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吉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doc

吉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我校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
第三条学位授予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守正当程序,保障学术自由,维护学术声誉。
第四条凡是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符合学位授予标准,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申请者,可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位授予标准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完成本科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个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并取得毕业资格;能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完成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个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申请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完成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个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申请学位论文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成果。
第三章学位授予程序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本科生培养单位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学位授予资格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二)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通过毕业资格审查的学位申请者学位授予事宜进行审议,做出是否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
(三)学士学位证书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后颁发。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权威性和科学性。
本文将详细阐述学位授予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原则1. 公正原则:学位授予必须公正、公平、公开进行,不得偏袒任何个体或团体。
2. 权威原则:学位授予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术规范,确保学位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3. 科学原则:学位授予必须基于科学研究和学术成果,评估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申请:学位申请人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论文、成绩单等。
2. 学位评审:学校将组织专家对学位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学术论文的评阅和答辩。
3. 学位决定:学校根据学位评审结果和学术论文答辩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学位,并将决定结果通知学位申请人。
4. 学位授予:学校将在学位授予仪式上正式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四、学位授予的标准1. 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具备扎实的学术基础和研究能力,学术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学术价值。
2. 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博士学位申请人应在相关领域做出重要的学术成果,学术论文应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学术影响力。
五、学位授予的监督和评估1. 学位评估委员会:学校应设立学位评估委员会,负责对学位授予的程序和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2. 学位授予的监督:学校应加强对学位授予过程的监督,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3. 学位授予的评估:学校应定期对学位授予的质量进行评估,不断提高学位授予的水平和质量。
六、学位授予的其他规定1. 学位证书:学位证书是学位授予的正式证明,学校应确保学位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 学位授予仪式:学校应组织庄重而庄重的学位授予仪式,彰显学位授予的重要性和庄严性。
3. 学位授予的公告:学校应在适当的媒体上发布学位授予的公告,向社会公众宣布学位授予的结果。
七、结论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推进本科教育质量提升,本土学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学位授予条件(一)本科学生须修满所在专业规定学分,已修读全部专业必修课并取得合格成绩,具备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
(二)本科学生应当按时完成助教、班委、课外活动、社会实践等要求,行为规范,成绩合格,无考试作弊、违纪违规、校外法律行为不良等不良记录。
(三)通过省教育部门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经过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
第三章学位评定(一)学位评定分为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综合评定。
(二)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和答辩成绩,以及学校教学质量评估指标聚力,由学校成果验收委员会对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和答辩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三)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举办省教育厅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按照各校相关规定予以评定。
(四)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学生的行为规范包括参与活动、担任学生干部职务、获得荣誉奖学金及奖项等方面。
学校根据学生的行为规范情况进行评定。
(五)综合评价:经过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形成学生的综合评价。
第四章学位授予(一)学位授予时机:本科学生应争取在拟定毕业计划后,规定学制内完成全部学分和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参加学位授予。
(二)学位授予方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授予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书。
第五章学位授予材料管理(一)学位授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本科毕业学生学业档案、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本科生档案材料:学籍档案、普通护照证件、身份证、毕业会考等相关材料。
3.各类专业实践方案及证明文件、学生干部任职资格证明、社会实践证明材料、校内外知名奖项证明材料等。
(二)学位授予材料的管理:1.毕业生学业档案及档案材料应按规定归档并予以保管;2.学校应建立毕业生学业档案借阅制度,严格管理学位授予权限,防止学历身份信息泄露。
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学校按教育部规定的学科门类以及专业学位类别分别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
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须为获得相应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第三条根据《学位条例》的规定,凡遵守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践行核心价值观,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条按照学科门类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各学院分委员会,负责有关学科、专业的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人员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达到或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讨论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要求,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凡符合本规范第三条规定的本科生,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符合下述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七条毕业时仍在记过及以上处分期者,不授予学位。
第八条学士学位评定程序学校在每年6月、12月各进行一次学士学位评定授位工作。
毕业当年6月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于当年12月前按学校安排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向校位评定委员会再次申请授位。
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如下:(一)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规范审核本学院本科应届毕业生的有关材料,分别列出符合和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名单,提出需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定事项,并按期送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二)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针对学院提供的名单和待议事项,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汇总,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汇总材料和事项进行审议评定,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四)对学士学位获得者,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加强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吉林大学章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独立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建设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部、学科两级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35人,设主席1人,副主席2-5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是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15-21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
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1-2人,由相关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担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9-15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
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1-2人,由相关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担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组成规则第七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一)学术造诣较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原则性强;(二)为所在学位授权学科的学术带头人,熟悉所在学科的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状况;(三)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四)年龄限定在任满一届委员时,未达到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且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委员职责。
第八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享有的权利(一)知悉学校与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建设等相关事务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二)就与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建设等相关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三)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和表决各项决议;(四)对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建设等相关事务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九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须履行的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二)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三)坚持原则,勤勉尽责。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学位授予是高等教育中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学业成果的认可和肯定。
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制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学位授予的相关要求和步骤。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原则1. 学位授予应依据学生的学业成果和学术水平,公正、公平、公开进行评定。
2. 学位授予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
3. 学位授予应符合学校的培养目标和学科特点,保证学位的质量和声誉。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1. 学位授予的申请学生在完成学业要求后,可以向学校提交学位授予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位论文、学术成果等。
学校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符合学位授予的条件后,进入下一步评定程序。
2. 学位论文评审学校将组织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评审。
评审内容包括学术水平、创新性、论证逻辑等方面。
评审专家应具有相应的学术资历和研究经验。
评审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评审不合格的学位论文需要进行修改和再次评审。
3. 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是学位授予的重要环节。
学校将组织学术委员会和相关专家对学生的学位论文进行答辩。
答辩内容包括论文的研究方法、创新点、学术价值等方面。
答辩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
答辩不通过的学生需要进行修改和再次答辩。
4. 学位授予决定学校将根据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结果,综合评定学生的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作出学位授予的决定。
学位授予决定应经过学校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公示。
5. 学位授予仪式学位授予仪式是学位授予的正式程序。
学校将组织学位授予仪式,颁发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
学位授予仪式应庄重、隆重,充分体现学位的价值和意义。
四、学位授予的质量保证1. 学位授予应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保证学位的质量和声誉。
2. 学位授予的评审和答辩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评价的公正和客观。
3. 学位授予的结果应及时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
五、学位授予的监督和管理学位授予应受到学校相关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以及《XX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本科阶段结束,学校依据国家授权和学校授予条件及程序授予的学位名称和学术称号,标志学位取得者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守正当程序,保障学术自由,维护学术声誉。
第四条凡遵守法律,遵守学术规范,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XX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按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全校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全校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审议职责。
第六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予授予建议名单;国际教育、中外合作、联合培养本科生管理单位根据相关文件,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予授予建议名单。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办理学士学位的授予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授予标准第八条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XX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和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授予权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依据本细则申请学位者,应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一)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二)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符合本条前三款规定要求并修满辅修专业(和主修专业不在同一学科门类下)学士学位授予最低学分要求的,可同时申请辅修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教育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1.学士学位由高等教育机构授予,授予的学士学位属于国家承认的学位。
2.学士学位是对学生完成本科教育阶段学习任务,获得学科相关知识和能力的认可。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1.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获得相关学科的学分,完成学科相关的学习任务,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业要求。
2.学士学位授予各专业的细化条件由学位授予学校制定并公示。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遵守校内学位授予程序的相关规定。
2.学士学位授予需要申请并经学校审核通过。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评定标准:1.学士学位评定标准应基于国家相关法规和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科特点制定,并公示于相关渠道。
2.学士学位的评定标准应包括学科知识的掌握程度、学术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是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2.学位证书应使用国家统一格式,并加盖学校公章有效。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时间:1.学士学位授予时间应根据学位授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学生完成学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2.学士学位授予应定期进行,可与毕业典礼等相关活动结合。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1.学士学位授予应有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并定期进行评估。
2.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应建立学位授予的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互认:1.学士学位授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学位互认的政策和实施细则。
2.学位授予学校应积极与其他高校开展学位互认的工作,提升学位的国际认可度。
第十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追认:1.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可以根据有关法规和学校政策,对非学位授予学校获得学士学位的个案进行追认。
2.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应对追认工作进行审核,确保获得学位的个案符合学校授予学位的相关条件和标准。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规范为做好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一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学校按照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术规范;(二)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取得毕业资格,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结束时,仍未取得毕业资格者或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二)退学者;(三)被开除学籍者;(四)有重大学术不端行为,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学院审核学位授予资格。
1.应届生:由学院审核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2.往届生:通过返校考试等环节完成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后,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毕业及学位申请,由学院审核其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二)学院汇总拟授位名单。
(三)教务处对各学院提出的拟授位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对审议通过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学士学位证书的书写内容按照相关规定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格式填写,发证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第七条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做出撤销其学士学位授予的决定,并收回已发学士学位证书。
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指导高等教育机构进行学位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程序和要求,以确保学位授予工作的公平、公正、规范。
二、制定目的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通过明确学位授予的条件、程序和要求,确保学位授予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提高学位授予的质量和声誉。
三、适用范围学位授予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高等教育机构,包括本科院校、研究生院校和职业技术学院等。
适用范围涵盖了各类学位,如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等。
四、程序1. 学位授予的申请:学位申请人需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成果和推荐信等。
2. 学位评审:学位评审委员会将对学位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面试或答辩。
评审委员会将根据学术能力、研究成果、学术道德等方面进行评估。
3. 学位授予决定:学位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作出学位授予决定,并提交给学校领导审批。
4. 学位授予仪式:学位授予仪式是对学位获得者的正式认可和表彰,学校将组织庄重的授位仪式,颁发学位证书和学位服。
五、要求1. 学术要求:学位申请人需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具有独立完成学术研究的能力,并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
2. 学分要求:学位申请人需完成学校规定的学分要求,并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和考试。
3. 学术道德要求:学位申请人需具备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不得有学术不端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
4. 学位授予的公示和异议处理:学校将对学位授予的结果进行公示,并设立异议处理机制,接受学位申请人和相关人员的异议申诉。
六、附则1.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修订: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进行修订,但修订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2. 学位授予的监督和评估:学校将建立学位授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学位授予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
综上所述,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高等教育机构进行学位授予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
吉大学位申请条件

2、通过吉林省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自学生入学后取得之日起至申请学位止,四年内有效)。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3、学籍部将授予名单上报学校教务处学位办审核,最终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4、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每年进行两次,4月份和10月份。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在学期间受学校或任职单位纪律处分者;
2、在学期间考试作弊者;
3、在学期间经补考及格课程累计四门(次)及其以上者。
二、授程序
1、各学习中心根据授予条件对应届毕业生名单及成绩单等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本中心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并报学籍部。由学籍部进行复审。
2、复查通过的学生按专业提交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确定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吉林大学网络教育学生申请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网络教育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及授予工作管理,根据《吉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结合网络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授予条件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毕业资格的吉林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加强学位管理,保证学位的质量和有效性,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管理。
第三条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由学校举办的教育机构授予。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的核心是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条学位授予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学位授予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六条学位授予应当与国家教育政策相适应,服务国家创新和发展需求。
第七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初级学位,是对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初步评价。
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可分为常规学士学位和优秀学士学位。
第十条常规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达到学校要求的毕业要求。
第十一条优秀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为:学生在常规学士学位的基础上,有突出的学术成果或创新项目。
第十二条硕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研究生学位,是对学生研究能力、创新能力的评价。
第十三条硕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十四条硕士学位的授予可分为学术硕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
第十五条学术硕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通过硕士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专业硕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通过专业实践项目。
第十七条博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最高学位,是对学生独立研究能力、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最高评价。
第十八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综合考试、学术报告和博士论文。
第十九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严格,对学生的科研工作和学术成果有较高的要求。
第二十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还包括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依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审和审批。
第五章学位授予管理第二十二条学位授予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学位授予的程序包括申请、评审、审批、公示和授予等环节。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学位授予工作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对本科、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的管理。
第三条学位授予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学位授予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学位授予工作应当坚持“质量为本、服务至上”的原则,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人才。
第六条学位授予工作依法接受国家主管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条学位授予工作要加强与国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为学位授予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支持。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管理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应当依据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确保学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课程完成学业,通过必修课程考试和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学位办公室需监督和检查各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情况,并及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培训。
第十条学位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时间,制定学位授予的具体流程和标准。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学位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把关,组织专家对学生论文进行评审,并及时公示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学生必须完成学业规定的必修课程并通过考试,同时需完成规定的选修课程和实践环节。
学位办公室需对学生的学业进展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和学业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确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硕士学位授予管理第十四条硕士学位授予应当依据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要求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和课程要求下完成学业,并通过各种形式的考核、学术论文等环节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学位办公室需监督和检查各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情况,并及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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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于2002年4月30日经校第七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校发〔2002〕4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可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条我校学位按下列学科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
第三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二章授予学位的学术水平标准第四条凡已完成了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能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初步能力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成人高校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凡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能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硕士研究生或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均可授予硕士学位。
第六条凡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并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博士生或具有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均可授予博士学位。
第三章学位授予程序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本科生培养单位对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审核,审核通过并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部)备案后即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授予学士学位(含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授权学校教务部门全面负责。
第八条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程序:一、研究生在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后即可申请学位。
二、指导教师、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出推荐意见。
三、指导教师对研究生的政治表现、学习情况、论文撰写情况及对论文的学术水平写出综合意见。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接受其申请。
对满足下列条件者,可接受其学位申请:(一)政治表现较好;(二)完成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所有课程,成绩合格、修满规定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并达到本学科相关要求;(三)指导教师、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意推荐。
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补行答辩者,若其离校后政治表现较好、能遵纪守法的,应接受其申请。
五、组织论文评阅和论文答辩。
六、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对学位申请者的学位授予问题进行评定,并做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建议。
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部)对学位申请者的学位授予问题进行评定,并做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或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
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博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位授予问题进行评定,并做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第九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决定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在校内公布、征求意见,对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须向社会或其工作单位公布姓名和博士论文题目。
对三个月内无异议者,即可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硕士学位在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部)批准后即可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学位论文评阅第十条为及时送审论文,做到按时答辩,研究生须至少在答辩前一个月提交打印好的申请学位论文(以下简称学位论文)。
第十一条学位论文应至少送交相关学科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两名专家评阅,其中外单位的专家至少应有一位。
评阅人应该责任心强,学风正派。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是该学科领域内学术造诣较深,并在近几年内有科研成果的专家。
第十二条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填写学位论文学术评议书。
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论文评阅人在评阅论文时,可参考以下几个方面:一、文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有无创新成果;二、述的观点、理论分析是否正确,推理、计算及实验是否可靠无误;三、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的程度如何,作者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如何;四、有哪些需要修改、提高的地方;五、论文是否已达到相应学位的要求。
第十三条博士学位论文应广泛征求校外同行专家的评议意见。
所聘请的评议专家一般应具有教授职务(或相当技术职务),并应尽可能聘请博士生指导教师。
要注意扩大聘请评议专家的范围,不要只集中在两个以下单位或只在本市聘请。
收回的同行评议意见不得少于五份。
第十四条若有一位评阅人或两位(含两位)以上评议专家认为该论文未达到相应学位的要求时,则不得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五章学位论文答辩第十五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人选,由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批准。
第十六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名具有副教授、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
指导教师不得参加答辩委员会。
第十七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名具有教授职务(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外单位专家至少应有两名。
应尽可能聘请博士生导师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
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指导教师以外的博士生导师担任。
第十八条答辩时应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确保质量,公平合理”的原则。
要充分发扬学术民主。
答辩应以公开方式进行(答辩内容确须保密的除外),要认真做好答辩记录。
第十九条答辩程序一、学位申请人介绍论文。
二、答辩委员会委员提出问题,学位申请人答辩。
列席人员也可以提出问题。
三、学位申请人及列席人员退席。
答辩委员会单独开会,进行以下程序:(一)、宣读论文评阅人的评议书。
若是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还应宣读校外同行评议意见;(二)、导师介绍学位申请人课程学习及论文撰写情况。
若导师未参加答辩委员会,可邀请导师介绍;(三)、讨论。
根据讨论情况起草答辩决议书。
(四)、进行无记名投票。
根据表决结果做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
(五)、如不同意授予学位,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是否同意修改论文,在规定时间(申请硕士学位为半年以外,一年以内;申请博士学位为一年以外,二年以内)内补行答辩的决议;(六)、对于博士学位申请人,若答辩未获通过,而该人又未取得硕士学位,则应进一步做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七)、如果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认为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的标准,除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外,还可向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建议,由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按授予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办理;(八)、通过答辩决议书。
四、学位申请人出席会议(包括列席人员),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不公布表决票数)。
第二十条对学位论文进行表决时,必须在同意票数不低于委员人数三分之二时才能做出论文答辩通过的决定。
在做出修改论文补行答辩的决议时,同意的票数过半数时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如果未做出修改论文补行答辩的决议,任何个人均无权同意修改论文和重新组织答辩。
补行答辩只能进行一次。
第六章第六章不授学位、缓授学位及撤消学位第二十二条不授或缓授学位一、本科生受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不授予学士学位。
二、研究生受记过以上处分(不含记过处分)不授学位。
对受记过处分的研究生,应考察其受处分之后一年期间的表现。
如对错误确有认识,悔改表现突出,经研究生培养单位做出鉴定并推荐,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可以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
若在校考察不满一年,可先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学位缓授。
一年考察期满后,可根据申请人在校期间和毕业后在工作单位的表现(应有工作单位的鉴定)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
对坚持错误不改,或对错误虽有认识,但表现不好的,不授予学位。
第二十三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应撤消其硕士或博士学位:一、在入学考试中伪造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二、在学位论文中严重弄虚作假的;三、剽窃、抄袭他人成果,违反著作权法,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章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第二十四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人选,从我校教授中遴选,由学校讨论通过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二十五条根据实际情况,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部、学科)。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部、学科)任期三年。
委员组成以相关学科的教授为主,由学校讨论通过。
第二十六条在学位评定工作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二、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三、做出撤消博士学位的决定;四、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及相关事宜;第二十七条在学位评定工作中,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部)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批准授予硕士学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二、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三、批准撤消硕士学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做出撤消博士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四、研究和处理学位评定中有争议的问题及相关事宜;第二十八条在学位评定工作中,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批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部)备案;二、审核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人员组成;三、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四、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部)批准;五、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部)审议;六、做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部)备案;做出撤销硕士学位的建议,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部)审批;做出撤销博士学位的建议,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部)审议;七、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及相关事宜。
第二十九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学部)评定学位时,必须有达到或超过委员总数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会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讨论学位授予问题时,应在对学位申请者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情况、论文答辩情况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经过认真讨论,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是否授予学位进行表决。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时,当同意授予学位的票数超过委员总数的半数时,可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分委员会(学部、学科)表决时,当同意授予学位的票数不低于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并超过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可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或建议。
如果不能授予学位,应立即做出是否同意在规定时间内修改论文补行答辩的决定。
此决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当同意票数超过委员总数半数时才可做出同意在规定的期限内修改论文、补行答辩的决定。
对于尚未取得硕士学位的博士学位申请人,当其博士学位未获通过时,应按授予硕士学位的办法讨论其硕士学位授予问题。
第三十条答辩委员会未建议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讨论。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同意授予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进行讨论。
但对个别有争议的情况,可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审核小组重新审核并写出审核意见,当审核意见认为已达到相应的学位标准时,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予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