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技术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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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光能源热电分公司
计量技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宇光能源热电分公司计量管理,保证公司计量数据的准确可靠,以保证公司安全生产和经济运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务院国函[1986]59 号文批准的《关于水利电力部门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检定、管理的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1 71 号《关于加强用于贸易结算电能表强制检定监督管理的通知》制定的。
第三条计量工作应严格按照计量法开展工作,按照依法计量、分级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我公司计量管理体系。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宇光能源热电分公司。
第二章计量机构及管理体系
第五条公司计量管理机构设在生产技术部,生产技术部设计量管理专责工程师,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接受上级计量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生产技术部部统一管理全厂计量工作,并建立公司、分场、班组三级计量工作体系。
第六条公司设立计量标准检定机构,电气分场设立检定室,负责量值传递工作。
第七条生产技术部、燃料分场、电气分场、等有关专业班组负责分管在用计量器具的检定、修理、维护、保养工作并执行有关规定。
第三章职责
第八条计量管理部门(生产技术部)及计量专责工程师职
责
(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计量工作的法令、法规、政策和公司的计量管理规定。
(二)根据生产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制定具体的计量管理实施细则,编制公司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中的计量器具的定期检定和最高标准的按时送检。
(三)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审定公司生产中使用的计量器具的增设和拆除。参与技措、基建中计量设计方案的审查,完善计量标准器具的使用条件,督促解决在计量器具运行中影响正确计量的有关问题。
(四)推广计量方面的新技术,收集、汇总、分析和处理在用计量装置的技术状况,使其不断提高,以保证计量准确可靠。
(五)组织公司计量人员参加省电力科学研究院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培训、考核。
(六)组织公司经济活动分析及与计量有关的违章、事故分析工作。
第九条、生产技术部、燃料分场、物资部、及电气分场、汽机分场、锅炉分场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各项计量法令、法规制度和有关专业的检定(检验)规程。
(二)组织、监督班组认真执行上级计量管理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组织班组开展与计量有关的违章、事故分析工作。
(三)认真做好定期检验,保证检验和检修质量,做到不漏
检、
不误检。
(四)建立本公司计量技术档案,包括标准器具的技术说明书、检定规程、检定证书或合格证、使用方法或操作规程、检修检验记录等。
(五)建立分场在用计量器具管理台帐,封存、送检、报废等手续及时到上级计量管理机构进行申请办理,做到帐、卡、物相符。
(六)对本公司计量标准要按时搞好自查自检,及时递交建标和复查申请。
(七)保证分场的标准室和计量试验室环境,满足计量标准器
具及工作计量器具检定规程的要求。试验室应布局合理、整洁卫生。以保证计量工作的质量。
第十条检定班组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各项计量法令、法规制度和
有关专业的检定(检验)规程。
(二)认真做好定期检验,保证检验和检修质量,做到不漏检、不误检。
(三)建立计量技术档案,包括标准器具的技术说明书、检定规程、检定证书或合格证、使用方法或操作规程、检修检验记录
(四)建立在用计量器具管理卡片,封存、送检、报废等手续及时到上级计量办进行申请办理,做到帐、卡、物相符。
(五)参加省电科院或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培训考核,不断提高计量测试水平。
(六)对计量标准要按时搞好自查自检,及时递交建标和复查申请。(七)保证标准室和计量试验室环境,满足计量标准器具及工作计量器具检定规程的要求。同时试验室应布局合理、整洁卫生。以保证计量工作的质量。
第四章计量器具的配备和量值传递
第十一条电测、热工计量最高标准,按原水利电力部颁《电测计量监督条例》和《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监督条例》的标准配置,并经上级计量办公室及检定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质量管理(发电机出口电压、频率、供热压力、温度)等计量器具配备率应大于98%,能源计量器具、安全及工艺质量管理计量器具、工艺过程控制计量器具、安全、环保计量器具、经营管理计量器具配备率等应满足上级监督部门的要求。
第十三条增加或减少在用计量器具(或计量检测点)由需要单位提出申请,经生产部审核报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计量器具购置前,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零购计划,计划应包含设备名称、规格、精度、数量及其需要说明的问题,报生产技术部部审核,并经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五条生产厂家必须持有国家计量部门颁发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产品有CMC标记。
第十六条物资供应部负责采购、订货、托收托运、验收入库并妥善保管,发现问题及时拒收。
第十七条计量器具的量值传递顺序为最高标准器具,工作
标准器具、在用计量器具,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在用计量器具。
第五章计量器具检定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工作统一由生产技术部负责。
第十九条凡属强制检定的电测、热工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由吉林省电力科学研究院负责。
第二十条关于环保监测、能源、物料方面的计量器具由省(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单位负责。各使用单位要按规定要求定期送检
第二十一条入出库检定
(一)主要计量器具的入库验收,应做入库检定,由物资供应部提出,由提报计划单位负责检定(或委托检定)。
(二)入库验收发现无产品合格证,无CMC标记的应拒收,应及时与厂家联系。
(三)领用计量器具时,使用单位应进行外观检查,必要时进行试验或检定,合格者领用,并编制检定周期与登帐,同时报设备管理部入帐。不合格者,应给出检定证书(或试验报告),物资供应部负责向厂家交涉退货。
(四)上级直接拨入的计量仪器仪表,由使用单位通知生产部
建立台帐。
第二十二条周期检定
(一)各类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按国家规程或水电部颁发的检定规程的规定执行。无国家检定规程、部颁规程时,应执行省电力科学研究院、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规程。无省电力科学研究院、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规程,执行公司相关规定。
(二)具有计量器具的各单位依据台帐,每年12 月25 日编制本单位下年度检定计划,报生产技术部。
(三)生产技术部部汇总各单位检定计划,编制全公司检定计划,并于下年 1 月10 日前报总工程师批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