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收货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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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医药公司操作规程文件
1 药品到货时,收货员应当对运输工具和运输状况进行检查和核实。
1.1检查车厢是否密闭,如发现车厢内有雨淋、腐蚀、污染等现象,及时通知业务处并报质量管理处处理。
1.2根据随货同行单(票)所载明的发货日期,判断在途时限是否合理,若发现不合理的情况,及时报质量管理处处理。
1.3供货单位委托运输药品的,业务处采购员提前向供货单位索要委托的运输方式、承运单位、启运时间等信息,并将上述情况提前告知收货员;药品到货时,收货员要逐一核对上述内容,不一致的及时通知业务处采购员并报质量管理处处理。
1.4冷藏药品到货时,收货员应当查验冷藏车、车载冷藏箱或保温箱的温度状况,核查并留存运输过程和到货时的温度记录。确认符合温度要求的,移置冷库待验区待验;对未采用规定的冷藏设施运输的或者温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收货,将药品移置冷库待处理药品区存放,及时报质量管理处处理。
2 收货员应当拆除药品的运输防护包装,检查药品外包装是否完好,对出现破损、污染、标识不清等情况的药品,应当拒收。
3 收货员依据计算机系统中的采购记录和基础数据库信息,对供货
单位随货同行单(票)及到货药品逐项进行核对。
3.1供货单位随货同行单(票)与备案样式不一致的,不得收货。3.2随货同行单(票)上加盖的供货单位出库专用章与备案样式不一致的,不得收货。
3.3无随货同行单(票)或采购记录的不得收货。
3.4随货同行单(票)记载的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等内容与采购记录、到货药品以及本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不得收货,收货员应当及时通知业务处,由业务处负责与供货单位核实和处理。
3.4.1对于随货同行单(票)内容中除数量以外的其他内容与采购记录、药品实货不符的,经供货单位确认并提供正确的随货同行单(票)后,收货员方可收货。
3.4.2对于随货同行单(票)与采购记录、药品实物数量不符的,经供货单位确认后,由业务处按照采购制度要求调整采购订单,采购记录与药品随货同行单(票)、药品实货数量一致后,收货员方可收货。
3.4.3经业务处联系,供货单位对随货同行单(票)与采购记录、药品实货不相符的内容不予确认的,收货员不得收货,存在异常情况的,及时报质量管理处处理。
4 收货员要按照《药品销后退回操作规程》的规定,加强对退货药品的收货管理,保证退货环节药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止混入假冒药品。
4.1收货员依据销售处确认的《药品销后退回通知单》及计算机系统中的出库复核记录,对销后退回药品进行核对,确认为本企业销售的药品后,方可收货,并放置于符合药品储存条件的专用待验场所。4.2销后退回的冷藏药品,收货员应当检查退货单位提供的药品售出
期间储存、运输质量控制情况,确认符合规定储运条件的方可收货;如不能提供证明及超过温度控制要求的,应当拒收,将药品移置冷库待处理药品区存放,并及时报质量管理处处理。
5 在收货过程中发现的有质量疑问的药品,收货员及时填写《有疑问药品报告单》,报质量管理处复查处理。
6 对符合收货要求的药品,经收货员核对无误后在计算机系统中进行确认,并
将药品移置相应的待验区域,同时在随货通行单(票)上签字,移交验收员,通知其验收。
7 收货员应当对冷藏药品的收货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内容包括:药品名称、数量、生产企业、发货单位、运输单位、发运地点、启运时间、运输工具、到货时间、到货温度、收货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