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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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公安机关的法律意见书

给公安机关的法律意见书

给公安机关的法律意见书 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 team on December 10, 2020.职务侵占案法律意见书市公安局分局:广东仁人接受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家属的委托,并指派周叶锋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本律师就犯罪嫌疑人所涉,提出以下意见:职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刑事违法行为。

从本罪的构成要件分析,本律师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

1、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虽是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但因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一直未依法登记注册,不具备我国意义上的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的性质。

因此,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

职务侵占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

因此,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要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其前提是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必需具备我国刑法意义上的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的性质。

然而,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并未进行依法登记注册,其作为“公司”的合法地位并未“出生”,“公司”属无证照经营,性质类似个人合伙,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自然人。

因此,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不属于我国刑法意义上的公司、企业及其它单位。

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

2、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是两个相互平等、独立的主体。

关于廖德万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廖德万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廖德万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法律意见书人民法院:香料公司廖德万涉嫌职务侵占一案由台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律师作为廖德万的辩护人,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有关的法律规定,本辩护人认为:廖德万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依据及理由如下:一、本案中,廖德万不具有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故意。

职务侵占罪主观上要有犯罪的故意,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

而香料公司的股东就是廖德万与其妻子龙光秀二人,廖德万占百分之九十九的股份,龙光秀占百分之一的股份。

因香料公司财产的最终受益人就是廖德万与其妻子龙光秀二人,公司的财产与廖德万、龙光秀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上处于混同状态(公司财务账上反映出的公司仍欠有廖德万个人共575.8万元足以证实)。

所以,廖德万不可能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来侵占本就属于其夫妻二人所有的公司财产的犯罪故意。

二、本案中侦查机关所指控的廖德万的所有行为都不符合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行为。

1、关于指控廖德万虚构购买化肥事实,利用虚开的票据冲抵支出,非法侵占公司资金192.88万元问题。

首先,廖德万套取该192.88万元资金的原因是其在建设德立农场万亩山苍籽基地过程中,出现了台江县林业局在2007年提供74吨化肥、2008年提供106吨化肥、2009年提供94吨化肥代江边、新寨、后哨、南庄、南瓦、排六个村合作参与建设基地的情况,而廖德万申请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则要求必须按照基地原来设计报告中的资金安排计划进行发放,廖德万根据基地建设的实际需要才以此方式来对资金用途进行调整安排的。

起诉书第3页第一条指控2008年1—12月之间廖德万套取的该192.88万元资金,廖德万于2008年4月7日至2009年4月至9日分别又转存入公司了323.5万元用于公司业务周转金(详见附表1:2008年2009年廖德万转进公司银行账户明细表),也全部用于了公司其他方面的经营(主要用于人工费),根本不存在占为已有的情况,相反,公司财务账上反映出公司仍欠有廖德万个人共575.88万元。

职务侵占罪不起诉意见书

职务侵占罪不起诉意见书

职务侵占罪不起诉意见书尊敬的法院:经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22年3月15日到2022年4月10日期间,在担任某公司总经理期间,盗取了公司100万元人民币的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

经过深入调查和分析,我们认为不宜对被告人张某进行起诉,现向贵院提出不起诉意见。

一、犯罪情节较轻微根据我所了解到的情况,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负责公司日常经营事务,履行了相应的主管职责。

然而,在其担任总经理期间,由于个人经济压力较大,生活困难等原因,张某选择了盗取公司财物来解决个人问题。

尽管他的行为给公司带来了经济损失,但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微。

同时,张某没有潜逃等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表现出一定的自责和悔过的态度。

二、自愿退还部分赃款根据调查,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根据其父母的帮助,主动退还了30万元赃款。

虽然退还的金额只占被盗取金额的30%,但其退还行为表明张某对自己的错误认识到了,并且愿意承担责任。

这一退款行为虽然不能抵消其犯罪行为给公司带来的损失,但可以作为对其行为的补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

三、司法机关能够严密监管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已经离开了公司,不再担任任何职务,也没有其他涉案的机会。

与此同时,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对其财产进行冻结,并监管其日常行为,确保不再进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在司法机关的积极配合下,可以有效控制被告人的风险,防止再次伤害社会。

基于以上理由,我们认为对被告人张某不宜进行起诉。

尽管他的行为给公司带来了经济损失,但他在案发后已经主动退款,并且表现出以后不再犯罪的意愿。

同时,通过司法机关的严密监管,可以减少其再次犯罪的风险。

因此,我们建议法院不予起诉被告人张某,同时法院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新一轮封控或者社区矫正,监督其行为。

同时要求其退还剩余的赃款,并对他进行必要的法律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

此致代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XXX。

职务侵占案辩护意见2

职务侵占案辩护意见2

职务侵占案辩护意见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辽宁通政律师事务所接受某某的委托,并征得某某同意,特指派张岐辉律师担任某某的辩护人。

现依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是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工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了公司财产。

某某系某厂工人毋庸置疑,其职责是负责日常检修管理,对生产现场进行安全监督及管控,拥有对重金砂进行保管的权利和职责,使重金砂不被员工浪费和侵吞,不被外来人员窃取的职责。

假如被告不是某矿工人,他是没有机会接触到重金砂的。

如果说重金砂不是单位财产,那就属于无主财产,那么无主财产被他人占有也就不存在犯罪的问题。

某矿证明重金砂肯定是公司财产,被告人也正是利用其检修时监管看护及保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了公司财产。

二、被告人采用的窃取手段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律师对本案存在以下疑惑:被告是某矿工人,不是企业外部人员,应当对其适用特殊的职务犯罪主体身份。

最高法《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另外,最高法《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决定》第10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因此,职务侵占案中被告人侵占单位财产包括采取盗窃的手段。

本案被告如果不是某矿的员工,其构成盗窃罪肯定无疑,但正因为其拥有员工身份,其主体恰恰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也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

人大代表对职务侵占罪的建议_细则_

人大代表对职务侵占罪的建议_细则_

人大代表对职务侵占罪的建议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最新消息,欢迎阅读!!全国人大代表梁凤仪建议:将“职务侵占罪”并入“贪污罪”了解到,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广东昭信企业集团董事长梁凤仪提交了《关于对<刑法>的“职务侵占罪”并入“贪污罪”,为民企发展保驾护航的建议》。

梁凤仪建议,把“职务侵占罪”并入“贪污罪”,不再以国资、民资性质的不同来论罪量刑,以使刑法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给予同等的法律保护,为振兴实体经济作出更大的贡献,从而激发民营企业坚定在实体经济持续发展的信心,充分体现《刑法》在民企发展中的保驾护航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及法律后果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梁凤仪认为,相较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量刑起点高,最高刑罚轻。

在开放改革之初,为鼓励非公经济的发展,在立法条件尚未成熟的条件下,以国资、民资性质的不同,来划分“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在量刑起点和刑罚有所区别,侧重大力打击“贪污罪”,以肃清公职人员队伍风气,保护国家财产神圣不受侵犯。

而对非公经济,则以抱着开放改革“摸着石头过河”的处事方法,以“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为量刑依据标准,几十年来为维护国家经济稳定发展发挥了良好的作用,做出了有力的贡献。

而如今,随着开放改革步伐的不断推进,市场的开放自由度已大大改变,大量的农村人口已转向城市,就业面也从过去的单纯依靠国有、集体企业到大量涌向占有半壁江山的民营企业。

经过30多年的成长,民企的经济成分得益于国家政策的改革,多种混合型经济已成气候。

给公安机关的法律意见书

给公安机关的法律意见书

职务侵占案法律意见书市公安局分局: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家属的委托,并指派周叶锋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本律师就犯罪嫌疑人所涉罪名,提出以下意见: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刑事违法行为。

从本罪的构成要件分析,本律师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

1、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虽是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但因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一直未依法登记注册,不具备我国刑法意义上的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的性质。

因此,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

职务侵占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

因此,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要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其前提是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必需具备我国刑法意义上的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的性质。

然而,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并未进行依法登记注册,其作为“公司”的合法地位并未“出生”,“公司”属无证照经营,性质类似个人合伙,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自然人。

因此,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不属于我国刑法意义上的公司、企业及其它单位。

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

2、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是两个相互平等、独立的主体。

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不是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也没侵犯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权益。

因此,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

职务侵占 法律意见书

职务侵占 法律意见书

职务侵占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人:根据你向我律师事务所咨询的情况,我将就职务侵占一事提供法律意见如下。

职务侵占是指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公职人员以职务之便,侵吞财物、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利益,违反了我国刑法相关的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385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的刑事责任,以及职务侵占数额与刑罚的关系如下:1. 职务侵占数额在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或者不处罚金。

2. 如果职务侵占数额巨大,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或者不处罚金。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被告人的职务侵占行为存在,应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定罪量刑,包括职务侵占的数额、犯罪的手段和情节等。

同时,根据我国刑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职务犯罪,应当以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的原则予以惩治。

在处理职务侵占案件时,需要依法采取适当的证据保全措施以确保案件的证据完备。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有权依法选择辩护人,并在审判阶段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和申请。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于职务侵占行为,我建议你采取以下措施:1. 尽快向有关部门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如果案件已经转交到检察机关或法院,你可以选择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并共同协商制定辩护策略。

3.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并配合律师的工作,确保案件的证据完备,并提供能够证明被告人职务侵占行为的证据。

最后,我提醒你,在处理职务侵占案件时要谨慎选择律师,并确保与律师的沟通畅通,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祝你早日解决问题,感谢你对我律师事务所的信任!此致敬礼!律师:日期:。

关于职务侵占罪指控证据不足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职务侵占罪指控证据不足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尊敬的主办检察官:受本案被告人华玉的委托及我所的指派。

由本人担任被告华玉的辩护人。

本辩护人经过会见被告人华玉及阅卷,现据本案证据并结合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谨提出以下意见,请主办检察官予以参考。

本案被告人华玉不存在利用职务行为侵占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帮助同案被告人利用职务侵占公司利益提供帮助的行为。

(一)本案在玉成公司保洁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华玉存在参与该保洁项目招投标的行为,以及向玉成公司虚报保洁人数的行为。

(二)长江公司在玉成公司本案保洁项目招投标行为过程中、长向玉成公司虚报月度结算中保洁工作人数,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华玉存在对被告人某甲、某乙利用职务行为侵占构成影响的行为。

被告人华玉对被告人某甲、某乙以长江公司中标玉成公司的保洁项目、向玉成公司虚假保洁人数行为不存在构成影响的条件。

(三)长江公司与玉成公司在本案关系中,属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民事行为,是民事关系。

根据合同双方的合同约定,双方间建立的是关于本案保洁项目的承揽合同关系,承揽关系,是以完成特定工作成果为标的的合同关系。

双方合同第五条约定玉成公司按月支付给长江公司的合同款根据该合同约定也是对长江公司完工合同工作支付的约定对价,长江公司保洁工作中到位的保洁人数,非承揽合同关系的本质特征,换句话说本案合同中长江公司是否存在虚报保洁人数问题,不是本案承揽合同关系的本质特征。

长江公司在合同中是否存在虚报工作人数,纠其责任本质,属合同中的是否存在或承担违约、诈欺的民事事实和民事责任问题。

综上情况,本辩护人认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华玉对被告人某甲、某乙利用职务关系使长江公司获得本案竞标项目、虚报保洁人数获取利益行为存在事先通谋、事后合谋;被告人某甲前述两项利用职务的行为,被告人华玉对利用其职务行为事实上不存在构成帮助条件和事实;根据长江公司与玉成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仍系平等主体间的承揽合同关系。

以上意见可能存在谬误之处,谨请主办检察官酌情予以参考!此致辩护人:徐永平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日期: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

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

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的被侦查人是某公司的董事长,被指控涉嫌贪污、行贿等犯罪行为。

根据侦查机关的调查和收集到的证据,现就本案进行法律意见书的撰写。

二、案件事实及证据分析根据调查材料显示,被侦查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长期间,存在着一系列财务违规行为的嫌疑。

首先,财务数据显示公司的资金流向存在异常情况,与被侦查人的个人账户存在密切关系。

其次,证人证言以及财务审核报告均显示,被侦查人存在滥用职权和侵占公司资金的嫌疑。

此外,相关的交易记录和银行对账单也对被侦查人存在行贿行为提供了一定的证据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证据,侦查机关认为被侦查人涉嫌贪污、行贿等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

三、法律适用及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中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侵占或者非法处分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侦查人以公司董事长的身份,滥用职权侵占公司资金,涉嫌数额较大的贪污犯罪。

另外,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侦查人还涉嫌行贿犯罪。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及相关证据分析,被侦查人涉嫌犯有贪污罪和行贿罪。

四、案件意见根据调查材料中显示的严密证据和事实,侦查机关认为被侦查人涉嫌贪污、行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侦查机关已经依法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取得了相应的证据材料。

建议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以便进一步判断案件性质及对被侦查人进行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为法律意见书,请依法处理。

(全文已字数适当增加)。

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意见怎么写?

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意见怎么写?

For a girl who has been injured, the only thing she learns and understands is to be strong.(页眉可删)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意见怎么写?应当包括辩护人、被告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地址,联系方式,辩护内容,事实和理由,辩护人签名,日期。

职务侵占罪辩护意见其实就是指辩护词中,辩护人针对被指控的罪名所做的辩护。

那么在职务侵占罪中,想要从轻减轻处罚,应该对职务侵占罪作何辩护?下面教你怎么样提辩护意见。

一、职务侵占罪辩护意见应该怎样写?针对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意见,实际就是该如何写辩护词的问题。

在辩护词中,大家可以针对职务侵占罪,做一下辩护: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说明你的理由;2、辩护人对起诉书中确定的数额有异议,异议的地方;3、被告人__X具有酌情从轻情节,从轻的情节在什么地方。

二、职务侵占罪辩护词范本职务侵占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__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指派陆__ls作为被告人__X 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

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考虑。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罪侵占罪的构成,必须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

本案中,被告人虽然利用了职务的便利,但是并未侵占公司的财物。

具体分析如下:首先,从起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看,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侵占了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

由于被告人听说魏某(一位政府工作人员)“出事了”(因刑事案件被通辑),所以断定魏某不会再到公司消费。

于是,被告人产生了将魏某的会员卡另行转让的念头。

之后将该卡经过处理后出售,其出售的会员卡实质是从魏某会员卡变相而来,丝毫没有侵占公司的财产。

职务侵占罪法律意见书

职务侵占罪法律意见书

职务侵占罪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律师:我受到您的委托,就职务侵占罪案件,现撰写此份法律意见书,供您参考。

一、案情概述根据我对该案的了解,被告是一名公司前任财务经理,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拒不交回公司的财务资料,不仅侵占了公司的财产,还涉嫌窃取商业机密。

二、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占有他人财物的公务人员、公司、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有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侵占的行为。

被告作为公司前任财务经理曾经拥有或者使用该财物的权力,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依然占有公司的财务资料,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侵占数额在三千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侵占了公司的财务资料,财务资料具有重要的商业机密,涉及公司的经济利益和商业竞争力,数额特别重大,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此,被告的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

三、法律建议针对该案件,我们建议:1.提供充分的证据。

确认被告侵占了公司财务资料的行为,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如相关文件、证人证言等,确保案件主要事实得以证明。

2.规避证据链断裂。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注意保护证据链的完整性,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注意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对其作证。

3.充分披露情节的严重性。

案件中的商业机密涉及公司的核心利益和商业竞争力,因此,在法庭上需充分披露这一事实,以更好地体现被告行为的严重性。

4.请求适当的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案件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可以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

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

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公诉机关:XXX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X性别:XXX 年龄:XXX案件编号:XXX公诉意见书尊敬的审判长:本院接到民警XXX反映的线索,涉嫌人XXX在其担任公司高管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违法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资金共计XXX万元。

经查证,确有事实依据支持对被告人XXX以职务犯罪的罪名提起公诉。

一、案件事实自XXX年起,被告人XXX在XXX公司担任XXX职务,并拥有公司内部账目核对和资金监管的权限。

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构、伪造和篡改公司资金信息的手段,将公司资金XXX万元非法占有,遂实施职务犯罪。

经过对公司内部账目和相关财务记录的查验,检察机关确定被告人肆意改变公司上下游关系单据、预付款的支付对象,虚构销售折扣以增加个人非法收益等手法,合计共计非法占有公司财产XXX万元。

并且,被告人对其非法行为有明确的预谋,并将资金转移至个人账户,并购买了大量贵重物品进行投资,用以隐匿非法来源。

二、犯罪性质与严重后果被告人XXX的行为构成职务犯罪,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在于,犯罪嫌疑人利用其掌握的权力和资源,进行个人非法占有,使公司遭受巨大财产损失,对国家经济秩序带来不良影响。

经过核实,被告人非法占有公司资金的行为给公司的经营活动带来严重困扰,导致公司陷入困境,从而辞退了大量员工,损失了经营机会,并造成了公司的恶劣声誉。

对于社会和国家来说,职务犯罪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还丧失了社会对公共财产的信任。

三、罪名与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之规定,被告人XXX以职务侵占罪起诉,请求法庭判决其犯罪行为,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附加诉讼请求1. 依法追缴被告人非法占有的公司资金XXX万元,归还给公司。

2. 依法查封、扣押或责令被告人退还、追回并继续保管所购买的贵重物品,归公司所有。

三、结语通过调查与审查,本院认定被告人XXX以职务侵占罪行为,并寻求法律的公正与审判的严肃。

职务侵占罪法律意见书

职务侵占罪法律意见书

职务侵占罪法律意见书第一篇:职务侵占罪法律意见书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法律意见书致:林XX侵占东莞市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财产纠纷一案进入细致的审查和分析,现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本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说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供与你协商、谈判。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林XX在2015年5月至8月与本公司客户合作期间侵占本公司2万3千多元人民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且有相关证据证明:1、证人证言2、银行转账记录3、其它相关证据三、东莞市公安机关立案标准本罪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吸收为刑法具体规定的。

1997年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

对于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侵吞、盗窃、骗取等非法手段。

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这里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四、最高人民法院量刑犯本罪的,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赵某等人职务侵占案公诉意见书

赵某等人职务侵占案公诉意见书

赵某等人职务侵占案公诉意见书作者:汪俏蓉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6年第05期汪俏蓉,1978年出生,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检察员,法学硕士。

曾荣获浙江省优秀公诉人、浙江省控辩大赛优秀辩手、宁波市十佳公诉人、宁波市检察机关公诉优秀人才等荣誉称号。

先后办理浙江省公安厅督办的洪某等10人涉黑案,汤某猥亵儿童案等一系列有影响的刑事案件。

2011年在办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中,因成功追诉一名贩毒人员(被法院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荣立个人三等功。

[基本案情]2009年6月,赵某进入N市百翔物流公司工作,任机场营业部柜员,负责核实提货凭证,并与客户进行货物交接。

自2010年初开始,赵某开始预谋,掌握了宅××提货人员证件、车辆及提货时间等规律并着手准备汽车车牌,伪造介绍信等事宜。

2010年7月,赵某召集李某、赵某某,指使二人伪造身份证及驾驶证。

2010年9月29日凌晨,赵某电话指挥李某、赵某某驾驶一辆白色金杯面包车至百翔物流公司机场操作中心,由赵某某持假身份证及介绍信假扮成宅××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员与赵某办理货物签收手续,成功骗领货物(内为手机)70箱,共712部品牌手机,总价值人民币1494626元。

[庭审焦点]如何综合运用证据、法理,结合共同犯罪理论指控赵某及其同案犯李某、赵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侦查机关认为3名被告人只是利用了赵某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而非利用职务之便,应当构成诈骗罪,如何正确定性?[公诉意见]在刚才结束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了详尽的讯问,并采用了多媒体示证,分类组合的举证方式,围绕本案的事实、情节、后果,充分展示了相关证据并对证据进行了分析论证。

经当庭质证,公诉人认为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映,全面地反映和证实了本案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形成了严密完整的证据锁链,充分说明起诉书指控三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为进一步揭露犯罪、宣传法制,便于合议庭对案件事实、定性有进一步了解,依法准确适用法律,公诉人现发表如下公诉意见:1.本案三被告人的行为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

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的语言风格和表达技巧

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的语言风格和表达技巧

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的语言风格和表达技巧公诉机关:XXX人民检察院案号:XXXX年度刑监字第XXX号被告人:XXX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尊敬的法庭:经XXX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决定对被告人XXX提起公诉,并向贵庭递交本《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

现将相关事实、证据和案件理由向贵庭陈述如下:一、犯罪事实及证据被告人XXX系某公司的财务主管,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资金流转。

在担任财务主管期间,该公司发生了一系列经济犯罪案件,损失巨大。

经调查发现,被告人XXX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以下手段实施了职务侵占犯罪。

1. 资金挪用被告人XXX在公司的财务管理中,将公司资金挪用至个人账户,并进行非法占有。

具体证据如下:(1)公司财务账务记录:经检查发现,被告人XXX多次通过虚构费用、提取现金等手段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并对账目进行伪造。

(2)银行流水记录:调查机关依法获得了被告人XXX的个人银行账户流水记录,证明了大量资金从公司账户转入其个人账户,且未经公司同意和合法程序。

2. 虚假报账被告人XXX为掩盖自己的贪污行为,频繁虚报公司费用,并通过伪造相关凭证使其看似合法。

具体证据如下:(1)公司费用报销记录:经全面审查公司的财务报销记录,发现了大量费用报销申请,但实际上这些费用并未发生,被告人XXX在报销过程中虚构了大量假发票和合同。

(2)假发票和合同:调查机关在被告人XXX的办公室内发现了大量假发票和合同,这些文件均与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被告人XXX 通过这些假文件支持了自己的虚假报账行为。

二、案件理由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被告人XXX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我院认为,被告人XXX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财产利益,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秩序,必须依法惩处。

具体案件理由如下:1. 犯罪事实清楚通过对公司财务账务记录、银行流水记录以及相关凭证的分析,被告人XXX的犯罪事实得到了清晰的呈现。

其以职务便利,多次将公司的财产挪为己有,虚构费用并伪造凭证,严重违反了职务纪律和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定,破坏了公司的财务秩序。

职务侵占罪法律意见书

职务侵占罪法律意见书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法律意见书致:林XX侵占东莞市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财产纠纷一案进入细致的审查和分析,现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本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说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供与你协商、谈判。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1、《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林XX在2015年5月至8月与本公司客户合作期间侵占本公司2万3千多元人民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且有相关证据证明:1、证人证言2、银行转账记录3、其它相关证据三、东莞市公安机关立案标准本罪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吸收为刑法具体规定的。

1997年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

对于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侵吞、盗窃、骗取等非法手段。

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这里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四、最高人民法院量刑犯本罪的,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职务侵占不予起诉意见书

职务侵占不予起诉意见书

职务侵占不予起诉意见书尊敬的XXXX领导:经侦查机关查明,被告XXXX在公司担任X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XXXX元。

侦查人员对此案进行了详细调查,依法合规的取证和调查工作证明,被告XXXX确实存在职务侵占行为。

但在进行案情分析和综合考虑后,本人认为对被告XXXX的行为不应予以起诉。

首先,从事实行为来看,被告XXXX虽然侵占了公司财物,但他没有伤害公司的其他财产或者带来其他不可挽回的损失。

其次,据被告XXXX解释,他之所以侵占公司财物是为了应付紧张的经济状况,为他的亲人治病,并在案发后及时归还了所侵占的财物。

虽然这并不能完全消除其违法行为,但也说明了被告XXXX并非恶意为非作歹,而只是出于无奈和急需。

再者,被告XXXX在案发后表现出了悔过之意,自愿归还了所有财物,并主动与公司进行沟通,答应配合赔偿。

而且,从法律角度来看,被告XXXX在侵占公司财物的过程中没有采取暴力、敲诈勒索等手段,也没有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且主动归还了所有财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组织的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意外侵占该组织财物数额较大的,依法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被告XXXX的行为不构成数额巨大的侵占行为。

最后,被告XXXX作为公司的员工,平时工作认真负责,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记录。

他的行为虽然不当,但这只是个别事件,并不能完全否定他的正直品质和工作能力。

我们应当从工作业绩和为人处世的角度来看待他。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人认为,对于被告XXXX的职务侵占行为,虽然明确存在违法事实,但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不予以起诉。

相信通过警告教育和公司内部管理的加强,被告XXXX能够避免类似的错误行为再次发生。

综上所述,本人建议对被告XXXX的职务侵占行为不予以起诉。

关于职务侵占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职务侵占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职务侵占的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根据您的委托,我们拟定了关于职务侵占的法律意见书,以便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导。

请注意,本意见书仅基于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并不构成法律咨询意见。

一、背景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怀疑某个人在职务上存在侵占行为,即将公司财产或权益据为己有,趋利避害。

在此背景下,我们将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建议。

二、职务侵占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职务侵占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公职期间,将本职工作中知悉的仅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物据为己有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的行为。

三、职务侵占的构成要件职务侵占犯罪必须满足以下构成要件:1. 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2. 在担任公职期间;3. 所涉财物必须仅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4. 侵占行为必须属于非法行为。

四、职务侵占的法律后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行为人的职务侵占价值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并将承担刑事责任,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如有罪判决,将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刑罚。

五、针对职务侵占的法律建议1. 收集证据:您应尽量收集涉案财物的相关证据,如合同、账目、交易记录等,作为支持自己主张的依据。

2. 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您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如律师或法律顾问,在收集证据的基础上评估您的权益和追索财产的可能性,并为您提供法律意见。

3. 寻求法律救济:根据涉案财物的情况,您可以选择向相关部门、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要求追回被侵占的财物,并要求侵占者承担可能的刑事责任。

4. 谨慎处理: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请务必保持冷静和理智,理性处理各种纠纷,并避免采取过激的行动,以免造成其他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六、法律责任与免责声明本意见书基于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但法律是复杂而变动的。

因此,如果法律环境或案情发生变化,本意见书的内容可能需要进行调整或更新。

本意见书的目的是为了提供一般性的法律指导,不构成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咨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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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法律意见书致:
林XX侵占东莞市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财产纠纷一案进入细致的审查和分析,现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本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说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供与你协商、谈判。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1、《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林XX在2015年5月至8月与本公司客户合作期间侵占本公司2万3千多元人民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且有相关证据证明:1、证人证言2、银行转账记录3、其它相关证据
三、东莞市公安机关立案标准
本罪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吸收为刑法具体规定的。

1997年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
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

对于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侵吞、盗窃、骗取等非法手段。

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这里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四、最高人民法院量刑
犯本罪的,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五、关于本案的法理分析
1、犯罪主体的认定
(一)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且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因而是特殊主体。

具体而言,包括:①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负责人、职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他们或者有特定的职务,或者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务之便或工作之便侵占单位财物而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二)林XX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要件,其是公司经理
2、犯罪客体的认定
(一)职务侵占罪的客体
犯罪客体是为我国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侵害的一定的。

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是基于物权而形成的一种法律上的物的支配关系。

从积极方面理解,表现为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消极方面理解,表现为独占或排除他人干涉、侵夺和妨害的权利。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行为正是侵犯了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上述权利,而妄图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用、处分等权利。

(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是指本单位的财物。

从法律属性上分析,本单位财物不仅指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应包括单位“村有”的财物,即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
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

从自然属性分析,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3、客观方面的认定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通说认为,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职权和地位所形成的有利条件,即经手、管理财物的便利条件。

⑥或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⑦有的学者表述为,指利用自己在授权或委任或基于契约而从事的岗位上的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便利条件。

⑧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下方面来加以分析。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经办一定事项的权力;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依靠、凭借权限、地位去控制、左右其他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

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林XX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六、结论性意见
1、结合本案证据和材料,林XX侵占本公司2万3千多元人民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判刑大概在1年零3个月左右。

2、希望林XX看了本法律意见书,自己慎重考虑,自己的对与错,自己心里明白,应该退还东莞市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财务,如果退还了东莞市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财务,本公司将不予追究你的刑事法律责任,如果你不与本公司协商解决你的问题,本公司将向东莞市公安局报案。

3、苦海无边,希望你林峰回头是岸。

东莞市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务部书
法律顾问:XXX
201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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