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安全认证实施规则
附件编号:CNCA-App-001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安全认证实施规则2019-03-13发布2019-03-15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适用范围 (1)2认证依据 (1)3认证模式 (1)4认证程序 (1)4.1认证申请 (1)4.2认证受理 (2)4.3技术验证 (2)4.4现场审核 (2)4.5认证决定 (3)4.6对认证决定的申诉 (3)4.7获证后监督 (3)5认证时限 (4)6认证证书 (4)6.1证书的保持 (4)6.2证书的变更 (4)6.3认证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5)7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6)7.1认证证书的使用 (6)7.2认证标志及其使用 (6)8认证责任 (6)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称“App”)的数据安全认证。
2认证依据App安全认证的认证依据为GB/T35273《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及相关标准、规范。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
3认证模式App安全认证的认证模式为:技术验证+现场核查+获证后监督。
4认证程序4.1认证申请4.1.1申请方认证申请主体为通过App向用户提供服务的网络运营者(以下简称“App运营者”),且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
App运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认证:(1)违反相关法律法规;(2)在12个月内发生重大信息安全事件;(3)所持同类证书在撤销认证影响期内;(4)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况。
4.1.2申请单元的确定原则上按App版本申请认证。
同一名称的App,版本号、操作系统平台等不同时,一般应分为不同申请单元,具体由认证机构依据本规则制定的认证实施细则予以规定。
4.1.3申请方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认证申请方在申请认证时,提交的文档资料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1)认证申请书;(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3)App版本控制说明;(4)对认证要求符合性的自评价结果及相关证明文档;(5)对App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6)不同发布渠道的版本差异性声明;(7)其他需要的文件。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的通知》答记者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的通知》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14•【分类】问答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的通知》答记者问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通知》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通知》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近年来,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移动应用)已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线上服务的重要渠道,在提升金融服务便捷性的同时,也存在数量庞杂、功能重复、用户满意度和活跃度低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银行业保险业信息科技监管要求,指导金融机构有序规范建设移动应用,提升金融服务水平,金融监管总局印发了《通知》。
《通知》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要求金融机构加强统筹,将移动应用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控制移动应用引发的风险,同时督促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服务,改善用户体验,有利于规范银行业保险业移动应用建设管理,提升金融机构移动应用安全保障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筑牢信息科技风险防线。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通知》从四方面提出18条工作要求,一是加强统筹管理,要求金融机构明确移动应用管理牵头部门、建立移动应用台账、完善准入退出机制、控制移动应用数量;二是加强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金融机构规范移动应用的需求分析、设计开发、测试验证、上架发布、监控运行等环节,强化移动应用与运行环境的兼容性、适配性管理;三是落实风险管理责任,要求金融机构落实移动应用备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外包管理、业务连续性及个人信息保护等监管要求;四是加强监督管理,要求金融监管总局各级派出机构加强移动应用监管工作。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的单位、个人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及用户合理需求,保护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促进信息产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社会责任,依法开展信息服务,不得利用信息服务从事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提供者要遵循“用户自愿、公开透明、明确约束、确保安全”的原则,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第二章信息内容管理第六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负责发布内容的合法性,不得发布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的;(三)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四)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五)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六)传播淫秽、色情或者赌博、暴力、恐怖、凶杀、自杀等内容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不符合社会公德、伦理道德、情感价值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发布、传播或者链接涉及犯罪、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含有恶意程序等危害性信息。
第八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用户发表的信息进行审核,及时删除违法、违规的信息,保护公众利益。
第九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内容审核制度,设立专门的审核人员,履行审核职责,及时删除违规信息。
第十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加强对有害信息的定向检测和拦截控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网络安全监管。
第三章用户隐私保护第十一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护用户隐私,保障用户信息安全,不得非法获取用户信息,不得泄露或者篡改用户信息。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规范性文件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规范性文件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之而来的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了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确保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的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制定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作为指导文件,以规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的经营行为。
该规定首先明确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的定义和范围,涵盖了各类移动应用程序提供的信息服务,包括社交网络、电子商务、在线支付、内容分发等。
规定了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其遵守法律法规,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禁止传播违法信息和有害内容,加强实名认证和审核管控,提供必要的用户权益保护机制。
其次,规定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的经营准入和退出机制。
对于准入条件,规定了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具备的注册资本、技术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方面的要求,以保障行业的发展质量和用户权益。
对于退出机制,规定了信息服务提供者如果长期未能达到经营要求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相关部门有权采取限制经营或撤销许可等措施。
此外,规定了信息服务提供者应遵守的行业自律规则。
强调了用户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商业诚信等方面的原则,促进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良性竞争。
同时,鼓励信息服务提供者主动履行社会责任,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加贴近用户需求的服务。
该规定还特别强调了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
要求信息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用户个人信息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禁止未经用户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收集、使用和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对于发生的数据泄露和信息安全事件,规定了应急处理和后续责任追究的机制,保障用户权益和社会公共安全。
此外,规定了行政管理措施和处罚规定。
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执法权限,规定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和处理程序,对于严重情节的违法行为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措施和规定为行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和操作指南,促进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
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常见类型App的必要个人信息范围如下:(一)地图导航类,基本功能服务为“定位和导航”,必要个人信息为:位置信息、出发地、到达地。
(二)网络约车类,基本功能服务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必要个人信息包括:1.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2.乘车人出发地、到达地、位置信息、行踪轨迹;3.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支付渠道等支付信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
(三)即时通信类,基本功能服务为“提供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网络即时通信服务”,必要个人信息包括:1.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2.账号信息:账号、即时通信联系人账号列表。
(四)网络社区类,基本功能服务为“博客、论坛、社区等话题讨论、信息分享和关注互动”,必要个人信息为: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五)网络支付类,基本功能服务为“网络支付、提现、转账等功能”,必要个人信息包括:1.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2.注册用户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证件有效期限、银行卡号码。
(六)网上购物类,基本功能服务为“购买商品”,必要个人信息包括:1.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2.收货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3.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支付渠道等支付信息。
(七)餐饮外卖类,基本功能服务为“餐饮购买及外送”,必要个人信息包括:1.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2.收货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3.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支付渠道等支付信息。
(八)邮件快件寄递类,基本功能服务为“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寄递服务”,必要个人信息包括:1.寄件人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等身份信息;2.寄件人地址、联系电话;3.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4.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
(九)交通票务类,基本功能服务为“交通相关的票务服务及行程管理(如票务购买、改签、退票、行程管理等)”,必要个人信息包括:1.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2.旅客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旅客类型。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应用程序”)信息服务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应用程序信息服务(以下简称“信息服务”)的应用程序运营者和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应用程序的信息服务应符合法律、道德、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要求,严禁传播违法、违规内容,严禁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游戏、暴力恐怖、谣言等不良信息。
第四条服务提供者应加强自身管理,对应用程序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等负有客观责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监督和管理工作,保护用户权益,维护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经营管理第六条应用程序信息服务应当明确服务的内容、运营方式、服务期限等,不得存在欺诈、误导用户、以非法手段获取用户信息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应用程序信息服务应向用户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服务信息,不得利用虚假信息误导用户或者进行欺诈行为。
第八条应用程序信息服务应当向用户提供完善的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及责任,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保护用户隐私及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九条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健全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问题,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第十条应用程序信息服务应当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存储、使用、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第三章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管理第十一条应用程序信息服务不得传播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十二条应用程序信息服务不得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游戏、暴力恐怖、恶意诈骗、传播谣言等信息。
第十三条应用程序信息服务应当严格履行分类管理要求,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下载、浏览不良信息的能力,并注明相关提示。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六条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 序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移动互 联网应用程序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信息服务的规范管理,促进行业健康 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规。
2016 年 6 月 28 日,《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自 2016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
(五)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不得制作、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用程序。
(六)记录用户日志信息,并保存六十日。
第八条 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应用程序提供者履行以下管理责任:
(一)对应用程序提供者进行真实性、安全性、合法性等审核,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并向所在 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
(三)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管理机制,对发布违法违规信息内容的,视情采取警示、限制功 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依法保障用户在安装或使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不 得开启收集地理位置、读取通讯录、使用摄像头、启用录音等功能,不得开启与服务无关的功能, 不得捆绑安装无关应用程序。
中文名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2修订)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2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14•【文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电子信息正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应用程序)信息服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用程序信息服务,以及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等应用程序分发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应用程序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应用程序向用户提供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信息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等服务的活动,包括即时通讯、新闻资讯、知识问答、论坛社区、网络直播、电子商务、网络音视频、生活服务等类型。
本规定所称应用程序分发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应用程序发布、下载、动态加载等服务的活动,包括应用商店、快应用中心、互联网小程序平台、浏览器插件平台等类型。
第三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遵循公序良俗,履行社会责任,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不得利用应用程序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五条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管理制度,确保网络安全,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移动互联网中的信息安全与管控
移动互联网中的信息安全与管控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利用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访问互联网,然而这也带来了信息安全的隐患。
为了保护用户的隐私和数据安全,企业和政府需要加强对移动互联网的信息安全与管控。
一、移动互联网的信息安全威胁移动互联网的信息安全威胁包括:1.网络钓鱼:攻击者通过制造网站或邮件来欺骗用户输入隐私信息,如账户密码、社交账号等。
2.恶意软件:包括病毒、木马、广告软件等,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应用程序、网页等途径攻击用户的设备。
3.无线入侵:黑客使用无线网络漏洞,攻击未经授权的设备或网络,窃取数据或干扰正常的运作。
4.数据泄露:包括网络攻击、信息泄露、密码被解密等,对个人隐私和企业机密构成威胁。
二、信息安全管控的必要性企业和政府需要对移动互联网进行信息安全管控的原因包括:1.保护个人隐私:用户的个人信息可能被黑客窃取用于非法活动,如身份欺诈、财务诈骗等。
2.保护对企业机密:以保护客户数据、公司财务、业务战略等重要信息。
3.遵守法规和标准:政府颁布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企业保护用户数据和隐私,如最新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4.维护企业声誉:泄露用户数据或其他信息安全问题可能导致企业声誉受损,影响业务发展。
三、信息安全管控的方法企业和政府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信息安全管控:1.访问控制:通过访问控制规则限制用户访问、下载、上传和编辑的内容,以及使用设备和应用程序的权限。
2.安全加密:使用加密技术(如SSL/TLS)对数据进行加密,以保护数据在传输和存储期间的安全性。
3.应用程序管理:通过应用程序管理平台监管设备上的应用程序,限制安装和运行的应用程序,以确保设备安全。
4.网络安全:使用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和反病毒软件等技术,监控和防范网络攻击和恶意软件。
5.人员管理:对员工进行信息安全培训,以提高员工对信息安全的意识,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和标准。
四、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建议在日常生活中,用户也应该注意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安全,采取以下措施:1.使用正规应用程序和服务平台,不下载未经验证的应用程序。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新闻信息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也因此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为了保障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制度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商必须取得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颁发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才能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或个人不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二、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管理制度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内容管理,确保所提供的新闻信息内容符合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
不得提供含有暴力、色情、赌博、反动、恐怖主义等有害信息的内容。
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保障制度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所提供的新闻信息服务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防范黑客攻击、数据泄露等安全风险。
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业人员管理制度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商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新闻素养和网络安全意识,不得从事虚假新闻和有害信息的传播。
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投诉举报制度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商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和举报。
应当建立健全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六、监督检查制度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商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机构或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以上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这些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健康发展,提高新闻信息的质量和安全性,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规范性文件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信息服务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是指通过预装、下载等方式获取并运行在移动智能终端上、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应用软件。
本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是指提供信息服务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所有者或运营者。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应用商店,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应用软件浏览、搜索、下载或开发工具和产品发布服务的平台。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积极运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推进政务公开,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还应当在业务上线运营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能力的通知》的解读“一文读懂”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能力的通知》的解读“一文读懂”最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提升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能力的通知》。
该通知是针对当前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存在的瓶颈和不足,进一步加强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能力的提升,让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更加优质、高效,给用户带来更好的体验。
一、提升核心技术能力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出,要提升移动互联网核心技术的研发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
该通知鼓励加强对移动互联网技术的研究和探索,提高核心技术应用水平。
建议各相关企业加强与高校、研究机构等的合作,共同攻克移动互联网技术瓶颈。
二、提升安全保障能力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安全是最关键的因素之一。
为了更好地保障用户的信息安全,工业和信息化部强调了安全保障能力的提升。
对于互联网应用服务企业,需要加强互联网安全管理、防范和应对网络安全风险,打造更加安全可靠的服务环境。
三、提升服务质量能力服务质量是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的第一重要因素,对用户体验和忠诚度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企业提高服务鉴定标准、实现“一次受理、立即响应、限时办结”的服务目标,加强服务引导和用户反馈机制,提高服务质量能力。
四、提升协同创新能力协同创新能力是推动移动互联网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
工业和信息化部提醒,要加强与相关产业、领域的协作,加快移动互联网产业融合发展,推动移动互联网的跨界创新。
五、加强人才培育和活力激发移动互联网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在人才培育方面需要更加注重创新、实践和聚合式培养。
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加强对移动互联网相关人才的培养和交流,激发人员的活力和积极性,共同推动移动互联网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综上所述,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关于进一步提升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能力的通知》对当前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存在的一些瓶颈和不足进行了明确的指出,并提出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
通过提升核心技术能力、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提升服务质量能力、提升协同创新能力、加强人才培育和活力激发,可以提高整个移动互联网服务的质量和标准,更好地服务于广大用户的需求。
最新修订!《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发布
最新修订!《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发布❑导读全面修订的《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的依法监管,促进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全文共计6667字,预计阅读时间9分钟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将于自2021年2月22日起施行。
公众账号是指互联网用户在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注册运营,面向社会公众生产发布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内容的网络账号。
上一个《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是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的,现今版本中与之前颁布的有关规定内容不一致的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此次修订的《规定》中共包括五章23条相关条款,包括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主体责任、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分级分类管理、社会监督及行政管理等。
此外,《规定》针对买卖交易账户、账号分类注册、内容分类生产、真实身份注册、主体资质核验、账号数量限制、打击网络谣言、账号运营规范、数据流量造假、恶意注册账号、编造虚假信息、煽动极端情绪、实施网络暴力、剽窃原创作品等突出问题进行了明确和规定。
权威解读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相关问题加以解读。
原《规定》亟需因时而变随事而制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公众账号新形态蓬勃发展,深刻影响网上信息内容生产方式和舆论生成传播格局,在丰富网民精神文化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同时,也存在着突出问题。
如:一些宣扬错误价值观、煽动极端舆论事件时有发生;网上信息内容低俗庸俗、恶意炒作、情绪宣泄、恶意攻击、抄袭剽窃等问题突出;部分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生产运营者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自律和他律意识淡漠,缺乏内容审核把关机制;网络水军、恶意营销、敲诈勒索、盗版侵权等顽疾毒瘤屡治不绝,“自媒体”乱象引发社会强烈关注。
基于此,自2017年10月8日发布施行的原《规定》的规范对象、适用环境等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因时而变、随事而制。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平台。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设置和显示唯一群组识别编码,对成员达到一定规模的群组要设置群信息页面,注明群组名称、人数、类别等基本信息。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根据群组规模类别,分级审核群组建立者真实身份、信用等级等建群资质,完善建群、入群等审核验证功能,并标注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及成员群内身份信息。
第九条 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
第十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互联网群组,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发布、关闭群组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和行业组织的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举报入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信办发布移动应用App管理新规
网信办发布移动应用App管理新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信息服务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 * 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 * 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 * 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 *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 * 境内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是指通过预装、下载等方式获取并运行在移动智能终端上、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应用软件。
本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是指提供信息服务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所有者或运营者。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应用商店,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应用软件浏览、搜索、下载或开发工具和产品服务的平台。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鼓励各级 * 、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积极运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推进政务公开,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还应当在业务上线运营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从事危害 * 、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制作、复制、、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
教育部: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须备案
教育部: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须备案【摘要】教育部发布规定,要求所有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须备案。
本文从背景介绍、备案要求、申请流程、审批标准和监督管理方面详细介绍了这一新政策。
通过推动规范发展、保障学生权益和加强信息安全,可以有效提升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质量和安全性,确保学生在使用这些应用程序时的权益和安全。
这一举措有助于教育信息化的深入发展,推动教育方式的创新,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学校的教育质量提升。
【关键词】教育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背景介绍、要求、申请流程、审批标准、监督管理、规范发展、学生权益、教育信息安全。
1. 引言1.1 教育部: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须备案教育部日前发布通知,要求所有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须完成备案工作,以规范和加强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管理。
这一举措旨在推动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规范发展,保障学生的权益,加强教育信息安全。
备案工作的实施将有助于建立健全的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体系,促进教育信息化的持续发展和教育教学的改进。
教育部呼吁相关单位和开发者积极配合,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标准进行备案工作,共同推动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可持续发展。
2. 正文2.1 背景介绍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在教育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这些应用程序可以提供丰富多样的教育资源,帮助学生和教师更好地进行教学和学习。
随之而来的问题和风险也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发展,保障学生权益,加强教育信息安全,教育部近日出台了相关政策,要求所有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须进行备案。
备案是指教育部对所有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进行审批和管理,确保其符合规范要求,不会对学生和教育机构造成任何风险和危害。
备案不仅有利于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发展,也有助于提高教育信息安全水平,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备案政策的出台是教育部对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并将对教育信息化工作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
互联网群组信息效劳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标准互联网群组信息效劳,维护国家平安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平安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群组信息效劳,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效劳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效劳的平台。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效劳使用者,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群组信息效劳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效劳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效劳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五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效劳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平安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效劳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平安防护等管理制度。
互联网群组信息效劳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那么和平台公约,与使用者签订效劳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效劳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那么,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效劳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效劳。
互联网群组信息效劳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平安,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七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效劳提供者应当根据互联网群组的性质类别、成员规模、活泼程度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并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依法标准群组信息传播秩序。
互联网群组信息效劳提供者应当建立互联网群组信息效劳使用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根据信用等级提供相应效劳。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安全认证实施规则
附件编号:CNCA-App-001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安全认证实施规则2019-03-13发布2019-03-15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适用范围 (1)2认证依据 (1)3认证模式 (1)4认证程序 (1)4.1认证申请 (1)4.2 认证受理 (2)4.3 技术验证 (2)4.4 现场审核 (3)4.5 认证决定 (3)4.6 对认证决定的申诉 (3)4.7 获证后监督 (3)5认证时限 (5)6认证证书 (5)6.1证书的保持 (5)6.2证书的变更 (5)6.3认证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6)7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7)7.1认证证书的使用 (7)7.2认证标志及其使用 (7)8认证责任 (8)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称“App”)的数据安全认证。
2认证依据App安全认证的认证依据为 GB/T 35273《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及相关标准、规范。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
3认证模式App安全认证的认证模式为:技术验证+现场核查+获证后监督。
4认证程序4.1认证申请4.1.1申请方认证申请主体为通过App向用户提供服务的网络运营者(以下简称“App运营者”),且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
App运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认证:(1)违反相关法律法规;(2)在12个月内发生重大信息安全事件;(3)所持同类证书在撤销认证影响期内;(4)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况。
4.1.2 申请单元的确定原则上按App版本申请认证。
同一名称的App,版本号、操作系统平台等不同时,一般应分为不同申请单元,具体由认证机构依据本规则制定的认证实施细则予以规定。
4.1.3申请方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认证申请方在申请认证时,提交的文档资料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1)认证申请书;(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3)App版本控制说明;(4)对认证要求符合性的自评价结果及相关证明文档;(5)对App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6)不同发布渠道的版本差异性声明;(7)其他需要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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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根据《全国人民 * 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 * 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 * 》,制定本规定。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加强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信息服务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 * 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 * 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 * 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 *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 * 境内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是指通过预装、下载等方式获取并运行在移动智能终端上、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应用软件。
本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是指提供信息服务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所有者或运营者。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应用商店,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应用软件浏览、搜索、下载或开发工具和产品服务的平台。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
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鼓励各级 * 、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积极运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推进政务公开,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还应当在业务上线运营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
供者不得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从事危害 * 、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制作、复制、、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
理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
(三)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管理机制,对违法违规信息内容的,视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依法保障用户在安装或使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不得开启收集地理位置、读取通讯录、使用摄像头、启用录音等功能,不得开启与服务无关的功能,不得捆绑安装无关应用程序。
(五)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不得制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用程序。
(六)记录用户日志信息,并保存六十日。
第八条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应用程序提供者履行以下管理责任:
(一)对应用程序提供者进行真实性、安全性、合法性等审核,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
(二)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保护用户信息,完整提供应用程序获取和使用用户信息的说明,并向用户呈现。
(三)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合法信息内容,建立健全安全审核机制,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四)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合法应用程序,尊重和保护应用程序提供者的知识产权。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应用程序提供者,视情采取警示、暂停、下架应用程序等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公约。
第十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xx年8月1日起施行。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