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买卖合同模板-有质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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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HN
设备买卖合同书
买受人:扬子江药业集团上海海尼药业有限公司出卖人: 上海智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点:省市
设备买卖合同
买受人(甲方):扬子江药业集团上海海尼药业有限公司
出卖人(乙方):上海智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向乙方购买平板式铝塑泡罩包装机事宜,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标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时间等:
1、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等:
2、质量技术要求:设备应符合甲方技术要求及招标文件,同时乙方配合甲方完成对设备的DQ、IQ、OQ验证。
3、合同总价:36000元整(大写叁万陆仟圆整),价格中包括材料费、设备制作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培训指导费、税费等一切相关费用。
4、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并收到预付款后30天内送货至甲方工厂并安装调试完毕。
5、交货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公路3999号。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2、乙方负责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交货并保证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技术要求。
3、乙方负责将本合同标的免费送到甲方指定地点。
4、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派技术人员前来甲方现场指导设备安装工作,待设备安装到位具备调试条件后,甲方通知乙方前来调试,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派技术人员前来甲方现场进行设备调试工作,并在到达甲方现场10日内完成调试工作,保证设备运行时各项技术指标均满足合同和标书要求,设备能顺利交付使用。
5、若设备需在甲方现场由乙方安装施工的,乙方在甲方施工过程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相关资质证书。乙方应自费为其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或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和因此发生的责任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负责免费为甲方培训操作人员,形成培训教材,并确保培训效果。
7、双方商定本合同标的产品保修期为壹年,保修期自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8、保修期内,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的维修通知后48小时内派人到场完成调换或维修工作,并承担相关的费用。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
甲方负责分3期以银行汇款的方式付款,付款时间以银行汇出时间为准:
1、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预付合同总价款30%的货款给乙方;
2、货到甲方工厂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甲方支付给乙
方60%货款;乙方在甲方付款前需开具合同全额的税率1
7%增值税专用发票;
3、余款作为质保金,待保修期满设备无质量问题时一次付清。
四、特别约定:无
五、违约责任:
1、乙方延期交货,须征得甲方的同意,同时,每延期一天应支付本合同价款总额的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如延期超过15天,自15+1天起每延期一天应支付本合同价款总额百分之三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0日内返还甲方已付款项,并赔偿甲方损失。
2、交付的货物如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乙方负责无条件更换并承担相关费用;如因更换造成延期交货,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在货到并具备调试条件之日起十日内,乙方若仍不能确保所供货物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技术要求,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十日内返还甲方已付款项,并赔偿甲方损失。
3、乙方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调试工作,每延期一天支付本合同价款总额的百分之三的违约金;如延期超过15天,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十日内返还甲方已付款项,并赔偿甲方损失。
4、保修期内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派人到场维修,则甲方有权请人维修,因此产生的维修费用由甲方在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5、保修期内经两次维修本合同标的产品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则甲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要求乙方维修或退货,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七天内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相关工作。
6、乙方交付的设备若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且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也由乙方承担。
7、乙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每违约壹项次,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六、其他:
1、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根据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影响顺延合同履行期,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超过10天,本合同是否履行双方另行商定。
2、本合同附件包括招、投标文件及相关答疑文件等,经乙方签字确认的招、投标文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招、投标文件发生冲突时,按高标准或有利于甲方的方案执行。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了,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乙方给甲方人员回扣或物(礼)品,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价款总额30%的违约金。
4、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5、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扬子江药业集团上海海尼药业有限公司乙方:上海智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镜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5678/5777 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农行浦东新区周浦支行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春申
支行
银行账号:034185 银行账号:7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沪南路3999号地址:上海市莘朱路816弄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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