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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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正文:----------------------------------------------------------------------------------------------------------------------------------------------------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经2005年11月29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马鞍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投资为主的项目;(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项目(含政府廉租房、拆迁安置房项目);(三)以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四)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事业单位建设项目;(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国政府、组织、外商或者个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六)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包括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应等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均应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监督。

建设单位应在相关合同文本中载明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市审计机关是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县、区审计机关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沧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

沧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

沧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标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内外〔含国债资金〕资金、政府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的建设项目及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跟踪审计,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建设实施和决算全过程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量力而为、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计划。

重点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

第五条审计机关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工作。

发展改革委、住房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以及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积极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有关计划批准文件、预算安排文件应及时抄送审计机关。

建设单位应将项目的审批文件、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在报相关部门备案的同时,抄报审计部门;项目开工后,应按月将项目的形象进度和资金的运行情况、重要会议纪要和阶段工作计划及时抄报审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时,将对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拆迁、施工、监理、代建、采购、供货、咨询服务、BT项目投融资人等单位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七条跟踪审计期间,建设单位、各参建单位应按审计机关要求,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财务、工程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信息。

第八条审计机关可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工作需要,聘请具有相关专业资格的人员或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开展跟踪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应加强对聘请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13•【字号】宁政发[2005]233号•【施行日期】2005.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5]2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三日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以及其他国有资金为主投入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项目。

第三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必审制度。

第四条市审计局是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活动。

凡概算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5000万元以上的公共项目、10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要求审计的投资项目,由市审计局统一扎口进行审计监督。

上述投资额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其他职能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市发改、建设、财政、规划、土地、房产、国资管理、环保、水利、交通、园林、税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六条市发改、建设等部门制定年度项目计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时,应当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概算等内容告知市审计部门;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季度将项目实施情况抄送市审计部门。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滁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滁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滁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滁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招标代理与咨询服务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房产、环保、交通、水利、监察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年度项目计划和批复文件及时抄送审计机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项目的落实情况通知审计机关。

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概(预)算编制、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及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工程变更、竣工验收等重要事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由审计、发展改革、财政、监察、招标、城投公司等部门组成的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办公室(以下简称“跟审办”),跟审办设在审计机关,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六条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应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相关人员的指导、监督,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拉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拉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拉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正文:---------------------------------------------------------------------------------------------------------------------------------------------------- 拉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拉萨市人民政府2004年12月29日)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障建设资金合法、合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国家投资本市实施的建设项目,财政拨款投资建设项目,援藏资金建设项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贷款或者自筹新建、改扩建、迁建建设项目,国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市审计局(下称审计机关)是本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期间、竣工决算的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经审计机关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建设项目的预算、结算、竣工决算审计。

建设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结算、决算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预算、结算、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应当报管辖区内审计机关备案。

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的审计费用,列入工程成本。

审计费用列入概算批复。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并对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意见书。

审计机关认为需要依法处理、处罚的,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当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第六条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后、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开工前审计申请,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于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该建设项目的开工前审计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意见书。

审计机关安排进行开工前审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一)开工前审计申请报告和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三)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依据资料、前期财务支出及资金结存资料;(四)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五)建设项目办理纳税申报的有关资料;(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江西省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江西省审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政府投资项目;(三)政府以项目或者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资源融资,或者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依法给予政策优惠的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四)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以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

审计实施过程中,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招标代理、代建、勘察、监理、采购、供货、检测、咨询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四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审计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二)投资控制和资金来源、管理和使用情况;(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五)工程质量情况;(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八)环境保护情况;(九)单项工程结算情况;(十)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情况;(十一)投资绩效情况;(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审计或调查。

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包括检查建设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真实和合规,评价投资效益情况,提出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将拟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入本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各级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加强计划协调,避免重复监督。

第六条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第七条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作为主要被审计单位,审计通知书只发送建设单位。

同时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

延伸审计发现相关单位存在问题需要做出处理处罚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补发审计通知书,在审计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

第八条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在具备审计条件的情况下,一般应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

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九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者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根据有关经费预算情况,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二)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的援助贷款资金或者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公益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公益性建设项目;(三)未全部使用上述资金,但上述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四)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三条市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部门,具体实施审计监督活动。

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并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市发改、财政、住建等部门制定年度项目计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时,应当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概算等内容告知市审计机关。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国家建设项目立项的资料。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

市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被审计单位必须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应当在编制竣工决算后1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需要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自财政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对竣工决算审批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财政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评审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时将评审结果报告同时抄送审计机关。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及审计法 (1)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及审计法 (1)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发布者:录入员审计局发布时间::2007-12-15 来源:本站原创【实施时间】1996-04-05【发布单位】审计署、国家计委等审投发〔1996〕105号)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国家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等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各级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者,应当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三条凡属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审计机关出具开工前审计意见书而擅自开工建设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履行审计手续;不按规定时限履行审计手续的,视情节处以总投资1%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第四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中发现有以下问题的,不予出具同意开工的审计意见书:(一)项目资本金来源及其它资金来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未按时到位;资金不落实。

(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和手续不完备。

对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中发现的其它问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限期归还原资金渠道;资金不落实或者年度投资未按规定到位的,应当建议有关方面解决。

第六条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

批准设计外的在建工程,应要求其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资金予以归垫,并处以投资额5%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投资,视同计划外工程投资处理。

第七条建设项目概算中多计、重计、少计和漏计的投资及不应由建设项目负担的费用,应要求建设单位报审批部门批准予以调整;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经批准可相应调整包干基数。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五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9月5日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一)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二)未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占项目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三)国家机关和国有事业单位使用政府性融资、国债资金和自有(自筹)资金等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对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未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财政部门进行评审;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财政部门同意,可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决(结)算进行审核。

对经财政部门评审或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采取抽查方式进行审计监督。

宜宾市南溪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宜宾市南溪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宜宾市南溪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促进营商环境的进一步改善,提高政府投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95号)、《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包括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职责和管理第三条区审计局要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审计,不得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

严格区分建设单位结算审核与区审计局投资审计的不同性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区审计局依法独立行使项目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区审计局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负责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相关人员配合审计。

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应当接受审计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经济商务科技局等部门应将制订的全区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安排等方案及时书面告知区审计局。

区审计局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对涉及规划、土地、征地拆迁、招投标、环境保护、建设资金筹集与管理使用、工程质量与安全、建设资质管理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或者审计调查。

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协助调查的,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区审计局查清事实。

巴中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巴中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巴中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巴中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巴中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巴中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30•【字号】巴中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施行日期】2016.01.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巴中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建设管理行为,保证建设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包括:(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总投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并协助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六条审计机关依照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市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县(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县(区)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

对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的审计调查,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七条审计机关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

《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

《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和竣工交付阶段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本级财政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用于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益性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跟踪审计制度。

市政府成立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

市审计局在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使项目审计监督权,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

第五条、跟踪审计工作按照“统一组织、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市发改、财政、建设、房产、国土、水利、规划、交通、招标管理、监察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并协助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监督。

第六条、审计部门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时,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施工单位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拆迁、评估、监理、采购、供货、咨询等单位应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建设单位须按时提供该项目的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配合解决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咨询等单位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强化合同约束机制,并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要求在合同中细化对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的奖罚措施。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

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未经审计的,建设单位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不得超过预计工程总价款的80%,有关单位不得办理竣工结算,财政、融资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结算。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铜仁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铜仁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铜仁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1•【字号】铜署发[2008]25号•【施行日期】2008.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铜仁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铜署发〔2008〕25号)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各工作部门:《铜仁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铜仁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审计管理暂行办法铜仁地区行政公署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铜仁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专项资金是指财政专项拨入、上级部门专项拨入、专项贷款和国内外专项援助、社会捐赠等,用于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支持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地、县审计机关在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对专项资金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项目准备阶段、实施阶段、竣工验收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对区内所有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重点专项资金实行必审制度,对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审计,对其他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进行抽查审计。

第五条对区内所有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重点专项资金实行审计备案制度。

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17修改)-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

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17修改)-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

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17修改)正文:----------------------------------------------------------------------------------------------------------------------------------------------------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08年5月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下列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的比例未超过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实施审计。

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投资安排和预计完工项目情况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应当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

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万府〔2018〕25号

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万府〔2018〕25号

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万府〔2018〕25号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万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万宁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23日万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管理规范化,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和《万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试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审计机关应当对下列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第三条市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审计监督职责的方式有跟踪审计、总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单项工程结算审计、年度决算审计、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

审计的重点是围绕重大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

第四条市审计机关对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但政府认为应当进行跟踪审计的项目)实行跟踪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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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京发改[2004]2423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区财政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上级补助投资、债券、由区政府承诺还款的贷款资金,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以及区政府指定审计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区审计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第四条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审计局应对项目的建设程序、招投标、合同、资金来源、资金管理及使用、工程结算、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投资额不足3000万元,但属于区政府指定或社会特别关注的政府重点投-2-资项目,区审计局实施全程跟踪审计。

第六条区政府各部门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应积极协助配合区审计局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章审计内容第七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计的内容:(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规模、总投资批准情况;(二)项目资金来源和资金到位情况;(三)项目征地、拆迁费用支出管理情况;(四)供水、供电、供气、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审计的内容:(一)项目概(预)算审批、执行、调整情况;(二)项目招投标、工程承发包、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三)有关内部控制制度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决算审计的内容:(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合法情况;(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三)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四)项目资金使用、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工程变更洽商、所需设备材料的管理、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等情况;-3-(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审计程序第十条区审计局对具备审计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时,确定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

必要时,可以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延伸审计。

凡列入审计计划且已完工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及时汇总项目资料报送区审计局实施审计;对跟踪审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前期资料报送区审计局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并分阶段出具审计报告。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提请区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区审计局在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要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和期限提供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区审计局对其提供的资料依法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区审计局在审计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向北京市审计局、房山区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并将审计报告等文书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区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所建工程竣工决算和固定资产帐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未经审计的,建设单-4-位不得办理工程竣工决算手续。

第四章委托审计第十四条区审计局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协助审计。

区审计局与被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签定《房山区审计局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协议书》和《房山区审计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协议书》,区审计局负责对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审计项目质量进行监督,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社会审计机构应严格按照《房山区审计局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房审办[2006]24号)和审计程序实施审计,保证审计质量。

区审计局对被委托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发现被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提交虚假审计结果的,追究其责任,并取消其被委托资格。

第十六条区审计局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费用由区财政在本年度预算中安排。

委托审计项目结束后经区审计局复核出具审计报告并出具审计费用拨款通知书,一同报送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在三十日内拨付审计费用。

第十七条区审计局和被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区审计局在审计中发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5-在区审计局处罚权限之内的,由区审计局下发审计决定书予以处罚;超越审计处罚权限以及情节严重或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社会审计机构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有弄虚作假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区审计局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处罚。

第二十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房政发[1996]55号)同时废止。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京发改[2004]2423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区财政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上级补助投资、债券、由区政府承诺还款的贷款资金,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以及区政府指定审计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区审计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第四条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审计局应对项目的建设程序、招投标、合同、资金来源、资金管理及使用、工程结算、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投资额不足3000万元,但属于区政府指定或社会特别关注的政府重点投-2-资项目,区审计局实施全程跟踪审计。

第六条区政府各部门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应积极协助配合区审计局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章审计内容第七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计的内容:(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规模、总投资批准情况;(二)项目资金来源和资金到位情况;(三)项目征地、拆迁费用支出管理情况;(四)供水、供电、供气、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审计的内容:(一)项目概(预)算审批、执行、调整情况;(二)项目招投标、工程承发包、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三)有关内部控制制度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决算审计的内容:(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合法情况;(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三)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四)项目资金使用、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工程变更洽商、所需设备材料的管理、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等情况;-3-(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审计程序第十条区审计局对具备审计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时,确定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

必要时,可以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延伸审计。

凡列入审计计划且已完工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及时汇总项目资料报送区审计局实施审计;对跟踪审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前期资料报送区审计局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并分阶段出具审计报告。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提请区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区审计局在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要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和期限提供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区审计局对其提供的资料依法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区审计局在审计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向北京市审计局、房山区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并将审计报告等文书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区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所建工程竣工决算和固定资产帐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未经审计的,建设单-4-位不得办理工程竣工决算手续。

第四章委托审计第十四条区审计局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协助审计。

区审计局与被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签定《房山区审计局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协议书》和《房山区审计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协议书》,区审计局负责对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审计项目质量进行监督,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社会审计机构应严格按照《房山区审计局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房审办[2006]24号)和审计程序实施审计,保证审计质量。

区审计局对被委托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发现被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提交虚假审计结果的,追究其责任,并取消其被委托资格。

第十六条区审计局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费用由区财政在本年度预算中安排。

委托审计项目结束后经区审计局复核出具审计报告并出具审计费用拨款通知书,一同报送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在三十日内拨付审计费用。

第十七条区审计局和被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区审计局在审计中发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5-在区审计局处罚权限之内的,由区审计局下发审计决定书予以处罚;超越审计处罚权限以及情节严重或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社会审计机构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有弄虚作假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区审计局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处罚。

第二十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房政发[1996]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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