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案例
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案由:合同纠纷基本案情:2018年5月,开发商与施工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方承建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建筑工程。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的总投资额、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施工方按照约定开始了施工工作。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等问题产生了分歧。
施工方认为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进度受阻;而开发商则认为施工方施工质量不达标,且未按期完成工程。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遂于2020年3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审理过程1. 开庭审理2020年4月,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分别陈述了各自的主张和证据。
开发商认为,施工方施工质量不达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工程无法验收。
此外,施工方未按期完成工程,严重影响了开发商的销售计划。
施工方则认为,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方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施工。
同时,施工方承认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一定质量问题,但表示已采取整改措施,且不影响工程的整体质量。
2. 证据认定法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开发商提供了工程验收报告、施工方整改报告等证据,证明施工方存在质量问题。
施工方则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工程进度报告等证据,证明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3. 法院判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1)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质量问题,但已采取整改措施,不影响工程的整体质量。
(2)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方资金链断裂,影响施工进度。
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实际损失,法院判决如下:(1)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2)由施工方承担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3)由开发商承担因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的损失。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 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案例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案例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案例:案例一:雇佣合同无效甲方:张三,雇主乙方:李四,雇员基本信息:本合同签订日期:2021年1月1日合同有效期:3年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甲方权利:可以雇佣乙方从事指定工作乙方权利:按照合同约定从事指定工作,获得相应报酬甲方义务:支付乙方工资,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设备乙方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从事指定工作并尽职尽责期限:3年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无效原因:该合同未经乙方签字或盖章,乙方不曾同意或确认该合同有效,因此合同无效。
案例二: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甲方:王五,房东乙方:张三,租客基本信息:本合同签订日期:2021年1月1日合同有效期:1年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甲方权利:出租房屋,获得租金乙方权利:住房甲方义务:维护房屋,按时收取租金乙方义务:按时缴纳租金,爱护房屋期限:1年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无效原因:该合同租金过高,违反了《物价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合同无效。
案例三:合同条款不明确甲方:陈六,销售商乙方:李四,客户基本信息:本合同签订日期:2021年1月1日合同有效期:1年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甲方权利:向乙方销售货物乙方权利:获得货物甲方义务:按时提供货物乙方义务:按时支付货款期限:1年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无效原因:该合同中的条款不够明确,无法清晰地说明乙方需要支付的货款金额,因此合同无效。
案例四: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甲方:张三,卖家乙方:李四,买家基本信息:本合同签订日期:2021年1月1日合同有效期:1年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甲方权利:向乙方出售商品乙方权利:获得商品甲方义务:按时提供商品乙方义务:按时支付货款期限:1年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无效原因:该合同中的商品为假冒伪劣产品,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合同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市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定金20万元。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存在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乙公司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赔偿。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判令乙公司返还定金。
二、案件事实1. 2008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定金20万元。
2. 2008年4月,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收货。
在验收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存在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
3.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解决质量纠纷,但乙公司拒绝承担责任。
4. 2008年6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判令乙公司返还定金。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存在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 因此,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的质量条款无效,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5. 法院判决: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关于货物质量的条款无效,乙公司应返还甲公司定金2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虽然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条件,但由于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存在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合同中的质量条款无效。
合同无效的判例例子
合同无效的判例例子
案例名称:张某与李某合同无效案例
双方基本信息:
甲方:张某,身份证号码为XXXXX,地址为XXXXX。
乙方:李某,身份证号码为XXXXX,地址为XXXXX。
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甲方身份:私人企业主,经营XXXXX行业,拥有一定的财富和资源。
乙方身份:某投资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掌管了该公司的一笔巨额资金。
甲方权利:根据双方协议,甲方应该获得乙方提供的一定数量的资金,帮助自己的企业发展壮大。
甲方义务:根据双方协议,甲方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这些资金用于企业的发展,并按照约定方式和期限归还。
乙方权利:根据双方协议,乙方有权在所设定的约定期限内收取一定比例的利润。
乙方义务:根据双方协议,乙方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约定数量和质量的资金,并按期收取约定利润。
履行方式:资金将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实现,双方协议书为各自的约定。
期限:约定期为两年。
违约责任:如一方未能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履行自己的义务,将承担法律后果和违约责任。
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甲方和乙方保证双方的行为和活动均符合中国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甲方和乙方的权力和义务已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详细规定,双方应严格按照协议履行。
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双方协议由双方签订,并签署后公正,具有法律效力。
若一方未履行义务,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其他:
如双方要对协议内容进行变更或解除,必须经过书面协商,双方签署变更或解除协议。
否则不得单方面行使权利或解除义务。
无效合同案例
一、合同无效的案例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案例:宝鸡市东星砂石场赵巧巧与吴剑打算购装载机,供货商、银行、保险公司联合多次对其资信调查后,2003年9月3日吴剑与西安松林公司签订一按揭贷款购装载机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2003年9月10日吴剑凭此合同与光大三桥支行签订了“按揭贷款合同”,经西安市公证处作了公证,并在公证处将所购装载机作了抵押物登记;2003年10月25日吴剑在光大三桥支行“贷款凭证”上签字,光大三桥支行发放了14.88万元到给吴剑开的专项帐号内。
此前,按西安松林公司安排,赵巧巧于2003年8月26日到宝鸡常汇公司交了11万元首付款,当即吴剑打“收条”开回了装载机,上面写明了装载机的“四号一色”;2003年9月17日西安松林公司给吴剑开了带税的正式“发货票”24.75万元,附的产品检验证的“四号一色”与吴剑2003.8.26给宝鸡常汇公司打的“收条”上“四号一色”完全一致。
按常理,赵巧巧、吴剑以按揭贷款购的装载机一切手续己完毕。
随后,曹新红以“帮忙”到西安给光大三桥支行还款为名,收了赵巧巧三次四个月“分期还款”2.75万元。
2004年1月19日,突然,宝鸡常汇公司经理曹新红带了六、七膘汉强行开走装载机时,称按揭贷款没有办成,限赵巧巧10天内交清其余欠款13万,否则休想要回装载机。
“吃饭穿衣亮家当”,两个农民那能在10天内拿击欠款13万元呢?赵巧巧、吴剑多方向宝鸡常汇公司讨要装载机未果。
就到光大三桥支行去查询,让其大吃一惊。
光大三桥支行给吴剑了一个“客户贷款结清通知单”,上明确写的是:“您已于2003年11月19日完全还清完毕”。
到11月19日自己才还14000光,是谁还清了这笔14。
88万元贷款呢?他们多次要求光大三桥支行查个纠竟,都以“保密”为由而拒绝。
赵巧巧、吴剑为查清到底是谁给自己提前“完全清还完毕”贷款,讨回宝鸡常汇公司强行开走购装载机造成的损失,把光大三桥支行、西安松林公司等告到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五种法律失效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合同法中的无效合同【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遂拒绝支付货款。
乙公司则认为合同有效,要求甲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法律失效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在本案中,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构成欺诈,因此合同应属无效。
【失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二、案例二:知识产权法中的侵权纠纷【案例背景】丙公司发现丁公司生产的某产品与其注册的商标相似,认为丁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失效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包括: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
在本案中,丁公司生产的某产品与丙公司的注册商标相似,但并未构成侵权,因为丁公司的产品并非与丙公司的商品相同或类似。
【失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三、案例三:公司法中的股东资格争议【案例背景】戊公司成立时,股东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后甲因故退出公司,丙因股权转让而成为公司新股东。
甲认为其仍有公司股东资格,遂要求恢复股东地位。
【法律失效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资格的确认应当以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等为准。
在本案中,甲已退出公司,且未在股东名册上登记,其股东资格已失效。
【失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四、案例四:刑法中的时效问题【案例背景】己公司因涉嫌走私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因种种原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
【法律失效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合同无效的案例
合同无效的案例1. 案例一:房屋租赁合同无效2018年,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将其名下的一套公寓出租给乙方使用,并约定租期为一年,租金每月3000元。
然而,在合同生效后不久,甲方因为个人原因需要将该公寓卖出,导致无法履行租赁合同。
乙方对此提出异议,认为甲方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并继续履行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合同一方基于合同未能履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乙方的要求在法律上是合理的,因为甲方违反了合同约定,且此次违约属于故意的。
2. 案例二:劳动合同无效2019年,甲公司与乙先生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乙先生担任甲公司的高级经理,工资为每月2万元,并享有特殊福利。
然而,在合同执行的第一个月,甲公司出现了严重的经营困难,导致无法支付乙先生约定的工资和福利,甚至面临倒闭的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并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然而,在这个案例中,甲公司无法提前通知乙先生解除合同,并且也无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当然,在某些情况下,劳动合同的无效并不完全是由雇主的原因造成的。
比如,在乙先生签订合同时,如果他故意隐瞒了重要的身体状况或健康问题,从而使甲公司无法正常开展业务,那么甲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3. 案例三:购房合同无效2020年,甲先生与乙先生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甲先生以20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乙先生,并且约定在签订合同时支付全款。
然而,在签订合同后,乙先生却迟迟未支付购房款项,致使甲先生无法正常进行房屋交易。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成立的条件,但是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在这个案例中,乙先生违反了合同约定,没有按时支付购房款项,导致合同无法成立。
总结起来,合同无效的案例通常表现为一方故意或者无意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使合同不能达到约定的目的。
无效合同的案例
无效合同的案例无效合同是指因特定的原因而失去法律效力的合同。
以下将介绍几个无效合同的案例。
案例一:未经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出售房屋小明是一名未成年人,没有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他以代理人的身份与他人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自己的房屋出售给了买方。
然而,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不具备代理权,因此小明没有权力代理房屋的买卖行为。
由于合同主体之一无法有效履行合同,这份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案例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合同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借贷合同,约定某甲向某乙借款并支付高额的利息。
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利息的最高限额是法律规定的利率,超过此利率就属于违法行为。
由于该借贷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因此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案例三: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的合同甲想要购买乙的手机,双方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了一致。
然而,在签订合同之前,甲意识到自己连手机的基本操作都不会,因此不愿意购买。
尽管乙坚持签订合同,但是因为甲的意思表示与乙不一致,合同无法成立。
案例四:缺乏合同要素的合同合同是由甲和乙相互约定的,必须具备合同要素才能成立。
甲和乙进行了一次口头约定,约定甲出售汽车给乙并支付一定款项。
然而,没有对价格、数量、质量等具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该口头约定缺乏合同要素,因此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案例五:虚假陈述导致的合同无效某甲打算购买某乙的房屋,乙向甲承诺该房屋没有任何质量问题。
然而,甲购买房屋后发现房屋存在很多严重的隐患,与乙之前的承诺相反。
由于乙在交易过程中提供了虚假陈述,导致甲受到了经济损失,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综上所述,无效合同是指因特定情况而失去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案例可以涉及到未成年人代理买卖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缺乏合同要素以及虚假陈述等情况。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该了解合同的要素和法律规定,避免签订无效合同带来的不利后果。
物业服务合同无效案例库案例
物业服务合同无效案例库案例一、主体不适格案例。
1. 案例一:业委会未合法成立签订合同。
故事是这样的。
有个小区,几个热心业主自封“业委会”。
他们没按照法定程序召开业主大会,没经过足够业主的同意就成立了,然后就大摇大摆地和一家物业公司签了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公司入驻后,好多业主都不买账。
有的业主说:“你们这业委会谁选的啊?我们都不知道。
”后来,有业主把这事儿告到法院了。
法院一查,这个业委会的成立确实不合法,没有遵循相关的业主大会召开流程,没有达到法定的投票比例等要求。
结果呢,这个物业服务合同就被判无效了。
就像搭积木,基础没搭好,上面的房子(合同)肯定不稳当。
2. 案例二:物业公司无资质签订合同。
有个小物业公司,想揽个大活儿。
他们看到一个高档小区的物业服务招标,心里痒痒的。
可他们根本就没有合法的物业服务资质,就靠着和小区开发商的一点关系,签了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们开始还没太在意,后来发现这个物业公司服务起来乱七八糟的。
今天垃圾不按时清,明天保安睡大觉。
业主们一查,哟,这公司没资质啊。
于是就打官司,法院判定,你一个没资质的公司签的合同,就像没有驾照开车上路一样,是不合法的,这个物业服务合同无效。
二、内容违法违规案例。
1. 案例三:合同存在霸王条款。
有个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可霸道了。
合同里写着,物业公司可以随意提高物业费,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他们想涨就涨。
而且还规定业主必须无条件接受物业公司安排的所有服务项目,哪怕有些服务根本就不需要或者不合理。
比如说,合同里写着每个月必须给业主家的窗户做一次清洁,不管业主需不需要,都得交钱。
业主们觉得这太不合理了,就像被人掐着脖子强迫消费一样。
于是业主们联合起来打官司,法院一看,这合同里的条款严重损害了业主的权益,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判定这个物业服务合同无效。
2. 案例四: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在某个老旧小区,物业服务合同里有这么个规定:物业公司有权对不按时交物业费的业主采取断水断电的措施。
无效合同的例子3篇
无效合同的例子3篇无效合同的例子3篇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无效合同的例子1《人民法院案例选》2002年第四辑,总第42辑,第107117页:姚建平等诉林顿公司房屋预售不能按期交房应按约定的回购价退还房款案案情:11007年10月18日,姚建平、姚鑫(原告)和上海林顿大厦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一)签订《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一所建林顿大厦(11006年7月8日取得《预售许可证》,11007年5月30日由被告设定抵押贷款,尚未清洁)1#24层A、B、C、D、E室,建筑面积389.72平方米,总价2681723元,交付使用期为11008年2月28日,被告应该在20天内先办理预售登记备案。
闸北区房地局房屋产权监理所(即现在的闸北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被告三)于11月5日在该合同上加盖了预售登记备案印章。
同日,双方又签订《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各一份。
约定:首期款按照总价的52%支付,其余48%的购房款采用授权出租方式支付,即原告敬爱那个所购物业授权被告一出租四年,租期自11008年3月1日起算,被告一以其所得租金收入足额冲抵原告应支付的购房余款;如原告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则被告一同意在2002年3月1日以后的两个月内,案预售合同约定房价总额的124%的优惠接受原告退房;被告一保证所售物业不存在重复预售、出售或设定抵押、担保;上海大正(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为被告一提供担保。
原告后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1394261元及费用6267元,并于11008年12月15日向被告一发出到2002年4月15日要求退房,付清房款的退房通知,被告一予以收具。
11009年5月27日,原告和被告一、被告二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由于被告一无法按期交房,被告二作为担保单位,争取在今年6月7日钱全额归还房款,最晚不超过6月28日归还房款和利息。
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的案例分析
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的案例分析案例一:购买假货的无效合同双方基本信息:卖方为某服装店,买方为消费者A。
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卖方身份:服装店,销售服装。
买方身份:消费者A,购买服装。
卖方权利:获得购买款项。
买方权利:获得合格商品。
卖方义务:出售合格商品。
买方义务:支付购买款项。
履行方式:面交。
期限:当日交易当日生效。
违约责任:卖方须退款并承担违约金,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因卖方卖假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其他:买方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要求卖方承担行政处罚。
案例二:违法伙同破坏市场竞争的无效合同双方基本信息:甲公司为某品牌手机生产公司,乙公司为某手机渠道销售商。
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甲公司身份:手机生产公司,负责手机研发与生产。
乙公司身份:手机渠道销售商,负责手机销售。
甲公司权利:获得销售款项。
乙公司权利:享有销售利润。
甲公司义务:按约定提供合格产品。
乙公司义务:销售甲公司手机产品。
履行方式:甲公司向乙公司供货。
期限:长期合作关系。
违约责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若甲公司与乙公司伙同破坏市场竞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则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其他:依法承担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无效劳动合同双方基本信息:甲公司为某自行车生产厂家,乙员工为某装配工。
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甲公司身份:自行车生产厂家,负责自行车生产与销售。
乙员工身份:自行车装配工,负责装配车架、车轮和车座等自行车零部件。
甲公司权利:获得乙员工的劳动力。
乙员工权利:获得工资、社保福利等法定权益。
甲公司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工资,并确保工作环境安全。
乙员工义务: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履行方式: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执行各项任务。
期限:长期劳动合同。
违约责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合同效力纠纷的典型案例
关于合同效力纠纷的典型案例案例一:“糊涂房东的无效合同”话说有个房东老张,他有一套闲置的房子想出租。
老张这人有点马大哈,也不太懂法律。
有一天,来了个租客小李,小李看着房子还不错,就和老张谈租金。
老张说:“行吧,一个月1000块,不过咱这合同就简单写一下,也不用那么正式。
”于是,老张就拿了张皱巴巴的纸,写了个类似合同的东西,上面就写了“小李租老张房子,每月1000元,租多久没定”,然后两人签了字。
过了几个月,老张突然觉得1000元太便宜了,想涨房租。
小李不同意啊,说:“咱合同都签了,你不能说涨就涨。
”老张就说:“这也算合同?这么简单。
”然后就想把小李赶走。
小李一气之下把老张告上了法庭。
法庭一看这所谓的“合同”,判定这合同无效。
为啥呢?因为合同里面很多必要条款都没有,像租赁期限这么重要的内容都没写,这合同根本就没办法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像搭积木少了关键的几块,根本搭不起来一个完整的东西,所以是无效的。
案例二:“被胁迫的买卖合同”有个做生意的老王,他有一批货物,价值不菲。
有一天,他被一群小混混盯上了。
这群小混混的头目叫阿强,阿强找到老王,凶巴巴地说:“你这批货,我给你一半的价钱,你就得卖给我,不然我让你在这一片都做不成生意。
”老王心里害怕极了,但是又不想就这么便宜了阿强。
可是阿强带着手下在老王的店里又吵又闹,还吓唬顾客,老王没办法,只好写了个买卖合同,以极低的价格把货物卖给了阿强。
过了几天,老王缓过神来,觉得不能就这么算了。
他就去法院起诉,说这个买卖合同是被胁迫签的。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周围的商户都能证明阿强当时的恶劣行径,而且老王当时确实是出于恐惧才签的合同。
法院就判定这个买卖合同无效。
这就好比有人拿着刀架在你脖子上,让你把心爱的东西便宜卖给他,这种情况下达成的交易肯定是不公平、不合法的,不能让坏人得逞呀。
案例三:“未成年人的购房合同闹剧”有个15岁的小孩叫小辉,他家里挺有钱的。
小辉呢,特别喜欢一套豪华别墅,他就瞒着家里人,自己跑到房产中介那里,说要买房。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案例一:隐瞒房屋质量问题张女士购买了李先生的房屋,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
然而,在交易完成后不久,张女士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结构问题,如墙体开裂和漏水。
经调查,李先生在出售房屋前已经知道这些问题,但并未在合同中披露。
张女士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故意隐瞒房屋的质量问题,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判决合同无效。
案例二:违反法律规定的交易王先生通过中介购买了一处房产,但在交易过程中,中介未告知王先生该房产是被法院查封的。
王先生支付了全部房款后,发现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王先生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产因被查封而不得交易,买卖双方的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判决合同无效。
案例三:无权处分赵先生在没有得到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私下将家庭共有的房产出售给了刘女士,并签订了买卖合同。
赵先生的家庭成员得知后,不同意出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先生无权单独处分家庭共有财产,其行为侵犯了家庭成员的财产权益,故判决合同无效。
案例四:欺诈行为陈女士在购买房产时,被卖方声称该房屋即将进行升值改造,因此价格较高。
陈女士信以为真,与卖方签订了买卖合同。
后来,陈女士发现所谓的升值改造纯属虚构,卖方存在欺诈行为。
陈女士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卖方的欺诈行为导致陈女士在错误信息的基础上签订合同,判决合同无效。
案例五:违反强制性规定孙先生购买了一处房产,但在签订合同时,卖方未告知该房产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孙先生在办理过户手续时,被告知因缺少土地使用权证,无法完成过户。
孙先生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使用权证是房产交易的强制性要求,缺少该证件的交易违反了强制性规定,故判决合同无效。
四种无效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有些法律案例可能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缺乏证据支持或者程序违法等原因,被认定为无效。
本文将分析四种无效法律案例,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二、四种无效法律案例分析(一)案例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案情简介:甲、乙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房屋出售给乙,乙支付购房款后,甲将房屋过户给乙。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购房款,但甲未按约定过户房屋。
乙诉至法院,要求甲履行合同。
分析: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甲、乙双方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导致合同无效。
因此,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二)案例二:缺乏证据支持的案件案情简介:甲诉乙欠款纠纷,甲提供一份乙签字的借条,证明乙向其借款。
乙否认借款事实,并提出反诉,称甲曾向其借款。
分析:本案中,甲提供的借条虽然表面上有乙的签字,但缺乏其他证据支持,如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甲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判决其败诉。
(三)案例三:程序违法的案件案情简介:甲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在侦查阶段,甲聘请律师乙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侦查机关在未取得乙同意的情况下,对乙进行了询问,并获取了乙提供的甲的犯罪线索。
分析:本案中,侦查机关在未取得乙同意的情况下,对乙进行了询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
本案中,侦查机关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律师执业权利,导致案件程序违法。
因此,法院判决撤销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并认定案件程序违法。
(四)案例四: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案情简介:甲诉乙欠款纠纷,甲于2010年起诉乙,要求乙偿还欠款。
法律五种无效合同案例(3篇)
第1篇一、概述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为常见的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然而,并非所有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存在五种无效合同的情形。
本文将结合五个典型案例,对这五种无效合同进行剖析。
二、案例一:欺诈合同案例背景:甲公司为推销其产品,虚构产品性能,向乙公司表示该产品具有很高的附加值。
乙公司信以为真,与甲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购买一批产品。
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本案中,甲公司虚构产品性能,使乙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因此该合同属于欺诈合同,无效。
三、案例二:胁迫合同案例背景:乙某因欠甲某债务,甲某以乙某的妻子受到伤害为由,威胁乙某签订一份借条,乙某无奈之下签订了该借条。
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本案中,甲某以乙某的妻子受到伤害为由,胁迫乙某签订借条,乙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因此该合同属于胁迫合同,无效。
四、案例三:恶意串通合同案例背景:甲、乙两公司为逃避税收,达成协议,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一笔资金,甲公司再将其转给丙公司,以掩盖真实的交易关系。
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本案中,甲、乙两公司恶意串通,逃避税收,损害国家利益,因此该合同属于恶意串通合同,无效。
五、案例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案例背景:甲公司为获取项目审批,与某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达成协议,约定由甲公司向该工作人员支付一笔好处费。
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本案中,甲公司与某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因此该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22)XX民终1234号案情简介:原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于2021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约定,XX公司将一块位于XX市XX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用于房地产开发。
协议签订后,XX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土地出让金,但乙公司并未按照协议约定进行房地产开发。
2022年2月,XX公司以乙公司违反协议、合同无效为由,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无效,并判令乙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争议焦点:1. 《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是否有效?2. XX公司是否已尽到合同约定的义务?3. 乙公司是否已违反合同约定?法院判决:XX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XX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无效。
关于XX公司是否已尽到合同约定的义务,法院认为,XX公司已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部分土地出让金,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其他合同义务。
因此,法院认为XX公司并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关于乙公司是否违反合同约定,法院认为,乙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进行房地产开发,已构成违约。
但由于合同无效,乙公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XX市XX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 《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无效;2. 乙公司返还XX公司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3. 本案诉讼费用由XX公司承担。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典型,即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案例
无效合同案例无效合同案例:键盘盗版某公司与供应商B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购买100个键盘。
合同约定款项为每个键盘200元人民币,总价20000元人民币,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后,达成一致并签订了合同。
然而,在交付后,公司发现送来的键盘并非正品,而是盗版产品。
公司对此十分愤怒并拒绝支付款项,供应商B则坚称合同有效并要求公司履行合同。
对于这个合同,可以认定为无效合同。
首先,合同中的货物并非正品,而是盗版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公共利益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
盗版产品违反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对原始版权所有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该合同无效。
其次,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充分了解被购买商品的真实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订立合同所应当了解的有关行情、市场价格或者使用方法等情况保持相对平等的地位,并互相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而供应商B在签订合同前没有告知公司所购买的键盘为盗版产品,这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因此无效。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条规定,合同无效的,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返还已经给予的财产,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司在发现所购买的键盘是盗版产品后,及时拒绝付款并要求供应商B返还已经支付的款项,这是公司依法行使权利的表现。
供应商B不能单方面要求公司履行合同。
综上所述,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公司有权拒绝付款并要求供应商B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同时,公司还可以要求供应商B赔偿因盗版产品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各方应当加强对所交易商品的了解,并对可能违反法律的交易进行慎重考虑,以保护自身利益。
无效合同的案例
无效合同的案例
案例一:未满法定年龄的合同
小张,17岁,与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购车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
小张的父母拒绝追认该合同,因此该合同无效。
案例二:欺诈合同
王先生在购买房产时,被告知该房产为学区房,因此价格高于市场价。
后来王先生发现该房产并非学区房,遂以欺诈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卖方存在欺诈行为,合同无效。
案例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某公司与一家化工企业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化工企业向该公司提供一批有毒化学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此类化学品的生产和销售是被禁止的。
因此,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案例四: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张先生与李小姐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李小姐为张先生提供非法服务。
该合同违背了社会公德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因此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案例五:无权代理的合同
赵先生在未经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与另一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
公司事后拒绝追认该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无权代理的合同在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无效。
无效合同案例
无效合同案例
案例一:未满18周岁签订的合同
小张,17岁,与某游戏公司签订了一份游戏内购买虚拟装备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否则合同无效。
小张的父母得知后拒绝追认该合同,因此该合同无效。
案例二:欺诈行为下的合同
李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了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事实,导致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王某请求撤销合同,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案例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张某向李某提供非法药品。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因此,该合同无效。
案例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某房地产开发商与当地政府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开发商在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情况下进行开发。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因此,该合同无效。
案例五:合同主体资格不符
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但该公司并未取得技术开发的资质。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主体资格不符的合同无效。
因此,该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案例以及原因
无效合同案例以及原因
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购房合同
双方基本信息:甲方:王某,男,身份证号码为XXX乙方:李某,女,身份证号码为XXX
各方身份:甲方为房屋的出售方,乙方为房屋的购买方。
权利与义务:甲方的权利为出售房屋,乙方的权利为购买房屋。
甲方需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房屋的过户手续,乙方需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全部购房款。
合同履行方式:双方签订合同,并约定了过户和付款的日期和方式。
期限:约定乙方在合同生效后十五天内付清全部购房款,并在约定的日期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违约责任:如果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则应赔偿乙方的损失,如果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购房款,则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和利息。
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该合同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买卖合同》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因此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在此情况下,双方无法适用合同的相关约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其他:该合同未明确乙方支付的是全款还是首付,未明确是否含有物业费和装修费等附加费用,上述情况也导致该合同无效。
为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所有的权利义务和费用,以确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并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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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年第三辑,总第45辑,第239—249页:三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丰格广告有限公司举办演唱会未及时申报被责令停办导致双方签订的冠名合同不能履行返还已付冠名费案
案情:丰格广告有限公司(被告)原定于2001年10月在泉州市区举办王菲个人演唱会。
同年9月14日,被告与泉州市三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原告)签订《“特步”之夜、王菲泉州演唱会总冠名协议书》,约定:原告分三次向被告提供总冠名广告宣传费256000元,被告提供为原告拥有独家冠名权等一系列广告宣传活动。
同月15日,签订《合同书》,约定宣传车的宣传费用6000元,付款方式为现金,在合同备注栏另注“另赠被告十八双特步牌风火鞋”。
后,原告分两次向被告支付236000元,并赠送被告18双风火鞋,另向被告购买演唱会门票,被告出具两张收款收据,记载金额为15190元。
同时,被告共投入121457元在媒体上发布演唱会广告,内容标题为“特步之夜酷感天
后【菲】常魅力王菲2001泉州超级震撼大型演唱会”。
因时逢美国“9·11”恐怖活动的发生,该演唱会因此不得泉州市公安局批准而未能如期举行。
该局于2001年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做《关于取消或推迟举办王菲个人演唱会的报告》,称由于受美国“9·11”恐怖活动的影响,目前不宜举办这种大型的商业演出活动,为安全起见,我局原则上不同意举办王菲个人演唱会。
另查,被告筹办该次演唱会尚未按规定办理全部相关审批
手续。
原告起诉称被告因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
申报而被公安机关责令停办,泉州市文化局也多次责令被告“停止一切商业宣传”。
原告于10月12日要求被告出具公安局批复文件时,被告始通报上述情况。
由于双方的合同已经实际不具有履行的可能,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过错责任在被告,故被告应返还236000元,演唱会门票74370元及赠送的18双鞋。
被告答辩称其已经按约定为原告提供了很多服务项目,花费十多万元。
由于受
不可抗力影响,演唱会得不到公安部门批准而未能举行。
被告同意解除合同,扣除宣传费用后反悔剩余款项,演唱会门票依购票发票可退15190元,鞋为原告赠送,故原告无权要求退还。
泉州市丰泽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签订冠名协议,违反了文化部发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作为该活动的主办单位,均有过错。
对被告投入的广告费,因其制作的广告符合协议的约定,可按广告的实际收益比例由原告承担60%的份额。
原告虽持有94张门票,但不能证明为实际支付,应按照收款收据认定购票款为15190元。
原告赠与被告的18双鞋并不附有合同义务,其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被告返还,于法无据。
法院于2002年5月16日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门票款15190元及冠名费163126元。
原告不服上诉称原告仅仅是冠名单位,被告才是该活动的实际主办单位,且被告为专业的广告公司,理应知悉举办演出活动应办理
的审批手续并有报批的义务,其未尽该报批义务,是造成协议无效的原因,对此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被告答辩称双方对协议无效均没有过错,原告承担60%的份额已偏低。
泉州市中级法院查明:原告提供门票的票面金额为76820元,其中打折票十张,计打折款2450元,原告实际支付门票款74370元。
泉州市中级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关于对赞助广告加强管理的几项规定》的相关规定,被告作为实际主办单位及专业的广告公司,有义务在签订与演出有关的合同前,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被告未尽该法定义务,是导致本案冠名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原告签订合同时,未审查被告缔约资格和举办活动的合法性,未尽缔约之谨慎注意义务,对合同无效也有一定的过错。
对于被告在筹办演唱会期间的投入,由于宣传时还标有众多协办单位,根据双方对协议无效的过错程度并兼顾公平,原告承担20%的责
任。
被告对于门票主张未开具收款收据的门票属于赠票,但相关的协议及合同均无有关赠票的约定。
法院于2001年10月20日判决变更一审判决为被告支付原告门票款74370元及冠名费211708.6元。
本案例“责任编辑按”认为本案适用合同无效似乎有争议,本案情更符合“情势变更”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