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降变形观测方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沉降变形观测方案
1、工程概况
兰渝铁路LYS-4标一分部承建的工程位于宕昌县官亭镇与两河口乡,为时速200km客货共线(双箱运输)电气化双线铁路。合同段起讫里程为:DK285+811~DK303+782,全长17.971km。主要工程项目为天池坪隧道(14528m)羊古堆隧道(439m)、化马隧道(进口段2500m)以及龚家沟中桥108.5m(2(3-32)m连续梁桥)、庙下中桥124.2m(3X32m梁)、羊古堆中桥81.5m(2X32m梁)。
2、编制依据
《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12897-2006)
《建筑沉降变形测量规程》(JGJ/T8-2007)
《新建铁路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新建铁路兰州至重庆线沉降变形观测管理办法》
《客运专线铁路无砟轨道铺设条件评估技术指南》
3、沉降、位移变形观测的目的及意义
兰渝铁路铺设无砟轨道地段的工后沉降要求严格、标准较高,设计中对土质路基、桥梁墩台基础等均进行了沉降变形计算,采取了相应的设计措施,施工期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系统的沉降变形动态监测。通过对沉降观测数据系统综合分析评估,验证或调整设计措施,使路基、桥涵、隧道工程达到规定的变形控制要
求,分析、推算出最终沉降量和工后沉降,合理确定无砟轨道开始铺设时间,确保兰渝铁路无砟轨道结构铺设质量。
4、沉降变形测量
4.1兰渝铁路LYS-4标一分部管区沉降变形观测工作以桥梁、隧道等建(构)筑物的垂直位移观测为主,根据桥梁、隧道工点具体要求确定。
4.2 兰渝铁路工程测量的高程系统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4.3 结构物的变形监测应建立独立的变形监测网,覆盖范围一般不宜小于4公里,基准点选择应优先考虑利用CPI、CPII和水准基点。
4.4 结构物的变形监测应充分利用CPI、CPII和水准基点作为水平和垂直位移监测的工作基点。
4.5测量等级及精度要求
4.5.1基准网、变形点测量网均按三等水准测量精度进行。若监测地段含无砟轨道时则应以二等水准测量精度进行。垂直位移监测基准网应布置成闭合环状、节点水准路线等形式。
4.5.2变形测量精度符合表4.5.2-1的规定
表4.5.2-1变形测量精度
4.5.3沉降变形观测网主要技术要求符合表4.5.3-1的规定
表4.5.3-1沉降变形观测网的主要技术要求
4.6水准测量观测技术要求
4.6.1沉降观测采用往返水准测量方式,沿相同的路线进行,应采用固定转点法完成。
4.6.2水准观测应符合表4.6.2-1 的规定
表4.6.2-1 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单位:m
4.6.3水准观测的测站限差应符合表4.6.3-1的规定
表4.6.3-1 水准观测的测站限差单位:mm
4.7沉降变形测量点的布置要求
4.7.1 沉降变形测量点分为基准点、工作基点和沉降变形观测点三类,其布设按下列要求:
1 基准点。要求建立在沉降变形区以外的稳定地区,基准点使用全线的基岩点、深埋水准点、CPI、CPII和二等水准点,增设时按国家二等水准测量的相关要求执行。基准点标石埋设规格应符合图4.7.1的规定。
注:1-盖;2-砖;3-素土;4-贫混凝土;5-冻土线
4.7.1基准点标石埋设图
2 工作基点。要求这些点埋设在稳定区域,在观测期间稳定不变,测定沉降变形点时作为高程和坐标的传递点。工作基点除使用普通水准点外,按照国家二等水准测量的技术要求进一步加密水准基点或设置工作基点至满足工点垂直位移监测需要。加密后的水准基点(含工作基点)间距200m左右时,可基本保证线下工程垂直位移监测需要。
3 沉降变形点。直接埋设在要测定的沉降变形体上。点位应设立在能反映沉降变
形体沉降变形的特征部位,不但要求设置牢固,便于观测,还要求形式美观,结构合理,且不破坏沉降变形体的外观和使用。沉降变形点按路基、桥涵、隧道等各专业布点要求进行。
4.7.2 测量点的检测。监测网基准点和工作基点由于自然条件的变化,人为破坏等原因,不可避免的有个别点位会发生变化。为了验证监测网基准点和工作基点的稳定性,应对其进行定期检测。本次技术方案设计垂直位移监测网的观测分为首次观测和施工过程中的定期复测,定期复测按每半年进行一次,尽可能结合精测网复测进行。在区域沉降地区应每季度进行一次复测。
4.7.3 每个独立的监测网应设置不少于3个稳固可靠的基准点。基准点应选设在沉降变形影响范围以外便于长期保存的稳定位置。
4.7.4 工作基点应选在比较稳定的位置。在区域沉降地区内,应对工作基点的沉降量进行监测,如果在两次复测期间,发现工作基点变形超出两倍中误差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评估单位,并提交观测资料。经核实后应对工作基点和变形监测点的各期实测高程进行修正。
4.8 测量工作基本要求
4.8.1水准基点使用时应作稳定性检验,并以稳定或相对稳定的点作为沉降变形的参考点,并应有一定数量稳固可靠的点以资校核。
4.8.2每次观测前,对所使用的仪器和设备应进行检验校正,并保留检验记录。
4.8.3 每次沉降变形观测时应符合:
1严格按水准测量规范的要求施测。首次(即零周期)观测应进行往返观测,并取观测结果的中数,经严密平差处理后的高程值,作为变形测量初始值。
2 参与观测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才能上岗,并固定观测人员。
3 为了将观测中的系统误差减到最小,达到提高精度的目的,各次观测应使用同一台仪器和设备,前后视观测最好用同一水准尺,必须按照固定的观测路线和观测方法进行,观测路线必须形成附合或闭合路线,使用固定的工作基点对应沉降变形观测点进行观测。实行“五固定”即“固定水准基点、工作基点、固定人、固定测量仪器、固定监测环境条件、固定测量路线和方法”,以提高观测数据的准确性。
4 观测时要避免阳光直射,且在基本相同的环境和观测条件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