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审判中不需要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的认定
刑事案件中的无罪推定与疑罪从无原则
刑事案件中的无罪推定与疑罪从无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是两个相互关联却又有所不同的法律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认定了在缺乏证据证明罪行之前,被告人应被认定为无罪;而疑罪从无原则则强调了在始终不能确定罪刑事案件中,法律上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保持怀疑的立场。
本文将着重探讨刑事案件中的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的内涵及意义。
无罪推定是现代法治社会对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保护措施。
它具有很强的人权保护意义,即“无罪即推定”,也就是说在刑事案件中,当法庭无法确凿证明被告人有罪时,应将其当作无罪对待。
无罪推定的实质是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法正义的实现,并避免了司法机关滥用权力的可能。
无罪推定原则不仅仅意味着案件中对被告人负有证明责任的原则,还体现为公正审判的基本要求。
无罪推定使得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无需主动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无罪,而是由控方来承担这一责任。
这就要求审判机关在面对指控时,必须充分审查和证实控方的指控,确保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
如果控方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有罪事实,那么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判决应当是无罪的。
与无罪推定原则相对应的是疑罪从无原则。
疑罪从无原则强调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怀疑立场。
它的实质是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律上应当保持对犯罪嫌疑人的怀疑,以防止可能的冤错案件的发生。
疑罪从无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证明被告人罪行的严谨态度,而非对被告人的有罪做出肯定性的判断。
疑罪从无原则的存在体现了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法庭不应偏向于控方或被告方,而是应以独立公正的立场来分析证据并作出判断。
即便有些证据支持了被告人的有罪,但如果法庭在证据链条中发现漏洞或推理不严谨的地方,那么法庭在裁决时应更加谨慎,以保证疑罪从无原则的贯彻和刑事案件审判的公正性。
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的双重保护机制是刑事案件中合法权益的有力保证。
无罪推定确保了涉及个人自由和权益的关键时刻,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不激进地剥夺个人的自由;而疑罪从无原则则强调在缺乏充分证据时,不能随意认定被告人的罪行。
刑法中的刑事证据与证明事实查明与证据推定
刑法中的刑事证据与证明事实查明与证据推定刑法中的刑事证据是指用于证明犯罪事实是否成立的各种材料、物证、证人证言等。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获取和运用是保证公正审判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探讨刑法中的刑事证据与证明事实查明以及证据推定的相关问题。
一、刑事证据的定义和类型刑事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事实是否成立的一切材料和信息。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这些证据可以由检察机关、侦查机关、辩护人或犯罪嫌疑人提供。
二、证明事实查明的原则和方法刑事案件中,法院需要通过证据来查明事实,确保对被告人的公正审判。
证明事实查明具有以下原则和方法:1. 真实性原则:证据必须真实可靠、具有真实性。
法院在收集和运用证据时,应注重证据的来源、真实度、自相符合性等方面的问题。
2. 全面性原则:法院在查明事实时,应力求全面地收集证据。
只有在掌握充分的证据基础上,法院才能作出正确的判决。
3. 法定证据原则:法律对于证明特定事实的证据有具体规定。
法院应依法采纳法定证据,如书证、物证等。
4. 严格审查原则:法院对证据的采信和运用要严格审查。
对于存在瑕疵、不完整或权威性不强的证据,法院应保持审慎态度。
三、证据推定的概念和适用范围证据推定是指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推定与之相关的其他事实。
在刑事案件中,由于不能直接获取某些事实的证据,法院可以根据已知事实推定与之相关的其他事实。
证据推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某一事实,但可以通过合理推论和推定来推定该事实存在。
法院可以根据间接证据进行事实推定。
2. 事实与案情的综合分析:在刑事审判中,法院不仅要全面收集证据,还要对证据与案情进行综合分析,推断出可能发生的事实。
3. 知识和经验的运用:法院可以根据刑事案件的特殊性以及法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事实进行推定。
但是,推定的结论必须有事实依据,并且要遵循逻辑推理的原则。
浅谈行政审判中的“无罪推定”
浅谈行政审判中的“无罪推定”行政审判中的“无罪推定”是一种重要的行政法原则,其最基本的含义就是在行政诉讼中,“无罪推定”的原则为行政当局和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如果行政机关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的违法行为,那么该行政机关就没有达到举证的标准,就应该“无罪推定”。
一般情况下,“无罪推定”在刑事审判中用得比较多,但是在行政审判中,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则。
所谓行政审判,是指在行政法中,由行政机关行使法律职能过程中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在这个过程中,如果行政机关不能够充分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那么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无罪推定”也是适用的。
行政审判中的“无罪推定”有三个方面:其一,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法是要求在行政行为中应当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的证据要求。
在行政行为中,行政机关在执行下放任务时,必须要严格按照法规的要求进行。
如果行政机关无法说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那么它就应该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免责。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需要充分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否则就不能对被告形成处罚。
其二,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要求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机关也应当充分考虑证据的作用。
如果行政机关不能够以证据的形式来说明自己的处罚行为的合法性,那么就会导致行政处罚的无效性甚至是违法性。
行政机关在行使自己的职权时,必须要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否则无法对被告形成处罚。
其三,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行政法要求在行政决定的时候,应该在决定书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的证据请求,评估证据的力量以及合理性,确保行政决定的合法性。
行政机关应该了解到,如果它的决定行为不够合理,那么行政法将要求要“无罪推定”。
行政审判中的“无罪推定”可以充分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是保障公民和企业的根本方针。
但是,行政审判中“无罪推定”的原则在市场经济中也有一定的缺陷,如果严格按照这个原则进行,可能就会出现对行政机关的过度约束的情况,而这个过度约束的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影响不小,甚至可能导致一些政策目标无法实现。
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推定有罪是指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庭通常认定被告有罪的假设。
而无罪推定原则则是一种法律保护被告人权益的重要原则,其核心观点是在未经过充分证明之前,被告人应被视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在全球范围内备受重视,旨在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并保证司法公正。
本文将探讨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的适用及相关问题。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论基础无罪推定原则源于法治的核心原则之一: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应被视为无罪,直到被证明有罪。
这是一种针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措施,确保了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法庭只有在足够的证据和法律程序完成后,才能宣判被告人有罪。
该原则反映了人权、公平和公正的核心价值观,也是现代民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的历史演变在中国,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也经历了一个渐进的历程。
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对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视不断提升。
尤其是1980年代改革开放后,中国法律体系逐渐与国际接轨,无罪推定原则也被纳入相关法律条文中。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大修改,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
该法规定了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只有在足够证据证明其有罪的情况下,方可被判有罪。
这一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并确保了司法公正和合法性。
然而,在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挑战和问题1. 客观证据不足:在某些刑事案件中,由于证据的缺失或不足,难以确切地证明被告人的有罪,从而导致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受到影响。
2. 审判标准和程序不统一:不同地区和法院对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司法判决的不一致性,影响司法公正。
3. 侦查手段和胁迫问题: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可能因为侦查机关的胁迫或侵犯人权的手段,被迫承认有罪。
这种情况下,无罪推定原则的有效适用面临困难。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认定与证明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认定与证明在刑事司法领域中,犯罪事实的认定和证明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它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定罪与否,以及后续的刑罚判决。
因此,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认定与证明过程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与司法原则,确保真相的公正、客观和准确。
一、犯罪事实认定的重要性犯罪事实认定是刑事审判的核心环节,它是基于对案件事实的查证和证据的评估来进行的。
犯罪事实认定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着刑事案件的公正性和正义性。
如果犯罪事实认定不准确,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造成对无辜人员的伤害,同时也会损害对真正犯罪分子的追责与惩罚。
因此,确保犯罪事实认定的准确性至关重要。
二、犯罪事实认定的程序在刑事案件中,犯罪事实认定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审理阶段:审理阶段是犯罪事实认定的重要环节之一。
在这个阶段,法庭将组织开庭审理,召集原告、被告及证人进行证言。
同时,法庭还可以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搜集,确保案件事实的充分呈现。
2. 证据收集: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是犯罪事实认定的重要依据。
以往主要依赖传统的书证、物证和视听证据,如今随着科技的发展,还出现了电子证据、网络证据等。
收集证据的过程需要依法进行,确保证据合法、合规。
3. 证据评价:在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评价时,法庭需要考虑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重要性。
法官应根据证据的来源、链式关系、可信度等,对证据进行全面综合的评估。
在这个过程中,可以借助鉴定、勘验等专业技术手段,确保犯罪事实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4. 证据质证和辩论: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和被告有权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
这是对事实认定的一种重要的程序性保障,确保各方的发言权和辩论权,并以此促进事实的查明和真相的呈现。
三、犯罪事实证明的原则在犯罪事实认定的过程中,法庭需要遵循一些重要的证明原则来确保审判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1. 法定原则: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依靠法律规定的证据标准和证明要求来进行。
法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运用法律条文,确保犯罪事实的认定合法、合规。
浅谈刑事诉讼中的自认规则
浅谈刑事诉讼中的自认规则[摘要] 在检察院,笔者发现中国刑事诉讼中普遍存在一个问题:被告在法庭上认罪,往往会被“扎扎实实”地判刑,如果遇到不认罪的被告,法院虽在口头上予以谴责,但却只能在公诉机关掌握的证据范围内小心谨慎地判刑。
针对这一现象,笔者觉得中国刑事诉讼中的自认规则有待完善。
[关键词] 自认规则证明力证明责任自认规则的完善2007年7月至9月,笔者在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实习,对刑事案件有一定的接触,对证据规则特别是自认规则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在此浅谈刑事诉讼中的自认规则。
一、自认在刑事诉讼中能否作为一项证据规则的争议自认是一种重要的诉讼行为,刑事自认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明确知晓认罪后果的情形下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明确表示接受和认可,即被告人对己不利的事实予以承认的认罪供述。
刑事自认产生的法律效果一是免除检控方的举证责任,二是法官对此事实予以法律确认。
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实施了自认行为,就应对自认负责,自认应对被告人及相关人员产生一定的拘束力。
被告人的自认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同时,必然极大提高诉讼效率。
自认规则是证据规则的一种,在刑事诉讼中表现为对被告人供述的确认方法和认定规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控方犯罪事实的指控明确表示认可或承认后,该认可或供述的内容便成为了一种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2001年12月2日及200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分别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并分别在第8条和第65条确立了自认规则,从此自认规则便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有据可依。
而目前我国刑事证据规则内容比较粗糙,缺乏,尚未建立统一、系统和完整的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对自认的规定更不完善,这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被告人随意翻供而不负任何责任的现象,甚至造成检察机关乃至法院在诉讼中非常被动的局面。
由此,笔者认为自认规则的建立确实重要。
然而,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地位并不对等,相对于检察机关,被告人往往处于劣势和不利的地位,刑事诉讼中必须特别强调保护被告人权益。
再审事由之“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理解
再审事由之“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理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了“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之一。
正确理解该法条,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以事实为根据”是法院判案的根本原则,也就是说,没有案件基本事实,法院将无从裁判。
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程序绝大部分是认为原审判决错误,而错误的根基也自然是认定事实错误。
在司法实践中,该理由是绝大部分申请再审人的申请再审理由,本条规定也可谓是申请再审的最为重要的法定事由。
一、认定事实的内涵认定事实是指通过确定的证据按照既定的规则推导出案件事实的过程。
事实认定的过程在审理案件中处于中间环节,连接着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认定事实问题,需要将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活生生的纠纷根据一定的框架分解、界定、重新结构成法律问题。
也就是说,“事实认定”中的事实不是一般的事实,而是对本案裁判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如何认定事实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基本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由于裁判者要查明的是业已消失并且永远不可能重现的案件事实,而法官的司法裁判需要建立于一定的证据基础之上,这个基础却是要通过司法认知来实现的,司法认知又总是逆向的,是从现在的事实和证据推断先前的事实。
逆向推断的认定也就决定了人们对已经逝去的事实,可能无法完完整整地还原,也就是说在认定事实的证据证明中不可能做到每一案件都能达到客观真实。
这种认知过程与自然科学的研究、论证也是不同的,因为自然科学的研究、论证过程相对单纯。
而案件客观真实的认知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科学求证过程。
特别是运用证据上,达到法律真实的认知本身就是一门较难的学问。
何况裁判者面对的是利益互相对立的双方当事人。
为了胜诉,当事人往往将歪曲的、甚至完全虚构的事实陈述于法庭,提供虚假的书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为法庭查明事实设置重重障碍。
因此,面对这些现实中的复杂情况,可以说不是每一位刚刚经过法学专业教育的人都当然地明白如何认定事实,懂得如何裁判。
“以证据为基础”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准则
“以证据为基础”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准则广东省四会市张氏夫妇因举证不能,在一起民事欠款纠纷案件中败诉,被判还款1万元。
这对老夫妇对判决难以接受,在法院门口喝农药自杀。
不久,审判这起案件的法官莫兆军被捕,涉嫌玩忽职守罪。
“莫兆军事件”在法学界乃至全国引起震动(参见《人民法院报》20XX年12月27日《正义周刊》)。
在讨论法官莫兆军审理这起案件是否存在过错时,一些法学家认为:由于被告张氏夫妇举证不能,根据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原则和证据规则,应承担相应的诉讼后果,“莫法官的行为不存在过错”;而有人则认为“莫兆军的审理存在过错是十分明显的”,理由是“法官的法定义务是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必须查清案件事实”,而在原、被告对案件事实存在原则分歧时,法官没有深入进行调查、询问和审查,草率作出判决。
显而易见,在这场讨论中,争论的焦点是:法官应当如何认定案件事实?笔者认为,依照我国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和证据规则,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应当坚持“以证据为基础”的基本准则。
一、“以证据为基础”反映和体现了审判工作的客观规律从本质上讲,法官审理案件,一是认定事实,二是适用法律。
客观或比较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
而借以认定事实的根据则是证据。
大家知道,诉讼所涉及或争议的事实,是过去已发生的客观事实。
审理该案件的法官不可能事先介入或见证(如果法官事先介入或见证该案件,该法官就成为该案件的当事人或证人,不能参加该案件的审理工作),更不得事后凭空推断,只能而且必须凭借能够证明当时客观事实的一切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结论、当事人的陈述等)来认定事实。
以民事审判为例,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主要应由双方当事人提供。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以及举证责任,向法庭举证并进行质证。
法官基于行使审判权的职能,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以及证据规则,进行法庭调查,发现、收集、审查和判断证据资料,以尽可能地查清客观事实,为适用法律和作出裁判做好准备。
论刑事案件中法官对证据属性的审查判断规则
论刑事案件中法官对证据属性的审查判断规则审判官评判证据,乃审判官根据其学识、经验所得客观之认识也。
故在自由心证,审判官之确信系根据客观之原因,并非根据其主观之意志,任意判断,毫不受证据法则之拘束。
①——民国法学家,周荣认证,是法官对证据的证据属性和证明力的审查认定活动。
我国法官的认证活动采行自由心证主义,但是自由心证并非无限制的心证,法官对证据进行的审查判断及认定,“须依证据法则及其他一般之法则,以求对某项事实之确信”。
本文以刑事案件的法官认证活动为研究背景,关注法官对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规则,以期对今后的司法审判活动提供理论支持。
一、关于证据的基本属性法官在进行认证的过程中,第一个要回答的问题是:眼前的证据都能作为定案根据吗?也就是说,第一步要做的工作就是筛选出那些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
那么,应当根据哪些标准进行筛选与判断呢?一项证据事实是否具备证据属性,是判断其能否进入诉讼程序的先决条件。
我国证据理论界,对于证据的属性,也即证据的特征的界定一直存有分歧。
本文以“三性说”作为判断证据属性的标准,即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
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的本质特征,强调的是证据本身是一种客观实在,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从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的相互关系方面来反映证据特征,我国诉讼法对证据的关联性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证据的合法性,则是指证据从形式与来源上合乎法律规定而没有不可采取的理由的特性,②而关于合法性的争议最多。
法官在对证据进行认证的过程中,较易做出判断的是证据的真实性问题,而对证据的关联性与合法性的判断则较为复杂,因此,本文将重点就证据相关性与合法性的审查判断规则予以阐述。
二、证据相关性的认证规则相关性是所有现代证据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401条将相关性定义为:是指使任何事实的存在具有任何趋向性的证据,即对于诉讼裁判的结果来说,若有此证据比缺乏此证据时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
解读刑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
解读刑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作为保障被告人权益的基石,在司法实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无罪推定原则的定义、适用范围、原则意义和实施方法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定义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罪责提出质疑时,法院应从无罪的角度出发,要求控方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法院应持无罪推定,并判决被告人无罪。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无罪推定原则适用于刑法的各个环节,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等。
在所有这些阶段,都应当始终按照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进行处理。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原则意义1. 保护人权和自由:无罪推定原则是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和自由的重要手段。
在刑事诉讼中,法官和执法机关应始终以无罪推定为基础,确保不无故剥夺被告人的自由。
2. 倒逼执法严谨:无罪推定原则迫使执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收集证据,确保其证据充分、严密、合法。
这有助于预防执法机关的滥用职权和非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
3. 防止冤假错案: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能够尽可能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在适用无罪推定原则的前提下,法院会更加审慎地对待证据,避免错误的定罪。
四、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方法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控方举证责任: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控方负有举证责任,即控方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只有在足够的证据面前,法院才能作出有罪判决。
2. 犯罪事实质证:法院在判断被告人有罪之前,要求控方提供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质证。
这意味着,控方不仅需要提供证据,还需要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3. 平等保护原则:在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时,法院要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不对被告人进行歧视或不公平待遇。
无论是被告人还是控方,都应获得平等的机会来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提供证据。
四六、总结无罪推定原则在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是保障被告人权益、保证司法公正的基石。
简述证据裁判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一般而言,证据裁判原则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就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2. 用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即具有证据资格。
3. 用于定案的证据必须是在法庭上查证属实的证据,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4. 综合全案证据必须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浅谈无罪推定原则论文-V1
浅谈无罪推定原则论文-V1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也是现代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法律的世界里,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非常重大,它保护的是每一个被告的权利和利益。
以下是我对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些浅谈。
一、什么是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被告人应被视为“无罪”的原则。
该原则是许多国家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刑事司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法律原则。
该原则的起源可追溯到罗马法时期。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无罪推定原则所保护的权利和利益并不仅仅是被告的权利和利益,同时也是整个社会的权利和利益。
即使是被认定为有罪的人,只要没有经过充分的证据,也有可能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无罪推定原则确保了被告人在整个审判过程中的公正和公平处理,同时也减少了司法系统对社会的负面影响。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限制尽管无罪推定原则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但是该原则也存在一些限制。
首先,无罪推定原则只适用于刑事司法领域而非民事诉讼领域。
其次,无罪推定原则并不意味着被告人一定没有罪行,只是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其罪行。
最后,无罪推定原则同样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如紧急情况下的自卫行为等。
四、无罪推定原则的保障无罪推定原则的保障主要在于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司法体系的正确运作。
如果司法体系出现问题,如侵犯被告人的权利、证据处理不当等,就会导致无罪推定原则的保障不足。
因此,无罪推定原则的保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各方面的良好配合,以确保司法体系的正常运行。
综上所述,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保护的是每一个被告的权利和利益。
同时,无罪推定原则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和限制,需要在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正确的司法体系的共同作用下,得到充分的保障。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的认定与定性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的认定与定性在刑事法律领域,犯罪事实的认定与定性是审判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准确地认定和定性犯罪事实,不仅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也确保了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犯罪事实的认定与定性的要点和流程。
一、犯罪事实的认定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审判的基础,它要求法庭根据充分的证据来确定被告人是否犯罪。
犯罪事实的认定主要依靠以下两个方面的证据:1. 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直接揭示被告人在案发时的行为和状态的证据,例如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物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
直接证据可以直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2. 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虽然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但可以通过推理和判断间接推定出被告人的罪行的证据。
比如,通过证据证明被告人与案件发生地、案发时间、作案手段等存在关联性,则可以推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在犯罪事实的认定过程中,法庭会依据证据的来源、真实性、充分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保所作出的判断科学、准确。
同时,在认定犯罪事实时,法庭还应尽量避免错案,确保对被告人“有罪”的判断是有充分依据的。
二、犯罪事实的定性犯罪事实的定性是指对认定的犯罪行为进行分类和界定,确定其是否构成了某一刑事犯罪罪名。
犯罪事实的定性主要依据是刑法的相关规定和法律解释。
在进行犯罪事实的定性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刑法条文:刑法是对犯罪行为进行分类和界定的法律基础,法庭在进行定性时应严格按照刑法的相应条款进行,确保犯罪事实与刑法罪名相符。
2. 兼并犯罪:在某些情况下,一个行为可能涉及多个罪名,这就涉及到兼并犯罪的问题。
法庭在定性时需要进行兼并犯罪的分析,确定适用的罪名和刑罚。
3. 事实与法律适用的关系:在犯罪事实定性过程中,需将犯罪事实与法律适用进行结合,确保定性结果能够正确反映事实和法律的关系。
总之,犯罪事实的认定与定性是刑事案件审判中的重要环节。
只有准确认定和定性犯罪事实,法庭才能做出公正的判决,实现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和基本内容
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和基本内容无罪推定原则(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是刑事法律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对被告人的权利和保护进行的一种法律保障,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之一。
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和基本内容包括:
1. 无罪假设: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应被视为无罪,直到被证明有罪。
法庭和法官应将被告人视为无罪,除非掌握到充分证据证明他们的有罪。
2. 完全证明责任:起诉方负有完全证明被告的罪证的责任。
被告无需证明自己的清白,而是起诉方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有罪。
如果起诉方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的有罪,法庭应放弃对被告的指控。
3. 舆论对被告的影响:媒体和公众舆论对被告的有罪推定不能代替法庭的判决。
被告人应受到公正的审判,而不是被媒体或公众的偏见所影响。
4. 法庭公正:法庭应该保持中立和公正的态度,在审理案
件时遵守无罪推定原则。
法官和陪审员在作出裁决之前必须严格根据法律和证据进行评判,而不受任何偏见或推测的影响。
无罪推定原则旨在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确保对被告的公正审判。
它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础和核心价值之一,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公民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在法律领域中,证据是决定案件胜负的重要因素之一。
正确认识证据的价值和作用对确保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益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未经质证的证据往往被过度使用,可能会导致错误的定案,这对被告人和司法公正都是一种不良影响。
因此,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这是一个普遍的法律原则。
首先,未经质证的证据缺乏可信度。
证据需要经过检验和验证,以确保其真实性、可靠性和准确性。
否则,它可能是不完整、歪曲或伪造的。
如果一个证据没有经过充分的检验,那么它就不可靠,不能成为判断案件的唯一依据。
例如,如果检察官提供了一份未经验证的宣誓书作为定罪的证据,而没有其他的支持材料,那么这个案件的定罪就缺乏信服力,因为宣誓书可能被编造。
其次,未经质证的证据可能违反被告人的权利。
在受审过程中,被告人有权对所有的证据进行交叉询问,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如果未经质证的证据被用来定罪,那么这将侵犯被告人的这项基本权利,从而导致司法不公。
例如,一名被告人被控制毒品罪的指控,而检察官提供了一张毒品试剂盒检测结果的照片作为证据。
如果被告人没有机会对这个检测结果进行交叉询问,那么他就无法验证这个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三,未经质证的证据可能导致错误判决。
一个好的证据必须经过充分的调查和审查才能被认为是有效的证据。
如果没有这些步骤,那么这个证据可能容易被误解或错误地使用,导致判决错误。
例如,如果一个证人在法庭上作证,但其证言未经质证和核实,那么法官就不能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如果法官将这个证据用于定罪,那么被告人可能遭受错误的惩罚。
因此,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这是一项基本原则。
在任何案件中,法官和检察官都必须确保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有效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合理。
同时,在法律体系中,我们必须加强对司法工作者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处理案件证据的能力和质量,以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的原则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的原则是怎样的在一起案件进行审判时,是整个案件的关键时刻。
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审判结果也是至关重要的,在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进行推定。
那么,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的原则包括哪些呢?求原则包括不得强迫、举证分配以及疑罪从无三种原则。
在一起案件进行审判时,是整个案件的关键时刻。
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审判结果也是至关重要的,在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进行推定。
那么,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的原则包括哪些呢?求原则包括不得强迫、举证分配以及疑罪从无三种原则。
“任何人在未被法庭最终确定为有罪之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精神。
在发现客观真实与人权保障的价值之中,无罪推定原则优先选择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受无端的刑事追究。
它不再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视为诉讼客体,而是把其作为诉讼主体,更加强调主体在诉讼中享有的广泛诉权与程序性保障和救济。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对无罪推定的解释是:(1)控方承担举证责任;(2)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3)疑案应作出有利于被控告人的结论;(4)被控告人享有一系列体现无罪推定精神的诉讼权利;(5)公共机构不能预断案件结果。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既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总则第12 条的规定,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表述。
根据这一原则性规定,只要法院没有依法作出对于被告人的有罪判决,被告人便处于无罪公民的地位,享有一个无罪公民的全部诉讼权利,这是国家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再次重申。
新刑诉法中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一项国际通行的法治原则,不仅被法治国家的国内法确认,而且被一系列国际法文件认可,成为最低限度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
新《刑事诉讼法》第50 条正式作出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46条也确立了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规则。
未经开庭质证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吗?
未经开庭质证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吗?
在刑事案件中,按照法律规定,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的所有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
当然,实务操作中,由于刑事案件的证据材料繁多,不可能每一项证据都要求公诉人拿出来宣读具体的证据内容。
公诉人往往是通过宣读举证提纲、证据目录的方式进行举证,同时对证据进行分组举证,如果辩方针对哪些证据有异议,可以要求控方当庭出示。
对于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依法是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如果法院在判决书中采信了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辩方可以被剥脱辩护权为由,主张程序违法,要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十一条指出:“ 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
对定罪量刑的证据,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应当单独质证;对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可以简化举证、质证。
但事实上,如果律师如果为了“程序之辩”而进行的程序之辩,对于案件最终结果的价值不大。
换言之,即使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辩方也必须找到针对该证据有效的的质证、辩护意见,发回重审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所有的质证、辩护应是以追求当事人无罪、罪轻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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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卷第5期江苏警官学院学报Vol.27No.5 2012年9月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OFFICER COLLEGE Sept.2012·刑事法研究·论刑事审判中不需要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的认定张乾雷摘要:我国有关立法及司法解释上应当明确“不需要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这一法律概念,将其范围界定为众所周知的事实、通过权威资料可以迅速查明的事实、法官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事实及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法院在认定这些事实时必须要遵循相应的程序规则。
在认定的启动程序上允许公诉机关及当事人申请方式启动程序和法官依职权启动方式并重;在认定的反驳程序中,允许公诉机关及当事人提出弱化、反驳法院认定的不需要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的证据;在认定时间上,应当明确认定是事实审程序中的事情,并不是每个诉讼阶段都可以进行认定。
法院一旦认定了不需要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该事实就有预决事实的效力。
关键词:案件事实免证事实证据规则证据法刑事审判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志码:B文章编号:1672-1020(2012)05-0011-06一、问题的提出笔者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曾遇到如下案例,被告人何某当庭供述,2009年11月21日中午13时左右,因被害人苏某骂其是“劳改犯”、“在北京瞎混这么多年也买不起一套房子”等令其无法忍受的话,故其萌生要杀害苏某的念头,并在苏某的暂住地用尖刀将苏某扎死。
为逃避侦查,何某把苏某暂住处的房门锁上。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何某供述其用完苏某的钥匙后顺手扔在蓟门桥375路公交车站附近的草地上了。
但是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公安机关所做的辨认笔录显示,苏某房门钥匙是侦查人员在何某的带领下,在蓟门桥438路公交车站附近的草地上找到的。
审判人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经常会提出以下疑问:375路蓟门桥公交车站和438路蓟门桥公交车站是同一站吗?这一事实还需要公诉机关举证吗?法官可否直接认定这一事实?如果可以,会因滥用权力而被抗诉吗?如果法官直接认定这一案件事实,又如何认定?在本案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庭审阶段,何某均供述了杀害苏某的行为。
针对何某自愿证明自己犯罪的自认行为,法院可以不需要其他证据直接认定被告人犯罪吗?何某的自认行为在刑事诉讼中的效力如何,可以免除公诉机关的举收稿日期:2012-08-25作者简介:张乾雷(1982-),男,安徽阜阳人,汉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北京,100040。
-11-证责任吗?而且本案中还有很多司法鉴定,这些司法鉴定依据科学原理和自然规律认定的案件事实还需要公诉机关举证吗?上述问题的本质是法院如何认定不需要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这些事实如果要公诉机关举证证明,显然是一件浪费时间、浪费司法资源且是不必要的事情,会使得“审判因技术性问题变得漫长而令人窒息”①。
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种事实的认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审判人员往往把对这种事实的认定隐藏在自由心证和认定证据的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之中,完全取决于自身对该问题的认识。
这种认证制度显然过于宽松和随便,是不科学的。
在法庭审理中,无休止的补充侦查和使用情况说明就是没有建立科学的对这种事实进行认证制度的后果之一。
任何法律都有它的局限性,法律相对稳定,而社会却在不断发展,法律赶不上社会的发展与变化是经常出现的事情。
②因此,对不需要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进行研究,并积极探索建立新的证据规则十分必要,这关系到审判权的科学行使问题。
二、不需要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的概述(一)立法现状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不需要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这个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高院解释》)第52条③明确规定了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从反面说明存在不需要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
但是《高院解释》并没有对“不需要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进行明确规定。
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从公诉机关举证的角度对不需要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进行了规定。
该规则第334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有些省市的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此问题也有过一些解释,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08年4月3日印发的《江苏省关于刑事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下列事实,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国内法律及其有效解释;(四)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推定事实;(五)人民法院刑事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但确有证据推翻的除外。
”首先,我国法律对不需要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没有进行规定是一大遗憾,对“模糊问题”进行“模糊处理”,导致我国长期以来无法建立完善的、严谨的、科学的证据认定制度,使庭审流于形式的局面无法得以彻底改观。
其次,相关司法解释虽然对此问题有一些规定,但千篇一律,多是站在部门立场、地方立场进行的司法解释,适用范围有限,而且存在一些明显缺陷。
如,对不需要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的范围的规定不合理,不科学,不符合中国司法实践,也没有区分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对这一问题的差异。
再如,缺乏程序性规定,使得法院在认定不需要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时,无法操作。
(二)理论探索我国学者一般将刑事诉讼中的事实分为待证事实和免证事实两大类。
④笔者认为,禁止举证的事实不属于不需要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的范围,而且禁止举证的事实往往涉及国家秘密已经被不公开开①卞建林:《刑事证明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3页。
②江必新:《社会主义司法基本价值初探》,《法律适用》2009年第12期,第8页。
③《高院解释》第52规定:“需要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④沈德咏:《刑事证据制度与理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363页。
-12-庭审理这一诉讼制度规范。
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了需要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据此,可以将案件事实分为需要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和不需要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两类。
我国法学理论界专门论述不需要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的很少,但是论述类似制度的比较多。
在证据法理论上,免证事实,无需举证、自认、预决事实,司法认知、推定等问题都是当前的讨论热点,很多专家学者的刑事诉讼法、证据法立法建议稿①也都涉及到了这些问题。
但是针对不需要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问题,这些专家意见稿大同小异,而且更多借鉴了国外立法,缺少对我国司法实践的考察。
在刑事审判中,法院在认定不需要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方面,关键要处理好三个问题:不需要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的范围;认定不需要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的程序;认定不需要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后的法律效力。
三、不需要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的范围(一)众所周知的事实和通过权威资料可以迅速查明的事实何谓众所周知的事实,有三种学说。
一是普遍性说,即社会上的一般成员其中包括法官都应知悉的事实,英国立法持这种观点。
第二种是相对性说,即认为本应为社会一般成员都能够知悉,但也不能排除其相对性。
日本立法持这种观点。
三是区域性说,即认为应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一般人所知悉。
其典型立法就是《美国联邦证据规则》。
其第201条规定:“裁判事实的司法认知(a)本条的范围:本条只适用于裁判事实的司法认知。
(b)事实的种类:可作为司法认知的事实必须是没有合理的争议,且(1)为该裁判法院管辖区域内所周知,或(2)能够准确迅速地根据其准确性不能有合理怀疑的资料加以判定。
(c)(司法认知)裁量:不论(公诉机关及当事人)是否提出申请,法庭都可以(以职权)作出司法认知。
(d)应予(司法认知):如果公诉机关及当事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法庭应当用司法认知。
(e)陈述意见的机会:经适时申请,就司法认知的适当性和认知事项的要旨,应当给予公诉机关及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如果事先没有通知,上述申请可在司法认知后为之。
(f)为司法认知的时机:司法认知可在诉讼程序的任何阶段为之。
(g)指示陪审团:在民事诉讼或程序中,法庭应指示陪审团采纳作为结论性的被认知的任何事实。
在刑事案件中,法庭应当指示陪审团,可以但不是必须,采纳作为结论性的被认知的任何事实。
”②本文赞同第三种学说,即在审判法院管辖区域内众所周知的事实,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并记录在案。
所谓通过权威资料可以迅速查明的事实,指这种事实“能准确地、容易地得到证实;能迅速而无可疑问地说明,一方当事人在聪明的对手面前不至于产生欺骗法院的想法;或者能够准确地、迅速地可借助某种手段加以确认”③。
本文涉及的案例中,375路蓟门桥公交车站和438路蓟门桥公交车站是同一车站,就是可以通过“地图”等权威资料能迅速确定的案件事实。
法院可以将众所周知的事实和通过权威资料可以迅速查明的事实作为不需要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直接认定。
(二)法官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事实审判权的本质是一种判断权。
“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具有支配社会的力量和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为。
故可正确断言: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而且为实施其判断亦须借助行政部门的力量。
”④法官行使审判权的本质就是对证据、案件事实等作出正确判断,然①陈光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专家拟制稿(条文、释义与论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陈光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毕玉谦、郑旭、刘善春:《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论证》,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张保生:《<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及论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江伟:《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②陈界融:《〈美国联邦证据规则(2004)〉译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14页。
③[美]麦考密克:《麦考密克论证据》,汤维建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33页。
④转引自王纳新:《法官的思维-司法认知的基本规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