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令第142号(合肥市服务业环境管理办法)
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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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一)合肥市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设置基本标准为了规范民办普通高级中学的设置,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合肥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5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一、基本要求1、设置民办普通高级中学,应当符合本市或者当地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校园规划应当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2、学校应当拥有独立的校园,并不得毗邻市场、殡仪馆、医院太平间和传染病房、高压变电配电所、加油站、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仓库。
校园与化学、生物、物理等污染源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3、校园应当无安全隐患。
教学用房的抗震设防烈度达到7度乙类。
消防设施设备配备应当符合要求。
4、校园应设置独立出入口,位置符合教学、安全、管理的需要,有效避免人流、车流交叉。
5、校园绿化用地应当符合有关要求,绿地率在35%以上。
6、校舍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有效避免噪声污染.二、举办者7、学校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是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学校可以由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联合举办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8、举办者应当具有为学校办学提供必要经费和基本条件的经济能力.三、办学规模9、学校办学规模为12个教学班以上,班额为50人。
四、校园校舍10、举办者持有校园内全部土地的使用权证并具有校舍的使用权。
11、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2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不少于18平方米,其中寄宿制学校不少于20平方米.12、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18平方米,其中寄宿制学校不少于20平方米.13、校舍的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应当设牢固、安全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米.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0.90米。
合肥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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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201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5•【字号】•【施行日期】2010.11.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合肥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2002年12月23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根据2009年1月16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修改,根据2010年11月25日市政府令第156号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改善城市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市民生活质量,维护供热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等热源,通过热网向城市热用户提供热水、蒸汽等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集中供热企业,是指从事集中供热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共同做好集中供热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热实行集中供热,取缔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分散锅炉,有计划改造现有污染大、耗能多的供热方式。
推广和利用集中供热的先进技术、设备和材料,提高集中供热的科技水平。
鼓励投资建设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生产经营活动,鼓励供热企业公平竞争。
第六条集中供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环保、电力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集中供热项目,应当符合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由建设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查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在已建成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的范围内,不得再建燃煤自备热电厂或永久性燃煤锅炉房,不得再扩建小锅炉。
合肥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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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正文:---------------------------------------------------------------------------------------------------------------------------------------------------- 合肥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4月23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第一条为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地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从事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合肥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是本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工商、规划、公安、卫生、文化、商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环境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地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其污染防治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之前到市、区环保局办理建设项目环影响和“三同时”审批手续,持批准的环境影响和“三同时”审查表,方可到文化、规划、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灶具应当采用燃油、燃气或固硫煤等清洁燃料燃烧,自1998年起禁止原煤散烧;(二)采用先进的燃烧设备及相应的消烟除尘、除油设备,并设置专门的排烟、排气烟囱;烟囱的高度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不得向下水道排放烟尘、废气、废渣;(三)兴办饮食娱乐企一和排放噪声的加工、修理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防治噪声污染的措施,并限制夜间经营时间,其界外噪声应当符合本区域环境噪声准;(四)使用音响器材,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影响,干扰周围居民工作和休息;(五)不得在街道两旁直接朝人行道或居民门窗附近设置空调散热装置;确需在街道两旁直接朝人行道设置空调散热装置的,必须高于路面二米以(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KTV环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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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名称:安徽阿里巴巴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合裕路分公司项目建设单位(盖章):安徽阿里巴巴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合裕路分公司编制日期:2011年11月国家环境保护部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
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
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
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6、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
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
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
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安徽阿里巴巴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合裕路分公司项目建设单位安徽阿里巴巴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合裕路分公司法人代表贝文彪联系人王泓通讯地址合肥市瑶海区合裕路935号联系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建设地点合肥市瑶海区合裕路935号立项审批部门/ 批准文号/建设性质新建行业类别及代码室内娱乐活动(R9210)建筑面积1200m2绿化面积/总投资(万元)500 环保投资(万元)3.9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0.78%评价经费(万元)/预期投产日期2012年1月工程内容及规模:1、项目概况“安徽阿里巴巴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合裕路分公司项目”由安徽阿里巴巴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合裕路分公司投资建设,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合裕路935号,原为安徽华阳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给排水及供电设施齐全。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4〕4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4〕44号](https://img.taocdn.com/s3/m/a0f3cecb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ab.png)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4〕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创建文明、和谐、宜居的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机制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行业监管”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完善机构,严格考核。
(一)市直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作为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行业管理制度和行业服务标准;负责全市物业服务行业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外地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我市开展物业服务业务的备案工作;负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负责建立市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制度;负责市级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考评验收,参与国家级、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考评验收;负责研究制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做大做强相关扶持和优惠政策;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特大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组织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考核;指导、监督市物业管理协会开展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打击传销、文明创建和安全生产工作。
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制定、调整以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查处物业服务企业违规收费行为。
合肥市市政设施行业监管综合服务平台项目建设方案V1.9_2016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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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政设施行业监管综合服务平台项目建设方案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3月目录第一章项目概述 (1)1 项目名称 (1)2 项目性质 (1)3 项目建设单位及责任人 (1)4 项目建设方案编制依据 (2)4.1 政策依据 (2)4.2 技术规范依据 (3)4.3 项目提出的理由与过程 (4)5 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周期 (5)5.1 建设目标 (5)5.2 建设规模 (5)5.3 建设周期 (6)6 总投资及来源 (6)7 效益及风险 (6)7.1 社会效益 (6)7.2 经济效益 (8)7.3 风险分析 (9)第二章现状、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11)1 信息化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2 建设背景与依据 (11)3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2)4 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15)4.1 领导重视程度 (15)4.2 基础条件具备 (15)4.3 时机成熟 (15)第三章需求分析 (17)1 业务功能、业务流程和业务量分析 (17)1.1 业务功能分析 (17)1.2 业务流程分析 (17)1.3 业务量分析 (18)2 信息系统的安全需求 (18)2.1 数据安全需求 (18)2.2 系统安全需求 (19)2.3 应用安全需求 (20)3 关联系统和接口需求 (20)3.1 关联系统 (20)3.2 接口需求 (21)4 运行管理需求 (21)4.1 运行环境需求 (21)4.1.1 性能指标 (21)4.1.2 运行环境 (22)4.2 配套管理需求 (23)4.2.1 管理制度建设 (23)4.2.2 标准规范建设 (23)4.3.3 人才队伍建设 (24)第四章项目建设方案 (25)1 建设原则和策略 (25)1.1 建设原则 (25)1.2 建设策略 (26)2 建设目标 (27)2.1 总体目标 (27)2.2 分期目标 (28)2.3 本期目标 (28)2.4 本期建设内容在规划中的地位和所属的阶段 (28)2.5 本期建设内容和前期建设内容的关系 (29)3 建设任务与建设内容 (29)3.1 建设市政设施行业监管综合服务平台 (29)3.1.1 建设用户管理子系统 (29)3.1.2 建设授权管理子系统 (30)3.1.3 建设电子表单子系统 (30)3.1.4 建设工作流程管理子系统 (31)3.1.5 建设标准报表子系统 (31)3.1.6 建设业务数据交换平台 (31)3.2 建设市政设施行政许可系统 (32)4 设计方案 (32)4.1 设计依据与设计原则 (32)4.2 系统总体架构 (34)5 技术架构 (37)6 软件建设方案 (40)6.1 技术路线 (40)6.2 系统逻辑架构 (43)6.3 系统功能架构 (44)6.4 业务流程、功能模块需求详细描述 (45)6.4.1 用户管理子系统(平台) (45)6.4.2 授权管理子系统(平台) (48)6.4.3 电子表单子系统(平台) (53)6.4.4 工作流程管理子系统(平台) (66)6.4.5 报表子系统(平台) (82)6.4.6 业务数据交换平台(平台) (91)6.4.7 快速开发标准规范 (97)6.4.8 市政设施行政许可系统 (99)6.5 部署实施 (109)6.5.1 总体架构 (109)6.5.2 平台部署 (110)6.5.3 子系统部署 (111)6.5.4 网络部署 (112)6.5.5 数据库部署 (113)6.6 系统性能及安全性 (113)6.6.1 系统性能设计 (113)6.6.2 系统安全设计 (114)7 标准规范建设 (115)7.1 数据标准规范 (115)7.2 数据库相关规范 (115)7.3 应用接口规范 (117)7.4 分类规范 (119)7.5 安全保障体系规范 (119)第五章项目信息资源规划及资源库建设 (120)1 本单位信息资源建设现状 (120)2 信息资源建设规划 (121)3 项目信息资源采集目录 (121)4 项目信息资源目录 (121)5 参政或拟制定的基础数据标准 (122)6 本单位共享目录和共享信息需求 (122)7 数据系统设计 (123)第六章项目的安全系统设计 (124)1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定级 (124)2 信息系统安全风险分析 (124)3 信息系统安全技术方案 (124)3.1 互联网接入安全 (127)3.2 专线接入安全 (127)3.3 服务器区安全 (128)3.4 数据库区域安全 (128)3.5 安全接入网关(SSL VPN) (128)4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方案 (129)5 信息安全系统工程实施工作量测算 (129)6 信息安全设备选型 (129)7 数据容灾备份恢复设计 (129)第七章项目投资概算 (131)1 投资概算的有关说明 (131)2 投资概算及投资概算汇总表 (131)3 设备参数及工程费用明细 (131)4 项目建成后本单位信息技术硬件与软件资源存量一览表 (132)第八章项目采购方案 (134)1 采购范围 (134)2 采购方式 (134)3 采购组织方式 (134)第九章项目组织机构和人员 (135)1 项目领导、实施和运维机构及组织管理 (135)1.1 项目领导 (135)1.2 项目实施和运维机构 (135)1.3 项目组织管理 (135)1.3.1 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 (136)1.3.2 项目管理部 (136)1.3.3 质量控制部 (137)1.3.4 技术委员会 (137)1.3.5 系统设计开发组 (138)1.3.6 技术支持组 (138)1.3.7 数据处理组 (138)2 技术力量和人员配置 (138)3 人员培训需求和计划 (139)4 项目建设的实施策略 (139)4.1 准备和总体设计阶段 (140)4.2 需求分析和详细设计阶段 (141)4.3 系统研发、测试阶段 (142)4.4 系统部署、培训和试运行阶段 (143)第十章项目实施进度 (145)1 项目实施工期 (145)2项目实施计划一览表 (145)2.1 实施进度计划 (145)2.2 资金使用计划 (145)3 项目成功的关键因素分析 (146)3.1 质量管理 (146)3.1.1 质量目标 (146)3.1.2 质量控制 (147)3.1.3 质量评审 (150)3.2 实施阶段性内容要求 (150)3.2.1系统调查分析要求 (150)3.2.2系统初步设计要求 (152)3.2.3系统详细设计要求 (153)3.2.4系统开发 (154)3.2.5系统运行维护 (156)3.3 规范制度建设 (157)4 项目进度保障措施 (157)第十一章效益与风险分析 (159)1 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59)1.1 社会效益 (159)1.2 经济效益 (160)2 项目风险分析及其对策 (160)2.1 风险识别和分析 (160)2.2 风险对策和管理 (161)第十二章结论与建议 (162)1 结论 (162)2 建议 (162)第一章项目概述1 项目名称合肥市市政设施行业监管综合服务平台2 项目性质新建3 项目建设单位及责任人项目建设单位: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项目责任人:常先米单位简况:合肥市城乡建委在市政管理方面所承担的具体职能为: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负责编制全市排水规划、项目并组织实施;负责治理城市污水;参与组织和实施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创建、城市综合整治工作。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5cc496e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81ba26d.png)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4•【字号】合政[2008]89号•【施行日期】2008.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合政〔2008〕8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四日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为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互动并进,进一步提升城市服务功能,增强城市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7号)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合肥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一、产业政策1.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本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情况,及时制定发布合肥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行业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引导社会投资发展现代服务业。
2.对符合当年度现代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鼓励类的项目,实行审批“绿色通道”。
二、用地政策3.对符合当年度现代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鼓励类的项目,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用地可实行挂牌出让;工业设计和研发、物流、总部经济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凡建成后产权非分割出售和非分割出租的,可比照工业用地政策执行;新建或扩建非营利性的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化、社会福利等公益设施用地,凡建成后非出售、非分割出租的,经批准且公示无异议后可按协议或划拨方式供应。
划拨土地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三、财政政策4.设立“合肥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引导资金纳入市级预算管理。
凡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并纳税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不分所有制以及隶属关系,均属引导资金支持范围。
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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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一)合肥市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设置基本标准为了规范民办普通高级中学的设置,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合肥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5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要求1、设置民办普通高级中学,应当符合本市或者当地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
校园规划应当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2、学校应当拥有独立的校园,并不得毗邻市场、殡仪馆、医院太平间和传染病房、高压变电配电所、加油站、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仓库。
校园与化学、生物、物理等污染源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3、校园应当无安全隐患。
教学用房的抗震设防烈度达到7度乙类。
消防设施设备配备应当符合要求。
4、校园应设置独立出入口,位置符合教学、安全、管理的需要,有效避免人流、车流交叉。
5、校园绿化用地应当符合有关要求,绿地率在35%以上。
6、校舍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有效避免噪声污染。
二、举办者7、学校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是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学校可以由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联合举办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8、举办者应当具有为学校办学提供必要经费和基本条件的经济能力。
三、办学规模9、学校办学规模为12个教学班以上,班额为50人。
四、校园校舍10、举办者持有校园内全部土地的使用权证并具有校舍的使用权。
11、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2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不少于18平方米,其中寄宿制学校不少于20平方米。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e7e4ad9d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d9.png)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1.02•【字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火车站综合试验开发区)。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合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主管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属开发区、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城建、公安、工商、卫生、园林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机关、切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经营门点必须做好各自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认真履行门前包卫生、包绿化、包市容秩序(以下简称“门前三包”)的职责,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重视环卫设施建设,将环卫设施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和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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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九年一月十六日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服务业的环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服务业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服务业经营者),均需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是指向周围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污染物的下列行业:(一)宾馆、旅馆服务业;(二)餐饮服务业;(三)娱乐服务业;(四)沐浴服务业;(五)机动车辆维修、保养、清洗服务业;(六)五金修配、加工等服务业。
以上服务行业的具体经营项目(以下简称服务业经营项目)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服务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工商、规划、文化、房产、市容、公安、商务、交通、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规划、建设、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应当依据专项规划的内容和规模规划建设服务业网点。
设立餐饮业的建筑物在设计时应当设计餐饮业专用烟道,安排废气、污水、噪声等污染物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第五条下列区域禁止设立服务业经营项目:(一)居民住宅楼;(二)商住综合楼中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三)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
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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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内所有从事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改善服务业生产经营环境质量,提升市民生活品质。
第四条合肥市人民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环境保护责任第五条服务业单位应加强员工环境保护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环境保护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服务业单位应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及其职责,建立健全环境管理体系。
第七条服务业单位应加强环境监控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污染问题。
第八条服务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第九条服务业单位应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第三章环境监管措施第十条本市环保部门负责对服务业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管,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检查、环境监测等。
第十一条环保部门可以要求服务业单位提供有关环境保护的相关资料和材料,并有权对其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环保部门在发现服务业单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并可以要求整改。
第四章法律法规的应用第十三条服务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服务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等环境保护相关程序。
第五章附件附件一: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附件二: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的指标标准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环境保护:指对大气、水、土壤、声音、光线、辐射等自然要素的保护和管理。
2.预防为主:指通过预防控制和污染防治技术手段,防止环境污染问题的产生。
3.综合治理:指综合运用各种环境保护手段,对环境问题进行全面管理和治理。
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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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对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保护和改善服务业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适用于合肥市范围内的各类服务业单位以及从事服务业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服务业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推动服务业单位实施减排、节能、环境污染防治等各项措施,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第四条合肥市应当加强对服务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服务业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各级人民应当将服务业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加大资源投入,提供支持保障。
第二章服务业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第六条服务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制定并落实服务业环境保护方案,定期开展环境保护自查并记录,如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七条服务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环境保护培训,提高员工环境保护意识,促使员工养成良好的环境保护行为习惯。
第八条服务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设立环境监测点,监测并定期报送各类环境指标数据。
第九条服务业单位应当使用环保设施和工艺,减少或消除环境污染物的产生,并按规定投入使用。
第十条从事服务业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进行环境保护,包括如实申报环评等要求。
第三章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第十一条服务业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废弃物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妥善处理废弃物。
第十二条服务业单位应当合理使用水资源,采取节水措施,减少用水量,防止水源污染。
第十三条服务业单位应当合理使用能源,采取节能措施,减少能源消耗,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油烟污染,合理设置油烟排放设施,保证油烟排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合理设置隔音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确保噪声值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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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31•【字号】合政秘[2008]26号•【施行日期】2008.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秘〔2008〕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2008年3月以前出台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08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市政府确认继续实施的285件规范性文件(截至2008年3月24日)目录予以公布。
凡未经确认并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今后一律不得实施。
附件: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意见(合政〔1992〕110号)2、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蜀山工业区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合政〔1992〕135号)3、合肥市人民政府批转《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暂行规定》等九个政策规定的通知(合政〔1993〕107号)4、关于印发《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1993〕235号)5、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建立自来水价格调节基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1993〕52号)6、关于印发《合肥市医院分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1994〕30号)7、关于印发《合肥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4〕176号)8、关于印发《合肥市盐业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4〕183号)9、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建立街道联合调解委员会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4〕145号)10、关于实施《合肥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工作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5〕110号)11、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管理实行“五统一”的规定》的通知(合政〔1995〕156号)12、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5〕191号)13、关于贯彻实施省政府《关于增加教育投入的决定》的通知(合政〔1995〕228号)14、关于贯彻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1995〕2号)15、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区实行固体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1996〕93号)16、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1996〕114号)17、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绿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1997〕41号)18、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合政〔1997〕61号)19、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1997〕95号)20、关于执行《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的通知(合政〔1997〕127号)21、转发市环保局市建管局关于加强高考期间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7〕71号)22、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在职职工入伍后有关具体优待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89号)23、关于印发《合肥市卫生先进单位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8〕93号号)24、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和改革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16号)25、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20号)26、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证书制度规定的通知(合政〔1998〕146号)27、关于加强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合政〔1998〕161号)28、转发合肥市发展散装水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63号)29、批转市水利局关于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72号)30、转发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合肥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8〕33号)31、关于印发《合肥市质量振兴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1999〕16号)32、关于印发《合肥市财务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1999〕26号)33、关于印发《合肥市技术创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1999〕40号)34、关于印发《合肥市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政〔1999〕46号)35、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合政〔1999〕62号)36、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升挂和使用国旗管理的通知(合政办〔1999〕24号)37、转发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建设“148”法律服务专线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9〕57号)38、批转市市容委关于合肥市淮河路步行街(商业区)综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4号)39、批转市劳动局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15号)40、关于实行新征建设用地预报预审的通知(合政〔2000〕18号)41、批转市土地局关于小城镇建设和发展中土地管理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31号)42、关于认真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合政〔2000〕33号)43、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0〕39号)44、关于印发《合肥市高科技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00〕49号)45、关于印发《合肥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0〕51号)46、关于印发合肥市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66号)47、印发关于大力培养引进和使用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68号)48、转发市教委、人事局关于合肥市中小学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0〕41号)49、关于做好全市贫困家庭学生入学资助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0〕70号)50、关于在全市推进公共财政支出改革的意见(合政〔2001〕5号)51、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洪保安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合政〔2001〕14号)52、批转市语委关于开展合肥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1〕59号)53、关于印发《合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1〕67号)5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的通告(合政〔2001〕92号)55、关于印发《合肥市妇女发展纲要》和《合肥市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合政〔2001〕128号)56、关于印发《合肥市残疾人优惠照顾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1〕132号)57、关于进一步完善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2001〕146号)58、转发市卫生局关于预防和控制学校传染病流行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1〕11号)59、转发市台办关于我市赴台从事经贸和其它交流活动审批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1〕17号)60、关于印发《合肥市政风建设投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1〕19号)61、关于合肥市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1〕47号)62、关于积极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的通知(合政〔2002〕31号)63、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就业工作的通知(合政〔2002〕34号)64、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储备出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53号)65、关于印发《合肥市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号)54号)66、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2〕75号)67、关于控制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合政〔2002〕81号)68、批转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96号)69、关于印发《合肥市村组干部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105号)70、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106号)71、关于分离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的实施意见(合政〔2002〕149号)72、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2002〕155号)73、批转市粮食局市体改办关于市属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160号)74、关于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的通知(合政〔2002〕168号)75、关于加强城市民兵军事训练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合政〔2002〕187号)76、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资金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2〕194号)77、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合政〔2002〕195号)78、合肥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合政〔2002〕202号)79、关于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2002〕204号)80、关于印发《合肥市豆制品生产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2〕205号)81、关于加强公共餐馆具卫生消毒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2〕39号)82、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省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63号)83、转发市物价局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政策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79号)84、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02〕98号)85、关于执行新一轮合肥市城市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合政〔2003〕12号)86、关于加强城市危旧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合政〔2003〕50号)87、关于印发《合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3〕56号)88、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合肥市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3〕105号)89、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3〕108号)90、关于印发《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行为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3〕119号)91、关于印发合肥市开展亿万农民健康教育行动方案的通知(合政〔2003〕124号)92、关于适当提高分离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退休教师待遇的通知(合政办〔2003〕7号)93、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15号)94、关于印发合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3〕20号)95、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公证工作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40号)96、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46号)97、转发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51号)98、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市辖区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38号)99、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劳动保障职能为全面实现千亿规划服务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60号)100、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61号)101、关于印发合肥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3〕63号)102、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3〕68号)103、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76号)104、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质量奖评选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77号)105、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合肥市2001-2010年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94号)106、转发农发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市粮食局关于制止粮食购销企业挤占挪用收购资金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100号)107、关于加强城市绿线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3〕103号)108、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区街财政体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111号)109、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124号)110、关于认真贯彻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3〕126号)111、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合政〔2004〕5号)112、关于印发《合肥市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10号)113、关于加强开发区土地和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2004〕56号)11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64号)115、关于企业注册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合政〔2004〕65号)116、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68号)117、关于进一步加快养殖业发展的意见(合政〔2004〕69号)118、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合政〔2004〕83号)119、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87号)120、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全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4〕88号)121、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市区分税制财政体制方案的通知(合政〔2004〕94号)122、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4〕103号)123、关于全面实施“1346”行动计划的通知(合政〔2004〕106号)124、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118号)125、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合政〔2004〕126号)126、关于进一步加快地方金融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133号)127、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建设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140号)128、关于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4〕142号)129、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4〕1号)130、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实行社区资源共享的意见(合政办〔2004〕18号)131、转发关于进一步保护土地资源加强土地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40号)132、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44号)133、转发市农委等部门关于2004-2010年全市农民培训规划的通知(合政办〔2004〕46号)134、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城市社区机构用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合政办〔2004〕55号)135、转发市总工会关于《合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56号)136、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国家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合政办〔2004〕60号)137、转发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县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65号)138、转发市气象局关于合肥市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73号)139、转发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监察局关于兑现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74号)140、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4〕79号)141、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94号)142、关于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和经营权流转的若干意见(合政办〔2004〕95号)143、转发市经贸委市计委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118号)144、关于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合政办〔2004〕127号)145、转发市残联市地税局市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4〕132号)146、关于加快苗木花卉产业发展的意见(合政〔2005〕1号)147、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合政〔2005〕10号)148、关于印发合肥市区域卫生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合政〔2005〕18号)149、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合政〔2005〕30号)150、关于印发《合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33号)151、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实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合政〔2005〕35号)152、关于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工作的通知(合政〔2005〕47号)15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和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的通告(合政〔2005〕61号)154、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文献样本缴送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75号)155、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合政〔2005〕77号)156、批转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意见的通知(合政〔2005〕88号)157、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行集中登记托管的通知(合政〔2005〕96号)158、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合政〔2005〕106号)159、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合政〔2005〕111号)160、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120号)161、关于印发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合政〔2005〕124号)162、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合政〔2005〕126号)163、关于集中开展殡葬管理专项整治活动的通告(合政〔2005〕133号)164、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5〕135号)165、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合政〔2005〕140号)166、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5〕145号)167、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推动合肥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5〕149号)168、关于加快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合政〔2005〕150号)169、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管局关于贯彻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和通知(合政办〔2005〕2号)170、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肥市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5〕3号)171、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5〕7号)172、关于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5〕15号)173、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在合肥市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5〕44号)174、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合肥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50号)175、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05〕54号)176、关于加强压缩天然气汽车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5〕57号)177、转发市国税局关于贯彻工业立市战略促进全市工业跨越式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5〕58号)178、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合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75号)179、转发市商务局等16个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早餐工程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5〕81号)180、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合政办〔2005〕87号)181、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试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90号)182、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合肥市城乡集贸市场经营服务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5〕91号)183、关于认真做好市区贫困学生义务教育阶段资助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5〕101号)184、关于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5〕107号)185、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6〕18号)186、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27号)187、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31号)188、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38号)189、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47号)190、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合政〔2006〕66号)191、关于印发合肥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的通知(合政〔2006〕79号)192、关于市本级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通知(合政〔2006〕83号)193、关于加快我市蔬菜基地建设的意见(合政〔2006〕84号)194、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92号)195、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合政〔2006〕97号)196、关于加快发展重点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合政〔2006〕103号)197、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6〕109号)198、关于市属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的意见(合政〔2006〕111号)199、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6〕120号)200、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合政〔2006〕125号)201、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合政〔2006〕130号)202、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市安全生产监管协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14号)203、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开展预防接种门诊调协规划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18号)204、关于印发合肥市金融担保租赁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22号)205、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3号)206、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7号)207、转发市体改办关于推动全民创业推荐中小企业申请银团贷款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33号)208、关于加快我市奶业发展的意见(合政办〔2006〕34号)209、转发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合肥名牌产品评选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0号)210、转发市供销合作社关于进一步加强为农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1号)211、关于印发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6〕42号)212、关于印发合肥市贯彻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3号)213、批转市财政局市市容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8号)214、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50号)215、关于印发推进养殖业“一村一品、一村一企”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55号)216、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清理闲置土地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56号)217、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惠民医疗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6〕57号)218、关于印发合肥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的通知(合政办〔2006〕59号)219、关于深化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合政办〔2006〕65号)220、转发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征兵办关于对2006年冬季征集到驻西藏部队服现役士兵优待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69号)221、关于印发加快我市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75号)222、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77号)223、批发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合政办〔2006〕80号)224、关于印发合肥市本级非税收入集中调剂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81号)225、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6〕86号)226、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88号)227、转发市版权局等部门关于合肥市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89号)228、关于印发合肥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131号)229、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合肥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1号)230、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2007〕14号)231、关于调整完善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合政〔2007〕18号)232、关于印发《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31号)233、关于实施农产品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合政〔2007〕38号)234、关于调整完善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42号)235、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44号)236、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合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07〕59号)237、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73号)238、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合政〔2007〕81号)239、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7〕82号)240、关于加强县区投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合政〔2007〕84号)241、关于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86号)242、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88号)243、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合政〔2007〕95号)244、批转市畜牧水产局市财政局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2007〕98号)245、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112号)246、关于印发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134号)247、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合政〔2007〕135号)248、关于印发合肥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通知(合政〔2007〕136号)249、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137号)250、批转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7〕2号)251、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5号)252、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7号)253、关于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8号)254、关于合肥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07〕9号)255、转发市爱国卫生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卫生镇卫生村活动意见的通知(合。
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df399b0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122476f.png)
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推动服务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服务业单位和个人从事服务业的行为。
第二章环境保护责任第三条服务业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服务业单位应当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环境保护责任人,建立环境保护组织机构,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机制,保障服务过程中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第四条服务业从业人员的环境保护责任服务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环境保护培训,增强环境保护意识,积极采取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切实保护环境资源。
第三章环境保护要求第五条废气排放要求服务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控制和减少废气的排放。
同时,对于产生有害废气的服务业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不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第六条废水排放要求服务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废水处理设施,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对废水进行处理和排放,保证废水的达标排放。
同时,对于产生有毒有害废水的服务业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有效防止废水对地下水和水体的污染。
第七条噪声控制要求服务业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和降低噪声污染。
特别是在靠近居民区的服务业单位,需加强噪声控制,避免对周围居民的生活造成影响。
第八条废弃物处理要求服务业单位应当制定废弃物分类、收集、储存和处理的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废弃物的分类处理和处置。
同时,服务业单位应当鼓励有效利用废弃物资源,推广循环利用。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九条监督检查合肥市环境保护部门将加强对服务业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处理和纠正。
服务业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的检查工作。
第十条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服务业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d5bad2c01f69e31433294bc.png)
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207号)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包括暂住户)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排污者付费”的原则。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并负责具体实施;市地税局、财政局、城管局、供水集团等有关单位负责具体征收工作;市物价局负责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备案。
第六条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标准及代征部门:(一)居民住宅生活用水按用水量计价征收,每吨水0.3元。
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代收,随水费同时征收。
(二) 商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按营业额的0.5‰征收,其中服务业中的旅店业按营业额的4‰征收。
建筑业按营业额的0.5‰征收。
由市地税部门代收。
(三)市、区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属财政供给单位,按每人每年22元征收。
由市、区财政部门代征。
(四)中央、省属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肥部队、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业企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等按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计算,按每人每年22元征收。
《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https://img.taocdn.com/s3/m/95eca553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b4.png)
《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合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8.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创建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道路交通、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优先、依法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管理运行机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协调和调度机制,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标,监督管理全市城市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区分级负责,以区(包括开发区,下同)为主,街道办事处(包括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社区,下同)、居(村)民委员会为基础,部门联动、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城市管理基础保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城市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第二章城市管理职责第六条【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城市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城市管理有关重要问题。
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城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市城市管理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职责:(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和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采集、任务派送等工作,依法行使和监督各区履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二)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设施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车辆进入禁行区、占用机动车道停车、向车外抛洒物品、城市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等违法行为,配合参与有关单位开展的城市管理集中整治和专项治理行动,维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秩序,依法查处阻扰执法和暴力抗法事件;(三)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公用配套设施规划选址、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和违法建设认定等工作;(四)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市管市政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以及全市市政设施的监管和考核;负责城市供水、燃气、供热、建筑装饰装修、建设工地和混凝土搅拌车运输等监督管理;(五)林业和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绿地、园林绿化设施和风景名胜区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风景名胜区内的违法行为;(六)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水体、大气、噪声、固体废物等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油烟、噪音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七)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方面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工作,牵头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八)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场所卫生方面的监督管理;(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的违法行为;(十)民政管理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丧葬祭奠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十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以及道路、水路运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营运、各类运料车违规运输等违反公路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e7b4520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77f8148.png)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0•【字号】合政[2013]66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合政〔2013〕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2013年5月20日合肥市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结合合肥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1、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的服务业企业、组织和个人,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扶持政策(一)金融业3、新引进国内外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其高管人员(限名额)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前两年按其等额标准给予奖励,后三年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4、2013年成立的基金管理机构,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起,其缴纳的营业税本市留成部分,前两年按其等额标准给予奖励,后三年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自基金获利年度起,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前两年按其等额标准给予奖励,后三年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新引进国内外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缴纳的营业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5、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且放大倍数达到3倍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同级财政按其季末在保贷款平均余额增加额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
对不以任何形式向被担保人(企业)收取担保费和其他费用的担保机构,其担保的小额贷款,按照2%的年化担保费率对担保机构予以补贴。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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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工商局•【公布日期】2017.11.10•【字号】合工商〔2017〕208号•【施行日期】2017.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合肥市城区菜市场日常管理和文明创建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的通知合工商〔2017〕208号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促进经济发展,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65号)和《省工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皖工商企注字〔2017〕138号),按照放管并重的工作要求和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市工商局特制定了《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的说明2.《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2017年11月10日附件1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的说明为促进经济发展,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65号)、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暂行规定》(皖工商企注字〔2017〕13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要求,按照放管并重的工作要求和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
一、基本功能与法定要求住所是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法律文书送达的处所,是确定市场主体诉讼管辖权、主体登记管辖权的依据。
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合综试管〔2016〕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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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合综试管〔2016〕141号区建设发展局、环保局,各社区管委会:为有效控制我区畜禽养殖业污染,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区域的环境保护,尽可能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2015〕21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畜禽污染防治工作通知如下:一、禁养区、限养区划定依据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是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第七条作为法律依据,同时结合实际,做好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范围(一)七里塘、瑶海、站北社区结合自身建设发展规划要求,以工业发展为主,农业发展为辅,辖区内不适宜畜禽养殖业发展,全部核定为禁养区。
(二)磨店社区:禁养区范围为魏武路以南、祥和路以西区域;限养区范围为魏武路以北区域,祥和路以东区域。
(三)三十头社区:禁养区范围为外环高速以南区域;限养区范围为外环高速以北区域。
三、具体工作要求(一)禁养区内禁止一切畜禽集中养殖,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禁养区内原有的养殖场依法逐步实现关闭或搬迁。
(二)限养区内逐步控制和削减畜禽饲养总量,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三)限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要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禁养区内一律不得办证、换证;限养区内也不再颁发新证,符合动物养殖条件的予以换证。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落实省政府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合政秘[2014]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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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落实省政府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落实省政府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合政秘〔2014〕10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经2014年6月13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省政府公布的63项行政审批项目承接落实工作通知如下:一、对省政府公布取消的41项行政审批项目,除我市无对应项目的36项外,其它5项对应项目均全部取消(附件1)。
二、对省政府公布下放管理层级的22项行政审批项目,由市级承接17项,由市、县(市)区分级承接3项,由县(市)区承接2项(附件2)。
承接的下放管理层级项目,应按照“两集中两到位”的要求,进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因特殊原因不能进政务服务中心的,必须报请市政府同意。
三、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省政府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承接落实工作,按要求向社会公开,并本着精简高效、便民利民的原则,进一步优化流程、压缩时限、提高效能,采取切实措施,跟进加强事中事后的有效监管。
四、市编办、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等要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加强对承接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全部行政审批项目无缝对接、落实到位。
2014年6月15日附件1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备注1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二级、三级文物审批市文广新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对应取消原承接“拍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馆藏一级、二级文物审批”项目中的拍摄二级文物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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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142号
《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服务业的环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服务业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服务业经营者),均需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是指向周围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污染物的下列行业:
(一)宾馆、旅馆服务业;
(二)餐饮服务业;
(三)娱乐服务业;
(四)沐浴服务业;
(五)机动车辆维修、保养、清洗服务业;
(六)五金修配、加工等服务业。
以上服务行业的具体经营项目(以下简称服务业经营项目)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服务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工商、规划、文化、房产、市容、公安、商务、交通、建设、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规划、建设、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应当依据专项规划的内容和规模规划建设服务业网点。
设立餐饮业的建筑物在设计时应当设计餐饮业专用烟道,安排废气、污水、噪声等污染物防治设施的安装位臵。
第五条下列区域禁止设立服务业经营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
(二)商住综合楼中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三)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
除前款规定外,禁止在湖泊、河道水面和不符合第四条第二款要求的商住综合楼内设立餐饮业经营项目;禁止在商住综合楼内设立娱乐业经营项目。
第六条严格控制在距离居民住宅楼、医院、学校、疗养院、党政机关15米范围内设立产生烟尘、油烟、废水、恶臭、噪声等污染的服务业经营项目。
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内,确需设立产生烟尘、油烟、废水、恶臭、噪声等污染的服务业经营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项目所在地周边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时,应当同时附上对周边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告、召开听证会等形式。
在本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服务业经营项
目,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认为需要征求项目所在地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可以通过公告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征求经营者和项目所在地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七条物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得违反第五条的规定将物业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兴办服务业经营项目。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服务业经营项目,其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服务业经营项目投入经营或者使用之前,其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经营或者使用。
服务业经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未予批准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服务业经营项目应当使用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现有服务业经营项目尚未使用清洁能源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
第十条产生油烟污染的服务业经营项目,其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套设臵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的油烟净化装臵,油烟经处理后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油烟应当经专用烟道排放,管道高度应当高于其建筑物顶层,且排放口应当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
禁止油烟无组织排放或者经城市排水管网排放。
第十一条未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服务业经营者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臵污染物防治设施。
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油烟净化装臵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保证其油烟净化装臵正常发挥功效。
第十二条服务业经营项目产生的污水排入公共排水管网的,应当设臵隔油和残渣过滤装臵,达到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标准。
在无公共排水管网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污水的服务业经营项目的,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保证污水达标排放。
第十三条服务业经营项目产生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服务业经营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要求收集、运输和处臵。
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并交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不得擅自排放、倾倒。
第十五条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服务业经营项目,其经营者应当依
法缴纳排污费。
第十六条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服务业企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企业,应当如期完成治理任务,并及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或者经治理后污染物排放仍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被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服务业企业仍继续经营的,供电企业应当予以断电。
第十七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辖区范围内的服务业经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和弄虚作假。
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八条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但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服务业经营项目,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或者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可以继续经营,但不得进行改建、扩建,不得改变为其他服务业经营项目。
第十九条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服务业经营项目,尚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的,其经营者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审批手续或者未予批准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业且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但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及工商营业执照的服务业经营项目,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同时抄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物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租赁人、借用人、承包人将其物业用于兴办服务业经营项目而仍然出租、出借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服务业经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经营或者使用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营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服务业经营者未按有关规定对油烟净化装臵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致使油烟净化装臵不能发挥功效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服务业经营项目排入公共排水管网的污水达不到排放标准的,由排水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将废弃食用油脂擅自排放、倾倒或者交由非专业处臵单位和个人收集、处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有关处罚按照规定应当相对集中行使的,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第二十七条肥东、肥西、长丰三县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1997年4月23日发布的《合肥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7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环保管理办法
发: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环保局,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检察院,
合肥警备区,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1月22日印发
共印3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