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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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三统一”原则及《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要求,为规范中心财务管理工作,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原则和任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财务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财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岗位责任制、内部稽核制度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缴存、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管理制度,保证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和安全、完整;做好会计基础工作;降低运作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确保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编制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管理费用年度预决算;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结算业务,防范风险;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归集、使用计划;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管理费用预算,控制管理费用支出,努力降低住房公积金的运作成本。

中心的全部财务活动在中心法人的领导下、总会计师的指导下,由计划财务科统一管理。

二、财务管理内容及核算办法

1、住房公积金财务预、决算编制

住房公积金预算是指经管委会批准的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财务收支计划,应于年度终了前,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编制下一年度

住房公积金收支预算,经财政局审核、管委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住房公积金决算是指中心在每年年初根据实际执行情况编制上一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决算和管理费用决算,决算日为每年的12月31日。

预算执行过程如需调整,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说明情况,并同样按上述程序上报。

2、账户设置

根据财政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委托贷款账户、增值收益专户、经费核算专户,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管理费用严格按照分立账户、单独核算的原则实行。

3、归集、贷款业务

中心要按有关政策的规定在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并与银行签订委托业务协议,建立健全委托贷款监控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按期回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4、国债管理与核算

根据住房公积金的年度使用计划确定当年购买国债的金额,报经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计划财务科向主管领导出具中心国债购买建议书,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操作。

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的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入账。购买的凭证式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妥善保管,确保账实相符;购买的记账式国债,计划财务科要设专人负责,每日对该账户进行监控,对于国债的利息收益要及时收回。月末计划财务科要与证券公司出具的对账单进行核对,并定期去上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查询国债余额,妥善保管好对账单、交割单、

查询单。

5、利息核算

计划财务科负责按季度对于职工公积金利息进行预提,按公积金年度给职工付息。中心对缴存职工存入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自到账确认之日起开始计息。利率按照计息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存款利率,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定期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住房公积金照常计息。

6、业务收支的核算

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收入包括存款利息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国家债券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含逾期贷款罚息收入、单位违反《条例》逾期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罚款收入)等,业务支出是指中心对缴存职工的公积金利息支付和对受托银行按规定支付的归集及贷款手续费支出。

计划财务科按照中心与银行签订的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心各业务部门计算出的归集、贷款手续费金额,结合对银行的考核情况,经中心领导签字同意后支付。

7、增值收益的核算

中心发生的各项增值收益全额存入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由计划财务科统一核算,认真管理。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根据国家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不低于增值收益的60%核定,或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核定;

(2)上交财政的中心管理费用,由中心财务按规定测定提出年度管理费用上缴额度,报市财政局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市财政局,并按计划及时拨回;

(3)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增值收益在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上交财政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

8、管理费用的核算

管理费用由中心根据国家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统一进行核算。中心要在银行开设管理费用支出专户,专门用于核算财政部门拨付的管理费用,反映管理费用收支情况。

管理费用收入包括本级财政拨款收入和管理费用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两部分。

管理费用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和专项资金等。专项资金是指中心从财政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资金。中心的管理费用财务收支,要严格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核算。

当年结余的管理费用,按国家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固定资产由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管理费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支出预算执行,管理费用年度预算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由计划财务科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说明情况,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管理费用不得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三、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报告由计划财务科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报告和管理费用财务收支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于年度终了90日内向社会公布。

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住房公积金收支情况表、收益分配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财务事项,财务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住房公积金归集率、住房公积金收益率、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率、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比率等。

四、财务监督

管理中心接受上级和市财政及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

在住房公积金管理过程中要杜绝下列行为:

(一)集中使用和运用住房公积金以外的住房资金;

(二)在指定委托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开户,并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三)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借款业务;

(四)直接或委托银行办理职工购买、制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或借款业务;

(五)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

(六)转移、挪用住房公积金本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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