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问责官员复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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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被问责官员复出问题研究

我国被问责官员复出问题研究

1 问责 官员 . 被
根 据《 于 实行 党 政领 导 干部 问责 的暂 行 规定 》 关 规定 ,( ) “ 一 决策 严重 失误 , 造成 重大 损失 或者 恶 劣影 响的 ; 因工作 失职 , ( 二) 致使 本 地 区 、 部 门 、 系统 或 者本 单 位发 生 特 别重 大 事故 、 本 本 事 件、 案件 。 者 在较 短 时 间 内连 续发 生 重大 事 故 、 或 事件 、 案件 , 造 成 重 大损失 或者 恶 劣影 响的 ; 政府 职能 部 门管理 、 督 不 力 , ( 三) 监 在 其 职 责范 围 内发 生 特别 重 大 事故 、 件 、 件 , 者在 较短 时 事 案 或 间内 连续 发 生重 大 事故 、 事件 、 案件 , 成 重大 损 失或 者 恶 劣影 造 响的 ;四) 行 政 活动 中滥 用 职权 , 令 、 意 实施 违 法 行 政 行 ( 在 强 授 为 , 不 作为 。 或者 引发群 体 性事 件或者 其 他重 大事 件 的 ; 对群 ( 五) 体性 、 突发 性 事件 处 置 失 当 , 致 事 态 恶 化 , 成 恶 劣 影 响 的 ; 导 造 ( 违 反干 部选 拔任 用 工作 有关规 定 , 用人 失察 、 六) 导致 失误 , 造成 恶 劣影 响的 ; 其他 给 国家 利益 、 民生命 财产 、 共财 产造 成 ( 七) 人 公 重 大损 失或者 恶劣影 响等 失职行 为 的。有 上列情 形之 一 的 , 对党 政 领导干 部实 行问责 。 这几 种情形 是 官员应该 被 问责 的。 以 , ” 所 本 文认 为被 问责 官员应 该是 触 犯上 述 7种纪 律 并且 被按 照 上述 规 定被处分 的官员 。 2被 问责官 员复 出 . 被 问责官 员的 复 出 , 应该 是 官员被 问责之 后 , 在处 分 期 间或 者 处分 期间过 后在 政府 重新 担 任领 导职 位 ,所担 任 的领 导职 位 高于 或者 低于 原来 职位 或者 重新 担任 原 来职 位 ,都 可 以称得 上 是复 出。

从问责官员复出现象看我国行政问责制度

从问责官员复出现象看我国行政问责制度
时期政 治体制 改革的亮 点 , 得 到 了不断的发展 和 完善 , 但 是也 存
在 一些不容 忽视 的问题 。本文通过 问责官员复出现 象研 究 当前 我 立 责任 政府 , 我们应该从 以下几个 方面实现行政 问责制度 的规范 国行政 问责制度 , 并希望通过制度建设 来进 一步 完善 我 国行政 问 化 、 制度化 、 透明化 。 责制度 。 ( 一) 加强 问责 的力度 。
二、 问责 官 员复 出现 象
有 关规定的旗号 , 问题官员 的复出往往 如魔术般 神奇 。 三、 目前 我 国行 政 问责 制 度 的 问题
非常重要 , 必须 经过认 真 、 细致 、 慎重 、 严格 的考察 和评 议。我国是 人 民民主专政 的社会 主义 国家 , 人 民是 国家 的主人 , 官 员要坚 持
【 关键 词 】 行政 问责 官员复 出 监督
要提高 问责 主体的问责意识 ,问责官员作 为 国家工 作人员 , 相对 于普通 群众 , 掌握 更多 的社会 资源 , 因此也 必然要 承担更 多 的社会责任 。官员 的乱作 为 、 不作为 、 无 作为和作为不力势必会浪
费 大量 的国家资源 , 因此 当官 员被 问责后 , 其受 到 的惩 治措施 应 我 国行 政 问 责 制 度 当更加 严格 , 我认 为官 员问责 可以吸 收刑法 中的“ 累犯 ” 制度, 对 所谓行政 问责制 , 是指政府 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 由于故意或者 多次受 到问责的官员加重处罚 , 对错误极 大或 引起 社会极大公 愤 过失 , 不 履行或 者未正 确履行法定 职责 , 由特定 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 ( 二) 明确被 问责官员复 出的具 体标准 , 建立一个 完善 的官 员 在我国 目前政府 和党 内问责的方式 主要是公开道 歉 、 责令书 复 出机 制 。 面检查 、 通报批评 、 公开谴责 、 诫勉 , 引咎辞职 、 撤职 、 免职 、 责令辞

问责制下我国问责官员复出的制度缺陷及出路

问责制下我国问责官员复出的制度缺陷及出路

则, 不能在对官员启 动问责时将他们都一棒子打死 , 要 事 , 甚至走 向反面 。因此 , ” 官员复 出制度 的缺 陷是导 区别对待 ,对那些有悔改之心且工作 能力确实很强 的 致官员复 出合法性不足的根本 原因。
官员给予一次重新复 出的机会翻 南开大学齐善鸿教授 。 法律是一种制度 , 同时也是 制度得 以顺 利运行 的 也曾说过 :让有能力的被 问责官员合理复 出,也是一 保障 , “ 制度运作 的理念 主要体 现在法的精神上 。 因此 , 种政治理念与制度 的理性 。可见 , ” 国内很多专家学者 官员 复 出制 度的好坏状 况首先也 就体 现在相关 法律 对官员复出是持肯定态度 的。 条文 的规定上 。 国 目前 尚无 一部统一完整 的官员复 我

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此外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 ” 《
法” 现象 , 官员问责被 当成 了一种官场游戏 , 这不仅是 任用工作条例》第 6 条也明确提 出了:引咎辞职 、 2 “ 责 对依法治 国理念的背离 ,也是对提供公权力 的公众 的 令辞职 、 降职 的干部 , 的岗位工作一 年以上 , 在新 实绩
眼光 和持质 疑的态度 , 党和政府的威信受到 了挑 致使 自己不 同的见解 。国内学者李松认为 ,对一个本身颇 战 , “ 决策受到 了质疑 , 而使得 官员复 出合法性 显得 从
二、 官员复出存在 的法律缺 陷
有才能而偶尔犯下错误的官员永不重用 ,这无论对本 相对不足 。 人还是社会都是一种浪费。让德才表现突 出却因突发
机事件 处置不力而被相继问责 , 无论从法律层 面还是 导职 务的干部 , 根据辞职原 因 、 个人条件 、 工作 需要等
政治层 面 , 这都体 现 了权 责统一 的法 治理念 ; 另一 方 情况予以适 当安排。再如 ,关 于实行党政 领导干部问 ” 《 面, 又因为官员 的复 出带有随意性 、 缺乏合法性 , 因而 责的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 ( 问责暂行规定》第 1 ) 0条规

论问责官员复出机制的构建——谦谈《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论问责官员复出机制的构建——谦谈《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出台, 在一定程度上弥补 了之前 的不足 , 但仍 然不够健 全和完善 , 应构建 问责官员复出 的科 学机 制: 一是对 问责官员进 行分类管理 ; 二是健 全问责 官员的跟踪、 考评机制 ; 三
各 地 、 部 门 要 按 照 省 政 府 办 是 完 善公 开 、 正 的 官员 复 出程 序 ; 各 公 四是 建 立 违 规 复 出责 任 追 究机 制 。 公 厅 《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农 村 应 急 管 关 关键词 :问责 官员 ; 出;机制构建 复 理 工 作 的通 知 》 要 求 , 一 步 提 的 进 高 对 农 村 应 急 管 理 工 作 重 要 性 的
论问责官员复出机制的构建
— —
谦 谈《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 问责的暂行规定》
刘 美 萍
( 州 师 范 大 学 法政 学 院 ,江 苏 徐 州 2 11 ) 徐 2 16
共 享 , 样 既 节 约 成 本 , 少 重 复 这 减 摘 要 : 随 着 问 责制 的常 态 化 , 伴 问贲 官 员 的复 出成 为 一 个 不 可 回避 的 问题 。 目 建 设 , 高 资 源 的 利 用 率 , 能 最 前 , 国 问责 官 员复 出的 两 大 特 点 就 是 无序 性 和 隐秘 性 。 重损 害 了问责 制 的严 肃 性 提 还 我 严 大 限 度 保 证 应 急 指 挥 的 及 时 迅 速 和权 威 性 , 其原 因 , 究 主要 是 法 制 的缺 位 。 关 于 实 行 党 政 领 导 干部 间责 的暂 行规 定》 《 的 有效。 ( ) 强领导 , 实责任 七 加 落
生 时能调能 用 。 是要 抓紧推 进各 三
市 、县 政 府 应 急 指 挥 平 台 系 统 建 设 ,以 此 提 升 应 急 决 策 指 挥 能 力 。 同时要 借 应 急省 总 指 挥平 台建 设 的 契 机 , 合 全 省 各 专 门应 急 指 挥 整 平 台 建 设 , 一 标 准 , 现 各 专 门 统 实 平 台 之 间 以及 各 专 门 平 台 和 省 、 市 总 指 挥 平 台之 间 的互 联 互 通 、 息 信

4我国问责官员复出面临的现实困境与理性选择

4我国问责官员复出面临的现实困境与理性选择

〔作者简介〕陈发桂(1972—),中共广西区委党校法学部副教授。

〔收稿日期〕2010—09—01我国问责官员复出面临的现实困境与理性选择陈发桂(中共广西区委党校,广西 南宁 530022)内容提要 本意是使我国吏治进入“能上能下”有效运行的官员复出机制,却面临着非公开化、非责任化、非透明化、社会认同度低的困境。

要有效解决被问责官员复出面临的现实困境:一是完善问责的基础,明晰官员的职责和构建相应问责程序,这是建立被问责官员正常复出机制的前提;二是转变问责的模式,由“权力问责”转变为“制度问责”,使被问责官员复出具有制度上的正当性;三是建立官员复出的回应机制,使体制外的“权利问责”与体制内的“权力问责”、“制度问责”形成完整体系,以减少官员复出的外部阻力。

四是建立多元化的问责主体,以提高官员复出的社会认同度。

关键词 行政问责 官员复出 理性选择【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6323(2010)05-0017-03一、问题的提出2008年以来全国各地发生的诸如瓮安事件、三鹿奶粉事件、襄汾溃坝事件等,事件中众多官员被问责。

但众多被问责官员的背后,是“问题官员”的频频复出现象,围绕问责官员的复出,民间质疑之声铺天盖地。

早在2002年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明确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但在实际操作中,问责官员的复出与其被免职的时间间隔,多数并未超过一年。

问责官员的每一次复出,之所以容易引起争议,引发民意反弹,主要是因为民众对官员复出的原因、条件和程序不清楚,觉得有暗箱操作的嫌疑。

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于2009年5月22日审议并通过《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但对问责官员的复出仅仅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依然出现问责官员的复出难以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同的结果。

从问责官员复出现象看我国行政问责制度

从问责官员复出现象看我国行政问责制度

从问责官员复出现象看我国行政问责制度 [摘要]:行政问责制度是强化政府职责、改善政府管理的有效途径,也是实现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官员问责制”成为新时期政治体制改革的亮点,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通过问责官员复出现象研究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并希望通过制度建设来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度。

[关键词]:行政问责,官员复出监督机制一、我国行政问责制度。

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由特定的问责主体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一般认为,形式意义上我国行政问责制是从200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后开始的,实际意义上问责开始于2003年的“非典”时期。

2003年为应对“非典”危机,中央掀起了一场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问责风暴”,包括时任卫生部部长的张文康、北京市市长的孟学农在内的千名官员被问责,官员问责开始走入了公众的视野。

此后几年中,问责制逐渐趋于制度化、规范化。

从密云踩踏事故、到开县井喷,再到阜阳劣质奶粉事件,每次突发事件的背后,都会有相关的政府官员被问责。

在我国目前政府和党内问责的方式主要是公开道歉、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诫勉,引咎辞职、撤职、免职、责令辞职,行政处分,刑事追究等;问责范围不但包括对重大事故、滥用职权行为的问责,而且还包括对行政决策失误、对行政效率低、推诿扯皮、个人行为不当等行为的问责。

二、问责官员复出现象。

一次次的铁腕问责,一批乱作为、作为不力、不作为、无作为的政府官员因此丢掉“乌纱帽”,《中国新闻周刊》对“问责风暴”的评价时:这场风暴有可能导致一场影响深远的体制革命,也有可能只是另一次过眼云烟式的“运动”。

部分问责官员甚至绝大多数问责官员往往在被问责一段时间后重新复出,或官复原职,或异地任职,甚至提拔重用。

我国被问责官员复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被问责官员复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被问责官员复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周韬
【期刊名称】《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2(025)002
【摘要】近年来,我国掀起“问责风暴”,因一些重大突发性事件所引发的官员免职、引咎辞职现象日益增多。

然而许多官员被问责后又离奇复出,公众对问责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提出质疑。

究其原因,主要是与被问责官员复出法律制度不健全和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等,与传统“官本位”思想的消极影响有关。

要有效地解决官员复出存在的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消除“官本位”思想的影响,积极推进现代政治文化建设;二是建立健全被问责官员复出的法律法规;三是加强对问责官员复出的社会监督。

【总页数】4页(P22-25)
【作者】周韬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福建福州35000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262.3
【相关文献】
1.当前我国被问责官员复出存在问题及对策 [J], 张磊
2.问责制下我国问责官员复出的制度缺陷及出路 [J], 王杰
3.我国被问责官员非正常复出问题研究 [J], 朱立伟
4.从问责官员复出现象看我国行政问责制度 [J], 卢树凡
5.我国问责官员复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J], 尹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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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制下的官员复出机制

行政问责制下的官员复出机制

行政问责制下的官员复出机制刍议摘要:随着我国行政问责实践的逐步深入以及信息社会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被问责官员的复出机制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在近几年出现了许多“下马”官员“闪电”复出、“神秘”复出、“违规”复出的现象后,构建科学有效的问责官员复出机制,对于建设责任政府和维护公众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从五方面完善复出机制:明晰问责的标准和尺度;加强行政伦理和官风建设;建立健全问责官员复出法律体系;建立官员复出回应机制;建立官员复出评估和跟踪监督机制。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被问责官员;复出机制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1-0014-02近些年,在民意和现实情境的逼迫下,官员问责有常态化之势,尤其是在群体事件和重大公共安全危机事件中,迫于舆论压力,几乎都会有官员被问责。

这本是疏解民怨的正义之举,可是,频频发生的问责官员悄悄复出事件却一次次挑战着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以及行政问责制的权威。

出于理性,对于那些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错误并且业务水平精湛的被问责官员,在一定期限后让其复出是可行的。

北京大学的李成言教授与南开大学的齐善鸿教授就曾说过,问责官员复出避免了人才浪费、是一种“政治理念与制度的理性”[1]。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官员复出的不透明和无序性却清晰地折射出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实施的诸多弊端和潜在隐患,如何完善官员复出机制成为一个值得深思的课题。

一、行政问责制下的官员复出机制的基本概念和内涵1.问责制周亚越教授认为,“问责制简单地说即是追究责任的制度,它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公共责任承担者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结果的一种规范。

这里的公共责任承担者主要包括政府、执政党以及政府和党内的官员等等。

”[2]需要注意的是,问责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系统内部,而且还应当包括公众、传媒、社会团体等体制外主体。

2.行政问责制在问责制定义的基础上,学者张海燕结合自己的理解对行政问责制下了定义:行政问责制是一种制度规范和安排,是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行政人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质问,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的政府及其行政人员,依据法定程序追究其责任,使其承担否定性结果。

“问责官员”复出机制研究

“问责官员”复出机制研究

“问责官员”复出机制研究摘要:“问责官员”的悄然复出对我国刚刚建立起来的官员问责制构成了极大威胁,使其权威性受到挑战和破坏。

尽快完善我国问责官员复出机制已经成为当前的紧要任务。

在现有官员问责法律框架内,涉及官员复出的内容所占比例偏少,也较为原则,操作性欠缺。

问责官员复出的程序建设应纳入法治化轨道。

关键词:问责官员;复出标准;异体问责2008年被称为中国的“官员问责年”,随着襄汾溃坝事故、三鹿奶粉事件、深圳特大火灾事件等一些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各地一批重量级官员失去了其原有职务。

然而,正当公众对我国官员问责制度充满期待的关口,那些曾被问责的官员又纷纷悄然复出,重掌大权,这无疑成为时下备受质疑的焦点问题。

问责官员的非正常复出,对政府的公信力提出了极大挑战,党纪、法治权威也受到了严重威胁,官员问责制的威慑力大为减弱。

近年,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对官员的问责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2002年中共中央发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04年4月发布施行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对官员问责的情形、形式、程序都作出了越来越明确的规定,操作性日渐成熟。

但纵观其中,有关问责官员复出的规范却较为少见,尤其是针对被问责官员复出所应具备的条件、复出决定机关、时间、程序等虽有所涉及,但大都较为原则,不够明晰,学界对这类问题的研究也略显薄弱。

因此,尽快完善问责官员复出机制,对于官员问责制本身来讲具有不可否认的意义和价值。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复出”指的是“不再担任职务或停止社会活动的人又出来担任职务或参加社会活动”。

“被问责官员复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复出指官员辞职、被撤职或免职之后重新任职……广义的复出指官员受到警告、记过、降级等党纪政纪处分,但之前已经或之后很快平级调任甚至升任他职”①。

被问责官员“复出”机制待完善

被问责官员“复出”机制待完善

被问责官员“复出”机制待完善时间:2012-5-31 16:04:07 来源:学习时报【我要报料】十堰日报十堰晚报秦楚论坛25度生活十堰房产在线秦楚微博丁飞近年来,一些领导干部因重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等原因相继被实行“问责”免职。

但是,随着被免职官员的迅速“复出”,问责机制多次引起公众热议。

因此,进一步构建并完善“复出”机制显得迫在眉睫。

规范政策,“复出”体系要有章可循。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这种规定在避免了行政资源浪费的同时,也体现了“以人为本”、“治病救人”的原则。

问题在于,如何“复出”?怎样将听取群众意愿与“复出”结合起来?只有构建“复出”机制,从制度上规范下来,“复出”过程中程序规范,有章可循,就能有效降低“复出”带来的争议甚至非议。

阳光操作,“复出”过程要透明公开。

官员被问责后,行政级别保留,如果担任同级领导职务,是不需要公示的。

因此,被问责官员的“复出”过程,必须在规范政策的前提下,阳光操作。

对于被问责官员这一群体,要将其被问责期间和“复出”后一段时间内的工作表现、认错态度、重新任职的愿望和对社会公众的承诺予以公开,接受群众评鉴,这样才能降低公众质疑,提升选人用人的公信度。

整合法规,“复出”门槛要适当提高。

对被问责官员先免职,“冷却”一段时间后再“复出”,这种问责“套路”弱化了问责的警示作用,降低了问责的公信力。

应当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公务员法》中的惩戒部分加以整合,根据权责相等的原则,采用使用降职、撤职、开除甚至移送司法机关的实体问责方式,这样才能体现问责惩戒、警示他人的初衷;同样,官员被免职期间,要想“复出”必须以实际行动来证明自己的认错态度、工作能力、复出意愿,在提高“复出”成本的同时,也维护了制度的权威性。

论我国问责官员复出的失范及规制

论我国问责官员复出的失范及规制

目前 ,我 国也 有涉及行政 问责官员 复出 规定 》 第二 十九条规定 : “ 对引咎辞职 、责令 辞职 以及 自愿辞去领导 职务的干部 ,根据辞职原 因、个人条件 、 工作需要 等情况予 以适 当安排 。” 《 党 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条例 》第六十二条指 出 : “ 引咎辞 职 、 责令辞职 、 降职 的干部 , 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 , 实绩 突出 , 符合提拔任用条件 的, 可以按 照有关 规定 , 重新担任或 者提拔担任领导 职务 。”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 九条也规定 : “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
犯错 干部改正 的机会 ,一定程度 上是对资源 的浪 费 ,是 制度 缺乏理性 的体现 。问责 官员 复出是官员选任 的修 复机制 ,根据具体情况 ,将 符合条件 的被问责官员重新选 拔任用 ,让其在合适 的职位 上发挥 有益的
作用 ,体现 的是一种 民主的政治理性 和大度 的政治胸怀 。『 】
处分 。解 除处分后 ,晋升工资档次 、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 的影 响。” 问责官 员复出在情理上是可 以被接受 的,在制度上 、法律上是有依据 的。公众 质疑的并 不是 官员复 出这一政策本身 ,而是复 出的制度缺失 以及 目前的失 范现象 。
二 、问责官员复 出的失 范现象及 消极 影响
论我 国 问责 官员复 出的失范及规制 ①
王 静 刘邦凡 王 娟 詹 国辉 ②
摘 要 :伴随着我 国问责制的常 态化 ,问责 官员的复 出成为一个不 可回避 的问题 。 目前 我 国问责官 员
复 出实践的无序 、随意、隐秘 等失 范现 象严 重损 害 了问责制的权威性 以及政 府的公 信力 ,并与现代法治
精神 相悖。 官员复 出逐 步制度化、规 范化 与透 明化是规 制 问责 官员复 出失范现 象的唯一途径 ,主要措施

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完善官员复出制度减少民众猜疑

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完善官员复出制度减少民众猜疑

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完善官员复出制度减少民众猜疑曾因三鹿奶粉事件被免职的原河北省委常委、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显国,近日出任河北省委省政府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

据报道,河北省召开环首都扶贫攻坚示范区建设“七个一”帮扶对接会,省委省政府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吴显国出席会议。

(1月21日《成都晚报》)三鹿问题官员复出或许在官方眼中只是“正常安排工作”,不过,这终究仅仅是官意的单方面表达,甚至是“官意”的独角戏。

因为民众从来不认为问责官员复出“正常”,相反,很多复出行为都有“偷偷摸摸”的嫌疑,见不得光。

纵观近年来官员复出情况,一个奇怪现象是,披露干部复出情况的往往不是党和政府组织人事部门的任用公示,而是媒体的报道或是群众的议论。

勿让“官员复出正常”成“官意”独角戏,就要解决“清清楚楚问责不明不白复出”的困境。

应承认,给予被问责干部复出机会,本身并没什么问题,但这不能以损伤制度存在的根基为代价,不能以民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被伤害为代价。

笔者认为,“官员复出正常”成“官意”独角戏是官员对上负责的产物,是民众参与缺席的结果。

一些地方的问责仅仅是为了暂时平息民愤,或者转移公众注意视线,对一些责任人明降暗升、另外委以他任。

而在国外,被撤职的官员,一般说来,他们的政治生命就基本结束了。

可以说,我国目前还缺乏一套完善、行之有效的官员复出制度。

官员复出的相关立法相当滞后,涉及官员复出的相关法律、法规很少,仅有的几条涉及官员复出的规定也很模糊、笼统、缺乏操作性和实效性,以前制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已经不能有效、科学、合理地规范官员复出过程。

虽然我国问责力度在加大,但缺乏完善的官员复出制度与之相配套,使得问责与复出往往变得虎头蛇尾。

当下,应加紧完善官员复出制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公开官员复出任职的事由、依据、程序,对官员复出的决定由公众行使一部分的参与权和决定权,接受公众的监督,公开解答公众的质询。

如此,才能消解“官员复出正常”成“官意”独角戏的困境,才能让官员明明白白复出,才能让民众服气。

我国问责官员复出程序机制探析

我国问责官员复出程序机制探析

我国问责官员复出程序机制探析我国问责官员复出程序机制探析[摘要]官员复出是我国官员问责制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不仅表达了问责制度的完整性,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问责制的权威性、严肃性,同时还关系到政府的公信力。

对官员复出持审慎态度显得尤为重要。

严格标准官员复出的程序有利于防止问责制的异化,纯洁干部队伍及构建阳光政府。

我国官员复出程序机制的构建要以法律为根底,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

[关键词]官员复出;程序机制;公众参与一、标准问责官员复出的意义维护官员问责制尊严。

官员复出程序标准性的提高能够保障复出机制的完善和问责制的严肃性。

假设复出程序模糊会使问责官员复出参差不齐,易使一些官员未经处分和考察而直接复出,问责机制成为摆设问责机构形同虚设。

然而,问责制并非可有可无,尤其是非典事件以来,我国问责制作用变大,并日益受到人们关注,成为官员权力与责任相对应的重要表达。

标准官员复出程序能保证官员问责制的完整性和威慑力。

防止徇私枉法。

官员复出程序的标准性是防止官员复出机制外溢效应的重要保障,主要表现在问责制形同摆设;责任转移;将复出视为必然;犯错警惕性降低等,权力的滥用难以控制,公共权力将异化。

而标准官员复出的程序可提升官员复出光亮度,防止暗箱操作发生,减少权责交易、责任转嫁事后补偿的可能性。

留住有才之士。

首先是节约人事本钱。

以标准的程序保住曾因失误而被问责的官员,给他们将功补过的时机,还降低培养新干部的本钱。

假设一律不允许官员复出而重新培养时机本钱巨大。

其次是能降低用人不当风险。

标准复出程序能降低了某些官员鱼目混珠侥幸心理的生成和滋长。

再次是保障行政效率。

标准官员复出程序使各部门能根据既定时间和标准做好工作安排,而复出官员能很快上手,防止交接,提高行政效率。

二、我国官员复出程序存在的问题第一,复出时间杂乱无章。

复出时间相当于对问责官员的考察期,学者对我国30名问责复出官员的研究说明:问责官员复出时间“1-6个月〞的占43.4%,复出时间“1-12个月〞的占86.8%,复出时间为1年以上的仅占6.6%。

被问责官员“复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被问责官员“复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被问责官员“复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近期一些在责任事故中被问责官员的频繁和过快“复出”吸引了众多人的眼球,日益引起公民和媒体的关注。

一些被问责官员在短时间内复出,甚至是“带病复出”。

问责复出机制的失范带来的危害不可低估,它弱化了党的执政能力,降低了政府公信力,使问责制面临合法性危机,影响社会和谐关键词官员问责复出近些年,一些下马官员出任新职的消息,使人们把关注的目光投向下台官员的“复出”热。

三鹿事件、华南虎事件、瓮安事件、各种矿难事件等各种责任事故中被问责官员的频频复出,吸引了众多人的眼球,引起了公众的困惑和质疑。

高调问责、低调复出似乎成为中国的官场常态。

问责制的推行,对于我国加快责任政府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部分问责官员悄然复出的现象,也日益引起公民和媒体的关注。

一些被问责官员在短时间内,甚至几个月之内就纷纷复出,有的是“带病复出”,甚至“带病提拔”。

不少人感到不可思议,认为此举“太不顾老百姓的感受了”。

这种现象暴露出了我国问责复出机制上的失范问题。

问责复出机制的失范带来的危害不可低估,它弱化了党的执政能力,降低了政府公信力,使问责制面临合法性危机,影响社会和谐。

一、当前我国被问责官员“复出”确实存在着问题一是把问责作为“避风头”的一种手段。

2003年以来,我国已有上千名政府官员因工作失误被问责,其中大部分又在短时间内予以任用。

被问责官员不是不能复出,毕竟问责的目的是惩治失职行为,并不是单纯地将官员“革职“了事。

但“复出”时间太快会给人们一种印象,那就是失职事件发生后,把当事人撤职或让之引咎辞职以缓解社会情绪,待风头过后或官复原职或异地升迁,这种“避风头”式的问责引发了公众普遍的猜测和质疑。

二是复出缺乏相关法律程序规范和有效监督。

当前,有关官员复出的规定散见于党政机关的各种条例、文件、法律条文中,缺乏对问责官员复出的详细而系统地规定,且相关规定内容弹性空间大,可操作性不强。

再者,大多数问责官员的复出过程不公开,公众没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我国被问责官员复出问题思考

我国被问责官员复出问题思考

我国被问责官员复出问题思考当下我国被问责官员复出的过程中显现出复出过程不透明,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低,缺乏民主、监督,科学化管理水平低等弊端。

通过四项举措逐步建立良性的官员复出机制,以此解决官员复出过程中的不足。

毋庸置疑,完善的官员复出机制对于提高政府公信力,强化行政问责的效力,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无疑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

标签:被问责官员;复出;机制2003年,由“非典”引发的行政官员问责风暴席卷中国大陆。

近十年来,中国大规模危机性事件频发,在这些事件的处理过程中,一大批官员受到不同程度的行政问责或处分。

时隔数十载,见诸网络与新闻媒体对于官员复出过程中腐败现象的报道屡见不鲜,种种“丑相”让行政问责的权威性、可信性受到极大挑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形象也在经受巨大的挑战。

1我国官员复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1复出过程不透明,缺乏必要的公开形式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依法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并且要“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然而现阶段官员的复出过程并没有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的“四权”,并且无论是在信息公开的“量”上还是“质”上都难以向公众交一份满意的答卷。

由于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这必然导致在官员的实际复出过程中民众难以参与其中,更不要谈及公民正确行使自身的“四权”。

现阶段在公众的眼皮底下“悄然复出”的官员不胜枚举,社会公民对其复出甚至“摸不着头脑”,很大程度上公民是通过网络及新闻媒体对相关不符程序并且严重危害人民利益的复出行为进行曝光后才了解到与复出相关的消息,然而这无疑只会让人民对政府的公信力大打折扣,让打造“阳光政府”成为一种口号。

1.2官员复出违规现象严重现阶段官员复出违反规定,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复出官员的人数存在重大问题。

国家行政学院竹立家教授在谈及现阶段我国行政官员的复出情况时,曾表示,“现在的情况是,官员受问责后,大部分都复出,这不合理,按照惯例,应该大部分不复出才对”;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党政机关干部复出必须符合一定的时间期限并且在该期限内表现良好,达到复出标准才能予以复出,然而很多官员在被问责后短期之内便得以复出,无统一规定可言。

我国问责官员复出面临的现实困境与理性选择

我国问责官员复出面临的现实困境与理性选择

为 了平 息社会 的不 满情 绪 ,高层 往 往 会在 调查 组 得
出详细结论前 , 先对负有领导责』 的官员进行问责 。 壬
由于 当初 事 件 中官员 职 责不 清及 问责机 制 简单 粗糙 等基 础性 原 因 ,从 而导致 问责 官员 面 临着 以什 么 形
复 出推 向一 个尴 尬 的境地 。因此 , 意是 使我 国吏 治 本
度。 但是 与 中央推 进行政 问 责“ 度化 、 制 常态 化 ” 的进 程相 比 , 问责 官员 的复 出 机 制却 具 有 “ 被 模糊 化 、 随
意化 ” 的特性 , 而导致 一 旦官 员 复 出事件 被 曝光 后 从 都 引起 民意 的极 大反 弹 , 引发广 泛 的争 议 。 官员 的 将
作 者 简介 : 陈发挂 , , 男 中共 广 西 区委 党 校 法 学 部 副教 授 , 学硕 士 。 法

9 0
中共 贵州省委党 校学报215( 00 总

1 9 ̄ ) 2 J
思 想 理论 双 月 刊
式 复 出的难题 。当前 官员 以非公开化 的形 式复 出 。 则 是政府 意识 到社 会舆 论可 能带 来 的压 力 .官 员 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中共 贵州省委党校学 0O ( 2 期) 报21。 总19 5
思想理论 双月 刊
8 9
行 政 学
我国闻责官员复出面临的 现实 困境与理性 选择
● 陈发 桂
( 中共 广西 自治 区委 党校 广 西 南 宁 5  ̄ 2 3 2)
摘 要 : 意是使 我 国吏治进 入 “ 本 能上 能 下” 有效运 行 的官 员复 出机 制 , 面 临着 非公 开化 、 却 非责任 化 、 非 透 明化 、 社会 认 同度低 的 困境 。要 有 效解决被 问责官 员复 出面 临的现 实 困境 , 采取 以下对策 : 应 一是 完善 问责 的基础 , 明晰 官 员的职 责和构 建相 应 问责程序 , 这是 建立被 问责 官员正 常复 出机 制 的前提 ; 二是 转 变问责 的模 式 , 权 力 问责” 变为“ 由“ 转 制度 问责” 使被 问责 官 员复 出具 有制 度 上 的 正 当性 ; 是 建 立 官 员复 出的回 应机 , 三

当前我国被问责官员复出存在问题及对策

当前我国被问责官员复出存在问题及对策
中图分 类号 : D 9 文献标 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3 6 0 5 { 2 0 1 4 ) 0 5 — 0 0 9 4 - 0 3
我 国领导 干部问责制正式启动 以 2 0 0 3 年 “ 非 员复出提供 了政策依据。 其主要依据有 : 2 0 0 6 年1 月 典” 事件为标志 。 到 目前为止问责制发展 已历经十余 1日, 正式实施 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公务 年, 这期间 , 从普通民众到政府官员对 问责制 由开始 员法中对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应 当承担的责任做
不仅使问责流于形式 , 也使政府公信力遭遇挑战。

职和免职 的党政领导官员, 一年之内不能重新担任与 其原来担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 两年 内不得提拔 ;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 一年内不得提拔。从另一角度

我 国被 问责 官员 复 出的丰 富 内涵
பைடு நூலகம்
被问责官员复出主要是指 因为公职人员在工作 来看 。这从最高效力的法律层面上确认 了被问责官
责任型政府的决心。随着官员 问责的力度越来越大 , 令公开道歉 、 停职检查 、 引咎辞 职 、 责令辞职 和免职
被问责去职官员的数量也越来越多 ,复出问题成为 五种方式 。 2 0 1 0 年3 月3 1日, 中央出台了《 党政领导 民众和官员关注的焦点 , 不规范复 出现象不断出现 , 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 , 办法规定 了对辞
体、 复出形式和复出时限、 复出理 由、 复出程序等。
二、 被问责官员复出特点及存在 问题
规, 推动了领导干部问责逐步走 向制度化 。 其中关于
被问责官员惩处规定和复出内容也越来越多 。为官

被问责官员复出机制探析

被问责官员复出机制探析

近年 来 . 着 我 国建设 责 任政 府力 度 的不 断 加 大 . 随
官 员 问 责 的 实 践 日趋 普 遍 .其 制 度 建 设 也 受 到 来 自政 府 和 公 众 的 高 度 关 注 . 问 责 官 员 “ 马 ” 现 象 不 断 被 下 的
来 体 现 其 尊 重 民 众 、 视 民众 情 感 、 民 众 负 责 任 的 态 重 对
度 , 则 。 种 旨在体 现 政 治 “ 应 性 伦 理 ” 问 责 制 . 否 这 回 的 便 会 陷 入 价 值 取 向 及 公 共 信 任 危 机 追 究 官 员 的 责 任
应 区 分 程 度 . 学 定 性 。 法 进 行 . 理 有 据 地 确 定 官 科 依 有 员 所 应 承 担 的 道 德 、 治 、 律 乃 至 刑 事 责 任 , 时 根 政 纪 同 据被 问责 官 员 的责任 性质 考虑 其 复 出问题 应尽 快健 全 和 完 善 官 员 复 出 的 制 度 规 定 . 进 行 政 问 责 由 “ 动 推 运 式 ” “ 治 化” 变 , 高行 政 问责 的执 行 性 、 威 性 、 向 法 转 提 权
身 并 没 有 问 题 ,允 许 某 些 优 秀 及 权 力 行 使 瑕 疵 并 不 十
草 草 以其 自动 “ 咎 辞 职 ” 终 . 后 由 于 忽 视 对 这 些 引 告 其
官 员行 为 严 重 性 的科 学 评 估 .这 些 引 咎 辞 职 的 官 员 又
会 悄 悄 出 现 在 其 他 岗 位 上 继 续 “ 人 民 服 务 ” 可 人 民 为 . 却 疑 云 重 重 又 无 可 奈 何 :从 媒 体 报 道 的 一 些 典 型 事 例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我 国 问 责 实 践 中 被 问 责 官 员 草 率 复 出 问 题

问责官员复出机制亟须完善

问责官员复出机制亟须完善

作者: 孙发锋[1]
作者机构: [1]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出版物刊名: 探索
页码: 70-73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5期
主题词: 问责官员;复出机制;行政问责制
摘要:问责官员随意复出严重损害了行政问责制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有效性。

因此,完善问责官员复出机制,避免问责官员随意复出,是行政问责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问责官员随意复出既有制度上的原因,也有制度外的原因。

完善问责官员复出机制应该从明确问责官员复出的条件、厘清权责关系、提高公众参与的水平、严格问责官员复出的程序等几个方面入手。

我国被“问责官员”复出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

我国被“问责官员”复出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

作者: 谢吉晨[1]
作者机构: [1]南京晓庄学院经济法政学院,江苏南京211171
出版物刊名: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页码: 70-72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5期
主题词: 问责制;复出;路径
摘要:在问责制已成为我国政府运行的一种常态的情况下,对于被问责官员的制度安排却存在缺失。

被问责官员何种情况下可以复出、复出到何种职位、以何种程序复出等缺少明确的规定,各地操作的随意性较大。

这种相关制度的缺失不仅削弱了问责制的功能,而且可能会引发新的腐败行为,影响到政府的合法性基础。

完善"问责官员"的复出机制可以从完善相关制度、增加透明度、强化人大的监督和扩大公众参与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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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问责官员复出机制
发表时间:2013-10-18T10:00:18.200Z 来源:《赤子》2013年7月下总第286期供稿作者:刘宁宇[导读]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代议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对政府进行监督。

刘宁宇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 071000)
摘要:目前,我国“事故性问责”、“常态化问责”等不断涌现,一批不称职官员纷纷落马。

然而在其落马后不久,他们又会借机悄然复出。

本文试图完善的问责官员复出机制,以期让德才兼备的问责官员能够顺利复出。

关键词:问责官员;复出机制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035(2013)07-0000-01 社会普遍存在这样一种观点,即对于那些德才兼备而偶然犯错的官员不可重用。

这种观点限制了颇具才能的官员发挥自身优势为国家和人民服务,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

我们不妨让这些官员在恰当的时间,以适当的方式复出,在工作中施展自身的德才与专长,与人出路,为国家和人民造福,不失为一种政治理性。

因此,我们才要完善问责官员的复出机制,让条件优秀的官员能够顺利复出。

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尝试完善。

一、问责官员复出的过程要公开、透明
公民对国家事务具有知情权,问责官员的复出会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质疑,究其原因是因为复出机制不够公开和透明,群众并没有真正的了解到事件的实情,所以,建立问责官员复出的公示制度尤为重要。

对于符合复出条件的问责官员要提前公示,公示内容不仅要包括官员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籍贯、学历等,还要说明之前被问责的原因,以及更为详细的说明此次复出的理由和条件,便于广泛接受民众监督。

公示的结果也要对民众公开,对于那些争议较大的官员,应当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妥善处理,这样既尊重了社会各界人士,激发了其广泛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热情,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问责官员,使其在今后的工作中免遭质疑,能够更好的为国家做贡献。

在问责官员复出的过程中,我们应拓宽公示渠道,借助新媒体和网络等手段,发挥舆论的正能量。

二、建立健全官员复出的法律法规制度
我国一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允许德才兼备的问责官员复出正是对以德治国的最好展示。

但是,国家的运行同时也需要有法律保障,在问责关员复出这个问题上,需要有规范、具体、细化的实施细则,问责官员复出的条件、程序、期限等都应该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这样才能切实做到有法可依。

相关法律法规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明确复出的条件。

只有符合相关法定复出条件的问责官员才允许进入复出程序,否则一概不允许复出。

法定复出条件中首先涉及的是问责的原因及事由,看官员之前是因为何种原因被问责,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是因为自身能力不足导致出现问题还是因为道德品质败坏出现问题。

其次应该考虑问责官员在事件中所承担的责任,承担责任的重与轻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官员复出的结果。

第三是要根据官员之前在工作中的表现来综合评估其对新工作的胜任能力,要做到人尽其才。

其次要明确复出的程序。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只有确保问责官员复出程序公平、公开、公正,才能使官员复出具有公信力,才能被广大群众所接受和认可。

在设计复出的程序时,我们可以参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将复出的程序确定为提名程序、考察程序、讨论决定程序、公示程序等。

第三要明确复出的期限。

对于问责官员,并不是永不录用,但也不能过快的令其复出,否则很难使问责起到应有的作用,让问责成为一种形式,而无实质作用。

但是如果时间拖延过长,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问责官员的工作积极性,不利于其在今后的工作中贡献才能。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问责期限,使问责官员在恰当的时间重新工作则显得尤为重要。

同时对那些在新的岗位上进步较快,取得突出成绩的官员,可以通过公开的方式,根据实际的工作需要予以提拔任用。

三、完善问责官员复出的社会监督制约机制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代议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对政府进行监督。

英国的政治学家约翰?密尔认为:“代议制议会的适当职能不是管理——这是它完全不适合的——而是监督和控制政府,把政府的行为公开出来,迫使其对人们认为有问题的一切行为做出充分的说明和辩解,谴责那些该受责备的行为,而且,如果组成政府的人滥用职权,或者履行责任的方式同国民的明显的舆论相冲突,就将他们撤职,并明白地或事实上任命其后继人。

”目前之所以一些问责官员悄然复出之后会在社会上产生一种“问责只是一种形式”的认识,主要是因为社会民众对官员复出的原因、条件及程序不够了解,因此,我们要在问责官员复出的过程中拓宽渠道,借助新媒体和网络等手段,发挥舆论的正能量,有效避免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在问责官员复出过程中的缺失,充分保障公民在问责官员复出过程中的监督权利。

四、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
首先完善我国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对于选拔任用的党政领导干部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据实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这有力避免了用人失察的失误,杜绝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效地防止了问责官员复出中的用人腐败。

与此同时,我们还要加强行政伦理建设,进一步规范用人行为,明确和细化用人标准,杜绝问责官员的违规复出以及在复出过程中的腐败现象。

二是建立问责官员跟踪考核制度。

政府绩效考评既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政绩进行评价,也为问责官员的复出提供了参考依据。

因此,建立问责官员的跟踪考核制度应该从以下几点着手:第一,建立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

由于问责官员中多数具备才能,所以我们要建立一个以工作业绩为主,品德、素养、能力等因素相辅相成的问责官员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发挥激励机制的作用。

目前的考核制度奖优罚劣,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因此必须强化激励机制的作用。

第三,加大平时考核,完善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对官员意义重大,但是如果离开平时考核,那么年度考核的准确性就会大打折扣,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平时考核的力度,收集更多的资料,以确保年度考核结果的公正和准确,为科学用人提供保证。

参考文献:
[1]刘美萍.论问责官员复出机制的构建[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0(2)。

[2]约翰?密尔.代议制政府[M].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0-03-31。

[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02-07-09。

作者简介:刘宁宇(1988.12–),男,汉族,河北省保定市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行政管理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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