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质[2017]13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质[2017]138号)一、总则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招标人或建设单位依法设立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三、质量保证金的缴纳1. 招标人或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金额和方式。
2.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可以采用现金、银行汇票等方式,缴纳后由招标人或建设单位交付给竞标人或承包商。
3.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期限为合同生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
四、质量保证金的管理1. 竞标人或承包商应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及时足额缴纳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2. 招标人或建设单位应建立质量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将质量保证金存入该账户内。
3. 质量保证金专用账户应受到定期监督和审核,确保账户的安全和质量保证金的有效性。
五、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扣除1.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质量保证金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归还竞标人或承包商。
2. 若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导致竣工验收不合格或后期维修费用超过质量保证金金额的,招标人或建设单位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费用。
3. 如竞标人或承包商未按照合同要求维修或返还质量保证金的,招标人或建设单位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附件1.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缴纳收据范本2.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归还通知书范本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单位:指在建设工程中负责实际管理和施工的单位。
2. 质量保证金:指承包商或竞标人在参与工程竞标或中标后按照约定缴纳给建设单位的一定金额,作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履约的一种形式。
八、困难及解决办法1. 遇到竞标人或承包商未按期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困难,建设单位可以采取下列解决办法:a. 给予提醒和催促,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b. 按照合同约定,对未按期缴纳质量保证金的竞标人或承包商进行处罚;c. 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该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依法合规的投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管理事项:(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保证金收取和退还;(二)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保证金收取和退还;(三)违约责任金的收取和退还。
第二章保证金的收取第三条建设单位向招标人、承担工程监理职责或工程设计等其他单位和个人征收保证金时,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合理、相对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保证金收取的形式应当符合建设工程的特点,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和质量安全,同时避免对投资方形成过大经济负担,可选择以下方式:(一)保证金缴存到银行或者担保公司,由招标人或者建设单位作为委托人签订管理协议,由委托方负责资金管理;(二)采取验收质量符合要求、不需要履行违约责任等条件后予以退还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五条收取保证金前应当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规定的保证金应当收取的条件。
第六条保证金收取应当在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办公地点收开发票的前提下实施。
第三章保证金的管理第七条招标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专门管理,保证金的存储、支出、退还等必需经过监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审核确认。
第八条保证金应当及时到位,如有滞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催办缴纳。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承建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质量计划中统筹考虑保证金退还,及时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第十条保证金存储期限一般为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年,如有特殊情况可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调整。
保证金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
第四章保证金的退还第十一条保证金退还必须经过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承建单位应当按照质量安全规定和建设工程计划验收合格后及时退还保证金。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其他履约承诺不履行等情况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取违约责任金进行保障。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质[2017]13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7年6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和退还,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建设工程中的质量保证金管理。
第三条质量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方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为了确保工程质量,提供保证或进行赔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第四条建设工程包括人民群众置业的住宅、工商企事业单位的办公楼、公共建筑和其他设施建设项目。
第五条质量保证金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并在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和退还,应当符合财政、审计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质量保证金管理应遵守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原则,不得随意挪用、挪走或侵占。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第八条工程建设方应当在工程合同中明确质量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和时间,并与承包方签订质量保证金收取协议。
第九条质量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应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工期、工程规模、风险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条质量保证金的收取方式可以是一次性缴纳也可以是分期缴纳,但总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5%。
第十一条质量保证金的收取时间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支付,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定期限内予以退还。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第十二条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应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出现后,经相关部门调查确认后使用。
第十三条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应按照工程合同中约定的程序进行,需要提前征得工程建设方的同意。
第十四条质量保证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修复、重建、赔偿等。
第十五条质量保证金的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质量保证金的总额,超出部分应由工程建设方负责承担。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退还第十六条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应当符合工程竣工验收结果,并按照工程合同中约定的期限进行。
第十七条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应当在扣除需要使用的部分后进行,剩余部分应及时退还给工程建设方。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文档模板范本一、引言旨在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工作,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和维护。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质量保证金的管理范围1.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各类建设工程。
2. 定义和解释:(1)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指承担建设工程承包、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关业务的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以现金形式存入保证金账户的一定金额。
(2)质量保证金管理机构: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进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三、质量保证金的缴纳与退还1. 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方式(1)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提出质量保证金的缴纳要求,并约定缴纳时间和金额。
(2)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质量保证金存入指定的保证金账户,并向质量保证金管理机构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2.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方式(1)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个月内提出质量保证金的退还申请,并提供相应的验收文件。
(2)质量保证金管理机构应在收到退还申请的一个月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退还。
四、质量保证金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 监督方式(1)质量保证金管理机构应定期对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
(2)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质量保证金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工作。
2. 评估方式(1)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质量保证金管理机构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
五、附则1. 所涉及附件如下:- 附件一: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缴纳通知书- 附件二:质量保证金退还申请表- 附件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样本2. 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建设工程: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投资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投资责任,经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形成固定的工程产品。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主体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主体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承担质量保证金与建设工程质量之间的联系,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得到解决。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进行审核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签订时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缴纳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建设单位缴纳质量保证金的数额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质量保证金缴纳至指定账户,并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缴纳凭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及时缴纳质量保证金,否则将影响其参与其他建设项目的资格。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质保金管理台账,记录各建设单位缴纳的质量保证金的数额、时间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各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质量保证金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使用质量保证金解决相关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定期与建设单位沟通,了解建设工程的质量情况,并根据具体情况适时提出质量改进措施。
第五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原则和条件。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程序和权限使用质量保证金。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使用质量保证金时应能够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工程的正常进行。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对于不缴纳质量保证金或未按规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建质(2017)13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7年6月20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质(2017)13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十一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二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
第三条(质量保证金的定义)质量保证金是指工程发包人或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由其缴纳的一部分款项,用于保证工程质量的一种方式。
第四条(质量保证金的用途)质量保证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按照工程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进行验收;2. 消除工程质量发生的缺陷和纠纷;3. 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劳动者权益。
第五条(质量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1. 工程发包人或总承包人应在合同签署之日起30日内将质量保证金缴纳至指定账户;2.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质量保证金应及时退还给缴纳方。
第六条(质量保证金的扣除和追加)1. 发包人或总承包人如有违约行为,应按照违约责任承担法律责任,并扣除相应的质量保证金;2. 在施工期间如有增加工程量等情况,质量保证金应相应追加。
第七条(质量保证金的管理要求)1. 质量保证金应专门设立账户,并定期进行核查;2. 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应按照工程实际需要进行。
第二章附件清单1. 工程质量保证金缴纳凭证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3. 质量保证金扣除通知书4. 质量保证金追加通知书第三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质量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而制定的法规。
第四章困难与解决办法1. 难题: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质量保证金的支付金额不足的问题。
解决办法:对于支付金额不足的情况,可要求发包人或总承包人补足缺口,否则将无法进行施工。
2. 难题:在退还质量保证金时,发包人或总承包人不按时进行退还的情况。
解决办法:可依法向相关部门投诉,并要求发包人或总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筑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的规定,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和保障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承包人为了确保按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完成合同工程和履行质量保修义务而向业主提供的一种经济保证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金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确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支付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置费用和弥补损失。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提高管理水平和效能。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应当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质量保证金的交纳第十条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交纳质量保证金。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将从承包人交纳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监管和管理。
第十二条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质量保证金的,业主有权要求承包人补交,逾期不补交的,业主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应当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各地自行规定。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由承包人自筹,不得向业主借用、转嫁。
第十五条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提前或者延期完成工程并经业主验收合格后,可以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
第三章质量保证金的管理第十六条业主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保证金管理账户,明确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质量保证金管理账户应当由业主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每年进行账目清理和审查。
第十八条质量保证金管理账户的存储采取分级管理的方式,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对于质量保证金,业主有权支取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工程质量事故处置和损失弥补,但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16296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16296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7年6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7年6月20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护建设工程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改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包方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保证金管理的情况。
第三条保证金是承包方在中标后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供的,用于保证承包方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的一定金额。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原则。
第二章保证金的缴纳第五条承包方在中标后,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前缴纳相应比例的保证金。
保证金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应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六条承包方应及时缴纳保证金,并在缴纳前对其金额和支付方式进行确认。
第七条建设单位收到保证金后,应第一时间将其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开立专用账户。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向承包方出具收到保证金的收据,并及时将收据交给承包方。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保管好收到的保证金,并在结算时按照约定的方式退还给承包方。
第三章保证金的使用第十条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部分或全部提取保证金,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保证金的余额。
第十一条承包方发生违约行为或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可以提取保证金用于实施整改或赔偿。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提取保证金后,应及时告知承包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理由。
第四章保证金的返还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结算后的三个月内,将保证金的余额返还给承包方。
第十四条承包方应在工程结算后的一个月内向建设单位提供相应的结算报告,并提出要求返还保证金的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承包方的书面申请后,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或复核,并根据结果决定是否返还保证金的余额。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将保证金的返还情况通知承包方,并及时将保证金的余额退还给承包方。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和承包方应妥善保管保证金的凭证,以便在需要时进行查证。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一、引言《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根据《建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并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
二、背景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防止质量风险,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推进工程质量事项依法进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该办法对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退还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供了规范和指导。
三、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在境内进行的各类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公共建筑、道路、桥梁等项目。
四、主要内容4.1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根据建设工程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收取一定比例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该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根据工程性质、规模和风险程度等因素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4.2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建设单位收取的质量保证金应当及时存入专用账户,并在交付使用、验收等程序完成后进行核实。
施工总承包单位需提供相应的材料和证明,以便进行核查和确认。
建设单位应建立质量保证金专户的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正确使用。
4.3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当建设工程发生质量问题时,建设单位可向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提取相应金额用于修复和整改工作。
提取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相应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4.4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总承包单位有权向建设单位申请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建设单位应在收到申请后及时进行核查,并在一定期限内将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款项划转至施工总承包单位指定的账户。
4.5 监督和管理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质量保证金的收取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工程质量的提高。
五、附则根据需要,对于本办法的解释和调整,由建设部门进行,并及时公告,以便有关方面按照最新规定进行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为保证工程质量按照法定程序缴纳的一定金额的款项。
第二章缴纳和退还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在承包合同签订前,向监理机构或工程咨询公司缴纳质量保证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退还。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比例确定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标准。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和缴纳方式应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明确,并在合同中予以确立。
第五条监理机构或工程咨询公司应及时对缴纳的质量保证金进行备案,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章使用和返还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和期限使用质量保证金,用于弥补承包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第七条承包人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应按照工程合同的约定,及时解决工程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如出现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可以扣除质量保证金中相应的款项,直到问题得到解决。
第八条工程质量保修期届满后,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如工程质量合格,建设单位应及时退还质量保证金;如工程质量不合格,建设单位可根据承包人的履约情况决定是否退还质量保证金。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承包人的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监理机构或工程咨询公司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相关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条建设单位和监理机构或工程咨询公司应共同对质量保证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和评估,确保质量保证金的合理使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不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质量保证金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监理机构或工程咨询公司不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监督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妥善保管质量保证金相关证明文件,便于日后的查询和使用。
质量保证金新规定
住建部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7年6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号最新完整版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号最新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7年6月20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本月修正2023简版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建设工程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在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为保障工程质量,并作为一种约束承建单位履行合同义务和规范工程质量的一种方式,以货币形式交存的一定金额,并在工程质量保证期满后依法解除或退还的保证金。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交存和管理第四条承建单位应按照工程合同的约定,在合同签订前,向建设单位交存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该保证金。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应根据工程合同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六条承建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交存至建设单位指定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并按期交纳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费用。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建立质量保证金账户,保证金账户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管理。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交存至质量保证金账户,并向承建单位出具保证金交存凭证。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可以由建设单位提前解缴,但应提前明确并书面通知承建单位。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通过书面形式向承建单位催缴质量保证金,并建立相应的催缴记录。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约定的保证金退还或解除时间,将保证金退还给承建单位,并出具保证金退还凭证。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主要用于以下情况:(一)承建单位未按照合同要求保证工程质量,造成工程质量问题,需要用于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二)承建单位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工期延误,需要用于工期延误的赔偿;(三)承建单位未按照工程合同约定保证工程质量期满后,需要用于退还给承包方。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金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建设工程业主或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缴存的一定金额的款项,用于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达到规定标准,确保建筑工程安全、可靠、稳定。
二、缴存和使用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存标准按照建设工程合同金额的3%计算,由业主或建设单位提供。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存入指定的保证金账户。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工程质量及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致使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2.未按照工程合同约定进行质量整改的;3.承包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导致工程质量受损的;4.经过鉴定,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三、质量保证金管理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由业主或建设单位负责,可以委托第三方管理机构进行具体操作。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证金账户应与相关建设工程的合同进行对应,以确保资金安全和管理规范;2.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款项混淆;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余额应及时通知业主或建设单位,由其决定是否继续缴存或申请退回。
四、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缴存通知书2.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使用申请书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合同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余额通知书5.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退回申请书五、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建设工程:指开展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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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质[2017]13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
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7年6月20日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
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算总额的3%。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八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十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一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
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二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