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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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当事人下落不明

如何认定当事人下落不明

如何认定当事人下落不明赵宝生发布时间:2009-03-15 20:27:47何为“下落不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住所地没有音讯的情况。

但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各地法院适用标准并不一致。

笔者认为,我们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分析,灵活把握。

(注)一、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主体由于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在法院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和缺席审理的情况下,该方当事人事实上丧失了答辩权、举证权、质证权、反诉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在严格的问责机制下,法官一般都会要求原告提供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

那么,证明当事人下落不明,究竟需要哪些证据材料呢?笔者认为,下列机关和个人均可出具相关证明。

(一)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以特别程序作出的宣告公民失踪的生效判决书,是证明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最有力证据。

这里不再赘述。

(二)公安机关在我国,公安机关是公民户籍管理的法定部门,所以,由公安机关出具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也最具证明效力。

一般情况下,应由当事人的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证明。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当今外出务工、生活、学习的情况也相当普遍,流动人口激增,如果当事人的最后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即在人户分离的情况,笔者认为,其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做为流动人口的法定管理部门,其出具的证明材料同样也应具有证明效力。

笔者曾接触到一个案例,生活多年的外地媳妇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后,丈夫在离婚前,曾不远万里去女方原籍开证明,前后花费了三千余元,苦不堪言。

其实,天下公安是一家,大可不必舍近求远。

(三)村(居)委会无庸置疑,我国现阶段仍然是一个熟人社会,同村乡亲、街坊四邻彼此熟知,相互了解,而当地的村(居)委会做为村(居)民自治组织,在对自己成员基本情况的把握上,相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他任何组织来说,更具优势。

所以,由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所在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也最具真实性。

如何使用EMS邮寄法律文书

如何使用EMS邮寄法律文书

如何使用EMS邮寄法律文书一、怎么填写寄件人信息寄件人是公司,应直接写公司的全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法律顾问来寄。

二、怎么填写邮寄地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果。

我们认为,债务企业工商登记地址具有公示效力,债权人向该地址邮寄债权催收函被退回的,应认定属于上述条文规定的“信件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情形,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果。

如当事人在催款前的有关协议中约定的邮寄送达地址,债权人即按此地址邮寄送达。

如债务人地址变更未通知债权人,由此导致邮件未被签收,其法律后果应有债务人承担。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债务人并未收到催款函,本人认为债权人已将其主张权利的意思表达给义务人,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在当事人未约定邮寄地址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提供,如其拒绝提供,债权人根据不同的债务人分别处理:自然人依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邮寄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邮寄地址(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及实施通知的做法)。

四、邮件详细说明,写清内件品名这个信息非常重要!一定要写清楚寄的是什么东西。

如果随便写个文件或者什么都不写,那么该快件也难以被法院认定为有效证据。

如债权人甲要求债务人乙还款,则可以写为“关于甲要求乙偿还XX债务的函”;如甲向乙支付了货款,乙迟迟不发货,则可写为“关于甲要求乙尽快履行XX合同义务的函”。

五、复印留底并索要签收回执1.填写快递单的时候,可在快递上写明“需要签收回执”,EMS会提供签收回执。

2.邮寄的文件,自身要保留一份。

3.网上的投递信息有一定时限,快递寄出之后,无论对方是否签收,都要尽快在EMS官网把送达信息打印保存。

送达地址确认书法律依据

送达地址确认书法律依据

Opportunity has a special affinity for prepared mind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送达地址确认书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第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四条规定了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载明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在公文文书中,有一种文书叫送达地址确认书,那么送达地址确认书法律依据是什么,如果当事人在一案中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否适用于同一时期的该当事人在其他案件中的送达。

为你解答。

一、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法律依据。

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邮寄送达若干规定》),确立了以法院专递邮寄送达的方式具有与人民法院送达同等的法律效力,并专门设计了《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文书样式,作为邮寄送达方式的实施形式。

由此可以认为《邮寄送达若干规定》将原来只适用于简易程序的送达地址确认以及推定送达的重要规定扩展适用于整个民事诉讼送达程序中,这是完善邮寄送达制度的重要举措。

二、当事人在一案中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否适用于同一时期的该当事人在其他案件中的送达。

当事人在一案件中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可否适用于同一时期的其他案件,《简易程序若干规定》和《邮寄送达若干规定》均未对此做出规定,导致审判实践中对此有不同意见。

实践中遇到的情况是,当事人在同一时期的甲案是原告,在乙案是被告,但在乙案中却避而不见;另外还有的当事人在同一时期,在不同级别或相同级别的法院参与了多起诉讼,在对其有利的案件审理中积极提供了送达地址确认书,而在同一时期审理的对其不利的其它案件中却不予应诉或者拒绝提供有效的送达地址,以规避法律或者拒绝履行相应义务,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

法律法院文书送达的7种方式,技巧和利弊分析

法律法院文书送达的7种方式,技巧和利弊分析

法律法院文书送达的7种方式,技巧和利弊分析送达这件事,说小也小,但说大也大。

有经验的法官会说,送达完成,案件就结了一多半。

意思就是:如果送达顺利完成了,剩余的步骤也就顺理成章,无须过多担心。

送达并非仅仅是一个法律程序,送达过程也是感受和处理当事人心理状态的过程。

本文拟从常见的送达方式出发,找寻与当事人心理相应的、有助于实现顺利送达的途径。

一、电话通知虽然说打电话可以通知当事人领取相关材料,但仅靠打电话当然无法完成送达。

本文所说的电话送达,只是通过电话的方式联系到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直接领取相关材料。

打电话的前提当然是知晓当事人的联系电话。

有的诉状上已经注明被告的电话,则直接拨打即可。

可有的诉状上并没有被告电话。

此时第一个步骤,应该是和原告联系。

一般而言,原告与被告发生纠纷,双方之间必定有一定的关系,但原告未必想到将被告的电话写在诉状上,或者由于其他的原因没有写在诉状上。

若原告当时并不知道被告的联系方式,也可以嘱咐原告通过其他方式询问被告的联系方式。

与原告联系也能达到一个很好的心理效果:法院已经在跟进此事,原告无需担心法院拖延办案问题。

如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有效电话号码,但其他部门已处理过的案件——如交通事故案件,有可能交通队已做责任认定;侵权类案件,有可能派出所或者公安局的治安部门已做处理——则可以调取交通队、派出所、公安局卷宗进行查阅。

现在,通过电话手段以法院名义意图诈骗的现象比较多,一般而言,这种电话都是语音提示,比如:“您好,有一张××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据笔者与某村村干部聊天中得知,也有以笔者法庭名义的电话)的刑事传票到期,请及时领取,否则我们在下午4点之前将采取强制措施……按9键转人工服务。

”因为有了类似的电话,所以有的被告接到法院的电话后,偶尔也会误以为是诈骗电话。

因此,一定要和当事人做好沟通,以消除当事人的质疑心理。

首先,要说明自己的单位及姓名。

其次,要告知何人因何事起诉。

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XX县人民法院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案号(20XX)鄂XXXX号案由告知事项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2.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3.为提高送达效率,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以发送方设备显示发送成功视为送达。

4 .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审查.执行程序。

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5.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见本确认书后页。

送达地址及方式指定签收人与当事人关系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确认送达地址手机号码邮编是否接受电子送达□是口否□手机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微信号码:DQQ号码:其他联系方式受送达人确认我已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达地址,确认了上栏送达方式,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的.有效的。

如在诉讼过程屮送达地址发生变化,将及时通知法院。

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备注收到后请于一周内填妥寄回XX省XX县人民法院送达地址有关事项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等,现将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法院专递的适用范围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2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3 .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二.法院专递的法律效力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解析完善留置送达制度的法律思考

解析完善留置送达制度的法律思考

完善留置送达制度的法律思考李文勇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在信访案件中,反映案件程序存在暇疵或违法占有相当比例,而送达问题尤其突出。

实践中,“送达难”亦是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实务界的一大难题,为提高送达效率和质量,不少专家、学者和审判实践者不断探求解决此问题的出路。

笔者仅就留置送达制度的现状、困境及如何完善作粗浅的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留置送达制度的现状(一)现行留置送达制度在立法层面过于严格《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最高法院《适用意见》第82 条又补充规定:“受送达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留置送达有严格条件: 一是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不签收;其二,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其三,留置地点限于当事人的住所。

(二)司法实践中留置送达出现的困境我国民事诉讼法之所以规定留置送达,其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受送达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难题,但由于规定过于严格,导致司法实践中留置送达出现不少困境与难题,主要表现在:1、见证难。

我国民诉法规定“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单位代表到场”。

作为一条义务性规范,该义务的承受者是送达人,而有关基层组织或单位并无法定的见证义务,是否到场见证取决于其自觉性和法律意识,法院并没有权利强制有关基层组织或单位到场见证。

而在司法实践中, 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由于种种原因不愿到场见证的情况普遍存在。

虽然最高法院《适用意见》已经考虑到了基层组织或单位代表在履行见证义务后不愿在送达回证签名或盖章的情况,但对其不愿履行见证义务的情况未予考虑,以致影响了送达效率的提高。

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文书送达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文书送达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文书送达有关规定法律文书送达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是一种向当事人传递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方式。

合理、准确的法律文书送达程序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进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法律文书送达必须符合一定的规定和程序。

本文将详细阐述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文书送达的相关规定。

第一,送达方式的选择依据民事诉讼法,法律文书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送达:1. 邮寄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邮政渠道将法律文书寄达对方。

邮寄送达的时间以邮戳日期为准。

如果当事人无法接收邮件,应及时通知法院更改送达方式。

2. 手交方式:法律文书可以由法院直接交给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代理人。

双方当事人可协商选择合适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交接。

3. 公告方式:当事人下落不明或难以通知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公众媒体发布公告进行送达。

4. 电子邮件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法律文书,但必须确保对方能够及时接收和查阅。

第二,送达程序的要求依法进行法律文书送达,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 法律文书应当使用正式的格式和文字,确保内容明确、准确。

2. 文书送达前,应当核对接收人的姓名、地址等个人信息。

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法院或对方当事人。

3. 法院在送达前,应当制作送达回证并留存备案,作为送达的有效证明。

4. 若法律文书未能送达或无法送达时,法院应通过充分调查和尽职尽责的方式,争取将法律文书送达给对方当事人。

第三,送达期限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法律文书送达存在一定的时间限制:1. 法律文书的送达期限一般为15日,自送达通知书签收或者拒签之日起计算。

2. 对于特殊情况,如当事人无固定住所或下落不明等,送达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3. 在特殊案件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送达期限,但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送达效力与证明法律文书送达的有效性以及送达事实需要有相关证明:1. 当事人或代理人接收法律文书时,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和公章(如有)。

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化司法改革,开展便民利民服务,提高审判效率、节约诉讼成本、解决“送达难”问题,确保法院系统法律文书迅速、准确传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处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特快专递分册》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以下简称“法院专递”)业务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过程中使用特快专递业务,完成法律文书的送达,并由邮政部门将“回执联”反馈给人民法院的一项邮政业务。

第四条全国各级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均可根据需要使用法院专递业务。

收寄范围为民事诉讼的各类文书,包括受理案件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或反诉状副本、民事判决书、答辩状副本、民事调解书、举证通知书和传票等。

第二章收寄处理第五条法院专递邮件一律采取上门揽收形式收取邮件,各开办局由速递部门负责组织作业,通过专人专车定点上门服务、派驻制等方式为各级法院各审判业务庭提供法律文书专递服务。

第六条寄递“法院专递”邮件,各级法院应使用邮政部门统一制备、印有“法院专递”字样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清单和特快专用封套。

详清单应用碳素笔或钢笔(或打字机)清晰填写收、寄件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地址应注明街道名称及门牌号码,收件人住在机关单位内的要注明具体住址)、邮政编码、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和手机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将有关文书及材料装在邮政部门向法院提供的特快专递封套内,由当地邮政速递部门按照商定的时间上门收寄。

第七条收寄“法院专递”邮件时,收寄人员要严格检查封装是否完好,详细填写登记法院专递邮件交寄簿(见附表1略),一式二份,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以备邮件查询、签收回执和责任划分。

第三章投递处理第八条投递部门应严格按照特快专递邮件的投递时限、频次组织专人专车进行投递,确保投递质量。

《民事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大全》(2018年9月最新版)

《民事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大全》(2018年9月最新版)

《民事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大全》(2018年9月最新版)第一章综合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5、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章管辖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章审判组织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2、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章立案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第五章保全和先予执行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第六章诉讼费用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收费监督管理的规定第七章证据、司法鉴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3、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八章期间、送达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第九章调解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十章简易程序及特别程序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第十一章审判监督程序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8、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十二章督促程序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付令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能否适用督促程序的复函第十三章执行程序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8、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四章涉外民事诉讼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十五章民事公益诉讼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章审判业务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二、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当事人提供的自己的送达地址
当事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
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收ຫໍສະໝຸດ 人:电话(移动电话):年月日
备考
法院工作人员签名
其他联系方式:
当事人对自己送达地址的确认
我已阅读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地址在本案第一、二审和执行终结前是准确、有效的,同时确认,上述地址如有变更。我将以书面方式及时告知审理或执行本案的人民法院,我在诉讼中如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诉讼代理人的送达即为向我送达。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印: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由
案号
()字第号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依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

论邮寄送达制度长期以来,由于户籍管理和工商登记制度尚有漏洞,以致因当事人送达地址不准确出现送达不能的现象大量存在;由于部分诉讼当事人恶意逃避法律责任,以致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现象普遍存在。

这种因社会诚信体系还不够健全导致诉讼文书“送达难”的状况,已经在邮寄送达中明显暴露出来。

2005年1月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邮寄送达规定》),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框架内,通过某些方面的完善,规范了现行邮寄送达制度①,但仍有许多缺陷和漏洞,“送达难”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切实解决。

作为司法中立和司法透明的重要举措,邮寄送达制度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这对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从民事送达立法分析邮寄送达的缺陷邮寄送达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通过国家邮政机构,以双挂号信回执或者法院专递方式向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递送诉讼文书的一种送达方式。

其目的是赋予受送达人及时了解诉讼文书的内容和意思,以此保障当事人防御和辩论的权利。

作为邮局,收件人不签名是不能交付给据邮件的,仅能按照邮政业务操作规范作退件处理,否则邮局要承担法律责任。

作为法院,虽说送达回证和邮件回执是记载送达情况的凭证,是决定诉讼程序进程的依据,但如果过分关注和依赖这一凭证,在邮差按照“门到门、桌到桌”投递要求,将信件对门对户送到信封上载明的地址,只因当事人避而不见、见而不收、收而不签、签而不退等,便对送达效力产生疑问,进而决定送达不生效力,这不利于案件及时审理,也不利于维护法律权威。

《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第81条规定: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已于2004年9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九月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2004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3号为保障和方便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四条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保密。

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如何取得快递送达回执

如何取得快递送达回执

如何取得快递送达回执随着我国电⼦商务越来越发达,很多⼈在⽹上购物也让快递⾏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

法院在送达法律⽂书的时候,如果不能直接送达的,⼀般都会⽤邮寄送达的⽅式,送达是需要送达回执的,那么如何取得快递送达回执?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如何取得快递送达回执1、受送达⼈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2、受送达⼈是⽆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的⾃然⼈,其法定代理⼈签收的;3、受送达⼈是法⼈或者其他组织,其法⼈的法定代表⼈、该组织的主要负责⼈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作⼈员签收的;4、受送达⼈的诉讼代理⼈签收的;5、受送达⼈指定的代收⼈签收的;6、受送达⼈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从该条规定中可以看出,受送达⼈的法定代理⼈、诉讼代理⼈、指定的代收⼈、同住成年家属以及法⼈的法定代表⼈、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作⼈员等均可以作为邮寄送达的签收⼈。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政机关通过快递⽅式邮寄送达相关材料时,在送达回执上有相关⼈员签名,且快递从业⼈员在送达回执上注明该签名⼈员为受送达⼈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作⼈员签收的,除受送达⼈确有证据证实该签名为快递⼈员伪造的情况外,我们应该认定该送达回执是合法有效的。

⼆、邮寄送达有哪些问题1、邮寄送达效率不⾼。

笔者所在的区域,送达⼈外出打⼯家中⽆⼈的现象⾮常普遍。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法律⽂书虽然经过邮递,送达⽂书也已签收,但投递⼈员往往对法院的业务要求不是那么专业化,往往将法院的法律⽂书送达到接收⼈所在地的收发室、警卫室、村委会办公室,送达证上⼤多都是由这些单位及村委会的值班⼈员签收的。

由于⼀些部门警卫室,收发室,村委会值班⼈员责任⼼疏忽,使法院的送达⽂书如开庭传票,判决书等,不能及时送达到当事⼈⼿中,特别是农村农忙季节这种现象极为突出,因此,开庭缺席、错过上诉期的现象时有发⽣。

2、送达回执联上的填写不规范。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书的若⼲规定》第⼋条:受送达⼈及其代收⼈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化司法改革,开展便民利民服务,提高审判效率、节约诉讼成本、解决“送达难”问题,确保法院系统法律文书迅速、准确传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处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特快专递分册》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以下简称“法院专递” )业务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过程中使用特快专递业务,完成法律文书的送达,并由邮政部门将“回执联”反馈给人民法院的一项邮政业务。

第四条全国各级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均可根据需要使用法院专递业务。

收寄范围为民事诉讼的各类文书,包括受理案件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或反诉状副本、民事判决书、答辩状副本、民事调解书、举证通知书和传票等。

第二章收寄处理第五条法院专递邮件一律采取上门揽收形式收取邮件,各开办局由速递部门负责组织作业,通过专人专车定点上门服务、派驻制等方式为各级法院各审判业务庭提供法律文书专递服务。

第六条寄递“法院专递”邮件,各级法院应使用邮政部门统一制备、印有“法院专递”字样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清单和特快专用封套。

详清单应用碳素笔或钢笔(或打字机)清晰填写收、寄件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地址应注明街道名称及门牌号码,收件人住在机关单位内的要注明具体住址)、邮政编码、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和手机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将有关文书及材料装在邮政部门向法院提供的特快专递封套内,由当地邮政速递部门按照商定的时间上门收寄。

第七条收寄“法院专递”邮件时,收寄人员要严格检查封装是否完好,详细填写登记法院专递邮件交寄簿(见附表1略),一式二份,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以备邮件查询、签收回执和责任划分。

第三章投递处理第八条投递部门应严格按照特快专递邮件的投递时限、频次组织专人专车进行投递,确保投递质量。

详解EMS邮寄送达的法律效力丨子非鱼说劳动法

详解EMS邮寄送达的法律效力丨子非鱼说劳动法

详解EMS邮寄送达的法律效力丨子非鱼说劳动法本文2888字读完共需3分钟文:王律论法在民事法律领域中,及时、适当地履行通知、催告程序对于民事主体行使请求权、形成权等民事权利有着决定性作用,其直接关系到时效的中断、权利的获得、法律关系的存废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就劳动关系而言,尤为突出地表现在如何有效地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这一问题上,笔者在此着重解析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寄送解除通知书的法律效力问题,由此引申的一系列通知催告文书均可遵循该种做法。

从劳动关系解除权的法律性质上看,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情形以外,从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解除权均属于形成权,该权利在单方作出意思表示送达即生效,无需依赖相对方的允诺。

当然,在劳动者依据第三十七条提出解除合同时,法律在此作出了提前一定期限通知的程序性要求,由此产生了未到期限的解除意思表示能否撤销的争议,并引发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权利与形成权的性质不符的矛盾,该争议在此暂不作论,因为其并不影响当存在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单方作出解除通知的法律效力。

基于这一性质,如何有效取证证明解除通知的送达以及其依据的解除事由,笔者认为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方式寄送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在寄单上物品内容一栏注明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具体的解除原因,是目前实践中最为便捷且较为容易保留证据的做法。

有人可能会提到也可以用邮局挂号信送达,理由是参照《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但是邮寄挂号信时寄单封面上无法写明内容,挂号回执也并无内容项目显示,在双方对所寄内容物存在争议时,往往陷入举证困境。

实务中,笔者经常遇到这样的提问,当事人疑虑如果对方故意不肯签收邮件怎么办,另有人提出能否以同样的操作方式通过其他快递公司邮寄。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09.29•【分类】问答正文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2004年9月29日)一、《规定》的目的是平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问:为什么要出台这一司法解释?答: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种诉讼活动,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送达,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双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实现,也直接制约和影响着民事裁判的质量和效率。

当前,由于社会诚信体系还不够健全,部分诉讼当事人为恶意逃避法律责任,拒绝签收人民法院直接送达的诉讼文书,导致诉讼文书“送达难”。

根据我们对某市法院系统的调查统计,在某市超审限的3000多件案件中,有27.3%的案件是因为送达问题而超审限的,占整个超审限案件数量的四分之一多。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送达难”的后果,不仅影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及时审结,打乱了人民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更重要的是妨碍了另一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及时行使和对实体权利的维护。

为了促使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我们在继续坚持人民法院直接送达的基础上,以“法院专递”的方式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现行的邮寄送达制度。

我们认为,采用“法院专递”的邮寄送达方式,可以克服直接送达的某些不足,减轻某些当事人的对抗心理。

同时,“法院专递”还可以发挥邮政机构的行业特点,使诉讼文书的送达更快捷、更专业、更便民,符合“司法为民”的要求,也有利于“送达难”问题的解决。

为了规范和完善邮寄送达,方便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自2003年1月起开始着手调研和起草《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先后在陕西、江苏、山东、北京召开了由法官和邮递人员参加的6次座谈会,书面征求了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并听取了国家邮政局速递局的意见。

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国际特快专递业务

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国际特快专递业务

法院法律⽂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试⾏),国际特快专递业务法院法律⽂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试⾏),国际特快专递业务法院法律⽂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试⾏)法院法律⽂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深⼊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化司法改⾰,开展便民利民服务,提⾼审判效率、节约诉讼成本、解决“送达难”问题,确保法院系统法律⽂书迅速、准确传递,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处理办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书的若⼲规定》、《中华⼈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特快专递分册》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法院法律⽂书特快专递(以下简称“法院专递”)业务是指⼈民法院在诉讼活动过程中使⽤特快专递业务,完成法律⽂书的送达,并由邮政部门将“回执联”反馈给⼈民法院的⼀项邮政业务。

第四条全国各级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均可根据需要使⽤法院专递业务。

收寄范围为民事诉讼的各类⽂书,包括受理案件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或反诉状副本、民事判决书、答辩状副本、民事调解书、举证通知书和传票等。

第⼆章收寄处理第五条法院专递邮件⼀律采取上门揽收形式收取邮件,各开办局由速递部门负责组织作业,通过专⼈专车定点上门服务、派驻制等⽅式为各级法院各审判业务庭提供法律⽂书专递服务。

第六条寄递“法院专递”邮件,各级法院应使⽤邮政部门统⼀制备、印有“法院专递”字样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清单和特快专⽤封套。

详清单应⽤碳素笔或钢笔(或打字机)清晰填写收、寄件⼈的姓名、详细地址(地址应注明街道名称及门牌号码,收件⼈住在机关单位内的要注明具体住址)、邮政编码、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和⼿机号码等其他联系⽅式,并将有关⽂书及材料装在邮政部门向法院提供的特快专递封套内,由当地邮政速递部门按照商定的时间上门收寄。

第七条收寄“法院专递”邮件时,收寄⼈员要严格检查封装是否完好,详细填写登记法院专递邮件交寄簿(见附表1略),⼀式⼆份,双⽅签字后,各执⼀份,以备邮件查询、签收回执和责任划分。

邮寄送达期间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邮寄送达期间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邮寄送达期间的相关内容有哪些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法院在进行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首要的就是进行法律文书的送达,文书送达的方式有很多种,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留置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其中邮寄送达是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采用的方法。

很多人会好奇我国法律关于▲邮寄送达期间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我们就相关知识进行了解。

▲一、期间和邮寄送达的含义(一)期间期间,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完成诉讼行为的时间限制。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指定期间、约定期间。

所谓法定期间,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期间。

法定期间通常因某种法定事实的出现而开始,以法律规定的时间而结束,因此法定期间原则上为不变期间,法院不得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变更,但法律明文规定的允许变动的除外。

所谓指定期间,是指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依职权指定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期间。

指定期间因为是根据情况和需要的不同,法院依职权临时确定的,而且确定后如有特殊情况还可以重新指定,所以指定期间是一种可变期间。

但“可变”并不意味着任意改变,应当维护指定期间的确定性、严肃性。

所谓约定期间,是指依法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由受诉法院认可的诉讼期间。

(二)邮寄送达的定义邮寄送达,是指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通过邮局将诉讼文书挂号寄交受送达人。

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

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期间的计算1、期间以时、日、月、年为计算单位。

2、以时、日为单位计算期间的,开始的时间不计算在内,而是以下一个小时、次日起计算。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二、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依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事Hale Waihona Puke 三、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
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的委托代理人、指定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 项
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当事人:
文书送达地址及邮政编码: 达
联系电话(移动电话): 地
电子送达地址(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等):

本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送达方式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由
案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
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告知如下:

一、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
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邮箱等)若有变更,或者中途撤销委托代理、委托新的代理人,需要变更送达地址的,将以书 人
面形式告知人民法院,确认新的送达地址,否则,人民法院可以上述地址为送达地址;

四、本人确认以上送达地址为本案一审、二审、执行、再审等程序的送达地址;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印: 认
诉讼代理人:
年月 日
备考
书以外的诉讼文书,并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本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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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已于2004年9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九月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
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2004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32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3号)
为保障和方便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四条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保密。

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第五条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六条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

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
明退回的理由。

第七条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

邮政机构在受送达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未能见到受送达人的,可以将邮件交给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但代收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除外。

第八条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由邮政机构的投递员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
(一)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
(二)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
(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
(四)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
(五)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
(六)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第十条签收人是受送达人本人或者是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签收人应当当场核对邮件内容。

签收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当场向邮政机构的投递员提出,由投递员在回执上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签收人是受送达人办公室、收发室和值班室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与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受送达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在收到邮件后的三日内将该邮件退回人民法院,并以书面方式说明退回的理由。

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我院以前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4年09月17日实施日期:2005年01月01日(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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