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结构检测
砌体结构及木结构住房进行安全检测时的主要鉴定内容

砌体结构是由砖、石砌体采用砂浆砌筑而成的建筑结构.它由一块一块的砌块组合而成其整体性能较差特别是抵抗拉力、水平力、抗震性能较差主要用在低层建筑中.砌体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裂缝和变形等内容.砌体结构构件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查明不同类型构件的构造连接部位状况2.查明纵横交接处的斜向或竖向裂缝状况3.查明承重墙的变形、裂缝和拆改状况4.查明拱脚裂缝和位移状况,以及圈梁和构造柱的完损情况5.确定裂缝宽度、长度、深度、走向、数量及分布、并应观测裂缝的发展趋势。
砌体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1、砌体构件承载力与其作用效应的比值,主要构件不满足式(5.3.3-1)的要求,一般构件不满足式(5.3.3-2)的要求:式中:——结构构件抗力与效应之比调整系数,按表5.1.2取值。
2、承重墙或柱因受压产生缝宽大于1.0mm、缝长超过层高1/2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3、承重墙或柱表面风化、剥落、砂浆粉化等,有效截面削弱达15%以上;4、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墙体或柱截面因局部受压产生多条竖向裂缝,或裂缝宽度已超过1.0mm;5墙或柱因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6、单片墙或柱产生相对于房屋整体的局部倾斜变形大于7‰,或相邻构件连接处断裂成通缝;7、墙或柱出现因刚度不足引起的挠曲鼓闪等侧弯变形现象,侧弯变形矢高大于,或在挠曲部位出现水平或交叉裂缝;8、砖过梁中部产生明显竖向裂缝或端部产生明显斜裂缝,或产生明显的弯曲、下沉变形,或支承过梁的墙体产生受力裂缝。
9、砖筒拱、扁壳、波形筒拱的拱顶沿母线通裂或沿母线产生裂缝,或拱曲面明显变形,或拱脚明显位移,或拱体拉杆锈蚀严重,且拉杆体系失效。
10、墙体高厚比超过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允许高厚比的1.2倍。
木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1、木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腐朽、虫蛀、木材缺陷、构造缺陷、结构构件变形、失稳状况,木屋架端节点受剪面裂缝状况,屋架出平面变形及屋盖支撑系统稳定状况。
木材检测作业指导书

木材含水率检测作业指导书一、原理:木材含水率,是指所含水分重量占木材烘干重量的百分比。
二、检测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06-83《木材含水率测定方法》 GBJ1931-91三、取样:①采集的远木试材运至现场后,须尽快锯解,首先锯去试材端部的涂头和开裂部分,然后在每段试材下端,截取200mm的木段1个,从木段上截取20mmX20mmX20mm试件。
注:根据《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6-83)的规定,试样数量为5个。
②附在试样上的木屑、碎片等必须清除干净。
四、试验设备:①天平,称重应准确至0.001g。
②烘箱,应能保持在103±2℃。
③玻璃干燥器和称量瓶。
五、试验步骤:①取到的试样应立即称重,结果填写记录表中,准确至0.001g。
②将同批试验取得的含水率试样,一并放入烘箱内,在. 103±2℃的温度下烘8h后,从中选定2~3个试样进行第一次试称,以后每隔2h试称一次,至最后二次称重之差不超过0.002g时,既认为试样达到全干。
③将试样从烘箱中取出,放入装有干燥剂的干燥器内称量瓶中,盖好称量瓶和干燥器盖。
④试样冷却至室温后,自称量瓶中取出称量。
六、试验结果计算及评定的理论根据:试样含水率(W),按式中计算,以百分率计,准确至0.1%。
Gq - GhW= --------------------- X100Gh式中Gq----------- 试验时试样重量(g);Gh----------- 烘干后试样重量(g)。
将5个取平均值。
试验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JXXXXX-201X木结构现场检测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in-site testing of timber structures(征求意见稿)201X-XX-XX 发布201X-XX-XX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木结构现场检测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in-site testing of timber structuresJGJ XX-201X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行日期:201X年XX月XX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X 北京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与符号;3. 基本规定;4. 材料性能检测5. 尺寸偏差及变形检测;6. 缺陷检测;7. 构件防护性能检测;8. 连接节点性能检测;9.结构性能检测。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南京工业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南京工业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南路30号,邮编:211816)。
主编单位:南京工业大学苏州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南京工大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青岛理工大学重庆大学苏州工业园区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中电投工程研究检测评定中心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南京市园林质量监督站上海房地产科学研究院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处南京市园林经济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园林建设总公司主要起草人员:主要审查人员:1 2目录1 总则 (4)2 术语 (4)3 基本规定 (6)3.1 检测范围与分类 (6)3.2 检测程序与要求 (6)3.3 检测方式与抽样方法 (8)3.4 检测人员与设备 (12)3.5 检测报告 (13)4 材料性能检测 (13)4.1 一般规定 (13)4.2 材料物理性能检测 (13)4.3 木材静曲强度检测 (14)4.4 木材弹性模量检测 (15)5 尺寸偏差与变形检测 (16)5.1 一般规定 (16)5.2 尺寸偏差检测 (16)5.3 变形检测 (16)6 缺陷检测 (18)6.1 一般规定 (18)6.2 裂缝检测 (18)6.3 腐朽检测 (18)6.4 白蚁活体检测 (20)7 构件防护性能检测 (22)7.1 一般规定 (22)7.2 防护性能检测 (22)8 连接节点性能检测 (24)8.1 一般规定 (24)8.2 榫卯连接检测 (24)8.3 螺栓连接检测 (25)8.4 植筋连接检测 (26)8.5 金属连接件连接检测 (27)9 结构性能检测 (29)9.1 一般规定 (29)3 49.2 结构静力检测 (29)9.3 结构动力检测 (31)附录A 应力波、微钻阻力检测力学性能方法 (32)附录B 应力波检测缺陷方法 (34)本规程用词说明 (35)条文说明 (36)5 61 总则1.0.1 为了规范木结构现场检测工作程序,合理选择检测方法,正确评定结构性能,保证检测工作质量,制定本标程。
木结构检测作业指导书

木结构检测作业指导书木结构的检测可分为木材性能、木材缺陷、尺寸与偏差、连接与构造、变形与损伤和防护措施等项工作。
一、木材性能的检测可分为木材的力学性能、含水率、密度和干缩率等项目。
当木材的材质或外观与同类木材有显著差异时或树种和产地判别不清时,可取样检测木材的力学性能,确定木材的强度等级。
木结构工程质量检测涉及到的木材力学性能可分为抗弯强度、抗弯弹性模量、顺纹抗剪强度、順纹抗压强度等检测项目。
木材的强度等级,应按木材的弦向抗弯强度试验情况确定;木材弦向抗弯强度取样检测及木材强度等级的评定,应遵守下列规定:1 抽取3根木材,在每根木材上截取3个试样;2 除了有特殊检测目的之外,木材试样应没有缺陷或损伤;3 木材试样应取自木材髓心以外的部分;取样方式和试样的尺寸应符合《木材抗弯强度试验方法》GB 1936.1的要求;2 抗弯强度的测试,应按《木材抗弯强度试验方法》GB 1936.1 的规定进行,并应将测试结果折算成含水率为12%的数值;木材含水率的检测方法,可参见本节第8.2.5条~第8.2.7条。
3 以同一构件3个试样换算抗弯强度的平均值作为代表值,取3个代表值中的最小代表值按表8.2.4评定木材的强度等级表8.2.4 木材强度检验标准6 当评定的强度等级高于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所规定的同种木材的强度等级时,取《木结构设计规范》所规定的同种木材的强度等级为最终评定等级。
7 对于树种不详的木材,可按检测结果确定等级,但应采用该等级B组的设计指标。
8木材强度的设计指标,可依据评定的强度等级按《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规定确定。
木材的含水率,可采用取样的重量法测定,规格材可用电测法测定。
木材含水率的重量法测定,应从成批木材中或结构构件的木材的检测批中随机抽取5根,在端头200mm处截取20mm厚的片材,再加工成20mm×20mm×20mm的5个试件;应按《木材含水率测定方法》GB 1931的规定进行测定。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_2012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2013年11月表格修编目录木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木结构子分部工程资料检查表 (2)方木和原木结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3)方木和原木结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旧规范内容) (7)胶合木结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3)轻型木结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9)木结构防护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24)木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5.0.6条处理的情况;2.观感质量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组织并以其为主,听取参验人员意见后作出评价。
如评为“差”时,能修的尽量修,若不能修,只要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可协商接收,并在“监理(建设)单位验收意见”栏中注明。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资料检查表方木和原木结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GB50206-2012 桂建质020501□□□(一)范文范例指导参考方木和原木结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旧规范内容)GB50206-2012 桂建质020501□□□附表1:木材静曲强度检验标准注:一、承重钢构件和连接所用钢材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化学成分的合格证书。
进场钢材应见证检验其抗拉屈服强度、极限强度和延伸率,其值应满足设计文件规定的相应等级钢材的材质标准指标,且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 700有关Q235及以上等级钢材的规定。
-30℃以下使用的钢材不宜低于Q235D或相应屈服强度钢材D等级的冲击韧性规定。
钢木屋架下弦所用圆钢,除应作抗拉屈服强度、极限强度和延伸率性能检验外,尚应作冷弯检验,并应满足设计文件规定的圆钢材质标准。
二、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屋架支座处应有直径不小于20mm的螺栓锚固在墙或混凝土圈梁上。
当支承在木柱上时,柱与屋架之间应有木夹板式的斜撑,斜撑上段应伸至屋架上弦节点处,并应用螺栓连接(图4.2.14)。
木屋架结构检测及维修

木结构的检查、维护与加固木材是有机材料,木材的天然缺陷(例如裂缝等)在木结构使用过程中仍可能发展:木材受潮后,结构或杆件的变形会增大,还会受到菌、虫的侵害。
木结构中的钢材在大气中会锈蚀;在高温、高湿或有侵蚀性化学介质影响下,木材或钢材则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危害。
为了保证结构能安全承载并尽量延长其使用年限,除在新建时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正确的设计和施工外,还需在使用期间对结构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维护。
如果发现有异常情况,则必须及时采取恰当的加固措施。
当木结构需要加固时,应由物管部门会同结构设计和施工人员共同检查和确定加固方案,并须通过对结构的分析核算以确定具体的加固细节。
第一节常见的损害一、菌害菌害是指由木腐菌导致结构木材腐朽的危害。
腐朽常见于下列场合中:1)处于经常受潮且通风不良的环境中。
例如,被封闭的桁架支座部分和立柱的底部,房屋底层的木地板及其搁栅等。
2)屋面年久失修经常漏雨的部分。
例如,天沟下的杆件和节点处,屋面板、橼条或檩条的上部,天窗侧立柱与桁架上弦连接部位等。
3)周期性的冷凝水使木材时干时湿的部位。
例如,在北方高寒地区的屋面闷顶中,当保温隔潮设施失效时,每到冬季就延屋顶内皮产生大量冷凝水;此水顺坡流至支座处,日久往往使支座腐朽。
4)生产性温、湿度较高的房屋。
例如,需要保温的公共浴室、厨房或某些喷雾的车间内,当通风条件差而木结构处于经常受潮状态时。
5)某些耐腐性很差的木材。
例如,马尾松、云南松、桦木等,易受菌害。
检查腐朽时,应注意不同木腐菌生长特征和危害部位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在初期腐朽阶段通常是木材变色、发软、吸水等情况;在腐朽后期会出现翘曲、纵横交错的细裂纹等各种特征。
(2)当木腐菌生长旺盛时,常散发一种使人生厌的气味。
(3)当腐朽的表面特征不很明显时,可用小刀插入或用小锤敲击来检查。
若小刀很易插入木材表层,且撬起时木纤维容易折断,则已腐朽;用小锤敲击木材表面,腐朽木材声音模糊不清,健康木材则响声清脆。
木结构检测

木结构检测8 木结构8.1 一般规定8.1.1 木结构和木构件应按本章的规定进行检测和评定。
8.1.2 木结构可分成木材性能、木材缺陷、制作与安装偏差、连接与构造、变形与损伤和防护措施等检测项目。
8.1.3 木结构构件耐久性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的有关规定,木构件上金属构配件的耐久性评定宜符合本标准第6章和第7章的相关规定。
8.2 木材性能8.2.1 木材的性能可分成木材的强度等级、含水率等检测分项。
8.2.2 当木材的材质或外观与同类木材有显著差异、树种或产地判别不清时,可取样检测木材的力学性能,确定木材的强度等级。
8.2.3 木构件材料强度等级宜采用木材弦向抗弯强度的取样检测方法,试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材抗弯强度试验方法》GB/T 1936.1执行。
受条件限制无法取样时,可采用木材树种类别的判定方法。
8.2.4 木材强度等级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木材强度的代表值应取同一构件3个试样换算抗弯强度的平均值,木材强度等级的评定值应取3个构件代表值中的最小值;2 评定值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规定强度等级所对应的静曲强度最低值;3 对于树种不详的木材,可按检测结果确定等级,但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中该等级B组的设计指标;4 木材强度的设计指标,可依据评定的强度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的规定确定。
8.2.5 规格材和胶合木构件的含水率可采用电测法测定,其他木材的含水率可采用取样烘干法测定。
木材含水率的取样烘干法和电测法检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执行。
8.2.6 烘干法测定木材含水率,应以每根构件5个试件含水率的平均值作为这根木材含水率的代表值。
5根木材含水率代表值的最大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 原木或方木结构不应大于25%;2 板材和规格材不应大于19%;3 胶合木不应大于15%。
木结构验收规范

木结构验收规范木结构验收规范是指在木结构施工完成后,进行验收时需要遵守的规范和要求。
以下是木结构验收规范的一般要求和注意事项:1. 材料质量:(1) 木材应具有完整纹理,无明显裂纹、腐朽、虫蛀等缺陷;(2) 木材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如国家标准GB 50005-2017《建筑结构荷载规范》;(3) 木材的含水率应在合理范围内,一般应控制在12%以下;(4) 制作木构件所使用的粘接剂、涂料等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不得使用过期、失效的材料。
2. 施工质量:(1) 施工过程应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严禁变动结构构造、规格尺寸等;(2) 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材料堆放有序,避免对木构件造成损伤;(3) 施工现场应具备良好的通风环境,防止湿度过高导致木材变形、开裂等问题;(4) 各种木构件的加工、连接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如连接处的螺栓紧固、胶合处的压力等。
3. 检测和测试:(1) 对木结构进行验收前,应进行必要的检测和测试,如材料的抗弯、抗压、抗剪强度等;(2) 建筑结构工程验收应按照《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0-2018)的要求进行,其中包括木结构验收的相关内容。
4. 防腐处理:(1) 对于室外暴露的木结构,应进行防腐处理,防止木材受潮、变形、开裂等问题;(2) 防腐处理应符合木材防腐标准要求,如国家标准GB/ 17300-2020《木材抗生素防腐处理》等;(3) 防腐剂的使用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不得超过规定剂量或使用过期、失效的防腐剂;(4) 防腐处理后的木构件应进行质量检验,防止防腐剂渗透不到位等问题。
5. 火灾安全:(1) 木结构建筑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如有必要,应进行阻燃处理;(2) 木结构的搭接、固定使用的零部件应具备一定的防火性能,避免火灾发生时的燃烧、蔓延等问题;(3) 木构件的防火涂料应符合相关防火标准要求,如国家标准GB 8624-2012《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与测定方法》等。
木结构文物建筑结构检测

木材材质会影响结构应用效果,根据检测应当关注的木材状况确定材质状态,依据木材有无腐烂、发霉等现象进行构件实用性能判断,将影响结构受力的部分木材进行细致分析。对使用木材过程中的材质影响以及木材种类进行检测,结合人员经验和现场作业将结构内容进行取样,尽可能减少对文物的破坏使检测结构较为准确,采用科学论证以及无损方法保持建筑原状,将木材存在的缺陷情况以及受力损伤进行实地分析。将承重结构中的建筑状况进行木材使用方向分析,对长期使用下的自然磨损条件进行检验过程中了解,对建筑的外观修复和状态检验实行必要结合,以保持建筑状态为主进行结构承重方面检验,对继续使用会影响建筑性能的木材内容进行适当处理。
2.2建筑结构缺陷损伤
该建筑结构的外观总体较好,检测中发现的主要缺陷损伤有:)第2层A轴线的檐枋和2~7轴线的抱头梁、穿插枋的上表面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开裂现象(裂缝最大宽度约5mm,沿构件轴线方向的顺纹裂缝),抱头梁与金柱的连接有脱榫现象;抱头梁与檐檩连接处的上表面有宽度约10mm的缝隙,檐檩存在外滚现象;以上部位均未油漆,未采取防腐、防虫、防火等措施。第2层木构架的瓜柱普遍存在劈裂裂缝,最大裂缝宽度约0.3mm。)第1层3-C、4-C、6-C等金柱柱身存在一条或多条竖向裂缝,最大裂缝宽约2mm,局部有空鼓现象。经现场超声测试分析为表面装饰层裂缝,未延伸至承重木柱内部。
2.检测结果分析
2.1结构体系和荷载水平
该建筑为地上两层的抬梁式古建木结构楼阁式建筑,木屋盖的屋架形式为七檩尖山式硬山顶,木楼盖的形式为格栅式木梁板结构,木柱基础采用柱础形式,第1层层高为4.33m,第2层楼面至脊檩底面高度为6.2m。该建筑第2层的殿内和走廊楼面铺设了水泥方砖,现场检查发现多处地砖存在开裂受损现象,殿内及走廊远离木柱的中间楼面存在明显的下沉迹象,人行走其上有较明显的振感。
结构鉴定房屋建筑状况检查汇总表(砖混、框架、砌体、木结构、钢结构)

检 测
记 录
检测日期
年 月 日
工 程 名 称
检 测 部 位
检 测 项 目
环 境 温 度
℃
检测仪器及编号
记录内容:
序号JGJ125-2016 第5.7.3条
围护结构现场检测检查情况描述
砌体自承重墙
承担水平荷载的填充墙
记录内容:
主要检查内容
1)查明混凝土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墙、柱、梁、板及屋架的受力裂缝和钢筋锈蚀状况
2)查明柱根和柱顶的裂缝状况
3)屋架倾斜以及支撑系统的稳定性等
序号JGJ125-2016 第5.4.3条
混凝土结构构件现场检测检查情况描述
12屋架的支撑系统失效导致倾斜,其倾斜率大于20‰;
13梁、板有效搁置长度小于现行相关标准规定值的70%;
5
5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且仍有继续滑动迹象。
工 程 名 称
检 测 部 位
检 测 项 目
环 境 温 度
℃
检测仪器及编号
记录内容:
序号
JGJ125-2016 第5.2.3条
基础现场检测检查情况描述
1
1基础构件承载能力与其作用效应的比值不满足式5.2.3的要求:
是否符合5.1.5条: 是□否□
门窗洞口过梁
挑梁
雨篷板
女儿墙
检 测
记 录
检测日期
年 月 日
9构件混凝土有效截面削弱达15%以上,或受力主筋截断超过10%;柱、墙因主筋锈蚀已导致混凝土保护层严重脱落,或受压区混凝土出现压碎迹象;
10钢筋混凝土墙中部产生斜裂缝;
方木和原木结构检验质量验收记录

020********020********注:本表内容的填写需依据《现场验收检验批检查原始记录》。
本检验批质量验收的规范依据见本页背面。
填写说明一、填写依据1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
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二、检验批划分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控制应以一幢方木、原木结构房屋为一个检验批;构配件安装质量控制应以整幢房屋的一楼层或变形缝间的一楼层为一个检验批。
三、GB50206-2012规范摘要主控项目4.2.1 方木、原木结构的形式、结构布置和构件尺寸,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施工设计图对照、丈量。
4.2.2 结构用木材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本规范附录B。
4.2.4 方木、原木及板材的目测材质等级不应低于表4.2.4的规定,不得采用普通商品材的等级标准替代。
方木、原木及板材的目测材质等级应按本规范附录B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本规范附录B。
1 原木或方木不应大于25%。
2 板材及规格材不应大于20%。
3 受拉构件的连接板不应大于18%。
4 处于通风条件不畅环境下的木构件的木材,不应大于20%。
检查数量:每一检验批每一树种每一规格木材随机抽取5根。
检验方法:本规范附录C。
4.2.6 承重钢构件和连接所用钢材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化学成分的合格证书。
进场钢材应见证检验其抗拉屈服强度、极限强度和延伸率,其值应满足设计文件规定的相应等级钢材的材质标准指标,且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700有关Q235及以上等级钢材的规定。
-30℃以下使用的钢材不宜低于Q235D或相应屈服强度钢材D 等级的冲击韧性规定。
钢木屋架下弦所用圆钢,除应作抗拉屈服强度、极限强度和延伸率性能检验外,尚应作冷弯检验,并应满足设计文件规定的圆钢材质标准。
木结构检测

木结构的检测可分为木材性能、木材缺陷、尺寸与偏差、连接与构造、变形与损伤和防护措施等项工作。
一、木材性能的检测可分为木材的力学性能、含水率、密度和干缩率等项目。
当木材的材质或外观与同类木材有显著差异时或树种和产地判别不清时,可取样检测木材的力学性能,确定木材的强度等级。
木结构工程质量检测涉及到的木材力学性能可分为抗弯强度、抗弯弹性模量、顺纹抗剪强度、順纹抗压强度等检测项目。
木材的强度等级,应按木材的弦向抗弯强度试验情况确定;木材弦向抗弯强度取样检测及木材强度等级的评定,应遵守下列规定:1 抽取3根木材,在每根木材上截取3个试样;2 除了有特殊检测目的之外,木材试样应没有缺陷或损伤;3 木材试样应取自木材髓心以外的部分;取样方式和试样的尺寸应符合《木材抗弯强度试验方法》GB 1936.1的要求;2 抗弯强度的测试,应按《木材抗弯强度试验方法》GB 1936.1 的规定进行,并应将测试结果折算成含水率为12%的数值;木材含水率的检测方法,可参见本节第8.2.5条~第8.2.7条。
3 以同一构件3个试样换算抗弯强度的平均值作为代表值,取3个代表值中的最小代表值按表8.2.4评定木材的强度等级表8.2.4 木材强度检验标准6 当评定的强度等级高于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所规定的同种木材的强度等级时,取《木结构设计规范》所规定的同种木材的强度等级为最终评定等级。
7 对于树种不详的木材,可按检测结果确定等级,但应采用该等级B组的设计指标。
8木材强度的设计指标,可依据评定的强度等级按《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规定确定。
木材的含水率,可采用取样的重量法测定,规格材可用电测法测定。
木材含水率的重量法测定,应从成批木材中或结构构件的木材的检测批中随机抽取5根,在端头200mm处截取20mm厚的片材,再加工成20mm×20mm×20mm的5个试件;应按《木材含水率测定方法》GB 1931的规定进行测定。
木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木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木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检测条件。
1.检测环境应符合标准要求,包括温度、湿度、光照等。
2.检测设备应符合标准要求,包括检测仪器、测量设备、摄像机等。
二、检测内容。
1.检测范围应包括木结构的强度、变形、结构安全、材料质量等方面。
2.检测方法应综合运用非破坏检测和破坏检测方法,如声波检测、红
外线检测、超声波检测、损伤检测等。
三、检测要求。
1.检测结果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检测结果应可靠准确,具有科学性和客观性。
3.检测报告应详尽清晰,包括检测方法、检测结果、分析和建议等。
四、检测程序。
1.组织检测前,应对检测对象进行调查研究和资料收集,了解其历史
和构造特点等信息。
2.检测过程中,应分析和判断木结构的材料质量、工艺水平以及现有
问题,并进行记录和分析。
3.检测后,应根据检测结果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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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结构的检测可分为木材性能、木材缺陷、尺寸与偏差、连接与构造、变形与损伤和防护措施等项工作。
一、木材性能的检测可分为木材的力学性能、含水率、密度和干缩率等项目。
当木材的材质或外观与同类木材有显著差异时或树种和产地判别不清时,可取样检测木材的力学性能,确定木材的强度等级。
木结构工程质量检测涉及到的木材力学性能可分为抗弯强度、抗弯弹性模量、顺纹抗剪强度、順纹抗压强度等检测项目。
木材的强度等级,应按木材的弦向抗弯强度试验情况确定;木材弦向抗弯强度取样检测及木材强度等级的评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抽取3根木材,在每根木材上截取3个试样;
2 除了有特殊检测目的之外,木材试样应没有缺陷或损伤;
3 木材试样应取自木材髓心以外的部分;取样方式和试样的尺寸应符合《木材抗弯强度
试验方法》GB 1936.1的要求;
2 抗弯强度的测试,应按《木材抗弯强度试验方法》GB 1936.1 的规定进行,并应将测
试结果折算成含水率为12%的数值;木材含水率的检测方法,可参见本节第8.2.5条~第8.2.7条。
3 以同一构件3个试样换算抗弯强度的平均值作为代表值,取3个代表值中的最小代表
值按表8.2.4评定木材的强度等级
表8.2.4 木材强度检验标准
6 当评定的强度等级高于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所规定的同种木材
的强度等级时,取《木结构设计规范》所规定的同种木材的强度等级为最终评定等级。
7 对于树种不详的木材,可按检测结果确定等级,但应采用该等级B组的设计指标。
8木材强度的设计指标,可依据评定的强度等级按《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规定确定。
木材的含水率,可采用取样的重量法测定,规格材可用电测法测定。
木材含水率的重量法测定,应从成批木材中或结构构件的木材的检测批中随机抽取5根,在端头200mm处截取20mm厚的片材,再加工成20mm×20mm×20mm的5个试件;应按《木材含水率测定方法》GB 1931的规定进行测定。
以每根构件5个试件含水率的平均值作为这根木材含水率的代表值。
5根木材的含水率测定值的最大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原木或方木结构不应大于25%;
2 板材和规格材不应大于20%;
3 胶合木不应大于15%。
木材含水率的电测法使用电测仪测定,可随机抽取5根构件,每根构件取3个截面,在每个截面的4个周边进行测定。
每根构件3个截面4个周边的所测含水率的平均值,作为这根木材含水率的测定值,5根构件的含水率代表值中的最大值应符合规格材含水率不应大于20%的要求。
二、木材缺陷,对于圆木和方木结构可分为木节、斜纹、扭纹、裂缝和髓心等项目;对胶合木结构,尚有翘曲、順弯、扭曲和脱胶等检测项目;对于轻型木结构尚有扭曲、横弯和順弯
对承重用的木材或结构构件的缺陷应逐根进行检测。
木材木节的尺寸,可用精度为1mm的卷尺量测,对于不同木材木节尺寸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方木、板材、规格材的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量测。
木节表现为条状时,可量测较长方向的尺寸,直径小于10mm的活节可不量测。
2 原木的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量测,直径小于10mm的活节可不量测。
木节的评定,应按《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规定执行。
斜纹的检测,在方木和板材两端各选1m材长量测三次,计算其平均倾斜高度,以最大的平均倾斜高度作为其木材的斜纹的检测值。
对原木扭纹的检测,在原木小头1m材上量测三次,以其平均倾斜高度作为扭纹检测值。
胶合木结构和轻型木结构的翘曲、扭曲、横弯和順弯,可采用拉线与尺量的方法或用靠尺与尺量的方法检测;检测结果的评定可按《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相关规定进行。
木结构的裂缝和胶合木结构的脱胶,可用探针检测裂缝的深度,用裂缝塞尺检测裂缝的宽度,用钢尺量测裂缝的长度。
木结构的尺寸与偏差可分为构件制作尺寸与偏差和构件的安装偏差等。
木结构构件尺寸与偏差的检测数量,当为木结构工程质量检测时,应按《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规定执行;当为既有木结构性能检测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样检测时,抽样数量可按本标准表3.3.13确定。
木结构构件尺寸与偏差,包括桁架、梁(含檩条)及柱的制作尺寸,屋面木基层的尺寸,桁架、梁、柱等的安装的偏差等,可按《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建议的方法进行检测。
木构件的尺寸应以设计图纸要求为准,偏差应为实际尺寸与设计尺寸的偏差,尺寸偏差的评定标准,可按《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规定执行。
三、木结构的连接可分为胶合、齿连接、螺栓连接和钉连接等检测项目。
当对胶合木结构的胶合能力有疑义时,应对胶合能力进行检测;胶合能力可通过对试样木材胶缝順纹抗剪强度确定。
当工程尚有与结构中同批的胶时,可检测胶的胶合能力,其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被检验的胶在保质期之内;
2 用与结构中相同的木材制备胶合试样,制备工艺应符合《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
胶合工艺的要求;
3 检验一批胶至少用两个试条,制成八个试件,每一试条各取两个试件作干态试验,两
个作湿态试验;
4 试验方法,应按现行《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规定进行;
5 承重结构用胶的胶缝抗剪强度不应低于表8.5.3的数值。
对承重结构用胶的胶合能力最低要求
6 若试验结果符合表8.5.3的要求,即认为该试件合格,若试件强度低于表8.5.3所列数值,但其中木材部分剪坏的面积不少于试件剪面的75%,则仍可认为该试件合格。
若有一个试件
不合格,须以加倍数量的试件重新试验,若仍有试件不合格,则该批胶被判为不能用于承重结构。
当需要对胶合构件的胶合质量进行检测时,可采取取样的方法,也可采取替换构件的方法;但取样要保证结构或构件的安全,替换构件的胶合质量应具有代表性。
胶合质量的取样检测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可加工成符合第8.5.3条要求的试样时,试样数量、试验方法和胶合质量评定,可按第8.5.3条的规定执行;
2 当不能加工成符合第8.5.3条要求的试样时,可结合构件胶合面在构件中的受力形式按相应的木材性能试验方法进行胶合质量检测,试样数量和试样加工形式宜符合相应木材性能试验方法标准的规定。
当测试得到的破坏形式是木材破坏时,可判定胶合质量符合要求,当测试得到的破坏形态为胶合面破坏时,宜取胶合面破坏的平均值作为胶合能力的检测结果。
但在检测报告中,应对测试方法、测试结果的适用范围予以说明。
3 必要时,可核查胶合构件木材的品种和是否存在树脂溢出的现象。
齿连接的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压杆端面和齿槽承压面加工平整程度,用直尺检测;压杆轴线与齿槽承压面垂直度,用直角尺量测;
2 齿槽深度,用尺量测,允许偏差±2mm;偏差为实测深度与设计图纸要求深度的差值;
3 支座节点齿的受剪面长度和受剪面裂缝,对照设计图纸用尺量,长度负偏差不应超过
10mm;当受剪面存在裂缝时,应对其承载力进行核算;
4 抵承面缝隙,用尺量或裂缝塞尺量测,抵承面局部缝隙的宽度不应大于1mm且不应有
穿透构件截面宽度的缝隙;当局部缝隙不满自要求时,应核查齿槽承压面和压杆端部是否存在局部破损现象;当齿槽承压面与压杆端部完全脱开(全截面存在缝隙),应进行结构杆件受力状态的检测与分析;
5 保险螺栓或其他措施的设置,螺栓孔等附近是否存在裂缝;
6 压杆轴线与承压构件轴线的偏差,用尺量。
螺栓连接或钉连接的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 螺栓和钉的数量与直径;直径可用游标卡尺量测;
2 被连接构件的厚度,用尺量测;
3 螺栓或钉的间距,用尺量测;
4 螺栓孔处木材的裂缝、虫蛀和腐朽情况、,裂缝用塞尺、裂缝探针和尺量测;
5 螺栓、变形、松动、锈蚀情况,观察或用卡尺量测。
四、木结构构件损伤的检测可分为木材腐朽、虫蛀、裂缝、灾害影响和金属件的锈蚀等项目;木结构的变形可分为节点位移、连接松弛变形、构件挠度、侧向弯曲矢高、屋架出平面变形、屋架支撑系统的稳定状态和木楼面系统的振动等。
木结构构件虫蛀的检测,可根据构件附近是否有木屑等进行初步判定,可通过锤击的方法确定虫蛀的范围,可用电钻打孔用内窥镜或探针测定虫蛀的深度。
当发现木结构构件出现虫蛀现象时,宜对构件的防虫措施进行检测。
木材腐朽的的检测,可用尺量测腐朽的范围,腐朽深度可用除去腐朽层的方法量测。
当发现木材有腐朽现象时,宜对木材的含水率、结构的通风设施、排水构造和防腐措施进行核查或检测。
火灾或侵蚀性物质影响范围和影响层厚度的检测,可参照本章第8.6.2条的方法测定。
当需要确定受腐朽、灾害影响木材强度时,可按本章第2节的相关规定取样测定,木材强度降低的幅度,可通过与未受影响区域试样强度的比较确定。
在检测报告中应对试验方法及适
用范围予以必要的说明。
木结构和构件变形及基础沉降等项目,可分别用本标准第4.6.2条、第4.6.3条和第4.6.4条提供的方法进行检测。
木楼面系统的振动,可按本标准附录E中提出的相应方法检测振动幅度。
必要时可,可按《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等标准的要求和设计图纸的要求检测木结构的防虫、防腐和防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