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管理条例(最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高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的发展,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学生素质教育,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社团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其基本原则,接受共青团沈阳理工大学委员会及共青团沈阳理工大学委员会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的直接管理和监督。第三条:大学生社团是在校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织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四条: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登记注册的具有正规章程的学生团体。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工作指导、活动审批等基本管理程序。并在注册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五条:社团成员必须为本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研究生。
第六条:学校鼓励社团积极开展学术、科技、文化、体育、文艺等各类对健康有益的活动。
第七条:社团通过收缴会费,接受奖励、赞助或捐赠等方式获得经费。社团经费专款专用,各社团须按照社联规章制度履行经费审批、预支出、报销、终审等手续。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学生社团分为文艺、体育、学术研讨、志愿服务共四类,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各项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九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发起人必须思想品质好,热爱社团工作,学有余力,累计挂科数不超过2科,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在校期间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2.发起者向社联递交成立学生社团的申请材料;上交校级/院级社团成立申请表(到青春理工-团委网站或社联社团交流群进行表格下载);
3.社团应有规范名称并与学生组织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自身特征,符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4.社团负责人必须符合必备的条件,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新社团负责人的产生应得到社联的同意;
5.社团应具有规定的基本职能部门,社团人员组成情况须报校级社团管理机构备案;
6.有正常的经费来源;
7.设定规范的章程;
8.社团成立需有一名社团指导教师;
9.成立的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并履行本管理条例及有关管理细则。
第十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向社联提交下列材料:
1. 筹备申请书;
2. 章程草案;
3.提交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
4.向社联提交社团活动计划和长期发展方向;
5.拟定社团组织框架及社团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高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名称、活动场所;
2.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3.学生社团类别;
4.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6.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7.负责人的产生、权利、义务和罢免的程序;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社团终止的程序;
10.社团部门的安排及职能规划;
11.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社联在备齐申请社团所有申请材料后,安排对申请人进行面试,面试合格后报校团委批准。被批准成立的社团应在一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组织机构,并以公告等方式宣布预成立。预成立社团考核期为一年,期间每学期至少单独举行两次活动,召开例会3次以上,会员流失不得超过50%,考核期过后方可批准成为正式社团。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社团会员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三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校团委批准,社联备案。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报校团委批准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是指社团正副会长。各社团必须设有:人事部、财务部、组织部三个职能部门。另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部长。
第十七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社团负责人:
1. 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
3. 工作严重失职的;
4. 三次及三次以上无故未能参加社联社团大例会的;
5.在职期间挂科数大于或等于2科的。
第十八条:大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大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2、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3、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4、修改社团章程;
5、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四章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在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负责人如有违反校纪校规及本条例有关规定等情况,社团成员有权向社联投诉。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成员应具有正式的社团人员档案。(该档案由社联人事部统一保管,社团如有疑问可以向社联人事部提出申请查询)
第二十四条:社团成员有参加社团各项活动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社团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校团委有权取消其社团会员资格
1.三次及三次以上无故不参加社团例会的;
2.会员不存在于社团学期初会员注册表中的;
3.严重违反社团规定的;
4.其他情况需取消会员资格的。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所属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二十七条: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对社团建设和发展提出建议,对社团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批评。
第五章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社联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2.对学生社团实施不定期检查;
3.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4.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5. 群众性集会和活动;
6. 以社团名义在校外场所开展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财务收支账目,原则上资金和账目应由校财务处代管理,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开。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原则上自行筹备,可以寻求校内外单位和个人的经费支持。社团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捐赠资助,必须先向社团成员公布,并征得社联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