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三大功能”理论的理解与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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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第二十三次全省法院工作会议提出了人民法院“三大功能”理论,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人民法院保障法律有效、正确实施,应当发挥好权利救济、公权制约和纠纷终结三种最直接、最基本的功能。这一理论是对人民法院面临新形势新任务的精准把握,既丰富发展了社会主义司法理论,也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深刻理解并认真践行人民法院“三大功能”理论,必将有力推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快速健康发展。

一、深刻理解人民法院“三大功能”理论必须充分认识三个契合

人民法院“三大功能”理论符合司法规律、顺应时代潮流、紧扣司法实践,是一种科学的、系统的、务实的理论。

首先,人民法院“三大功能”理论契合法学原理。

在我国,司法主要有纠纷解决、权利救济、公权制约、社会控制、政策制定和教育服务等功能,其中纠纷解决为司法的原初功能或基本功能,其他功能属于司法的衍生功能或派生功能。人民法院“三大功能”理论将纠纷解决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并且将其发展提升为纠纷终结,更加突出了案结事了的司法追求。其他司法功能虽然都是衍生功能,地位却并非并驾齐驱。近现代司法权的产生和发展,除了解决纠纷方面的需求之外,很大程度上是实践“权力制约机制”设计的结果,我国的政治体制虽然不同于西方的三权分立,但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等公权力进行监督制约也是法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因而,司法的公权制约功能也必须予以充分重视。此外,权利保障虽不是司法权所专有的功能,但随着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诉讼愈来愈成为权利救济的重要渠道。只有充分发挥权利救济功能,人民法院才能有效保障人民权益,真正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可见,人民法院“三大功能”理论抓住了主要矛盾,有利于确保司法整体功能得到最大化的发挥,是一种科学的司法理论。

其次,人民法院“三大功能”理论契合形势要求。

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的战略机遇期、社会转型期、矛盾多发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矛盾急剧增加;伴随生活文化水平的提高和民主法治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渴求

越来越强烈;由于种种原因,违法行使公权力或滥用权力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对社会管理等行为的规范还有待加强;特别是经过改革开放以来30多年的努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法治建设的重点转向确保法律有效实施。新的形势任务要求人民法院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更加注重发挥司法功能。人民法院“三大功能”理论的提出有力回应了上述形势任务要求,只有充分发挥权利救济功能,才能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只有充分发挥公权制约功能,才能切实促进公权力依法规范运行;只有充分发挥纠纷终结功能,才能有效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总之,人民法院“三大功能”理论有利于从司法的角度有效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

再次,人民法院“三大功能”理论契合司法实践。

理论与实践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实践是理论的基础,对理论具有决定作用,理论是实践的指导,对实践具有能动作用,科学的理论能指导实践取得成功。人民法院“三大功能”理论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时代背景下,在对司法实践进行深入总结思考的基础上形成的,透过权利救济的范围还不够广、人民法院在处理与有关部门的关系上重配合轻制约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涉诉信访压力还比较大等司法实践中的现实困难,牢牢抓住了问题的关键之所在,旗帜鲜明地回答了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依法履职的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司法实践的重要指导意义不言而喻。从某种意义上说,人民法院“三大功能”理论不仅仅是一种科学的理论,更是一种对司法工作的具体要求,或者说是衡量司法工作的根本标准。因而,无论是审判执行,还是法院其他各项工作,都应当自觉将充分发挥权利救济、公权制约、纠纷终结三种功能作为工作的最高标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切实保障社会主义法律实施,努力为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二、深入践行人民法院“三大功能”理论应当妥善处理三种关系

权利救济、公权制约、纠纷终结三大功能,对司法理念更新和司法方式转变具有长期引导作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自觉将其作为贯穿执法办案、指导审判实践的重要理论依据,切实推进司法的政治、法律、社会等效果的有机统一。

首先,发挥权利救济功能,必须正确处理好程序与实体的关系。

保障权利是法治的精髓。在司法过程中,正确处理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权利保护与权益实现的关系是权利救济的重要内容和具体表现。当前反映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绝大部分与程序瑕疵、程序违法有关,如案由确定不准确、送达方式不规范、查封程序不严谨、案件中止不严格等,导致当事人反映强烈。因此,必须强化权利保护意识,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细化规范法官在立案、调解、审判、送达、申诉、再审、执行等各个环节的行为,使权利救济功能得以高效发挥、真正落到实处。必须充分保护当事人诉权,对依法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要依法及时受理,畅通权利救济渠道;要深入推进再审制度改革,厘清界限,凡符合规定的申诉申请,必须全部纳入再审,拓展权利救济途径;深入推进清积工作,对长期未结诉讼案件以及执行、信访等积案,逐案分析未结原因、研究化解方案、确定结案期限,坚决打好清积歼灭战,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

其次,发挥公权制约功能,必须正确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

公权制约是法治的核心。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司法的重要功能。司法作为权力制约的重要防线,既担负着支持公共权力依法行使的责任,更肩负着监督公共权力合法、正当行使的职责,对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必须把准公权制约的基本点,在行政审判中加大司法审查力度,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特别是对于拆迁、征收、城管等案件,更应慎之又慎,充分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处理不当而将法院置于社会舆论和社会道德的风口浪尖;在刑事审判中不断强化对检察、公安等其他司法权的规制,在依法做好协调配合的同时,切实解决好审查不严、制约不足的问题,防止违反原则产生冤假错案;对涉及政府机关以及其他公共组织的民事、商事、执行案件,始终坚持平等保护、利益平衡、民生优先原则,避免以经济发展为借口产生的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严格依法追究违法用权等行为,维护公平正义。

再次,发挥纠纷终结功能,必须正确处理好案结与事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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