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征求意见稿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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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
条文说明
目录
1 总则 (3)
3 基本规定 (5)
4 地下空间功能与设施 (6)
5 地下空间资源评估 (7)
6 地下空间需求预测 (8)
6.1 地下空间总体规划需求预测 (8)
6.2 地下空间详细规划需求预测 (8)
7 地下空间规划布局 (10)
7.1 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布局 (10)
7.2 地下空间详细规划布局 (10)
8 地下交通设施 (11)
8.1 一般规定 (11)
8.2 地下轨道交通设施 (11)
8.3 地下公交场站 (11)
8.4 地下道路设施 (11)
8.5 地下停车设施 (12)
8.6 地下公共人行通道 (12)
9 地下市政公用设施 (13)
9.1 一般规定 (13)
9.2 地下市政场站 (13)
9.3 地下市政管线及管廊 (13)
10 地下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和地下商业服务业设施 (14)
11 地下空间综合防灾 (15)
12 生态保护和环境健康 (16)
12.1 地下空间利用的生态保护 (16)
1总则
1.0.2目前我国各大城市已开展地下空间相关的各类型规划,
主要涉及法定规划一一城市总 体规划层面、城市详细规划层面地下空间规划 (单独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和地下空间规划作为
详细规划的组成部分)和非法定规划一一地下空间专项规划、
概念规划、城市设计等两大类 专项规划
槪念规划 城市设计 相关
研究
城市地下空间与地
面空间是一个整体, 地下空间规划体系不应当自成一体。
应转变城市 规划编制观念,充分融合地上、地下空间要素,建立符合城市立体化建设要求的城市规划编 制体系。未来地下空间规划应逐步成为我国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常规要素, 因此,根据地下
空间利用规划编制特点, 应在现行规划体系涉及地下空间规划内容的规划类别中,
将地下空 间相关要素纳入考虑,即:
现行规划体系
图:建议地下空间规划纳入现行规划编制体系
涉廉地下空间规划内容的规划类别
| ]家涉及地下空间规划内容的规划类别
也宦规划
图:我国现行地下空间规划编制体系 总体规划
修建性译细理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故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阶段的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审批。
地下空间专项规划参照相应层次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相关要求执行。
3 基本规定
3.0.2 地下空间是城市重要的空间资源。地下空间的合理利用是解决城市日益严重的土地紧缺、环境恶化、交通拥塞、能源浪费、防灾安全等问题,实现城市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在目前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规模不断扩大的趋势下,应认识到地下空间资源的不可再生属性,以及过度不当的开发对生态、自然环境的冲击。
3.0.3 地下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应因地制宜,根据建设需求进行编制,城市一般地区地下空间利用相对独立,以建筑物结建地下室为主,连通性需求低,规划编制不建议全面覆盖。功能综合化指结合地铁站点进行包括商业、休闲、娱乐、餐饮等多种功能的地下空间开发,各功能应统筹考虑,实现功能互补和空间的有效组织。交通立体化指构建地上、地面、地下一体化、联系紧密的立体空间系统,特别强调步行网络的连续性和可达性;空间环人性化指充分运用自然采光、通风等手段,提升空间的标识性、安全性、趣味性和舒适性。
3.0.7 将不同功能或相互关联较少的设施置于不同的竖向层次和区域;根据城市不同时期对地下空间利用的不同需求,将开发重点控制在不同的竖向层次。城市地下空间应坚持人、物分离,由上至下的竖向分层次序为:市政管线层;人员活动频繁的空间层(商业、娱乐、轨道交通人员集散层和人行地道等);少人或无人的物用空间层(存车、储物、物流及设备等)。
根据地下空间地下空间资源深度一般划分为浅层地下空间(地表以下大于等于0.0m 小于等于15.0m 之间的空间资源)、次浅层地下空间(地表以下大于15.0m 小于等于30.0m 之间的空间资源)、次深层地下空间(地表以下大于30.0m 小于等于50.0m 之间的空间资源)
和深层地下空间(地表以下大于50.0m 的空间资源)。地下空间分期利用应从浅层开始,在充分利用并发挥浅层空间优势基础上逐渐向深层发展,并使浅层空间与深层空间的开发相协调。
4 地下空间功能与设施
4.1.1 地下空间功能类型的确定是依据地下空间的实际功能需求,参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
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城市地下空间设施分类与代码》(GB/T 28590-2012 )、《城市地下空间基本术语标准》 (报批稿)的分类方法与要求制定的。
4.1.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的规定,对于城市土地空间资源的分层开发利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但由于目前国家对地下空间使用权的主体、主体的权利范围、责任和义务等内容仍缺乏细则规定,因此在本规范中对地下空间以地下空间功能与设施而不是以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进行划分。
4.1.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的居住用地、工业用地出于
安全、健康等原因不宜设于地下;绿地与广场用地多与商业、公共管理与服务等其他功能混合设施,不单独划分。本规范中的地下交通设施、地下市政公用设施的中类划分方式对《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的划分略有调整。为突出地下防灾设施
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单独设置功能类别。本规范设施代码参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在相应的地面设施代码前增加UG(underground缩写)。中类划分
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尽量保持一致,存在数字空缺情
况,女口UG-S1, UG-S2, UG-S3, UG-S4, UG-S9,缺乏UG-S5至U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