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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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要财务会计事项报告制度

公司重要财务会计事项报告制度

公司重要财务会计事项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股份公司、局全面深化企业改革和工程项目精细化管理部署,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司项目财务会计发生的重要事项,强化财务会计的管理和监督力度,结合西南分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项目重要财务会计事项是指项目在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活动中,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将对公司资金、管理、信誉、经济效益等产生重要影响的事项,或因项目管理权限受限、财务人员自身经验不足无法做出正确判断的事项。

第三条重要财务会计事项报告应遵循“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内容和程序第五条重大事项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一般由项目财务负责人提交,遇到紧急事项,无法与本单位财务负责人联系时,由经办人直接向公司有关部门报告,公司主责部门负责人视情况向公司领导汇报。

第六条项目重要财务会计事项报告的方式为:先以电话方式或短信进行汇报,然后根据相关规定或公司要求书面汇报并跟踪掌握事态进展情况和处置情况,随时续报,直到事情处理完毕。

第七条公司主责人员应对基层报告的重要事项做好书面- 1 -记录,应及时处理并跟踪落实。

第八条凡涉及可能给公司带来重大风险的财务会计事项,除按本制度规定报告外,还应由项目部依照规定向公司报告。

第三章责任与处罚第九条对于瞒报、虚报、漏报、消极报告项目重要财务会计事项的,公司将对责任人给予取消评先资格并通报批评;造成较大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并将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提请公司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第十条为保证报告制度渠道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限制财务人员及时如实向公司报告,更不得压制不报。

第十一条对于及时向公司报告重要财务会计事项,给单位挽回或减少经济损失的,公司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项目重要财务会计事项目录- 2 -附件- 3 -项目重要财务会计事项目录- 4 -。

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履行出资人职责,促进省属国有企业进一步加强财务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省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是指浙江省人民政府授权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制度所称子企业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或通过其它方式对其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财务事项是指省属企业财务发展规划、内部财务会计制度、重要会计政策、年度财务预决算、资产核销,以及其他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重大影响是指该财务事项涉及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或达到本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后净资产10%以上(含10%)且不低于1000万元。

第二章报告事项第四条重大财务事项分为报批事项和报备事项.报批事项须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报备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以下事项为报批事项:(一)省属企业及下属各级子企业清产核资中不良资产核销;(二)省属企业及下属各级子企业限额以上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三)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四)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五)按有关规定应向出资人报告的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第六条以下事项为报备事项:(一)省属企业财务发展规划、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年度财务预算;(二)省属企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三)省属企业及下属各级子企业限额以下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四)省属国有控股企业或省属企业下属上市公司以及资产总额或销售收入占集团合并资产总额或销售收入10%以上子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五)省属国有控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六)省属企业及下属子企业当期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资产损失;(七)省属企业及下属子企业重大债务重组;(八)省属企业及下属子企业重大项目的政府拨款、补贴;(九)省属企业及下属子企业当期发生的对企业财务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包括重大投融资、重大对外担保、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诉讼仲裁、重大资产采购等。

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完善内部控制体系,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财务事项是影响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因素,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产生重大影响。

包括重大财务收支、大额资金调度、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包括重大项目经营投资)融资、增减注册资本、利润分配、法律诉讼、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

第三条重大财务事项统一由公司负责向出资人报告,根据重大财务事项性质报批或报备。

董事长是公司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财务总监是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的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财务总监负责重大财务事项的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在重大财务事项发生后,及时向董事长、总经理报告。

第五条重大财务事项主要内容说明,包括:(一)大额资金往来、大额资金调度等。

(二)每季度上报资金状况,单笔超过200万元的大额合同付款。

(三)资金调度应详细说明调度方案,包括资金来源,调度渠道、调度金额、调度期限等,并每月将资金调度进展情况汇总上报。

(四)对外长期投资的发生、转让和收回。

(五)对外融资。

(六)对外担保。

(七)法律诉讼事项。

(八)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变化情况。

(九)公司并购、资产重组、重大业务计划制定等事项。

(十)其他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六条对第1.4.5.6.9项重大财务事项应书面说明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产生(或预计产生)的影响和建议,以便于董事长、总经理及时决策。

第七条相关部门和人员要配合财务部对重大财务事项进行收集、整理,如发生制度规定应上报内容而未及时上报,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解释和修改,报经公司相关权力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第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财务会计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财务会计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财务会计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财务会计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一个在企业中非常重要的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及时、准确地报告财务会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维护企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就财务会计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意义、内容和实施过程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财务会计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意义重大。

企业的财务信息对内对外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能够影响到利益相关者的决策和判断。

而财务会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往往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风险性,可能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产生重要影响。

因此,建立财务会计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企业高层管理者和利益相关者报告相关信息,帮助他们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和风险状况,为决策提供有力的依据。

财务会计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企业应明确重大事项的范围和界定,明确哪些事项被认为是重大的,并确定相应的报告要求和时限。

其次,企业应建立信息收集和监控机制,确保能够及时获取相关重大事项的信息,并能够识别和监控潜在的重大事项。

然后,企业应指定责任人负责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明确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相应的报告程序和流程。

最后,企业应确保报告的内容准确、全面、可靠,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报告的失实和误导。

财务会计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过程需要经历以下几个重要环节。

首先,企业需要制定相应的制度和规范文件,明确重大事项报告的要求、程序和流程,并进行内部宣传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能够理解和遵守制度。

其次,企业应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和监控机制,确保能够及时获取和识别重大事项的信息。

然后,企业应指定专门的责任人负责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并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配合和协作。

最后,企业需要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审计,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对报告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制度。

总之,财务会计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海南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

海南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

海南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或者托管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承担所出资企业的主营业务的实际运营、并且由其管理和控制的重要经营单位。

重要子企业名单由所出资企业核定并于每年4月30日前报省国资委核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章程制定和修改,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实施计划编制及调整,进行重大投资,企业上市、发行债券,大额担保,企业重组(含合并、分立)、企业改制、企业解散、申请破产,国有资产转让,国有股权变动,企业主营业务确定和变更,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处置重大财产,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制定,董事会工作报告,对外大额捐赠、赞助等。

第五条企业报告重大事项分为核准或决定事项、备案事项。

核准或决定事项为须经省国资委审核批准及由省国资委审核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事项,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核准或决定事项以“请示”书面文件形式,备案事项以“报告”书面文件形式上报。

第二章企业章程制定和修改第六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省国资委制定,或者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报省国资委核准。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

提交股东会审议前,需报经省国资委审核。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子企业章程,重要子企业章程须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所出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所出资企业制定、修改公司章程,除了依据本办法,按照《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2020年集团公司重大财务和经济事项报告制度模版

2020年集团公司重大财务和经济事项报告制度模版

集团公司重大财务和经济事项报告制度 (暂行)第一条摇为加强中集团公司 (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财务管理, 强化内部控制, 防范经营和财务风险, 根据会计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摇本制度所称“重大财务和经济事项冶是指对单位经济财务状况、经济效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财务机构设置、财务机构负责人变动及突发事件等事项。

第三条摇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单位及重要成员单位 (以下简称各有关单位)。

直属单位是指集团公司所属事业部、分公司、子公司和研究院。

重要成员单位是指上市公司、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在 2 亿元以上 (含 2亿元) 的工业和外贸企业, 收入在 1 亿元以上 (含 1 亿元) 的科研事业单位, 以及集团公司列入重点管理的其他成员单位。

第四条摇各有关单位应向集团公司总部报告的重大财务和经济事项包括:(一) 单项对外投资 1 亿元及以上;(二) 新增融资单笔金额达到 5 亿元及以上;(三) 对集团公司内企事业单位单笔提供担保 5 亿元及以上或累计担保额超过本单位净资产 5% ;(四) 资产重组、公司改制、合并、分立、并购等金额在 3 万元及以上;(五) 单笔资产处置、债务重组金额 3 万元及以上;(六)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合并报表范围的变更以及对损益影响额在 1 万元及以上的重大会计差错调整;(七) 单类资产计提 (或冲回) 减值准备 (减值损失) 金额超过 1 万元的;(八) 由于国家、地方政策或市场、价格等因素的变化对当期损益预计产生影响在1 万元及以上的;(九) 经批准从事股票、外汇、期货、金融衍生品交易、委托理财等业务, 累计预计损失在 1 万元及以上;(十) 标的额在 1 万元及以上的重大经济诉讼及其他或有事项;(十一) 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检查、审计情况及披露的重大财务违规违法事项;(十二) 内部审计及财务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十三) 发生重大经济案件, 司法及纪检监察机关对高管层和财务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查封单位账户、冻结单位资产的;2(十四) 财务机构变动; 总 (副总) 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总会计师出境一个月以上的; 总会计师因病或其他原因不在岗三个月以上的;(十五) 主机产品 (飞机、发动机、导弹) 的定调价情况;(十六) 科研项目年度累计超支 1 万元及以上;(十七) 本年度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大于预算指标 2% 以上的基建、科研项目;(十八) 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预计造成损失 1 万元及以上的;(十九) 单位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财务和经济事项。

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资产收购、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合同、债务重组及非货币性交易等事项。

由于重大事项涉及的金额大,对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影响大,根据集团公司及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中报和年报信息披露内容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重大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重大诉讼、仲裁是指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金额或12个月内累计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公司应当披露在报告期内发生及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包括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及对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二)重大资产收购、出售事项重大资产收购、出售是指涉及重组或12月内累计金额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收购、出售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上;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100万元以上;收购、出售资产交易金额100万元以上。

公司应当披露在报告期内发生及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及资产重组事项的简要情况,说明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三)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重大交联交易是指集团内部各公司之间的交易,涉及的金额或12个月内累计金额高于100万元。

公司应当遵循如下规定,分类披露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1 购销商品、提供劳务交易应披露:交易总金额及占同类交易总金额的比例;在前一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披露过的有关协议在报告期内的履行情况;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及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可以获得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的,应披露市场参考价格,实际交易价格与市场参考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关联方之间存在大额销货退回的应予说明。

2 资产收购、出售交易应披露: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若有)、市场公允价值(若有)、交易价格、结算方式,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试行)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应对重大财务事项发生的处理能力及效率,降低财务风险,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财务事项的含义重大财务事项是指金额较大的预算内生产经营事项、金额虽小但性质特殊的事项或其他非正常发生的事项,这些事项的发生或即将发生将给公司带来重大的财务影响。

二、重大财务事项范围1、月度预算内2、单项成本费用超过150万元的付现支出;上月预算中实际支出超过20%的单项成本费用。

3、发生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质量事故、责任事故等天然或人为事故。

4、因经济纠纷涉及仲裁或诉讼的。

5、涉及财产的租赁、担保和出售。

6、正常建设和经营程序外的借用设备、借用资产。

7、资金被挪用、截留的。

8、接受当地税务、财政部门检查;接受当地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检查,检查结果或检查事项可能影响公司经济利益的。

9、上述列举事项以外的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三、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的内容1、属于重大事项第1条内容的,应在每月上报的预算中对符合报告要求的内容做出解释、说明。

2、除上述重大事项第1条外,均应将重大事项发生的时间、原因、临时处理办法、可能或已经产生的财务影响、初步进展、最终处理结果等在“江苏顺源重大财务事项报告表”中详述(具体格式见附表)。

四、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程序1、符合报告的重大财务事项除第1条外,均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在获知该事项之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以“江苏顺源重大财务事项报告表”的形式书面报告省分,财务部将视事项的紧急和重要程度,最迟在收到“江苏顺源重大财务事项报告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提出财务处理意见。

2、对个别处理周期较长的事项,各部门应根据重大财务事项的处理进程分阶段持续上报,直至该事项全部处理完毕止。

3、事项特别紧急或重要的,各中心总监应在第一时间先行向集团领导口头报告。

已口头报告的事项仍应按程序书面上报。

五、其他1、集团总部将视重大财务事项的影响程度、范围的不同,实行不定期通报,以戒免所有分公司、子公司。

公司财务重要事项报告暂行办法

公司财务重要事项报告暂行办法

公司财务重要事项报告暂行办法([2009]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财务重要事项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重要事项报告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重要事项是指:(一)公司财务人员被司法机关依法传讯,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逮捕,判刑;被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或企业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双规”;被企业内部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二)公司财务人员失踪或携款潜逃等情况;(三)实施审计、效能监察及其他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四)公司所属单位财务机构或负责人的变动;(五)非经公司协调安排的税务、财政等部门进行的审计或检查;(六)发生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人员伤亡事故;(七)发生赠与、担保、抵押事项,金额在10 万元以上;(八)发生诉讼、仲裁事项并可能承担赔偿责任(金额在10 万元以上);(九)发生重大行政处罚(金额10万元以上);(十)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金额10万元以上);(十一)预计将发生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十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兼并、重组意向性协议的签订;(十三)重要数据、账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十四)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如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或者生产资源取得、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等;(十五)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十六)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宏观政策可能对地区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十七)财务领导出国(含因公和因私)或因各种正常、非正常原因离职、离岗,不能履行职责超过5个工作日;(十八)因经济纠纷,本单位银行账户被冻结或银行存款被强制划转;(十九)其他预计会对财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章报告原则及方式第三条财务重要事项报告原则:(一)不了解财务重要事项基本情况的,应即时、简明报告事项的基本经过。

(二)初步了解财务重要事项基本情况的,应将掌握的有关情况如实、即时上报,包括事项的基本情况、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财务会计报告管理办法

财务会计报告管理办法

财务会计报告管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管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合规开展财务会计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等组织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管理。

第三条财务会计报告由单位的财务会计部门负责编制,报送给单位领导层和相关部门。

第四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内容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等。

第五条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应当贯彻准确性、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规范性的原则。

第六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注明报告期,即报告截止日。

第二章编制程序第七条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包括准备、调整、归集、汇总和编制。

第八条财务会计报告的准备工作包括核算准备、各项账务准备和会计档案准备等。

第九条财务会计报告的调整工作是指对核算准备的数据进行核对和整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条财务会计报告的归集工作是指将各账户的核算数据按照相关准则和规范进行汇总。

第十一条财务会计报告的汇总工作是指对归集的数据经过进一步核对和审核,生成各种财务报告。

第十二条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工作是指根据财务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将汇总的数据填写至财务报告的相应位置。

第三章过程控制第十三条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控制包括定义、执行、监督和修订。

第十四条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应当明确责任人和职责,责任人应当具备一定的财务会计知识和经验。

第十五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核对,确保编制过程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应当有完善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七条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应当有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八条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应当及时修订和更新相关制度和要求,适应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变化。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对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是保证财务报告质量和履行内部监管的重要方式。

公司财务重大事项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重大事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财务重大事项的管理,确保公司财务活动的合规性、风险可控性,保障公司财务稳健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涉及财务重大事项的决策、执行、监督和信息披露等方面。

第三条公司财务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重大投资决策;(二)重大融资决策;(三)重大资产重组;(四)重大合同签订;(五)重大担保事项;(六)重大捐赠和赞助;(七)重大税务筹划;(八)其他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章决策程序第四条公司财务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如下:(一)提出:各部门根据业务需求,提出财务重大事项的初步方案。

(二)审核:财务部门对各部门提出的财务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包括合规性、风险可控性、财务影响等方面。

(三)论证:由相关部门组织召开论证会,对财务重大事项进行充分论证。

(四)审批: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五)实施:财务部门根据审批结果,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财务重大事项。

第三章监督与控制第五条公司财务重大事项的监督与控制包括以下内容:(一)财务部门负责监督财务重大事项的决策、执行和信息披露全过程。

(二)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重大事项进行审计,确保其合规性。

(三)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财务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四)公司内部审计委员会负责对财务重大事项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情况进行审查。

第四章信息披露第六条公司财务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二)及时性:披露的信息应当及时,不得延迟。

(三)完整性:披露的信息应当全面,包括财务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执行情况和结果。

(四)公平性:披露的信息应当公平,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公司财务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定期报告: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中披露财务重大事项。

(二)临时公告:在财务重大事项发生时,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统财[2006]313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统财[2006]313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统财〔2006〕313号)各省属企业:为加强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及重大经济行为的管理,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我委制定了《云南省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云南省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及重大经济行为的管理,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财务事项,包括重要会计政策变更、财务预决算和国有资本运营统计、利润分配、重大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对外投资、重大融资、对外借款及委托理财、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能引起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况等各项重大经济行为。

第四条根据国有权益在企业的比例和事项的性质,重大财务事项的管理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第二章重要会计政策变更第五条省属企业应遵照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要求,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省属国有独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标准的制定及修改,由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报省国资委核准后执行;省属国有控股企业的同类事项,由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执行,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财务会计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财务会计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财务会计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企业经营的复杂化,财务会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逐渐成为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就财务会计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此制度。

1. 重大事项报告的背景和意义财务会计工作涉及到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等关键信息,对企业及其相关方来说具有重要决策价值。

但是,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和业务的复杂化,财务会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也日益增多,如果这些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或处理不当,可能会对企业造成重大影响甚至带来风险。

因此,建立财务会计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2. 重大事项报告的内容和要求财务会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报告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财务会计核算中出现异常情况,如会计准则变更、会计政策变更、错误更正等;二是财务会计核算中出现的重大争议或诉讼事项;三是与公司治理相关的事项,如会计师事务所变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设立等;四是与企业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如资产重组、合并与分立等。

对于重大事项报告,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报告,并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同时,重大事项报告还应具备可追溯性、透明度和及时性,以便监管机构和投资者能够及时获知并作出相应决策。

3. 财务会计工作重大事项报告的流程和责任财务会计工作重大事项报告的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环节:一是事项的发现和初步判断,包括内部审计、风险管理等部门对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监控与评估;二是事项的内部沟通和报告,财务会计工作人员将重大事项报告给公司管理层、审计委员会等内部相关机构;三是事项的外部披露和报告,企业应将重大事项报告给监管机构、投资者和其他相关方;四是事项的追踪和总结,企业需建立事项追踪机制,对已报告的重大事项进行跟踪和总结,及时修订和完善制度。

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事项报告中,涉及到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企业管理层、财务会计工作人员和相关部门。

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制度第一篇: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制度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制度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发生的重大财务会计事项,强化财务会计管理和监督的力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公司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下属所有的基层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对于发生的重大财务会计事项,应在事项发生后或应当知道事项发生后的72小时内直接向本单位财务部进行书面报告。

情况紧急的,应在事项发生后或应当知道事项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本单位财务部进行口头报告,并于事后补交书面报告。

第四条: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的责任人为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责任人故意隐瞒或消极拖延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的,其他财务人员有权利就重大财务会计事项的情况直接报告上级财务部。

第五条:下列事项属于重大财务会计事项:1、银行账户被冻结。

2、单位存款所在的金融机构关闭、停业整顿,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营业。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外账、小金库。

4、本单位发生隐匿或故意销毁应当依法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的行为。

5、实行财务会计电算化管理的单位,计算机服务器、网络、软件和相应的参数设置等出现重大故障,致使会计基础数据安全性、真实性、完整性受到重大影响,会计核算不能正常进行的。

6、财务会计人员涉嫌经济犯罪。

7、单位负责人擅自决定办理违反《会计法》等国家财经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的其它财务会计事项。

8、本单位发生的其他重大财产损失,或对资金支付能力有重大影响,以及涉及经济违法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的责任人在重大财务会计事项发生后,不按上述规定及时上报告的,或故意隐瞒不报的,单位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对由此而造成损失或损失扩大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人员不得阻挠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的责任人向本单位报告,也不得在事后对报告人进行打击报复。

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规范公司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工作制度,及时、准确的发现和预见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重大财务事项,加强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管理,保证及时掌握和统筹管理公司重大财务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股份公司相关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室(中心)、车间第二条公司财务部是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公司发生的重大财务事项,应在事项发生后或应当知道事项发生后的24小时内,上报公司主管财务领导及其公司负责人,同时通过公司办公平台、电子邮件等方式直接向股份公司财务部报告,并于三个工作日内补交详细书面报告。

第二章重大财务事项的内容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财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接受省(部)级及以上财政、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开展的与财务相关的检查。

(二)公司发生的重大财务风险事项:1.500万元以上的资产损失;2.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与大额核销坏账(大额是指公司净资产10%以上);3.发生挪用、侵占企业资金事项;4.因诉讼、仲裁涉案金额在500万元以上;5.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涉及金额在500万元以上;6.主要资产、银行账户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不含符合公司担保管理规定的资产抵押或质押);公司存款所在的金融机构关闭、停业整顿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营业;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8.由于内外部环境变化,预计导致经营亏损或资金供应链出现问题;9.与财务管理相关,被新闻、网络等媒体报道,可能给公司品牌形象造成损害、影响公司声誉的事项;10.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产权转让、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事项;11.执行国家新颁布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济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12.发生违反国家或公司相关规定的重大事项:资金及银行账户管理、存货管理、资产处置、租入与租出资产、赠与或受赠资产、废旧物资管理、对外投资、产权管理、委托理财、融资贷款、提供担保、关联交易、债权债务重组、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预算执行、六项费用(公务出国、公务用车、公务接待、会议费、薪酬及社保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等;13.其他需要上报的重大财务事项。

公司重大财务事项管理制度

公司重大财务事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重大财务事项的管理,确保公司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公司财务风险控制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重大财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融资、投资、资产处置、重大合同签订、资金支付、利润分配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行业规范。

(二)真实性原则: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及时性原则:及时报告、处理重大财务事项。

(四)保密性原则:对重大财务事项保密,防止信息泄露。

第二章重大财务事项的界定第四条重大财务事项包括以下情形:(一)公司年度预算、决算及重大调整;(二)公司融资、债券发行、股权融资等重大资金筹措活动;(三)公司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股权转让等重大投资活动;(四)公司重大合同签订,涉及金额较大的合同、涉及公司权益的合同等;(五)公司资金支付,涉及大额资金拨付、支付给关联方等;(六)公司利润分配,包括分红、转增股本等;(七)其他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财务事项。

第三章重大财务事项的审批流程第五条重大财务事项的审批流程如下:(一)提出申请:各部门根据业务需求,提出重大财务事项的申请,并附相关资料。

(二)初审:财务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初审,提出初步意见。

(三)审批:按照公司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逐级审批。

审批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财务风险、合规性等因素。

(四)实施:审批通过后,相关部门按照批准意见执行。

(五)监督:审计部门对重大财务事项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合规、合法。

第四章重大财务事项的报告与披露第六条重大财务事项的报告与披露:(一)重大财务事项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二)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重大财务事项。

(三)公司内部应建立信息报告制度,确保重大财务事项在内部得到有效传递。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七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公司财务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备案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备案管理办法

***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由***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国有资产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国资中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全资、控股企业及其子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直接出资企业是指由***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及暂由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出资的国有全资、控股企业,其出资设立的各级国有全资、控股公司统称为子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运作等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应向出资人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重大事项按事项种类及性质,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类。

核准事项须报区政府批准,备案事项应及时向区国资中心报备。

第二章企业内部决策流程第五条企业应依据公司章程,建立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明确重大事项决策范围,明确决策机构相应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明确回避情形,并报区国资中心备案。

第六条企业重大事项应由党委、董事会、未设董事会企业的经理办公会议等决策机构作出决议,并按本办法规定,向区国资中心报告或报备。

第七条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参与人的意见、决策结论、表决意见和理由、投票实样等,应当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第八条企业违反规定决策重大事项,并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主要负责人应承担领导责任,其他决策参与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有证据表明,在决策过程中或表决时提出过反对意见或异议的,可免除相应责任。

第三章报告事项及流程第九条企业下列重大事项须经区国资中心初审后,报区政府批准:(一)企业改革工作计划及方案,主要包括:企业设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合资重组、解散、清算、申请破产,企业内部子企业整体转制、职工安置等;(二)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行为,主要包括:增减注册资本、债权债务处置、资产非公开转让、账面原值10万元(含,下同)以上的资产非正常报废核销、评估值100万元以上的资产公开转让等;(三)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资事项。

财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财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财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财务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升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下发的各项财务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属子公司、代管公司的财务部门。

第二章范畴及上报形式第三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对公司财务审计及与其相关的方面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出现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将相关事项向······公司主管部门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重大事项的范畴是指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重大投资项目、重大融资行为、增减资本及股权变更、资产及债务处置、对外担保、涉及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事件,年度计划外的重大建设项目,公司突发事件及其他可能发生、将要发生或正在发生等对公司经济、名誉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五条重大事项分为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

报告事项须经财务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六条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上报文件包括:1、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2、有关事项说明;3、其它有关文件。

第七条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1、各公司负责人、分管财务负责人;2、各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第三章重大事项具体内容第八条以下事项为报告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制订并拟执行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

2、公司的投资,包括对外投资、收购、投资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

3、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融资行为,包括借款、贷款等融资行为。

财务会计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财务会计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条为便于公司及时掌握各分支机构财务会计工作信息,加强对各分支机构财务会计工作管理,防范财务会计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会计工作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及已经造成本单位经济损失、本单位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对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以及因本单位业务需要而实行的与公司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相抵触的特殊事项。

具体包括:(一)财务会计人员调整及岗位变动;(二)对财务会计核算与管理产生较大影响的新开办(或拟开办)业务;(三)异常的非业务性开支;(四)客户保证金支取发生异常变化,客户资产被挪用、盗用;(五)丢失银行票据(包括空白支票、汇票等);(六)重大业务差错;(七)截留收入,私设小金库;(八)设置帐外帐,搞帐外经营;(九)不按规定程序擅自划转资金;(十)应集中采购却化整为零;(十一)擅自处置公司资产;(十二)公司资产被盗用、挪用;(十三)擅自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或其他可能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十四)单位负责人干预财务会计业务处理,并明显违反制度规定;(十五)单位负责人对坚持原则的财务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十六)监管部门涉及财务会计的例行或专门检查;(十七)当地监管部门要求实施的政策与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不一致或可能引起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十八)诉讼事项;(十九)重大财务会计风险隐患;(二十)其他需报告的事项。

第三条各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会计工作重大事项报告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事项负有及时向公司总部报告的责任;其他财务会计人员同时享有报告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重大事项发生后,报告责任人应根据具体事项的轻重缓急、可能造成的后果,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电话、传真、邮件等形式口头或书面向总部报告,具体报告要求详见附表1。

以书面形式报告的,报告责任人须按附表2的格式填写并提交《财务会计重大事项报告表》附相关说明材料,可以电子邮件方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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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1目的
及时掌握公司机关及各所属单位重大财务会计事项,规范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程序,防范公司财务风险。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

3编制依据
3.1《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细则》,FC-01-35,2012,海油发展。

3.2《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办法》,2014,海油发展。

4释义
4.1重大财务会计事项
是指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对外信息披露等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非经常性事项。

包括: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调整事项,对财务报表列报和披露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及其他可能对海油发展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产生影响的事件。

5职责
5.1财务部本部职责
5.1.1制定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的相关规定。

5.1.2执行海油发展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的相关规定。

5.1.3负责管理和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

5.1.4负责对下属单位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的审核、处理。

5.1.5根据需要向公司管理层报告重大财务会计事项。

5.1.6根据相关规定向海油发展报告重大财务会计事项。

5.1.7根据财务管控需要,持续改进。

5.2渤海财务共享中心职责
5.2.1汇总报告在渤海财务共享中心会计核算的单位的重大财务会计事项及渤海财务共享中心的重大财务会计事项。

5.2.2执行公司对重大财务会计事项的处理意见。

5.2.3对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工作提出建议。

5.2.4渤海财务共享中心经理是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的责任人。

5.3非渤海财务共享中心会计核算的单位职责
5.3.1报告本单位的重大财务会计事项。

5.3.2执行公司对重大财务会计事项的处理意见。

5.3.3对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工作提出建议。

5.3.4二级单位财务工作的主管领导是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的责任人。

6要求
6.1重大财务会计事项包括:
6.1.1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a)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变更的;
b)需调整财务报表期初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
c)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实施的会计政策,与总公司会、海油发展计核算
办法等有关规定不一致或可能引起财务状况发生变化的;
d)境外上市公司遵循除中国会计准则以外的其他会计准则对外披露财务信
息,存在准则差异的;
e)总公司或海油发展会计核算办法规范外的新业务执行的会计政策以及会
计处理方法。

6.1.2对财务报表列报和披露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a)银行账户被司法机关冻结、查封;
b)公司持有或贴现的应收票据出现逾期未兑回;
c)资产发生减值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跌价准备的,根据海油发展统一规定按
照账龄计提的坏账准备除外;
d)当期存在核准(确认)为资产损失,核销相关账务,转为账销案存管理资
产的;
e)实物资产发生重大盘亏;
f)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发生大额修理费用,预计金
额 1000万元以上或者使公司非正常停产一个月以上的;
g)新增长期股权投资、对已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增(减)资、转让或处置长期
股权投资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的;
h)公司发生债务重组或重大资产处置事项;
i)为未纳入海油发展合并报表范围的单位提供担保;
j)其他可能对报表列报和披露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6.1.3其他可能对财务会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a)外部政治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资产安全或正常生产经营产
生重大影响的;
b)接受国家财政、税务、审计等机构专项检查的;
c)认为本单位存在重大财务会计风险隐患的;
d)其他认为需要报告的重大财务会计事项。

6.2上报和处理程序
6.2.1各所属单位和渤海财务共享中心每月应汇总重大财务会计事项,形成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经责任人签字后上报公司财务部本部。

6.2.2各所属单位和渤海财务共享中心应于月份终了的2个工作日内采用邮件方式向公司财务部本部报送签字报告的扫描件和报告电子版。

6.2.3财务部本部认为上报内容需补充的,各所属单位和渤海财务共享中心应在要求的时间内补充上报。

6.2.4海油发展根据事项性质和影响,提出处理意见及建议,反馈到公司财务部本部后,财务部尽快反馈到下属单位和渤海财务共享中心执行。

6.2.5财务部本部视重大财务会计事项的影响,根据需要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6.3重大财务会计事项上报内容
6.3.1首次上报时,存在 6.1.1 中有关事项的,应按细则要求报公司财务部本部;除6.1.1以外的其他事项,仅上报新发生的事项。

6.3.2已报送事项存在持续影响的,如事项没有发生变化,公司也未获取新的信息,无需重复报送;在事项发生较大变化、公司获取进一步新信息以及事项处理完毕时应再次上报。

6.3.3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模板见《FC-10-C01 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模板》,
重大财务会计事项说明应包含:
a)重大财务会计事项主要内容说明;
b)重大财务会计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产生(或预计
产生)的影响;
c)对公司财务数据产生影响不确定的,说明不能确定影响数的原因;
d)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和备查材料。

6.4检查与考核
对重大财务会计事项延迟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公司将给予通报批评。

7附则
7.1根据本细则规定上报的事项,如公司其他文件要求上报的仍需按照有关文件
要求履行上报程序。

7.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7.3本细则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8附件
附件一 FC-00-10-C01 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模板
【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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