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的误区认识问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的误区认识问题
论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误区认识问题
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丽娅律师
提出问题:
1、《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出资,其首次出资额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它出资额可以在两年内补齐。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缴足了首期出资,其余出资额因两年期限尚未届满,股东尚未缴足认缴金额,因公司经营不善对外发生债务,且资不抵债,现债权人在执行完毕公司财产后,债权人还能以其股东未完成注册资本的认缴额为由要求股东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向该股东主张权利吗?
2、《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同时《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现有限合伙人在完成首期出资后,因合伙协议约定的有限合伙人的缴纳期限尚未届满,还
未完成认缴金额。由于有限合伙企业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现债权人在执行完毕合伙企业的财产后,债权人还能以其有限合伙人未完成总认缴出资额为由要求有限合伙人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向该有限合伙人主张债权吗?
所谓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是指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但对这一概念,应作如下说明:
一、承担有限责任的对象是对外债务。
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对象指合伙企业对外所负担的债务时,有限合伙人应当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二、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本质是一种出资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二字,其实是从有限合伙人的出资额这个角度来讲的,本质上指有限合伙人在出资不实范围内承担的一种有限责任。只要有限合伙人履行了其出资义务,即便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的到期债务,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也不得要求有限合伙人承担责任。
在这个意义上,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与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十分类似,二者均是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投资风险。纵然企业经营失败,有限合伙人或股东至多损失其出资,不会累及他们在出资以外的财产。
三、有限合伙人只能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通常情况下,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有限合伙企业,法律均许可股东和有限合伙人分期缴纳出资。【见《公司法》第二十八与《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五条】,只要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的出资义务,则股东仅会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债权人不会直接向股东主张权利,而是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股东在自己出资范围内承担了有限责任。
相同的情况下,如果有限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则债权人也只能要求合伙企业承担责任【见《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合伙企
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最多可以追及普通合伙人的财产【见《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不可能再行向有限合伙人另行主张承担权利。
四、如何判断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不实
判断公司出资不实的标准只有两个:一是未按公司章程约定的数额缴足出资;二是未按公司章程约定的期限缴付出资。
判断有限合伙人出资不实的标准只有两个:一是未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数额缴足出资;二是未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期限缴付出资。
只要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与期限足额缴足了出资,股东不再对外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只要有限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数额与期限缴足了出资,则有限合伙人不再对外承担债务责任。
五、法律许可有限合伙人分期缴纳出资。
无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还是合伙企业的成立,法律均许可股东和有限合伙人分期出资。既然法律许可有限合伙人分期出资,则有限合伙人只要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期限缴足了出资,则应当认定有限合伙人履行了出资义务,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一旦合伙企业对外发生了债务,则债权人首先是向合伙企业主张权利,以合伙企业的财产对外清偿债务,债权人不能向有限合伙人主张权利。
如果有限合伙人总的认缴金额为20亿元,约定在180天内分期缴足,现约定期限未届满,有限合伙人未缴足20亿元出资,不能证明有限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当然不能以期限届满时有限合伙人认缴的数额向有限合伙人主张债权。此时,债权人只能首先执行合伙企业的财产,再追及至普通合伙人的财产,无法追及至有限合伙人的财产。除非有证据证明:有限合伙人已至认缴期限,但有限合伙人仍未能按合伙协议约定缴足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