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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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

为切实做好资源税改革工作,确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以下简称《改革通知》)有效实施,现就资源税(不包括水资源税,下同)改革具体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确定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下同)、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具体按照《改革通知》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相关规定执行。

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品,省级人民政府可对本地区主要矿产品按矿种设定税目,对其余矿产品按类别设定税目,并按其销售的主要形态(如原矿、精矿)确定征税对象。

(一)关于销售额的认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二)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3.3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防范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现予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3月30日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应当依法向开采地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第三条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

计税销售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

原矿和精矿的销售额或者销售量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确定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章税源管理第四条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包括应税产品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

视同销售包括以下情形:(一)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视同原矿销售;(二)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后的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视同精矿销售;(三)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应税产品销售。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区财政收入划分(试行)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区财政收入划分(试行)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区财政收入划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2•【字号】永政办发[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区财政收入划分(试行)的通知(永政办发〔2010〕10号)零陵区、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适应省财政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市与两区财政收入分配关系,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市区财政收入划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维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零陵区范围内市区财政收入级次的通知》(永政办发[2008]19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与冷水滩区财政体制的通知》(永政办发[2008]20号)所确定的市与零陵区、冷水滩区财政收入划分办法。

二、省下放收入按照以下办法划分:(一)零陵区1、下放的电力企业及附属控股企业实现的增值税、金融保险系统及附属控股企业实现的营业税全部作为省与区共享收入,市财政不参与分享。

2、省财政不再参与分享的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减少比例分享的资源税,仍然按照永政办发[2008]19号文件确定的收入划分办法分别增加市与区分享比例。

即属于市级收入范围的金融、保险、电力、电信、邮政、中石油、中石化公司及其附属控股企业,湖南中烟工业公司零陵卷烟厂、湖南省建华机械厂、永州监狱及其附属控股企业,零陵烟草经营部(分公司),永州市路桥公司及其附属控股企业,市及市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实现的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75%部分)为市级收入;其他企业(单位)实现的上述收入为区级收入。

(二)冷水滩区1、下放的电力等企业及附属控股企业实现的增值税、金融保险系统等企业及附属控股企业实现的营业税全部作为市与冷水滩区共享收入。

除中央、省级分享收入外,增值税市区按照4:6比例分享,营业税市区按照5:5比例分享,即:增值税中央、省、市、区分享比例为75%:6.25%:7.5%:11.25%;营业税省、市、区分享比例为25%:37.5%:37.5%。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2]16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2]16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2〕1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贯彻实施《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4号,以下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源收入流失,提高国有资源开发和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办法》宣传,充分认识规范和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重要意义《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办法》明确规定: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面实行国有资源合理开发、市场配置、有偿使用、规范管理,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两型社会”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壮大地方财力、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重要途径,更是规范国有资源转让出让和收入征管行为、防止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流失的重大举措。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源相关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切实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同时,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电视、报刊、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的宣传舆论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规范和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重要意义,在全市范围内营造规范和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分类管理,确保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应收尽收《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财政体制推行“省直管县”改革基数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财政体制推行“省直管县”改革基数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财政体制推行“省直管县”改革基数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3.29•【字号】湘财预[2010]109号•【施行日期】2010.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财政体制推行“省直管县”改革基数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预〔2010〕109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体制推行“省直管县”改革的通知》(湘发[2010]3号)规定,现就基数核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入基数核定市州收入基数核定。

对此次重新明确收入级次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以2009年1至10月的实际完成数推算2009年全年的完成数作为收入基数。

推算办法为:以2009年1至10月收入实际完成数加后两个月收入测算数确定(考虑到年底收入入库比重相对较高的实际情况,根据全省前三年收入入库进度,后两个月收入测算数均按前10个月月平均收入的1.24倍计算)。

计算公式为:收入基数=2009年1至10月收入实际完成数+(2009年1至10月收入月平均完成数×1.24)×2。

对于收入混库、征收过头税、转移科目等导致收入不实的,经核实后相应调整收入基数。

在此基础上,按照新体制确定的收入分享比例,将市州上划税收与省下划税收相抵后,市州上划税收大于省下划税收的差额部分由省作为基数返还市州,市州上划税收小于省下划税收的差额部分由市州作为基数上解省。

市县收入基数核定。

各市(指设区市,下同)根据“省直管县”要求和基数核定原则,比照省与市州基数核定办法,将省核定的各市收入基数分解落实到市与县市(指省直管县市区,下同)。

在此基础上,确定各市州、县市因改革形成的体制补助(上解)基数,经市与县市双方确认后报省核定。

非税收入不核定基数。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砂石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砂石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砂石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砂石资源税,石灰石,粘土资源,资源税管理证明【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湘地税发﹝2004﹞137号【发文日期】2005-01-01【实施时间】2005-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资源税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湖南省砂石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砂石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砂石资源税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资源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源税代扣代缴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砂石资源税实行“源泉控管和代扣代缴相结合”的征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开采砂石的单位和个人是砂石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收购未税砂石的单位和个体户是砂石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未税砂石”是指未缴纳资源税的沙、卵石、粘土、石灰石。

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销售其砂石时未向收购砂石的单位和个体户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砂石。

“资源税管理证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第六条所指的“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

第五条 纳税人在销售砂石时,应当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作为销售砂石申报纳税免予代扣代缴税款的依据。

纳税人申请开具的“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不得转借他人使用,遗失不补。

扣缴义务人收购砂石时应主动向销售方索要“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扣缴义务人据此不代扣代缴资源税。

凡销售方未能提供“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或超出其注明销售数量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砂石,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并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缴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资源税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4]015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63号--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4.01.18
【实施日期】1994.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4年1月18日国税发[1994]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税务局:
现将《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
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自产自用产品的课税数量资源税纳税答疑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二)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答疑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二、自产自用产品的范围。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发[2010]25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发[2010]25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发[2010]25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精神,合理调节房地产增值收益,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力度土地增值税是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政策复杂、征管难度较大的税种。

近年来,各地采取一些强化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措施,收入增长明显,但仍存在征收不到位、清算不及时等问题。

各级要深化认识,高度重视,强化领导,精心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正确把握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分两种。

第一,查账征收。

按销售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依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

由于房地产开发周期长,一般实行先预征、后清算的办法。

凡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在90日内自行清算完毕,然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清算的相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据实征收。

第二,核定征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核定征收: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4.符合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项目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的公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政放权、精减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文件精神,结合《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及《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相关要求,现将财产行为税减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减免权限问题根据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进一步下放省、市级核准权限,削减核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一)资源税灾情减免,由县(市)区税务局核准,不再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核。

(二)土地增值税核准类减免,由县(市)区税务局核准,不再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核。

(三)纳税人申报房产税困难减免,申请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县(市)区税务局核准;申请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由市州税务局核准,但市州局可依据实际状况进一步下放核准权限。

(四)纳税人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县(市)区税务局核准;申请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县(市)区局初审签署意见并推送市州税务局复核签署意见后,报省局核准。

二、减免税核准原则(一)减免税核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原则。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根据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核,禁止越权和违规减免税。

(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1.纳税人生产经营发生年度亏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根据税收减免权限审核批准,酌情减免。

(1)患病风、火、水、地震等严峻自然灾难或其他不行抗力因素造成重大损失。

(2)从事国家鼓舞和扶持进展产业、省人民政府及国务院相关部门扶持进展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峻亏损。

(3)因停产、停业、歇业、撤销后房产、土地停用一年以上(含1年)且无生产经营收入的特困企业。

(4)因特别客观缘由,房产、土地不能正常使用,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5)其他缘由,导致存在经营困难,且发生较严峻亏损,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6.05•【字号】湘财综〔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湘财综〔2018〕23号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更好发挥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对维护国家权益、调节资源收益、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作用,推进生态文明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贯彻实施国家改革方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坚决维护国家权益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维护和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权益为重点,以营造公平的矿业市场竞争环境为目的,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促进我省矿产资源有序勘探和开采,加强矿产资源保护性开发和高效利用,建立符合我省特点的新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

坚决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完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合理调节矿产资源收入,有效遏制私挖乱采、贱卖资源行为。

坚持落实矿业企业责任,督促企业高效利用资源、治理恢复环境,促进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同时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维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兼顾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与矿产地及社会投资利益,合理确定矿产资源地方收入中省与市县的分配比例。

二、明确重点,全面落实改革任务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根本目标,是将现行只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收取、反映国家投资收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并为此明确了将原矿业权价款改革为权益金的具体改革措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4]1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4]1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4]1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按照“新帐不欠,老帐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对历史上欠税退税款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确保改革后不再发生新欠,同时建立中央、省与市州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推动外贸体制深化改革,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效益,促进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

1、全面兑现的原则。

既要确保及时足额退税,又要建立科学便捷的退税管理工作机制。

2、促进出口的原则。

通过深化财税和外贸体制改革,调整我省出口商品结构,全面提升出口竞争力,确保我省出口的持续稳定增长。

3、统筹兼顾的原则。

按照利益分享与责任分担对称要求,建立省与市州财政负担新机制。

二、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具体内容(一)核定出口退税基数。

根据省国税局提供的各地2000—2003年应退税数占全省4年应退税数比重(2003年应退税数按当年1—8月一般贸易出口增长率计算确定),乘以中央核定我省的退税基数计算确定。

(二)分享与分担对称。

根据现行财政体制规定,从2004年起,对增值税地方部分为省级收入的企业和省直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超基数增量25%部分由省承担,其他属市州的企业退税,出口退税超基数增量25%部分由市州承担。

湘材预【2010】107号

湘材预【2010】107号

湘财预[2010]107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财政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类别:税收法规综合税收效力区域:湖南法规所属行业:不限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发文字号:湘财预[2010]107号发文时间:2010-3-30调整字体大小分享至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支行(代理支库):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体制推行“省直管县”改革的通知》(湘发[2010]3号)规定,现将省、市州、县市(指省直管县市区,下同)财政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收入划分(一)增值税1、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附属独立核算企业中以卷烟生产、销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附属独立核算企业中以钢铁和其他金属原料采供、冶炼、加工、销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或与上述主营业务直接关联的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缴纳的增值税,由中央、省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中央75%、省25%;除附件所列企业之外的其他附属独立核算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由中央、省、市州或县市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中央75%、省6.25%、市州或县市18.75%。

今后通过投资或重组等方式新成立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按上述原则确定收入级次。

2、其他增值税由中央、省、市州或县市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中央75%、省6.25%、市州或县市18.75%。

(二)营业税1、铁路运营环节缴纳的营业税,除中央级收入外,其余为省级收入。

2、铁路及相关配套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缴纳的营业税,为省级收入。

3、高速公路及相关配套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缴纳的营业税,为省级收入。

4、其他营业税,由省与市州或县市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省25%、市州或县市75%。

(三)企业所得税1、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附属具有法人资格企业中以卷烟生产、销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附属具有法人资格企业中以钢铁和其他金属原料采供、冶炼、加工、销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或与上述主营业务直接关联的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省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中央60%、省40%;除附件所列企业之外的其他附属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省、市州或县市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中央60%、省12%、市州或县市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1998年4月15日国税发〔1998〕49号文件印发,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资源税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

扣缴义务人在履行其法定义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协助,不得干预、阻挠。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

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所称“未税矿产品”是指资源税纳税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不能向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矿产品。

第六条“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

“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式样附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适用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是一次开具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适用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资源税纳税人,是根据销售数量多次开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资源税管理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印制。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就地分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就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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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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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就地分级入库税收计会处理问题的通知
【标 签】税收计会处理,分级入库,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
【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地税发﹝1999﹞24号
【发文日期】1999-04-14
【实施时间】1999-04-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实行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就地分级入库办法的通知》(湘财预字[1999]7号)的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三税”)按省与地市县各50%的比例就地分别缴入省库和地市、县库,现将有关税收计会处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三税”直接开税收通用缴款书入库的,在“预算科目级次”栏内分别填写省级50%,地市(或县市)50%:“收款国库”栏内填写办理该项预算收入入库手续的当地支库(中心支库、分库)名称。

二、征收“三税”直接填开通用完税证,汇总入库的,通用完税证上填开,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的“预算级次”和“收款国库”栏的填写类同于税收通用缴款书。

三、已缴入地市、县库的省级收入部分办理调库时直接用“更正通知书”通知国库办理。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征代扣手续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1998]389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征代扣手续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1998]389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征代扣手续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征代扣手续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1998]389号1999年1月6日)我局《关于切实加强个体零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湘国税函(1998)298号)已对委托代征及采取协税护税、联合办税等征税方式的范围和征收管理工作作了明确规定,现根据财政部《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财预字第2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支代征手续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7号)精神,为了规范代征手续费的提取方法、会计核算、退库手续和使用范围,加强对代征手续的监督管理,经商得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的同意,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由国税机关委托代征的税收按实际入库数的5%计提代征手续费,从国库退还。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按实际入库数的2%计提代扣代缴手续费,从国库退还。

三、县级国税机关税收会计应按缴款书(备查栏中注明“代征”或“代扣”字样)回执联,征收分局按报查联对实际入库的代征代扣税款单位进行登记,按月编制《代征代扣手续费审批表》(见附件)一式两份上报地、州、市局计财科。

四、地、州、市局计财科对所属国税机关编报的《代征代扣手续费审批表》进行审核后按季汇总编制《代征代扣手续费审批(汇总)表》(见附件)一式两份,连同所属国税机关编报的审批表一并报省局计财处,由省局转报专员办审批。

五、专员办审批后留存一份“汇总表”备查,其余由省局退回地、州、市国税局,地、州、市国税局将“审批表”复印件送所属国税机关,凭此办理退库手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现就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源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效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基本原则。

一是清费立税。

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税费重叠、功能交叉问题,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基金适当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越权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

二是合理负担。

兼顾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借鉴煤炭等资源税费改革经验,合理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增强税收弹性,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

三是适度分权。

结合我国资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异较大等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秩序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

四是循序渐进。

在煤炭、原油、天然气等已实施从价计征改革基础上,对其他矿产资源全面实施改革。

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对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

(三)主要目标。

通过全面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

2024年资源税现状及改革内容分析报告

2024年资源税现状及改革内容分析报告

一、资源税的背景和意义资源税是指国家对资源类产品进行征收的一种税收。

资源税的征收目的是为了调节资源供求关系,保护资源环境,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资源税也是一种资源约束措施,通过对资源的征收与管理,实现资源价格的内部反应,引导资源配置与沉淀。

二、2024年资源税的现状1.税种范围:2024年,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煤炭资源税、石油资源税、天然气资源税和稀土资源税等。

2.税率调整:2024年,我国对资源税的税率进行了调整。

其中,煤炭资源税的税率按照销售额的3%征收,石油资源税的税率则按照销售额的5%征收。

此外,我国还对稀土资源税进行了调整,提高了稀土资源税的税率。

3.征收规范:为了规范资源税的征收,2024年,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税务部门对资源税的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等。

三、2024年资源税的内容1.税制:在资源税的征收方面,2024年,我国推出了新的资源税方案。

这一方案主要包括对资源税税率的调整和,以及对资源税实施综合征收的措施等。

通过这一,实现了对资源税的科学化、规范化征收,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和资源税的征收质量。

2.政策调整:在资源税征收的政策方面,2024年,我国也进行了一系列调整。

其中,对煤炭资源税实施差别化政策,通过降低一些地区的煤炭资源税税率,保护煤炭资源丰富的地区煤炭企业的发展;对稀土资源税实施一些特殊政策,以促进稀土资源的研发和利用等。

3.取消资源税:为了精简税收体制,2024年,我国还对一些资源税进行了取消。

其中,对一些极低产出或生产周期长的煤矿、油田等资源进行了取消资源税的政策,减轻了这些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了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四、资源税的影响和建议资源税的对于我国的资源环境保护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适当调整资源税的税率和政策,可以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但是,资源税仍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一方面,税率的调整需要考虑到资源产量和环境影响等因素,避免对企业产生过大的冲击。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降低和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363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降低和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363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降低和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降低和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363号各市州发改委,省直管县发改局: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规定和省委减税降费专题会议精神,经认真研究,并广泛听取意见,从2019年6月10日起,取消、降低和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中协议出让土地矿产、协议转让土地矿产、抵押(居住用地)、出租土地、特许经营权、林权等交易服务收费。

二、降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中招标挂牌拍卖出让转让地(矿)产、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代建管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采购、产权等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平均降幅30%,具体收费标准另文发布。

三、放开房产测绘、机动车检验检测检定、船舶交易、律师服务、基层法律服务、仲裁、公证服务中出具查询函、副本、上门核实或上门提供办证、司法鉴定服务中建设工程类鉴定、知识产权类鉴定、农林类鉴定、产品商品类鉴定、交通事故类鉴定、经济类鉴定、电力类鉴定、矿山地质类鉴定、假肢类鉴定等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各级发改部门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收费政策调整变化的宣传解释工作,督促相关服务机构按时执行上述规定。

五、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湘价服〔2014〕1029号、湘发改价服〔2016〕129号、湘发改价服〔2016〕172号、湘发改价服〔2016〕220号、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湘发改价服〔2018〕150号、湘发改函〔2018〕90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湘地税发[2008]1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湘地税发[2008]1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湘地税发〔2008〕16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预征范围除批准建造销售并且能够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经济适用房(含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不实行预征外,对其他各类商品房,均应按本通知规定实行预征。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为解决住房困难户住房问题,指定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建筑标准建造,建成后的商品房实行政府定价或限价,并由政府指定销售对象的住宅。

二、预征的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和预收账款。

三、预征率1.普通标准住宅为1%。

2.除别墅外的非普通标准住宅为2%。

3.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等为3%。

4.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为5%,然后按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5.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开发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一律从高实行预征。

四、对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商品房的具体界定标准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06〕92号)执行。

普通标准住宅须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凭有关文件经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后确认。

五、我省将根据房地产业的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各地不得自行变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共湖南省纪委 书记许云 昭 ( 右一 )考察办税服务厅建设
1 0 0 ,在 职 人 数 近 10 0 , 平 均 年 龄 4 . 岁 , 大 专 以上 80人 60人 06
学历的 占9 . % 1 3 ,党员干部占6 . % 98 。担 负全省营业税、企业 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资源税 、烟叶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地 税 干 部 为 纳 税 人 提 供 税 收 辅 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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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于来山 ( 右一 )亲切慰问地税干部
2 0 年 1 月 ,湖南 省地 税 局 党组 书记 、局长 09 0 吕兴 胜 ( )被 湖 南 省政 协评 为新 中 国成立6 周 右 0 年 、人 民 政 协 成  ̄.0 年 新 闻 人 物 - 周 6
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 、城 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印花税 、城 市维护建设税等 1个 税种 以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2 文化事业建设 费、社会保 险费、工会经费、防洪保安资金 、 残疾人保障基金等 7 种费金的征收和代征。 在省委 、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正确领导下,湖南省 地 方 税 务 局 团 结 拼 搏 , 锐 意 进 取 , 取 得 了 长 足 的 进 步 和 发 展 ,为促进湖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 出了积极 贡献。全省 地 税 收 入 由 19 年 的 4 .亿 元 , 增 加 到 20 年 的 4 0 2 94 25 09 7 续五届 被省委 、省政府 评为 “ 明建设 先进系统 ”,8 % 文 0 以上的单位 被评为 省级以 上文 明单位 .全省8 % 0 的地税机 关在 当地行风 评议或优化 经 济发展环境测 评中名列前茅。湖南省地方税务 局机 关连续 六 届 被评 为 “ 南 省文 明单位 ” ,2 0 年 被中央 文明 委授 予 湖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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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有关问
题的通知
【标 签】资源税改革方向,资源税征收管理资源税征收管理,资源税改革资源税改革,清理涉矿收费基金资源税改革,清理涉矿收费基金,适用税率资源税改革,清理涉矿收费基金,适用税率,税收优惠政策资源税改革,清理涉矿收费基金,适用税率,税收优惠政策,收入分享体制
【颁布单位】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6-06-30
【实施时间】2016-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资源税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地税局:
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

税[2016]69号)
等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收费基金清理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收费基金的通知》(湘财综[2016]22号)要求,全面清理涉矿收费基金,落实取消或停征收费基金的政策,不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取缔地方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公示涉矿收费基金项目名称、征收标准、征收依据等具体细项,规范征管行为。

二、关于适用税率
我省此次纳入改革列举名称的矿产资源品目共21个,其中金属矿8个,非金属矿13个;其他分别归为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我省各资源品目(含报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资源品目)适
用税率如下(详见附件):
(一)(一)金属矿
1、铁矿,对精矿征税,适用税率4%;
2、金矿,对金锭征税,适用税率2%;
3、铜矿,对精矿征税,适用税率2%;
4、铅锌矿,对精矿征税,适用税率3.5%;
5、镍矿,对精矿征税,适用税率2%;
6、锡矿,对精矿征税,适用税率2%;
7、锑矿,对精矿征税,适用税率1%;
8、锰矿,对精矿征税,适用税率3%。

(二)非金属矿
1、石墨,对精矿征税,适用税率4.5%;
2、高岭土,对原矿征税,适用税率6%;
3、萤石,对精矿征税,适用税率6%;
4、石灰石,对原矿征税,适用税率6%;
5、硫铁矿,对精矿征税,适用税率2.5%;
6、井矿盐,对氯化钠初级产品征税,适用税率5%;
7、粘土,对原矿征税,适用税率每立方米1元;
8、砂石,对原矿征税,适用税率每立方米1元;
9、石膏,对原矿征税,适用税率4%;
10、矿泉水,对原矿征税,适用税率每立方米1.5元;
11、地热水,对原矿征税,适用税率每立方米1.5元;
12、大理岩,对原矿加工品征税,适用税率1%;
13、花岗岩,对原矿加工品征税,适用税率1%。

(三)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品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和非金属矿,对原矿征税,适用税率为2%。

三、关于税收优惠政策
1、充填开采和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的资源税优惠政策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具体认定条件后按规定执行。

2、根据财税[2016]53号文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利用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

四、关于换算比和折算率
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我省各资源品目换算比和折算率如下:
铁矿,换算比2.5;金矿,换算比2;铜矿,换算比1.6;铅锌矿,换算比2.5;锡矿,换算比1.6;硫铁矿,换算比1.2;锑矿,换算比2;锰矿,换算比1.1;石膏,折算率90%。

五、关于收入分享体制
资源税收入仍维持现行省与市州或县市25%:75%分享体制。

六、其他
已实施从价计征改革的煤炭、稀土、钨、钼资源税政策按原办法执行,铅锌、石墨资源税政策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30日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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