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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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资委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资委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资委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年(卷),期】2005(000)002
【摘要】<正> 各直属单位:现将《国资委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00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国资委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
【总页数】4页(P21-2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39.47
【相关文献】
1.关于印发《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2.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3.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国资委重点监管企业董事会述职和接受质询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J], 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4.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J],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5.江苏省卫生健康委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国资
委江苏省政务办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江苏省医保局江苏省药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卫规(药政)[2020]1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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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2.02.28•【文号】国税发[2002]19号•【施行日期】2002.0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0月17日实施日期:2005年10月17日)废止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国税发[2002]19号2002年2月28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勤政廉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通过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检查和评价,明确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为省、地、县级国家税务局局长及所属事业、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省、地、县级国家税务局局长及所属事业、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必须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离任包括调任、转任、免职、辞职、退休等。

第五条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对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局长审计,由上一级税务机关负责;对所属事业、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审计,由本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各级国家税务局内部审计职能部门负责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对领导干部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根据人事部门提出的建议并经局长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审计人员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九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遵守职业行为规范。

审计人员与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审计人员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和资产,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号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号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号)现公布《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自2004年8月30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判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国资委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对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审计工作组织第六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企业负责人离任或任期届满,都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企业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负责人离任或者任期届满,企业应当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于提拔到企业总部领导岗位的子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果,应报国资委备案。

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客观公正的评价管理人员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和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结合控股公司及产业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济责任的审计包括离任审计和超过6个月(含6个月)以上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两种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任期超过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各产业集团主要经营责任人及董事局董事的任期审计。

离任审计适用于《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控股公司本部、产业集团及所属子公司。

第二章经济责任审计范围、责任第五条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1、财务收支的审计。

包括财务收支的合法性,财产物资的真实性、合规性的审计;2、经济效益的审计。

包括对考核贡献和硬性指标完成情况的审计和评价;3、管理制度的审计。

其核心为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测试和评价。

4、岗位职责履行情况的审计。

包括是否按照所在岗位的职责要求履行岗位职责、是否按照公司的不同岗位分工行使权利、是否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要求完成本职工作、是否有不作为和渎职行为等。

第六条经济责任审计的方法审计根据具体对象的不同,可以采用查证审阅法、核对法、计算法、盘点法、调节法、观察法、鉴定法、调查质询和大量的指标分析相结合等方法。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经济责任,分经营者的主管责任与直接责任。

1、主管责任:共有八种应当承担的主管责任。

(1)任期经济目标责任;(2)合法经营的责任;(3 )资产安全完整的责任;(4)会计控制的责任;(5)财务管理的责任;(6)投资决策的责任;(7)管理失察的责任;(8)滥用权利的责任。

2、直接责任:共有六种应予追究的直接责任。

(1)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2)越权决策造成企业损失的责任;(3 )私分公司资产的责任;(4)非法侵占公司财物的责任;(5)贪污贿赂挪用公司公款的责任;(6 )其他以权谋私的责任。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9.03.23•【字号】京卫审字[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审字〔2009〕7号)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精神,推动市卫生局直属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对领导干部在经济管理工作中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提高本系统经营管理水平,推进依法行政,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洁,全面履行工作职责,依据《审计法》和《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卫生部2006年第5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卫生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北京市卫生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精神,推动市卫生局直属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对领导干部在经济管理工作中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提高本系统经营管理水平,推进依法行政,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洁,全面履行工作职责,依据《审计法》和《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卫生部2006年第5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卫生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市卫生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经营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

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1.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法纪的行为;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法纪的行为;3.失职、渎职行为;4.其他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法纪的行为。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4.03.20•【字号】豫司文[2004]48号•【施行日期】2004.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司文[2004]48号)省监狱管理局,各直属单位:《河南省司法厅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厅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三月二十日河南省司法厅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豫办〔2001〕21号、豫经审办〔200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监狱(劳教所)及厅直属事业单位担任法人代表的处级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

第三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内的下列行为应负的责任:(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三)失职、渎职的行为;(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条领导干部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是指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是:检查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各种专项资金、基金的使用和其它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查明领导干部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并作出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

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二)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三)债权、债务状况;(四)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五)贯彻执行国家重要经济政策,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六)有无个人违反决策程序或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情况;(七)领导干部个人遵守有关廉政规定及借用公款、公有财产的情况;(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电力实业集团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电力实业集团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为规范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公司成员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客观评价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公司各成员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障公司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界定本办法所称公司成员企业,是指公司直接投资的全资、控股及占控制地位的企业(以下简称成员企业);企业领导人员,是指由公司委派或推荐后经法定程序任职的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是指领导人员在企业连续担任该领导职务的全部时间,具体以公司相关任职和免职的文件为依据;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重大经营决策等经济活动和国家财经法纪执行情况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第三条直接责任直接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经制度的行为;渎职、失职、徇私舞弊的行为;(三)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经制度的行为;(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经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主管责任主管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五条基本要求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一)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又称届中审计,是指在领导人员任职期间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二)离任审计,是指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因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本岗前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三)重大经济事项责任审计,是指成员企业在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资产重组及对外投资、联营等重大经济事项过程中,对领导人员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委系统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委系统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委系统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7.27•【字号】沪农委[2010]243号•【施行日期】2010.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委系统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0]243号各直属单位:《上海市农委系统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已经7月22日市农委第22次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抓好落实工作。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上海市农委系统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海市农委系统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市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等规定要求,结合市农委实际,特制定《上海市农委系统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为上海市农委系统内部管理的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因其所任职务而对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领导干部(人员)任期内办理提任、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时,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上海市农委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原则上将在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的三至五年内组织开展一次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对上海市农委系统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上海市农委系统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上海市农委系统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将按计划进行。

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新能源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监督和管理,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和经营业绩,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和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司所属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实施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审计的全过程。

第三条通过对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和相关经营行为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检查,评价被审计对象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为人力资源部考察、任免领导干部提供参考依据,为促进企业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廉政建设提供服务。

第二章审计工作组织第四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公司管理内控部作为内部审计部门组织。

必要时与人力、纪检等部门组成审计工作组共同实施。

另外,可以根据具体审计项目的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外部专家参与有关事项的审计。

第五条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公司应及时向审计工作组全面提供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和真实、完整的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合审计工作组的工作。

审计工作组及其审计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计范围、程序和方法,对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公司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实施审计,并客观、公正的评价被审计对象任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六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种类包括:(一)对分、子公司负责人因工作调动、转任、免职、辞职、退休等进行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二)对分、子公司负责人因任期届满进行的任期终结审计;(三)对分、子公司负责人进行的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四)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专项审计;(五)其他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章审计立项第七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由公司管理内控部结合公司管理岗位配置情况,在征求人力资源部和党群工作部意见基础上,向总经理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将批准后的名单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任务是运用审计专业技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并作出评价,为党委、政府监督、管理、任用干部提供参考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一)市级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市委组织部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县(自治县、市)党委书记、区县长,区县(自治县、市)检察、审判机关主要负责人;(二)市级实行垂直管理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入;(三)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四)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组成部门、乡镇政府(街道)主要负责人;(五)市及区县(自治县、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地方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六)市及区县(自治县、市)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经济责任审计的管辖:(一)各级组织部门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组织部门委托同级审计机关审计:(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行分级负责,即市委常委会研究、市政府任命的市级国有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市审计局审计;其它市级国有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市国资委组织审计;各区县(自治县、市)国有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同级审计机关审计;(三)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审计,由人事部门牵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四)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集团负责对所属单位和企业领导干部的审计;(五)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各区县(自治县、市)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和实行垂直管理的政府部门领导干部的审计,按照《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渝委发〔19993〕36号文件几个问题的通知》(渝委办发〔2000〕57号)执行;公安、工会系统领导干部的审计,按照《重庆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公安和工会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经审〔2003〕7号)文件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6.15•【字号】冀自然资字〔2020〕65号•【施行日期】2020.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0〕65号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已经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6月15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内容第三章审计实施第四章审计评价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第六章附则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我省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强化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促进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若干措施》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是指厅属各事业单位党委正职和行政正职(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上海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上海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上海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沪委办[2000]11号9月21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企业领导人员的直接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拘私舞弊或者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弄虚作假,致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应当负有的责任,以及企业领导人员滥用职权或者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应当负有的责任。

企业领导人员的主管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本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应当负有的除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企业国有资产重组事项经济责任审计。

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兔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企业国有资产重组事项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在企业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时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意见》等有关法规及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院下属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下属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学院下属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下属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职期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及其他经济活动应负有的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一)直接责任是指各单位领导干部对下列行为应负有的责任:1、直接违反财经纪律、法规、规章和组织、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财经纪律、法规、规章,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给国家、集体造成财产损失的;2、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国家、集体造成财产损失的;3、重大经济事项违反民主程序决策或者决策失误、实施不当,给国家、集体造成财产损失的;4、其他由于领导干部的不当行为而应负的直接责任。

(二)主管责任是指各单位领导干部对下列行为应负有的责任:1、由于管理、领导不当,给所在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发生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2、因制度不严,监督不力,造成所在单位违反财经纪律、法规、规章的;3、除直接责任以外其他应负有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实行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一般2年审计1次。

各单位领导干部在任期届满或者提拔、交流、辞职、免职、降职、退休之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遇有特殊情况时,可以先离任后审计。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及其内部审计人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审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任何人的干预。

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成都远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公司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公司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公司领导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公司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公司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集团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审计管理,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第五条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审计和任期内审计。

(1)公司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在公司进行重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的同时,由集团公司审计中心进行的审计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2)集团公司总裁为考核公司领导人员任期内经营业绩,指派集团公司审计中心进行的审计为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分管领导及控股子公司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由集团公司总裁下达审计指令,集团公司审计中心方可进行审计。

第三章经济责任审计程序第七条集团公司审计中心派出审计组进行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的原则。

第八条实施公司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公司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公司不得拒绝、阻碍。

第九条审计中心在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公司领导人员所在公司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公司领导人员。

第十条审计人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公司应提供下列资料:(1)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资料;(2)公司领导人员的述职报告;(3)相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的报表、账册、凭证和文件资料;(4)经营责任书和有关计划、预算、总结资料;(5)财产物资盘点表;(6)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审计组实施公司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公司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的审计,分清公司领导人员本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公司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所属公司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总公司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判界定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总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公司所属分、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总公司所属公司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总公司授权经营和管理运用的资源和资本发挥的效益和效果,对所在公司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营活动应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公司负责人因直接违反或通过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总公司财经制度以及失职、渎职等其他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总公司财经制度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是指根据内部分工,公司负责人对其分管部分工作以及公司经营、投资等重大事项,因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应负有的经济责任。

(三)领导责任是指公司负责人对其所在公司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以外的管理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公司负责人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负责人是指公司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审计工作组织第六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干部管理权限与产权关系不一致时,应以产权关系一方为主组织实施审计。

第七条公司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分为届中审计、届满审计和离任审计。

届中审计是指对负责人任期中间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为2年一次;届满审计是指对负责人任期届满后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是指对负责人因任期届满、调动、辞职、免职、撤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本工作岗位所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29•【字号】辽委办发[2000]34号•【施行日期】200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辽委办发[2000]34号)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0年9月29日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责任,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人民政府和省、市、县(市、区)直属党政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和其他需要审计的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所在地区财政收支、所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重要经济决策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情况,按其职务应当承担的责任。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评价和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领导干部在任期内或离任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离任未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任何部门不得免除其经济责任。

第五条根据领导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党委、人民政府的意见,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委托同级审计机关(必要时可报告上级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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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通汽车关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的公告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所属公司及
部门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其任期经济责任,
促进公司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障公司资产保值增值,
制定本办法。

2.本规定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公司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
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

3.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任务,是通过实施审计,对所属公司
及部门领导人员任期的经济责任做出客观的表述和评价,
对企业经营管理及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对所属公司及部门领导人员的任期经
济责任审计。

5.所属公司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
辞职等事项前,应当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工作需
要,可以安排任期经济责任届中审计。

6.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对被审计人任用、免职、辞
职、解聘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

7.集团所属公司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内控审
计部及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

二、离职审计的对象
离职时需办理离职审计的岗位包括但不限于:
1.总部总经理以上岗位的人员以及区域总经理
2.子公司总经理(包含主持工作的副总)
3.总部、区域管理部及各子公司与采购工作相关的岗位,如:
精品采购、备件采购等相关人员。

4.二手车中心经理
5、经管会及财务部认为有必要审计的其他人员。

三.审计范围和内容
1.审计的时间范围,依照被审计人的任职期间,由人力资源
部根据员工任命文件及员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

2.审计的单位范围,除被审计人所在公司必须审计外,还要
视对被审计人任期经济责任影响的重要程度,对其全资、
控股和实际控制的公司进行延伸审计。

3.审计的内容:
1)任期主要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

2)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3)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

4)收益分配情况。

5)重要经济事项(如投资、借款、担保、抵押、大额采
购、资产处置等)。

6)与资产、负债、损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遵
循情况。

7)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的情况。

8)对上届任期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

9)与任期经济责任有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4.第十三条与任期经济责任无关的事项,不在审计和评价
的范围。

四审计程序
1、审计立项。

人力资源部按照本规定将全部审计项目情况(包括单位、被审计人、任职期间)书面通知内控审计部,内控审计据此制定审计计划,安排审计。

2、成立审计组。

根据审计业务特点,内控审计部选派胜任工作的人员组成审计组。

审计组负责审前调查、制定审计方案、实施现场审计、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通知。

内控审计部在审计组到达审计现场前,应提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

3、审前准备。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通知后,应按规定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和现场审计的各项配合工作。

在审计组到达审计现场时,被审计单位提交任期审计相关资料。

4、现场审计。

审计组按照本规定和审计方案开展现场审计工作。

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要积极配合,向审计组介绍被审计单
位情况,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场地,明确现场审计联系人,提交各种报表、凭证资料。

对现场审计中出现的问题,审计组和被审计单位要及时与内控审计部沟通,及时协调解决。

5、审计协调。

审计组在完成现场审计前,应对审计中的重要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沟通,了解核实情况。

审计报告初稿形成后,经过修改,再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的修改意见。

根据意见,审计组在进一步核实的基础上,征求审计部领导的意见,完成定稿,并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的正式意见。

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正式意见,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同意审计报告。

6、审计报告。

审计组在收到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签署的正式意见后,向审计部长提交正式审计报告。

内控审计部分别向监事会、人力资源部提交审计报告,并抄送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

7、审计意见。

审计稽查部针对审计报告披露的问题,经过分析研究,下达审计意见书,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要求被审计单位限期整改,并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内控审计部。

8、审计跟踪。

内控审计部对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9、审计归档。

内控审计部整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审计通知、、审计报告等材料,登记档案目录,按集团规定妥善保管。

10、审计报告中的调整事项,是为了正确评价经济责任,对会计报表数据进行的加工,只适用于任期经济责任的评价,不影
响被审计单位原来的会计决算结果。

五.附则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及内控审计部负责解释。

***有限公司
201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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