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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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侦查阶段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论侦查阶段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它主要的含义是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

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无论是政治上的还是经济上的)优劣的重要标准。

但是,在具体实践的层面上,对于人权的具体定义,以及保障人权的具体方式都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甚至引发了很严重的冲突。

我们国家讲究人人都是平等的,在分配权利与义务时要公平。

对自然人而言来说保障自己的人权是最基本的权利,但是对一些特殊的人来说,他们的人权保障问题也应该受到重视。

现在我想提到的特殊人群之一就是犯罪嫌疑人,我认为他们的人权问题应该被更好地规范一下。

犯罪嫌疑人,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

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不然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

即使是十恶不赦的罪犯,我们也不能对其进行侮辱,何况在侦查阶段还不能定性为“罪犯”,只是“犯罪嫌疑人”。

我认为我们国家这样的规定首先就体现出了人权的保障,“依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不然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这个称谓就告诉我们要对犯罪嫌疑人最起码的尊重。

犯罪嫌疑人首先是一个人,我们在询问的时候也应当尊重他,要认真听取他的辩解。

如果他的辩解无理,我们要进行有理有据的驳斥和语重心长的规劝,而不能对其人格进行侮辱和贬低。

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我国法律的司法条例中也有相关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法条如下:第91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

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92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犯罪嫌疑人是指在犯罪案件侦查、审判过程中,被认定有可能是犯罪行为的主体,但尚未经过法院的判决确认。

在刑事诉讼法中,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有明确的规定,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本文将探讨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保护措施。

一、逮捕与拘留权利保障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或拘留时享有一系列的权利保护机制。

首先,执法人员必须向嫌疑人告知其权利,包括知情权、选择辩护人的权利等。

其次,嫌疑人有权获得及时的法律援助,确保其能够在侦查过程中得到合理的辩护。

此外,犯罪嫌疑人还有权请求保释待审,以减少拘留期限对其人身自由的限制。

二、尊重嫌疑人的人身权利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审判过程中,其人身权利应受到尊重和保护。

在逮捕或拘留期间,执法人员必须尊重嫌疑人的身体和精神健康状况,保证其人权不受侵犯。

执法机关在对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应当注意使用合法、规范的手段,禁止使用刑讯逼供等非人道手段。

三、保障嫌疑人的知情权刑事诉讼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知情权的核心是告知。

侦查人员在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必须向其明确告知案件的事实、罪名以及证据,确保嫌疑人对案件有充分了解。

同时,嫌疑人还享有获取与自己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的权利,并可以依法提出合理的调查要求和申辩意见。

四、保护嫌疑人的辩护权利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享有辩护的权利。

嫌疑人有权聘请辩护人,或者申请法律援助,确保其能够充分行使辩护权利。

侦查机关和法院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询证等活动时,必须保证其辩护人的参与,并对其提出的合理申辩意见进行充分的考虑和回应。

五、保护嫌疑人的财产权利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权利也得到一定的保障。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财产追缴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嫌疑人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

同时,在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尊重其财产权利,不得非法搜查、扣押、侵占其财产。

六、保护嫌疑人的家庭权益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权益也应受到保护。

完善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几点措施

完善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几点措施

地 运 用手 中权 力 , 不 能简 单 地 照 搬 西 方 的经 验 和 做法 ,必 须 结 合 我 国 国 情 ,从 立法 、监 督 、保 障等 多个层 面 去考 量 ,多 管齐 下 ,综 合治 理 。本 文 就 以下几 方面进 行 分析 ,进 而完 善侦 查阶段 犯罪 嫌疑 人权 利保 护 。 1完 善拘 留和取 保候 审措 施 11 实行 刑事 拘 留的 申请权 与决定 权适 当分 离 。将刑 事拘 留的 申请权 . 和 决定 权进 行适 当 分离 , 决定刑 事 拘 留的人 民法 院在 审查 判 断拘 留过 程 中 保持 或倾 向于 中立 、消 极 的姿态 ,制约 剥夺 公 民人 身 自由权 的 国家权 力滥 用 。未 经 法 院 批 准 ,追 诉 机 关 不 得执 行 剥 夺 公 民人 身 自由权 利 的 强 制措 施 。在实 践 中 ,体现 为 :一 是剥 夺 公 民人 身 自由权 的拘 留强制 措施 的 决 定 权 和 审查 权 属于 法 院,但 法 院不 得 主动 启动 拘 留强 制措 施 ,应 保持 消 极态 势 ;二 是 行 使 侦 查职 能 的侦 查 机 关 只拥 有 要 求 启 动拘 留强 制 措 施 的 申请 权 ,无权 自行决 定本 方或 他 方 申请 的拘 留 强制 措施 ; 三是 原则 上侦 查 机关 须先 向法 院 申请 拘 留证 ,才 能执 行 拘 留犯 罪嫌 疑人 ,紧急 情况 下 ,如 当场
默权制度 ,及通过司法 体制改革 ,实行 “ 侦押 分离”,合理配 置司法权 限,最 大限度保护犯 罪嫌疑人 的权 利。对于构建科 学的诉讼结 构,推进诉讼程序 正当化,完 善 《 刑事 诉讼法》都具 有重要的理论与现 实意义 。 [ 关键词] 罪嫌 疑人权利 犯 完善 沉 默权 侦 押分离 中圈分类 号:D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 号:1 7 -7 9 2 l )0 2 2 { l 9 6 1 5 7( o 0 1 o o -o }

浅议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

浅议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
是重实体、 轻程序, 但长期的司法实践 已暴露出 了这种观念的严重弊 端。 现代刑事诉讼理论提出: 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是刑事诉讼制度所
追 求 的 双 重价 值 目标 。
( ) 罪嫌疑人 、 二 犯 被告人 的人权保障是现代刑事诉讼形成与发展 的 内在动力 马克斯 ・ 韦伯 曾在其《 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 一书中指出: 任 何一项事业的背后都存在某种推动该项事业发展和命运 的精神力量。 0
利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 但面临的问题也很多。 本文指 出在刑事诉讼中存在刑讯逼供 问题 , 它严 重妨碍 了对犯罪嫌疑人 、 被
告人 权 利的保 护 , 国应 从制度 和 认识 两 方面来 解 决这一 问题 。 我
关键 词 犯 罪嫌疑 人 中 图分 类号 : 9 5 D 2

人 权保 障
刑讯 逼供
综 观 现 代 刑 事 诉 讼 的 发 展 史 , 是 一 部 以权 利 保 障 为 逻 辑起 点 , 就 以犯
第二, 刑讯逼供不利于实体真实。在司法实践中, 通过刑讯逼供 发现 实体真 实是有前提和条件 的, 它依赖于 两个预 设的前 提和条件。 第一、 作为刑讯逼供对 象的犯罪 嫌疑人 正是本案真正的犯罪行为人; 第二 、 犯罪嫌疑人在刑讯下所作 的口供必须是客观真 实的。 从理论上 讲, 具备 了这两个条件就有可 能发现实体真 实, 以打击犯 罪。 第三 ,刑讯逼供违背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 定原 则要求将 嫌疑 人、 被告人在定罪前推定为无罪 , 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 , 控辩双方居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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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义刑 事 诉

罪 嫌 疑 人权 利 的 屎 护
冉 华庆 曾红珍

简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对诉讼参与人权利之保障

简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对诉讼参与人权利之保障

简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对诉讼参与人权利之保障关键词诉讼参与人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075-02《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又对“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等概念说包含的范围做出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明确将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单独提出,明确其权利,而将其他诉讼参与人划归第三种情况,即“证人等诉讼参与人”。

一、《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方豍权利之保障《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了在审查逮捕阶段“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三种情况及当辩护律师提出要求时“应当”听取其意见,在表述上都采取了先“可以”后“应当”的表述方法,表明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非每个审查和逮捕阶段的必经程序,但当该二者有要求时又转化为必经程序,强化了该二者的权利。

赋予犯罪嫌疑人要求陈述的权利意义重大,这不仅使其权利多重保障,还对检察院的权力进行了限制,无形中更是对侦查人员的限制。

辩护律师的行使辩护权是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赋予其要求听取意见的权利也是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一种形式。

这种制度设计最主要的目的在于防止检察、侦查等公权力的滥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私权利,以保障人权。

毋庸置疑,这是我国刑事法律和诉讼制度的重大进步,也被认为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

然而美中不足的是,在强化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权利的同时,相对弱化了“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害人方的权利。

论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

论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

公安机 关在 刑事 诉讼 案件 立案后 , 有权 针对 犯罪嫌 疑人 可能 触犯 度 , 其 自身权 益是 一种 严 重的损 害 。 对
案 件 的直接 依据’ 刑 事诉 讼法 》 规 定证据 的种 类 可 以分 为物 “ 作海 案 ”“ 。 。《 赵 、佘祥 林案” 等一 大批社 会影 响力较 大 的冤 假错 案 的 证、 书证 : 人证 言 : 害人陈 述 : 证 被 犯罪 嫌疑 人 、 告人 供述 和辩 发 生 , 被 因此 完 善我 国刑事 诉讼 证据 制度 已经 刻 不容 缓 。 解: 鉴定 结论 : 勘验 、 查笔 录 : 检 视听 资料 等 , 具备 同等 法律 效 力 。 1 进 一步 完善 证据 调查 程序 , 范取 证行 为 。 . 规 刑讯逼 供 一直 而 当案件进 入 审理阶 段 , 罪嫌 疑人 的委托 诉讼 人也可 以针 对案 是 我 国刑 事诉 讼 证据调 查过程 中 的一 个顽 疾 。司法 机 关为 了获 犯
也 是保 护犯 罪嫌 疑人 权 利的 重要 途径 。我 国 《 事诉讼 法 》 刑 事诉 讼证 据 的调 查和 识别 进行 了若 干规 定 , 些规 定初 步 刑 对 这 构成了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 的主体。本文通过对现有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研究,结合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与保护犯罪嫌 疑人 权 利的 关 系, 就如 何进 一 步 完善我 国刑 事诉 讼证 据 制度 进行 了研 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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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
翁 尔 东
摘 要 证据是法院审判刑事诉讼案件时的重要依据, 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是一个国家刑事诉讼法律体 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

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

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在任何一个现代社会,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都是司法公正的基石之一。

刑事诉讼中,采用正确的手段和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合法的审判和裁决,不仅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更是保护他们合法权益的一种体现。

然而,对于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问题,仍然存在一些争议和改进空间。

首先,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享有公正的审判。

公正审判是一项基本人权,它强调的是法律的平等和公正运作。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公正审判,包括权利知情、权利辩护和权利自由选择法律代理人等。

这些权益保障不仅有助于保证诉讼的公正性,还可以防止错误定罪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其次,对于刑事嫌疑人的审讯过程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审讯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审讯过程中嫌疑人的权益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在审讯过程中,应当严禁任何形式的酷刑、虐待或其他残酷、不人道行为。

对于身体或精神上存在障碍的嫌疑人,则应当提供必要的辅助和保护措施,以确保其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益。

此外,犯罪嫌疑人还应当享有合理的取保候审权。

刑事诉讼中,对于个别案件,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制度,使犯罪嫌疑人在诉讼期间不被羁押,保障其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

当然,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应当比较严格,以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诉讼审判或再次犯罪。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适用应当基于严格的法定程序和事实证据,避免出现将无辜者错误羁押的情况。

在刑事诉讼中,保障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也是十分重要的。

权益保障在很大程度上需要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内容。

司法机关应当在调查和审判过程中尽量避免过度曝光被告个人信息,除非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在网络时代,个人隐私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因此特别需要强调司法机关在保护嫌疑人个人隐私时的责任和义务。

最后,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平等的辩护权。

辩护人的存在和担当,有助于保证刑事诉讼过程的公正性和权益的平衡。

犯罪嫌疑人有权选择自己的辩护人,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具有广泛的权力和职能,包括调查、出庭辩论、质证证据、提出抗辩、参与判决等。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
予 犯 罪 嫌 疑 人 以沉 默 权 而 导 致 ,其 最 根 本 的 原 因 是
有 效 防 止 出 现 依 赖 口供 的倾 向 ,从 而 减 少 直 至 杜 绝 侦 查 实 践 中 的 刑 讯 逼 供 现 象 。 也 有 学 者 认 为 , 事 【 刑 诉 讼 法 第 9 条 所 要 求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对 侦 查 人 员 的 3 提 问“ 当如 实 回答 ”是不 符合 刑事 办案 规律 的 , 应 , 出
“ 司 法 实 践 而 言 , 诉 和 审 判 都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就 起 依 赖 侦 查 的 结 果 ,9 以 上 的 有 罪 判 决 率 , 实 上 是 9% 事 靠强 有力 的侦 查来 维 系的 。 一定 意 义上也 可 以说 , 在 真 正决定 中 国犯罪 嫌疑 人和 被告 人命 运 的程序 不是 审 判 , 是 侦 查 。 Ⅲ 此 , 实 有 效 地 维 护 犯 罪 嫌 疑 而 ”因 切 人 的诉 讼 权 利 , 于 保 障 无 罪 的人 不 受 法 律 追 究 , 对 具
维普资讯
安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ra fAn u c t n l g oie o ie s ou l h i n o Vo a i al o Col e o P l fc r e f c
侦 查 阶 段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权 利 保 护
有 十分重 要 的意义 。
最 早 确 立 这 一 制 度 的 英 国 于 1 8 年 在 北 爱 尔 兰 的 98
反恐 怖 主 义 活动 中决 定 限 制犯 罪 嫌 疑 人 的沉 默 权 , 认 为 沉 默 权 已 成 为 恐 怖 分 子 利 用 的 一 种 毫 无 掩 饰 的
伪 装 , 重 妨 碍 了对 恐 怖 分 子 定 罪 的 能 力 。9 4年 , 严 19

刑事诉讼制度中犯罪嫌疑人的保护

刑事诉讼制度中犯罪嫌疑人的保护

刑事诉讼制度中犯罪嫌疑人的保护[摘要]随着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人们对自己所应享有的权利也越来越关注,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国际社会普遍遵行的原则亦深入人心。

刚刚通过不久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也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

文章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为视角,解读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涉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规定。

[关键词]刑事诉讼;制度;犯罪嫌疑人保护一、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刑事诉讼法立法中的一大进步。

保护人权是宪法中非常重要的法律理念,因此,刑事诉讼法修改充分重视并体现了这一重要理念,在惩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方面处理得很好。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总则第二条,突出保障基本人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并在多项具体规定中贯彻了这一原则。

二、辩护制度中的体现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与完善是一大亮点,使很多问题得到了比较好的解决,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取得了突破性的进步。

(一)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提前,侦查阶段辩护人的地位得到确认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规定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二)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扩大,提前到侦查阶段《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规定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此外,对于指定辩护,扩大到了公检法对于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犯罪嫌疑人,也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关怀。

(三)辩护律师会见权有所扩大《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可以看出律师凭“三证”不需要经办案机关批准就可以会见,而且不被监听。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体现1.《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并且明确了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刑法规范下的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

刑法规范下的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

刑法规范下的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摘要:犯罪嫌疑人作为刑事诉讼的主要对象,其权利保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刑法规范下,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包括不认罪不与罪状无关的权利、不自证其罪的权利、取保候审权利、避免受酷刑和异常手段的权利等。

为了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本论文将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进行深入探讨。

关键词:犯罪嫌疑人,刑法规范,权利保护,人格尊严,合法权益。

正文:一、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意义刑法规范下,犯罪嫌疑人拥有一系列权利,如不认罪不与罪状无关的权利、不自证其罪的权利、取保候审权利、避免受酷刑和异常手段的权利等。

这些权利保证了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合法、公正的待遇,有助于保护其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不仅符合法治和人道主义的原则,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因此,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视为当代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规定1.不认罪不与罪状无关的权利:犯罪嫌疑人拥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不能被要求认罪或者作出不实认罪供述。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不仅可以保持沉默,还可以选择回答或不回答询问问题。

2.不自证其罪的权利:犯罪嫌疑人不必证明自己的无罪,而是由刑事诉讼机关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证明其有罪。

犯罪嫌疑人可以拒绝作出有罪认罪供述,并有权利通过律师为自己辩护。

3.取保候审权利:犯罪嫌疑人有权利要求取保候审,这表明犯罪嫌疑人与其他被拘留人员在取保候审权利上没有不同处。

4.避免受酷刑和异常手段的权利: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拥有避免受到酷刑、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搜查、监视和侵入家庭等异常手段侵犯的权利。

同时,犯罪嫌疑人还有权利不遭受人身伤害、残忍惩罚和不文明言语的精神伤害。

三、案例近年来,一些犯罪嫌疑人曾因遭受刑讯逼供,导致被判错误的案例频频发生。

这些案例暴露了一些刑事诉讼主题缺陷,如法治建设不够完善,司法权力受到限制不够,对人权保护意识不够敏锐等。

刑事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刑事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见犯罪嫌 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 。但 司法实践 中, 律师会见犯罪嫌 疑人无论 案件是否涉密 , 要经 都 过公安机关 的批准 。有 的虽 的对谈 有 话内容严格限制 , 甚至规定不准涉及具体案情 , 致
使律师无法维护犯罪嫌疑人权利 。 ( 无罪辩解不被重视 三)
护公 民的基本权利 为中心 , 护司法公正与 良好 维 的社会秩序。 ( 有助于规范侦查行为 二) 保障犯罪嫌 疑人 的合法权利 , 要求侦查人员 必须依法办案 , 对侦查过程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聘请律师应当经过侦查机关批 准, 但这并不是不 允许聘请律 师。侦 查部 门据此 有时 一概不 予批 准, 使得一些 涉密案件犯罪嫌 疑人失去获得法律 帮助的机会 。最高人 民法院、 最高人 民检察院 、 公 安部等六部委《 于刑事诉讼 法实施若 干问题 的 关 规定》 中明确规定不涉及 国家秘密的案件 , 律师会

施, 切实保障刑事侦查阶段犯罪 嫌疑人的合法权 利, 是进一 步规范侦查 工作 , 善人权保障 , 完 实现 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 有助于强化人权理念 一) 保障犯罪嫌疑人 的合法权 利, 要求侦查人员 必须强化人权保障意识。人权是在一定社会历史
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 和尊严 享有的基本权 利。 国际社会对人权 的理解存在争论 。不 同社会 、 不
同, 可分为 防御性 权利 、 救济性 权 利 和推 定性权 利。侦查人员只有准确把握刑事侦查阶段犯罪嫌
疑人的权利 内涵 , 格依法办案 , 严 才能在打击犯罪 的同时, 有效保护犯罪嫌疑人 的合法权利。

同阶级有 不同的人权观 。马克思主义者认 为 : 人 权是一种道德和法律权利 , 会主义的本 质要 是社
・ 43 ’

浅议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

浅议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

的 ,也不能很好 的保护犯 罪嫌疑人 的合法利益 。在 《 刑事诉讼法 》中
的第九十六条规定了律师和犯罪嫌疑人法 的见面地方 、方法等主要 内 容 ,而且还强调了司法机关对见面过程 实施监督 、中止等权利 。这样 的话 ,法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律 师和犯罪嫌疑人见面 的权利 , 但是一个层面是对于这个权利的固定 太过于宽松,不容易进行操作 , 目 前我 国有相关 的针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 ,但是还
给 予 了高 度 的重视 ,在法 律 和制 度方 面 给予 了很 好 的保 护 。但 是 现在 的法 律 、制 度和 执 行环 境 ,在 针对 犯 罪嫌 疑人 诉讼 权 力 保障 的 范围 和程 度深 浅 中 还 存 在不 足 。下 面我 们就 根据 刑 事诉 讼 中犯 罪嫌 疑人 诉 讼权 利 丧失 的 问题 上进 行一 些粗 略 的分 析 ,并 且针 对 这种 现象 提 出相 应 的解 决措 施 。 关键词 :刑事诉 讼 ;犯 罪 嫌疑 人 ;权 利保 护 ;诉 讼权 利 ;解 决 的措施
根据我 国的法律规定 ,犯罪嫌疑人的权 利是相等的 ,除了一些 比 较重大的情 况之外 ,司法机关不能 因为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案情 等随 便的改变刑事诉讼 的程序 和时 间。但是在我 国司法执行的过程中 。经 常会出现因为一些原因所 产生 的诉讼程序不一致的情况。像是众所周 知的 “ 黄光裕案”和 “ 南 勇案 ”等等 ,到现在为止也没有给 出明确的 诉讼判决时间。尽管这些案件对 于社会 的影 响是很大 的,但是案件 的 侦破取证等方面还是 比较困难 的,但是 为了更好 的保护法律程序 的威 严 ,司法机关还是需要履行有关的程 序要求 ,如果 因为特殊情况不能
理 论 探 索
浅议刑 事诉讼犯罪嫌疑人权利 的保 护

论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

论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

[内容摘要]:人权保障乃现代刑事诉讼之灵魂。

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被追诉者地位的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及人身安危极易受到国家有组织的暴力行为的侵犯,因而,其权利的保障自然成为人权保障的重点。

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有罪推定”、“重实体,轻程序”等法律观念根深蒂固的国家,以检察监督为主的侦查控制方式本身固有的重大缺陷,致使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难以得到切实的保障。

因此,一方面应对侦查权进行司法控制,另一方面,应进一步扩大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以最大限度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关键词]:犯罪嫌疑人,侦查权,司法控制,沉默权,辩护权,人身自由权一、对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予以保障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理念源起于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这不仅是一场伟大的政治变革,而且是一场巨大的思想革命。

思想的解放,权利意识的张扬,彻底摒弃了封建社会压抑个性、排斥权利的桎梏,提出了民主、自身、人权的口号。

英国思想家洛克针对封建专制,非人道的司法制度提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1〕这揭示了自由与法有一种内在联系,法应该以自由为前提和基础。

自由应该是法的灵魂,自由即是法的出发点又是法的归宿,法应该以保障自由为根本目的。

自由是法的灵魂的思想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的产生奠定了思想、理论的基础。

法国法学家孟德斯鸠开始用“理性”与“人性”的态度来看待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

“法官还应与被告人处于同等的地位,或者说,法官应该是被告人的同辈。

这样,被告人才不觉得,他是落到倾向于用暴戾手段对待他的人们的手里。

”〔2〕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地位受到普遍的关注,始于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犯罪与刑罚》一书,此书开辟了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研究之先河。

提出了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最基本的原则——无罪推定原则。

即“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

那么,作为诉讼主体的犯罪嫌疑人拥有诉讼程序上的基本人权,国家应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权利,并为这些权利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

刑事侦查阶段权利保障

刑事侦查阶段权利保障

刑事侦查阶段权利保障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刑事侦查阶段是案件侦破的重要阶段,也是对涉案人员权利保障的关键时期。

在这一阶段,侦查机关需严格依法行使权力,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要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侵犯其人身自由和尊严。

刑事侦查阶段权利保障的法律基础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刑事侦查阶段的权利,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知情权:犯罪嫌疑人有权了解被指控的罪名以及侦查机关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

2.辩护权:犯罪嫌疑人有权通过辩护人提供辩护意见,参与侦查活动并对证据进行质证。

3.证据权:犯罪嫌疑人有权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并要求侦查机关调查取证。

4.不自证罪: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证言强迫自证罪行。

5.自由权:犯罪嫌疑人有权不受非法羁押或拘禁,保障人身自由。

6.监督权:犯罪嫌疑人有权提起上诉,向监察机关投诉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

刑事侦查阶段权利保障的重要性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不仅是司法公正的要求,更是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和保护人权尊严的需要。

在刑事侦查阶段,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有助于确保案件侦办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有效防止错误判案和司法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公信力和社会稳定,有利于建设法治社会。

刑事侦查阶段权利保障的实施在刑事侦查工作中,侦查机关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确保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审查、拘留等活动,不得滥用职权或违法操作。

同时,侦查机关应当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例如在侦查过程中要向犯罪嫌疑人及时告知其权利义务、充分听取其意见,提供必要辩护权利保障等。

对于被调查对象的财产安全、人身安全等应当给予充分保护。

侦查机关应当积极配合辩护人和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总结刑事侦查阶段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重要时期,侦查机关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切实履行侦查工作的法定职责,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依法合理行使权力,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才能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法中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障

刑事诉讼法中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障

刑事诉讼法中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作为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当前刑事诉讼法的高度重视和保障。

刑事诉讼法不仅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益,还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和司法实践的完善,为其提供了更全面、平等的法律保障。

首先,刑事诉讼法充分确立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地位。

依法忠实维护犯罪嫌疑人权益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享受合法的人权和自由,禁止任何形式的酷刑和虐待,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免于不当指控和刑罚的必要条件。

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利申请取保候审、请求律师代理、拒绝供认、享受监视居住等一系列法定权益,这些权益的确立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保护。

其次,刑事诉讼法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益。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严格的调查取证程序,要求在侦查、审判和执行的各个环节中都要遵循法律程序,明确了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告知权、参与权、辩护权、质证权等一系列诉讼权益。

此外,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相关的证据规则,使得在法庭上的证据能够公正、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有效的合法辩护空间。

再次,刑事诉讼法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期间亲属会见等一系列人身自由的保障措施。

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正当理由需要保持自由,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取得保释。

此外,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限制自由,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时限,保证了犯罪嫌疑人在不妨碍案件查办的前提下尽快获得自由。

此外,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一系列的特殊审讯程序,以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例如,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精神病人的诉讼程序可以作出相应的调整,保护他们的特殊权益。

同时,在审讯过程中,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合法律师的代理权、翻译员的陪同权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必要的专业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刑事诉讼法已经对犯罪嫌疑人权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保护,但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作者:刘洋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7期刘洋(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吉林长春 130117)摘要: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刑事诉讼程序得到进一步完善,但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辩护权相对较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不能很好地得到保护,公、检、法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协同作战”关系仍然支配着刑事诉讼的全过程。

关键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刑事诉讼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7-0033-03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的两种称谓。

在公诉案件中,受刑事追诉者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之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无罪推定原则尚未得到完全彻底的承认,法律上没有赋予被追诉者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立法和实务上都尚未把接受独立、公正的法院公开审判作为每个被告人应有的权利来看待。

在我国应然的刑事诉讼法律状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该具有以下权利:1.接受告知的权利。

(1)犯罪嫌疑人有权及时获知被指控的内容和理由,获知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侦查机关应当即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为何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被讯问。

(2)犯罪嫌疑人有权得知从何时起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帮助,有权委托辩护人等,侦查机关应当即及时告知。

2.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被告人有权在开庭前10日内收到起诉书副本。

3.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自行或在辩护人协助下获得辩护。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问题研究

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问题研究
但是 在我 国司法 实践 中,处 于侦 查阶段 的刑 事案件 比较容 易出现 刑讯 逼供 等损 害犯罪嫌 疑人权 利的行 为 。本 文从 司 法工
作实际出发, 以检察机关的角度分析刑事案件侦查阶段 出现的侵害犯罪嫌疑人权利事件的原因, 并对如何 防范此类事件提
出了建议和 思考 。 关键 词 刑 事案件 侦 查阶段 中图分类号 : 98 D 1 犯 罪嫌疑 人 权利保 护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 522 1)716O 10 - 9(000-3・I 0
经过几 十年时 间的积累 , 国 已经 初步 形成 了一套 相对完 整 律 师进行 咨询 , 我 这也 是犯罪 嫌疑人寻 求司 法救济 的主要 途径 。 但 的 刑事诉 讼法律 体系 , 盖 了刑 事诉 讼案 件从立 案 、 涵 取证 到审 理 是 在司法 实践 中 , 律师 与犯罪嫌 疑人会 见 比较 困难 , 些地 区的 一 还有一 些地 区的司法 的全 过程 。 国《 我 刑法》 《 事诉 讼法》 和 刑 明确 规定 , 刑事诉 讼的 根 司法 机关经 常用各种 借 口推迟或 阻碍会 见,
2 司法 救济权 。这 里所指 的 司法 救济 权是 犯罪嫌 疑人有 权 .
程中委托 律 师进 行 咨询 、 申诉等 行为 。 司法 救济权 是保证 公 民享 在 判决刑事 诉讼案件 时采信七种 证据形 式, 且每种 证据形 式的法
有合法权益 的重要 途径 , 是犯罪嫌疑 人保 护 自身 利益的有 力法 律 效力等 同 。但是在 司法实 践中还 是存 在“ 口供” 也 重 导致 的刑讯 律武器 。 逼 供等恶 性行 为 。 因此司法 界要进 一步转 变观 念, 强化 证据 采集 3 知情权 。知情 权主 要指犯 罪嫌 疑人 有权及 时 了解 和知 悉 工 作 , 多地 运用 其他证 据形式进 行案 件判 决, . 更 形成有 借 鉴意义 铍 指控 的 内容, 且应 被及时 告知 自身应 诉 的时限 , 并 对于 一些 少 的判 例 。 2 提 高律 师在刑 事诉讼 案件 侦查阶段 的作用 。司法机 关应 . 数 民族犯罪 嫌疑人 和听力语 言类障碍 残疾人 来说 , 们还拥有 用 他 本 民族语 言文字 及手 势语进 行表述 的权 利 。

刑事诉讼法中的侦查阶段流程及权利保障

刑事诉讼法中的侦查阶段流程及权利保障

刑事诉讼法中的侦查阶段流程及权利保障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阶段是最为关键的阶段之一。

侦查阶段的流程及权利保障对于确保案件的公正、合法进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围绕刑事诉讼法中的侦查阶段,对流程及权利保障进行详细探讨。

一、侦查阶段的流程1. 开案侦查开案侦查是指当警方或检察机关接到犯罪线索后,依法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

开案侦查的程序包括“立案、审查、决定侦查”三个环节。

(1)立案立案是开展侦查的前提,指侦查机关根据犯罪线索及相关证据,决定对案件进行进一步调查。

立案的依据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和事实,以及适用于该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2)审查审查是对立案申请进行法律审查的过程,主要目的是确保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和刑事法律的规定。

审查的内容包括:案件的事实依据、证据的充分性、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存在等。

(3)决定侦查决定侦查是指侦查机关根据立案审查的结果,决定是否对案件进行侦查。

如果符合侦查条件,侦查机关将正式启动侦查程序,调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犯罪过程等相关事实。

2. 侦查取证侦查阶段的核心工作是取证,以确定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为后续的起诉和审判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侦查取证的主要方式包括询问、勘验、检查、抽样、检验、鉴定、侦查机关提取电子数据等。

(1)询问在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证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以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

被询问人有权保持沉默,但侦查机关有权要求其回答问题。

(2)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是指侦查机关对现场或物品进行详细的查看和观察,获取案件的实际情况。

在勘验、检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应当保证现场不被破坏,物品不被篡改,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抽样、检验、鉴定对于需要化验、鉴定的物品,侦查机关有权进行抽样、检验和鉴定的工作。

抽样过程应当严格按照相应的规定执行,确保物证的采集和保管符合法定程序。

3. 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是指侦查机关在完成侦查任务后,将案件移交给检察机关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起诉的建议。

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的权利保障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的权利保障摘要:刑事诉讼是国家对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制度,侦查阶段作为刑事追诉程序的基础阶段,是刑事诉讼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然⽽,由于长期以来侦查机构权利过⼤,得不到有效制约,⽽屡屡发⽣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为此,我们应当构建⼀种能够有效制约侦查权利的司法机制,以实现侦查程序中的权利保障.关键词侦查阶段犯罪嫌疑⼈权利保障完善侦查,系运⽤国家强制权⼒查明案件并缉捕嫌疑⼈以有效实现国家刑罚权的⾏为.侦查权⼒是⼀种国家赋予的权⼒,且有国家强制⼒作为其强⼤的后盾,与其相对的个⼈则相对处于弱势的地位.⽬前,犯罪嫌疑⼈在侦查过程中应享有的合法权利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更有受到随意侵犯的危险.因此,犯罪嫌疑⼈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保障问题,始终是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密切关注的焦点问题.⼀、犯罪嫌疑⼈权利保障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 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在刑事诉讼领域,维护国家社会安全与个⼈⾃由的⽭盾与对⽴始终是价值冲突的核⼼.”在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和运作,都注重把安全和⾃由的追求⾸肯为具有终极意义的⽬标.”[1]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体现的是”犯罪控制观”的理念,也就是强调安全⾃在这种理念下”打击犯罪”是刑事诉讼的⾸要任务,刑事侦查机关被赋予⼴泛的权⼒,享有相当⼤的⾃由裁量权,可以较⼤范围的限制被告⼈的权利.这⼀⽅⾯保证及时打击了犯罪,另⼀⽅⾯也不可避免地带来国家权⼒滥⽤造成公民合法权⼒被侵害的危险性.在这种模式下国家与个⼈之间地位的不平衡是最显著的特点.从诉讼价值追求的⾓度来看,权利保障本就是刑事诉讼价值的应有之意.从现代刑事诉讼发展的⾓度看,世界各国都⽐较重视⾃由价值,注重安全与⾃由,国家权⼒与个⼈权利的协调均衡是⼤势所趋.从诉讼法的⾓度上看,诉讼的要义之⼀就在于双⽅当事⼈的地位平等.因此,程序⽴法应该从保障⾃由的⾓度作规定.(⼆) 程序正当性程序正当性是指”法律为了保持⽇常司法⼯作的纯洁性⽽认可的各种⽅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法律援助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误解等.”[2]侦查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就应当遵循”程序正当性”的要求.⽽侦查程序正当性的核⼼应是:”为了保障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为了实现社会秩序的持续定,必须对可能严重侵犯个⼈⼈⾝⾃由、⼈格权、财产权和隐私权等基本⼈权的国家侦查权⼒进⾏严格的限制,贯彻程序法定⽐例原则和司法审查原则,并且充分保障犯罪嫌疑⼈的程序权利,使其能够以法律⼿段防⽌受到⽆根据的或⾮法的追究或者不⼈道的待遇”.[3] 我国刑事诉讼在侦查制度的设计上更倾向于国家权⼒的使⽤,⽽在犯罪嫌疑⼈的权利保障上先天不⾜.在⼀个双⽅地位极不平等的程序下,该程序的正当性也是值得怀疑的.我国的刑诉与国际公认的程序正当的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因此,要彻底贯彻现代法治的正当程序观念就必须⾸先贯彻”侦查程序的正当性”.因此,切实保障刑事侦查阶段犯罪嫌疑⼈的合法权利,对进⼀步规范侦查⼯作,完善权利保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助于规范侦查⾏为保障犯罪嫌疑⼈的合法权利,要求侦查⼈员必须依法办案,对侦查过程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从程序⾓度,必须按照法定的步骤和程序,规范有序地开展侦查;在采取侦查措施、限制嫌疑⼈⾃由的同时,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应有的权利,使其能够适时有效地⾏使⾃⼰的权利.从实体⾓度,在依法揭露、打击犯罪嫌疑⼈违法⾏为的同时,还应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便正确定罪量刑.(⼆)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保障犯罪嫌疑⼈的权利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公正是⼈类社会的共同追求.法和公正相伴⽽⽣.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是⼈类⽂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司法公正要求⼀切司法活动的⽬标、依据、⾏为、结果必须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刑事侦查中,规范执法、保障犯罪嫌疑⼈的合法权利,能够促进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了,犯罪嫌疑⼈的权利就会得到有效保护,两者相辅相成,互为促进.⼆、犯罪嫌疑⼈权利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侦查实践中,侦查⼈员⼤多能依法履⾏职责,但违法办案、侵犯犯罪嫌疑⼈合法权利的现象也经常发⽣.其主要表现在:(⼀)强制措施使⽤不规范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授权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被告⼈采取的限制其⼀定程度⼈⾝⾃由的⽅法.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强制措施应当与犯罪的严重性、嫌疑程度(掌握证据的充分性)以及案情的紧急性和必要性相适应.”然⽽在实践中,侦查机关任意使⽤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情况⾮常普遍,致使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绝⼤多数都被羁押,在羁押的状态中等待漫长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同时,不依法操作的现象⼤量存在,如⾮法搜查、扣押,不当使⽤拘传、取保侯审和监视居住,滥⽤刑事拘留、超期拘留,超期羁押,滥⽤械具,任意逮捕、羁押,以捕代侦、以罚代侦等.(⼆)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受到限制1996年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了律师有权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对于实现会见权的规则没有相应规定,六部委的解释对相应的规则作了规定,即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需要侦查机关批准,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并将国家秘密解释为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也就是对侦查机关的批准权作了⾮常严格的限制性解释.但实践中,⼀些侦查机关⾃⾏对⾃⼰的批准权作了扩张性解释,我⾏我素,把⾃已的批准看成了律师会见的当然程序,不对案件性质作出任何区分,⼀概要经过⾃⼰批准.有的重⼤案件甚⾄要经过局长批准,对于异地办案的律师来说,⼤⼤加重了律师的办案成本.有的虽同意会见,但设法拖延会见时间;有的限定会见时间和次数;有的对谈话内容严格限制,甚⾄规定不准涉及具体案情,致使律师⽆法维护犯罪嫌疑⼈权利.(三)⾃我辩护权不被重视《宪法》第125 条,《刑事诉讼法》第11条明确规定被告⼈有辩护权,但对于犯罪嫌疑⼈⽽⾔,法律没有规定真正意义上的辩护权.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在侦查阶段只能⾃⼰为⾃⼰辩护,不能委托律师或其他⼈为⾃⼰辩护.这样,犯罪嫌疑⼈的⾃我辩护权,即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罪、罪轻或者应当免除、减轻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的诉讼权利,就成为最重要的权利,居于侦查阶段所有权利的核⼼地位.但在司法实践中,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使⾃我辩护权存在着很⼤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主要有四种情形:第⼀,有些侦查⼈员对犯罪嫌疑⼈的⾃我辩护权不够重视,限制犯罪嫌疑⼈⾏使⾃我辩护权的情形并不少见.第⼆,辩护和狡辩难以区分和把握,在侦讯过程中,有些侦查⼈员常常将犯罪嫌疑⼈为⾃⼰的⾏为所进⾏的种种辩解看成是其拒不交代犯罪、认罪态度不好的表现,把辩解当作狡辩的情况时有发⽣.第三,由于急于破案或者查清案件事实,刑讯逼供的情况屡禁不⽌.第四,有的犯罪嫌疑⼈因为⾃⾝的各种原因,不敢、不能或⽆法为⾃⼰辩护.(四)拒绝回答与案件⽆关的问题的权利⽆法落实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对侦查⼈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对与本案⽆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但是,对本案⽆关的问题究竟做何理解?法律没有阐明,其他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也没有明确.侦查⼈员理解和执⾏的随意性很⼤.在司法实践中,侦查⼈员出于侦查犯罪的策略性需要,可能会以“迂回渐进”的⽅式,也可能以“消磨时间”为⼿段,向犯罪嫌疑⼈提出⼀些貌似与本案⽆关⽽实际却⼜间接有关的问题。

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作者:梅亚兵来源:《商情》2013年第09期【摘要】一个国家在刑事诉讼的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的保障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这个国家、民族在社会文明的进程中的文明度。

本文作者从保障刑事诉讼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权利的意义出发,分析目前我国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试图找出改善这些问题的措施和解决办法。

【关键词】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当前,随着社会朝着越来越进步的方向的发展,人权问题受到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尤其是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案件中,人权保障问题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问题已引起了人们的普遍重视,相关部门对此也制定了一些相关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仍然不够完善,许多的问题仍然存在,相关的措施也亟待采取并实施。

一、保障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的意义(一)保障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是我国“以人为本”理念的客观要求“以人为本”,是以胡锦涛总书记为代表的中共中央领导人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思想,是中国共产党人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的根本宗旨的体现。

它明确地把“以人为本”作为发展的最高价值取向,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把不断满足人的全面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根本出发点。

在审讯的过程中尊重犯罪嫌疑人,保障其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充分体现了我国这一“以人为本”的理念。

(二)保障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体现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不仅包括一般的普通公民,还应该包括犯罪嫌疑人。

在欧洲资产阶级掀起的一场思想解放运动中,“天赋人权”被先进的资产阶级们提出。

这里所指的人权包括了生命权、自由权以及平等权等基本人权。

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虽然因为实施了某种危害社会或他人的行为而被剥夺了其自由权,但法律赋予其的生命权、平等权等权利不应该因此而被剥夺,这些权利是人生而有之的,尊重犯罪嫌疑人并且保障其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使得刑事司法不再只是暴力的工具,它更充分体现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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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尹春春(商学院,法学二学位1101,20111611440)摘要:本文中阐述了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主要权利,结合案例分析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及原因,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今后如何完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机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侦查;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措施Protection of criminal suspects’ rights in the criminal prosecution investigationYin Chunchun(20111611440,the second bachelor of law1101, School of business)Abstract: This paper explains the main rights of suspects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and analyze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reasons of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criminal suspects by some cases. I put forward my views on how to security mechanism of criminal suspects of our country in the future on the basis of those cases.Keywords: Investigation; criminal suspects; rights; safeguards measures近几年中,媒体陆续曝光了许多像赵作海杀人案、佘祥林杀妻这样的案件。

在这类案件出现戏剧性变化的原因,有的是被杀死之人突然出现,也有的是真凶落网真相大白。

这些在当时令所有人拍案叫好的“破案”现在全变成了“错案”,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司法公信力,动摇了司法的权威性。

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要求我国的各个司法机关在工作过程中提高业务能力。

我们需要持续深入的研究如何保证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提高国家机关主动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意识,同时也让更多犯罪嫌疑人了解自己在受到控告时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刑事诉讼侦查中犯罪嫌疑人享有的主要权利犯罪嫌疑人在刑事侦查阶段的权利保障,在一国的法律体制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因为它不但反映了国家的社会文明程度和司法文明程度,同时也是一个国家法制体系是否完善的直观表现,因此其长期深受大家的关注。

我国现阶段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享有的主要权利有:(一)与案件无关问题拒绝回答的权利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对犯罪嫌疑人在面对侦查人员询问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这一条的规定,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首先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既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也要听他作无罪的辩解,以防止主观片面,先入为主。

当侦查人员提出问题时,犯罪嫌疑人应该就该问题做出诚实的回答,既不能隐瞒,也不能避重就轻。

这条法律规定实际上也对侦查人员提出了要求,侦查人员在向犯罪嫌疑人提问时,所问的问题必须是能影响定罪量刑并且与案件有直接关联的问题,如果是所问的问题不符合上述条件时,犯罪嫌疑人可以选择不回答。

(二)获得律师帮助权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吸纳了《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把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

也就是说,自从司法机关对受追诉者采取强制措施时起或是进行第一次讯问后,犯罪嫌疑人就可以请律师为其进行辩护了。

当犯罪嫌疑人请求与律师会见时,看守人员必须在48个小时之内就安排双方见面,同时新的法律规定当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不在场。

这些规定大大提前了律师参与到该案件司法活动的时间,使犯罪嫌疑人的合法人身权利得到更完善的保障[1]。

依照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什么时间可以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并且有义务在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及时传达。

诉讼中一旦因为侦查机关违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导致了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委托辩护人的,侦查机关应当承担对于因其不作为导致严重后果的法律责任。

(三)申诉控告权我国法律赋予了犯罪嫌疑人申诉权和控告权,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内的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利时,凭借自己享有的申诉控告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在我国有很多犯罪嫌疑人并不知道身陷囹圄的他们依旧享有法律赋予他们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武器,自己是不是真的触犯了法律,触犯了其中的那一条他们也不知道,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更是不知道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所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最好办法就是律师代理犯罪嫌疑人进行申诉或者控告,同时律师的介入也会给侦查机关以压力起到监督制约的作用。

在我国人民检察院被赋予强大的法律监督职能[2],但是,在我们普通人看来检察机关也是与公安机关相向的一方。

在司法活动中犯罪嫌疑人与国家机关力量悬殊太大,所以他们会有巨大的心理压力,而在这种压力下,犯罪嫌疑人为了减小自己可能遭受的伤害,有时候即使知道自己很委屈,很冤枉也不会进行反驳而是选择沉默不语,因为他们会担心自己的反驳反而给自己带来更大的伤害,甚至会加重了自己的刑罚。

这样,由律师代理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律救济对于侦查机关而言也是一种制约,在监督侦查机关司法活动的同时也能促进侦查机关办案作风和效率的改进。

(四)知情权知情权也被称为知悉权或者了解权,它是每个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也是刑事诉讼法上权利告知制度在实体上的来源。

其含义就是公民有权获取自己想要知道的信息,国家也应当在一定的限度内保护公民的获取和知悉信息的权利,特别是对于和政府相关的信息更要毫无保留的公开[3]。

知情权已经被现代多数的法治国家纳入到了基本人权的范畴,例如,德国的宪法中就有关于公民享有知情权的规定,美国公民的知情权则是由情报自由法来专门保护,日本在其判例中规定公民享有知情权。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公民的知情权得到保证,并且政府有义务来告诉犯罪嫌疑人享有此权利。

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因为可能的犯罪行为受到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并不因其受到的强制措施而丧失知情权。

犯罪嫌疑人享有知悉权也就等同于公民享有的知情权,它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项基本人身权利,其它的无论是实体上的还是程序上的权利都来源于这一基础性的知情权,因此可以说,犯罪嫌疑人作为诉讼的主体其享有知情权既是刑事诉讼客观上的要求,也是刑事诉讼侦查阶段实现程序正当的必要性条件,因此,侦查机关的告知义务是不可推卸的,使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获得知情权更是必要的。

二、刑事诉讼侦查中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存在的缺陷及原因(一)刑事诉讼侦查中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存在的缺陷1.超期羁押问题严重超期羁押与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密不可分,我国的侦查机关具有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权,司法实践中由于裁量的任意性和程序适用的不规范,导致了羁押时间产国羁押期限的情况无法从源头来解决。

羁押指的是拘留逮捕后产生的一种后果,它并不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因此,拘留和逮捕的具体期限决定了羁押的期限,简单来说,超期羁押是指超过了法定的拘留或者逮捕的期限,仍旧继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的行为。

我们要始终明确的是,超期羁押使得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受到了侵害,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4]。

究其原因是我们的法律规定不够严谨,虽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与羁押有关的强制措施的适用上做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具体到刑事司法实践中,执行的力度不够,从侦查机关来说,本来办案时间就有限,面对立法上的限制,侦查人员为了快速侦破案件,会寻找各种理由来犯罪嫌疑人的羁押不断加长。

因为法律对延长羁押期限的法律责任不明确,使得超期羁押由来已久但却屡禁不止。

同时对于拘留逮捕缺少有力的法律监督机制,各种原因纠集到一起使得超期羁押在现代化的法治国家仍旧存在生存的空间。

2.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刑事诉讼是国家的公权力机关行驶国家追诉权的活动。

侦查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的事件屡见报端,这也使得刑讯逼供成为法学界热议的话题之一,如何从源头上遏制刑讯逼供,还给广大民众一个清新的法治环境迫在眉睫。

甘肃定西陈琴琴投毒命案便是一个因刑讯逼供导致屈打成招的例子。

从中国冤假错案网中对该案件的报道中我们可以了解到,陈琴琴在一周没有饭吃,被打得受不了再加上同监的女犯受指令哄骗她“如果坚持不承认的话三天后会被枪毙”的情况下按照别人的“指教”做了供述。

面对侦查机关的刑讯许多案件的调查结果与事实真相背道而驰,酿成诸多轰动全国的惨案,然而一切依旧在继续,悲剧依旧在上演。

面对种种事实一些知名学者也总结出了“中国式冤假错案”的症结就在于刑讯逼供的屡禁不止。

造成刑讯逼供的原因在于“如实回答”义务的不合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提问时,犯罪嫌疑人应当对提问作出诚实的回答,这也就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义务“如实回答”,并对自己故意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如实回答”会带来一个问题:怎样让犯罪嫌疑人开口回答侦查人员的询问?这是因为开口说话是“如实回答”的前提。

再加上我国并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条例来规定“如实”判断标准和作出判断的人员,那么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回答不符合侦查人员的预想,被认为是没有如实回答,就会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必须为其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接受相应的处罚?为此,新刑事诉讼法对于特殊案件规定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为的就是尽量杜绝侦查阶段刑讯逼供的发生,但是,实际上侦查过程掌控在侦查机关的手里,由于录音录像的特殊性,其一经破坏难以发觉,因而可信度也有所降低。

3.沉默权缺失沉默权似乎始终难以脱离法学研究者的视线,不仅仅在中国,在其他的国家它的去留也依旧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沉默权一旦的引入到一国的法治进程,势必会有两种结果:一是它保障了嫌疑人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它抑制了案件的侦破的效率。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沉默权方面有“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也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案件没有关系的问题[5],但是,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机关的力量过于的强大,导致了沉默权没有了施展的空间,如果大张旗鼓地确立沉默权,将其纳入到刑事诉讼法条文之中,必定犯罪嫌疑人会主张相应的权利救济,这也必将对我们传统的侦察和询问的方式带来致命性的打击和毁灭,为此公检法考虑诸多因素后也很难赞成沉默权的确定。

正是因为沉默权在我国立法司法实践上的缺失才造成一系列的冤假错案,酿成一幕幕人间惨剧,所以在当代中国确立沉默权是有必要的,也是符合国际社会法治进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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