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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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消防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签约地点:

消防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

1.3

1.3.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材料购置、安装及开通调试。

1.3.2室内消火栓灭火系统材料购置、安装及开通调试。

1.3.3水喷淋系统材料购置、安装及开通调试。

消防施工范围为距建筑外墙面2米内所有相关的土建(砌筑井)及安装工程,要求乙方根据管道连接方式预留好接驳条件。

1.4工期:

1.4.1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共计个日历天。

1.4.2上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如需调整,则以甲方书面另行下发的书面通知为准,但绝对工

期保持不变。竣工日期为本合同工程最终通过当地政府消防主管部门的验收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的日期。如在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另行通知的日期内未能取得上述验收手续,则视为竣工延期。

第二条:工程造价

1、合同价款:本工程合同价款暂定为元(大写:元整)。最终按照工程完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量,依据预算书单价结算合同总价款。

2、本工程价款采用(根据工程所在地情况据实调整):

1)本工程造价采用2009届《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及相关配套文件。主要材料价格执行施工同期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信息或经双方同意

2)铁丝、圆钉等辅助材料均不进行材差调整(甲供材料及认质认价的材料价差只计税金不取费、不降点;通过认质认价确定的未计价主材只计税金不取费、不降点)。如有政策性的辅材

4)乙方报审结算时,在甲方进行初审完后,再由甲方聘请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计,最终以外审机构审计的结果为准。外审机构审核时,如发生争议,对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由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受理,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难于答复或工程建设当事人对答复有异议时,应报送上一级造价管理机构。

3、本合同价格包括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税金、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消防工程检验费、技术资料费,还包含措施费、冬雨季施工费、装卸费、二次搬运费、超高费、垃圾清运费、材料设备价格市场波动风险等乙方为完成本合同工程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及风险。

第三条:工程价款的支付

3.1乙方人员、材料、机具进驻工地开始施工后,甲方预付合同总价款 %工程款;在本工程全部完工后验收前付至合同总价款的 %(含预付款);在工程验收合格(须取得政府消防主管部门颁发的《验收合格证》)并甲方结算完成后,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剩余5%作为工程质保金,在保质期内工程无质量问题(乙方须履行质保责任)的,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无息付清。

3.2工程完工后,甲、乙双方以政府消费部门消防检测验收合格为准,签字交接工程和办理相关手续。

3.3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等额正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付至工程结算价95%工程款以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工程结算款100%的发票。

3.4 工程产值申报要求

本合同项下的工程,要求乙方工程产值(即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必须2个月内向甲方申报入账,超过2个月未申报的,甲方及亿利资源集团、金威建设集团有权不予认可并不再承担工程付款及竣工结算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不利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报审结算时,应当同时向发包人提交下列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结算,并不承担迟延结算、付款的违约责任。

(1)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如有,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2)双方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的补充协议(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施工日志和经甲方审批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

(4)施工阶段的重要节点、做法及隐蔽工程的所有电子图片资料;

(5)甲方及设计院认可的竣工图(含电子版文件);

(6)认质认价单、签证单、设计变更单等资料(一正两副,共三套);

(7)工程结算书(必须附有结算编制说明,明确结算的编制范围、计价依据等相关信息)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第四条:工程质量与验收

4.1工程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国家建设部、公安部及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发布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符合《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199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2003年版)GB50261-1996、《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1-1998、《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室内消火栓给水灭火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工艺标准》J512-2004,及其他的国家和行业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有最新标准、规范发布的,依据新标准、新规范。工程质量还应满足甲方质量标准。

4.2乙方所进场的各种原材料、设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书,试验、化验报告单,使用说明,检

测、检验报告和设备验收标准。甲方或政府消防主管部门可以随机抽检原材料和设备,并有权对其进行化验、检测(化验、检测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允许进场使用和安装。

4.3工程竣工以消防部门检测乙方所承包工程范围的项目检测合格为准视为交工。

4.4在保质期间属于乙方订购设备或承包施工部分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由使用单位负责。

4.5交工后,乙方对甲方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并对消防设施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帮助解决有关问题。

4.6工程验收,乙方应具备如下有关条件:

4.6.1完成承包合同内的全部工程项目。

4.6.2有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4.6.3所承包的工程设备安装完毕,调试运行正常。

4.6.4通过项目所在地消防验收部门验收合格。

4.7甲方为维护自身的声誉,品牌,形象,将对本工程质量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根据巡查过程中发出的质量整改通知书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整改完毕,对于对乙方发出的罚款通知,须说明罚款理由并由乙方全额承担,乙方必须在罚款单上签字接受,乙方拒绝签字并不影响罚款单的生效,甲方有权在支付工程款的过程中予以扣除。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

5.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7天内,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元的履约保证金,乙方未提供履约保证金的,由甲方从乙方首期工程款中相应扣除。

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罚款等。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后五天内,甲方将剩余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乙方,乙方单方提前终止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六条:双方责任

6.1甲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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