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广东省中小学高级教师评审“说课讲课评课”考核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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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评审“说课讲课评课”考核操作指引根据《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粤人社规〔2016〕5号)的要求,现就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说课讲课(评课)考核”工作,制定如下操作指引。
一、考核内容根据工作实际,说课讲课考核内容中的讲课可以评课代替。
即既可组织“说课讲课”考核,也可组织“说课评课”考核,两者选其一。
二、考核组织(一)考核工作办公室。
市教育局组建高级教师职称考核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市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称推荐人选的说课讲课(评课)考核工作。
县(含区、县级市,下同)教育局组建中初级教师职称考核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县申报评审中级和初级教师职称推荐人选的说课讲课(评课)考核工作。
各地可根据实际,由教育部门的教研室(教研机构),或人事部门,或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牵头负责考核工作办公室具体工作事务。
考核工作办公室行文的公章可由教研室、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的公章代替。
(二)考核工作组。
考核工作办公室可根据申报评审推荐人选、组织考核工作需要等因素设立数量不限的考核工作组。
工作组以学科(专业)分别设置,原则上不设立跨学科的考核工作组。
考核工作组的组成人员,原则上由考核工作办公室从评审委员库在库委员中产生,人数不少于3人。
组成人员已取得教师职称原则上不能低于组织考核的职称等级。
考核工作组组长由考核工作办公室统一指定。
考核工作组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三)委托考核。
1.申报初级教师评审的推荐人选考核工作,原则上均可由考核工作办公室行文委托学校组织开展校内推荐人选的说课讲课(评课)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组的组成人员可全部从校内教师中产生,产生办法经校领导集体决定。
有条件的学校可按学科分别设置考核工作组;不具备条件的学校,也可组成跨学科的小组,但组成人员应不少于7人,且组成人员中最少有一人的学科要与推荐人选申报学科相同。
2.申报中级教师评审的推荐人选考核工作,对规模较大、教学力量较强、人事管理较规范的学校,考核工作办公室可行文委托学校组织开展校内推荐人选的说课讲课(评课)考核工作。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说课讲课评课”考核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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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说课讲课评课”考核操作指引(参考材料)根据《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粤人社规〔2016〕5号)的要求,现就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说课讲课评课”考核工作,制定如下操作指引。
一、考核内容根据工作实际,说课讲课考核内容中的讲课可以评课代替。
即既可组织“说课讲课”考核,也可组织“说课评课”考核,两者选其一。
二、考核组织(一)考核工作办公室。
市教育局组建高级教师职称考核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市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称推荐人选的说课讲(评)课考核工作。
县(含区、县级市,下同)教育局组建中初级教师职称考核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县申报评审中级和初级教师职称推荐人选的说课讲(评)课考核工作。
各地可根据实际,由教育局指定教研室(教研机构)、人事科(处),或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牵头负责考核工作办公室具体工作事务。
考核工作办公室行文的公章由教研室、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的公章代替。
(二)考核工作组。
考核工作办公室可根据申报评审推荐人选、组织考核工作需要等因素设立数量不限的考核工作组。
工作组以学科(专业)分别设置,原则上不设立跨学科的考核工作组。
考核工作组的组成人员,由考核工作办公室从评审委员库在库委员中产生,人数不少于3人。
组成人员已取得教师职称原则上不能低于组织考核的职称等级。
考核工作组组长由考核工作办公室统一指定。
考核工作组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三)委托考核。
1.申报初级教师评审的推荐人选考核工作,可由考核工作办公室行文委托学校组织开展对校内推荐人选的说课讲(评)课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组的组成人员可全部从校内教师中产生,产生办法需由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有条件的学校可按学科分别设置考核工作组;不具备条件的学校,也可组成跨学科(以文科类、理科类或相近学科为原则)的小组,但组成人员应不少于5人,且组成人员中最少有一人的学科要与推荐人选申报学科相同。
2.申报中级教师评审的推荐人选考核工作,对规模较大、教学力量较强、人事管理较规范的学校,考核工作办公室可行文委托学校组织开展校内推荐人选的说课讲(评)课考核工作。
中心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聘推荐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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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聘推荐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师职称评审推荐工作,促进教师队伍建设,有效发挥专业技术资格评聘的动态激励作用,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学校职称评审考核领导小组及推荐委员会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学校副校长为副组长、学校部分中层领导及教师代表组成学校职评考核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学校职评考核评审工作的组织、考核、审查和推荐工作。
二、基本条件1、申报职称者要符合《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中《高级、一级教师水平标准》(见附件2)。
2、近三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票否决:不服从工作安排的;不遵纪守法和学校制度的;严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擅自乱收费的;有重大安全事故或影响学校及教师形象的。
三、职评原则竞争推荐要遵循人才成长规律,贯彻以人为本和人人皆可成才的科学人才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不拘一格选人用人。
任职资格竞争推荐,须坚持以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为导向,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择优推荐。
四、操作程序:校公布空缺岗位及竞聘岗位→召开全体教师会议,传达上级职称评审工作会议精神→个人申请→校评审组初审→评议→教师大会通过→公示→职称领导小组复审→上报材料。
五、评审及推荐办法1、采取教师自评与学校审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评审。
2、教师自评:就是教师根据自己评审职称提供的相关材料对照《林尘镇中心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聘量化评分表》(见附件1)进行自评,计算出自己的得分,报送评审领导小组。
3、学校审核:就是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根据教师自评结果和报送评审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为一个周),确认无误后,学校按教师考核得分的高低进行推荐、上报(若分数相同,推荐名额受限制,优先考虑教师工作年限、校领导、班主任及其工作年限等)。
4、破格评选:按照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定了!2021年度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这样评
![定了!2021年度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这样评](https://img.taocdn.com/s3/m/a3f8fd04f011f18583d049649b6648d7c1c70824.png)
定了!2021年度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这样评作者:来源:《广东教学报·教育综合》2022年第57期本报综合消息近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做好2021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明确2021年度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继续沿用原评审办法和水平评价标准,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评审。
一、统筹抓好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和队伍建设当前,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已进入常态化开展阶段。
按照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有关精神,在总结经验基础上,省人社厅和省教育厅正按程序修订完善中小学教师评审办法和评价标准条件,以及相关配套政策。
为平稳做好过渡,及时开展评审,满足教师成长和专业发展需求,2021年度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继续沿用原评审办法和水平评价标准,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评审。
二、认真组织开展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粤人社发〔2021〕38号文有关要求,認真组织开展本地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坚持教书育人、立德树人的评价导向。
严格落实师德师风评价第一标准,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
把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基本要求,突出教育教学实绩评价,破除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顽瘴痼疾。
强化教师思想政治工作要求,把课程思政建设情况和育人效果作为评价重要内容,思政课教师职称可实行单列评审。
落实基层一线教师各项政策。
将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经历作为申报高级教师职称的必要条件。
在革命老区、中央苏区和民族地区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教师,任职年限在现有基础上放宽1年。
对于乡村学校教师,不作论文、课题项目、奖项、头衔称号(含表彰荣誉)等刚性要求。
在农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对长期在老区苏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农村工作的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严格实行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相结合。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评价标准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评价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fd1f64f281c758f5f61f67e7.png)
附件1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科学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为“学校(单位)”)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编在岗教师的职称评审。
民办中小学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评审。
评审结果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为导向,本着客观、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正高级教师评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高级及以下等级教师评审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一级、二级、三级教师评审由县(县级市、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
根据评审需要分级组建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和评委库。
各等级教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分级管理要求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建,并指定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须符合《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有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由个人向学校(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及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中小学教师可申请跨校竞聘、申报,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附录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附录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5859e60e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1b.png)
附录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中小学教师是培养未来人才的重要力量,其职称制度是评价教师职业发展的重要指标。
然而,当前的职称制度在一些方面存在不足,限制了教师的发展潜力。
为了进一步激发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推动教师职业发展,提高教学质量,广东省决定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
二、目标1.重视教师实际业绩,建立能够反映教学实力的职称评价体系。
2.提高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公平性和科学性。
3.鼓励教师不断学习和创新,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三、内容1.优化职称评审标准:制定新的评审标准,包括教学成果、教学建设、师德和教育创新等方面内容,更能反映教师在课堂教学、科研和教学中的实际贡献。
2.完善评审流程:设立评审委员会,由专家组成,对申报教师进行全面评审。
评审结果公示,接受申报教师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3.加强培训支持:提供丰富多样的培训机会,鼓励教师参加教学研讨、学习先进教育理论和技术,提高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
4.强化师德评价:将师德评价纳入职称评审体系中,对干部教师的师德表现进行评估和奖惩,建立健全师德激励和惩戒机制。
5.推动科研和教学:鼓励教师参与科研项目和教学项目,提供相应支持和奖励。
四、步骤1.制定方案: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具体的方案,明确的目标、内容和步骤。
2.宣传动员:通过多种方式宣传方案,向广大教师宣传的意义和价值,鼓励积极参与。
同时组织相关培训,提高教师的职业素养和能力。
3.试点推广:选择若干中小学校进行试点,验证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根据试点结果进行调整,逐步推广到全省各中小学校。
4.监测评估:建立监测评估机制,对的进展和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5.完善制度保障:完善相关政策法规,确保方案的顺利实施。
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为提供有效的支持和保障。
五、效果1.提高中小学教师的职业满意度和工作积极性,激发教师的创新活力。
2020年整理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评价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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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科学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XXXX〕7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为“学校(单位)”)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编在岗教师的职称评审。
民办中小学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评审。
评审结果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为导向,本着客观、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正高级教师评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高级及以下等级教师评审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一级、二级、三级教师评审由县(县级市、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
根据评审需要分级组建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和评委库。
各等级教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分级管理要求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建,并指定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须符合《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有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由个人向学校(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及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中小学教师可申请跨校竞聘、申报,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附录: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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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1。
本专业:指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专业。
具体专业(学科)名称以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为准.2. 任现职:指被聘的职务与职称。
上述标准中,除有明确规定的外,均指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业绩成果。
3. 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3 年以上”含3 年.4. 市级:指行政区划的地级及以上市。
5. 县级:指行政区划的县、县级市、县级区。
6。
在职在岗:指在中小学等单位教育教学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
7。
学历: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国内或国外学历。
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未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生的学校颁布的学历证书,不能作为评审的学历依据。
8。
资历:涉及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要求的指从被聘为现专业技术岗位之日起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不涉及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要求的指取得本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年限,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续学历的,其资历可从取得本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后累计计算。
资历计算截至申报当年8 月31 日。
9. 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担任共青团专职书记、中小学大队辅导员、德育专职教师、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年级组长、学校正职校长、正职党委(党支部)书记、分管德育工作的校级领导、政教主任工作年限可按班主任工作年限计算;小学和幼儿园副班主任年限2 年折算为班主任年限1年;信息技术(通用技术)、音乐、体育、美术、科学、综合实践活动等学科教师,由任教学校提供没有拒绝担任班主任工作的书面证明,不作班主任工作年限要求;教研员、电教教师及其他无班主任任职要求者,不作班主任工作年限要求。
特殊教育教师的班主任工作年限为从教以来4 年以上。
具有博士学位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评审,为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2 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1年以上;申报正高级教师评审,为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 年以上。
广东省中小学教育工作人员晋升办法和评价标准
![广东省中小学教育工作人员晋升办法和评价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ff627f86ba4cf7ec4afe04a1b0717fd5360cb2c5.png)
广东省中小学教育工作人员晋升办法和评价标准一、背景随着广东省中小学教育事业的发展,晋升教育工作人员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
为了确保公平、公正和高质量的晋升过程,制定明确的晋升办法和评价标准是必要的。
二、晋升办法1. 晋升流程:- 教育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交晋升申请。
- 晋升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资历和表现进行评估和审核。
- 最终的晋升结果通过公示和通知的形式向申请人发布。
2. 晋升条件:- 教育工作人员在岗位上拥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业绩。
- 教育工作人员在教学、教育管理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和素质。
- 教育工作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和继续教育提升自身水平。
- 教育工作人员在学术研究和专业发展方面有一定的突破和贡献。
3. 晋升程序:- 教育工作人员根据晋升办法的要求,提交晋升申请材料。
- 晋升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包括教学评价、学术研究成果等。
- 晋升委员会组织面试或其他形式的晋升考核。
- 晋升委员会根据评估和考核结果,确定晋升人选。
三、评价标准1. 教学质量:- 教育工作人员在教学过程中的教学质量和效果。
- 学生对教育工作人员的评价和反馈。
2. 教育管理能力:- 教育工作人员在学校管理和组织中的表现和成果。
- 教育工作人员对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
3. 学术研究和专业发展:- 教育工作人员在学术研究和教育理论方面的贡献和成果。
- 教育工作人员参与学科建设和教材编写等方面的贡献。
4. 师德师风:- 教育工作人员在教育实践中的职业道德和师德表现。
- 教育工作人员对学生的爱心和关怀。
四、总结广东省中小学教育工作人员晋升办法和评价标准的制定,旨在确保教育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得到适当的认可和晋升。
通过严格的晋升流程和综合评价,提高教育工作人员的职业发展机会,促进教育事业的进步与发展。
权威发布!广东中小学教师职称水平评价标准(中)
![权威发布!广东中小学教师职称水平评价标准(中)](https://img.taocdn.com/s3/m/29a675c1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7055d62.png)
权威发布!广东中小学教师职称水平评价标准(中)一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思想品德条件◎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团队合作、改革创新精神。
◎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年度考核称职(合格)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条件规定的任教年数,其中近2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
√2年内没有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和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规范等情况。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具有博士学位。
√具有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并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申报人(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4个模块合格证书。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以上,或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合格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专职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者。
√在县(不含市辖区)属及以下学校工作的。
√申报当年8月31日年满50岁的。
◎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继续教育条件任现职以来参加继续教育,达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细则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61fa2ce1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c3a8891.png)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细则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细则职称设置从正高级职称到员级5个等级,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与职称的正高、副高、中级、助理、员级相对应。
下文是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细则。
正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第一章适用范围本评价标准适用于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并获得相应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包括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XXX、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
第二章基本条件思想品德条件1.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团结合作、改革创新精神。
2.任现职以来,符合以下条件:1)年度考核称职(合格)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条件规定的任教年数,其中近2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
2)2年内没有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和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规范等情况。
学历、资历条件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
2.幼儿园、小学和初中教师,未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20xx年以上,并获得国家级教育教学类奖励或荣誉称号者,可以申报。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1.申报人(符合免试条件者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5个模块合格证书。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1)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以上,或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合格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专职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f35b52c0a4c2e3f5727a5e9856a561252d32115.png)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06.20•【字号】粤人社规〔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确保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评聘工作平稳开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和《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6〕5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通知如下:一、在《广东省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粤人社发〔2010〕105号)的基础上,分类完善我省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岗位结构比例。
(一)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原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基础上,小学副高级和中级岗位比例分别上调不超过5%。
(二)适当提高评聘矛盾突出的中学高、中级岗位结构比例。
副高、中级岗位已全部使用,且已取得副高级、中级资格但未聘用在相应岗位的教师人数超过相应层级岗位设置数15%的中学,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原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基础上,副高级和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可分别上浮3%。
申请变更岗位设置方案的,应提供新的岗位设置方案、原岗位使用情况说明、人员聘用情况说明、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用在相应岗位人员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
按现行管理权限,各类学校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
二、适当调整岗位数计算办法:(一)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现聘用在与已获专业技术资格相对应的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满3年的中小学教师,其所聘用的岗位可不占用本单位相应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数。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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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小学教师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说明:由于基础教育系统职称评审工作近年在政策上不断有调整,为方便广大教师及有关工作人员掌握最新政策,特根据近年有关文件精神汇编成以下条件,如有与最新文件不符之处,以文件为准。
主要参考文件:1、粤人职[1999]2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教师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2、粤人发〔2002〕81号《广东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3、粤人发[2003]178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4、粤人发〔 2004〕108号《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 号文的通知》5、粤人发〔2005〕177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6、粤教师[2008]28号《关于2008年我省中学高级教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7、粤人发〔2008〕147号《关于开展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广东省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评定标准:中学高级教师须遵守法律和法规,忠实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广度的相关学科知识;教育教学水平高、能力强,胜任初中或高中循环教学,熟练掌握教育教学基本功,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教育技巧,在面向全体学生,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全面发展的基本素质、培优转差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积极参与继续教育,不断追踪教育科研信息,独立开展或组织教研活动,具有教育教学课题研究和试验的能力,并取得较突出的成果;指养青年教师有成效,是学校的骨干教师。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学、职业中学、盲聋哑学校中学部、工读学校、成人中等教育机构及省、市、县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并取得中学教师资格证书的中学教师、教研员和电教教师。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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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科学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为“学校(单位)”)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编在岗教师的职称评审。
民办中小学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评审。
评审结果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为导向,本着客观、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正高级教师评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高级及以下等级教师评审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一级、二级、三级教师评审由县(县级市、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
根据评审需要分级组建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和评委库。
各等级教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分级管理要求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建,并指定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须符合《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有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由个人向学校(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及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中小学教师可申请跨校竞聘、申报,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2019年度广东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方案
![2019年度广东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0c06ad0167ec102de2bd898a.png)
2019 年度广东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 职称评审工作方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 师队伍建设改革的部署要求,按照人社部专技司和教育部教师司 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 社专技司函〔2019〕180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 好 2019 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9〕104 号) 等有关文件要求,为做好 2019 年度广东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 评审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三、评审组织机构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建广东省中小学正高 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负责组织开 展 2019 年度广东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省评委会办 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师资处。 四、推荐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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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荐评审条件依据《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试行)》(粤人社规〔2016〕5 号之附件)中的《正高级教师 水平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
(二)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办发 〔2017〕52 号)精神,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 合格证书的条件,省不作统一要求,也不作为评审结果确认的审 核条件,各地可结合当地教师队伍建设需要作出具体要求。
(三)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申报评审 时由教师个人在申报表中承诺如实填报,并经用人单位确认后替 代证明。
(三)压实责任,严格落实审核要求。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 申报人材料的审查,按照“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 原则,逐级进行材料审核,确保一次性报送的全部申报材料完整、 真实、准确、有效。要落实申报材料评前公示制度,申报人所在 单位要将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评 前公示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地市教育局(省 直单位)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 况表》和《申报表》上加具意见、加盖公章,与申报材料一并报 送省评委会办公室。省评委会办公室将对各有关地市及省直单位 报送的申报人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 委会受理范围、不符合推荐评审要求的申报材料,将按原报送渠
广东省试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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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教育专职教师12年以上)。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 年以上,在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方面有成功案例。
2.任现职以来,所带班级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3次,或个 人获得与德育(班主任)工作相关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
第二条:思想品德条件 基本上与以往条件相同,但更加注 重了思德表现。
正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教育 教学工作5年以上。 二、幼儿园、小学和初中教师,未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高 级教师岗位任教10年以上,并获得国家级教育教学奖励或荣誉称号 者,可以申报。 以往条件: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后,从事本专 业中学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学高级教师 资格后,从事本专业中学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 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后,从 事本专业中学教育教学工作8年以上。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 学高级教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中学教育教学工作10年以上(此款 仅适用初级中学、完全中学初中部及教研机构的教师)。
3.在市级以上开设过3次以上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 专题讲座并获好评;或获市级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一等 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
正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二、课程教学(小学、幼儿园) 1.任现职以来,小学周课时量为:专任教师14节以上,班
主任10节以上,少先队辅导员和学校中层干部6节以上, 校级领导4节以上;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8节以上,并接 受学生咨询时间每学年不少于180小时或180人次;教研员 、电教教师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每年不 少于:县级100天、市级70天、省级40天,每年听课、评 课不少于:县级100节、市级70节、省级40节,组织区域 性的教师培训、经验交流、教学研讨、课堂示范、学术年 会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幼儿园专任教师每周承担幼儿半 日生活组织与领导不少于6个半天,中层干部每周不少于2 个半天,园领导每周不少于1个半天。专科教师每周课时 量不少于18节。 2. 小学教师从教以来,进行过循环教学1次(1-6年级) ;任现职以来,进行过循环教学1次以上或担任过1-3年级 、4-6年级教师2次以上。(幼儿园没作要求) 3.在市级以上开设过3次以上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 专题讲座并获好评;或获市级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一等 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
广东教师职称评审条件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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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教师职称评审条件和标准一、背景介绍广东省是我国人口最多、经济最发达的省份之一,教育事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
为了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广东省制定了一系列的教师职称评审条件和标准。
二、初级职称评审条件和标准1. 职称名称:助教评审条件:具有本科学历及以上学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年。
评审标准:教学任务完成情况、教学质量评估、教育教学改革成果等。
2. 职称名称:讲师评审条件:具有硕士学历及以上学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年。
评审标准:教学业绩、教学质量与教育教学改革成果、科研论文发表情况等。
三、中级职称评审条件和标准1. 职称名称:副教师评审条件:具有博士学历及以上学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5年。
评审标准:教学业绩、教学质量与教育教学改革成果、科研论文发表情况、学术或教育教学成果获奖情况等。
2. 职称名称:教授评审条件:具有教育学或相关专业的博士学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0年。
评审标准:教学业绩、教学质量与教育教学改革成果、科研论文发表情况、学术或教育教学成果获奖情况、教材编写情况等。
四、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和标准1. 职称名称:高级教师评审条件:具有教育学或相关专业的博士学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5年,其中5年以上工作经历在广东省范围内。
评审标准:教学业绩、教学质量与教育教学改革成果、科研论文发表情况、学术或教育教学成果获奖情况、教材编写情况、学术带头人或学科带头人的评价等。
2. 职称名称:特级教师评审条件:具有教育学或相关专业的博士学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20年,其中10年以上工作经历在广东省范围内。
评审标准:教学业绩、教学质量与教育教学改革成果、科研论文发表情况、学术或教育教学成果获奖情况、教材编写情况、学术带头人或学科带头人的评价、教育教学领域的影响力等。
五、总结广东教师职称评审条件和标准根据教师的学历、从业年限和专业成就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分类。
通过评审,可以有效提高广东省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推动教育教学的发展。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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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正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并获得相应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二条思想品德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团结合作、改革创新精神。
二、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一)年度考核称职(合格)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条件规定的任教年数,其中近2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
(二)2年内没有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和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规范等情况。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一、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
二、幼儿园、小学和初中教师,未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10年以上,并获得国家级教育教学类奖励或荣誉称号者,可以申报。
第四条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一、申报人(符合免试条件者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5个模块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一)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以上,或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合格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专职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者。
(三)在县(不含市辖区)属及以下学校工作的。
(四)申报当年8月31日年满50岁的。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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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科学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为“学校(单位)”)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编在岗教师的职称评审。
民办中小学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评审。
评审结果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为导向,本着客观、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正高级教师评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高级及以下等级教师评审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一级、二级、三级教师评审由县(县级市、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
根据评审需要分级组建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和评委库。
各等级教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分级管理要求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建,并指定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须符合《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有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由个人向学校(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及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中小学教师可申请跨校竞聘、申报,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考核推荐第九条学校(单位)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组织竞争推荐。
学校(单位)对参加竞聘的教师,要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条学校(单位)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4人),申报人校内公开述职后,对其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推荐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推荐委员会成员与参加竞聘教师有夫妻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实行回避。
第十一条学校(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结合参加竞争推荐人员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并将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校内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申报材料按现行职称管理权限逐级审核报送至相应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
第四章评审第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按人事管理权限对学校推荐人选组织说课讲课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规模较大、教育教学力量较强、人事管理较规范的学校的中小学教师,申报中小学一级教师及以下层级的,可由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学校组织说课讲课考核。
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要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经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根据有关要求受理申报材料,组织专人逐一审查核实,符合规定要求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按照我省有关规定产生,中小学领域的专家不少于3/4。
评委库入库委员须由同行专家和现聘为相应及以上职务等级的教师组成。
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库入库委员由在高等院校、中小学、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正高级岗位上任职、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专家组成。
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库入库委员参照以上相应条件。
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根据教师水平评价标准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评委会评审的基本程序:(一)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汇报评审准备工作情况;(二)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学科)评审组,进行分组审议。
对申报中小学一级、高级、正高级教师的人员,组织面试答辩,答辩结果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学科组在对评审对象的材料全面审阅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达到出席会议成员人数二分之一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三)评审委员会听取专业(学科)评审组评议情况汇报,进行综合评议,最后采取无记名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十九条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集中公示,同时反馈到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对公示无异议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在公示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按职称管理权限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
正高级教师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经审核确认获得教师职称的人员,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文公布,颁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纪律第二十二条申报人员须客观、如实填报并提交申报材料。
凡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泄露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和评审过程中的讨论、表决情况;不得有徇私、放宽标准条件及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
对违反相关纪律及规定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创新评价机制,对本办法的有关内容进行细化,提高职称评审的科学性。
其他未尽事项,按《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粤人职〔1998〕17号)、《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粤人职〔1996〕3号)、《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101号)等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2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并获得相应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二条思想品德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团队合作、改革创新精神。
二、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一)年度考核称职(合格)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条件规定的任教年数,其中近2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
(二)2年内没有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和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规范等情况。
第三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教师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四、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累计从事教师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并在小学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第四条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一、申报人(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5个模块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一)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以上,或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合格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专职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者。
(三)在县(不含市辖区)属及以下学校工作的。
(四)申报当年8月31日年满50岁的。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任现职以来,参加继续教育,达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身心健康条件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健康条件。
第七条城镇中小学教师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任现职期间在乡镇以下学校任教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审。
第三章专业条件第九条初中一、育人工作(一)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能根据初中学生的身心发展水平开展育人工作,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在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方面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教师同行评价高。
(二)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8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
所带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思想道德教育成效比较突出。
在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方面成绩比较突出,有优秀的育人经验总结材料或案例。
(三)任现职以来,所带班级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或个人获得与德育(班主任)工作相关的县级以上荣誉称号。
二、课程教学(一)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形成一定的教学风格。
教学方式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所教班级学生课业负担轻,教学业绩显著。
学生成绩合格率、进步率提高明显或保持在较高水平。
(二)任现职以来,周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的规定。
胜任初中循环教学1次以上或担任初三把关教师3年以上。
每年承担校级以上的公开课1次以上,或在县级以上开设过教学示范或观摩课1次,或获得县级以上教学比赛奖。
(三)能独立开设活动课程、选修课程或指导学生开展社团活动,促进学生各方面得到良好发展。
(四)学生对教学的满意度高(特殊教育以家长意见为主)。
三、教研科研(一)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取得高水平成果,并在教学实践中得到推广运用,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二)任现职期间主持或参与(排名前6名)本学科的县级以上课题,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取得水平较高的研究成果,并善于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三)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本学科教育教学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4万字)。
2.本学科相关教育教学论文2篇(独立完成),其中1篇育人方面的论文,至少1篇专业论文在刊物发表或在县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附主办单位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