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规范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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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公法规范(二)

民法典中的公法规范(二)

民法典中的公法规范(⼆)契约⾃由与公法限制 民事法律⾏为以意思表⽰为核⼼。

⼀般情况下,合同⾃意思表⽰达成⼀致时成⽴,成⽴后即⽣效。

鉴于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意思表⽰,仅对作出意思表⽰的当事⼈具有法律约束⼒,⼀般并不对第三⼈发⽣权利义务关系,学理上称之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合同相对性将合同效⼒严格限制在当事⼈之间,使得契约⾃由和意思⾃治成为可能。

民法典承继合同法的规定,继续秉持⿎励交易和私法⾃治的精神,进⼀步巩固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地位。

需承认的是,私主体之间合同效⼒的影响,在特定情形下会扩展⾄第三⼈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特殊情形下就有了对合同效⼒予以控制的必要性和正当性。

对合同的限制⼤多存在于公法之中,这就要求民法典需要保留公法进⼊私法的通道。

鉴于此,民法典第五百零⼆条规定,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效、变更、转让、解除应当办理批准等⼿续的,依照其规定。

通过该转介条款,公法规范实现了对当事⼈意思⾃治的制约和限制。

从司法实践来看,公法规范对合同效⼒的影响主要存在于以下⼏个领域。

⼀是⾦融领域。

如商业银⾏法、证券法、保险法分别规定购买商业银⾏、证券公司、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的须经主管机关批准。

⼆是外商投资领域。

外商投资法规定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对外开放⼒度的不断加⼤,对于外商投资准⼊负⾯清单之外的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审批并不影响合同效⼒。

三是国有资产转让领域。

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条例》要求,转让全部或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民政府批准。

此外,报批义务⼀⽅⾯作为约定的实现合同⽬的的⽅式,具有私法意义;另⼀⽅⾯,作为具体⾏政⾏为的启动前提,⼜具有公法意义。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报批义务条款效⼒的独⽴性,规定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续的当事⼈未履⾏义务的,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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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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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分类
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 ,不同类型的法人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3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法人的成立需要经过登记程序,法人的变更和终 止也需要依法进行相应的登记和公告。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定义
01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的组织体。
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财产权利
所有权
指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 物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

用益物权
指民事主体依法对他人 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
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
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 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 供担保的物上优先受偿
的权利。
知识产权
著作权
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文学、艺术和 科学领域内创作和传播成果的权利。
$number {01} 汇报人:可编辑
2023-12-25
民法典
目录
• 民法典概述 •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 民事法律关系 • 民事主体 • 民事权利与义务 •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 民事责任与诉讼时效
01
民法典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民法典是系统化、法典化的民事法律规范,是其他民事特别 法的渊源,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所需遵循的法律基础。
02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
专业服务机构等。
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03
非法人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权利和义务受到
法律的限制。
国家
国家的民事主体资格
国家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
国家机关的民事主体资格

民法中的强制性规范

民法中的强制性规范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民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兼论公法与私法“接轨”的立法途径与规范配置技术钟瑞栋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关键词: 强制性规范/配置/公法/私法/接轨内容提要: 立法者在通过立法来完成公、私法的“接轨”任务时,应当妥当处理宪法与民法、行政法与民法、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以及民法典内部各种规范之间的关系,在整个法律体系内,通过部门法的合理分工与和谐互动来实现公、私法的“接轨”任务。

其中,宪法中的规范和纯粹行政法的规范属于前置型的强制性规范,不宜安排到民法典内部,仍应保留在宪法和行政法之中;为实现特定公共政策目标的强制性规范属于外设型的强制性规范,应安排于民事特别法和行政法规当中,也不宜安排在民法典内部;为自治的私法行为设定最低法律要求的强制性规范以及铺设通往公法管道的强制性规范属于内设型的强制性规范,则应安排在民法典内部。

引言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公法与私法本有“楚河汉界”相隔,二者分庭抗礼,势不两立。

但为了兼顾自治与管制的双重目标,在现代各国的立法中,公法与私法越来越呈相互交错和融合的态势。

在“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两股思潮的影响下,在世界范围内,从理论研究、立法实践到司法实践,都在探寻公、私法的“接轨”问题。

公法与私法的“接轨”是一项浩大、繁杂的系统工程,规范的设计与配置是这一工程中的核心技术,强制性规范则担当着“顶梁柱”的作用,规范设计和配置的技术含量,在很大程度上是靠强制性规范的合理配置来体现的。

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强制性规范的设计和配置与公、私法的“接轨”,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问题的两面。

正是基于这一认识,通过对强制性规范的研究来探寻公法与私法“接轨”的可能途径,成为了本文选题的初衷和主要任务,全文从结构安排到论证的基本思路和线索,都始终围绕强制性规范与公、私法“接轨”的关系来展开。

本文旨在论证:在公法与私法“接轨”的宏大工程中,立法担当着最为重要的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3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最为基础和核心的法律之一。

它是对我国民事法律领域的规范和统一,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市场经济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民法典总则中,对于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的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一、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作为法定主体对某一特定资源或物品所享有的所有权。

在我国,国家所有权归属于全国人民。

国家所有权的设立、行使和限制都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这种所有权形式是属于一种公有制成分,国家所有的资源和资产,均属于全国人民共同拥有。

国家所有权的基本特征是不可侵犯、不可分割、不可转让。

在法律意义上,国家所有权是最为严格的所有权形式,对于国家所有的资源和资产来说,包括矿产资源、土地、水源、自然保护区等,均受到法律保护和约束,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侵犯和剥夺。

二、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权是指居住在特定地区或者从事特定产业的群体对共同生活、劳动、農村土地经营权等所享有的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属于一种兼有公有制与私有制成分的所有权形式。

它保障了集体的利益,有利于群体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在我国,集体所有制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授予权、典质权等商业性要素。

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一些集体所有的土地和资产开始出现“城市化荒地”、“利益输送”等不利现象。

三、私人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是指个人依法对某一物品所享有的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是以个人的名义对某一特定物品的控制和支配权。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中,私人所有权得到了充分保护和尊重,它是构成市场经济的基础和关键前提之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人所有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人们的创造力和积极性。

它是社会分配的基础,使得社会发展可以更为有序、稳定地进行。

民法典违约责任规范与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违约责任规范与请求权基础
用厂房所生产之产品作为使用对价,各自的请求权之规范基础仍在于该具体合同,无须参照适用民法典
第708条和第598条。唯若涉及义务履行障碍,依履行障碍的具体情形,可参照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的对


应救济规范。
二、 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的规范群
在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方面,若民法典合同编典型合同分编提供了具体的请求权基础,相应的赔偿请
此不仅因为合同请求权位居多项请求权检视次序框架的首席,而且根
据民法典第4
相关请求权基础规范对于非合同债务关系亦有巨大的体系辐射效应。
6
8条的规定,
*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举其要者,如民法典第578条、第582条,对照合同法第108条、第111条。
《民法典编纂中请求权基础的体系化》,载《云南社会科学》
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延续了合同法第107条以“继续履行”作为违约责
任之一种的立场,由此也产生了原给付请求权与继续履行请求权之间是何关系的问题。进言之,既然在
违约救济层面存在继续履行这一违约责任请求权,原给付请求权是否还有存在的意义?
在单项请求权基础内部的三个检视层次中,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请求权基础》,陈卫佐等译,法律出版社 2012 年版,第 10 14 页。
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7 63页;
主要规范、反对规范、辅助规范的划分不同于“完全规范”“不完全规范”的区分,较为准确的说明,参见前引①,胡坚明文。
— 39 —
2020年第5期
法治现代化研究
本文尝试提取民法典合同编违约责任规范中三大类核心的请求权(即继续履行请求权、违约损害赔
学理层面其实不乏先见之声,① 立法机关在修订单行法相关条文时有意置入“请求”之措辞,似亦流露出

民法典中关于小区设置门卫室的要求

民法典中关于小区设置门卫室的要求

民法典中关于小区设置门卫室的要求一、民法典和小区门卫室民法典是我国民法总则,是我国基本民事法律的总纲,对于民事关系的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提供了统一的基础。

在民法典中,对小区设置门卫室的要求也有所规定,这其中包括了门卫室的建设、管理和使用等内容。

二、门卫室的功能和作用门卫室作为小区的出入口管理中心,承担着非常重要的功能和作用。

门卫室是小区的重要保障设施,负责对小区内外出入人员和车辆进行登录登记和监控。

门卫室还是小区的信息传递中心和服务中心,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第一时间提供帮助。

三、门卫室规划和建设要求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小区门卫室的规划和建设需要符合一定的要求。

门卫室的位置应该设置在小区的主要出入口处,便于管理和监控。

门卫室的建设需要考虑到通风、采光、空间布局等因素,保障门卫人员的工作环境。

四、门卫室管理和使用门卫室的管理和使用也是小区管理的重要环节。

在门卫室的日常管理中,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门卫人员的工作有序高效。

门卫室的使用也需要遵循相关规定,保障小区内外出入人员和车辆的合法权益。

五、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小区门卫室的设置对于小区的安全和秩序管理至关重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小区门卫室的管理和使用也需要不断地完善和规范,以适应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和管理需求。

门卫室的建设和使用也需要充分考虑到居民的生活和便利,使其在保障安全的不给居民带来不便。

总结:民法典对小区设置门卫室的要求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规定,对于小区管理和居民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门卫室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其作用,保障小区的安全和秩序。

希望随着民法典的不断完善和实施,小区门卫室的管理能够更加规范,为居民生活提供更好的保障和便利。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小区门卫室作为小区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责任和作用。

在实际操作中,门卫室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需要充分考虑到居民的生活和便利,保障小区的安全和秩序。

强制性规范如何“进入”民法领域

强制性规范如何“进入”民法领域
L g l y t m n cey e a s e A dSo i S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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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1年1 ( ) 口0 月 下
强 悭 规 范加 訇 入 ’ ‘ 进 ’ 民 镊 域
黄 燕
摘 要 在 现代 各 国的立 法 中 , 法 与私 法越 来 越呈相 互 交错 和融合 的态 势 。 公 在世 界 范 围 内, 从理 论研 究 、 法 实践 到 司 法 立
在“ 纯粹 自治” 民法镜 像 中, 利 自主 、 的 权 私人 自治的 空间几 现 ( 如宣 布 不公平 合 同条款 无效 的规 范 ) 反之 , 例 ; 强制 性规 范所
尽极 至 。 管还 不至 于被 斥 为“ 尽 乌托 邦 ” 的虚幻 与空想 , 言其 追求 的管 制 目标 , 时也需 要采 用任 意性规 范 的方法 才能产 生 更 式 但 有
可能 会产 生“ 用词 不当 ” 之嫌 。 为它只 有一 种规 范 , 因 谈何配 置 ?
( ) 二 强制 性规 范对 “ 纯粹 自治” 民法 的配 置

功 能角度 来 看 , 者又 能产 生具 有相 互促 进 的效 果 。详言 之 , 二 任
意性 规范 所要追 求 的 自治 目的 , 有时 需要借 助强 制性 规范 方能 实
帅” 的执政 思想 能得 到彻底 贯彻 , 立法 者“ 不可避 免地 使尽可 能 现 代 民事立法 者做 出 的选 择是 , 实现“ 将 将 自治” 目标 的任 务仍 然主 多 的法律 具有 强制法 的性质 , 尽可 能多 的规定具 有 公共秩序 规 使 定 的性 质 。… …它 向往 于彻 底 改造 这一 社会 以建立 一个 新 型的 社会 。一 切关 系 、 一切 行为 都应 予 以改变 … …补充 性规 定 ( 即任 意性 规范— — 引者注 ) 使过去 的积 习永远 延续 下去 , 该取 消 , 会 应 要交 由作为 “ 原则法 ” 民法 典来完 成 ; 实现 “ 目标的 任务 的 而 管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五章 地役权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五章 地役权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五章地役权3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五章地役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五章地役权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拥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的限制,被限制的权利人对相应的权利负有义务的一种物权。

地役权是一种有限权利,是以不动产为客体的权利。

一、地役权的种类1. 通行权:指为便利自己或者他人通行而规定的权利。

包括行车道、骑车道、步行道等。

2. 管道权:指在他人土地上敷设、使用管道需要得到他人同意的权利。

3. 过路权:指因地形和用途需要在他人土地上经过而规定的权利。

4. 留置权:指当公共利益需要占有他人土地时被限制的地役权人规定的权利。

如公共用地等。

5. 建筑物占用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上占用空间修建建筑需要得到他人同意的权利。

二、地役权的设立与注销设立地役权要经过合法手续,一般是通过缔结地役权协议,签订权利人和负担人交叉协议,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才能设立。

地役权可以转移、分割、合并、继承、抵押等,但应当依法办理相应手续。

注销地役权也需要依法程序,一般是协议解除、提前终止、协议期满、负担人履行完毕等情况。

三、地役权的保护由于地役权是一种有限权利,受到限制的权利人还可以享有相应的权益,社会需要对其进行保护。

如果地役权受到损害或者侵犯,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四、地役权的法律适用在一般情况下,地役权的法律适用遵循主权占有、自由订约、公平原则,即地役权的设立必须得到不动产所有权人的同意。

当出现紧急情况时,需要采取必要措施时,地役权人应当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同时,在地役权的设立、终止、转移、抵押等方面,必须遵循相关法律和程序。

总之,地役权是一种重要的物权,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事务中具有广泛的应用。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地役权的认识和了解,加强地役权的保护,推进地役权的法律制度建设维护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是地役权法律规范的重要目的。

最新民法典与房地产法

最新民法典与房地产法

最新民法典与房地产法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中国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了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作为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对各个领域的法律进行了整合与修正,其中房地产法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得到了广泛关注与重视。

一、民法典对房地产法的涉及《民法典》对房地产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和完善,旨在进一步规范和保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民法典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公共财产。

根据《民法典》规定,土地使用权是属于以国家和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公共财产。

这一修正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并规定了土地权属的变更和转让程序,有助于避免权益纠纷的发生。

其次,《民法典》还规定了对房产权的保护措施。

根据新修订的法律,房产权属于民事权益,任何侵犯或损害房产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一规定加强了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为房产所有者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护。

此外,《民法典》还关注了房地产市场的租赁关系。

新法规定了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要求,明确了房东和租客的权利义务。

这对于维护租客权益、规范租赁市场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房地产法的突出问题与整改方向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我国房地产市场也呈现出一些突出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的权益。

在《民法典》的修订过程中,针对这些问题也进行了反思和整改。

首要问题是开发商的权益保护。

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一些不法开发商存在损害购房者利益的行为,例如未按时交房、质量问题、欺诈销售等。

为了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民法典》规定了开发商应当履行提供符合约定的产权房或者商品房的义务,同时明确了购房者的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

其次,房地产市场的租赁问题也一直备受关注。

目前,我国租赁市场存在着合同模糊、租金贵、纠纷难解决等问题。

为了规范租赁行为,《民法典》规定了租赁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程序,加强了对租金等问题的监管。

民法典的重要性及其影响

民法典的重要性及其影响
民法典的重要性及 其影响
目 录
• 民法典概述 • 民法典的核心价值 • 民法典对民事法律制度的影响 • 民法典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 民法典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 民法典的实施与展望
01
民法典概述
定义与作用
民法典定义
民法典是一部全面规范民事关系 的基本法律,调整平等主体的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 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典加强了对个人权益 的保护,为民事主体提供 了更加全面、有力的法律 保障。
明确民事主体权利与义务关系
确定民事主体范围
民法典明确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为各 类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界定民事权利类型
民法典对民事权利进行了详细分类和界定,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等 ,为权利人行使权利提供了明确指引。
追究违法责任
对于违反民法典规定的法 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将依 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维护 司法公正和权威。
推动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效率
促进审判中心主义
民法典的实施有助于推动审判中心主义改革,强化庭审功能,确 保审判活动的公正、高效和权威。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民法典要求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减少当事人 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事业,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03
民法典对民事法律制度的 影响
完善民事法律制度体系
01
02
03
填补法律空白
民法典对之前民事法律未 涉及或规定不明确的问题 进行了明确规定,填补了 法律空白。
统一法律适用
民法典通过统一的规定, 消除了之前民事法律中相 互矛盾或冲突的内容,使 得法律适用更加统一。
强化法律保障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家庭关系调整

民法典体系视角下的意思自治与法律行为

民法典体系视角下的意思自治与法律行为

第2页 。
〔6 〕参 见 汪 洋 :《私 法 多 元 法 源 的 观 念 、历史与 中 国 实 践 一 〈民 法 总 则 〉第 10条 的 理 论 构 造 及 司 法 适 用 》,载《中 外 法 学 》2 0 1 8 年 第 1期 :
〔7 〕民 法 典 第 2 条 规 定 ,“民 法 调 整 平 等 主 体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和 非 法 人 组 织 之 间 的 人 身 关 系 和 财 产 关 系 ”,“民 法 ”调 整 什 么 问 题 是 由
民法典体系视角下的意思自治与法律行为
姚明斌#
内容摘要:随 着 民 法 典 竣 工 运 行 ,应 从 体 系 视 角 跟 进 观 察 、评估法律行为制度及其承栽的 意思自治理念所表达的体系价值、体系效应和体系发展。在 体 例 维 度 ,民法典作为典范性 法 源 ,开 放 出 了 法 律 行 为 的 准 法 源 地 位 ,具 有 落 实 私 法 自 治 之 宪 法 基 本 权 利 的 意 义 ;总分 则体例结构之下,法 律 行 为 制 度 的 体 系 价 值 可 结 合 “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权利”“法律行 为”三个关键词展开。在 构 成 维 度 ,民法典的规范分析表明,意思表示系成立法律行为的先 行 机 制 ;意思表示规范中,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的体系效应尤其值得重视。在效果维度,民法 典并未就处分行为的效力配备具体规则,需借助类推予以补充和发展;动产和权利担保法 的体 系 重 整 ,会引发处分行为在物权变动公示对抗规则、所有权担保规则等局部新的解释 论问题。 关键词:意思 自 治 法 律 行 为 意 思 表 示 意 思 表 示 解 释 处 分 行 为 负 担 行 为 中图分类号:DF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4-4039-(2021)03-0140-155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

我国民法典对行政组织、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责任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

行政机关要贯彻好民法典,必须坚持依法行政、私法自治原则,尊重和保障民事权利。

文章从三个方面阐述这些新要求。

一、行政执法人员要有权利意识民法典是权利宣言书,规定了物权、人格权、债权(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债等)、继承权等。

行政执法人员不能只盯着行政法,要用民法典来“照镜子”,处理好职权法定与民事权利的关系,以权利意识深化对职权法定原则的理解,把握好侵益性行政行为的界限,维护私法自治原则。

公法中的权力和私法中的权利具有一定程度的对应关系。

如警告和通报批评对应的是名誉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对应的是财产权,行政拘留对应的是人身自由权,而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不得申请行政许可等,对应的实际是营业权,也属于广义的财产权范畴。

民法典划出了行政行为的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从立法过程来看,行政机关包含在“任何组织和个人”中。

据统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共有23处,涉及物权平等保护等诸多条款。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1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其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可以理解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犯”。

行政执法必须坚持职权法定原则,以行政处罚为例:一是对象法定,必须是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二是行使主体法定,必须是依法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等;三是种类法定,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四是设定依据法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必须按照各自权限设定;五是处罚程序法定,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六是决定执行法定,行为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主体也不能任意为之,其处理的方式、措施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否则可能面临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读讲义(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读讲义(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读讲义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规范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总则确立了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框架,有效协调了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消除了原先存在的民法通则与有关单行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将更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成为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依据,这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已经顺利完成,亦标志着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

一、出台背景我国经1954年、1962年和1979年多次启动民法制定,终因立法条件不足而未能取得实质进展。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面临着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因此人大确立了“宜粗不宜细”“改批发为零售”的立法方针,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促成一批民事单行法的出台。

其中,最重大进展当推198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通则》和与其先后陆续出台的《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修改后的《婚姻法》等民事单行法,逐步形成我国较为完整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

而《通则》作为这一体系的总纲,引领其它单行民事法律的适用,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对推动改革开放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如今已时隔30多年,中国的社会生活活跃化,各类组织多元化,民事权利具体化,法律意识大幅度提升。

出台一部缜密细致、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的民事活动实践的新法律成为迫切之需。

在时代的呼唤下,《民法总则》应运而生。

民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仅次于宪法的一部基本法。

我国已颁布了刑法典,而编纂民法典是中国几代立法者多年的追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立法任务,以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纂一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法典,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中 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

中 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在当今社会,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而民法典作为一部基础性的法律,对于规范社会生活、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在此,我们提出一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并附上相关理由。

首先,关于人格权的保护。

人格权是每个人作为独立个体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应当在民法典中得到充分的重视和明确的规定。

建议稿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的具体内容和保护方式。

理由在于,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在网络时代,个人信息泄露、名誉侵权等问题愈发突出,明确和强化人格权的保护,能够为公民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使其在遭受侵害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进行维权。

在物权方面,建议稿对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进行了系统的规定。

明确了不动产和动产的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规则。

比如,对于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等常见问题,都给出了清晰的法律指引。

其理由是,物权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权利之一,规范物权关系有助于稳定财产秩序,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激发市场活力。

合同编也是民法典中的重要部分。

建议稿涵盖了各类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不仅包括常见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还对新兴的电子合同、网络服务合同等进行了规范。

这样做的理由是,合同是经济活动的重要基础,完善的合同制度能够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婚姻家庭编在建议稿中也得到了重视。

对结婚、离婚、夫妻财产制度、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强调了婚姻自由、平等、和睦等原则,同时也对婚姻中的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实际问题给出了合理的解决方案。

其背后的理由是,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稳定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通过法律规范能够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解决现实中的纠纷。

继承编方面,建议稿明确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等继承方式的规则。

论我国民法典应规定的基本原则体系(刘士国)

论我国民法典应规定的基本原则体系(刘士国)

论我国民法典应规定的基本原则体系刘士国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8-2-23关键词: 市场经济/民法典/基本原则内容提要: 将要制定的我国民法典,必须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出发,总结民法通则的立法经验,理顺民法基本原则的逻辑关系,重新构筑民法的基本原则体系。

本文认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应由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尊重社会公共道德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五项原则构成。

制定于1986年的我国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要里程碑,在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目标的确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民法通则及其他民事法律中某些规定越来越显得不完善甚至不合时宜,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已被适时的提到立法日程。

这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法典,应构建一个什么样的民法基本原则体系,无疑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仅就此试作探讨。

一、构建我国民法基本原则体系的出发点或客观依据构建我国民法基本原则体系的出发点或客观依据,应有以下几点:(一)历史背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目标的确定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形成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将受到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和影响,立法者将依此条件针对社会的根本问题确立法律的原则,以期达到自己的目的。

资本主义初期的立法,面临反封建和巩固革命成果,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任务,形成了民法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三大原则。

当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完全以个人为本位的法已不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由权利本位的法发展为社会本位的法,近代私法三大原则得以修正,对所有权和契约自由进行限制,出现了无过失责任原则。

这一历史的启示在于,有些贯穿于民法某一领域的原则由于其历史任务的重要性便可上升到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如过错责任,虽仅贯彻于民事责任甚至主要是限于侵权法领域,但因其反封建责任诛连,实行个人责任,就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契约自由主要是合同自由,包括婚姻自由,这后者就有反封建的意义,而前者最有意义的是雇佣契约,是工人出卖劳动力和资本家雇佣工人的自由,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根本,契约自由上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中合同编的主要内容

民法典中合同编的主要内容

民法典中合同编的主要内容
以下是 6 条关于民法典中合同编的主要内容:
1. 合同的订立呀,那可太重要啦!就好比你和朋友约好一起去看电影,得说清楚时间、地点啥的吧,这合同的订立也是一样。

比如说你想去买个手机,和商家谈好价格、配置这些,这不就是在订立合同嘛!你想啊,如果没有明确好这些,后面出了问题可咋办?
2. 合同的效力可不能小看!有效的合同就像一把坚固的锁,保障着双方的权益!你看,如果有人签了合同又想反悔,那能行嘛?比如租房子签了合同,房东突然说不想租了,这不是让人抓狂嘛!这时候合同效力不就体现出来了?
3. 合同的履行那绝对是要认真对待的呀!就跟你答应了别人要帮忙做事一样,得说到做到嘛!举个例子,你和人签了装修合同,人家按要求做了,你就得付钱呀,不能耍赖呀,不然多不地道!那这合同的履行是不是很关键呢?
4.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也挺有意思的。

就好像你手上的东西可以换给别人或者给别人一部分。

比如说你有个工作合同,因为一些原因要转让给别人,这就得按照规定来操作呀!难道不是吗?
5.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也不是小事呀!一旦终止了,就像一场比赛结束了。

比如说你的租赁合同到期了,权利义务就终止了呀,多简单的道理!这中间要是有什么纠葛,那可不得好好处理下?
6. 违约责任得重视起来呀!这就好比你犯了错就得承担后果一样。

假如你签了合同没履行,就得负责任呀!你想想,要是大家都不重视违约责任,那合同还有什么意义?可不是嘛!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民法典中合同编的这些主要内容都超级重要,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呀,大家一定要了解清楚!。

民法典与法治理论

民法典与法治理论

民法典与法治理论未来已至,中国首部民法典正式实施。

该法典全面规范了社会各领域的关系,作为法治建设的重大进展之一,备受瞩目。

一、什么是民法典?民法典是国家制定并长期实施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国家行使立法权的重要产物。

它的基本定位是“民事法律的总称”。

其中不仅规定了公民个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和法律保护,也包括国家对社会组织的法律调整和管理。

因此,民法典是全社会的行为规范、行为规则和行为准则的重要载体。

二、民法典与法治理论之间的关系1. 民法典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法治的本质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离不开法的支持。

民法典作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对构建法治体系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它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了我国现代民事法律制度的主体框架。

2. 民法典如何提升法治运行效率民法典的核心任务是提高维权效果和司法效率,旨在通过完善民事法律制度、促进民事主体间信任和合作、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推动加强法治建设,增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促进各领域健康有序发展。

三、民法典对我国未来发展的启示1. 民法典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民法典的实施将进一步深化市场化程度和法治化进程,增强国家收入分配、资源配置、财产权保护、创新驱动等方面的法治效果,从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2. 民法典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民法典规范了市场经济活动基本规则,增强了各种市场主体的信心和合作意愿,从而推动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确保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等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 民法典是国家治理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法制保障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不仅是物质生活层面的保障,更需要精神文明方面和文化价值的体现。

而法制建设为现代化盾牌,如同灌溉水一般,无益于国家治理和现代化建设均很难真正落到实处。

而民法典的出台、实施,对于推进相关方面的发展建设都将有着重要性的促进作用。

四、如何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民法典民法典是一个不断更新的体系,未来仍有待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商法入典标准与民法典的立法选择——以三类商法规范如何配置为视角

商法入典标准与民法典的立法选择——以三类商法规范如何配置为视角

The Law-making Options for the Incorporation of Commercial Law into Civil Code: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nfiguring Three Types of
Commercial Law Norms
作者: 周林彬[1]
作者机构: [1]中山大学法学院,广州510275
出版物刊名: 现代法学
页码: 55-76页
年卷期: 2019年 第6期
主题词: 民法典;商法规范类型;入典标准;立法选择
摘要:编纂民法典是新时代我国市场法律制度体系完善的第一立法要务,商法入典对完成此要务举足轻重。

基于民商关系的新解读,将商法规范类型化为替代型、补充型和冲突型三大类型,据此提出商法入典①标准是:替代型商法规范宜全部入典,补充型规范可多数入典,冲突型规范尽少入典。

商法入典的立法技术是:替代型商法规范以隐名形式入典,补充型及冲突型商法规范以显名形式或混合性规范形式加入。

由此对民法典总则与分则中商法入典的得失和取舍进行了立法选择分析与建议,并瞻望指出,我国进入民法典新时代后市场经济立法体系完善的一个重要思路是,对未入典之“商事立法剩余”进行“剩余商事立法”,从而构建多元的、不断臻善的商事立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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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规范配置——以对我国《合同法》规范配置的反思为中心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法/规范配置内容提要: 中国正在进行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妥当地配置不同类型的民事法律规范,是我国能够制定一部优秀民法典的一项基本条件。

通过对《合同法》中任意性规范、倡导性规范、授权第三人的法律规范、强行性规范以及混合性规范等配置的反思,为我国民法典的起草提供些许建议。

引论也许是历史的巧合,目前正在进行的新中国历史上第四次民法典的起草,恰值二十世纪的落幕和二十一世纪的开启。

世纪交替的隐喻难免使人们对这部民法典的起草抱有较高的期望,希望中国人能够制定出一部与《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比肩的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法典。

欲实现这一目标,妥当地进行不同类型民事法律规范的配置是一项必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制定和颁行是民法典起草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部法律也被认为是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的一部佳作,得到了广泛的赞誉。

①本文力图以对我国《合同法》规范配置的反思为中心,就民法典的规范配置问题提出些许建议,就教于诸位同仁,并为我国民法典的起草尽绵薄之力。

一、任意性规范的配置对合同关系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调整主要借助任意性规范。

所谓任意性规范,即适用与否由当事人自行选择的规范。

[1](P38)②任意性规范包括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和解释性的任意性规范。

其区分依据正如韩忠谟先生所言:“关于任意法亦可细分为补充法、解释法两类:所谓补充法乃于当事人就某一法律关系意思有欠缺时由法律设立准则以补充当事人意思之所不备,反之,当事人就某一法律关系另有意思时则依其意思赋以法律效果,从而排斥补充规定之适用,民法上之任意规定以属此类者居多数。

至于解释规定乃于当事人意思不完全或不明确时用以释明其意思,以便发生法律上之效果”。

[2](P47)为贯彻合同自由原则,任意性规范在我国《合同法》中居于主体地位,大量法律规定所对应的法律规范属于任意性规范。

③《合同法》就任意性规范的配置,存在如下缺陷:第一,未能在法条中使用统一的立法技术标示任意性规范。

就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而言,在法条中明言“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即属于标示该类规范的立法技术。

《合同法》中,一部分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采用了这样的立法技术, 但尚有不少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未采用这一立法技术,导致理论和实务上的纷争。

如第16条第1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该款是关于要约生效时间的规定,考虑到要约何时生效,仅关涉合同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特别约定或交易习惯排除该款规定的适用。

因此,该款规定即对应着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

再如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该条是关于合同成立时间的一般规定,同样仅关涉合同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属于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应当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约定或交易习惯予以排除。

第二,未能通过妥当的立法技术区分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和解释性的任意性规范的适用。

如前所言,尽管同属任意性规范,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与解释性的任意性规范却分别发挥着不同的功能。

二者在进行法律适用时,也分别遵循着不同的规则。

就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而言,裁判者并不能直接依职权援引其作为对纠纷进行处理的裁判规范。

补充性任意性规范要在纠纷的处理中发挥裁判规范的功能,应经过如下步骤:首先,裁判者需审查纠纷的合同当事人是否就纠纷的事项作出了特别约定。

若有,则该特别约定就是裁判者对纠纷进行处理的裁判依据。

其次,若经审查,未能发现当事人就纠纷事项作出特别约定的,裁判者应审查合同当事人是否在纠纷发生后就纠纷的事项达成了补充协议。

若有,则该补充协议就是裁判依据。

再次,若经审查,未发现当事人间存在补充协议的,裁判者应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进行体系解释,能够得出清晰、确定的解释结论的,该解释结论就是裁判依据。

复次,裁判者经由体系解释,未能得出清晰、确定的解释结论的,应审查纠纷的当事人就纠纷事项是否存在特殊的交易习惯,若有,则该交易习惯就是裁判依据。

最后,经由以上四个步骤,都未能找到对纠纷进行处理的裁判依据的,裁判者方可援引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作为裁判规范。

解释性的任意性规范就不同了,裁判者在合同当事人对相关事项约定不完全或不明确时,可以直接依职权援引解释性的任意性规范作为对纠纷进行处理的裁判规范。

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未能通过妥当的立法技术体现这两种类型任意性规范在法律适用上的区别。

如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从文义上看,这是关于解释性任意性规范法律适用的规定,但依据前面的分析,这应属于补充性任意性规范的法律适用规则。

二、倡导性规范的配置对合同关系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除任意性规范外,尚有倡导性规范。

所谓倡导性规范,即提倡和诱导合同当事人采用特定行为模式的法律规范。

我国《合同法》确立了不少倡导性规范,如第10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作为该款规定的具体化,《合同法》第197条第1款、第215条、第238条第2款、第270条、第330条第3款、第342条第2款等分别要求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订立的借款合同、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以及技术转让合同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之所以设置上述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此类合同通常具有交易所涉金额相对较高、交易规则相对比较复杂、交易的存续期限相对较长等特点,所以存在保存证据的必要性和督促当事人谨慎交易的必要性。

当事人未依照倡导性规范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属于自甘冒险的行为,由当事人自己承受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法律并不因此就认定合同无效或不成立。

可见,倡导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一样,同属调整合同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

但倡导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最大区别在于,后者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倡导性规范则仅发挥行为规范的功能。

《合同法》就倡导性规范的配置,存在如下缺陷:第一,未能通过妥当的立法技术区分强制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后文还会专门论及,是要求合同当事人必须采用特定行为模式的法律规范,与倡导性规范仅仅提倡和诱导当事人采用特定行为模式显有不同。

但《合同法》表述强制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的条文,并不存在明显区别。

如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该款是关于合同法定特别生效条件的规定,事关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问题,对应着强制性规范。

第132条第1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该款是关于买卖合同出卖人资格的规定,仅关涉合同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是提倡和诱导订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最好具备一定的资格要求,否则会承受诸如违约责任承担等不利的法律后果,对应着倡导性规范。

两款规定中都使用了“应当”一词,但在第44条第2款中,“应当”是指“必须”,在第132条第1款中,“应当”是指“最好”。

由于《合同法》未能通过妥当的立法技术区分强制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导致审判实践中不少裁判者误将倡导性规范认作强制性规范,将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认定为绝对无效的买卖合同,或在当事人未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就特定类型的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时,将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认定为绝对无效的合同行为或不成立的合同行为。

二、倡导性规范的设置不统一且数量太多。

《合同法》上设置的倡导性规范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一是与合同形式有关的倡导性规范。

如前已提及的第10条第2款、第197条第1款、第215条、第238条第2款、第270条、第330条第3款、第342条第2款等条款所对应的法律规范;二是与合同内容有关的倡导性规范,如第12条、第131条、第177条、第197条第2款、第213条、第238条第1款、第252条、第274条、第275条、第325条第1款、第386条等条款所对应的法律规范;三是其他类型的倡导性规范,典型的如第132条第1款所对应的法律规范等。

所谓倡导性规范设置不统一,主要是指与合同内容有关的倡导性规范,《合同法》是有选择地进行设置,大部分《合同法》所认可的有名合同都设置有与合同内容有关的倡导性规范,提倡和诱导当事人在协商订立特定类型合同时,应就相应倡导性规范所列示的对当事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条款进行谈判,以达成协议。

但也有一些有名合同《合同法》并未设置与合同内容有关的倡导性规范,如赠与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

至于在倡导性规范的配置上,为何对各种有名合同区别对待,恐怕并无有说服力的理由。

另外,尽管倡导性规范的设置,可以在市场主体尚不够成熟的背景下,发挥引导作用,但考虑到包括《合同法》在内的民事立法,以及未来的民法典,主要承担着为裁判者提供裁判规范的功能,而倡导性规范通常却主要发挥行为规范的功能,并不具备裁判规范的功效,设置太多,并不妥当。

三、授权第三人法律规范的配置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对自身利益关系所作的安排,在某些情况下会产生外部性,影响到合同关系以外某个特定第三人的利益。

这就需要在《合同法》上设置授权第三人的法律规范。

所谓授权第三人的法律规范,是指授予合同关系以外某个特定第三人针对合同行为享有特定权利,尤其是享有请求确认影响自身利益的合同行为无效或请求撤销影响自身利益的合同行为的权利的法律规范。

《合同法》上最典型的授权第三人法律规范就是有关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即《合同法》第74条第1款“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规定。

该款规定即对应着一项授权第三人的法律规范。

《合同法》就授权第三人法律规范的配置,存在如下缺陷:第一,在不少应该设置授权第三人法律规范的场合,未设置该种规范。

具体言之:其一,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这是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但该条规定明显属于不完整的法律规定,因为该条规定并未回答一旦出租人未给承租人提供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条件,如何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例如出租人未先行通知承租人,即将房屋出售给租赁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甲。

此时,出租人与甲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即产生了外部性,损害了该合同关系以外的特定第三人即承租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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