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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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装运”、“即 期装运”、“尽快 装运”等。
• 1、在某月内装运
• 如:五月份装运(Shipment during/in May)
• 规定在某月底以前装运
• 如:二月底以前装运(Shipment by or before the end of Feb)
• 2、规定在某月某日以前装运 如:3月10日以 前装运(Shipment on or before Mar.10)
的概念。
(一)装运时间的规定方法
•7月份装运 •7/8/9月份装
1. 明确规定具体装运时间
运、 •装运期不迟
于7月31日、9 2.规定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 月底或以前装
运 如“收到信用证后30天内装运”。注
意须同时订立“买方必须不迟于某月
某日将信用证开到卖方”
3. 笼统规定近期装运 (较少采用)
(二)规定装运港和目的港的注意事项
• 1、出口业务中应选择海轮能直接进入载运货物的港口 为装运港。
• 2、如交易数量较大或货物来源分散,集中在一个地点 有困难的时候,则可争取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点装 运。
• 3、目的港/装运港是否有冰封期 • 4、在以国外港口为目的港,注意是否有重名出现
• 5、要考虑到港口条件及对方确定目的港的最后时限 • 6、在我方负责运输的情况下,如运往目的港无直达班
• 选择港
• 一、 定义:即允许收货人在预先提出的两个或两个以 上的卸货港中,在货轮驶抵第一个备选港口前,按船公 司规定的时间,将最后确定的卸货港通知船公司或其代 理人,船方负责按通知的卸货港卸货。
• 注:按一般航运惯例,如果货方未在规定时间将选定的 卸货港通知船方,船方有权在任何一个备选港口卸货。
装运港和目的港
port of shipment & port of destination
• (一)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规定方法
• 1、在通常情况下,只规定一个装运港和一个目的港, 并列明港口名称。
• 例 Port of shipment: Shanghai • 2、在大宗商品交易条件下,可酌情规定两个或两个
分批装运的规定方法: 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但对时间、批次和每批
的数量不做规定
如:partial shipment is allowed。
relevant L/C
国际货物买卖中比较常见的装运期 的规定方法有()
• A规定在某一天装运
√• B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内装运
• C笼统地规定装运期
√• D明确规定具体的装运期限
(二)规定装运时间的注意事项
• 应考虑生产期、船期和国际市场变化情况; • “on or about” 意味着装船前后五天内。 • 考虑货源与船源的实际情况 • 装运期限应当适度 • 避免使用笼统的规定方法 • 注意装运期与开证日期的衔接 • 应结合考虑交货港、目的港的特殊季节因素
√• C大宗商品可规定两个装运港和目的港 √• D在双方洽商暂无法确定装运港和目的港时,
可采用选择港的方式。
分批装运和转船
partial shipment & transshipment
• (一)分批装运
• 1 定义: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先后分若干期或若干批装运。 • 2 说明:
• (1)在合同中如没有规定允许分批装运,不同国家的法 律有不同的解释。所以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 3、规定跨月装运 如:5/6/7月装运(Shipment during May/Jun./Jul.)
• 4、规定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内装运 如:收到 信用证后45天内装运(Shipment within 45 days after receipt of relevant L/C)
• Shipment during/in May • Shipment by or before the end of Feb • Shipment on or before Mar.10 • Shipment during May/Jun./Jul. • Shipment within 45 days after receipt of
• (2)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除非信用证明示不 准分批装运,卖方即有权分批装运。
• (3)如果信用证中规定了每批装运时间和数量,若其中 任何一期未按规定装运,则本期及以后各期信用证均失效。
• (4)按惯例:运输单据表面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 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即使其表面上注明不同的装 运日期及/或不同的装运港、接受监管地或发运地,将不 视作分批装运。
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 装运时间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装运港和目的港 • 分批装运和转运 • 装运通知 • 装卸时间、滞期费、速遣费
装运时间 time of shipment
含义:又称装运期,是指卖方将合同规定的货
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给承运人的期限。
装运时间条款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件。
交货时间:又称交货期。
FOB、CIF、CFR交货期=装运期; FCA、CIP、CPT装运期不一定就是交货期 在E组、D组贸易术语下,交货与装运完全是不等
以上的装运港和目的港,并分别列明港口名称。 • 例 Port of shipment: Qingdao and Shanghai • 3、在商定合同时,如明确一个或几个装运港和目的
港有困难,可以采取“选择港”的规定办法 • 例 Port of shipment: China ports • CIF London/Hamburg/Rotterdam optional.
轮或航次较少,合同中应规定允许转运。
• 7、在出口业务中,除非确有必要,一般不能接受对方 提出的在合同中既规定装运时间又规定到达时间的做 法。
• 8、正确运用选择港
国际货物买卖中比较常见的装运港 和目的港的规定方法有()
• A笼统地规定装运港和目的港
√• B一般情况下,只规定一个装运港和一个目 的港
• 二、 采用选择港应注意的问题: • (1)合同中规定的选择港的数目一般不超过3个; • (2)备选港口在同一条班轮航线上,而且是班轮公司
的船只都能停靠的港口; • (3)在核定价格和计算运费时,应按备选港口中最高
的费率加上选港附加费计算。 • (4)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因选择港而增加的运费、附
加费均由买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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