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定律及其产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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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理论马克思和科斯的比较

产权理论马克思和科斯的比较

产权理论马克思和科斯的比较一、本文概述产权理论作为经济学的一个核心议题,对于理解市场经济和资源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马克思和科斯作为经济学领域的杰出代表,对产权理论做出了不同的贡献。

本文将从两者的理论背景、理论核心、理论应用和理论影响四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二、马克思的产权理论1、理论背景:介绍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体系和时代背景,为后续产权理论的分析奠定基础。

卡尔·马克思,作为19世纪的伟大思想家和经济学家,他的经济理论体系是建立在深入剖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之上的。

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社会是一个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构成的复杂系统,其中,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即产权关系,是生产关系的核心。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生产资料主要由资本家私人所有,这种私有制形式决定了社会的阶级结构和阶级斗争。

马克思进一步指出,资本主义的产权制度导致了劳动的异化和剩余价值的剥削,从而加剧了社会的阶级矛盾和冲突。

马克思的时代背景是工业革命在欧洲的蓬勃发展和资本主义的迅速扩张。

工业革命带来了生产力的巨大飞跃,同时也加剧了资本与劳动的对立。

马克思敏锐地捕捉到了这一时代特征,并从经济学的角度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了深刻的批判。

他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产权制度是建立在剥削和压迫基础之上的,这种制度最终会被更高级的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制度所替代。

在这样的理论背景和时代背景下,马克思的产权理论应运而生。

他强调产权的阶级属性和历史变迁,认为产权关系不仅是经济关系的体现,更是社会关系和阶级关系的反映。

这种理论视角为我们理解产权制度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工具。

科斯,作为20世纪的经济学家,他的产权理论则更多地关注于现实世界中产权的配置和效率问题。

科斯认为,产权的明确界定和有效配置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关键。

在存在交易成本的情况下,不同的产权配置会产生不同的经济效率。

科斯的理论背景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兴起和发展,他试图通过产权理论的分析,为现实世界的经济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从科斯定理透视产权1

从科斯定理透视产权1

2.科斯定理存 2.科斯定理存 在着一定程度 的循环论证。 的循环论证。
五 案例分析
案例1 例如,假定有一工厂排放的烟尘污染了周围5 案例1:例如,假定有一工厂排放的烟尘污染了周围5户居 民晾晒的衣服,每户由此受损失75 75元 户共损失375 375元 民晾晒的衣服,每户由此受损失75元,5户共损失375元。再 假定有两个解决方法,一是花150 150元给工厂烟囱安装一除尘 假定有两个解决方法,一是花150元给工厂烟囱安装一除尘 二是给每户买一台价值50元的烘干机, 户共需250 50元的烘干机 250元 器,二是给每户买一台价值50元的烘干机,5户共需250元。 不论把产权给工厂还是给居民,即不论工厂拥有排烟权利, 不论把产权给工厂还是给居民,即不论工厂拥有排烟权利, 还是5户居民有不受污染的权利, 还是5户居民有不受污染的权利,如果听任私有制为基础的 市场发生作用,工厂或居民都会自动采取150 150元解决问题的 市场发生作用,工厂或居民都会自动采取150元解决问题的 方法,因为这样最节省,150元成本最低表示资源配置最优 元成本最低表示资源配置最优。 方法,因为这样最节省,150元成本最低表示资源配置最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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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科斯定理
科斯第一定理的内容是:如果交易费用为零, 科斯第一定理的内容是:如果交易费用为零,不 管产权初始如何安排, 管产权初始如何安排,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 致那些财富最大化的安排,即市场机制会自动达 致那些财富最大化的安排, 到帕雷托最优。 到帕雷托最优。 科斯第一定理揭示的经济现象。 科斯第一定理揭示的经济现象。
五 案例分析
案例2 案例2:媒体近日报道了广东江门市新会区崖南镇一陶瓷 厂捐资建造新崖南中学的事。当年, 厂捐资建造新崖南中学的事。当年,该陶瓷厂在崖南镇刚 投产, 投产,就因该厂排放的气体严重影响附近崖南中学师生而 引发纠纷。学校与工厂仅是一路之隔, 引发纠纷。学校与工厂仅是一路之隔,南风将工厂排出的 废气弥漫校园,师生深受其害, 废气弥漫校园,师生深受其害,学生家长还联合到陶瓷厂 堵住厂门禁止开工, 堵住厂门禁止开工,一度造成企业和学校群众之间的严重 对立。后来,经各方努力,该厂出资200 200万元购买原校 对立。后来,经各方努力,该厂出资200万元购买原校 还捐资100多万元资助新校区建设。 100多万元资助新校区建设 区,还捐资100多万元资助新校区建设。同时也投入设 备完善治污设施。电视镜头上, 备完善治污设施。电视镜头上,显示的是新校区整齐的规 划和洁净的校容,该厂董事长也被学校聘请为名誉校长。 划和洁净的校容,该厂董事长也被学校聘请为名誉校长。

科斯定律及其产权理论

科斯定律及其产权理论

科斯定律及其产权理论科斯定理是由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纳德·哈里·科斯(Ronald H. Coase)命名。

他于1937年和1960年分别发表了《厂商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两篇论文,这两篇文章中的论点后来被人们命名为著名的“科斯定理是产权经济学研究的基础,其核心内容是关于交易费用的论断。

科斯定理的基本含义是科斯在1960年《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表达的,而“科斯定理”这个术语是乔治·史提格勒(George Stigler)1966年首次使用的。

科斯定理较为通俗的解释是:“在交易费用为零和对产权充分界定并加以实施的条件下,外部性因素不会引起资源的不当配置。

因为在此场合,当事人(外部性因素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将受一种市场里的驱使去就互惠互利的交易进行谈判,也就是说,是外部性因素内部化。

科斯第一定理即为史提格勒的表述:如果市场交易成本为零,不管权利初始安排如何,市场机制会自动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

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现实世界,科斯第二定理可以表述为:一旦考虑到市场交易的成本,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以及经济组织形式的选择将会对资源配置效率产生影响。

如果产权的界定是适当的,那么,人们就会被迫偿付他们给别人带来的任何外部负效应,而且,市场交易将产生有效率的结果。

关于什么是科斯定理,西方学者有多种说法,一般认为该定理可表述为:在市场交换中,若交易费用为零,那么产权对资源配置的效率就没有影响。

例如,假定有一工厂排放的烟尘污染了周围5户居民晾晒的衣服,每户由此受损失75元,5户共损失375元。

再假定有两个解决方法,一是花150元给工厂烟囱安装一除尘器,二是给每户买一台价值50元的烘干机,5户共需250元。

不论把产权给工厂还是给居民,即不论工厂拥有排烟权利,还是5户居民有不受污染的权利,如果听任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发生作用,工厂或居民都会自动采取150元解决问题的方法,因为这样最节省,150元成本最低表示资源配置最优。

科斯定理与产权所属

科斯定理与产权所属

科斯定理与产权所属感想学号:12081210 姓名:李玲科斯定理是由罗纳德·科斯提出的一种观点,他认为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或者说非效率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从而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

我的理解是,只要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

一下是科斯定理的三个内容:(一)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不管权利如何进行初始配置,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二)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配置界定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三)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则会带来不同效益的资源配置,所以产权制度的设置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

科斯定理的两个前提条件:明确产权和交易成本。

钢铁厂生产钢,自己付出的代价是铁矿石、煤炭、劳动等,但这些只是“私人成本”;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水、废气、废渣,则是社会付出的代价。

如果仅计算私人成本,生产钢铁也许是合算的,但如果从社会的角度看,可能就不合算了。

于是,经济学家提出要通过征税解决这个问题,即政府出面干预,赋税使得成本高了,生产量自然会小些。

但是,恰当地规定税率和有效地征税,成本也较高,而且还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于是,科斯提出:政府只要明确产权。

如果把产权“判给”河边居民,钢铁厂不给居民们赔偿费就别想在此设厂开工;若付赔偿费,成本高了,产量就会减少。

如果把产权界定到钢铁厂,如果居民认为付给钢铁厂一些“赎金”可以使其减少污染,由此换来健康上的好处大于那些赎金的价值,他们就会用“收买”的办法“利诱”厂方减少生产从而减少污染。

当厂家多生产钢铁的赢利与少生产钢铁但接受“赎买”的收益相等时,它就会减少生产。

从理论上说,无论是厂方赔偿,还是居民赎买,最后达成交易时的钢产量和污染排放量会是相同的。

但是,产权归属不同,在收入分配上当然是不同的:谁得到了产权,谁可以从中获益,而另一方则必须支付费用来“收买”对方。

从科斯定理看产权制度

从科斯定理看产权制度

从科斯定理看产权制度李星 (厦门大学 福建 厦门 361005)【摘要】 德国经济学家柯武刚和史漫飞编著的《制度经济学》提出建立和保护私人产权的制度是资本主义系统的基础,界定明确和受保护的产权对于激励人们的努力是必不可少的因素。

本文将从科斯定理角度入手,分析探究那么现代社会如何通过有效资源配置,界定明私有产权,发挥其应有的经济作用。

【关键词】 科斯定理 私有产权 资源配置 产权功能 现在绝大多数国家实行市场经济制度,我国也正在完成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工作,通过与计划经济制度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市场经济的制度本质上是某种产权制度的利益安排。

市场经济作为交易的经济,其交易的内容实质上,是当事人对其产权的相互间的让渡。

市场经济对于产权制度有着深刻的要求,只有当产权制度保证并满足某些必要条件时,经济资源的配置才可能以市场机制为基本方式,这些必要条件的任何不满足,都会从根本上否定市场经济的存在。

正因为如此,产权做为市场机制的存在创造基础,对其进行分析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产权概念的基本内涵何为“产权”?在《制度经济学》一书中将其抽象定义为不让他人使用一项资产的权利。

具体在市场经济制度下,产权总是在确定的个人或集体和确定的资产之间建立起一种关系,产权的基本内涵可总结如下:1.1 产权是与财产有关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产权的排他性不仅意味着两个人不能同时拥有控制同一事物某种相同的权利,特定的权利只能是一个主体,而且意味着财产所有者要排他地对该财产使用中地各项成本负责,包括承担确保排他的成本。

1.2 产权不等同于拥有的物品 一项产权允许所有者享有财富的获益,也向所有者强加一笔由所有权决定的成本。

因此产权并非物质对象,而是一些在社会受到广泛尊重的权利和义务。

产权所表现出来的行为规则,实质上是交易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关系。

1.3 产权具有可分割性 如财产所有权可以横向分解为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和让渡权等,也可分解为出资权、经营权和管理权.产权分解的过程,也是权利界定的过程,产权分解界定的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交易费用的高低。

科斯产权定理

科斯产权定理

科斯的产权理论概述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科斯是现代产权理论的奠基者和主要代表, 被西方经济学家认为是产权理论的创始人, 她一生所致力考察的不是经济运行过程本身(这是正统微观经济学所研究的核心问题), 而是经济运行背后的财产权利结构, 即运行的制度基础。

她的产权理论发端于对制度涵义的界定,经过对产权的定义,对由此产生的成本及收益的论述,从法律和经济的双重角度阐明了产权理论的基本内涵.以马克思对产权的定义为指导,全面深刻地从正反两个方面分析研究科斯产权理论(主要是"科斯第二定理")的实质和特点。

没有产权的社会是一个效率绝对低下、资源配置绝对无效的社会。

能够保证经济高效率的产权应该具有以下的特征: ( 1) 明确性, 即它是一个包括财产所有者的各种权利及对限制和破坏这些权利时的处罚的完整体系;( 2) 专有性, 它使因一种行为而产生的所有报酬和损失都能够直接与有权采取这一行动的人相联系;( 3) 可转让性, 这些权利能够被引到最有价值的用途上去;( 4) 可操作性。

清晰的产权同样能够很好的解决外部不经济( 指某项活动使得社会成本高于个体成本的情形, 即某项事务或活动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而行为人并未因此而付出任何补偿) 。

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科斯提出的”确定产权法”认为在协议成本较小的情况下, 无论最初的权利如何界定, 都能够经过市场交易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 因而在解决外部侵害问题时能够采用市场交易形式。

科斯产权理论的核心是: 一切经济交往活动的前提是制度安排, 这种制度实质上是一种人们之间行使一定行为的权力。

因此, 经济分析的首要任务界定产权, 明确规定当事人能够做什么, 然后经过权利的交易达到社会总产品的最大化。

因此完善产权制度, 对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和协调与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对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具有重大的作用。

市场经济需要完善水资源产权, 在保证国家对水资源宏观调控、统筹规划的前提下, 应尽可能扩大产权的流转范围, 因此建立产权交易市场是产权制度的客观要求, 产权交易的结果最终将引导水资源流向最有效率的地区或部门, 流向能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的用户。

科斯定理与中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

科斯定理与中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

科斯定理与中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科斯定理与中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科斯定理成立于1960年代,由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科斯提出。

科斯定理指出,当市场交易受到制约时,资源配置不仅受到需求和供给的影响,还受到市场制度安排的影响。

由此,科斯认为,市场获得有效资源配置存在两种方式:通过价格机制和产权制度。

而在中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科斯定理非常适用,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理论基础。

中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是指由政府掌握的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形式发生变化,转化为国有企业的产权。

在改革之初,由于中国国有企业长期存在经营效率低下等问题,国有企业改革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科斯定理强调产权制度如何促进资源有效配置。

在中国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中,政府通过制定一系列法规来确保产权的私有化和完全的竞争市场的建立。

这样,中国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变得更加明晰,企业通过市场竞争提高效益和效率,并通过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成本来增加竞争力。

产权制度的改革引入了市场经济的机制,使企业实现更加开放和自由的经营,并为企业创新提供空间和动力。

因此,中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不仅在制度上提升了中国经济的竞争力,也在实际操作中为国有企业注入了活力。

此外,科斯定理还指出,在有限的资源下,低价产生浪费,高价被削减。

换言之,市场制度是最有可能解决资源配置问题的有效手段。

此观点进一步解释了中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重要性。

在过去,由于产权不明,产权拥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导致资源调配不合理,此时进一步加强产权制度改革则可以解决资源分配问题,并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同时提供公平竞争机会,使市场有效地分配资源,促进企业竞争发展。

改革将国有企业由政府独揽变成社会资本的强化,激发了企业效率的潜能,提升了经济效益。

总之,科斯定理明确提出了在不完全的市场环境下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原则。

中国国有企业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产权制度的改革中,发挥了科斯定理的重要作用。

改革以私有化为基础,让企业变得更为透明、可信、合法,为实行市场机制创造了条件,使企业运营有了更大的空间和发展机会。

产权理论_马克思和科斯的比较

产权理论_马克思和科斯的比较

产权理论_马克思和科斯的比较引言产权理论是经济学和政治学中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探讨了社会中资源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在这个领域中,马克思和科斯是两位重要的思想家,他们对产权问题提出了不同的见解。

本文对他们的观点进行比较和分析,旨在揭示两种理论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产权理论的背景1. 马克思的产权理论马克思认为,私有制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基石,产权制度是资本主义社会经济体系的核心。

他认为,私有制导致了社会阶级分化和资源的不公平分配。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家拥有生产工具的所有权,而工人只能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剥削和剥夺了工人的劳动成果。

因此,马克思主张消灭私有制,将生产资料归还给整个社会,实现共产主义社会的经济。

2. 科斯的产权理论与马克思不同,科斯强调产权制度在实现资源配置和经济效益方面的作用。

他认为,私有产权制度能够激励经济主体进行创造性的劳动,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增长。

科斯提出了交易成本理论,强调通过建立明确的产权制度,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

二、产权理论的比较1. 对私有制的看法马克思认为私有制是剥削和压迫的根源,认为应该消灭私有制来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他主张通过国家的集体所有制来取代私有制,实现工人阶级对生产资料的控制。

相反,科斯认为私有制激发人们的创造性工作和积极性,有助于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增长。

2. 对产权制度的评价马克思将资本主义社会的产权制度视为不公正和剥削的体现,认为资本家通过控制生产资料占有整个社会的财富。

他主张通过社会主义的集体产权制度来实现公有化和共享。

相反,科斯认为明确的产权制度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

他强调私有产权制度在经济活动中起到激励和约束的作用。

3. 对资源分配的观点马克思认为私有制导致资源的不公平分配,富者愈富,贫者愈贫,剥夺了工人的劳动成果。

他主张通过废除私有制来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相反,科斯认为私有制可以激励人们进行创造性工作,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增长。

科斯定理在资源配置和产权配置方面的观点

科斯定理在资源配置和产权配置方面的观点

科斯定理在资源配置和产权配置方面的观点《科斯定理在资源配置和产权配置方面的观点》科斯定理,又称为科斯定理或科斯定理理论,是由托马斯·西德尼·科斯于1960年提出的一种经济学理论。

该理论基于对资源配置和产权配置的分析,探讨了市场和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强调了产权制度对资源配置的影响。

科斯定理认为,资源配置和产权配置是一个相互关联的过程。

资源配置是指社会上有限资源如何被分配和利用的决策过程,而产权配置则是指确定资源归谁所有和能否转移的规则。

科斯定理认为,产权制度的设计对资源的配置和利用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资源配置方面,科斯定理认为,由于信息的不完全性和交易成本的存在,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并不完全有效。

在某些情况下,市场无法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因为交易成本可能高昂,买方和卖方之间存在谈判困难,并且存在资源无法被细分、评估和交易的问题。

而政府则可能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解决资源配置中的问题。

政府可以通过税收、补贴和监管等手段来引导和调整资源的配置。

然而,科斯定理指出,政府也面临信息不对称和行政成本的挑战,可能会导致政府对资源的错误配置和浪费。

因此,既依赖市场机制又依赖政府的混合模式可能更为有效。

在产权配置方面,科斯定理强调产权制度对资源配置的重要影响。

产权制度决定了资源的归属权和转移权,决定了各方在资源利用中的权利和责任。

科斯定理认为,明确的产权制度可以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因为它提供了权力和激励机制,促使资源所有者对其资源进行投资和保护。

然而,不完善的产权制度可能导致资源配置的问题。

例如,产权不明确或存在争议可能导致资源的"悲剧"性过度使用,而产权的不可转让性则可能阻碍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流动。

因此,科斯定理提出了完善产权制度的必要性,从而减少资源配置的摩擦和失误。

综上所述,《科斯定理在资源配置和产权配置方面的观点》明确了科斯定理对资源配置和产权配置的重要性。

科斯定理与产权理论

科斯定理与产权理论

产权理论与科斯定理一、回顾产权的定义分析产权理论和科斯定理之间关系之前,我们先回顾一下产权的定义,产权的定义上一节已经探讨清楚了,我们这门课所探讨的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

比方说:排污权、那么还有那些呢?……分析产权理论和科斯定理的关系之前,我们首先考虑一下科斯研究的主要内容和研究的目的是什么?那么,我们小组讨论的结果是:优化资源配置。

二、企业的产生与产权理论产权理论是什么?通过两个发展阶段说明科斯定理与产权理论的关系。

那么,产权理论到底是什么?产权理论是美国新制度经济学派(“芝加哥学派")创立的、研究资本主义制度下产权的界定和交易的经济学理论体系。

1991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凡·科斯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是从交易成本的范畴说明产权理论。

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等论文被公认为西方产权理论的开山之作。

《社会成本问题》是从社会成本范畴即存在外部性,来说明产权理论。

其后,科斯的追随者如阿尔钦、德姆塞茨、威廉姆森、张五常、菲吕博滕和配杰威齐等为丰富与发展产权理论做出了重要贡献。

首先,第一个阶段:从企业的产生看产权,科斯重新提出了一个简单的问题:为什么企业会出现?为什么每种要素所有者不是以自己的产品直接参与市场交换,而是把各自的要素组合为企业,然后以企业作为产品的出售者参与市场交易?三种答案:一是教科书的答法:没有企业时,纯消费者都会饿死的。

二是社会上不同的人对风险有不同的偏好,那些不喜欢冒险的人会成为企业的雇员,而不怕风险的人会成为雇主。

雇员拿没有风险的工资,雇主承担所有风险。

但科斯反驳道,这只是说明我们需要一个买卖风险的市场,并不说明我们需要企业,保险的买卖完全可以满足对风险态度的人们的需要。

三是由于有劳动分工,所以需要企业。

科斯在他1937年的经典文章中争辩道,这个答案是错的,因为市场的功能就是组织分工,既然市场可以组织分工。

产权理论马克思和科斯的比较

产权理论马克思和科斯的比较

产权理论马克思和科斯的比较产权理论是经济学中一个重要分支,它主要研究产权的界定、配置、交易和保护等问题。

在产权理论的发展历程中,马克思和科斯是两位具有代表性的学者。

他们的观点各有不同,但都对我们理解产权的本质和作用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比较马克思和科斯的产权理论,以更深入地理解这两种理论对我国现实社会的启示和影响。

马克思和科斯在产权理论方面有着明显的差异。

马克思强调产权的阶级性,认为产权是一种社会关系,本质上是统治阶级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

他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家拥有生产资料的产权,从而能够获得剩余价值。

而工人则没有产权,只能通过出卖劳动力来维持生计。

因此,在马克思看来,产权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基础,只有推翻资本主义制度,才能实现真正的产权平等。

相比之下,科斯则更加产权的经济效率和资源配置作用。

他认为,只要产权能够得到明晰的界定和有效的保护,市场机制就能发挥其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

科斯通过著名的“科斯定理”阐述了这一思想,即当交易费用为零时,无论初始产权如何配置,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达到最优配置。

因此,科斯认为,为了提高经济效率,应该明确界定产权,并降低交易费用。

马克思和科斯的产权理论对于现实社会都具有重要启示和影响。

马克思的理论有助于我们认识资本主义制度下产权的不平等本质,从而为无产阶级推翻资本主义制度提供理论支持。

而科斯的理论则强调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为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有益的思路。

事实上,我国在推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也确实借鉴了科斯的理论,重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并逐步完善相关的产权制度。

综合来看,科斯的产权理论相对于马克思更为深刻。

科斯的理论基于市场经济体制,更具有一般性。

他通过交易费用概念将产权与市场交易起来,并指出降低交易费用是提高经济效率的关键。

这一思路不仅适用于资本主义社会,同样也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

科斯的理论更注重经济效率和经济现实。

他将产权制度视为提高经济效率的重要手段,而不仅仅是阶级斗争的工具。

科斯定理与产权理论

科斯定理与产权理论

牛每次吃掉、 牛每次吃掉、 踩坏的禾苗
每棵禾苗的平 均产量进行加 总,统计出牛群 损害谷物的数字
折算赔偿费用
如果牛群对谷物的损害不是成片发生,而是很小 而不显眼,并且连续几个月,那么,要准确统计牛 群损害谷物的数字就需要双方付出很高的代价。如 果统计牛群给谷物造成的损害费用比牛群给谷物造 成的损害费用还高,那么,对牛群给谷物造成的损 害进行统计这件事就是不合算。
正如科斯所说:采用一种替代性的经济组织形 式能以低于利用市场时的成本而达到同样的结果, 这将使产值增加。企业就是作为通过市场交易来组 织生产的替代物而出现的。在企业内部,生产要素 不同组合中的讨价还价被取消了,行政指令替代了 市场交易。那时,毋需通过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 讨价还价,就可以对生产进行重新安排。
产权理论
科斯定理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的理论 基础,其实质在于强调了产权、制度对资源配 置的重要意义。一般认为,科斯定理由第一、 第二定理及其推论构成。 而我们所讲的就是一些我们国内一些经济学 家对科斯第一、第二定理得一些表述
科斯第一定理是说: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 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指产值最大化)是不 受法律状况影响的。其含义是:在市场交易 费用为零的情况下,产权制度安排对资源配 置没有什么影响。 因为,只要是重新安排产权能够增加产值 的最大化,就可能通过市场交易或人们之间 的讨价还价改变最初的权利界定,使资源实 现优化配置。
具体内容 讲51页左 边
边际成本与市 场卖价相等
即在两种情况下,养牛者都只养3头牛,农 一样的。这就证明了 科斯第一定理。
科斯第二定理有两层含义: 科斯第二定理有两层含义
1) 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 2) 权利的调整只有在有 现实世界,产权初始分 利于总产值增长时才会 配状态不能通过无成本 发生,而且必须在调整 的交易向最优状态变化, 引起的产值增长大于调 因而产权初始界定会对 整时所支出的交易成本 经济效率产生影响。 时才会发生

科斯定理的法学评析

科斯定理的法学评析

科斯定理的法学评析科斯定理是一个与法学密切相关的经济学定理。

本文运用法学的基本原理剖析在科斯定理中居核心地位的产权和产权界定问题,说明科斯定理与法学中的基本原则和法律实践相左,从法学上看,科斯定理是难以成立的,科斯定理不宜作为我国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理论。

一、科斯定理中的产权和产权界定众说纷纭的科斯定理,从表面上看形式多样,但实质上万变不离其宗,都是借产权和交易成本来说明市场机制可以解决外部性问题。

具体说明产权和产权界定在科斯定理中所起的关键作用,我们引述科斯本人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所举的农夫与养牛者的例子。

假定农夫和养牛者在相邻的土地上经营;在两者的土地之间没有任何栅栏,那么,牛群规模的扩大就会增加农夫的谷物损失;农夫将土地用栅栏围起来的年成本为9美元;设农夫和养牛者都在完全竞争条件下进行各自的经营活动,谷物的价格和养牛所得收益都等于各自所耗费的边际成本,谷物的价格为每吨1美元,牛群数与谷物年损失数的关系为:养1头牛时,谷物总损失1吨,边际损失1吨,均合1美元;养2头牛时,谷物总损失3吨,合3美元,再增加一头牛所造成的边际损失为2吨谷物,合2美元;养3头牛时,谷物总损失为6吨,合6美元,再多养一头牛的边际损失为3吨谷物,合3美元。

科斯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产权明晰化,不论把牛对庄稼造成损失的权利给予谁,在交易成本为零时,通过农夫和养牛者的交易,能使社会总产出达到最大化,社会资源实现优化配置。

这是因为:1.若把产权判给农户,养牛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那么养牛者就会自动减少自己养牛的数目,以减少对农夫庄稼的危害。

当两者通过协商后,双方同意养牛者把牛群数目从3头减少到2头,养牛者收益减少,农户收益增加,而且养牛者减少的收益恰好与农户收益增加相等都是3美元,社会总产值不变。

养牛者收益量的减少就是农夫收益量的增加,从社会来说,仍然实现了社会产出最大化。

这时,养牛者不会用给农夫土地加围栏的办法解决这个问题,因为那样需要9美元,对养牛者来说是不合算的。

浅谈科斯定理

浅谈科斯定理

浅谈科斯定理一、科斯定理科斯定理是现代产权理论的核心。

罗纳德·科斯是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

但“科斯定理”这一概念并非由科斯本人提出,1966年,斯蒂格勒在教科书《价格理论》中加入了科斯《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的内容并第一次使用了“科斯定理”这个名称,科斯定理有三种不同的版本。

根据张五常的总结,第一种是标准意义上的科斯定理,是科斯于1959年在“关于联邦通讯委员会”的论文中提出的,表述为:产权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必要前提。

第二种版本也称为无相关性定理。

是从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中引申出来的。

它表述为:如果产权被明晰地界定,且所有的交易成本为零,那么资源的利用效率与谁拥有产权无关。

这是最流行的有关科斯定理的一种说法。

第三种版本表述为:如果权利能被清晰地界定且交易成本为零,那么,帕累托条件将能够实现。

大多数的研究者都以第二种版本为科斯定理的原型。

它包括两个核心概念,一为交易成本,另一个是产权。

二、产权经济理论对科斯定理的深化科斯之后,在阿尔钦、德姆塞茨、菲吕博腾和配杰威齐等一大批杰出的产权经济学家的推动下,产权经济理论得到了飞速的发展,本文将他们的进展视为对科斯定理的深化。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的最后一节“方法的改变”中提倡将生产要素视为权利。

他认为人们拥有生产要素实际上是拥有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力,但这种权力不是无限的,对个人权力无限制的制度实际上就是无权力的制度。

科斯在这里的分析实际上已开创了产权经济学的先河。

产权的涵义是什么?德姆塞茨指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

”…… “产权包括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和受损的权利。

……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

”菲吕博腾和配杰威齐在对产权文献所作的一篇综述中认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

科斯定理的法学评析

科斯定理的法学评析

科斯定理的法学评析科斯定理是一个与法学密切相关的经济学定理。

本文运用法学的基本原理剖析在科斯定理中居核心地位的产权和产权界定问题,说明科斯定理与法学中的基本原则和法律实践相左,从法学上看,科斯定理是难以成立的,科斯定理不宜作为我国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理论。

一、科斯定理中的产权和产权界定众说纷纭的科斯定理,从表面上看形式多样,但实质上万变不离其宗,都是借产权和交易成本来说明市场机制可以解决外部性问题。

具体说明产权和产权界定在科斯定理中所起的关键作用,我们引述科斯本人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所举的农夫与养牛者的例子。

假定农夫和养牛者在相邻的土地上经营;在两者的土地之间没有任何栅栏,那么,牛群规模的扩大就会增加农夫的谷物损失;农夫将土地用栅栏围起来的年成本为9美元;设农夫和养牛者都在完全竞争条件下进行各自的经营活动,谷物的价格和养牛所得收益都等于各自所耗费的边际成本,谷物的价格为每吨1美元,牛群数与谷物年损失数的关系为:养1头牛时,谷物总损失1吨,边际损失1吨,均合1美元;养2头牛时,谷物总损失3吨,合3美元,再增加一头牛所造成的边际损失为2吨谷物,合2美元;养3头牛时,谷物总损失为6吨,合6美元,再多养一头牛的边际损失为3吨谷物,合3美元。

科斯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产权明晰化,不论把牛对庄稼造成损失的权利给予谁,在交易成本为零时,通过农夫和养牛者的交易,能使社会总产出达到最大化,社会资源实现优化配置。

这是因为:1.若把产权判给农户,养牛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那么养牛者就会自动减少自己养牛的数目,以减少对农夫庄稼的危害。

当两者通过协商后,双方同意养牛者把牛群数目从3头减少到2头,养牛者收益减少,农户收益增加,而且养牛者减少的收益恰好与农户收益增加相等都是3美元,社会总产值不变。

养牛者收益量的减少就是农夫收益量的增加,从社会来说,仍然实现了社会产出最大化。

这时,养牛者不会用给农夫土地加围栏的办法解决这个问题,因为那样需要9美元,对养牛者来说是不合算的。

产权界定与资源配置_科斯定理的数理表述

产权界定与资源配置_科斯定理的数理表述

产权界定与资源配置:科斯定理的数理表述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博士生 李仁君 科斯定理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其实质在于它强调了产权界定与资源配置的关系。

科斯定理作为一个理论体系,包括科斯第一定理、科斯第二定理以及科斯定理之推论三个命题(李仁君,1998年)。

关于科斯定理的前提与评价,本文这里存而不论,而主要集中于运用数理分析的方法重新表述科斯定理,以便在较为严格的意义上阐述产权界定与资源配置的关系。

一、科斯第一定理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1960年)一文中设想一个“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谷物生产”的案例展开了他的分析。

他假定农夫和养牛者在毗邻土地上经营,再假定土地之间没有栅栏,牛群规模的扩大会增加农夫的谷物损失,即存在生产的外部性。

他还设想了两种产权界定情况,即对损害负有责任的定价制度和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

还要假设在这两种情况下市场交易费用为零。

在这些前提下,科斯通过分析说明了在两种产权界定情况下,牛群的规模都是一样的。

这样就得了如下定理:科斯第一定理“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

”(科斯,1960年,第149页)证明:我们重新回到“农夫和养牛者”的案例中,为便于分析,我们作如下设定:令C 1=C 1(Q 1,Q 2),C 2=C 2(Q 2)分别表示农夫和养牛者的成本函数,其中Q 1、Q 2分别表示谷物和牛的产量。

在农夫的成本函数C 1(Q 1,Q 2)中包含了养牛者的变量Q 2,这说明存在生产的外部性即牛群规模扩大会损害谷物的事实。

另外用P 1、P 2表示两种产出的价格。

这样农夫和养牛者的利润函数便可表示为:Π1=P 1Q 12C 1(Q 1,Q 2)2=P 2Q 22C 2(Q 2)1.对损害负有责任的产权界定在此情况下,虽然牛群可以损害谷物,但养牛者必须向农夫支付赔偿。

我们用线性齐次函数q (Q 2)表示牛群规模在(Q 2)时相应的损害价值。

法学视角下的科斯定理

法学视角下的科斯定理

法学视角下的科斯定理一、科斯定理中的产权和产权界定笔者认为,科斯定理的实质在于借助产权和交易成本来说明市场机制可以解决外部性问题,具体到科斯本人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所列举的农夫与养牛者的例子来说:科斯假定农夫和养牛者在相邻的土地上经营,在两者的土地之间没有任何栅栏,那么牛群规模的扩大就会增加农夫的谷物损失。

对此,农夫将土地用栅栏围起来的年成本为9美元。

假设农夫和养牛者都在完全竞争条件下进行各自的经营活动,谷物的价格和养牛所得收益都等于各自所耗费的边际成本,谷物的价格为每吨1美元,牛群数与谷物年损失数的关系为:养1头牛时,谷物总损失1吨,边际损失1吨,均合1美元;养2头牛时,谷物总损失3吨,合3美元,再增加一头牛所造成的边际损失为2吨谷物,合2美元;养3头牛时谷物总损失为6吨,合6美元,再多养一头牛的边际损失为3吨谷物,合3美元。

科斯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产权明晰化,不论把牛对庄稼造成损失的权利给予谁,在交易成本为零时,通过农夫和养牛者的交易,能使社会总产出达到最大化,社会资源实现优化配置。

这是因为:第一,若把产权判给农户,养牛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那么养牛者就会自动减少自己养牛的数目,以减少对农夫庄稼的危害。

当两者通过协商后,双方同意养牛者把牛群数目从3头减少到2头,养牛者收益减少,农户收益增加,而且养牛者减少的收益恰好与农户收益增加相等都是3美元,社会总产值不变。

养牛者收益量的减少就是农夫收益量的增加,从社会来说,仍然实现了社会产出最大化。

这时,养牛者不会用给农夫土地加围栏的办法解决这个问题,因为那样需要9美元,对养牛者来说是不合算的。

第二,若将产权判给养牛者,这样,养牛者就不必给农户以赔偿,此时农户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可以有两个办法:一是通过协议,每年付给养牛者3美元,让养牛者把牛群头数从3头减少到2头,这样对农户来说就能多产3吨谷物,合3美元,农夫产值减少量是养牛者产值的增加量,社会总产出不变,仍处于最大化状态;二是自己建围栏,但要花费9美元,所需成本太高,这样农户一般会采用前一种办法去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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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定律及其产权理论
科斯定理是由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纳德·哈里·科斯(Ronald H. Coase)命名。

他于1937年和1960年分别发表了《厂商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两篇论文,这两篇文章中的论点后来被人们命名为著名的“科斯定理是产权经济学研究的基础,其核心内容是关于交易费用的论断。

科斯定理的基本含义是科斯在1960年《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表达的,而“科斯定理”这个术语是乔治·史提格勒(George Stigler)1966年首次使用的。

科斯定理较为通俗的解释是:“在交易费用为零和对产权充分界定并加以实施的条件下,外部性因素不会引起资源的不当配置。

因为在此场合,当事人(外部性因素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将受一种市场里的驱使去就互惠互利的交易进行谈判,也就是说,是外部性因素内部化。

科斯第一定理即为史提格勒的表述:如果市场交易成本为零,不管权利初始安排如何,市场机制会自动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

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现实世界,科斯第二定理可以表述为:一旦考虑到市场交易的成本,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以及经济组织形式的选择将会对资源配置效率产生影响。

如果产权的界定是适当的,那么,人们就会被迫偿付他们给别人带来的任何外部负效应,而且,市场交易将产生有效率的结果。

关于什么是科斯定理,西方学者有多种说法,一般认为该定理可表述为:在市场交换中,若交易费用为零,那么产权对资源配置的效率就没有影响。

例如,假定有一工厂排放的烟尘污染了周围5户居民晾晒的衣服,每户由此受损失75元,5户共损失375元。

再假定有两个解决方法,一是花150元给工厂烟囱安装一除尘器,二是给每户买一台价值50元的烘干机,5户共需250元。

不论把产权给工厂还是给居民,即不论工厂拥有排烟权利,还是5户居民有不受污染的权利,如果听任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发生作用,工厂或居民都会自动采取150元解决问题的方法,因为这样最节省,150元成本最低表示资源配置最优。

科斯定律由三个关键概念和四个要点组成。

三个关键概念:
(1)交易成本。

它是指协商签订契约以及契约签好后付诸实施所需要的成本。

以雇工程队修建一座办公大楼为例来说明。

这时的交易成本包括下列若干项之和:寻找合适的建筑工程队所花费的时间与精力;与建筑单位协商、讨价还价,签订有关契约,确定工程的价码所花费的时间与精力;雇人检查已建成的办公楼的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契约上的标准所付出的时间与货币;如果工程不合标准,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赔偿所需花费的时间与货币。

(2)产权。

使用与拥有某种资源的权利。

每一位在图书馆看书的人,都拥有获得安静的读书环境的权利,这是他拥有与使用”安静环境“的产权。

(3)产权交易。

虽然在图书馆学习的人每人都拥有使用安静环境的权利,但是若在一个不太大的阅览室中只有三个人,其中两人想谈天,如果第三者愿意,那两个想谈天的人可以付出点代价,给第三者一点好处,让他忍受一下不安静。

这就相当于第三者将其”享用安静“的一部分权利出卖给了那两个想谈天的,出让了一部分产权。

四个要点:
(1)赋予各当事者一种明确的产权。

以工厂的废气污染为例,政府可以赋予工厂随便污染的权利(全部产权归工厂),也可以赋予周围居民使用清洁空气的权利(全部产权归居民),当然也可以将产权部分赋予工厂(每单位时间排放最高限量的废气),部分赋予周围居民。

(2)各当事者之间进行协商,买卖其产权的交易成本非常之小,以至于可以忽略不计。

这种协商的成本很小。

(3)协商结果是最有利于社会、各当事人认为最好的,此结果对双方都有利。

(4)产权关系明确对协商获得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科斯定律发生作用的隐含条件是相互协商的成功。

协商过程本身就是一种集体选择行为。

此外,政府或某种自发组成的组织是“赋予产权”的执行主体,这种组织的形成与决策的制定,甚至是几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需要这种机构(往往是政府或者下属机构)出面解决时,其决策过程也是一种集体选择行为。

科斯在获奖几年后的一次谈话中,清楚地说出了产权和产权清晰的含义。

他说:“就我来看,产权是指一种权利,人们所享有的权利,……这意味着应明确人们所享有的权利。

比如,你拥有一把椅子,这是什么意思?你能送给别人吗?有时可以,有时却不可以。

你还有什么权利?能把这把椅子搬到另一个地方去吗?有时可以,有时却不可以。

但你能说出你能做什么。

假如你拥有一块土地,你能用它干什么呢?能做的事当然很多呀!这就是你的权利所包含的内容……在收购另一家企业时,假如你在缔结的合同中明确了你享有的权利,你拥有某一工厂,你能怎么处理?你能被允许怎么处理?你能卖掉这个工厂吗?能卖给任何人吗?有时你能卖给本国人而不能卖给外籍人,有时你也可以卖给外籍人,有时却只能在国家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卖出。

如果收购这种企业,你究竟能得到什么权利呢?我认为,在一些经济学家中,产权的定义是简单而又独特的,你能联系某些事物根据法律界定你的权利是什么。

”这可以说是科斯对产权和产权清晰所作的最清晰、最充分的一次论述。

读者由此不难判断,原来“举世知名”的科斯产权理论,不过尔尔。

科斯关于产权与经济效率关系的命题,即只要私有产权清晰,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总是有效率的这一命题,没有得到任何证明。

科斯自己没有证明过,科斯的追随者也没有证明过。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部历史证明,这一论断无法成立。

西方微观经济学的市场失灵理论也可以证明,科斯的这一论断是错误的。

原因是,在各种市场结构中,只有理想世界的完全竞争市场有效率,而现实世界的垄断市场、寡头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尽管也都以私有产权为前提,但都不同程度地缺乏效率。

至于理想的有效率的完全竞争市场,萨缪尔森说,从来就没有存在过。

可见,“科斯定理”禁不住逻辑检验,也禁不住历史检验和实践检验。

在西方微观经济学中,只是在讨论外部性,例如污染问题时才提到到它。

以庇古为代表的传统观点是:存在外部性时,社会成本大于企业的私人成本。

在此情况下,按照习惯法的规则,造成污染或其他损害的一方应当受到指责,并对受到污染或其他损害的一方进行补偿。

因此,政府调节,通过对造成污染或其他损害的企业征税,以使企业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相等。

科斯反对西方经济学传统观点和习惯法规则,反对政府调节,认为污染和其他损害具有双向性,不应只由造成污染或其他损害的一方负责,而应通过双方谈判来解决外部性,以保持效率。

西方经济学家在研究和说明“科斯定理”的应用范围时,强调“科斯定理”的“应用范围有限”,“只应用于某些特定环境”,“它通常应用的领域并非是现实世界的常态”。

可是,科斯的追随者力图扩大“科斯定理”的应用范围,竟然把“科斯定理”用来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经过他们“中国化”、“本土化”后的“科斯定理”是:只要产权清晰,市场经济的一切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他们关于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基本观点和主张是:公有制产权不清晰,只有实行私有化,把社会主义公有制变为资本主义私有制,把社会主义公有产权变为私有产权,产权才清晰,经济才有效率。

如果只看科斯“权利的清晰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这句话,并推不出只有私有制才能做到产权清晰的结论。

人们似乎也可以把这句话应用到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来。

但是,科斯《联邦通讯委员会》中的这句话是在《私有财产……》的小标题下讲的。

因此,他的那位弟子解释说:“清楚的权利界定是私有产权。


科斯的那位弟子来华宣传科斯产权理论和私有化主张,说:“我对共产政制一向都不存幻想——我一向认为若要发展经济,私产制度是我所知的惟一可靠途径。

……中国会逐渐改变而成为一个类似私产制的体制。

”他透露:“科斯自始至终都同意我的分析。


科斯并非只站在幕后,他还亲自走到台前宣传中国要实行私有化。

1997年,科斯对中国来访者说:“问题的本质是要实行私有制度……西方经济学家……劝告说,‘你们搞私有化吧,……’如果体制建立了,就不用为私有化操心了。

”2005年,年已95岁的科斯,不顾年迈,颇为显眼地撰文赞扬他那位弟子1982年发表的题为《中国会走向资本主义的道路吗?》一文,并推销他本人的产权和交易成本理论。

科斯说:“跟着的发展,证实他的推断是对了。

……读者,以产权及交易成本的概念协助跟踪,会多点明白中国发生着些什么。

”科斯及其弟子和追随者的观点和主张说明,如果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产权改革以科斯产权理论为指导,就必定实行私有化。

果如此,社会主义公有制就必定会变成资本主义私
有制,社会主义公有产权就必定会变成资本主义私有产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定会变成资本主义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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