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案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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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彭宇案

关于彭宇案

1、通过彭宇案,如何理解司法判决的指引作用、预测作用和教育作用?我们可以看到,在这起案件中,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相撞的事实和结论都是对的,适用法律也是对的。

但在媒体的渲染之下,它竟然成了“司法不公”的典型,并被称为引起社会道德的滑坡。

可见,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很多情况下会出现相互背离的情况,有时候法官对案件的裁判从形式上看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但实质上其裁判结果并不公平,仍然有失公正。

司法裁判对社会的指引作用、预测作用和教育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仍是缺位的。

我们可以通过“彭宇案”进一步分析这一问题。

一、判决的推理过程。

由于警方在事发第一时间的询问笔录不慎丢失,整个审理过程因为事实认定不清走了很多弯路。

从一审判决看,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分析,认为彭宇“如果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彭宇“如果是做好事,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做此等选择,显然与情理相悖”。

对事发当日彭宇主动为原告付出200多元医药费,一直未要求返还的事实,法官认为,这个钱给付不合情理,应为彭宇撞人的“赔偿款”。

显然,法官运用这样一种“人性恶论”进行推断,背离了主流价值观,极易引起人们的反感。

这和上海“钓鱼执法”时执法人员说“他胃痛关你什么事”的推论,真是有“异曲同工之妙”。

在西方庭审制度中,有“疑点利益归嫌疑人”一说,而我们的判决,却是,不断从“人性恶”的角度不当揣度嫌疑人,这自然会给人们以不良的暗示,似乎走上法庭,就不是被法律客观公正保护的对象,接受的的也不是基于真实事实证据的合理推测,而是主观恶意的揣测。

二、举证责任问题。

对于这类案件,双方各执一词时,证明撞到事实的举证责任问题究竟应由谁来承担,是搀扶的一方还是跌倒的一方,而在“彭宇案”中,我们可以看到,更多的责任似乎在搀扶的一方。

法律逻辑论文之彭宇案件(3篇)

法律逻辑论文之彭宇案件(3篇)

第1篇摘要:彭宇案件是一起典型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涉及道德伦理、法律逻辑等多重因素。

本文通过对彭宇案件的法律逻辑进行深入分析,探讨侵权责任认定、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关系,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一、引言彭宇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2006年,彭宇在公共场所被车辆撞伤,事后被指责为肇事者。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侵权责任的认定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本文将从法律逻辑的角度对彭宇案件进行分析,探讨侵权责任认定、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关系。

二、彭宇案件的法律逻辑分析1. 侵权责任认定(1)侵权行为的认定在彭宇案件中,侵权行为是指车辆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未能遵守交通规则,导致彭宇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车辆驾驶员在彭宇案件中应承担侵权责任。

(2)损害事实的认定彭宇在事故中受伤,损害事实明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损害事实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损害。

因此,彭宇在事故中遭受的伤害应认定为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认定在彭宇案件中,车辆驾驶员的侵权行为与彭宇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车辆驾驶员的侵权行为与彭宇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关系(1)道德责任在彭宇案件中,车辆驾驶员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交通规则,也违背了社会公德。

根据道德伦理,车辆驾驶员应承担道德责任,对彭宇表示歉意。

(2)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车辆驾驶员在彭宇案件中应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往往相互交织。

一方面,道德责任可以作为法律责任认定的依据;另一方面,法律责任可以作为道德责任承担的前提。

3. 法律逻辑的运用在彭宇案件中,法律逻辑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规范的适用法院在审理彭宇案件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进行认定。

彭宇案件法律思维(3篇)

彭宇案件法律思维(3篇)

第1篇一、引言彭宇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对法律、道德、人性等方面的广泛讨论。

本文将从法律思维的角度,对彭宇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法律在处理类似案件中的适用与不足,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彭宇案件的基本情况2010年,在南京市,彭宇驾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骑车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彭宇与骑车人达成赔偿协议,但骑车人后来反悔,以彭宇未报警、未停车等为由,要求彭宇承担全部责任。

随后,骑车人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损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骑车人提供了彭宇未报警、未停车等证据,而彭宇则辩称自己已经停车并报警。

但法院最终判决彭宇承担全部责任,赔偿骑车人损失。

三、彭宇案件的法律分析1.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作为机动车驾驶人,与骑车人发生交通事故,按照法律规定,应由彭宇承担赔偿责任。

2. 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作为侵权人,应承担赔偿骑车人损失的责任。

3. 证据认定在本案中,骑车人提供了彭宇未报警、未停车等证据,而彭宇则辩称自己已经停车并报警。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认为骑车人的证据更加充分,故判决彭宇承担全部责任。

四、彭宇案件的法律反思1. 法律适用问题彭宇案件暴露出我国法律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的适用问题。

一方面,法律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对具体情况的细化;另一方面,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能存在主观判断,导致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

2. 证据认定问题本案中,骑车人提供的证据相对充分,而彭宇提供的证据相对薄弱。

对彭宇案的若干思考

对彭宇案的若干思考

对彭宇案的若干思考基本案情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

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

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

老太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彭宇表示无辜。

他说,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老太要去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

“一下车,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赶忙去扶她了,不一会儿,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

老太不停地说谢谢,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

”彭宇继续说,接下来事情就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老太及其家属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

问题一:彭宇是否撞到老太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一、是否相撞;二、损失数额问题。

而前一问题的解决又是解决后者的前提。

前者属于事实认定的问题。

事实的认定需要充分确实的证据来证明。

证据是诉讼中的核心。

民事诉讼中的的证据是指用来证明民事案件争议事实的各种材料。

民事证据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没有证据就无法认定案件事实。

本案中原告老太称其是被彭宇所撞到并主张赔偿,但被告否认这一事实。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举证规则,老太若想要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则需举证证明彭宇撞伤自己的这一事实。

在审判中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出了以下若干证据:一、派出所提交的对原告的询问笔录。

二、派出所提交的对被告讯问笔录的电子版。

三、法院询问派出所的办案民警沈某的谈话笔录。

对于证据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电子版的讯问笔录是由原告的亲属私自拍摄,来源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且该文档内容并不完整,且并无原件能用以比对,无法说明其真实性。

至于证据三,对沈某的谈话笔录属于传来证据,证明力有限,且并无其他证据与之相互印证,故并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对于证据一,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全面反思“彭宇案”此其时矣

全面反思“彭宇案”此其时矣
按照他的介绍彭宇承认确实与老太徐寿兰发生了碰撞只因在南京中院二审开庭前两人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协议中设立了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的保密条款从而使彭宇案的真相未能及时让公众知晓所以舆论和公众认知的彭宇案并非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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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莫 能助 ,从而 成为 “ 世风 E下 ” 、 “ 德滑 辨明是 非 ,一 团和气 ,一堆 稀泥 ,这些 在调解 l 道
坡 ”的催 化剂 。难 怪有 网民惊呼 “ 这是 中 国司 程 序 中偶尔 出现 的问题在 本案被 集 中体 现 。在 法史上 的一座墓碑 式审判 , 建立 了中 国司法史 其 他案 件 中 ,和解结 案 的最 大优 点是 “ 案结事
法 的官 员 已经 道 出 了 “ 密 ” ,真相 似乎 已经 秘 时 间了解真 相 ,马路上 的法 律恐 慌就不 会肆 大 白,这桩公 案就 该 了结 了。可这个 报道 却引 意蔓延 。

发 了更 多的追 问 : “ 如果 真相 是这样 ,当初 为 什 么不敢公 布 出来 ?” “ 为什么反 映事 实真相 的报 案材 料居 然丢失 了? ” “ 真相 既然如 此 , 当初 为什 么不 依此来 判 案?反 而要 以 ‘ 常理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得多 ,可这 一 次真相来 得太 迟 了 。案件 从一 审 怎 么会扶 她 ?姑 且不 论这种 推理 的结论 是否 与 到和解 经过 将 近一年 ,从 和解 到现在 又经过 了 事实 相符 ,这种 推理方 法肯 定是错 误 的 ,因为 五年 , “ 宇案 ”在媒 体上 和在 公众心 目中早 大前 提不成 立 。按照这 个逻 辑 ,所 有做好 事 的 彭 已被定 格为 “ 好人 被冤 枉 ”的代 表性案 件 。不 行 为 都 是 “ 情 理 相悖 ” 的 。孔 融 之所 以 让 与 仅 如此 , “ 彭宇案 ”还 通过 一系列 案件 持续发 梨 ,大 约是 这小 子先偷 吃 了一个 ,否则 ,一 个 酵 。接 下来 许云鹤 、小 张聪 、彭承 军 、贾 建英 七岁 的孩子 ,怎 么会 主动把 大的梨 让给别 人 , 等 “ 老太 ”事件 的共 同特点 是 “ 发 瞬间无 太 不合 “ 扶 案 情理 ” 了。就这 样 ,一个 普通 的民事

彭宇案分析

彭宇案分析

彭宇案分析学号:20710150069 姓名:陈冠月Q1、彭宇案后续影响的产生原因。

1.事件本身方面。

彭宇案本身是对于价值观的冲击是巨大的。

见义勇为一直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一直被提倡的。

当见义勇为被彭宇案贴上了“有风险”之后,给人们带来了很大的价值冲击,莫名让乐于助人和自身利益成为了矛盾体,引发了民众对“救助风险”的担忧和见义勇为实践的顾虑。

这使得彭宇案——这个媒体认定的“冤案”本身有了“热点”的性质,引发了很大的关注度,一旦产生影响便是巨大的。

2.传播途径方面。

当年在彭宇案一审期间,被告彭宇向媒体宣称自己是见义勇为反而被讹诈,各大媒体,包括多家网站、电视台、报纸等对此进行了报道,并且将言论一边倒向了彭宇是冤枉的这边,使得当年“见义勇为有风险”的理念得到了大肆的传播与宣传,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

而当10多年过去后,真相反转了,媒体宣传力度反大不如前。

所以当时的价值观冲击一直延续到现在。

3.社会舆论方面。

批判的舆论似乎更加直指人心,“冤案”也更有传播力和震撼度。

2006年到2007年彭宇案审判期间,在媒体先入为主认为彭宇是被诬告的宣传下,社会整体舆论导向是对南京法院一审判决的批判、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和对彭宇“见义勇为”的声援。

对案件的讨论甚至一度高达过认为彭宇案意味着“中国的道德水平倒退30年”的程度。

实际上,很多公众并不清楚彭宇案的来龙去脉,但是在社会舆论导向之下,盲目认为彭宇案是冤假错案,而且被灌输一个思想,那就是“扶助别人是有风险的,要三思。

”由此引发了更多社会悲剧,影响巨大且恶劣。

4.新的相似社会事件方面。

彭宇案发生之后,其他类似的案件发生时就会自然而然地和彭宇案进行联系分析,人们在参照彭宇案去看待其他社会事件时,彭宇案的后续影响自然也就大了。

Q2、当时应采取的正确措施。

1.一审法官应如何判决?事实上,在一审判决中,总体来看判决书的依据和决断是没有问题的,确实依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法律逻辑案例分析彭宇案(3篇)

法律逻辑案例分析彭宇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彭宇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法律纠纷案件。

2006年9月,在南京市鼓楼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受害者徐某被一辆轿车撞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逃逸。

路人彭宇目睹了事故发生过程,并主动上前帮助徐某。

然而,在事后,徐某及其家属却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彭宇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彭宇案由此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争议焦点彭宇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彭宇主动帮助徐某,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另一方面,徐某及其家属认为彭宇在事发时未能尽到救助义务,反而导致徐某受伤。

此案涉及的法律逻辑问题主要包括:1. 法律因果关系:彭宇的行为是否导致徐某受伤?2. 无过错责任原则: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法律事实认定:法院如何认定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三、法律逻辑分析1. 法律因果关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主动帮助徐某,但并未直接导致徐某受伤。

从法律因果关系的角度看,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2. 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主动帮助徐某,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彭宇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 法律事实认定在法律事实认定方面,法院需要根据证据对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判断。

首先,彭宇在事发时主动上前帮助徐某,体现了其良好的道德品质;其次,徐某受伤的原因是肇事司机逃逸,而非彭宇的行为。

因此,法院应当认定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四、案件评析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对法律逻辑和道德伦理的广泛关注。

以下是对该案的一些评析:1. 法律逻辑的严谨性:彭宇案体现了我国法律逻辑的严谨性。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法律因果关系、无过错责任原则等因素,对案件进行了公正、公平的审理。

彭宇案结合核心价值观点评

彭宇案结合核心价值观点评

彭宇案是一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事件,它涉及到道德和法律、责任和义务等多个层面。

在该事件中,公众对于老人跌倒是否应该扶起了争议,而法院的判决也引发了广泛的讨论。

从道德角度来看,我们应该尊重老人的权利和尊严,尽力帮助需要帮助的人。

在他人遇到困难时,伸出援手是一种基本的道德要求。

因此,我认为无论是谁,都应该积极帮助需要帮助的人,而不是袖手旁观或推卸责任。

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

首先,如果老人确实是被彭宇撞倒了,那么他就有责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其次,如果老人没有摔倒而是自己摔倒了,那么彭宇并没有故意伤害他的意图,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最后,如果老人是在没有得到任何提醒的情况下自己摔倒了,那么彭宇也不应该承担责任。

总之,我认为这个案件反映出了当前社会的一些问题和矛盾。

我们需要更加注重道德和伦理方面的思考和实践,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同时,我们也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彭宇案判决书读后感

彭宇案判决书读后感

彭宇案判决书读后感读完彭宇案判决书,我不禁感叹法律的神奇和复杂。

这起案件涉及到了人命,涉及到了家庭,也凸显了法治的力量和正义的价值。

彭宇案被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并最终被判处了有期徒刑。

从判决书中可以了解到,案件的审理过程经过了充分的证据收集和审查,法官们在权衡各种证据的基础上做出了公正而客观的判决。

这让我对我们国家的司法体系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对法律的实践者表示敬佩。

通过阅读判决书,我对法律的公正和平等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在案件中,法官并没有被案发地的舆论和情绪所左右,他们只根据法律,根据证据来判断案情,最终做出了公正的判决。

这让我认识到,法律是衡量正义的尺度,无论亲疏故旧,尊卑贵贱,只有依法办事才能使社会达到公平和平等。

此案也让我思考到了人性的复杂性和社会的责任。

案件中受害人的死因可能与彭宇的行为有关,但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责任全部推给他一个人。

社会环境、家庭背景、心理等因素都会对一个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因此,在追求刑事责任之外,我们也需要思考如何预防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读完彭宇案判决书,我对法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案件审理,我们可以看到法律的权威和公正的力量,也看到了法律的无情和严厉。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遵守法律,尊重法律,同时也要积极参与到法治建设中去。

只有法律得到充分尊重和执行,社会才能更加和谐和稳定。

总之,彭宇案判决书让我深入思考了法治和正义的问题。

在现代社会中,维护法治和推动司法公正是每个公民的责任。

希望通过更多类似案例的审理,我们能够加深对法律的认识,提升社会的法制素养,从而实现一个更加公正和平等的社会。

十年之后,彭宇案给我们的影响与思考

十年之后,彭宇案给我们的影响与思考

十年之后,彭宇案给我们的影响与思考在“彭宇案”当中,跌倒的老人是事实,此后越来越多的善良凋零也是事实。

一方面该案触动了社会大众关于道德与法律传统认知,另一方面这类事件也与每个人的利益切身相关。

我曾独自在台湾进行环岛之行,在花莲小镇与一位当地老人聊天时他问我,你在台湾最大的感受是什么?我说“这里的人都很热情,一路上遇到很多人的热心帮助”。

老人说热情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是本该的。

当时我给他讲了彭宇案后当时很多人都不敢再去扶摔倒的老人,以及小悦悦事件中18个人眼睁睁的看着受伤的小女孩视而不见,或是看两眼然后离开,那位台湾老人很惊讶,感觉不能理解。

其实,经历了一次次的“扶老人事件”,以及后来同样引发社会热议的“罗尔事件”,一定程度上出现了这样的局面:当一个事件在社会上形成一定的影响和风暴后,真相是什么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很多人已经对“扶老人”、做善事心有余悸,从长久来看,这是很可怕的。

捐出去的钱可以挣回来,可是人心倒了就很难再扶起来了。

再回到彭宇案,案件发生于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文《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么?》中所提及的《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规定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则分别1991年4月和2002年起就施行的,法律并未缺位,而是在个案适用和舆论导向上出现了些许偏差。

“彭宇案”法院的一审判决中认为“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在事实认定上,法院采用了“大致推定”原则以及在责任赔偿上采用了“公平责任原则”,存在一定的法律适用争议。

此外,媒体对于该案的的片面报道和细节放大也影响了公众对事件的判断,并司法公正审判造成舆论压力。

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要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媒体舆论在对社会事件的关注报道时也应全面理性,而非夺人眼球。

彭宇案引发的思考

彭宇案引发的思考

为什么会有彭宇案恐惧症?
• 一、公共道德背后缺少国家权威的支撑 • 二、法律与道德的背离 • 三、媒体选择性报道
• 公共安全、公共福利、公共卫生和公共道德 四大权利。其中维护公共道德问题是我们中 华文明的瑰宝,也是新中国成立后多年在国 家层面上极其重视的。乐于助人者若做了好 事还被罚,良好的社会道德若失去了国家权 威的保护而遭破坏,重建将是一个漫长的过 程。 • 以美国为例,几乎每个州都制定了《无偿施 救者保护法》。
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就 年 月 日 此事作出判决,许云鹤被判决承担40%的民 此事作出判决,许云鹤被判决承担 的民 事责任,赔偿王老太108606.34元,其中包 事责任,赔偿王老太 元 括残疾赔偿金87454.8元。 括残疾赔偿金 元 法院判决的理由是, 法院判决的理由是,“不能确定小客车 与王老太身体有接触, 与王老太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小客车与 王老太没有接触。被告发现原告时只有4、 王老太没有接触。被告发现原告时只有 、5 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 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 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 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 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
另外,针对类似深受民众、 另外,针对类似深受民众、媒体关注的 扶老人事件”的几点反思: “扶老人事件”的几点反思:
一、不能忽视解疑释惑工作,尤其是,当某些判决结 果和社会期待差异大的时候,更当如此。在“彭宇案” 中,无论是郑州二七区法院,还是南京鼓楼区法院,其 判决都给出了立足公平原则的理由,即法律明确的无过 错损害赔偿原则。这一点并无不妥,但遗憾的是,法院 的判决过程和说理不足,往往没有让社会各界明白,公 平原则是法律规定的判决理由,它适用于什么情况、当 事人责任无法分清的事实等影响判决的情节。在舆论对 其判决有种种质疑声之后,我们也没有从正规渠道听到 法院给予合情合理的解释,而这样的解释本可以很好地 澄清公众当中的一些模糊观念。 对此,相关方面应该总结一下,比如,对于这类存在事 实瑕疵,容易引发社会不同评价的案件,法院在作出公 正判决的同时,一定要注意给公众一个合情合理的解释

关于“彭宇案”判决的思考

关于“彭宇案”判决的思考

关于“彭宇案”判决的思考“彭宇案”由于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公正及社会道德价值的质疑,由一起民事案件演变成为社会事件。

本文将对一审判决中适用的经验法则、公平责任原则、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和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做浅显思考。

标签:经验法则;公平责任原则;证明力;证明责任的分配一、经验法则适用及评价在“彭宇案”一审判决中,法官大量运用了“常理”“日常生活经验”等经验法则来对“原被告是否相撞”进行事实推定。

以下我对具有争议的地方进行分析。

(一)原告倒地的原因笔者在这里质疑的一点是原告会不会为了获得金钱补偿,而故意隐瞒是因为自己的疏忽而绊倒或者摔倒的事实,仅仅由于双方没有陈述,就予以排除,存在些许不恰当。

(二)是否是见义勇为关于界定被告的行为是不是见义勇为,法官做出了以下推断:如果被告是做好事,应该当场抓住撞到原告的人,这才符合现实情况;同时,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被告完全可以离开,但被告并为如此,有违常理。

笔者先对第一条来进行反驳,如果被告下车的时候,并没有看见肇事罪,如何让他抓住呢?如果存在原告是自己滑到的情况,根本没有肇事者,这种要求似乎有点强人所难。

关于法官认为被告先行离开才是符合一般常理的推定,笔者认为太过片面,难道就不能存在好人做到底的情况吗?而且根据后来被告的说辞,他本来也想走,但是徐老太的儿子以自己忙不过来为借口,就请求他先将自己的母亲送到医院。

在这里,法官忽视了个人做好事方式的差异。

(三).赔偿款还是借款在本案中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认为原告和被告此前并无交集,不会贸然借款,而且在原告家属在场的情况下,向被告借款发生的可能性小。

但被告借了款,不符合常理,应认定为赔偿款,而不是借款。

笔者认为这种推定过于片面,可能存在原告的儿子听到母亲摔伤,就急忙赶了过来,身上没有带足够的钱,被告知道后就借钱给他的情况。

介于此,200元也有可能是借款。

(四)评价首先,经验法则是人类以经验归纳抽象后所获得的关于事物属性以及事物之间常态联系的一般性知识或法则。

彭宇案的反思

彭宇案的反思

彭宇案的反思还记得06年7月,南京的一位老太太将青年彭宇告上法庭,称对方撞倒自己,要求其赔偿十几万元的损失。

彭宇则称自己好心帮助那位老太太,将她扶起送她去医院,却反被诬,并称以后不会做这种傻事了。

最后法院判处彭宇赔偿老太太医疗等费用,但在网上人却力挺彭宇并感慨现在好人做不得。

判审结果和民众反应得反差不得不让我们对此案进行好好的反思!公众对“彭宇案”的质疑之处在于:该法院用逻辑推理和分析的方法做出了认定和判决。

法院在认定“彭宇是否撞了老太太”这个核心问题上,必须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而按照此类民事侵权案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原告方应负有举证的责任。

然而,在老太太无法拿出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就是彭宇撞了她、更不用说形成有效证据链的局面下,法院以推理和分析的方式做出判决,不能不说略显草率。

法官这样判,似乎是想走衡平法的路子,靠自己的自由裁量权来判决,但殊不知衡平法是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要任务的,用中国的传统语言说就是要体现“天理良心”四个字。

但这个判决体现了“天理良心”吗?我看很难这幺说,网民几乎一边倒的反对之声,也证明它不符合人们内心深处的“天理良心”。

从司法的角度看,这个案件在判决前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属于典型的“影响性诉讼”。

所谓“影响性诉讼”,顾名思义就是具有相当社会影响力的诉讼,通常是指在一定範围内为公众普遍知晓和广泛关注,能够在较大範围和一定深度影响立法创新、司法改革和人们法治和道德观念的典型诉讼。

由于“影响性诉讼”因其本身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容易引起**的关注和传播,因而通常比普通的诉讼更具有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其意义要远远超越解决单纯个案的层面。

法官在处理“影响性诉讼”时,要格外的谨慎,不仅要考虑案件本身,还应考虑案件对法治建设和世道人心的影响。

但遗憾的是,在这次彭宇案的一审判决中,我们却没有看到应有的谨慎!毋庸讳言,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见义不为、各扫门前雪的人确实存在,但决不等于我们就认同这种做法,这种做法不仅不应被提倡,更应该受到谴责。

法律案例看后感(3篇)

法律案例看后感(3篇)

第1篇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法律意识也逐渐增强。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问题仍然层出不穷。

其中,南京彭宇案因其独特的案件性质和广泛的社会影响,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以下是本人对南京彭宇案的看后感。

一、案件背景2010年11月,南京市民彭宇在街头行走时,被一辆轿车撞倒。

事发后,彭宇被送至医院救治。

事故发生后,彭宇家属与肇事司机张某及其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

张某认为,彭宇在事故发生时曾扶起他,因此拒绝赔偿。

而彭宇家属则坚称,彭宇并未扶起张某,而是张某自己爬起来的。

此案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赔偿彭宇各项损失共计45万余元。

二、案件分析1. 举证责任问题南京彭宇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彭宇是否扶起张某。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证人证言、现场监控录像等因素,最终认定彭宇并未扶起张某。

这一案例反映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的不足。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当事人提供直接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而现实生活中,直接证据往往难以获取。

因此,如何完善举证责任制度,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2. 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南京彭宇案引发了人们对社会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思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网友认为,彭宇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扶起张某,有悖于社会道德。

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并未将社会道德作为判决依据,而是以法律为准绳。

这一案例表明,在我国,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同时,社会道德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对于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既要考虑法律的规定,也要关注社会道德的影响。

3. 保险理赔问题南京彭宇案中,保险公司因彭宇未扶起张某而拒绝赔偿。

这一现象在我国保险理赔领域较为普遍。

在现实生活中,部分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往往以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

对“南京彭宇案”的反思:如何破解“假摔”的难题?

对“南京彭宇案”的反思:如何破解“假摔”的难题?

对“南京彭宇案”的反思:如何破解“假摔”的难题?基本案情回顾注:案件为真实案例2006年11月20日,64岁的退休职工徐某某在公交站等车时,有两辆公交车同时进站,徐某某急忙跑向后面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当她进过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26岁的小伙子彭宇正从这辆车的后门第一个下车,急于转车的彭宇先向车尾看了一下,再回头发现摔倒在地的徐某某,随即将她扶起,并与后来赶到的徐某某家人一起将她送往医院治疗,期间还代付了200多元的医疗费。

经诊断,徐某某摔伤致左股骨颈骨折,需住院进行手术。

2007年1月12日,徐某某将彭宇诉至法院,指控他将其撞伤,并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6万元。

2007年9月3日,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了原被告相撞的事实,但根据该案关键事实(究竟是被告撞了原告还是原告撞了被告)不甚明晰的情况而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的40%。

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

后来在二审法院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某某达成了庭前和解协议,彭宇一次性补偿徐某某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案件分析一审法院判决彭宇赔偿徐某某损失的原因为:1.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等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此提供反证证明,所以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的外力情形。

由于本案发生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所以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

2.被告在事发当天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钱款并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

原被告一致认可上述给付钱款的事实,但关于给付的原因陈述不一: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由承担事故责任之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说明情况后索要借条,但本案并不存在这种情况,而且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

南京彭宇事件

南京彭宇事件

南京彭宇事件作为一名知名学者,我对南京彭宇事件非常关注。

这起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人们对人权、司法公正和民主法治的思考。

我认为,这起事件凸显了我们国家司法机制的一些缺陷,同时也暴露了一些社会矛盾和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解决。

首先,这起事件突显了司法机制存在的一些问题。

在这起事件中,彭宇被关押了两年多之后,最终被判无罪释放。

这样的判决无疑让人感到震惊和不解。

这次事件反映了司法机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审判的专业性、公正性、公正评价和权力监督等问题。

我们需要通过改革和完善司法机制,建立高效、公正、透明、独立的司法体系,以确保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其次,这起事件也反映了社会上存在的一些矛盾和问题。

彭宇案的审判过程中,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和声援,此次事件也成为了一次社会公正问题的呼声。

社会对于司法公正的关注,表明了人们对于公正和法治的热切要求。

社会上还存在着很多矛盾和问题,比如对于权力的过度集中、对于权力的垄断、对于执法部门的权益得到保障等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解决。

最后,我们需要认真总结这起事件,从中吸取教训。

这次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和解决司法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改革和完善司法机制,建立高效、公正、透明、独立的司法体系,以确保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我们也需要认真思考和解决社会上存在的问题,建立一个平等、公正、共享、和谐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各方面的发展、稳定和繁荣。

总之,南京彭宇事件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启示,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解决。

我们应该建立高效、公正、透明、独立的司法体系,确保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要在社会上建立一个平等、公正、共享、和谐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各方面的发展、稳定和繁荣。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走向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

来自彭宇案的思考

来自彭宇案的思考

来自彭宇案的思考南京彭宇案,是2006年末发生于中国江苏南京市的一起引起极大争议的民事诉讼案。

2006年11月20日,南京老太太徐寿兰在横穿马路时在马路中间摔倒,离其有一段距离的汽车司机彭宇见状上前搀扶、将其扶至路边,联系其家人并送其至医院诊治,并垫付了治疗费用,属见义勇为,并非肇事者。

而随后,老太太一口咬定是彭宇将其撞倒并向其索赔。

双方最终闹上了法院。

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彭宇给付老太太损失的40%,共计4万多元。

二审和解结案。

这个案件引发了社会深刻的深思,引发了一场道德伦理的激烈讨论。

有人认为彭宇被判败诉是有积极意义的,可以提醒勇于助人的人们要时刻保护自己。

有人则认为该判决使“社会无疑将变得更冷漠、人与人之间将变得更互不信任”。

更多的人则认为“彭宇是好心没好报,无辜受害,对他充满了同情”。

越来越多的市民开始持有“不敢扶”、“扶不起”摔倒老人的观点,在别人需要帮助时,选择了冷眼旁观。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一种现象出现?中国本是礼仪之邦,中国传统伦理道德源远流长,历史悠久,条目繁多,内容丰富而庞杂。

其中,尚公、重礼、贵和对中华文明、民族精神和民族性格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可将其视为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基本精神。

而今,这种传统的伦理道德正在逐渐流失。

从南京彭宇案看来,青年搀扶老太太是社会公德基本要求中的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的良好体现,这本是值得褒奖的行为。

而我们现在的冷漠社会缺乏的就是这种行为,这种普通的社会公德心。

如果在这次案件中,老太太提出感谢彭宇的出手相助,那么,这种行为必将得到宣扬,更多的急需帮助的人能得到热情的帮助,更多乐于助人的人能够感受到真正的快乐。

可是,老太太并非没有这样做,反而将救她的彭宇一纸诉上法庭,并且索偿。

这样的行为,是人们诚信的缺失,是道德的沦丧,更是加剧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的行为。

不止是老太太的行为,就连以为公正公平著称的法院也没能给出一个另世人叹服的公正的裁决,法律和道德在此时都显得渺小。

法律学生经典案件分析(3篇)

法律学生经典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南京彭宇案》是一起发生在2006年的真实案件,因其特殊的社会影响和引发的伦理争议而成为中国法律史上的一个经典案例。

该案件的基本案情如下:2004年11月20日,南京市鼓楼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

行人彭宇被一辆公交车撞倒,随后被公交车司机和乘客扶起。

不久后,彭宇的伤情恶化,经鉴定为一级伤残。

彭宇认为,是公交车司机和乘客的见死不救导致了他的伤势加重,遂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辩称,他们扶起彭宇时,彭宇并未表示受伤,且事发后不久便自行离开。

因此,他们没有救助义务,也不应对彭宇的伤情负责。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赔偿彭宇部分经济损失。

二、案件分析1. 案件争议焦点《南京彭宇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被告是否有救助义务?(2)被告的救助行为是否构成侵权?(3)被告的赔偿范围和数额如何确定?2. 法律分析(1)被告是否有救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在事故发生后,扶起彭宇并协助其就医,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紧急避险行为。

然而,被告是否具有救助义务,还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条的规定:“任何人发现他人处于危险状态,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不能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立即报警。

”由此可见,被告在发现彭宇处于危险状态时,有义务进行救助。

(2)被告的救助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在紧急避险过程中,并未采取不当措施,也未超过必要限度,因此,其救助行为不构成侵权。

关于彭宇案和许云鹤案引发的思考

关于彭宇案和许云鹤案引发的思考

关于彭宇案和许云鹤案引发的思考1.事件综述彭宇案:2006年11月20日上午9时左右,南京某公交车站。

当时两辆83路公交车一前一后紧挨着靠近站台,由于前一辆83路公交车乘客较多,徐老太准备赶乘后面一辆83路车,彭宇也从前一辆83路车后门下车。

突然,徐老太跌到在站台附近。

随后,彭宇将徐老太从地上扶起直到徐老太儿子赶到现场,随后彭宇同其子一起将徐老太送往医院。

经诊断,徐老太左腿股骨劲骨裂,后经手术治疗花去医药费4万余元,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2007年3月底,徐老太起诉彭宇,称是彭宇将自己撞到在地,要其赔偿各种费用共13万余元。

而被告彭宇则一直坚称自己并没有撞到徐老太,完全是出于好心将徐老太扶起并一直陪同其就诊。

此案经过三次开庭,均为当庭宣判。

日前,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彭宇承担四成责任,赔偿四万余元。

许云鹤案:2009年10月21日,许云鹤称自己驾驶汽车,看见在30-40米外有个老太(王秀芝)翻越护栏时摔倒,他停下车去救护老太。

而王秀芝的说法是,她跨越护栏之后,发现许云鹤的车向她驶来,她往后退但还是被撞了,先向前仰趴在车上,后向后摔倒。

红桥区一审法院的判决理由是“不能确定小客车与王老太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小客车与王老太没有接触。

被告发现原告是只有4-5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为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是驶来车辆的影响”,故判决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计十万余元。

2.法院判决标准彭宇案和许云鹤案这两个案件十分相似,而且事发双方肯定有人撒谎。

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居然凭想象判案。

“彭宇案”中法官称,如果彭宇未撞倒老人,通常不会返身搀扶老人。

“许云鹤案”中法官认为,即使没有接触,也存在老人被许云鹤的车吓倒摔伤的可能。

于是,不管事实真相究竟如何,当事人彭宇或许云鹤都难以逃脱“肇事”责任。

这不是典型的“糊涂官乱判葫芦案”吗?!当今世界,科学侦察手段(包括测谎仪器)和先进断案技术越来越多,怎么还会出现这种“和稀泥”的“各打五十大板”或“四六分成”的审案方式呢?!毫无疑问,无论南京“彭宇案”还是天津“许云鹤案”,案件中的“受害老人”才是“主要肇事方”,至少是第一过错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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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的思考目录1 彭宇案以及导致的结果 (3)1.1 彭宇案经过 (3)1.2 类似案件 (3)1.3 “彭宇案”导致的后果 (3)2 调查大众观点 (3)2.1法律建立在“法官”个人意志上 (4)2.2 政府的观点令人失望 (4)2.3 这是对道德和价值观的挑战 (4)2.4 相信未来是充满希望的 (5)3 党的形象和政府公信力 (5)3.1 党的形象 (5)3.2 政府公信力 (5)3.3 政府公信力的作用 (5)3.3.1 简化社会复杂性,维持稳定的秩序 (5)3.3.2 为公共权力提供连续的合法性基础 (5)3.3.3 为构建新型治理结构提供联结点 (6)3.3.4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6)4 我对彭宇案的态度 (6)4.1 对彭宇案的细致分析 (6)4.2 怎样避免被敲诈 (7)4.2.1提高警惕,及时报警 (7)4.2.2当心以交通事故为由的敲诈 (8)4.2.3 坚持就是胜利 (8)4.2.4 坚持先验伤 (8)5 激励机制 (8)5.1根据激励因素,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8)5.2借鉴发达国家的政府官员激励机制 (9)1 彭宇案以及导致的结果1.1 彭宇案经过2006年11月20日,南京的徐寿兰老太太赶公交时跌倒,彭宇将老太太扶起送往医院,仅医药费就花去4万余元。

徐老太太家人咬定是彭宇撞了人,其后向法院起诉,索赔13万余元。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最终以“从常理分析,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裁定彭宇承担40%的损失,补偿原告45876元。

1.2 类似案件1996年,在呼和浩特,一位叫“呼格吉勒”的少年因为发现有一名女子被歼杀在公共厕所里而及时向警察报案,这一见义勇为的结果是,这位无辜少年居然被列为犯罪嫌疑人而被公安机关起诉,后来被冤判有罪而以死刑被误杀,真凶2005年才被抓获。

2009年11月6日,江苏省淮安市一名叫“周翠兰”的老太太,在卖豆浆路上检到1700元的现金,老太太拾金不昧,几经周折后找到失主。

可是失主宣称,自己丢失的是8200元,少了6500元,他反而将老太太告上法庭,要求老太太赔偿另外的6500元。

1.3 “彭宇案”导致的后果彭宇事件之后,媒体报道了多宗老年人摔倒后却无人敢于向前相救的事情,甚至出现了大量路人对于自高楼掉下的昏迷小孩视而不见,最终导致小孩流血身亡的人间惨剧。

2007年2月22日上午,南京一位75岁的老汉从公交车后门跌倒在地。

然而,就在老汉爬不起来之际,跟在身后的乘客却只是看着。

老汉顿时明白了什么意思,高喊“是我自己跌的”,大家这才上前施救。

2007年11月,一位七旬老太太摔倒在超市对面的人行道上,尽管马路上行人络绎不绝从她身边走过,可是前后五六分钟时间,始终没有一个人向老太太伸出援助之手。

直到老太太的侄女赶到,找来三个熟人,老太太这才被扶回了家。

2008年2月16日,一位九旬老人瘫倒在解放南路人行道上。

然而,20分钟内,过往行人无一敢上前搀扶,一位热心市民最后喊来七八名路人作“见证”后,才敢打电话报警。

当然除此之外,更为平常的是,这还引发了大量的假意被别人撞伤而索赔大量钱财的道德事件,使整个社会人心惶惶。

2 调查大众观点调查对象:彭宇案的具体经过。

调查范围:政府、网民、记者调查内容:大众对彭宇案的看法,归纳并整理得出自己的观点。

根据调查得到的观点分类:2.1法律建立在“法官”个人意志上一位记者指出整个案件过程法官都是在凭借个人的猜测来进行断案,得到很多网民的支持。

该记者指出,放下彭宇到底是撞了人还是救了人不提,单就这份判决书而言,就可称得上“史上最弱智的判决书”。

这种判决是对法律的彻底的颠覆和背叛!是对法律的公然强暴和亵渎!这种凭借自己的想象力和推理判案的做法,是一次前所未有的大倒退,是对人类良知和道德底线的公然蚕食和破坏!法官断案,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然而,这份判决书从头到尾都在用推理和猜测的口吻表述。

该记者说,“这哪里是一份判决书?分明就是一部充满奇特想像力的小说,光天化日之下,法院竟然启用一位不入流的文学青年来断案!老太太跌倒了,别人去救,法官就能得出‘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的结论,在这个法官心目中,我们这个社会该是多么的黑暗啊!人心该是何等恶毒!”“我做记者十多年,见过不少冤屈,但从来没有一份判决令我如此愤怒。

”更有网民指出:“即便是赔了一分钱,也说明在道德和法律上的取向,我们的法律是建立在‘法官’个人意志上。

这样必然会导致已经世风日下的社会道德严重缺损和流失。

这不能不说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中华民族的悲哀。

”2.2 政府的观点令人失望在整个案件一审过程中,法院执法过程有明显的猜测,证据不够充足就裁定了彭宇的撞伤老太太行为。

该案件在二审时是以“和解”为结局的。

很多舆论和网民都批评说二审结果应向社会公开,该负责人指责媒体不客观的报道对法院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对司法公正力造成极大的诋毁,整个案件执法公正,却引发不公的争议,并表示,彭宇这个案子二审调解撤诉了,和解的结果就是二审的结果,所以不存在不公开的问题。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结果不满都提出上诉,经过二审法院做工作后,双方都接受了,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各自负担一部分责任,没必要也没更多内容向媒体通报。

但是,二审并没有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重新审查。

时任省委书记李源潮在十七大分组讨论会时就“和谐江苏”的建设问题举到这个例子。

李源潮在对法院内部讲话时说,很多普通的民事案子很难分清对错,也不要一定分清对错,思路要开阔些,对民事案件本着调解的原则,避免炒作。

这样的结局不能不说让人十分失望,和解,也许是个皆大欢喜的结局,但是,惟一不能和解的是真相。

法院负责人坚称“猜测”判案是公正处理,把群众当傻子,面对群众的指责反而指责群众的不是。

另外,政府官员不坚持事情的真相,遇事一味的谈所谓的和解,更以“和谐”为由,令人失望至极。

2.3 这是对道德和价值观的挑战一位网民愤怒的说,“我们正在努力创造好人没有好报的世界奇迹,向道德和价值观念宣战。

这样宣战的结果是,人性中善的火苗正渐渐熄灭,人心也渐渐变成冷冰冰。

这样的宣战,胜利越多,民族国家的灾难就越大!”很多的人感慨现在世风日下,以后遇见老人都不敢扶了,帮助别人就是吃亏;大多数人指责老太太和她的家人唯利是图,丧失礼仪廉耻,玷污了善良之人的心。

这是社会信任危机,也是社会道德危机。

这种种事实使人们的心开始变得冷漠,即使想学“雷锋”,也恐怕有心无胆了。

现在,人性在流失,如果再不加快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这个民族,这个国家就要面临危亡了。

2.4 相信未来是充满希望的一部分网民指出“彭宇案”虽然伤了老百姓的心,但绝不能让“彭宇案”击垮我们的梦想,而要让“彭宇案”成为我们构筑梦想新的起点。

“其实每个人都有一个善良的心,真善美仍是社会的主流,也是我们一直致力追求的目标,不能因为‘彭宇案’就击垮我们助人为乐的梦想。

”但离开有雷锋的日子,也离开了雷锋生活的淳朴年代。

呼吁过路人伸出援手时,多留一个心眼,为自己留下‘清白’的证据,也可以打一下110或120。

3 党的形象和政府公信力3.1 党的形象党的形象是党的性状特征、执政理念、执政能力和执政绩效等给社会公众留下的综合印象或看法。

党的形象通过各级领导干部、党组织和普通党员,通过党的理论、政策与作风来展示。

党的形象在党内起着团结凝聚、激励动员和教化塑造作用;在国内起着增强党的权威,提高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效率,形成对社会良好风气的导向作用;在国际上起着促进国际政党交流、输出国家形象、鼓舞世界社会主义向前发展的作用。

3.2 政府公信力政府公信力是政府依赖于社会成员对普遍性的行为规范和网络的认可而赋予的信任,并由此形成的社会秩序。

政府作为一个为社会成员提供普遍服务的组织,其公信力程度通过政府履行其职责的一切行为反映出来,因此,政府公信力程度实际上是公众对政府履行其职责情况的评价。

3.3 政府公信力的作用3.3.1 简化社会复杂性,维持稳定的秩序作为是一种社会资本,政府公信在政府与公民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在复杂的风险社会中维持政府-公众关系的持续性,构成整个社会稳定的中枢,以某种确定性来对付不确定性,并在这种相对的确定性中培养公民对制度的信心。

政府公信作为一种主观自愿机制,与公共权力的强制机制一起维持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3.3.2 为公共权力提供连续的合法性基础政府公信与公共权力、政治权威是平行共生的机制,它们互相促进,为政府的存在和运行提供合法性。

政府行使公共权力的合法性来自公民的认可和支持,所以,政府的合法性基础实际上就是某种信任。

公信政府的合法性基础是连续的、强大的,在于公民对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的信任,并在这种信任关系的基础上在政府的公共权力与责任和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之间营造出某种良性的动态平衡关系。

政府在这两种关系中占据行动上的主动,也就是说,政府必须以其主动的行为和对过去经验的宣传来不断赢得公民的信任,从而获得源源不断的稳定的支持。

3.3.3 为构建新型治理结构提供联结点在这个充满危机和风险的开放社会,新型治理结构的一个核心要素就是个人、组织和政府打破界限的合作。

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和政府对公民的信任,这种相互的信任使人们打破政治与经济、公域和私域的界限,进行跨领域、跨部门、跨地区的合作。

政府承担着配置社会资源的权威功能,市场则是分配社会资源的最有效的机制,各种民间志愿组织又充分展示出机动灵活的信息传送功能,而贯穿政府、市场、民间组织的主线则是以政府诚信为核心的社会诚信系统。

3.3.4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政府公信表现在政府忠实履行职责上,但履行职责首先涉及的就是政府职能的定位,在不越位、不缺位的情况下,依法谋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政府公信的最终判断权掌握在公民手中,全体公民的切身需要和根本利益决定着政府职能在不同时期的变化,只有敏锐而正确地抓住人民对政府公信的判断,政府的公信体系才能维持,表现在当下的转型时期,就是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政府职能长期以来是增长效率优先,相对忽视了公共健康、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问题,而政府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是包括上述所有方面在内的一个综合系统,任何一个方面的偏颇都可能造成政府的公信受到打击。

因此,政府公信的维持要求政府职能因社会环境的变化而转变。

4 我对彭宇案的态度4.1 对彭宇案的细致分析下面我来谈谈我看了整个案件经过后的思考和细致的分析,仅是个人观点。

(1)本案的唯一证人陈先生说,徐老太太曾在法庭上称不认识陈先生,当时不是他帮助的自己。

陈先生非常气愤,提出自己当时曾用自己的手机帮老太太打电话,手机里有通话记录可以证明。

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却对此事一直不提,反而一再的指出彭宇没有事先说明他做好事,彭宇有明显的说谎行为。

(2)徐老太太说彭宇在扶起她时答应赔偿,要五成给五成,要九成给九成,而陈先生表示他没有听到彭宇说过这样的话,但法官对此也不闻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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