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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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12.17
•【字号】川建招标发〔2014〕676号
•【施行日期】2014.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川建招标发〔2014〕676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现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七日四川省建设厅制定的《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川建发【2006】31号)
同时废止。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17日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8-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第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是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收到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第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办法

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范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行为,确保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质量,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和《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招标控制价(以下简称招标控制价)的投诉、复查和处理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招标控制价投诉的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承担并实施。

国家和省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招标控制价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市(州)、县(市、区)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由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控制价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第四条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处理投诉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执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投诉第五条招标控制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标人可以依照本办法提出投诉:(一)有不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的;(二)不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规定计价的;(三)接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的;(四)招标控制价中存在有意抬高、压底价格的。

第六条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后,发现招标控制价有本办法第五条之一的情形,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之后五天内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起投诉.第七条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由;(四)投诉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随着城市发展的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也越来越频繁。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问题和纠纷,这时候投诉处理办法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本文将从投诉的途径、投诉的内容以及投诉的处理方式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投诉的途径投诉是一种维护自身利益的行为,因此,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投诉的途径是必不可少的。

目前,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投诉:1.书面投诉:在发现问题后,可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行政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进行投诉。

这种方式可以确保投诉内容完整、准确,并且有纸质证据作为依据。

2.电话投诉:如果问题比较紧急或需要迅速解决,可以通过电话进行投诉。

当然,在拨打电话时,我们要明确自己的诉求,并保持冷静客观的态度。

3.上级投诉:如果对于下一级投诉单位的回复不满意,还可以向上级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这种方式可以增加上级部门对于问题的重视程度,从而更有可能得到解决。

二、投诉的内容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我们可能会面临许多问题,如投标文件不准确、投标程序违规、评标过程不公正等。

因此,我们在投诉时应该明确问题的性质,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以增加我们的投诉成功率。

具体来说,我们可以投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投标文件:如果发现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与实际情况不符,我们可以投诉招标人或工程管理单位。

此时,我们需要提供投标文件的具体条款、相关规定的依据以及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证据。

2.投标程序:如果在投标过程中发现了违规操作,如未按时公示投标结果、未在评标过程中保持公正等,我们可以投诉相关单位。

此时,我们需要提供违规操作的具体情况、涉及人员的姓名及相关证据材料。

3.评标结果:如果对评标结果存在异议,我们可以向招标单位提出投诉。

在投诉时,我们应该提供评标标准、自身的投标资料与相关竞争对手的比较以及评标结果不合理的证据。

三、投诉的处理方式当我们进行投诉后,相关部门会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来解决问题。

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办法

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范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行为,确保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质量,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和《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招标控制价(以下简称招标控制价)的投诉、复查和处理活动。

第三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招标控制价投诉的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承担并实施。

国家和省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招标控制价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市(州)、县(市、区)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由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控制价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第四条 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处理投诉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执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 诉第五条 招标控制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标人可以依照本办法提出投诉:(一)有不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的;(二)不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规定计价的;(三)接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的;(四)招标控制价中存在有意抬高、压底价格的。

第六条 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后,发现招标控制价有本办法第五条之一的情形,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之后五天内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起投诉。

第七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由;(四)投诉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1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1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1号令)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第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持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完整版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完整版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8-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第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5年03月11日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十七条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伪报。

第十九条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查处直至做出处理决定;(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

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第二十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第二十一条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二十二条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五)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或投诉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或投诉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或投诉管理办法颁布日期:2000-3—22 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依法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提出的异议或投诉,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投标人是指已对该项招标作出响应,提交了投标书,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意参加投标竞争,但因招标人的违法行为(如限制、排斥投标)而不能参加投标竞争,因而丧失可能取得中标利益的潜在投标人。

第五条提出异议或投诉事由1、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行为;2、招标人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投标的行为;3、招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确定中标人的行为;4、招标人违反开标、评标、决标程序的行为;5、投标人的资质、信誉、业绩等弄虚作假的行为;6、对标底价格质疑的;7、其它违反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使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六条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投诉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章),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不予答复,有关机关不予受理。

第七条异议提出时限其他利害关系人因招标人的违法行为,使其不能参加投标竞争,应在投标报名截止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投标人因本办法第五条的事由,应在评标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或直接向具有该工程管辖权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投诉。

超过上述时限提出的异议,招标人可不予答复。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应报具有该工程管辖权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对异议的答复招标人应在收到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48小时内,认真负责的作出书面答复,并将该答复报具有该工程管辖权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号为建立公正、高效的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马凯建设部部长:汪光焘铁道部部长:刘志军交通部部长:张春贤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水利部部长:汪恕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第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持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公平、高效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投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区范围内,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适用本办法。

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市本级工程项目的投诉受理、调查及处理工作。

非市本级工程项目的投诉处理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所在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依法投诉。

其他利害关系人具体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单位拟派项目负责人等直接参与并且与招标投标活动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当事人。

第五条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向投诉受理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诉,应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对招标人的书面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投诉人可再行提出投诉。

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一)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二)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川建行规〔2020〕6号

川建行规〔2020〕6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6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有关要求,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就办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以下简称书面报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书面报告办理职责分工依据《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五条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第十二条规定,书面报告办理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和投资额度分级负责。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下同)的项目,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省本级项目和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书面报告办理由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二)市(州)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省本级除外)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项目,书面报告办理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书面报告办理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书面报告内容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投标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资格审查、开标评标、投诉与处理、重新招标的依据及理由、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三)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四)在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或修改;(五)资格审查报告,包括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组建记录;(六)评标报告,包括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组建记录;(七)中标通知书,招标人未按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的,应当提供相关依据;(八)异议、投诉处理相关资料;(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材料。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建发[2006]31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现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十九日省建设厅制定的《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异议投诉受理处理程序规定》(川建发[2002]134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建设厅二○○六年三月七日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确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依法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从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开始到合同签订的整个过程,包括项目报建、代理委托、投标报名、资格预审、投标邀请、招标文件发售、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合同洽谈和签订。

第三条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使其权益受到侵害,有权依法向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关于省级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0]80号)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受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招投标投诉处理办法

招投标投诉处理办法

招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的投诉处理。

第三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第二章投诉的受理与处理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联系方式,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当提交书面投诉书,包括投诉人的基本情况、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以及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第九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在受理投诉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

第三章投诉的调查与处理决定第十条受理投诉后,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开展调查,查清事实,对投诉事项进行认真核实。

第十一条对于查实的投诉问题,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撤销违规行为、修正违规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等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行政监督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时,应当注重保密性原则,保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隐私,防止信息泄露和隐私侵犯。

第四章投诉的答复与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处理决定做出后,及时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答复,并告知处理结果。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的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职责分工】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组织实施。

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和投资额度分级进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省本级项目和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由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市(州)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省本级除外)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县(市、区)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承办机构】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受理和处理的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由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承办。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本部门受理和处理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承办机构,并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

第三条投诉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投诉范围第四条投诉人认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一)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二)招标过程中存在不公正、不公平、不公开的行为的;(三)资格预审结果或中标结果违反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四)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或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投诉人资格第五条投诉人可以是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利害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六条投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投诉事项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具体的投诉事项和事实依据;(三)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投诉。

第四章投诉程序第七条投诉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并按照行政监督部门的要求提供书面投诉材料及相关证据。

第八条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投诉。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投诉期限的,投诉人应当在障碍消除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顺延期限的申请。

第五章投诉内容第九条投诉人应当提供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三)相关请求及主张;(四)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投诉处理第十条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四川省招标投标法规文件保留目录》

《四川省招标投标法规文件保留目录》

19
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
川交函〔2018〕631号 川交建便〔2018〕46号
成办发〔2018〕38号 成办函〔2016〕169号
20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 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成办函〔2019〕4号
21 关于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承诺制后招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发改招投标〔2017〕732号
原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第2页
备注
类别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制定单位(起草单位)
30
成都高新区经济运行与安全生产监管局等5部门关于在高新区范围内试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两阶段”备案制度的通知
成高经发〔2018〕84号
原成都高新区经济运行与安全生产 监管局
31 关于加强武侯区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成武发改〔2019〕55号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中共四川省委编办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备注
类别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4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特许经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自行建设 有关事宜的通知
25
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 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9〕721号
26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国家投资 项目执行标准招标文件模板的通知
成建委〔2018〕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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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行为和受理处理工作,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和投资额度分级进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省本级项目和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核准、备案)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由省级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市(州)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省本级除外)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核准、备案)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由市(州)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县(市、区)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由县(市、区)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下列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受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一)串通投标;(二)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骗取中标;(四)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五)不按照规定签订合同;(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以及招标评标无效认定的问题,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投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承办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八条依法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

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人的答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招标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答复的,可以依法投诉。

异议的情形及处理:(一)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异议;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异议。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二)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九条投诉人就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投诉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提出。

投诉事项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以提出异议为投诉前置条件,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

投诉人对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无需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不因投诉人向招标人提出过异议而影响前款投诉时限的计算。

投诉人以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为有效线索提出投诉,投诉人有明确知道之日并且知道之日处于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的,以知道之日起计算投诉时限,否则以中标候选人公示截止之日起计算投诉时限。

第十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格式见附件1)。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材料。

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第十一条投诉人对投诉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投诉为名诋毁其他当事人、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投诉人可以自己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

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承办机构。

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第十三条投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向负责受理和处理投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过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官网在线递交投诉书,也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承办机构当面递交或者通过其他法定方式递交投诉书。

第十四条投诉人当面递交投诉书的,承办机构应向投诉人出具签收凭证(格式见附件2)。

投诉人以其他方式递交投诉书的,承办机构应当做好登记。

第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并向投诉人出具投诉审查结果告知书(格式见附件3):(一)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投诉事项,决定予以受理,收到投诉之日即为正式受理;(二)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三)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四)超过投诉时效的;(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后,经研究认为投诉的处理可能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后续工作的,应当书面通知招标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格式见附件4)。

招标人收到招标投标活动暂停通知书后应当立即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待投诉受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后,恢复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在投诉处理过程中,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投诉事项书面告知被投诉人(格式见附件5),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二十二条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伪报。

第二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投诉调查方案、调查信息、研究情况等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

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第二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涉及行政处罚的,由有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三)投诉情况属实,投标人不存在违法行为,仅违反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有关规定的,由招标人依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七条投诉处理决定书(格式见附件6)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五)处理意见及依据;(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逾期未做出处理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对调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应通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对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应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受理、调查和处理投诉有关的人员必须遵守纪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投诉受理、调查、处理活动;(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三)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资料或情况;(四)隐瞒、压制、截留、撤换、拖延投诉信息或调查事实及情况;(五)受利害关系人委托,威胁、利诱投诉人撤诉;(六)索要、收受投诉人、被投诉人或中间人的财物;(七)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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