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风险与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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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风险与保险

风险:是指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

危险

静态风险:是指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或人们行为的错误或失当所导致的风险

动态风险:是指有社会经济或政治的变动导致的风险

纯粹风险:是指那些只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

投机风险:是指那些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可能性

风险事故:也称风险事件,是指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也即指风险有可能变为现实,以至引起损失的结果

实质性风险因素:是指有形的并能直接影响事件的物理功能的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是指与人的品行修养的有关无形因素

心理风险因素:是指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无形因素

风险管理:是指人们对各种风险的认识,控制和处理的主动行为

可保风险:是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

1.关于风险的定义有哪些?你支持那一种说法,为什么

有的认为风险是一种不确定性,包括不幸事件发生与否的不确定性,或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或可测定的不确定等,有的则认为风险是一种疑虑,包括对客观存在的遭受损害可能性的疑虑,或在一定情况下关于未来结果的疑虑等。

风险真正的含义是指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

2.理解风险的特征对了解保险运行机制有何意义

客观性

损害性

不确定性

可测定性

发展性

3.风险的分类对风险管理有何意义

为了便于对各种风险进行识别,测定和管理,对种类繁多的风险按照一定的方法进行科学分类是十分必要的,尤其对于保险的经营,更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4.如何理解保险在风险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

第二章

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

损失说

二元说

非损失说

保险本质:是指在参与平均分担损失补偿的单位或个人之间形成的一种分配关系。

分散危险功能: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分散危险,保险把集中在某一单位或个人身上的因偶发的灾害事故或人身事件所致的经济损失,通过直接摊牌或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平均分摊给所有被保险人,这就是保险的分散危险功能

补偿损失功能:把集中起来的保险费用于补偿保险人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人身事件所致经济损失,保险所具有的这种补偿能力就是保险的补偿损失功能

积蓄基金功能:以保险费的形式预提分摊金并把它积蓄下来,实现时间上分散危险的功能就是保险的积蓄保险分配功能。

监督危险功能:发生相互间的危险监督,以期尽量消除导致危险发生的不利因素,达到减少损失和减轻负担的目的

保险商品:保险的商品形态是保险分配关系得以实现的一种形式,亦即保险分配关系的商品化

保险商品的价值:是物化于保险本身的劳动即用来生产因危险损失引起的保险补偿过程中所必须消耗的那部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劳动。

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为它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因此,保险商品是一种保障性商品。

保险商品等价交换:保险人总体为一方和被保险人总体为另一方的双方交易是等价的。

商业保险:即保险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用于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事件时,保险人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公司:是保险分配关系外部组织的高级形式。

组织经济补偿功能:保险公司通过承保业务把被保险人的风险集中在自己身上,出险时则履行赔偿义务,实现了保险的补偿损失功能,另一方面,它又通过扩大承保面和再保险把风险分散出去,在被保险人之间进行风险的分摊,从而实现了保险分散危险损失的功能。

掌握保险基金功能保险公司为了实现其组织经济补偿的功能,通过收取保费,建立赔付或给付的准备金,保险公司的这种负债,就是其掌握保险基金的功能

防灾防险功能:为国家,经济单位和个人财产安全及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服务的能力,即为保险公司的防险防灾功能

融通资金功能:暂时把不需要的赔付或给付的巨额保险基金用于短期贷方或投资,把补偿基金转化为生产建设基金资金的能力,就是保险公司的融通资金功能。

吸收储蓄功能:基于寿险可提供长期性资金,同时也为了迎合和吸引顾客,保险公司设计带有储蓄性质的保险险种,从而将保险与储蓄桥面的结合起来,这就是的保险公司具备了吸收储蓄的功能。

1.试比较并评论损失说二元说和非损失说

损失说有损失赔偿说,损失分担说,危险转嫁说

损失赔偿说认为保险是一种损失赔偿的合同

损失分担说强调损失赔偿中,多数人互相合作的事实,因而把损失分担视为保险的性质

危险转嫁说认为保险是一种危险转嫁机制,个人或企业可借此支付一定的代价为条件将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可能遭遇到的各种风险转嫁出去

二元说认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前者以经济补偿为目的,后者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否定人身保险说认为人身保险并不体现保险的性质,它是和保险不相同的另外一种合同

择一说承认人身保险是真正的保险,但主张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分别以不同的概念进行阐明

非损失说认为保险应该一个统一的性质,既然损失说不能涵盖人身保险,那么就要损失观念之外另寻解释。有技术说,欲望满足说,财产共同准备金,相互金融机构说

2.本书对保险定义的研究是否符合形式逻辑规范?为什么要对保险与

商业保险分别定义

3.研究保险分配关系内部的和外部的对立统一关系有何意义

保险的本质是指在参与平均分担损失补偿的单位或个人之间形成的一种分配关系

从近代保险经济的主要形式看,其内部关系的对立统一有:被保险人之间的分配关系,这是整个保险分配关系的基础,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直接爱你的分配关系,这是保险分配关系的保险形式,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分配关系,这是保险分配关系的发展。其外部关系的对立统一有:保险分配关系与财政,企业财务,信贷,工资,价格等分配关系。

4.应该如何概括保险的功能?你是否认同本书保险基本功能与派生功

能的概括与表述?

分散危险功能

补偿损失功能

积蓄基金功能

监督危险功能

5.保险因何取得商品形态?如何理解“保险商品论即关于保险分配关系

商品化”的理论

商业保险以保险作为经营对象,保险取得了商品的形态。保险之所以取得商品形态,其终极原因还在于商场经济条件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保险补偿一般不可能采取直接的摊牌方式,而只能采取保险人出售保险单和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买卖方式得以实现。

6.我国目前关于保险商品说的理论有哪些不同的学术观点?你支持哪

种观点?为什么

7.关于保险商品等价交换问题有哪些说法?你支持那一种观点?为什

有的人说保险交换是不等价交换,因为有些人交了保费却得到赔偿,相反,得到赔偿的人所得赔偿金额却超过所附保费。

有人说是等价交换,因为从保险交换的集约型上看是等价的,即以保险人总体为一方和被保险人总体为另一方的双方交易是等价的

还有人说个体不等价,而总体是等价的。

商品交换必须服从价值规律的要求,交换必须等价,至少交换双方认为是等价的,无论是个别交换还是总体交换,都不能违背等价原则

8.保险商品交换具有哪些特点?认识这些特点有何意义?

契约性

期限性

条件性

诺承性

9.保险公司具有哪些功能?如何获得这些功能?

组织经济补偿功能

掌管保险基金功能

防灾防险功能

融通资金功能

第三章

保险合同: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给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齐保险费,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给付责任的人

投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业务的人

保单所有人:在保单签发之后,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企业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形式赔偿请求权的人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合同条款:

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暂保单: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同,有时在保险代理人收到第一期保费后,即发给投保人作为具有暂保单效力的收据

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爱你保险合同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的形式

告知:

保证

弃权

除外责任:即保险标的的损失不属于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所导致的结果,因而保险人不予赔偿的责任。

失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因某种原因而导致合同无效

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独的行为

合同的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

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因法律贵帝国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是指当保险当事人由于对合同内容的用于理解不同发生争议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或文字的含义予以确定或说明。

1.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谁是要约方?明确这个问题具有什么样的重要

性?

2.区分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对保险合同的实际意义是什么?

一般来说,在被保险人没有转让保险标的的情况下,保险利益以保险标的的存在为条件,保险标的的存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也存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将蒙受经济上的损失

3.为什么许多保险合同不适用成立即生效的原则?

4.怎样才能保证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不被滥用?

如果条款意图清楚,语言文字没有发生歧义,几时发生争议,也应当依据有效的保险合同约定作出合理,公平的解释。

第四章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投保人滴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地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

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或以什么条件接受投保起决定作用的事实

保证:是指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的承诺或确认。

确认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承诺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即对该事项今后的发展作保证

明示保证:是指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合同中,成为合同的条款。默示保证: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而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近因:只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其决定作用的原因

代位追偿: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权利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则热倒置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侵权行为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 1.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 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2.1996年12月23日,李丽为其子李创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某分公司投保了《为了明天终身保险》期间,李创因患“症状性癫痫及扁桃体炎”病,寿险公司曾向李丽作过数次理赔.此后,寿险公司推出新险种《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经该公司原经办《为了明天终身保险》业务员介绍,李丽与寿险公司解除了《为了明天终身保险》合同,并于1998年5月3日,再次以李创为被保险人与寿险公司签订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保险金额8万元,年缴保险费1504元,缴费期间20年,保险期间为终身,从1998年5月5日零时起算。同时双方又签订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的附加险,即《个人住院医疗补贴险》合同,保险金额5400元,

缴纳保险费60元,保险期限1年,即从1998年5月5日12时起至1999年5月5日12时止.《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第8条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该合同第10条规定,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其中第6款载明: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不久,在该附加险合同履行期间,李创因患“症状性部分型癫痫、扁桃体炎”住院治疗3次,李丽按合同先后向寿险公司申请理赔,寿险公司分别于1998年5月6日、1998年12月15日、1999年4月22日分3次给予了理赔。在该附加险合同期满后,寿险公司未同意与李丽续签,但对双方签订的《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未表异议,仍按合同的约定,收取李丽按期应缴纳的保险费,直至2002年5月18日被保险人李创死亡。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其死亡原因为:“感染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此后,李丽向寿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但其以种种理由拒绝理赔。2003年7月3日,李丽诉至淮安市清河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寿险

近因原则案例

近因原则 案例1: 王女士2003年买了意外伤害保险。2005年8月,她被一辆中速行驶的轿车轻微碰擦了一下,顿觉胸闷头晕。不幸在送往医院途中病情加重,最后在医院不治身亡。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指出死亡原因是心肌梗塞。王女士家人拿着有效保单及死亡证明等资料,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导致死亡的事故为非保险事故,不属于意外伤害,因此不予理赔。 王女士家人想不明白:如果不是车辆碰擦,就不会跌倒引起心肌梗塞,更不会导致死亡,保险公司是否在推卸责任? 分析:“近因原则”指导致损失发生的最重要和最根本的原因,是否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事故原因,如是,保险公司必须赔偿;如不是,则无须赔偿。 经常有这种情况,即损失是由一系列关联的事件引起,这时要区别对待。在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中,如果由一系列原因引起,而原因之间又有因果关系,那么前事件称作诱因。确定诱因是否“近因”,要看如果在健康者身上可引起同样后果,那诱因即是“近因”;反之如诱因发生在健康者身上不会引起同

样后果,则诱因不能成为“近因”。王女士被汽车轻微碰擦,如果发生在健康者身上,是不会导致死亡的,所以她身故的近因不是车辆碰擦,而是自身健康的原因——即心脏病所致。虽然车辆碰擦是个意外,但不是导致王女士死亡的近因,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予以赔偿,否则就是对其他健康投保人的不公。 案例2 被保险人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外出打猎时不慎从树上掉下来,受伤后的被保险人爬到公路边等待救援,因夜间天冷又染上肺炎死亡。肺炎是意外险保单中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以此拒绝给付保险金,但法院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近因是意外事故——从树上掉下来,因此保险公司应给付赔偿金,至于肺炎只是意外事故发展进程中的必然,可以说,没有“从树上掉下来”,也就不会发生肺炎及死亡的结果。因此,意外事故属于决定性、支配性的原因,是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

(金融保险)保险学案例分析

案例1 林勇,男,40岁,1996年5月投保了10年定期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投保时,林勇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1999年6月11日,林勇回老家探亲,途中发生严重车祸,林勇当场死亡。之后,由谁来领取这份定期死亡保险的保险金在林勇的两位“妻子”之间发生了争执。原来,林勇在定期人身保险投保单的受益人一栏中只注明“妻子”两字,并未写明其姓名。而在1996年5月林勇投保定期人身保险时,其妻子为徐某,两年后林勇与徐某离婚,于1999年春节与李某结为夫妇。因此,徐、李两人各持己见,同时到保险公司来申请领取保险金。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应该指的是确定的人,而并非一种特定的关系。在此案中,林勇投保定期死亡保险时,在投保单上注明“妻子”作为受益人,虽然林勇没有写明其妻子的姓名,但根据当时的情况,这里填写的妻子显然指的是徐某,也即徐某是林勇的指定受益人。林某在与徐某离婚后,虽然又与李某结婚,但并未提出更改受益人的要求。所以,本案中的保险金应该给付徐某。 第二种观点认为:“妻子”这个概念体现的是一种特定关系,而非确定的人。所谓受益人是指在被保险死亡之后领取保险金的人,本案中的受益人“妻子”当然是指死亡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妻子,即李某,保险公司应该向李某支付保险金。 第三种观点认为:根据《保险法》第61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林勇指定其“妻子”作为受益人,而徐某和李某都符合该特定条件,因此应该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保险金。 分析: 1、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法》对受益人的资格没有规定限制条件,自然人、法人均可以作为受益人。2、但《保险法》并未规定在合同中以何种明确的方式指定受益人。从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和出发点来解释,能够得出以下两方面的结论: 一方面,从受益人的概念来看,受益人应该是明确的法人或自然人,而不是某种特定关系。本案中在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妻子”,当时应该视为是指徐某本人。同时,《保险法》第62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林勇如果想更改保险单,使其后来的妻子李某成为受益人,应该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受益人的要求,但他并未行使该权利。从这一点来看,该保险单的受益人应该是投保时默认的徐某,而非李某。 另一方面,被保险人购买死亡保险单一般而言是为了保障家属在其死亡后的经济需要。林勇在投保单上注明“妻子”作为受益人是希望如果他发生意外,其家属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虽然投保时的妻子是徐某,但2年后二人离婚,解除了法定的婚姻关系,后来的李某才是其法定的妻子。因此,为了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充分体现保

保险案例分析有答案修订稿

保险案例分析有答案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案例分析: 1、刘某为其妻魏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8万元,由魏某指定刘某为受益人。(1)半年后刘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魏某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8万元,若:a魏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5万元,因此刘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5万元,你认为这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b魏某的父母提出,刘某已与王某离婚而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你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针对万某的身故保险金,刘某的父母和魏某的父母分别向保险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 答: (1)a不正确。因为在指定了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受益人所得,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不能用来返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b不正确,保险金应当给刘某。因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在本案中,刘某在投保时与受益人(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与妻子不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同时,保险利益原则只是对投保人的要求,并不要求受益人。 (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依据“共同灾难”条款规定,推定受益人刘某先于被保险人魏某死亡,针对魏某的身故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魏某的父母以其继承人身份领取保险金。 2.胡某为其妻汪某投保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10万元,汪某指定胡某为受益人。半年后胡某与其妻汪某离婚。离婚次日,汪某因发生意外导致其终身全部残疾,对于汪某该合同项下的10万元伤残保险金,汪某和胡某分别向保险人提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保险学试题与答案修正版最全

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字母标号填入题干的括号) 1承保责任围最广泛的商业性医疗保险是( A ) A.普通医疗费用保险 B.住院费用保险 C.重大疾病保险 D.大额医疗费用保险 2.认为保险是一种损失赔偿合是(B )。 A.损失分担说 C.危险转嫁说 B.损失赔偿说 D.欲望满足说 3. 二元说的代表人物是( D) A 日本的米谷隆三 C 美国的休勃纳 B 德国的马修斯 D 德国的爱伦贝堡 4.房主外出忘记锁门属于( C ) A.道德风险因素 C.心理风险因素 B.社会风险因素 D.物质风险因素 5. 对于损失概率高、损失程度小的风险应该采用的风险管理方法是 (B ) A.保险 B.自留风险 C.避免风险 D.减少风险 6. 股市的波动属于( B )性质的风险。 A.自然风险 B.投机风险 C.社会风险 D.纯粹风险 7. 影响保险需求总量的诸多因素中,( D)与总量成反比关系。 A.风险因素 C.科学技术因素 B.经济发展因素 D.价格因素 8. 现代保险首先是从( A )发展而来的。 A.海上保险 C.人寿保险 B.火灾保险 D.责任保险 9. 以投保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或估计价值作为保险价值,其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来确定,这种保险被称之为( B ) A.不定值保险 C.定额保险 B.定值保险 D.超额保险

10.下列哪些利益可作为保险利益(D ) A.违反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而产生的利益 B.精神创伤 C.刑事处罚 D.根据有效的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对预期租金的收益 11.在保险合同订立程序中,一般(B)为要约人。 A.保险代理人 B.投保人 C.保险人 D.被保险 人 12.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凭证为(C) A.保险凭证 B.暂保单 C.保险单 D.投保单 13.再保险合同( D ) A.只具有给付性 B.具有补偿性或给付性,视原保险合同的性质而定 C.既有补偿性又有给付性,二者同时具备 D.以补偿为原则,表现为分摊性 14.建筑工程一切险中,安装工程项目的保险金额一般按( B )A.实际价值计算。 B.重置价值计算。 C.双方协商确定计算。 D.现金价值计算。 15.有关保险市场述错误的有(C ) A.保险市场就是保险商品买卖和交易相关行为的总和 B.现代意义的保险市场已突破传统的地理上的意义 C.保险市场应具备买方、卖方和中介三大要素:主体、客体、交易价格 D.现代保险市场指促进保险交易实现的诸多环节,既供给者、需求者、中介人、管理者在的整个市场运行机制。 16. 我国《保险法》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这一经营规则是指( A )。 A.禁止兼业 C.禁止联营 B.分业经营 D.禁止专营 17.普通医疗费用保险负责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支出的(C )。 A.住院医疗费用 C.门诊医疗费用 B.手术医疗费用 D.各种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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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车辆“自燃”索赔案 [案情简介] 某年黄某为其骏马牌客车投保了车损险,保额18万元;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车上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7月12日,黄某雇请司机刘某驾驶该车,在行车途中因车顶行李架上货物起火燃烧导致该车全部烧毁。火灾发生后黄某向承保公司报案,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立即邀请当地公安消防科人员一同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细致勘察。 7月16日,当地公安局消防课对该车火灾事故出具了证明,认定:“火灾部位为车顶行李架,起火源分析为乘客上客车货架装货时,可能将烟头或其他可燃物掉进行李架上的棉被、蚊帐里被点燃后引起火灾。”同年10月8日,省公安厅消防局作出了该车火灾事故的《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结论为:“排除该车电线路故障和人为纵火以及装行李过程中没有发现异常情况等三个因素,认定该起火灾的原因为该车行李架上的货物起火所致。”同年11月5日,当地公安局消防科又作出第3号《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这起火灾是先从车顶货架上的行李引燃的,起火源分析为乘客上客车货架上装行李时,将烟头或其他火源调进货架上的棉被、蚊帐里引起火灾。” 火灾事故后,被保险人黄某估损,因该车经济损失18万元,将该车残骸出卖,得残值1万元。黄某在索赔手续凭证俱全后于同年11月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同年12月20日保险公司正式向被保险人黄某发出《拒赔通知书》,认为:“本火灾事故不属保险责任,故此不予赔付。”黄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分析及结论] 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未投保附加险的自燃险,且火灾为不明原因产生起火,虽然当地公安消防科的认定书对起火源分析是烟头或其他火源什么的,但只是推测与可能。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中“自燃”的解释:“非指物理学所定义的自燃,而只是保险车辆因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以及不明原因产生起火,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就此可定义上述现象引发的火灾为自燃,而自燃引发的火灾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 [本案启迪]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中,“火灾”的释义是:“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这里指外界火源以及其他保险事故造成火灾导致保险车辆的损失,“烟头或其他火源”均不属这个范围。 案例2 电梯受损拒赔案 [案情简介] 某事业单位向A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承包房屋建筑及附属机器设备等设施。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报案,表示投保设备中有一部电梯线路起火,造成配电柜起火使两部进口电梯受损,索赔金额超过100万元。 接报案后保险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该单位独立在大厦办公,办公大楼使用一年左右,到现场查勘时已看不到火灾的情景,只是在空气中有较重的胶皮气味,对损失标的检查后发现线路有烧焦痕迹,天梯配电柜多处有熏黑的痕迹,经检测该配电柜多处受损,需重新更换。 案件发生后,被保险人认为属火灾责任,提出索赔,承包公司根据察看情况,并咨询电梯的重置价,经认真展开案件分析、讨论后认为:该案件属意外发生的事故,有燃烧的现象,但没有形成火灾责任,同时受损的真正原因也不在综合险承保责任范围内,应予拒赔。 [案情分析及结论]

保险学-如何管理个人风险

如何管理个人风险 关键词:个人风险保险风险管理 前言:什么是风险教材上说风险没有唯一的定义,每个人都有他们自己对风险的定义。每个人对于不同事的风险定义也都不同。人活在这个世界上,可以说每时每刻所发生在身上的事情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如何才能够更好的处理这些猝不及防的事件,如何能够从这些意外中迅速回归到正常生活中来,通过这一学期保险学的课堂上,我对风险管理和保险有了一些基本的概念,同时也学到了商业保险中保险公司的一些理赔制度,这些都能够有效的解开生活中的谜题,能够让我们更好的管理个人风险。 风险的定义:风险在书中被定义为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在别的书上则是如此定义:“任何的不确定性、一旦发生会影响一个货多个目标的达成。”这个通用的定义可以让我们将风险管理应用得更广,只要能定义出不同的目标即可;这包括了个人风险管理,即辨认与管理会影响个人目标达成的不确定性。风险又可以被分为客观风险和主观风险。客观风险被定义为实际损失与预期损失之间的相对差额;主观风险则是被定义为个人的心理状态或精神状态导致的不确定性,是一种心理不确定性。我认为不论是主观风险还是客观风险,只是熟悉其类型和充分了解应对方法,我们都可以最大程度的避免和减轻其作用。 风险的基本种类有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基本风险和特殊风险还有企业风险。而个人风险时属于纯粹风险这一类里,纯粹风险是什么呢纯粹风险是指仅仅寻在损失或没有损失两种可能的情况。唯一可能的结尾是负面的损失和中性的无损失。例如过早死亡、工作相关事故、巨额医疗费用和火、闪电、洪水或地震引起的财产损毁。这些都是日常生活中自己尽力但是却无法避免的,带有很大的随机性,是无法控制的。而个人风险则更具体一些,包括早逝风险,退休后收入不足的风险,健康状况变差的风险以及失业风险。 个人风险管理:如何管理个人风险,我们应当有一个详细的步骤和计划,个人风险管理计划包括四步:首先确认损失风险。在所有损失中,经济损失占着很重大的一个比例,所以应当确认可能引发严重财务问题的所有损失风险,以下几个方面可能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家庭主要成员的早逝可能给家庭收入造成的减少,退休期间的收入不足和金融资产的缺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1.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 2.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8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若: (1)该企业于2月12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4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5月18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3)12月18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7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实际价值为7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3.某甲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4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向B 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1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乙车没有投保。后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乙车辆财产损失32万元和人身伤害8万元,甲车辆损失28元和人身伤害2万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主负主要责任,为80%;乙车主负次要责任,为20%,按照保险公司免赔规定(负主要责任免赔15%,负次要责任免赔5%),则: (1)A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B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1.(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3分)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3分) 2.(1)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40×80/100=32万元。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2分) (2)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2分) (3)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金额=70万元。因为该保险为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所以按保险价值赔偿。(2分) 3.(1)A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甲车车辆损失×甲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 =28×80%×(1-15%)=万元(3分) (2)B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乙车车辆损失和人身伤害×甲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 =(32+8)×80%×(1-15%)=万元(3分) 年8月,王某为丈夫投保了5万元人寿保险,受益人是王某的儿子。1999年3月,王某与丈夫因感情破裂离婚,经法院判决,儿子由王某抚养。离婚后,王某与前夫各自都建立了新的家庭。2000年12月,王某的前夫因意外事故去世,王某得知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保险公司认为王某离婚后对前夫已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失效,因此拒赔。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的基本原则 案例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履行与保险人的责任 【案情介绍】 某人投保重大疾病终身险。保险代理人未对其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也未要求投保人做身体检查。保险期间内投保人不幸病逝,其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受益人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 【案例分析】 本案焦点在于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按照这一规定,投保人未履行最大诚信原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但是,在此案中,难以确认投保人未履行最大诚信原则。因为,保险公司业务员未对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病史内容,事后也未要求投保人做身体检查,故不能认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启示】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要求投保人应把

自己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尽量告知保险人,即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否则,如果投保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就可以宣告保险合同无效或不予承担赔付责任。因此,作为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严格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否则就将面临保险合同无效和发生事故得不到赔偿的风险 这样看来,投保人承担了较大的责任。但这并不能免除保险人的责任。因为,一般投保人并不知道需要向保险人申报哪些事实。保险公司应该在操作规程上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作适当的规定,如规定业务员必须完成必要的询问事项,如果出现业务员过失使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而令公司蒙受损失,则应该由有关业务员负责。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合同订立问题案例 ?1998年7月9日,某化工厂与财产保险公司商谈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化工厂于当日下午填写的投保申请书中的保险期限为自1998年7月9日中午12点至1999年7月8日中午12点止(按投保单格式填写)。化工厂在投保申请书上盖章。9日下午5时,由于堤坝被洪水冲断,厂房受淹达三天之久,损失达250多万元。7月10日,保险公司将其签发的财产综合保险单送至化工厂,保单约定保险期限自1998年7月10日零时至1999年7月9日24时止,保单同时还对责任范围、责任免除、被保险人等其他事项作出了规定。同时化工厂于8月18日将保险费交至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后,化工厂要求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并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承保财产被水淹事故发生在保单约定期限之外,不属于承保责任范围为由,拒绝查勘定损和赔偿。为此,化工厂以保险公司擅自修改事先约定的保险期限及损失扩大为由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 ?本案问题的焦点在于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承诺有不同认识。投保人认为业务员收取投保单为保险公司的承诺,保险公司则认为保险公司的签发才是承诺。双方的理解都不正确。投保人以为业务员收下投保单即为承诺,但投保人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业务员对其投保单予以全部认可,而事实是保险公司没有同意投保单提出的保险期限,所以不能视为承诺。保险人认为签发保单是承诺,但保险人对要约内容做实质性变更,保险单与投保单的内容不一致时,视为新要约。化工厂收下了保险单,视为对新要约的承诺。保险单就成为约束双方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解除与终止及保险人解除权的 1998年4月20日,某县航运公司与某县保险公司签定一份为期一年的船舶保险合同。按照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承保航运公司“远洋”号货轮全损险,保险金额为200万元,保费为2万元,分两次交纳,1998年4月31日交纳1万元,1998年10月21日交纳1万元。合同签定后,航运公司于1998年4月21日交纳了首期保费,而在1998年10月21日第二期保费到期后,航运公司没有如期交纳经保险公司多次催交后仍未交纳,保险公司并未作出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1998年11月29日,“远洋”货轮在海上触礁沉没。航运公司认为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遂于1998年12月3日到保险公司交纳了第二期保费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远洋”号货轮沉没造成的损失。而保险公司称,其与航运公司虽有保险合同,但因航运公司迟迟未交第二期保费,保险合同已经解除,因此拒绝赔偿。航运公司于1998年诉至人民法院。 ?投保人拖欠保费的行为构成违约,在投保人违约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但应该正确行使解除权以终止合同效力。本案中,某保险公司虽享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但因其未履行“书面通知”的义务,保险合同依然有效,因而保险公司对于航运公司“远洋”号货轮在保险期间内发生触礁造成的损失,仍负有赔偿责任。考虑到双方对各自的权利、义务都有欠妥之处,本案应依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从有利于保险业务的发展出发,采取通融赔付的方式解决。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理解与适用案例 某乡砖瓦厂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保险合同的基本责任条款为:“保险人对于下列自然灾害和以外事故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1)火灾;(2)爆炸……;(6)暴雨;(7)洪水……”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当地下了一场大雨,将一批砖胚泡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被保险人提出两点理由:①大雨是自然灾害的一种;②大雨亦是暴雨。认为损失为保险责任范围。对此保险公司指出保险条款的含义应作整体解释,并不是说所有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

海上保险近因原则案例

海上保险近因原则案例 一、案例分析1996年7月25日,湖南省进出口公司与英国G公司签订傅货合同,进出口公司向G公司出售600吨电解金属粉,价格条件为CIF进出口公司将提单转让给G公司8月8日,进出口公州就该批货物的运输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货物装上船后,山于水手操纵吊杆失误,导致船舶倾斜,部分集装箱掉进海里,包括进出口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另外两个没有落水的集装箱被运往目的港,G公司凭提单提取了该两个集装箱G公司仅向进出口公司支付了两个集装箱的贷款,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落水集装箱所装货物的损失保险公司向进出口公司支付了保险金,取得了进出口公司签署的权益转让书,对被告某船务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所支付的保险金损失及利息分析:1.本案保险公司是否能够取得代位求偿权?为什么?2.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取得须满足的条件?(5,分)法院判决及理由: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提单具有货物所有权凭证的法律效力,进出口公司在对提单作了空白背书后交给GYIT,构成了提单的合法转让,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给了GY-IT;同时,风险也已在货物装上船后转移给了GYIT因此,只有GYIT才有权依据提单向承运人索赔尽管保险公司已向进出口公司实际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并取得了进出口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书,但因进出口公司不具有对承运人的索赔

权,保险公司并没有有效取得代位求偿权,不能向承运人提出货损索赔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中,作为保险标的的集装箱货物因为实际承运人启通公司的过错受到了损失,进出口公司没有直接向启通公司索赔,而是向湖南保险请求赔付,湖南保险也实际给付了保险金,表面上似乎符合上述保险代位权取得的条件然而,我们仔细分析后却可以发现,湖南保险对进出口公司的赔付是一个完全错误的决定,它根本不可能因此获得保险代位权因为,第一,进出口公司本身无权向承运人索赔;第二,进出口公司在损失发生时已经不是被保险人下面我们就围绕CIF价格术语来具体分析这两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当保险标的物因保险责任事故而发生的损失系由第三人的违约或侵权行为所致时,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损害赔偿关系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不向第三人追究,而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作出赔偿后,即取得原属于被保险人的权利,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可见,保险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一种债权转移,即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转移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需要具备一定的要件,我们可以将其简要概括为“一项前提,两个条件”一项前提是指,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必须以被代位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为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人寿保险案例汇编 一、人身保险条款的特殊条款 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 1、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假如此事发生在美国,情况又该如何?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 答案: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有关键恰恰在这里。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年龄误告条款 3、被保险人25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2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55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2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60元,10年后保险人发现,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 4、被保险人51随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50000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4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元。但是该保单允许投保的极限年龄为50岁,1年后保险人发现,应如何处理?假如是5年后发现又该如何处理? 该条款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被保险人的年龄、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或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金额。如果发现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可以承保的年龄限度,保险人可以接触合同,并将已收的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给投保人,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后发现的除外。 受益人条款 5、刘辉于1997年12月5日为其岳父李富国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险15份,受益人是李某6岁的外孙刘华(刘辉之子),保险费由刘辉每月从工资中扣除。1998年9月21日,刘辉与被保险人的女儿李芳离婚,刘华由李芳抚养。离婚后,刘辉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 1999年2月,李富国病故,刘辉向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与此同时,李芳也提出了申请,并摆出了下列理由:被保险人是她父亲,指定受益人又是她的儿子,并由她抚养,刘辉自与她离婚后,与她们家没有任何的联系,这笔保险金应由她作为监护人领取。保险公司认为此合同由于投保人后来对被保险人已无可保利益,合同无效。

保险四原则案例及分析

1、损失补偿原则 2000年3月7日,李某与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主险为某保险公司《康泰终身保险》,附加险为《住院医疗、安心、意外伤害及意外医疗》,年保费为2700余元。2001年、2002年原告均按时办理了续保手续,缴纳了保险费,合同有效期至2003年3月7日。2003年2月12日,李某因上呼吸道感染住院,花去医疗费1800余元,原告以现金支付979元,社会医疗统筹支付824元。出院后原告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3月19日,某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但在理赔款中减去了“医保”支付的824元,其理由是该笔费用不是原告实际支付的。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保险公司对公费医疗、社会保险机构可报销的费用和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是否还应承担保险金责任?也就是说,商业医疗费用报销型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商业医疗费用报销型保险是否具有补偿性质,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主张: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即保险公司仅对公费医疗、社会保险机构报销后和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剩余的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另一种观点主张:不能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对公费医疗、社会保险机构可报销的费用和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也不能免责。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对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损失补偿原则是由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确定的,这是财产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专家视点:商业医疗费用报销型保险不应当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理由如下: 从保险合同的性质来看,被保险人参加的公费医疗和社会医疗保险基金而享受的医保是国家强制性保险,而其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商业保险合同关系,两者的法律性质是不同的。 2、理赔的近因原则 案例:王女士2003年买了意外伤害保险。2005年8月,她被一辆中速行驶的轿车轻微碰擦了一下,顿觉胸闷头晕。不幸在送往医院途中病情加重,最后在医院不治身亡。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指出死亡原因是心肌梗塞。王女士家人拿着有效保单及死亡证明等资料,向保险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篇一:保险学案例分析题 1、一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 答:保险公司不予承保,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 对投标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东方明珠塔》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游客)带来法律意义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游客对东方明珠塔没有经济利益,该游客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这属于无效的保险合同,故此,保险公司应该不予承保。 2、有一租户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租户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租户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租户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租户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答:(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始终要有可保利益,若保险合同订立时具有可保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无效,本案例中,租户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一年,租期满后退房时,

并没有办理火险保单转让手续,所以发生保险事故时,因合同效,保险人不 履行赔偿责任。 (2)对于一般财产保险而言,保单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否则,转让无效,本案例中若租户退租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户东,并没有征得保险人同意,则保单转让无效。 3、某外贸企业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与卖方交易采取的是离岸价格。按该价格条件,应由买方投保。于是企业以这批尚未运抵取得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问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 答:愿意承保,因为海上运输保险的特殊性,货物装运后,随着提单的转让,买方即有保险利益,并且,保险责任均为承运人控制,并不为因为买卖双方对货物有否可保利益而发生变化。 4.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答: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只要违反保证条款,不论这种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在本案中,银行在投保时保证24小时都有警卫值班,但某日有半个小时警卫不在岗。不论警卫不在岗与盗窃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人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完整版)关于近因原则的案例分析

关于近因原则的案例分析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指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直接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案件,或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的诉讼案,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和确定事件责任的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按照近因原则,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应负赔偿( 给付) 责任。长期以来,它是保险实务中处理赔案是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 《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的含义为“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按照该原则,承担保险责任并不取决于时间上的接近,而是取决于导致保险损失的保险事故是否在承保范围内,如果存在多个原因导致保险损失,其中所起决定性、最有效的,以及不可避免会产生保险事故作用的原因是近因。 由于导致保险损失的原因可能会有多个,而对每一原因都投保于投保人经济上不利益且无此必要,因此,近因原则作为认定保险事故与保险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重要原则,对认定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保险法》、《海商法》只是在相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定,中国司法实务界也注意到这一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了“(近因)人民法院对保险人提出的其赔偿责任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损失的主张应当支持。近因是指造成承保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 二、实际应运用近因原则的细节 按照近因原则,如果是单一原因导致保险损失的,则只需判断该原因是否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适用较为容易。但存在多个原因的,近因原则的适用较为复杂,以下结合案例来具体分析: ⒈保险损失由一系列原因引起,则前一原因(即诱因)是否构成“近因”应判断各原因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性质。 ⑴各原因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前一原因(即诱因)不构成“近因”。(案例:保险船舶因大雾偏离航线搁浅受损,本案近因是大雾导致船舶搁浅,超载和不适航与大雾没有因果关系不是近因。) ⑵各原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则应判断因果关系的性质。A、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的不构成“近因”。(案例:保险车辆遭受暴雨泡浸气缸进水,强行启动发动机导致发动机受损,近因是强行启动发动机,暴雨并不必然导致发动机受损而不是近因。)B、存在必然因果关

《保险学》练习题及答案

《保险学练习题及答 名词解释 1.风险管理 2.可保风险 3.保险 4.商业保险 5.保险合同 6.被保险人7受益人8.可保利益9.保险单10.代位追偿权 11.近因12.委付13.重复保险14.社会保险15.法定保险 16.超额保险17 .财产保险18 .人身保险19.责任保险20.信用保险 21.公众责任保险22.雇主责任保险23 .人寿保险2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5.健康保险 26.再保险(分保)27.承保28.保险经纪人29.保险基金30.保险市场 简答题 1. 风险具有哪些特征? 2. 简述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 3. 处理风险的方法有哪些? 4. 简述可保风险的要件。 5. 简述保险的职能。 6. 保险在微观经济中有什么作用? 7. 保险在宏观经济中有什么作用? 8. 商业保险包含哪些构成要素? 9. 比较商业保险与储蓄的不同之处。 10. 比较商业保险与赌博的不同之处。 11. 投保人应具备何种条件? 12. 保险合同的形式有哪几种? 13. 在保险合同的履行中,投保人应遵守哪些义务? 14.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15. 应如何解决保险合同的争议? 16. 区分保险标的和可保利益对保险合同的实际意义是什么? 17. 什么是可保利益原则?为什么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存在? 18. 构成可保利益的条件是什么? 19. 简述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 20. 简述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 21. 简述委付成立须具备的条件。 22. 简述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及其分摊方式。 23. 法定保险有何特征? 24. 财产损失保险的运行包括哪些程序? 25. 财产损失保险的理赔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26. 责任保险有什么特征? 27. 简述人身保险的特点。 28. 简述人寿保险的主要分类。 29. 简述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 30. 简述健康保险的特征。 31. 简述健康保险中为避免逆选择而进行的各种规定 32. 简述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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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知识点 第一篇保险基础 1. 风险的三个特性: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 2. 风险的要素: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 风险三要素的联系:构成风险因素的条件月底,发书损失的可能性越大,损失就会越严重。风险事故是损失的直接原因。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 3. 风险的分类: 1)按风险的损害对象:人身风险、财产风险、责任风险 2)按风险的起源和影响:基本风险、特定风险 3)按风险所导致的后果:纯粹风险、投机风险 4. 风险管理的基本方法: 1)风险回避:人们设法排除风险并将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将至零。比如:可以利用水上运输, 但禁止水上运动,这就是回避由此产生的被淹死的风险,从而缩小了遭受风险的范围。 2)损失控制:主要包括防损(采取措施防止风险)和减损(减损发生损失的可能性)。比 如,尽管人们努力防止火灾的发生,但这种事情仍有可能发生,因此,这就有必要安装自动灭火系统以减轻火灾损失的严重程度。 3)风险自留:企业或个人自己来承担风险。 4)风险转移:通过一定的方式,将风险从一个主体转移到另一个主体。比如:公司组织、 合同安排、委托保管、担保合同、套期保值、购买保险。 第三、第四种合称损失融资。 5. 从不同角度解释保险 1)保险是以经济合同方式建立保险关系,集合多数单位或个人的风险,合理计收分摊金, 由此对特定的灾害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人事伤亡提供资金保障的一种经济形式。 2)保险是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 成的经济损失,或对个人因死亡、伤残而给付保险金的一种方法。 3)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制度。 4)保险是一种社会工具。 5)保险是一种复杂的和精巧的机制。 6)保险是一种法律制度。

保险学案例分析 计算题 含详细答案

公式 2、残废给付 ①一次伤害、多处致残的给付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100%——全额给付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100%——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在一次意外伤害中,造成一肢永久性残废,并丧失中指和无名指,保险金额为1万元,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残废保险金为多少? 若该次事故还造成被保险人双目永久完全失明,则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残废保险金又为多少? 查表可知,一肢永久性残废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50%,一中指和一无名指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10%,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100%,则 A、残废保险金=(50%+10%)×10000=6000(元) B、按保险金额给付:1万元 保险的损失分摊机制 设某一地区有1000户住房,每户住房的市场价值为10万元,据以往资料知,每年火灾发生的频率为0.1%。假设每次火灾均为全损,保险公司要求每户房主缴纳110元保险金,保险公司则承担所有风险损失。 请问: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是保险公司吗?保险公司怎样兑现承诺?所收金额:110×1000=11(万元) 每年可能补偿额:1000×0.1%×100000=10(万元) 赔余额:1万元 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并不是保险公司,而是其他没有遭受风险损失的房主,其承担份额为110元,遭受风险损失者也承担了110元。保险公司不仅没有实质性地承担风险损失,反而因为提供了有效的保险服务而获得了1万元的报酬。 + ——保险公司的作用在于组织分散风险、分摊损失。 李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王某撞昏,溺死于水池底。由于李某生前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额5万元,而游泳馆也为每位游客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事后,王某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10万元。问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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