合格后的实测面积为准。

附属设施用地权属不明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解。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不纳入退出范围,不作为地票来源:(一)违法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二)按有关规定建新房应拆旧房但已建新未拆旧的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三)无房地产权证的。

第七条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自愿申请退出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时尚未核发房地产权证的,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高效服务,按规定及时审查处理;对不符合核发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对农村危房等未核发权证的,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认定,核发房地产权证,载明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权属,并记载危房情况。

第八条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保留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和承包地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相应退地补偿的权利或土地征收时按规定获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权利,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农转城退地补偿政策只能选择其一,不能重复享受。

第九条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只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或承包地的,将来实施土地征收时按下列规定补偿:(一)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保留承包地的,今后征收承包地时按照征收补偿政策对保留的承包地进行补偿安置。

转户居民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参加了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征收承包地时,其安置补助费不再划入社保基金,全额支付给转户居民。

(二)退出承包地、保留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今后征收宅基地时对保留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进行补偿安置。

第十条按现行土地征收及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农村居民自愿转为城镇居民后保留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或承包地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在保留土地期间生育的子女,可享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权利。

第十一条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退出按照申请、审核、审批、实施程序办理:(一)经入户地公安部门审批办理转户手续的居民,可持下列要件向户口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机构提出退地申请:1.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申请表;2.房地产权证;3.转户居民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4.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户退地的书面意见;5.在城镇具有下列之一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⑴ 房地产权证;⑵ 迁入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⑶ 租赁住房的证明材料。

6.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农户的相关条件和资格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的,报区县(自治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 15个工作日内对转户居民家庭人员情况和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进行清理丈量、登记造册、计算支付价款,在所在村民小组(社)张榜公布后由转户居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签订《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协议》;初审不合格的,应向转户居民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机构应自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协议》、价款清单和其他申请材料转报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统一登记造册管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经批准退出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后,转户居民按照协议约定交付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并获得相应地票价款。

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后原房地产权证依法予以注销。

第三章复垦与利用第十二条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编制农村土地整治规划,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可凭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备案入库手续向有关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第十四条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应当组织编制复垦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复垦的地类、规模、工程设计、工程进度及资金预算等,经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复垦后,原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改变。

涉及的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并更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涉及土地权属调整变化的,依法办理相关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复垦后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地票交易等方式统筹利用。

第十七条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后复垦前,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或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可向区县(自治县)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办房地产权证,并通过抵押、出租、临时利用等方式筹集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周转资金。

第十八条转户居民可按有关规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置换其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后,退出与其他村民置换出的质量较差、可复垦产生地票的农村宅基地。

置换双方应协商确定置换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权属、退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范围与面积、获得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相应价款等事宜,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后,按有关规定到区县(自治县)土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监管第十九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利用等的监管工作。

第二十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商同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退出宅基地的价款和周转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确保地票价款和周转资金及时拨付到位、用途合规。

第二十一条有关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隐瞒、欺骗等手段获得补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国有土地储备机构、乡镇(街道)国土所应分设并公开举报监督、政策咨询电话和公众信箱,接受社会公众咨询并监督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处置、复垦与利用工作。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农村居民在2010年8月1日前已经转为城镇居民保留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若其自愿申请退出,可按我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相关规定申请复垦并获得相应价款。

第二十四条农村宅基地复垦按照国家和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区县(自治县)应根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并完善宅基地处置与利用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